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24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男 被 告 丙○○ 男 被 告 千藝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24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