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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周占春林晏如林孟皇

原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紘緯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丙○○因96年度交易字第10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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