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鴻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欣蓉 被 告 乙○○ 甲○○即欣鑫冷凍空調工程行 5樓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金鴻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乙○○、甲○○即欣鑫冷凍空調工程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