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鴻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欣蓉
- 被告
- 乙○○
甲○○即欣鑫冷凍空調工程行
5樓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鴻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乙○○、甲○○即欣鑫冷凍空調工程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