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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蘇素娥黃紹紘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鴻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欣蓉
被告
乙○○

      甲○○即欣鑫冷凍空調工程行

           5樓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鴻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乙○○、甲○○即欣鑫冷凍空調工程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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