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劉慧芬郭惠玲黎惠萍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九五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八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奪命鎗火」係由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琦公司)取得在中華民國臺澎金馬地區獨家專屬授權發行,享有著作財產權,為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物,任何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詎被告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使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HINET.NET數據機連線上網際網路,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Z000000000」,刊登販賣盜 版之「奪命鎗火」DVD 光碟之訊息,販賣上揭來源不詳之盜版DVD光碟與不特定人牟利,並留下網際網路信箱[email protected]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重南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購買人聯絡及支付 貨款使用,而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以新臺幣(下同)二百八十元之價格販售上述盜版光碟一套獲利。嗣勝琦公司人員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揭盜版DVD 光碟一片,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九二號案件繫屬,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九二號判決附卷可稽。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八一一號繫屬中(嗣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案號變更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查,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是本院就扣案非法重製之光碟一片,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