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陳芃宇
- 被告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2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郭蕙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 2634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丙○間有債務糾紛,告訴人因不耐被告索債而對被告有恐嚇犯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八一號提起公訴,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公開審理時,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被告竟以「你說你是竹聯幫」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言詞,公然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度臺上字第八六號、五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三00號、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出於侮辱他人之惡意,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或圖畫侮辱謾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而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至其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斯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非意在侮辱,即難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語,暨告訴人之指訴、卷附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五號案件審理庭訊錄音光碟及檢察官勘驗筆錄,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對告訴人出言「你說你是竹聯幫」一語,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告訴人於該案審理時,指控受伊委託處理債務之王陽明係黑幫,伊因恐該案承審法官誤會伊與王陽明係幫派,始出言:「幫派是你吧?你說你是竹聯幫」一語,糾正告訴人,伊僅係將告訴人曾說過的話原文重述,以反駁告訴人之不實指控,並非辱罵告訴人係竹聯幫等語。經查: ㈠被告前受僱於告訴人期間,告訴人於八十七年七月間,明知並無開設公司實質營業之事實,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一一四號五樓之ㄧ,向被告佯稱:擬在該處成立「全球商業銀行」、「海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銀島郵購商行」、「天寶投資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臺達租賃公司」、「銀行家俱樂部」等公司行號,同時出具多份內容不實之營業計畫說明書、合約書、釋股辦法、認股書等資料,並以舉辦演講會等方式,取信於被告,使被告信以為真,告訴人遂以成立上開公司亟需資金為由,邀約被告投資,並允諾每月百分之五之股利分紅,致使被告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同年七月底及八月初,分別將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及二十萬元交付告訴人,作為投資之用。告訴人得手後,將該等款項流為己用,而未投入任何公司之成立或營運,且避不見面,被告至此始知受騙,遂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具狀向臺北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嗣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偵查庭訊後,告訴人竟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許,在電話中向被告恫稱:「我把他交給身邊的幾個人在處理」、「不相信我的人就對幹」、「你本來要用很惡劣的方式告下去,找個檢察官來壓我,我現在和你談的方式又不一樣了,談的都是多餘的」、「我沒有意思的告,我的原則個性就是這樣,我身上有多少傷疤,都是和人家幹的」、「我一旦正式歸化加拿大,我在臺灣連待不待我都無所謂,所有我的世仇和我要做的事,我都在那時處理」等語,使被告心生畏懼,被告乃向臺北地檢署提出恐嚇告訴,案經該署檢察官以告訴人涉犯詐欺、恐嚇等罪嫌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八一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三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等情,有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五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三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四至一八頁、第五九至六四頁)。 ㈡告訴人雖指稱:被告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審理前開案件時,以「你是竹聯幫」等語妨害伊之名譽云云。惟查:⒈經本院勘驗該次審理期日庭訊錄音光碟結果,被告係朝告訴人出言:「你說你是竹聯幫的」,而非「你是竹聯幫」一語(見本院卷第五四頁),故告訴人指被告辱罵其係竹聯幫云云,容有誤會,已難遽採。 ⒉且被告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將上開告訴人所積欠之債務,委託澤生帳款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王陽明代為處理收取事宜後,王陽明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審理前開案件時,曾陪同被告前來本院應訊,並在庭外等候,此除據被告供認不諱外(見本院卷第五六頁),並有帳務委任處理契約在卷可憑(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三四七號卷第七至九頁)。而依卷附該次庭訊錄音光碟譯文以觀,該次庭訊重點乃承審法官曉諭該案被告(即本案告訴人)就被訴詐欺及恐嚇罪嫌為證據調查之聲請,進而決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復徵詢該案告訴人(即本案被告)之意見後,於庭訊將行結束之際,告訴人突向承審法官陳稱其遭被告所指派之幫派人士妨害自由乙節,其內容略以: 「審判長:……好,就這樣!十一月三十日早上九點三十分審理,我們要傳證人來,你也要來喔,那告訴人也要來,看證人怎麼講? 丙 ○:好!好!報告,那個,我另外還有告一個,因為上次一出完庭之後。 審判長:告誰?告誰又不是我的事,我們現在只審理你被告詐欺這個案子,其他的案子我們不能管,沒有權力管,懂嗎?你跟我講,講再多都沒有用。 丙 ○:問題是,我的安全會有問題啊,因為一開完庭那個人在樓下等我。 審判長:如果有問題你要報案,啊不會!我們等一下請法警陪你下去,你離開,我們請法警陪你,你在法院安全會有問題是吧? 丙 ○:上次開完庭就立刻三個人要把我架走啊!就施惠美找來說要跟我要四百一十萬,我所有全部證據都附在上面,這件事情我當然是有錯誤,不應該欠他錢,但是我沒有做那麼多壞事。 審判長:乙○○,有沒有這件事啊?不是啦,有沒有找人把他押走啊? 乙○○:沒有押走,就是跟他談判,請他…來啦,因為我先生出面他不願意出面,我先生出面他都不願意出面。 丙 ○:我現在傷還在。 審判長:那我就要勸你啦,不能用暴力的手段。 乙○○:當然不會用暴力,當然沒有用暴力。而且他說他已經合作啦,而且他也都還錢啦,所以在這個情況下我沒有辦法,那我先生出面他也不出面。 丙 ○:這又是中間誰傳的?傳來傳去,都沒有我本人講的話,就跟我直接來談一下,這不就解決了嗎?乙○○:你會談嗎?那你會還嗎?你什麼時候還呢?你還多久?都已經坐牢了,是嗎?你有沒有想過我家裡知道的問題?有沒有想過?你欠人家錢。 丙 ○:那你有沒有想過我錢已經還掉了? 審判長:乙○○!乙○○!這是法院吶。 乙○○:謊話連篇啦。 丙 ○:沒有關係啦,這件事情,那個幫派帶頭的人現在就在外面,上次穿黑衣服來的,現在就坐在外面。 乙○○:幫派是你吧?你說你是竹聯幫的。」(見本院卷第五0至五一頁) 由前述對話內容以觀,被告係因告訴人當庭指稱受被告委託討債之人亦即在庭外等候之王陽明係幫派人士,方以「幫派是你吧?你說你是竹聯幫的」等語回應告訴人,故被告辯稱:伊因恐該案承審法官誤會伊與王陽明係幫派,方出言糾正告訴人等語,應屬可採。而綜觀事發原委,被告與告訴人間原係勞雇關係,因告訴人向被告詐取款項及出言恐嚇被告而生訟爭,雙方早有嫌隙,被告見告訴人不僅遲未出面處理債務事宜,反而於法院審理上開案件時,向承審法官指述被告委託幫派份子押人討債,被告為維己身之清白,始憤而出言反擊告訴人,要難認其所言有輕蔑告訴人人格之故意。 ⒊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約八十七年前後,伊與被告在告訴人開設之公司上班,告訴人幫大家上課時,曾以閒聊之語氣講述有關竹聯幫之某某某可幫告訴人處理事情、告訴人與竹聯幫之某某某很熟,告訴人當時有提及數個人名,伊只記得其中一人姓林,告訴人之用意係證明其背後有竹聯幫作靠山等語(見本院卷第五四頁反面),是告訴人縱未明確自承係竹聯幫份子,然其既曾向被告等員工提及其與竹聯幫份子關係密切,則被告主觀上因而認告訴人自承係竹聯幫份子乙節,要非全然無據。故被告辯稱:伊僅係引述告訴人曾說過的話,以反駁告訴人之指控,並非辱罵告訴人係竹聯幫等語,應屬非虛。被告既係於告訴人當庭向法官指控其委託幫派份子押人討債之際,始出言:「幫派是你吧?你說你是竹聯幫的」等語回應告訴人,尚難認係針對告訴人之人格而為謾罵,要不得遽認其有侮辱告訴人之意圖。 五、綜上所述,告訴人於法院審理其詐欺及恐嚇被告等案時,向承審法官指控被告委託幫派份子押人討債,被告方以告訴人曾自承係竹聯幫乙節,出言澄清並回擊告訴人之指控,其所言「你說你是竹聯幫的」一語,縱有所誤認,然亦有所本,尚非全然無因,且依事發緣由及其前後言語統觀之,其僅係對告訴人指控其委託幫派份子押人討債乙事,而以「幫派是你吧?你說你是竹聯幫的」等語反駁告訴人,非意在辱罵告訴人,核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要不得以告訴人之片面指訴,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然侮辱犯行,尚難僅憑被告於言語間使用「你是竹聯幫」一語,即斷章取義,據以推論被告有藉此侮辱告訴人之犯意。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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