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6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一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臺北市○○區○○路四四三巷十一弄三一號「合昇牛仔工坊」負責人,明知英國知名牛仔褲品牌Lee Cooper之「維多利亞. 金綴系列」中「蝴蝶圖騰」係Lee Cooper品牌代理商即告訴人英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英凱公司)擁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侵害上開美術著作之重製物。詎被告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前開蝴蝶圖騰之牛仔褲,竟意圖散布,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某時許,以每件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之代價,向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該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牛仔褲八十件後,旋自同年月十三日起至同年月十五日止,在合昇牛仔工坊內以一件約三百五十元之價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販售上揭擅自重製「蝴蝶圖騰」美術著作之牛仔褲。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為警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上址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非法重製「蝴蝶圖騰」之牛仔褲六十九件,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非法重製物而散布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委任告訴代理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協議書各一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末查,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是本院就扣案非法重製「蝴蝶圖騰」之牛仔褲六十九件,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