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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49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749號

                   97年度易字第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宜銳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被告
網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 共 同
代表人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 靜律師

      高秀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九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附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表,應予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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