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游士珺
- 被告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8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 未○○ 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558號)及移送併辦(士檢96年度偵字第6764號、96年度偵字第11579號,板檢96年度偵字第23548號、97年度偵字第3235號、97年度偵字第4568號),被告二人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三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三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午○○、C○○(均由本院另行審結)為夫妻,申○○為午○○之妹,未○○為C○○僱用之員工,其等四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CHUCK TAYLOR CONVERSE ALL STAR」、「ALL★ STAR」等商標圖樣業經美商康威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核准使用於靴鞋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亦明知午○○自大陸廣州地區所進口上有前開商標圖樣之帆布鞋,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止(犯罪期間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在臺北市○○○路○段二0七號一樓經營網路拍賣業務,先由午○○自行或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申請「showone_59」、「npotcq9」、「nexus554」、「趙OYA」、「oyaoya889」、「bluewei2030」、「freddie 0208」、「minwu0619」等帳號後,再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上開帳號在前開拍賣網站上張貼內容略為:「正品、平行輸入、ALL STAR基本款帆布鞋」等廣告訊息,用以佯稱其等所販售之帆布鞋係美商康威斯公司授權製造之真品,並以每雙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元至三百元不等之價格對外販售,其等復以C○○所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當作與客戶聯絡之工具,又以未○○所申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所申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林湧明所申請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未○○前夫陳大為(另行審結)所申請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午○○友人黃雅芹(本院另行審結)所申請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供消費者匯款之用,上述與客戶聯繫之電話主要由午○○、C○○接聽,其等應接不暇時亦由申○○、未○○幫忙接聽,於不特定消費者詢問時告知貨物品名、樣式、價格等事項,並查詢出貨情形,其等即以此方式使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消費者於瀏覽前揭拍賣訊息並撥打電話確認後,誤信午○○等人所販售之前開帆布鞋係真品而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該等商品,並將價金匯入午○○等人指定之前揭郵局帳戶中,午○○等人收到匯款後,有部分係寄送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帆布鞋予客戶,有部分根本未寄送貨物,而各該消費者遭詐騙之時間、金額、購買商品、匯款帳戶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嗣因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匯款後,若非撥打上述電話無人接聽、遲未接獲所購買之商品,即係收到商品後發現為膺品,乃報警循線查知上情,並經警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許至臺北市萬華區○○○路○段二0七號一樓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仿冒之ALL STAR帆布鞋共二百九十五雙、陳大為所有之前揭帳號郵局存摺二十三本、C○○所有之前揭帳戶郵局存摺共十八本、未○○所有之前揭帳戶郵局存摺共十本、申○○所有之前揭帳戶郵局存摺共六十四本以及C○○所有之行動電話一具(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一張)。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暨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投縣警察局信義分局分別報告同前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北投分局、中山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申○○、未○○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一97年3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97年3月31日審判筆錄),核與共同被告午○○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供述之犯罪情節相符(本院卷一97年1月28 日準備程序筆錄)。又被告午○○自行申請或向朋友借用如事實欄所載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上網刊登販賣使用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帆布鞋,該等帆布鞋係自大陸輸入,午○○等人在網路上標示之售價約一雙兩、三百元,顯較市價八、九百元為低,買家得標購入後,其等即請買家將款項匯入如事實欄所載之各個帳戶等情,亦據被告午○○、C○○、申○○、未○○以及不知情之員工黃聖雲於警詢時陳述明確(96年度偵字第7558號卷一第23至25、51至52、74至76、98至100、104頁);而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見到被告午○○在網路上刊登之廣告後,均誤信被告午○○等人販售之CONVERSE帆布鞋係屬真品,方下標購入,其等得標付款後,或僅收到數量不全之鞋子,或者全未收到鞋子,其等再撥打電話或以電子郵件與賣家聯繫,賣方電話不是不通就是再拖延出貨時間,部分電子郵件亦未回應,有收到鞋子之人亦發現鞋子係屬仿冒品,始知受騙乙節,亦據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巳○○、戌○○、辰○○、陳嘒諭、寅○○、天○○、子○○、B○○、E○○、卯○○、I○○、丑○○、乙○○、D○○、甲○○、壬○○、辛○○、G○○、丁○○、戊○○、宇○○、癸○○、F○○、庚○○、玄○○、酉○○、宙○○、H○○、黃○○、亥○○、A○○、己○○、地○○、黃鈺茹、魏希寧、黃詩婷、曾郁雯、黃詩媛、徐小蓮、余秋蓓等人分別於警、偵訊時指述綦詳,並有其等提出之匯款執據、存摺明細資料或網路拍賣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96年度偵字第7558號卷一第129、130、135至136、141至146、126至127、132至133、138、148至152、155至196頁,96年度 偵字第7558號卷二第2至9頁,96年度偵字第7558號卷三第7 至8、10至13、17至22、25至31、37、40至51、53至55、57 至58、62至63、70至75、77至88、90至99、100至140頁,96年度偵字第16643號卷第5、37至38頁,96年度偵字第14326 號卷第6至7、10至12、31頁,96年度偵字第676 4號卷第8至10、37至45、47至48、63至64、72至74、133至135頁,96年度偵字第11579號卷第9至17、25、28至30頁,96年度偵字第2354 8號卷第6至11頁,97年度偵字第3235號卷第8至9、11 至32、34至37頁,96年度偵字第22336號卷第5、16至17、24至33、38至39、46至47頁)。再者,扣案之二百九十五雙帆布鞋均係仿冒之CONVERSE產品,亦有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所附照片一份附卷為憑(96年度偵字第7558號卷一第109、118至120頁)。此外,復有自雅虎奇摩 拍賣網站列印之廣告刊登資料、如事實欄所載之雅虎奇摩帳號會員資料及登入紀錄、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檢索資料、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未○○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林湧明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陳大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黃雅芹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經我國駐波士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美商康威斯公司副總裁Laura W.Kelley致本院證詞書信一份存卷可參(96年度偵字第7558號卷二第52至200頁,同上卷一第29至45、121至122、205至209頁,96 年度偵字第11579號卷第28至30頁,本院卷第177至182頁, 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卷第10至13、15至18頁);更有扣案之CONVERSE帆布鞋二百九十五雙、陳大為之郵局存摺共二十三本、C○○之郵局存摺十八本、未○○之郵局存摺十本、申○○之郵局存摺六十四本與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扣案可資佐證(96年度偵字第7558號卷一第15至17 、234頁),足見被告申○○、未○○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申○○、未○○二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商標法關於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處罰,並非當然包括不法得利之意義在內,其雖為欺騙其他之人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然其行為若未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之要件時,既非可繩以刑法詐欺之罪,僅能依商標法中有關之規定處罰,則其於侵害商標專用權外,若有詐欺之行為者,當應另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8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 告申○○、未○○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二人與午○○、C○○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申○○、未○○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者,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申○○、未○○二人與共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詐騙消費者誤信其等所販售之帆布鞋係屬真品,而匯款購入之詐欺取財行為,以及其等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詐欺取財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詐欺、販賣仿冒品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起訴書認為被告申○○、未○○二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與違反商標法犯行,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併此敘明。至被告申○○、未○○二人以一詐騙消費者而販售仿冒商標商品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並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起訴書雖未就被告申○○、未○○二人於附表二編號三二至三八所示之犯行予以起訴,惟各該次犯行與前開業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部分,既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為審判。 ㈡、爰審酌被告申○○、未○○並無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查,足見其等素行良好,再參酌被告二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持續之時間甚長,共同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頗多,對於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各消費者造成之損害匪淺,且本次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高達二百九十五雙,經濟價值不低,惟參酌被告二人就本案犯行參與之程度較輕,申○○係因其兄午○○主導本案犯行,方始加入參與,被告未○○則單純受僱於人,為謀生活乃依老闆指示為上開犯行,其等犯罪所得尚微,犯罪情節惡性較輕,另考量被告申○○、未○○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通過,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開始施行,查被告申○○、午○○二人之犯罪行為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為,且無前述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之條件,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申○○、未○○二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考,其等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告午○○共同積極與被害人洽談和解,嗣與受到詐欺之消費者已全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現金袋回執共三十八份附卷供參(本院卷一第145至167頁,本院卷二),足見被告二人於案發後已有悔意,並盡力彌補其等造成之損害,是其等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予以沒收;附表三編號三至五所示之郵局儲金簿,分別係被告C○○、申○○、未○○等人所有交給被告午○○供本案詐欺所用之帳戶,屬共犯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被告申○○、未○○二人主文項下予以沒收;再附表三編號六所示之物,係被告C○○所有供實施詐欺犯行時與客戶聯絡所用之物,亦屬共犯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被告申○○、未○○二人之主文項下予以沒收;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存摺,雖係證明被告午○○等人詐欺犯行之證物,但上開存摺仍屬被告陳大為所有,而陳大為之部分尚無證據確認其係被告午○○、C○○、申○○、未○○等人之共犯,上開物品遂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被騙匯款時間│購買商品 │被騙金額│詐欺拍賣帳號│匯款帳戶 │備 註│ ├──┼───┼──────┼─────┼────┼──────┼───────────┼─────┤ │1 │巳○○│95年12月31日│ALL STAR │350元 │npotcq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7時許 │帆布鞋1雙 │ │ │號帳戶(戶名:申○○)│ │ ├──┼───┼──────┼─────┼────┼──────┼───────────┼─────┤ │2 │戌○○│96年1月11日 │ALL STAR │8840元 │freddie020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同併案卷:│ │ │ │13時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申○○)│板檢96偵 │ │ │ │ │ │ │ │ │23548號 │ ├──┼───┼──────┼─────┼────┼──────┼───────────┼─────┤ │3 │辰○○│96年1月19日 │ALL STAR │2617元 │freddie020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中午12時許 │帆布鞋10雙│ │ │號帳戶(戶名:林湧明)│ │ ├──┼───┼──────┼─────┼────┼──────┼───────────┼─────┤ │4 │陳暳諭│95年11月27日│ALL STAR │936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6時55分 │帆布鞋39雙│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 │ │ │ │ │ ├──┼───┼──────┼─────┼────┼──────┼───────────┼─────┤ │5 │天○○│96年1月6日14│ALL STAR │560元 │showone_5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時20分許 │帆布鞋2雙 │ │ │號帳戶(戶名:申○○)│ │ ├──┼───┼──────┼─────┼────┼──────┼───────────┼─────┤ │6 │B○○│95年12月12日│ALL STAR │418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未○○)│ │ ├──┼───┼──────┼─────┼────┼──────┼───────────┼─────┤ │7 │E○○│96年1月2日12│ALL STAR │560元 │nexus55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時許 │帆布鞋2雙 │ │ │號帳戶(戶名:申○○)│ │ ├──┼───┼──────┼─────┼────┼──────┼───────────┼─────┤ │8 │卯○○│95年10月3日 │ALL STAR │469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5時20分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嚴仲榆)│ │ ├──┼───┼──────┼─────┼────┼──────┼───────────┼─────┤ │9 │I○○│95年11月4日 │ALL STAR │3000元 │nexus55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9雙 │ │ │號帳戶(戶名:申○○)│ │ ├──┼───┼──────┼─────┼────┼──────┼───────────┼─────┤ │10 │丑○○│95年11月15日│ALL STAR │240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 │ │ │ │ │ ├──┼───┼──────┼─────┼────┼──────┼───────────┼─────┤ │11 │乙○○│95年11月23日│ALL STAR │3600元 │不詳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 │ │ │ │ │ ├──┼───┼──────┼─────┼────┼──────┼───────────┼─────┤ │12 │D○○│95年12月1日 │ALL STAR │600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44雙│ │nexus554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戶名:申○○)│ │ ├──┼───┼──────┼─────┼────┼──────┼───────────┼─────┤ │13 │甲○○│95年12月7日 │ALL STAR │27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 │ │ │ │ │ ├──┼───┼──────┼─────┼────┼──────┼───────────┼─────┤ │14 │壬○○│95年12月8日 │ALL STAR │132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6雙 │ │ │號帳戶(戶名:未○○)│ │ ├──┼───┼──────┼─────┼────┼──────┼───────────┼─────┤ │15 │辛○○│95年12月11日│ALL STAR │81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5時8分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 │ │ │ │ │ ├──┼───┼──────┼─────┼────┼──────┼───────────┼─────┤ │16 │G○○│95年12月16日│ALL STAR │92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4雙 │ │ │號帳戶(戶名:未○○)│ │ ├──┼───┼──────┼─────┼────┼──────┼───────────┼─────┤ │17 │丁○○│95年12月19日│ALL STAR │242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16雙│ │ │號帳戶(戶名:未○○)│ │ ├──┼───┼──────┼─────┼────┼──────┼───────────┼─────┤ │18 │戊○○│95年12月29日│ALL STAR │520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20雙│ │ │號帳戶(戶名:未○○)│ │ ├──┼───┼──────┼─────┼────┼──────┼───────────┼─────┤ │19 │宇○○│95年12月30日│ALL STAR │208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同併案卷:│ │ │ │11時24分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未○○)│板檢97偵 │ │ │ │ │ │ │ │ │4568號 │ ├──┼───┼──────┼─────┼────┼──────┼───────────┼─────┤ │20 │癸○○│96年1月1日 │ALL STAR │280元 │nexus55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1雙 │ │ │號帳戶(戶名:申○○)│ │ ├──┼───┼──────┼─────┼────┼──────┼───────────┼─────┤ │21 │F○○│96年1月2日 │ALL STAR │70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2雙 │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 │ │ │ │ │ ├──┼───┼──────┼─────┼────┼──────┼───────────┼─────┤ │22 │庚○○│96年1月9日 │ALL STAR │54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2雙 │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 │ │ │ │ │ ├──┼───┼──────┼─────┼────┼──────┼───────────┼─────┤ │23 │玄○○│96年1月8日 │ALL STAR │1180元 │showone_5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4雙 │ │ │號帳戶(戶名:申○○)│ │ ├──┼───┼──────┼─────┼────┼──────┼───────────┼─────┤ │24 │酉○○│96年1月8日 │ALL STAR │2340元 │freddie020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9雙 │ │ │號帳戶(戶名:申○○)│ │ ├──┼───┼──────┼─────┼────┼──────┼───────────┼─────┤ │25 │宙○○│96年1月10日 │ALL STAR │182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同追加卷:│ │ │ │ │帆布鞋7雙 │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丙○96偵 │ │ │ │ │ │ │ │ │22336號等 │ ├──┼───┼──────┼─────┼────┼──────┼───────────┼─────┤ │26 │H○○│96年1月15日 │ALL STAR │480元 │showone_5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林湧明)│ │ │ │ ├──────┼─────┼────┼──────┼───────────┼─────┤ │ │ │96年1月24日 │ALL STAR │590元 │npotcq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申○○)│ │ ├──┼───┼──────┼─────┼────┼──────┼───────────┼─────┤ │27 │黃○○│96年1月17日 │ALL STAR │1280元 │showone_5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4雙 │ │ │號帳戶(戶名:申○○)│ │ ├──┼───┼──────┼─────┼────┼──────┼───────────┼─────┤ │28 │亥○○│96年1月19日 │ALL STAR │350元 │showone_5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1雙 │ │ │號帳戶(戶名:申○○)│ │ ├──┼───┼──────┼─────┼────┼──────┼───────────┼─────┤ │29 │A○○│96年1月29日 │ALL STAR │1080元 │blu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4雙 │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 │ │ │ │ │ ├──┼───┼──────┼─────┼────┼──────┼───────────┼─────┤ │30 │己○○│96年3月20日 │ALL STAR │560元 │npotcq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2雙 │ │ │號帳戶(戶名:劉佳文)│ │ ├──┼───┼──────┼─────┼────┼──────┼───────────┼─────┤ │31 │地○○│96年3月23日 │ALL STAR │2650元 │minwu06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10雙│ │ │號帳戶(戶名:C○○)│ │ ├──┼───┼──────┼─────┼────┼──────┼───────────┼─────┤ │32 │黃鈺茹│95年11月30日│ALL STAR │820元 │nexus55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追加:丙○│ │ │ │14時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申○○)│96偵14326 │ │ │ │ │ │ │ │ │、21141、 │ │ │ │ │ │ │ │ │22982號 │ ├──┼───┼──────┼─────┼────┼──────┼───────────┼─────┤ │33 │魏希寧│96年1月8日11│ALL STAR │2280元 │npotcq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追加:丙○│ │ │ │時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申○○)│96偵14326 │ │ │ │ │ │ │ │ │、21141、 │ │ │ │ │ │ │ │ │22982號 │ ├──┼───┼──────┼─────┼────┼──────┼───────────┼─────┤ │34 │黃詩婷│95年12月24日│ALL STAR │198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併案:士林│ │ │ │23時25分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未○○)│96偵6764號│ ├──┼───┼──────┼─────┼────┼──────┼───────────┼─────┤ │35 │曾郁雯│95年12月22日│ALL STAR │451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併案:士林│ │ │ │12時42分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未○○)│96偵11579 │ │ │ │ │ │ │ │ │號 │ ├──┼───┼──────┼─────┼────┼──────┼───────────┼─────┤ │36 │黃詩媛│96年3月30日 │ALL STAR │285元 │minwu06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併案:板檢│ │ │ │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C○○)│97偵3235號│ ├──┼───┼──────┼─────┼────┼──────┼───────────┼─────┤ │37 │徐小蓮│96年1月8日10│ALL STAR │27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追加:丙○│ │ │ │時55分 │帆布鞋1雙 │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96偵22336 │ │ │ │ │ │ │ │ │號等 │ ├──┼───┼──────┼─────┼────┼──────┼───────────┼─────┤ │38 │余秋蓓│96年3月16日 │ALL STAR │1855元 │minwu06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追加:丙○│ │ │ │ │帆布鞋7雙 │ │ │號帳戶(戶名:黃雅芹)│96偵22336 │ │ │ │ │ │ │ │ │號等 │ └──┴───┴──────┴─────┴────┴──────┴───────────┴─────┘ 附表三: 九十六年度綠保管字第六八一號扣押物品清單: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提出人│ ├──┼───────────┼───┼───┤ │ 1 │CONVERS ALL STAR帆布鞋│295雙 │午○○│ ├──┼───────────┼───┼───┤ │ 2 │陳大為郵局儲金簿 │23本 │午○○│ ├──┼───────────┼───┼───┤ │ 3 │C○○郵局儲金簿 │18本 │C○○│ ├──┼───────────┼───┼───┤ │ 4 │未○○郵局儲金簿 │10本 │未○○│ ├──┼───────────┼───┼───┤ │ 5 │申○○郵局儲金簿 │64本 │申○○│ ├──┼───────────┼───┼───┤ │ 6 │SONY ERICSSON手機 │1支 │C○○│ │ │(含其內之0000000000 │ │ │ │ │SIM卡壹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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