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2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23875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5年起至96年5 月29日止,任職於統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帥公司,後更名為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裝配組組員,負責替客戶裝設、維修相關金屬零組件,並於裝修完成後向客戶收款以繳回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4 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所示之商家收款後,未按時繳回統帥公司,而將如附表所示其業務上所收取之款項,共計現金新臺幣(下同)2 萬0,45元,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統帥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被告甲○○自95年起至96年5 月29日止,受僱於統帥公司負責裝修金屬零組件及收款之工作,且自95年7 月19日起至96年5 月29日止,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所示之商家收取款項後,未按時繳回統帥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97年3 月21日審判筆錄),並有如附表所示維修服務單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述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業務侵占之事實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收取如附表所示款項供己所用而未繳回統帥公司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又被告上述4 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尚未與告訴人統帥公司和解,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挪用之金額非鉅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附表編號1 、2 業務侵占犯行之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就被告如附表所示4 次業務侵占犯行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宗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 間 │收取貨款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 1 │95年7月19日 │良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50元 │維修服務單(96年度他│ │ │ │新竹市○○路22號1樓 │ │字第5802號卷第5頁) │ ├──┼──────┼─────────────┼──────┼──────────┤ │ 2 │96年4月20日 │築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500元 │維修服務單 │ │ │(起訴書誤繕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209號│ │(同上卷第6頁) │ │ │為27日) │ │ │ │ ├──┼──────┼─────────────┼──────┼──────────┤ │ 3 │96年5月29日 │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萬5,000元 │維修服務單 │ │ │ │臺北縣三重市○○街291號旁 │ │(同上卷第7頁) │ ├──┼──────┼─────────────┼──────┼──────────┤ │ 4 │96年5月29日 │良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000元 │維修服務單 │ │ │ │新竹市○○路○段2號旁 │ │(同上卷第8頁) │ ├──┴──────┴─────────────┴──────┴──────────┤ │合計:2萬0,4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