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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7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梁耀鑌許泰誠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大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梁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余明賢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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