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7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辛○○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756號詐欺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51、406、407、408、409號)
,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傅水祥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辛○○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辛○○前曾於民國93年間因偽造文書、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4年4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將自己所有之金融卡帳戶交與他人,可能遭不法詐欺集團非法使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等不法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5年2月初某日,在台北市○○○路○段,將其親自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興雅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台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莊敬分行(下稱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中華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下稱中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日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以新台幣(下同)18000元之代價交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吳姓成年男子使用,幫助該男子所屬犯罪集團利用該帳戶詐騙他人財物。嗣該集團成員分別於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民國95年2月間,以佯稱網路拍賣交易之方式,詐騙戊○○、寅○○、子○○、丑○○、乙○○、丁○○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款項至辛○○上開金融帳戶,嗣戊○○等人因會款後未收到所買之商品始悉受騙,經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 匯款 │匯入帳戶 │詐騙方式 │ │ │ │ │ 金額 │ │ │ ├──┼───┼──────┼───┼───────┼─────────┤ │一 │戊○○│95年2月13 日│7000元│富邦銀行帳戶 │宋永興 (業經臺中地│ │ │ │15時16分 │ │000000000000 │方法院以95年中簡字│ │ │ │ │ │ │第3666號判決處有期│ │ │ │ │ │ │徒刑5月確定)95 年2│ │ │ │ │ │ │月13日13時許在線上│ │ │ │ │ │ │遊戲「天堂1」佯稱 │ │ │ │ │ │ │販售遊戲「天幣」,│ │ │ │ │ │ │致戊○○因而陷於錯│ │ │ │ │ │ │誤匯款7000元至許倫│ │ │ │ │ │ │凱之富邦銀行帳戶。│ ├──┼───┼──────┼───┼───────┼─────────┤ │二 │子○○│95年2月10日 │9450元│台新銀行帳戶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00000000000000│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在雅虎奇摩拍 │ │ │ │ │ │ │賣網站刊登販賣全新│ │ │ │ │ │ │BenQ手機之頁面,致│ │ │ │ │ │ │子○○得標後陷於錯│ │ │ │ │ │ │誤匯款9450元至許倫│ │ │ │ │ │ │凱之台新銀行帳戶。│ ├──┼───┼──────┼───┼───────┼─────────┤ │三 │丑○○│95年2月11日 │54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10時47分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SONY 數位相機之頁 │ │ │ │ │ │ │面,致丑○○得標後│ │ │ │ │ │ │陷於錯誤匯款9450元│ │ │ │ │ │ │至辛○○之台新銀行│ │ │ │ │ │ │帳戶。 │ ├──┼───┼──────┼───┼───────┼─────────┤ │四 │寅○○│95年2月10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18時24分 │100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SONY手機及CASIO數 │ │ │ │ │ │ │位相機之頁面,致賴│ │ │ │ │ │ │政偉得標後陷於錯誤│ │ │ │ │ │ │匯款11000元至許倫 │ │ │ │ │ │ │凱之台新銀行帳戶。│ ├──┼───┼──────┼───┼───────┼─────────┤ │五 │壬○○│95年2月11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11時7分 │660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曾瑞│ │ │ │ │ │ │騰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16000元至辛○○ │ │ │ │ │ │ │之台新銀行帳戶。 │ ├──┼───┼──────┼───┼───────┼─────────┤ │六 │庚○○│95年2月10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9時48分 │612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張嚴│ │ │ │ │ │ │貴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16120元至辛○○ │ │ │ │ │ │ │之台新銀行帳戶。 │ ├──┼───┼──────┼───┼───────┼─────────┤ │七 │丙○○│95年2月10日 │73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李恩│ │ │ │ │ │ │頡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730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八 │癸○○│95年2月10日 │65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廖偉│ │ │ │ │ │ │丞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650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九 │甲○○│95年2月10日 │71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王悉│ │ │ │ │ │ │民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710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十 │己○○│95年2月10日 │286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張廣│ │ │ │ │ │ │祥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286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十一│乙○○│95年2月13日 │1萬 │日盛銀行帳戶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5000元│00000000000000│團成員,於95年2月 │ │ │ │ │ │ │13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 │ │ │ │ │網站刊登販賣夏普手│ │ │ │ │ │ │機之訊息,致乙○○│ │ │ │ │ │ │得標後陷於錯誤匯款│ │ │ │ │ │ │15000元至辛○○之 │ │ │ │ │ │ │日盛銀行帳戶。 │ │ │ │ │ │ │ │ ├──┼───┼──────┼───┼───────┼─────────┤ │十二│丁○○│95年2月13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9時56分 │410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Z000000000000」 │ │ │ │ │ │ │,於95年2月13日在 │ │ │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 │ │ │ │ │ │登販賣數位相機之訊│ │ │ │ │ │ │息,致丁○○得標後│ │ │ │ │ │ │陷於錯誤匯款14100 │ │ │ │ │ │ │元至辛○○之日盛銀│ │ │ │ │ │ │行帳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