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緝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23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被告洪秀好之夫,被告洪秀好(通緝中)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8 5號4 樓之太陽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陽投顧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乙○○亦為太陽投顧公司之股東並擔任該公司對客戶分析推薦股票之工作(俗稱老師),渠等均明知太陽投顧公司並未經前當時證券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核准發行特別股,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民國88年9 月間至89年8 月間分別向張月珍、甲○○、王銀子、林質和、宋王九如及蔡照美等人佯稱太陽投顧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而以入股成為太陽投顧公司之特別股東,則1 年後至少可取回2 倍於入股金之獲利,並預先開立面額為股款2 倍、發票日為自投資簽約日起1 年後屆期之支票作為獲利擔保之方式,遊說張月珍、甲○○、王銀子、林質和、宋王九如及蔡照美等人入股購買太陽投顧公司之特別股,致張月珍等人均陷於錯誤,遂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簽約日與洪秀好簽立太陽投顧公司特別股股東合約書,並交與洪秀好如附表所示之購股金額,而洪秀好則交付全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生雲、副董事洪秀好)之股條及前述之獲利擔保支票與張月珍等人,以詐取張月珍等人之入股金,因認被告乙○○與被告洪秀好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5年11月4 日死亡,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96年1 月15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960001509號函檢附查補逃犯作業查詢報表、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96年1 月5 日高市楠戶字第0960000092號函、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各1 份及被告基本資料查詢1 份可稽,是被告死亡事實應堪認定。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