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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1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1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11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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