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1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