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8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8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MDA成份之藥丸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於㈠事實部分更正及補充記載:甲○○購得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MDA成份之藥丸一顆(驗餘淨重○點二六公克),及為警查獲時扣得上開藥丸;㈡證據部分更正及補充記載: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MDA成份之藥丸一顆(驗餘淨重○點二六公克)可憑,及卷附臺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二月二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份,顯示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送驗結果,呈藥物陰性反應等情可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 曉 青

書記官 郭 錦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829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