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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359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3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6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35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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