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27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1923號,民國96年7 月4 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22630 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甲○○於臺北市萬華區○○○路36號8 樓開設工作室,從事中古手機買賣。明知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黃仔』、『黑仔』、『大目仔』等成年男子向其兜售如附表所示之38支中古手機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意欲轉賣牟利,仍基於故買贓物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5年6 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7 月16日下午5 時40分許為警查獲前止,在前開工作室內,以顯與市價不合之價格買受如附表所示之手機。嗣於95年7 月16日下午5 時40分許,在前開工作市內為警持搜索票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38支手機(另同時扣得其餘92支手機與本件無涉),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由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於前揭時地,明知如附表所示之38支手機均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仍以不符市價之價格買受,而為警持搜索票扣得等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本院96年10月8日筆錄),且: ㈠就如附表所示之手機係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失竊之事實,業經被害人李宗憲等37人之指訴明確; ㈡並有如附表所示38支手機扣案可資相佐; ㈢且經被害人分別指認為其所失之手機,而領回保管等情,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 ㈣是依上開卷附之文書、被害人之證述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規定,自得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被告任意、真實之自白,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以買賣中古手機為業,其自95年6 月下旬某日起迄同年7 月16日下午5 時40分為警查獲前止,先後多次在其開設之工作室,分別向綽號「黃仔」、「黑仔」、「大胖仔」之成年男子收購扣案如附表所示手機38支,以轉售他人牟利,應認被告自始即係基於一個故買贓物之決意,而於密接之一定時地反覆持續收購本案手機,以達其轉售營利之目的,其故買贓物行為本即預定有反覆實行之特徵,屬刑法上實質一罪之集合犯。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然中華民國96 年 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 月16日施行,犯罪在96年4 月24日前者,除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即應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復核無同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上開規定減刑,原審未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容有未洽。上訴人上訴要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為有理由,是原判決既有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故買贓物之價值、數量,以買賣中古手機為業,其以低價故買贓物,再轉售他人牟利,所為增加被害人追索之困難,亦助長竊風,所生危害程度匪淺,惟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並無犯罪前科紀錄,及衡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行為之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4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郭惠玲 本件不得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手機廠牌 │手機序號 │被害人│失竊之時間 │失竊之地點 │ ├──┼─────┼────────┼───┼──────────┼────────────┤ │ 1 │NOKIA3310 │000000000000000 │李宗憲│95年6月18日下午4時30│臺灣大學校內籃球場 │ │ │ │ │ │分許 │ │ ├──┼─────┼────────┼───┼──────────┼────────────┤ │ 2 │MOTOROLA │000000000 │林岳峰│95年6月23日上午11時 │臺北縣新莊市○○路159號 │ ├──┼─────┼────────┼───┼──────────┼────────────┤ │ 3 │NOKIA6260 │000000000000000 │許進添│95年7月間某日 │臺北縣永和市○○路○段附 │ │ │ │ │ │ │近 │ ├──┼─────┼────────┼───┼──────────┼────────────┤ │ 4 │GPLUS │000000000000000 │林志勳│95年7月8日下午5時 │桃園縣桃園市○○路99號一│ │ │ES802 │ │ │ │刻漫畫書店附近 │ ├──┼─────┼────────┼───┼──────────┼────────────┤ │ 5 │VKMOBILE │000000000000000 │李政霖│95年7月8日凌晨5時許 │臺北縣三重市○○○○路咖│ │ │ │ │ │ │啡店內 │ ├──┼─────┼────────┼───┼──────────┼────────────┤ │ 6 │G-PLUS │000000000000000 │許凌娟│95年7月8日下午5時30 │臺北縣永和市○○路美麗華│ │ │EV100 │ │ │分許 │戲院內 │ ├──┼─────┼────────┼───┼──────────┼────────────┤ │ 7 │HITACHI │000000000000000 │葉怡欣│95年7月9日下午1時許 │臺北市○○區○○路5段世 │ │ │962 │ │ │ │貿中心第1館 │ ├──┼─────┼────────┼───┼──────────┼────────────┤ │ 8 │MOTOROLA │000000000000000 │陳愷珍│95年7月9日下午1時許 │臺北市○○區○○路5段世 │ │ │E398 │ │ │ │貿中心第1館 │ ├──┼─────┼────────┼───┼──────────┼────────────┤ │ 9 │NOKIA 3100│000000000000000 │張惠雅│95年7月9日下午3時30 │臺北市○○區○○路5段世 │ │ │ │ │ │分許 │貿中心第1館 │ ├──┼─────┼────────┼───┼──────────┼────────────┤ │ 10 │NOKIA │000000000000000 │黃錫銘│95年7月10日晚間7時30│臺北縣板橋市體育場內 │ │ │ │ │ │分許 │ │ ├──┼─────┼────────┼───┼──────────┼────────────┤ │ 11 │PANASONIC │不詳 │李羿萱│95年7月10日晚間9時30│臺北市○○區○○路都市叢│ │ │ │ │ │分 │林遊樂場 │ ├──┼─────┼────────┼───┼──────────┼────────────┤ │ 12 │SANYO PHS │000000000000000 │王志峰│95年7月10日中午12時 │臺北縣新莊市○○路31巷26│ │ │ │ │ │30分許 │號 │ ├──┼─────┼────────┼───┼──────────┼────────────┤ │ 13 │NOKIA │000000000000000 │蘇福嘉│95年7月11日下午2時20│臺北市萬華區○○○路萬年│ │ │ │ │ │分許 │商業大樓7樓瘋馬撞球場內 │ ├──┼─────┼────────┼───┼──────────┼────────────┤ │ 14 │PANASONIC │000000000000000 │游瑋琦│95年7月11日下午1時許│臺北市中正區○○○地○街│ │ │ │ │ │ │之誠品書店內 │ ├──┼─────┼────────┼───┼──────────┼────────────┤ │ 15 │NOKIA │000000000000000 │張婉玲│95年7月11日晚間6點30│臺北市中山區大佳河濱公園│ │ │ │ │ │分許 │內 │ ├──┼─────┼────────┼───┼──────────┼────────────┤ │ 16 │MOTOROLA │000000000000000 │李法助│95年7月11日10時至11 │臺北市中山區○○○路馬偕│ │ │ │ │ │時許 │醫院3樓31B病房 │ ├──┼─────┼────────┼───┼──────────┼────────────┤ │ 17 │SONYERICSS│000000000000000 │蔡貴翰│95年7月12日下午2時28│臺北市大安高級工業學校 │ │ │ON │ │ │ │ │ ├──┼─────┼────────┼───┼──────────┼────────────┤ │ 18 │MOTOROLA │000000000000000 │李財龍│95年7月12日凌晨3時許│臺北市士林區○○○路13 2│ │ │ │ │ │ │巷5弄3號2樓 │ ├──┼─────┼────────┤ │ │ │ │ 19 │NOKIA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20 │MOTOROLA │000000000000000 │趙一品│95年7月12日凌晨2時58│臺北縣新莊市○○路口 │ │ │ │ │ │分 │ │ ├──┼─────┼────────┼───┼──────────┼────────────┤ │ 21 │SHARP │00000000000000 │李文幸│95年7月12日晚間9時許│臺北市○○區○○街西門町│ │ │ │ │ │ │商場 │ ├──┼─────┼────────┼───┼──────────┼────────────┤ │ 22 │MOTOROLA │000000000000000 │曾世杰│95年7月13日中午12時 │臺北縣樹林市山佳河濱公園│ │ │V303 │ │ │30分許 │內 │ ├──┼─────┼────────┼───┼──────────┼────────────┤ │ 23 │OKWAP I516│000000000000000 │李語嫣│95年7月13日中午12時 │臺北縣樹林市山佳河濱公園│ │ │ │ │ │30分許 │內 │ ├──┼─────┼────────┼───┼──────────┼────────────┤ │ 24 │NOKIA8310 │000000000000000 │吳駿庭│95年7月14日中午12時 │臺北市○○區○○街阿宗麵│ │ │ │ │ │許 │線旁 │ ├──┼─────┼────────┼───┼──────────┼────────────┤ │ 25 │DOPOD 575 │000000000000000 │楊國成│95年7月14日下午2時許│臺北市○○區○○街142之2│ │ │ │ │ │ │號巧軒小吃部櫃臺 │ ├──┼─────┼────────┼───┼──────────┼────────────┤ │ 26 │SHARP GX31│000000000000000 │劉力瑜│95年7月14日晚間7時15│臺北市○○區○○路U2 電 │ │ │ │ │ │分許 │影館 │ ├──┼─────┼────────┼───┼──────────┼────────────┤ │ 27 │SONYERICSS│000000000000000 │馮香庭│95年7月15日下午4時許│臺北市○○區○○路5段世 │ │ │ON W800I │ │ │ │貿展覽館第1館 │ ├──┼─────┼────────┼───┼──────────┼────────────┤ │ 28 │SONYERICSS│00000000000000 │巫建興│95年7月15日下午2時20│臺北市○○區○○路5段世 │ │ │ON K700 │ │ │分許 │貿中心第1館 │ ├──┼─────┼────────┼───┼──────────┼────────────┤ │ 29 │NOKIA3100 │000000000000000 │黃新元│95年7月15日下午2時20│臺北市○○區○○路5段世 │ │ │ │ │ │分許 │貿中心第1館 │ ├──┼─────┼────────┼───┼──────────┼────────────┤ │ 30 │SANYO PHS │000000000000000 │黃怡玲│95年7月15日下午2時20│臺北市○○區○○路5段世 │ │ │ │ │ │分許 │貿中心展覽館 │ ├──┼─────┼────────┼───┼──────────┼────────────┤ │ 31 │SHARP T911│000000000000000 │沈勇志│95年7月15日凌晨0時許│桃園縣桃園市○○路北二高│ │ │ │ │ │ │桃園交流道旁 │ ├──┼─────┼────────┼───┼──────────┼────────────┤ │ 32 │SHARP │00000000000000 │廖哲偉│95年7月16日下午2時許│臺北市○○區○○路5段世 │ │ │GX-T15 │ │ │ │貿展覽館第1館 │ ├──┼─────┼────────┼───┼──────────┼────────────┤ │ 33 │MOTOROLA │00000000000000 │張金義│95年7月中旬 │桃園縣桃園市○○路騎樓 │ │ │V171 │ │ │ │ │ ├──┼─────┼────────┼───┼──────────┼────────────┤ │ 34 │NOKIA6230I│000000000000000 │連凱軒│95年7月16日下午4時15│臺北市○○區○○路世貿展│ │ │ │ │ │分許 │覽館第1館 │ ├──┼─────┼────────┼───┼──────────┼────────────┤ │ 35 │OKWAP │00000000000000 │何素美│95年7月16日下午2時許│臺北市○○區○○路紅樓劇│ │ │ │ │ │ │場廣場前 │ ├──┼─────┼────────┼───┼──────────┼────────────┤ │ 36 │三菱 │000000000000000 │周宜萱│95年7月16日上午11時 │臺北市○○區○○路紅樓劇│ │ │ │ │ │30分許 │場廣場前 │ ├──┼─────┼────────┼───┼──────────┼────────────┤ │ 37 │PHILIPS │000000000000000 │李慧芝│95年7月16日下午2時25│臺北市○○區○○路紅樓劇│ │ │760 │ │ │分許 │場廣場前 │ ├──┼─────┼────────┼───┼──────────┼────────────┤ │ 38 │MOTOROLA │000000000000000 │吳櫻華│95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臺北市○○區○○路紅樓劇│ │ │ │ │ │ │場廣場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