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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游士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新人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人企業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新人企業有限公司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勞安訴字第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九四五號、第一八九四六號、第一八九四七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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