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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1日所為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裁定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五行「附表編號四、五之罪」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五之罪」。

理由

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