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裕豐
統一編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月間至九十四年六月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一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