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裕豐
- 統一編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月間至九十四年六月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一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