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4、15之搶奪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減得之刑與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13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4、15所列日期犯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無不合,故減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二、聲請意旨並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3之罪,亦合於減刑,聲請併予減刑,惟查附表編號1至13之罪,業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本院亦裁定予以減刑,此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裁定在卷可稽,故聲請人再次聲請,自應予以駁回。惟該裁定所減處之刑,與本件減處之刑,應合併執行,故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