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三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八年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第二項 │條第二項 │第二項 │├───────┼───────────┼───────────┼───────────┤│ 犯 罪 日 期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九│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 │十四年五月六日、九十四│ │ ││ │年六月十五日 │ │ │├───┬───┼───────────┼───────────┼───────────┤│偵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查 │ 年 │九十四年度 │九十四年度 │九十四度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偵 ││ 號├───┼───────────┼───────────┼───────────┤│度 │ 號 │一六八四 │一六八四 │一0五七九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九十四年度 │九十四年度 │九十五年度 ││ │案├─┼───────────┼───────────┼───────────┤│ 後 │ │字│易 │易 │上訴 ││ │號├─┼───────────┼───────────┼───────────┤│ 事 │ │號│一六00 │一六00 │七七二 ││ ├─┼─┼───────────┼───────────┼───────────┤│ 實 │判│年│九十四 │九十四 │九十五 ││ │決├─┼───────────┼───────────┼───────────┤│ 審 │日│月│十一 │十一 │八 ││ │期├─┼───────────┼───────────┼───────────┤│ │ │日│三十 │三十 │十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年│九十四年度 │九十四年度 │九十五年度 ││ 確 │案├─┼───────────┼───────────┼───────────┤│ │ │月│易 │易 │上訴 ││ 定 │號├─┼───────────┼───────────┼───────────┤│ │ │日│一六00 │一六00 │七七二 ││ 日 ├─┼─┼───────────┼───────────┼───────────┤│ │確│年│九十四 │九十四 │九十五 ││ 期 │定├─┼───────────┼───────────┼───────────┤│ │日│月│十二 │十二 │十 ││ │期├─┼───────────┼───────────┼───────────┤│ │ │日│十九 │十九 │二十七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不合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二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附 註│臺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臺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臺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 │第四0八號(與編號2、│第四0八號(與編號1、│第五五三0號(與編號1││ │3為數罪併罰) │3為數罪併罰) │、2為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