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減得之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三月間先後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分別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邱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