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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減得之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三月間先後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分別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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