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計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