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 月22日犯傷害罪,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383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331 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為此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