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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 月22日犯傷害罪,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383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331 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為此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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