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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周占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北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3 月10日犯至90年11月10日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71號(偵查案號: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18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占春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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