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北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3 月10日犯至90年11月10日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71號(偵查案號: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18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