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更字第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18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抗字第1080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時間,係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