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自字第106號
- 自訴人
- 乙○○
- 自訴人
- 樓
- 被告
- 全國科技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飛翔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人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自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