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397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上偽造之「張」署押壹枚 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二十八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各分別如附表所示上開信用卡上及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張」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 用卡上偽造之「張」署押壹枚及如附表所示上開信用卡上及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張」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與甲○○係朋友關係,甲○○於民國95年10月25日將其所經營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31號之尬網網咖店頂 讓予乙○○,乙○○於整理店面時發現甲○○所遺失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下稱系爭信用卡),詎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簽「張」之署押1 枚(即甲○○之姓氏),表示該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國泰世華銀行及甲○○。於95年10月28日以電話語音開卡成功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3、5 至11、13至22、24至28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前開甲○○所有之系爭信用卡,交付與各該店店員,分別盜刷如附表編號1至3、5 至11、13至22、24至28所示之金額,以購買商品,並於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張」之署押,而偽造該簽帳單私文書,表示甲○○本人在該特約商店消費而同意依信用卡契約之條款付款,再接續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交付與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核對系爭信用卡背面之簽名而行使之,使店員誤信乙○○為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消費之人,而陷於錯誤,交付乙○○其所購買之商品,且以該等偽造之簽帳單向國泰世華銀行請款,國泰世華銀行並因而代甲○○墊付消費款項,足以生損害於甲○○、附表編號1至3、5 至11、13至22、24至28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編號4 、12、23所示之時間,至位於臺北市○○區○○街2 段37、39號之屈臣氏西門分公司,持前開甲○○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付與各該店店員,表示該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分別盜刷附表編號4 、12、23所示之金額,以購買商品,雖毋庸於簽帳單上簽名,仍使店員誤信乙○○為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消費之人,而陷於錯誤,交付乙○○其所購買之商品,並據以向國泰世華銀行請款,足生損害於甲○○、附表編號4 、12、23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國泰世華銀行。嗣乙○○於95年12月11日下午4 時25分,持盜刷上開信用卡所購得之數位相機至臺北市○○區○○路14之1 號數碼寶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數碼寶貝公司)更換時,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甲○○、國泰世華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5年度偵字第27397 號卷第5、6、29、30、37、38頁),核與告訴人甲○○、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代理人吳文雄指訴(分別見95年度偵字第27397 號卷第10、11、38、12至14頁)、證人即數碼寶貝公司職員韓汝惠證述之情節相符(見95年度偵字第27397 號卷第16、17頁),復有前開信用卡照片、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統一發票、簽帳單、扣押物品目錄表(分別見95年度偵字第27397號卷第9、15、18、頁)、國泰世華銀行開卡檔查詢畫面(見96年度偵字第892 號卷第18、19頁)、國泰世華銀行所檢送如附表所示之刷卡消費之簽帳單及單月帳單單比查詢畫面等件附卷可佐,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75號及93年台上字第3419號判要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在系爭信用卡背面偽造署押、在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如附表編號6 、14、28所示被告各盜刷該信用卡2 次之時間,均集中在約半小時間,且在同一特約商店,雖被告各有2 次盜刷之行為,然顯係基於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一個詐欺取財之故意接續為之,均各係一罪,又被告同時行使偽造信用卡背面之私文書及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被害之法益只有一個,自僅成立一偽造私文書而行使罪。如附表所示,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時,亦同時在於詐欺取財,故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被告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與嗣後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相隔近一個月,犯意個別,尚難認有吸收關係,故應論以二罪。被告侵占遺失物罪、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而犯本案,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犯後坦承犯行,並繳清全部刷卡金額6萬3,223元,有存入憑條附卷可稽,非無悔意,暨其犯罪手段、目的、所生危害、所生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惟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 紙附卷可憑,素行尚端,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事後已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告訴人甲○○亦表明願意原諒被告,並繳清前述刷卡金額,此有存入憑條及諒解書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對所犯罪行顯具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原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即系爭信用卡)上偽造之「張」署押1 枚、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張」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另扣案之系爭信用卡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扣案之佳能廠牌數位相機1 組、數位相機電池1顆、2GB記憶卡1張、愛迪達運動鞋1雙、嬌生拋棄式隱形眼鏡1 盒,係犯罪所得之物,但均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7條、第339條第1 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特約商店(犯罪地點) │盜刷金額│所犯法條、罪名│沒收之物│ ├──┼──────┼────────────┼────┼───────┼────┤ │1 │95年11月25日│年輕人眼鏡直銷量販店 │55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3時13分 │(臺北市萬華區○○○路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131號1樓)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2 │95年11月25日│TOP流行館中華店 │126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4時9分 │(臺北市○○區○○路1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114巷17號1樓)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3 │95年11月28日│柏宜服飾商行(迪索奈爾)│97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4時19分 │(臺北市○○區○○街36號│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4 │95年11月28日│屈臣氏西門分公司 │144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4時29分 │(臺北市○○區○○街2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37、39號)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 │ ├──┼──────┼────────────┼────┼───────┼────┤ │5 │95年11月29日│艾瑪特服飾百貨有限公司- │1589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4時36分 │中華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臺北市○○區○○路1段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90號B1)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6 │95年11月29日│美華泰流行生活館-中華 │1226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5時39分 │(臺北市○○區○○路1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88號)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接續於95年11│美華泰流行生活館-中華 │1347元 │欺罪 │枚、二張│ │ │月29日下午5 │(臺北市○○區○○路1段 │ │ │簽帳單商│ │ │時41分 │88號) │ │ │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 │ │ │ │ │ │「張」署│ │ │ │ │ │ │押各一枚│ ├──┼──────┼────────────┼────┼───────┼────┤ │7 │95年11月29日│千裕服飾商行(迪索奈爾)│146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晚間10時47分│臺北市○○區○○路13號B1│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8 │95年12月1日 │艾瑪特服飾百貨有限公司- │166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6時22分 │板橋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19號1樓)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9 │95年12月1日 │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板 │1269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晚間7時10分 │橋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37號3樓)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10 │95年12月1日 │EASYSHOP-板橋 │138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晚間7時16分 │(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61號1樓)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11 │95年12月2日 │EASYSHOP-台 │146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3時32分 │(臺北市○○區○○路59號│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1、2樓)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12 │95年12月2日 │屈臣氏西門分公司 │1102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3時57分 │(臺北市○○區○○街2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37、39號)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 │ ├──┼──────┼────────────┼────┼───────┼────┤ │13 │95年12月2日 │艾瑪特服飾百貨有限公司- │147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4時54分 │中華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臺北市○○區○○路1段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90號B1)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14 │95年12月2日 │美華泰流行生活館-中華 │189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5時34分 │(臺北市○○區○○路1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88號)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接續於95年12│美華泰流行生活館-中華 │1398元 │欺罪 │枚、二張│ │ │月2日下午5時│(臺北市○○路○段88號) │ │ │簽帳單商│ │ │40 分 │ │ │ │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 │ │ │ │ │ │「張」署│ │ │ │ │ │ │押各一枚│ ├──┼──────┼────────────┼────┼───────┼────┤ │15 │95年12月4日 │美華泰三重店(臺北縣三重│1407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晚間7時39分 │市○○○路30號)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16 │95年12月4日 │年輕人眼鏡直銷量販店 │95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晚間7時43分 │(臺北縣三重市○○○路17│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號1樓)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17 │95年12月4日 │樹林成衣服飾三重店 │137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晚間8時20分 │(臺北縣三重市○○○路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124號1樓)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18 │95年12月4日 │EASYSHOP-三重分公司 │138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晚間8時28分 │(臺北縣三重市○○○路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134之1號)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19 │95年12月7日 │亞冠服飾店 │137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5時35分 │(臺北市○○○路○段64號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之1)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20 │95年12月7日 │TOP流行館-中華店 │117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6時48分 │(臺北市○○區○○路1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114巷17號1樓)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21 │95年12月7日 │美華泰流行生活館-中華 │1699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7時20分 │(臺北市○○區○○路1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88號)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22 │95年12月8日 │柏宜服飾商行(迪索奈爾)│165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晚間9時53分 │(臺北市○○區○○街36號│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23 │95年12月8日 │屈臣氏西門分公司 │1603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晚間10時10分│(臺北市○○區○○街2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37、39號)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 │ ├──┼──────┼────────────┼────┼───────┼────┤ │24 │95年12月10日│仁愛眼鏡 │110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1時2分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23號1樓)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25 │95年12月10日│美華泰三重店 │1343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1時43分 │(臺北縣三重市○○○路30│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號)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26 │95年12月10日│仁愛眼鏡 │180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3時29分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23號1樓)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27 │95年12月10日│數碼寶貝 │1萬2900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下午4時38分 │(臺北市○○路14之1號) │元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 │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 │ │ │欺罪 │枚、簽帳│ │ │ │ │ │ │單商店存│ │ │ │ │ │ │根聯上偽│ │ │ │ │ │ │造之「張│ │ │ │ │ │ │」署押一│ │ │ │ │ │ │枚 │ ├──┼──────┼────────────┼────┼───────┼────┤ │28 │95年12月10日│家樂福三重店 │130元 │刑法第216 條、│系爭信用│ │ │晚間9時33分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 │ │第210 條行使偽│卡背面偽│ │ │ │609巷10號B1) │ │造私文書、刑法│造之「張│ │ ├──────┼────────────┼────┤第339條第1項詐│」署押一│ │ │接續於95年12│家樂福三重店3C │1萬1880 │欺罪 │枚、二張│ │ │月10日晚間10│(臺北縣三重市○○路○段 │元 │ │簽帳單商│ │ │時7分 │609巷10號B1) │ │ │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 │ │ │ │ │ │「張」署│ │ │ │ │ │ │押各一枚│ ├──┼──────┴────────────┴────┴───────┴────┤ │總計│6萬322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