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96年度訴字第1196號刑事第一審判決,係於96年10月12日宣示判決,並已於96年10月26日送達予被告本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亦即自96年10月26日生送達之效力,並起算上訴之期間,是被告遲至96年12月1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有本院收文戳足憑,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且此一瑕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