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開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三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為定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定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對股東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而定為公司之股東均未實際繳納股款,且明知定為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七月至同年十二月間未與如附表所示之賀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賀翔公司)等九家公司有實際之業務往來,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未收足公司設立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先將以不詳管道取得之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存入甲○○所開立之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 000000000號,戶名為定為公司籌備處甲○○), 再委由不知情之陳惕清會計師辦理相關公司設立登記事項,陳惕清會計師即依據上開帳戶存摺存款之記載在其業務上所查核製作之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載明上開股東業已繳足,另檢具相關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定為公司之設立登記事宜,復由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不詳時間,連續填製如附表所示與賀翔公司等九家公司往來不實事項之定為公司統一發票(起訴書誤繕為和業興公司統一發票)共八十六張,並將上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賀翔公司等九家公司商號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憑證之用,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所示賀翔公司等九家公司商號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並有定為公司登記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稽查報告書、營業人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零用統一發票查詢表各一份、永豐商業銀行建成分行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以永豐銀建成分行(九六)字第○○○二八號函覆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被告為定為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共犯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如附表所示賀翔公司等九家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九條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將原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移列為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法定刑則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修正前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第二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二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關於「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九條第四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七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亦即就未收足公司股本而以文件表明收足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行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司法上開修正前,因主管機關負有實質審查之責,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犯罪,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司法上開修正後,因主管機關已不再負有實質審查之責,而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犯罪,經綜合比較上開公司法之修正情況,以修正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是依據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且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犯罪。 ㈡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經修正,並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施行生效,其中就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犯行,將法定刑度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據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㈢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就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罰金刑部分,因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修正,上開規定法定刑之最低法定刑度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牽連犯部分,新法刪除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而將原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應從一重論斷之情修正為原犯一罪與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間應分論併罰;連續犯部分,新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之情修正為連續數行為應分論併罰,經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另新修正之刑法,就共同正犯之規定,將正犯之定義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因就本案被告刑之輕重均無影響,是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身為定為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之被告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數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另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重論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爰審酌本案被告雖虛開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而影響國家稅收,然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坦白承認犯行,並表示悔意,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手段、犯罪動機及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易科罰金部分,新刑法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要件,並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刪除生效)規定之銀元一百元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是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本案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亦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併與宣告減刑及易科罰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巧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90年11月12日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3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附表 ┌─┬─────────┬────┬──────┬─────┬──────┐ │編│公司名稱 │開立發票│發票號碼 │銷售額 │逃漏營業稅稅│ │號│ │期間 │ │(新臺幣)│額(新臺幣)│ ├─┼─────────┼────┼──────┼─────┼──────┤ │1 │賀翔工程有限公司 │9012 │KD00000000 │570254 │28513 │ │ │ │ ├──────┼─────┼──────┤ │ │ │ │KD00000000 │515000 │25750 │ │ │ │ ├──────┼─────┼──────┤ │ │ │ │KD00000000 │462500 │23125 │ │ │ ├────┴──────┼─────┼──────┤ │ │ │發票共計3張,金額小計 │0000000 │77388 │ ├─┼─────────┼────┬──────┼─────┼──────┤ │2 │宏豪工程有限公司 │9008 │HH00000000 │864000 │43200 │ │ │ │ ├──────┼─────┼──────┤ │ │ │ │HH00000000 │824520 │41226 │ │ │ │ ├──────┼─────┼──────┤ │ │ │ │HH00000000 │125000 │6250 │ │ │ │ ├──────┼─────┼──────┤ │ │ │ │HH00000000 │900000 │45000 │ │ │ ├────┴──────┼─────┼──────┤ │ │ │發票共計4張,金額小計 │0000000 │135676 │ ├─┼─────────┼────┬──────┼─────┼──────┤ │3 │仁昶工程有限公司 │9010 │JF00000000 │782400 │39120 │ │ │ │ ├──────┼─────┼──────┤ │ │ │ │JF00000000 │864000 │43200 │ │ │ │ ├──────┼─────┼──────┤ │ │ │ │JF00000000 │888000 │44400 │ │ │ │ ├──────┼─────┼──────┤ │ │ │ │JF00000000 │840000 │42000 │ │ │ ├────┼──────┼─────┼──────┤ │ │ │9012 │KD00000000 │800000 │40000 │ │ │ │ ├──────┼─────┼──────┤ │ │ │ │KD00000000 │728000 │36400 │ │ │ │ ├──────┼─────┼──────┤ │ │ │ │KD00000000 │826000 │41300 │ │ │ │ ├──────┼─────┼──────┤ │ │ │ │KD00000000 │850000 │42500 │ │ │ │ ├──────┼─────┼──────┤ │ │ │ │KD00000000 │737500 │36875 │ │ │ │ ├──────┼─────┼──────┤ │ │ │ │KD00000000 │800000 │40000 │ │ │ │ ├──────┼─────┼──────┤ │ │ │ │KD00000000 │826000 │41300 │ │ │ │ ├──────┼─────┼──────┤ │ │ │ │KD00000000 │770000 │38500 │ │ │ │ ├──────┼─────┼──────┤ │ │ │ │KD00000000 │855500 │42775 │ │ │ │ ├──────┼─────┼──────┤ │ │ │ │KD00000000 │825000 │41250 │ │ │ │ ├──────┼─────┼──────┤ │ │ │ │KD00000000 │826000 │41300 │ │ │ │ ├──────┼─────┼──────┤ │ │ │ │KD00000000 │775000 │38750 │ │ │ ├────┴──────┼─────┼──────┤ │ │ │發票共計16張,金額小計│00000000 │649670 │ ├─┼─────────┼────┼──────┼─────┼──────┤ │4 │詠昇工程有限公司 │9012 │KD00000000 │260000 │13000 │ │ │ ├────┴──────┼─────┼──────┤ │ │ │發票共計1張,金額小計 │260000 │13000 │ ├─┼─────────┼────┬──────┼─────┼──────┤ │5 │振洋工程有限公司 │9008 │HH00000000 │412000 │20600 │ │ │ │ ├──────┼─────┼──────┤ │ │ │ │HH00000000 │338000 │16900 │ │ │ │ ├──────┼─────┼──────┤ │ │ │ │HH00000000 │505000 │25250 │ │ │ │ ├──────┼─────┼──────┤ │ │ │ │HH00000000 │358000 │17900 │ │ │ │ ├──────┼─────┼──────┤ │ │ │ │HH00000000 │216800 │10840 │ │ │ │ ├──────┼─────┼──────┤ │ │ │ │HH00000000 │528200 │26410 │ │ │ ├────┼──────┼─────┼──────┤ │ │ │9010 │JF00000000 │996000 │49800 │ │ │ │ ├──────┼─────┼──────┤ │ │ │ │JF00000000 │926600 │46330 │ │ │ │ ├──────┼─────┼──────┤ │ │ │ │JF00000000 │973200 │48660 │ │ │ │ ├──────┼─────┼──────┤ │ │ │ │JF00000000 │955000 │47750 │ │ │ │ ├──────┼─────┼──────┤ │ │ │ │JF00000000 │973000 │48650 │ │ │ │ ├──────┼─────┼──────┤ │ │ │ │JF00000000 │917520 │45876 │ │ │ │ ├──────┼─────┼──────┤ │ │ │ │JF00000000 │977900 │48895 │ │ │ │ ├──────┼─────┼──────┤ │ │ │ │JF00000000 │900000 │45000 │ │ │ │ ├──────┼─────┼──────┤ │ │ │ │JF00000000 │916685 │45834 │ │ │ │ ├──────┼─────┼──────┤ │ │ │ │JF00000000 │854000 │42700 │ │ │ │ ├──────┼─────┼──────┤ │ │ │ │JF00000000 │846800 │42340 │ │ │ │ ├──────┼─────┼──────┤ │ │ │ │JF00000000 │970500 │48525 │ │ │ │ ├──────┼─────┼──────┤ │ │ │ │JF00000000 │993300 │49665 │ │ │ │ ├──────┼─────┼──────┤ │ │ │ │JF00000000 │938400 │46920 │ │ │ │ ├──────┼─────┼──────┤ │ │ │ │JF00000000 │997150 │49858 │ │ │ │ ├──────┼─────┼──────┤ │ │ │ │JF00000000 │866000 │43300 │ │ │ │ ├──────┼─────┼──────┤ │ │ │ │JF00000000 │922800 │46140 │ │ │ │ ├──────┼─────┼──────┤ │ │ │ │JF00000000 │995225 │49761 │ │ │ │ ├──────┼─────┼──────┤ │ │ │ │JF00000000 │945200 │47260 │ │ │ │ ├──────┼─────┼──────┤ │ │ │ │JF00000000 │940500 │47025 │ │ │ │ ├──────┼─────┼──────┤ │ │ │ │JF00000000 │995225 │49761 │ │ │ │ ├──────┼─────┼──────┤ │ │ │ │JF00000000 │926600 │46330 │ │ │ │ ├──────┼─────┼──────┤ │ │ │ │JF00000000 │960000 │48000 │ │ │ │ ├──────┼─────┼──────┤ │ │ │ │JF00000000 │974600 │48730 │ │ │ ├────┴──────┼─────┼──────┤ │ │ │發票共計30張,金額小計│00000000 │0000000 │ ├─┼─────────┼────┬──────┼─────┼──────┤ │6 │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9011 │KD00000000 │705800 │35290 │ │ │司 │ ├──────┼─────┼──────┤ │ │ │ │KD00000000 │705800 │35290 │ │ │ │ ├──────┼─────┼──────┤ │ │ │ │KD00000000 │705800 │35290 │ │ │ │ ├──────┼─────┼──────┤ │ │ │ │KD00000000 │705800 │35290 │ │ │ │ ├──────┼─────┼──────┤ │ │ │ │KD00000000 │705800 │35290 │ │ │ ├────┼──────┼─────┼──────┤ │ │ │9012 │KD00000000 │781000 │39050 │ │ │ │ ├──────┼─────┼──────┤ │ │ │ │KD00000000 │746800 │37340 │ │ │ │ ├──────┼─────┼──────┤ │ │ │ │KD00000000 │762300 │38115 │ │ │ │ ├──────┼─────┼──────┤ │ │ │ │KD00000000 │763200 │38160 │ │ │ │ ├──────┼─────┼──────┤ │ │ │ │KD00000000 │729600 │36480 │ │ │ │ ├──────┼─────┼──────┤ │ │ │ │KD00000000 │801600 │40080 │ │ │ │ ├──────┼─────┼──────┤ │ │ │ │KD00000000 │773400 │38670 │ │ │ │ ├──────┼─────┼──────┤ │ │ │ │KD00000000 │781000 │39050 │ │ │ │ ├──────┼─────┼──────┤ │ │ │ │KD00000000 │762500 │38125 │ │ │ │ ├──────┼─────┼──────┤ │ │ │ │KD00000000 │793000 │39650 │ │ │ │ ├──────┼─────┼──────┤ │ │ │ │KD00000000 │857260 │42863 │ │ │ │ ├──────┼─────┼──────┤ │ │ │ │KD00000000 │857260 │42863 │ │ │ │ ├──────┼─────┼──────┤ │ │ │ │KD00000000 │652450 │32623 │ │ │ │ ├──────┼─────┼──────┤ │ │ │ │KD00000000 │652450 │32623 │ │ │ │ ├──────┼─────┼──────┤ │ │ │ │KD00000000 │652450 │32623 │ │ │ │ ├──────┼─────┼──────┤ │ │ │ │KD00000000 │652450 │32623 │ │ │ ├────┴──────┼─────┼──────┤ │ │ │發票共計21張,金額小計│00000000 │777388 │ ├─┼─────────┼────┬──────┼─────┼──────┤ │7 │長和工程有限公司 │9007 │HH00000000 │720000 │36000 │ │ │ ├────┼──────┼─────┼──────┤ │ │ │9008 │HH00000000 │718000 │35900 │ │ │ │ ├──────┼─────┼──────┤ │ │ │ │HH00000000 │820000 │41000 │ │ │ │ ├──────┼─────┼──────┤ │ │ │ │HH00000000 │500000 │25000 │ │ │ │ ├──────┼─────┼──────┤ │ │ │ │HH00000000 │839600 │41980 │ │ │ ├────┼──────┼─────┼──────┤ │ │ │9010 │JF00000000 │640000 │32000 │ │ │ │ ├──────┼─────┼──────┤ │ │ │ │JF00000000 │698000 │34900 │ │ │ ├────┴──────┼─────┼──────┤ │ │ │發票共計7張,金額小計 │0000000 │246780 │ ├─┼─────────┼────┬──────┼─────┼──────┤ │8 │凱柏工程有限公司 │9008 │HH00000000 │600000 │30000 │ │ │ │ ├──────┼─────┼──────┤ │ │ │ │HH00000000 │926000 │46300 │ │ │ │ ├──────┼─────┼──────┤ │ │ │ │HH00000000 │720250 │36013 │ │ │ ├────┴──────┼─────┼──────┤ │ │ │發票共計3張,金額小計 │0000000 │112313 │ ├─┼─────────┼────┬──────┼─────┼──────┤ │9 │成吉工程有限公司 │9008 │HH00000000 │350000 │17500 │ │ │ ├────┴──────┼─────┼──────┤ │ │ │發票共計1張,金額小計 │350000 │17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