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319號),經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受理案號:本院96年度簡字第2858號),而改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示收足,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334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年2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翌(20)日出監。 二、詎甲○○仍不知警惕,因急需用錢,乃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晁賢」成年男子(以下簡稱陳姓男子)之邀,與陳姓男子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之犯意聯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聯絡,約定由甲○○提供身分證件,自民國94年6月20日起至94年12月7日止,擔任虛設於臺北市○○區○○路2段29號1樓之「勝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勝眾公司)」股東兼負責人(嗣於94年12月7 日完成變更登記,負責人為乙○○),為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共同以成立虛設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甲○○可因而取得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報酬,而於:㈠94年6 月間,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甲○○並未實際繳納,仍由甲○○於同年6 月20日在華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以勝眾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開立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嗣由陳姓男子存入五百萬元,利用不知情之顏碧惠會計師辦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所需之股款證明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等文件後,於同月21至23日領出,「陳晁賢」再於同月24日持表明已收足股款之各該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商業管理處申請設立登記,獲准設立勝眾公司;㈡勝眾公司設立後,明知該公司僅為虛設公司,並無進、銷貨之事實,仍自94年6 月起至同年12月止,先由陳姓男子向統域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南筌興業有限公司、創兆興業有限公司、鼎易實業有限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計75紙,充當進項憑證(虛設之勝眾公司本無營業事實,該公司本身並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後,於同期間連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52紙,金額總計3千零3百60萬零8 千33元,分別持交九冠貿易有限公司、珊娣有限公司、臺灣紹億國際有限公司、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波格有限公司、品喬企業有限、東袁工程行、錦舜營造有限公司、高展廣告行、瑞竑潛泳用品有限公司、聯齊工程有限公司、中偉皮件行、谷豐服飾行、明炘股份有限公司、高展廣告有限公司、三匠招牌鐵架有限公司、恆心有限公司、冠田工程有限公司、設計家國際有限公司、維洛那國際有限公司、騰昇光電有限公司等如附表編號1 至52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於該附表編號1 至52所示公司各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納稅義務人分別逃漏如後附表編號1 至52所示之營業稅捐,而逃漏營業稅總額計1百51萬8千零4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 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96年11月9 日準備程序、審判程序時均供承不諱,並有卷附勝眾公司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表、董事股東名單、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章程(見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勝眾公司案卷第00000000號)、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見同上署96年度偵字第5357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三至六頁)、留抵稅額對照檔線上查詢作業畫面(見偵卷第七頁)、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見偵卷第八頁)、勝眾國際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見偵卷第九頁)、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畫面(見偵卷第十二頁)、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作業畫面(見偵卷第十四至十六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偵卷第十七至二十頁)、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見偵卷第二十一、六十九至七十頁)、統一發票查詢清單(見偵卷第二十二至四十四頁)、與勝眾公司商業往來公司查詢資料(見偵卷第四十五至四十七頁)、勝眾公司94年08月申報書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偵卷第五十二至五十六頁)、勝眾公司94年10月申報書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偵卷第五十七至六十頁)、勝眾公司94年12月申報書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偵卷第六十一至六十八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前20名(見偵卷第七十一頁)等,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950200470號函檢附勝眾公司通報單(見偵卷第七十二頁),及華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之勝眾公司籌備處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等文件在卷可稽(見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勝眾公司案卷第00000000號,第十至十二頁)。是本件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查被告行為後,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刑法有修正公布如下分述之: 1、公司法第九條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其中關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犯行,修正前即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即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迄今,是本件被告自94年6 月20日起至94年12月7 日止所犯上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罪名,自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合先敘明。 2、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其中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修正前即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3、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本次刑法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查: ⑴、刑法第三十三條關於罰金數額之規定業經修正,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即新臺幣參元)以上」,被告行為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⑵、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於修正後應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修正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4、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查被告甲○○為勝眾公司之股東兼公司負責人,明知該公司應收之股款,其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又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而被告為勝眾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仍由陳姓男子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上述如附表編號1 至52所示九冠貿易有限公司等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即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該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罰則規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為違反公司法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與陳姓男子間,就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就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部分,陳姓男子未具公司法負責人、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以虛設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斷。末查被告有事實欄所列上揭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再依法遞加重其刑。至於本件檢察官起訴書雖未述及被告違反公司法上開部分之犯行,惟該部分之犯行與經起訴之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部分之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公司股本、商業會計、稅捐稽徵制度之正確性,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不諱,暨其因經濟窘迫,一時失慮而犯本件之罪,其雖同意具名擔任負責人及股東,然實際參與犯行之程度不深,其與各該公司之其他人員亦不相識,顯非負責主導及策畫犯罪之人,犯後並已供承犯行,而見悔意,本院斟酌被告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犯罪後之態度、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且依其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即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一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經比較各該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標準,以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修正前(即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又被告犯本案之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茲依同條例7 條規定,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宣告刑及減得之刑,與其上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故本件減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育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即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附表:勝眾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如下 ┌─┬───┬──┬─────┬────┬────┬─────┬───┬─┐ │編│提報人│ 開 │發票字軌 │ 銷售人 │買受人統│ 銷售額 │稅額 │應│ │號│ │ 立 │號碼 │ 統一編 │一編號 │ │ │零│ │ │ │ 年 │ │ 號 │ │ │ │稅│ │ │ │ 月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九冠貿│94/ │GU0000000 │00000000│00000000│488,400 │24,420│1 │ │ │易有限│08/ │ │ │ │ │ │ │ │ │公司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1 488,400 24,420 │ ├─┬───┬──┬─────┬────┬────┬─────┬───┬─┤ │2 │珊娣有│94/ │GU00000004│00000000│00000000│1,060.800 │53,040│1 │ │ │限公司│08/ │ │ │ │ │ │ │ │ │ │00 │ │ │ │ │ │ │ ├─┼───┼──┼─────┼────┼────┼─────┼───┼─┤ │3 │同上 │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861,470 │93,074│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4 │同上 │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50,395 │42,520│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5 │同上 │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47,160 │47,358│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6 │同上 │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85,600 │29,280│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5 5,305,425 265,272 │ ├─┬───┬──┬─────┬────┬────┬─────┬───┬─┤ │7 │臺灣紹│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26,500│31,325│1 │ │ │億國際│08/ │ │ │ │ │ │ │ │ │有限公│00 │ │ │ │ │ │ │ │ │司 │ │ │ │ │ │ │ │ ├─┼───┼──┼─────┼────┼────┼─────┼───┼─┤ │8 │同上 │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73,500│28,675│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2 1,200,000 60,000 │ ├─┬───┬──┬─────┬────┬────┬─────┬───┬─┤ │9 │弘昇營│94/ │H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0│25,000│1 │ │ │造廠股│09/ │ │ │ │ │ │ │ │ │份有限│00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0│同上 │94/ │H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50,000│17,500│1 │ │ │ │09/ │ │ │ │ │ │ │ │ │ │00 │ │ │ │ │ │ │ ├─┼───┼──┼─────┼────┼────┼─────┼───┼─┤ │11│同上 │94/ │H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50,000│17,500│1 │ │ │ │09/ │ │ │ │ │ │ │ │ │ │00 │ │ │ │ │ │ │ ├─┼───┼──┼─────┼────┼────┼─────┼───┼─┤ │12│同上 │94/ │H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0│25,000│1 │ │ │ │09/ │ │ │ │ │ │ │ │ │ │00 │ │ │ │ │ │ │ ├─┼───┼──┼─────┼────┼────┼─────┼───┼─┤ │13│同上 │94/ │H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00,000│20,000│1 │ │ │ │09/ │ │ │ │ │ │ │ │ │ │00 │ │ │ │ │ │ │ ├─┼───┼──┼─────┼────┼────┼─────┼───┼─┤ │14│同上 │94/ │H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00,000│15,000│1 │ │ │ │09/ │ │ │ │ │ │ │ │ │ │00 │ │ │ │ │ │ │ ├─┼───┼──┼─────┼────┼────┼─────┼───┼─┤ │15│同上 │94/ │H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50,000│27,500│1 │ │ │ │10/ │ │ │ │ │ │ │ │ │ │00 │ │ │ │ │ │ │ ├─┼───┼──┼─────┼────┼────┼─────┼───┼─┤ │16│同上 │94/ │H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00,000│20,000│1 │ │ │ │10/ │ │ │ │ │ │ │ │ │ │00 │ │ │ │ │ │ │ ├─┼───┼──┼─────┼────┼────┼─────┼───┼─┤ │17│同上 │94/ │H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50,000│12,500│1 │ │ │ │10/ │ │ │ │ │ │ │ │ │ │00 │ │ │ │ │ │ │ ├─┼───┼──┼─────┼────┼────┼─────┼───┼─┤ │18│同上 │94/ │H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00,000│20,000│1 │ │ │ │10/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10 4,000,000 200,000 │ ├─┬───┬──┬─────┬────┬────┬─────┬───┬─┤ │19│波格有│94/ │GU00000001│00000000│00000000│ 466,500│23,325│1 │ │ │限公司│08/ │ │ │ │ │ │ │ │ │ │00 │ │ │ │ │ │ │ ├─┼───┼──┼─────┼────┼────┼─────┼───┼─┤ │20│同上 │49/ │GU00000005│00000000│00000000│ 438,000│21,900│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21│同上 │94/ │GU00000008│00000000│00000000│ 467,800│23,390│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22│同上 │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43,200│22,160│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4 1,815,500 90,775 │ ├─┬───┬──┬─────┬────┬────┬─────┬───┬─┤ │23│品喬企│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37,000│16,850│1 │ │ │業有限│11/ │ │ │ │ │ │ │ │ │公司 │00 │ │ │ │ │ │ │ ├─┼───┼──┼─────┼────┼────┼─────┼───┼─┤ │24│同上 │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82,000│ 9,100│1 │ │ │ │11/ │ │ │ │ │ │ │ │ │ │00 │ │ │ │ │ │ │ ├─┼───┼──┼─────┼────┼────┼─────┼───┼─┤ │25│同上 │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10,000│10,500│1 │ │ │ │11/ │ │ │ │ │ │ │ │ │ │00 │ │ │ │ │ │ │ ├─┼───┼──┼─────┼────┼────┼─────┼───┼─┤ │26│同上 │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0│10,000│1 │ │ │ │11/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4 929,000 46,450 │ ├─┬───┬──┬─────┬────┬────┬─────┬───┬─┤ │27│東袁工│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00,340│10,017│1 │ │ │程行 │11/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1 200,340 10,017 │ ├─┬───┬──┬─────┬────┬────┬─────┬───┬─┤ │28│錦舜營│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70,100│ 8,505│1 │ │ │造有限│11/ │ │ │ │ │ │ │ │ │公司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1 170,100 8,505 │ ├─┬───┬──┬─────┬────┬────┬─────┬───┬─┤ │29│高展廣│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62,700│18,135│1 │ │ │告行 │11/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1 362,700 18,135 │ ├─┬───┬──┬─────┬────┬────┬─────┬───┬─┤ │30│瑞竑潛│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47,880│17,394│1 │ │ │泳用品│08/ │ │ │ │ │ │ │ │ │有限公│00 │ │ │ │ │ │ │ │ │司 │ │ │ │ │ │ │ │ ├─┼───┼──┼─────┼────┼────┼─────┼───┼─┤ │31│同上 │94/ │GU00000002│00000000│00000000│ 153,700│ 7,685│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2 501,580 25,079 │ ├─┬───┬──┬─────┬────┬────┬─────┬───┬─┤ │32│聯齊工│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35,000│31,750│1 │ │ │程有限│08/ │ │ │ │ │ │ │ │ │公司 │00 │ │ │ │ │ │ │ ├─┼───┼──┼─────┼────┼────┼─────┼───┼─┤ │33│同上 │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538,000│76,900│1 │ │ │ │11/ │ │ │ │ │ │ │ │ │ │00 │ │ │ │ │ │ │ ├─┼───┼──┼─────┼────┼────┼─────┼───┼─┤ │34│同上 │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55,000│17,750│1 │ │ │ │11/ │ │ │ │ │ │ │ │ │ │00 │ │ │ │ │ │ │ ├─┼───┼──┼─────┼────┼────┼─────┼───┼─┤ │35│同上 │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896,000│94,800│1 │ │ │ │11/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4 4,424,000 221,200 │ ├─┬───┬──┬─────┬────┬────┬─────┬───┬─┤ │36│中偉皮│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00,200│10,010│1 │ │ │件行 │08/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1 200,200 10,010 │ ├─┬───┬──┬─────┬────┬────┬─────┬───┬─┤ │37│谷豐服│94/ │GU00000003│00000000│00000000│ 500,000│25,000│1 │ │ │飾行 │08/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1 500,000 25,000 │ ├─┬───┬──┬─────┬────┬────┬─────┬───┬─┤ │38│明炘股│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37,696│11,885│1 │ │ │份有限│08/ │ │ │ │ │ │ │ │ │公司 │00 │ │ │ │ │ │ │ ├─┼───┼──┼─────┼────┼────┼─────┼───┼─┤ │39│同上 │94/ │GU00000007│00000000│00000000│ 151,992│ 7,600│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2 389,688 19,485 │ ├─┬───┬──┬─────┬────┬────┬─────┬───┬─┤ │40│高展廣│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40,000│27,000│1 │ │ │告有限│11/ │ │ │ │ │ │ │ │ │公司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1 540,000 27,000 │ ├─┬───┬──┬─────┬────┬────┬─────┬───┬─┤ │41│三匠招│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21,400│11,070│1 │ │ │牌鐵架│11/ │ │ │ │ │ │ │ │ │有限公│00 │ │ │ │ │ │ │ │ │司 │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1 221,400 11,070 │ ├─┬───┬──┬─────┬────┬────┬─────┬───┬─┤ │42│恆心有│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50,000│12,500│1 │ │ │限公司│11/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1 250,000 12,500 │ ├─┬───┬──┬─────┬────┬────┬─────┬───┬─┤ │43│冠田工│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28,600│46,430│1 │ │ │程有限│11/ │ │ │ │ │ │ │ │ │公司 │00 │ │ │ │ │ │ │ ├─┼───┼──┼─────┼────┼────┼─────┼───┼─┤ │44│同上 │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49,000│47,450│1 │ │ │ │11 │ │ │ │ │ │ │ │ │ │00 │ │ │ │ │ │ │ ├─┼───┼──┼─────┼────┼────┼─────┼───┼─┤ │45│同上 │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43,500│47,175│1 │ │ │ │11/ │ │ │ │ │ │ │ │ │ │00 │ │ │ │ │ │ │ ├─┼───┼──┼─────┼────┼────┼─────┼───┼─┤ │46│同上 │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42,000│47,100│1 │ │ │ │11/ │ │ │ │ │ │ │ │ │ │00 │ │ │ │ │ │ │ ├─┼───┼──┼─────┼────┼────┼─────┼───┼─┤ │47│同上 │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40,000│47,000│1 │ │ │ │11/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5 4,703,100 235,155 │ ├─┬───┬──┬─────┬────┬────┬─────┬───┬─┤ │48│設計家│94/ │GU00000006│00000000│00000000│ 510,600│25,530│1 │ │ │國際有│08/ │ │ │ │ │ │ │ │ │限公司│00 │ │ │ │ │ │ │ ├─┼───┼──┼─────┼────┼────┼─────┼───┼─┤ │49│同上 │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02,400│25,120│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2 1,013,000 50,650 │ ├─┬───┬──┬─────┬────┬────┬─────┬───┬─┤ │50│維洛那│94/ │GU00000009│00000000│00000000│ 421,600│21,080│1 │ │ │國際有│08/ │ │ │ │ │ │ │ │ │限公司│00 │ │ │ │ │ │ │ ├─┼───┼──┼─────┼────┼────┼─────┼───┼─┤ │51│同上 │94/ │G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24,800│21,240│1 │ │ │ │08/ │ │ │ │ │ │ │ │ │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2 846,400 42,320 │ ├─┬───┬──┬─────┬────┬────┬─────┬───┬─┤ │52│騰昇光│94/ │J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300,000│115,00│1 │ │ │電有限│11/ │ │ │ │ │0 │ │ │ │公司 │00 │ │ │ │ │ │ │ ├─┴───┴──┴─────┴────┴────┴─────┴───┴─┤ │ 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1 2,300,000 115,000 │ ├────────────────────────────────────┤ │ 總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 52 30,360,833 1,518,0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