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125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3年間,在臺北火車站前,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大頭」之陳姓成年男子之介紹,提供其身分證影本並同意自93年8月起擔任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路61 號3樓之3之虛設行號正達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達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 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其與該綽號「大頭」之陳姓成年男子明知正達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竟基於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於其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分別填載如附表所示之銷售金額,共計62張,並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行使之,而由如附表所示公司(按其中僅如附表所示之55張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各期逃漏營業稅額係以如附表所示各該公司當期申報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稅額合計計算)於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各月份之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公司分別逃漏該月份營業稅,總計達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查被告甲○○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且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暨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正達公司登記案卷影本、各次補發身分證紀錄、正達公司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影本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2月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61007463號函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甲○○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臺非字第38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甲○○原係擔任正達公司之 董事,當屬公司法第8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為商業會 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 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施行,而本件被告甲○○之上開犯行則於94年8月間即完成,是被告甲○○行為後,法律已有 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其就法定刑中關於罰金部分,由「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應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規定加以處罰。核被告甲○○上開行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另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處罰規定,與刑法第215條所規範之犯罪態樣相同,即係後者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處斷,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又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 登載不實之本質,被告甲○○以該不實憑證供他人申報稅捐,即不應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4964號、87年度臺上字第11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次按,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同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規定,係關於新 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甲○○之上開行為至遲於94年8月 間完成,是本件被告甲○○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又犯罪後刑罰法律修正新舊法比較適用,實務上計有下列原則:㈠、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綜合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88年臺上字第5840號判決)。㈡、須行為時法與 裁判時法均有處罰,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比較適用新、舊法(最高法院88年臺上字第7013號判決)。㈢、倘新、舊法均有處罰,而新法之適用範圍較諸舊法有所限制時,必其行為同時符合修正後之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4238號判決)。㈣、再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全部適用舊法或新法,不得割裂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400號判決),經 綜合比較本件被告甲○○所犯上開罪名,並分別依修正前及修正後之刑法條文論處之結果:㈠被告甲○○行為時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 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1條第1項則規定:「因身分或 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與綽號「大頭」之陳姓成年男子間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雖均構成共犯,然依該等法律效果觀之,應認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㈡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且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而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法定刑之罰金刑均係以新臺幣為單位,被告行為後雖無變更,然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 提高;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被告甲○○先後多次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若依修正後之規定論處則應予以合併處罰,且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超過有期徒刑30年,然依修正前之規定則得以一罪論處,並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㈣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本件被告甲○○於前開時地所犯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則應將前開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予以分論併罰,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牽連犯,是依上開事項予以綜合比較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整體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5款、第55條及第56條之規定論處。綜上所述,被告甲○○與綽號「大頭」之陳姓成年男子間就上開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8條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舊法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然對渠等而言,無論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故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其等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應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參照)。又綽號「大頭」之陳姓成年男子雖非正達公司於商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然其與正達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甲○○共同實施本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以共同正 犯論之。又其先後多次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以不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多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之正確性,且所幫助逃漏之稅額高達百餘萬元,影響國家稅收,復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利益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甲○○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 已刪除)之規定,將上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是其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定其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韻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開立月份│ 發票號碼 │ 買 受 人 │銷售金額│逃漏稅捐│備 註│ │號│ │ │ 統一編號 │ │金額 │ │ ├─┼────┼─────┼─────────┼────┼────┼───┤ │一│93/12/00│CW00000000│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35000 │1750 │ │ │ │ │ │00000000 │ │ │ │ ├─┼────┼─────┼─────────┼────┼────┼───┤ │二│94/04/00│EU00000000│品興營造股份有限公│615000 │30750 │ │ │ │ │ │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三│94/05/00│FU00000000│同上 │657400 │32870 │ │ │ │ │ │ │ │ │ │ ├─┼────┼─────┼─────────┼────┼────┼───┤ │四│94/05/00│FU00000000│同上 │798100 │39905 │ │ │ │ │ │ │ │ │ │ ├─┼────┼─────┼─────────┼────┼────┼───┤ │五│94/06/00│FU00000000│同上 │539345 │26967 │ │ │ │ │ │ │ │ │ │ ├─┼────┼─────┼─────────┼────┼────┼───┤ │六│94/07/00│GU00000000│同上 │933200 │46660 │ │ │ │ │ │ │ │ │ │ ├─┼────┼─────┼─────────┼────┼────┼───┤ │七│94/07/00│GU00000000│同上 │0000000 │91500 │ │ │ │ │ │ │ │ │ │ ├─┼────┼─────┼─────────┼────┼────┼───┤ │八│94/07/00│GU00000000│同上 │0000000 │60427 │ │ │ │ │ │ │ │ │ │ ├─┼────┼─────┼─────────┼────┼────┼───┤ │九│94/08/00│GU00000000│同上 │487166 │24358 │ │ │ │ │ │ │ │ │ │ ├─┼────┼─────┼─────────┼────┼────┼───┤ │一│94/08/00│GU00000000│同上 │903000 │45150 │未申報│ │○│ │ │ │ │ │ │ ├─┼────┼─────┼─────────┼────┼────┼───┤ │一│93/09/00│BW00000000│展程建材行 │34800 │1740 │ │ │一│ │ │00000000 │ │ │ │ ├─┼────┼─────┼─────────┼────┼────┼───┤ │一│93/12/00│CW00000000│富錩企業有限公司 │468920 │23446 │ │ │二│ │ │00000000 │ │ │ │ ├─┼────┼─────┼─────────┼────┼────┼───┤ │一│93/12/00│CW00000000│同上 │477280 │23864 │ │ │三│ │ │ │ │ │ │ ├─┼────┼─────┼─────────┼────┼────┼───┤ │一│93/12/00│CW00000000│同上 │650750 │32538 │ │ │四│ │ │ │ │ │ │ ├─┼────┼─────┼─────────┼────┼────┼───┤ │一│93/12/00│CW00000000│同上 │729980 │36499 │ │ │五│ │ │ │ │ │ │ ├─┼────┼─────┼─────────┼────┼────┼───┤ │一│93/12/00│CW00000000│同上 │734350 │36718 │ │ │六│ │ │ │ │ │ │ ├─┼────┼─────┼─────────┼────┼────┼───┤ │一│93/12/00│CW00000000│同上 │647520 │32376 │ │ │七│ │ │ │ │ │ │ ├─┼────┼─────┼─────────┼────┼────┼───┤ │一│93/12/00│CW00000000│同上 │668040 │33402 │ │ │八│ │ │ │ │ │ │ ├─┼────┼─────┼─────────┼────┼────┼───┤ │一│93/12/00│CW00000000│同上 │779950 │38998 │ │ │九│ │ │ │ │ │ │ ├─┼────┼─────┼─────────┼────┼────┼───┤ │二│94/03/00│EU00000000│同上 │286100 │14305 │ │ │○│ │ │ │ │ │ │ ├─┼────┼─────┼─────────┼────┼────┼───┤ │二│94/03/00│EU00000000│同上 │181520 │9076 │ │ │一│ │ │ │ │ │ │ ├─┼────┼─────┼─────────┼────┼────┼───┤ │二│94/03/00│EU00000000│同上 │95800 │4790 │ │ │二│ │ │ │ │ │ │ ├─┼────┼─────┼─────────┼────┼────┼───┤ │二│94/04/00│EU00000000│同上 │371260 │18563 │ │ │三│ │ │ │ │ │ │ ├─┼────┼─────┼─────────┼────┼────┼───┤ │二│94/04/00│EU00000000│同上 │285260 │14263 │ │ │四│ │ │ │ │ │ │ ├─┼────┼─────┼─────────┼────┼────┼───┤ │二│94/04/00│EU00000000│同上 │361500 │18075 │ │ │五│ │ │ │ │ │ │ ├─┼────┼─────┼─────────┼────┼────┼───┤ │二│94/04/00│EU00000000│同上 │51600 │2580 │ │ │六│ │ │ │ │ │ │ ├─┼────┼─────┼─────────┼────┼────┼───┤ │二│94/01/00│DU00000000│華詒實業有限公司 │352160 │17608 │ │ │七│ │ │00000000 │ │ │ │ ├─┼────┼─────┼─────────┼────┼────┼───┤ │二│94/01/00│DU00000000│同上 │465100 │23255 │ │ │八│ │ │ │ │ │ │ ├─┼────┼─────┼─────────┼────┼────┼───┤ │二│94/01/00│DU00000000│同上 │732150 │36608 │ │ │九│ │ │ │ │ │ │ ├─┼────┼─────┼─────────┼────┼────┼───┤ │三│94/01/00│DU00000000│同上 │751820 │37591 │ │ │○│ │ │ │ │ │ │ ├─┼────┼─────┼─────────┼────┼────┼───┤ │三│94/02/00│DU00000000│同上 │386650 │19333 │ │ │一│ │ │ │ │ │ │ ├─┼────┼─────┼─────────┼────┼────┼───┤ │三│94/02/00│DU00000000│同上 │432180 │21609 │ │ │二│ │ │ │ │ │ │ ├─┼────┼─────┼─────────┼────┼────┼───┤ │三│94/02/00│DU00000000│同上 │452600 │22630 │ │ │三│ │ │ │ │ │ │ ├─┼────┼─────┼─────────┼────┼────┼───┤ │三│94/05/00│FU00000000│威邦工程行 │452650 │22633 │ │ │四│ │ │00000000 │ │ │ │ ├─┼────┼─────┼─────────┼────┼────┼───┤ │三│94/05/00│FU00000000│同上 │567200 │28360 │ │ │五│ │ │ │ │ │ │ ├─┼────┼─────┼─────────┼────┼────┼───┤ │三│94/05/00│FU00000000│同上 │538700 │26935 │ │ │六│ │ │ │ │ │ │ ├─┼────┼─────┼─────────┼────┼────┼───┤ │三│94/05/00│FU00000000│同上 │641450 │32073 │ │ │七│ │ │ │ │ │ │ ├─┼────┼─────┼─────────┼────┼────┼───┤ │三│94/07/00│GU00000000│同上 │38260 │1913 │未申報│ │八│ │ │ │ │ │ │ ├─┼────┼─────┼─────────┼────┼────┼───┤ │三│94/07/00│GU00000000│同上 │35120 │1756 │未申報│ │九│ │ │ │ │ │ │ ├─┼────┼─────┼─────────┼────┼────┼───┤ │四│94/08/00│GU00000000│同上 │27150 │1358 │未申報│ │○│ │ │ │ │ │ │ ├─┼────┼─────┼─────────┼────┼────┼───┤ │四│93/12/00│CW00000000│宏泰陽企業有限公司│652800 │32640 │ │ │一│ │ │00000000 │ │ │ │ ├─┼────┼─────┼─────────┼────┼────┼───┤ │四│93/12/00│CW00000000│同上 │715850 │35793 │ │ │二│ │ │ │ │ │ │ ├─┼────┼─────┼─────────┼────┼────┼───┤ │四│93/12/00│CW00000000│同上 │631350 │31568 │ │ │三│ │ │ │ │ │ │ ├─┼────┼─────┼─────────┼────┼────┼───┤ │四│94/07/00│GU00000000│壬申營造股份有限公│67500 │3375 │ │ │四│ │ │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四│94/08/00│GU00000000│同上 │126900 │6345 │ │ │五│ │ │ │ │ │ │ ├─┼────┼─────┼─────────┼────┼────┼───┤ │四│94/08/00│GU00000000│同上 │170000 │8500 │ │ │六│ │ │ │ │ │ │ ├─┼────┼─────┼─────────┼────┼────┼───┤ │四│93/12/00│CW00000000│慶紜企業有限公司 │100000 │5000 │ │ │七│ │ │00000000 │ │ │ │ ├─┼────┼─────┼─────────┼────┼────┼───┤ │四│93/12/00│CW00000000│順仲金屬工業股份有│45000 │2250 │ │ │八│ │ │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四│94/04/00│EU00000000│金弘基營造事業有限│240000 │12000 │ │ │九│ │ │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五│94/04/00│EU00000000│同上 │95200 │4760 │ │ │○│ │ │ │ │ │ │ ├─┼────┼─────┼─────────┼────┼────┼───┤ │五│93/12/00│CW00000000│米其企業有限公司 │80000 │4000 │ │ │一│ │ │00000000 │ │ │ │ ├─┼────┼─────┼─────────┼────┼────┼───┤ │五│93/09/00│BW00000000│展成建材商行 │90000 │4500 │ │ │二│ │ │00000000 │ │ │ │ ├─┼────┼─────┼─────────┼────┼────┼───┤ │五│93/11/00│CW00000000│同上 │61740 │3087 │ │ │三│ │ │ │ │ │ │ ├─┼────┼─────┼─────────┼────┼────┼───┤ │五│93/11/00│CW00000000│同上 │498220 │24911 │ │ │四│ │ │ │ │ │ │ ├─┼────┼─────┼─────────┼────┼────┼───┤ │五│93/11/00│CW00000000│同上 │127800 │6390 │ │ │五│ │ │ │ │ │ │ ├─┼────┼─────┼─────────┼────┼────┼───┤ │五│93/12/00│CW00000000│同上 │305080 │15254 │ │ │六│ │ │ │ │ │ │ ├─┼────┼─────┼─────────┼────┼────┼───┤ │五│93/12/00│CW00000000│同上 │48020 │2401 │ │ │七│ │ │ │ │ │ │ ├─┼────┼─────┼─────────┼────┼────┼───┤ │五│93/12/00│CW00000000│同上 │145200 │7260 │ │ │八│ │ │ │ │ │ │ ├─┼────┼─────┼─────────┼────┼────┼───┤ │五│93/12/00│CW00000000│同上 │42000 │2100 │ │ │九│ │ │ │ │ │ │ ├─┼────┼─────┼─────────┼────┼────┼───┤ │六│94/01/00│DU00000000│同上 │28420 │1421 │未申報│ │○│ │ │ │ │ │ │ ├─┼────┼─────┼─────────┼────┼────┼───┤ │六│94/01/00│DU00000000│同上 │10290 │515 │未申報│ │一│ │ │ │ │ │ │ ├─┼────┼─────┼─────────┼────┼────┼───┤ │六│94/02/00│DU00000000│同上 │12740 │637 │未申報│ │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註:扣除未申報扣抵稅額部分,則上開金額分別為00000000/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