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595號97年度訴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王佑 選任辯護人 黃毓棋律師 江東原律師 吳孟玲律師 被 告 林承豪 陳琬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趙文銘律師 被 告 王瀚陽 選任辯護人 趙文銘律師 謝思賢律師 李建慶律師 方伯勳律師 被 告 廖振弘 樓 選任辯護人 林育丞律師 趙文銘律師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鍾采芝 謝東毅 邱珮芸 上三人共同 林士祺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華興律師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高慶遠 選任辯護人 林晉宏律師 黃毓棋律師 江東原律師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呂曉彤 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張家倫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陳璿伊律師 被 告 張亢齡 王豐毅 上二人共同 張瑞娟律師 選任辯護人 樊欣佩律師 被 告 邱怡禎 選任辯護人 黃介南律師 被 告 朱凱瑞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律師 被 告 李成功 選任辯護人 陳璿伊律師 被 告 李振倫 選任辯護人 陳璿伊律師 被 告 宋潔珉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律師 被 告 陳瑾樺 號2樓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李建慶律師 方伯勳律師 被 告 陳證棋 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曾惠玲 莊劍芬 鍾愛真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永森律師 被 告 鄭雅文 被 告 洪曉茹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黃秀媚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楊華興律師 被 告 李品勳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楊華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九三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0九六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七一號),及追加起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九七、二0一八九、二六三六0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五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九七、二0一八九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九0、九一八一、一0七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王佑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承豪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伍年。被訴詐欺取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無罪。 鍾采芝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瀚陽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被訴詐欺取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免訴。 陳琬蓁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高慶遠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謝東毅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珮芸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呂曉彤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家倫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亢齡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豐毅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怡禎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朱凱瑞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成功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振倫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宋潔珉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瑾樺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惠玲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證棋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莊劍芬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鍾愛真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雅文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曉茹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秀媚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品勳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廖振弘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無罪。被訴詐欺取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免訴。 事 實 一、高慶遠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0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經確定,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蘇王佑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成立利達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三九九號二樓之六,下稱利達公司,原名瑞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銀公司】),由廖振弘(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本院判決免訴,詳如後述)擔任負責人,雇用鍾采芝(化名鍾嘉蔚、鐘子婕、鍾沁軒、鍾岳凌)、王瀚陽(化名王夆元、王崇智;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本院判決免訴,詳如後述)及陳琬蓁(化名陳詠君)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李美玲之成年女子等人;蘇王佑與林承豪於九十三年三月間,合資成立贏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四段四六五號九樓,嗣遷址臺北市○○區○○路一段一六三號十一樓之三,原名利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贏家公司),由蘇王佑擔任贏家公司董事長,林承豪擔任贏家公司總經理,除繼續雇用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李美玲之成年女子外,並雇用高慶遠(化名高宏達)、謝東毅(化名謝正群、謝頎)、邱珮芸(化名邱韋綾、邱晨軒、邱瑋茹、邱怡綾)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莊淑鈴之成年女子等人擔任業務員,蘇王佑、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謝東毅、邱珮芸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李美玲之成年女子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前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嗣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組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利達公司及瑞銀公司之營業項目均不包括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之證券業務,且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竟仍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及以虛偽、詐欺方式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九、十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由鍾采芝等業務員以隨機方式撥打電話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九、十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而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九、十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佯稱: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麒泰公司)、聯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天衛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天公司)及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盟公司)等未上市(櫃)股票,即將上市、上櫃,公司可以幫忙買回再轉售,短期內即可獲利云云之虛偽、詐欺之方式,致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九、十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同意購買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九、十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股票,並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九、十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方式交付股款;蘇王佑、林承豪、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李美玲、莊淑鈴之成年女子均明知期貨商及經營期貨經理、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而贏家公司之營業項目不包括期貨交易業務及期貨經理、顧問事業,竟仍共同基於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及期貨經理、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由鍾采芝等業務員於推銷上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招攬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八、十所示之被害人,簽訂贏家公司一六八專案契約,提供該公司分析期貨交易資訊,並宣稱只要投資人匯款每口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保證金,即可由贏家公司代客操作,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八、十所示之被害人即簽約加入贏家公司一六八專案會員,並以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八、十所示之方式繳交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八、十所示入會費,而如附表一編號七、八、十之被害人另繳交如附表一編號七、八、十所示之金額作為期貨保證金,由鍾采芝等業務員將該等被害人之資料轉交林承豪,由林承豪提供期貨交易資訊予該等被害人,實際上並未下單至期貨市場,而係以臺股指數漲跌作為交易標的,而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顧問及經理事業。 三、蘇王佑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成立公信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三六八號二樓,下稱公信公司,原名為鴻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準公司】及聯陽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聯陽公司】,以下統稱鴻準等公司),實際負責該公司之業務經營,由王豐毅擔任聯陽公司及公信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呂曉彤擔任該公司之會計,該公司內部編有三個業務組,分別名為閻羅星、星聯星、遠雄星,依序由張家倫(化名張華凱、張勝群)、王瀚陽及高慶遠擔任各該業務組主管,閻羅星之業務員為張亢齡(化名張寶芸、張葳葳、張葳玲)、鍾采芝、王豐毅(化名王群創、王昌錢、王錢淶)、邱怡禎(化名邱思瑜)、朱凱瑞(化名朱建華、朱瑞麟)、邱珮芸、李成功(化名李富華)、李振倫(化名李威濤、李浩中)及宋潔珉(化名宋怡瑩),星聯星之業務員為陳瑾樺(化名陳藝珊、陳玟嬿)、王雅嵐(化名王靖雯,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曾惠玲、陳證棋(化名陳柏翰)、莊劍芬(化名莊欣靈)、鍾愛真(化名鍾韋菱),遠雄星之業務員為謝東毅、劉佳宜(化名劉曉涵,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鄭雅文(化名鄭文琪)、洪曉茹(化名洪子瑜、洪儀珊)、黃秀媚(化名黃妘婕、黃伶月、黃羚威)、李品勳(化名李文心)、孫誓承(化名孫正雄,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何玟靜(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等人。蘇王佑、謝東毅仍共同承前開經營證券業務、以虛偽、詐欺方式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及經營期貨經理業務之犯意聯絡,王瀚陽則共同承前開經營期貨經理業務之犯意聯絡,鍾采芝、邱珮芸則共同承前開經營證券業務及以虛偽、詐欺方式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而呂曉彤、高慶遠、張家倫、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陽公司李副理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陳伯均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陳梓綾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陽公司林小姐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余依靈之成年女子均明知證券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鴻準等公司之營業項目均不包括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之證券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且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之行為,竟仍與蘇王佑、王瀚陽、高慶遠、謝東毅、鍾采芝、邱珮芸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以虛偽、詐欺方式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由蘇王佑設計「贏家電子書」、「反敗為勝」、「富貴逼人」、「巧奪天工」、「鬼斧神工」、「理財聖經」等股市call訊專案,交由張家倫、王瀚陽、高慶遠等各業務組主要幹部進行業務人員訓練,由張亢齡等業務員隨機撥打電話予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相約見面後,向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推銷上開股市call訊專案,提供證券投資建議,並於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依該公司提供之call訊建議進行投資發生虧損時,則由張亢齡等業務員以彌補客戶虧損為由,向該等被害人佯稱: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代生技公司)、華葆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葆生技公司)於短時間內將上市(櫃),屆時將有法人會大量收購,每股至少有二十元以上之獲利,且鴻準等公司亦保證會以更高價買回云云,致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股票,並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支付股款。王瀚陽、謝東毅並於推銷上開公司股票時,向如附表四編號四十、四九、五十、五八、五九、六八所示之被害人表示公司可代客操作期貨,而使該等被害人交付如附表四編號四十、四九、五十、五八、五九、六八所示之金額作為期貨保證金,而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嗣經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詢問利達公司、瑞銀公司及鴻準等公司業務員有關前揭未上市公司之上市或上櫃時間及要求買回時,張亢齡等業務員均避不見面,且前往鴻準等公司之營業地址查訪時,發現已人去樓空時,始知受騙。 四、上開二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移送暨郭學昌、林翊達、林京甫、彭啟人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上開三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移送及蕭志松等九十八人訴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之認定: ㈠被告蘇王佑部分 上開事實二、三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瀚陽(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五號卷【下稱本院一五九五號卷】㈢第四至十二頁及第一五六至一五九頁參照)、陳琬蓁(本院一五九五號卷㈢第十九至二五頁參照)、林承豪(本院一五九五號卷㈢第三二至四十頁參照)、謝東毅(本院一五九五號卷㈢第四五至五一頁及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卷【下稱本院五五八號卷】㈥第一一一、一一二頁參照)、廖振弘(本院一五九五號卷㈢第一六0至一六四頁參照)、鍾采芝(本院一五九五號卷㈢第一九四至二0三頁及本院五五八號卷㈤第二九四至三0一頁參照)、張家倫(本院五五八號卷㈤第二五五至二六一頁參照)、張亢齡(本院五五八號卷㈤第二八六至二九四頁參照)、李成功(本院五五八號卷㈥第十二至十六頁參照)、陳瑾樺(本院五五八號卷㈥第四二至四五頁參照)、高慶遠(本院五五八號卷㈥第一0七至一一0頁參照)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如附表一至四備註欄、附表五、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扣案可證,且被告蘇王佑亦對上開事實二、三部分於本院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前開各項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蘇王佑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蘇王佑前述自白及各項補強證據認定被告蘇王佑確有為如事實二、三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事證明確,被告蘇王佑之犯行堪以認定。㈡被告林承豪部分 上開事實二關於違反期貨交易法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瀚陽、鍾采芝、蘇王佑(本院一五九五號卷㈢第二一七至二一九頁及第二二八至二三四頁參照)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有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八、十備註欄、附表五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且被告林承豪亦對上開事實二關於違反期貨交易法部分於本院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前開各項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林承豪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林承豪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林承豪前述自白及各項補強證據認定被告林承豪確有為如事實二所示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事證明確,被告林承豪之犯行堪以認定。 ㈢被告鍾采芝部分 上開事實二、三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蘇王佑(本院一五九五號卷㈢第二一七至二一九頁、第二二八至二三四頁及本院五五八號卷㈤第二四四至二五四頁參照)、王瀚陽、陳琬蓁、林承豪、謝東毅、廖振弘、張家倫、張亢齡、李成功、陳瑾樺、高慶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如附表一至四備註欄、附表五、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扣案可證,且被告鍾采芝亦對上開事實二、三部分於本院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前開各項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鍾采芝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鍾采芝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鍾采芝前述自白及各項補強證據認定被告鍾采芝確有為如事實二、三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事證明確,被告鍾采芝之犯行堪以認定。 ㈣被告王瀚陽部分 上開事實二、三關於違反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蘇王佑、陳琬蓁、林承豪、謝東毅、廖振弘、鍾采芝、張家倫、張亢齡、李成功、陳瑾樺、高慶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如附表一、四備註欄、附表五、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扣案可證,且被告王瀚陽亦對上開事實二、三部分於本院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前開各項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王瀚陽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王瀚陽前述自白及各項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王瀚陽確有為如事實二、三所示違反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事證明確,被告王瀚陽之犯行堪以認定。 ㈤被告陳琬蓁部分 上開事實二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蘇王佑、王瀚陽、林承豪、謝東毅、廖振弘、鍾采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如附表一至三備註欄及附表五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且被告陳琬蓁亦對上開事實二部分於本院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前開各項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陳琬蓁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陳琬蓁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陳琬蓁前述自白及各項補強證據認定被告陳琬蓁確有為如事實二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等犯行,事證明確,被告陳琬蓁之犯行堪以認定。 ㈥被告謝東毅、邱珮芸部分 上開事實二、三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蘇王佑、王瀚陽、陳琬蓁、林承豪、廖振弘、鍾采芝、謝東毅(證明被告邱珮芸部分)、張家倫、張亢齡、李成功、陳瑾樺、高慶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如附表一至四備註欄、附表五、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扣案可證,且被告謝東毅、邱珮芸亦對上開事實二、三部分於本院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前開各項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謝東毅、邱珮芸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謝東毅、邱珮芸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謝東毅、邱珮芸前述自白及各項補強證據認定被告謝東毅、邱珮芸確有為如事實二、三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事證明確,被告謝東毅、邱珮芸之犯行堪以認定。 ㈦被告張家倫部分 ⒈被告張家倫固承認其於九十四年間至九十六年五月間,任職於鴻準等公司,職稱為業務經理,負責閻羅星業務組的業務,有向客戶推銷股市call訊專案會員服務等情,惟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辯稱:我沒有販賣未上市、上櫃股票,我跟客戶表示這些未上市、上櫃股票是贈送的,不能購買,我也沒有向客戶佯稱時代生技公司、華葆生技公司即將於一至二個月不等之時間內會上市或上櫃,屆時將有法人會大量收購,每股至少有二十元以上之獲利,且鴻準等公司亦保證會以更高價買回云云。 ⒉茲就被告張家倫及其選任辯護人表示爭執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論述如下: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蘇王佑、高慶遠、鍾采芝、謝東毅之供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係屬證人,法院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始具有證據能力;而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之警詢、偵查中陳述,因被告無從為詰問,而有礙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應無證據能力。再法院就被告之案件對其他共同被告或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調查,均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傳喚該共同被告或共犯到場,命其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通知被告,使被告有與之對質及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以確保其對質詰問權,並藉以發現實體真實(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七六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法院如於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訊問被告對共同被告之審判外陳述有何意見,並准許被告對於共同被告當庭及先前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共同被告對質詰問機會,此時共同被告於審判外陳述之瑕疵,應已治癒,而具有證據能力。查共同被告蘇王佑、高慶遠、鍾采芝、謝東毅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時本於被告身分所供,均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並賦予其餘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則共同被告蘇王佑、高慶遠、鍾采芝、謝東毅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即均具有證據能力。 ⑵共同被告王豐毅、邱怡禎、邱珮芸之供述: 共同被告王豐毅、邱怡禎、邱珮芸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為被告張家倫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且渠等於警詢時之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適用,故不具證據能力;而渠等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九七號卷B2第二二四至二三一頁參照),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經合法具結,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此部分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至於渠等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其餘陳述,則因渠等當時係基於被告之地位而為陳述,所為陳述均未經過合法具結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均不具證據能力。 ⑶至於本院據以認定被告張家倫上開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部分屬於傳聞證據,惟因公訴人、被告張家倫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情況,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故具有證據能力,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屬員警合法執行搜索查扣之物,均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 ㈢經查: ⒈被告蘇王佑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成立鴻準等公司,實際負責該公司之業務經營,該等公司之營業項目均不包括證券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該等公司內部編有三個業務組,即閻羅星、星聯星、遠雄星,分別由被告張家倫(化名張華凱、張勝群)、被告王瀚陽(化名王夆元、王崇智)及被告高慶遠(化名高宏達)三人運作,閻羅星之業務員為被告張亢齡(化名張寶芸、張葳葳、張葳玲)、被告鍾采芝(化名鍾嘉蔚、鐘子婕、鍾沁軒、鍾岳凌)、被告王豐毅(化名王群創、王昌錢、王錢淶)、被告邱怡禎(化名邱思瑜)、被告朱凱瑞(化名朱建華、朱瑞麟)、被告邱珮芸(化名邱韋綾、邱晨軒、邱瑋茹、邱怡綾)、被告李成功(化名李富華)、被告李振倫(化名李威濤、李浩中)及被告宋潔珉(化名宋怡瑩),星聯星之業務員為被告陳瑾樺(化名陳藝珊、陳玟嬿)、被告王雅嵐(化名王靖雯)、被告曾惠玲、被告陳證棋(化名陳柏翰、陳柏均)、被告莊劍芬(化名莊欣靈)、被告鍾愛真(化名鍾韋菱),遠雄星之業務員為被告謝東毅(化名謝正群、謝頎)、被告劉佳宜(化名劉曉涵)、被告鄭雅文(化名鄭文琪)、被告洪曉茹(化名洪子瑜、洪儀珊)、被告黃秀媚(化名黃妘婕、黃伶月、黃羚威)、被告李品勳(化名李文心)、被告孫誓承(化名孫正雄)、被告何玟靜等人,該等公司之業務內容,係由被告蘇王佑設計「贏家電子書」、「反敗為勝」、「富貴逼人」、「巧奪天工」、「鬼斧神工」、「理財聖經」等股市call訊專案,交由被告張家倫、王瀚陽、高慶遠等各業務組主要幹部進行業務人員訓練,由被告張亢齡等業務員隨機撥打電話予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相約見面後,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推銷上開股市call訊專案等情,為被告張家倫所是認,且經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瀚陽、謝東毅、廖振弘、鍾采芝、張亢齡、李成功、陳瑾樺、高慶遠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備註欄、附表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從而,被告張家倫客觀上確實有推銷上開股市call訊專案予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之行為,首堪認定。 ⒉此部分之爭點為被告張家倫推銷上開股市call訊專案予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主觀上是否知悉依據鴻準等公司之營業項目不得為該等行為?及其是否有以虛偽、詐欺之方式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並與被告蘇王佑等人有主觀犯意之聯絡?茲分述如下: ⑴被告蘇王佑係因贏家公司之證券投資顧問許可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後,始將販賣「贏家電子書」、「反敗為勝」、「富貴逼人」、「巧奪天工」、「鬼斧神工」、「理財聖經」股市call訊業務轉由鴻準等公司進行,而鴻準等公司並無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等情,為被告張家倫所是認(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一八九號卷C1第三五八至三六四頁及本院五五八號卷㈤第二五六頁反面參照),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蘇王佑、張亢齡、鍾采芝、李成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五000二三六三號裁處書及公信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各一份在卷可稽,則被告張家倫既明知鴻準等公司之營業項目並無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仍向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推銷上開股市call訊專案,實際上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行為,顯見其主觀上確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意甚明。 ⑵被告張家倫所擔任主管之業務組閻羅星,其下所屬之業務員張亢齡、邱怡禎、李振倫、邱珮芸、鍾采芝、宋潔珉、王豐毅、朱凱瑞等人均有以如附表四編號三至四六所示虛偽、詐欺之方式販賣時代生技公司及華葆生技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四六之被害人,並收取股款之事實,業據被告蘇王佑、張亢齡、邱怡禎、李振倫、邱珮芸、鍾采芝、宋潔珉、王豐毅、朱凱瑞供承在卷,並經證人即如附表四編號三至四六所示之被害人證述在卷,及有如附表四編號三至四六備註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則被告張家倫身為主管,對於其下所屬業務人員所為上情,實難諉為不知,況被告張家倫亦有與被告張亢齡共同以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虛偽、詐欺之方式販賣上開二公司股票予如附表四編號二之被害人,且已收取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股款乙節,亦據被告張亢齡供承在卷,且經證人即附表四編號二之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編號二備註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益徵被告張家倫確實有為如事實三所示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至為灼然。 ⑶綜上所述,被告張家倫確實有為如事實三所載之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行為,其所為辯解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㈧被告高慶遠部分 ⒈被告高慶遠固承認其有於贏家公司及鴻準等公司任職,並有招募專案會員之事實,坦承其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惟否認有何違反期貨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我在贏家公司任職期間,沒有參與期貨交易部分,且因我之前有過證券交易法方面的前科,所以我有跟被告蘇王佑表示,我不碰觸販賣股票的部分,在鴻準等公司任職期間,並沒有銷售未上市股票云云。 ⒉本院據以認定被告高慶遠上開犯罪事實之下列證據,部分屬於傳聞證據,惟因公訴人、被告高慶遠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情況,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故具有證據能力,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屬員警合法執行搜索查扣之物,均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⒊經查: ⑴上開事實三關於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蘇王佑、謝東毅、鍾采芝、張家倫、張亢齡、李成功及陳瑾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如附表四備註欄、附表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扣案可證,且被告高慶遠亦對事實三關於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於本院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前開各項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高慶遠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高慶遠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高慶遠前述自白及各項補強證據認定被告高慶遠確有為如事實三所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事證明確,被告高慶遠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⑵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部分: ①被告蘇王佑與林承豪於九十三年三月間,合資成立贏家公司,由被告蘇王佑擔任贏家公司董事長,被告林承豪擔任贏家公司總經理,雇用被告高慶遠(化名高宏達)擔任業務員,明知期貨商及經營期貨經理、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而贏家公司之營業項目不包括期貨交易業務及期貨經理、顧問事業,於被告鍾采芝等業務員於推銷上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招攬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八、十所示之被害人,簽訂贏家公司一六八專案契約,提供該公司分析期貨交易資訊,並宣稱只要投資人匯款每口二萬元之保證金,即可由贏家公司代客操作,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八、十所示之被害人即簽約加入贏家公司一六八專案會員,並以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八、十所示之方式繳交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八、十所示入會費,而如附表一編號七、八、十之被害人另繳交如附表一編號七、八、十所示之金額作為期貨保證金,由被告鍾采芝等業務員將該等被害人之資料轉交被告林承豪,由被告林承豪提供期貨交易資訊予該等被害人,實際上並未下單至期貨市場,而係以臺股指數漲跌作為交易標的,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顧問及經理事業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蘇王佑、王瀚陽、林承豪、謝東毅、鍾采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如附表一、二備註欄及附表五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②此部分之爭點為被告高慶遠是否有參與贏家公司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顧問及經理事業之行為?茲論述如下: 被告高慶遠於贏家公司任職期間,擔任業務員,其工作內容為向客戶推銷一六八專案乙節,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瀚陽、陳琬蓁、謝東毅證述明確;而一六八專案之內容,除了股市訊息外,也包含期貨訊息,且在推銷一六八專案時,同時也會告知客戶贏家公司會提供期貨資訊之情,亦據證人王瀚陽、謝東毅結證屬實;且被告蘇王佑在贏家公司有宣達被告林承豪有管道投資期貨,可向客戶告知贏家公司有提供投資期貨之管道,並且將有意願投資期貨之客戶轉介給被告林承豪之事實,亦據證人陳琬蓁、蘇王佑結證在卷,被告林承豪復證稱:我在贏家公司有召集全部的業務員,告訴業務員在招攬會員客戶時,可以告訴客戶有管道不用那麼多錢即可投資期貨,我這裡可以接受下單等語明確。則由上開證人證述之內容可知,被告高慶遠任職於贏家公司時,確實有推銷一六八專案,並於推銷專案同時,告知客戶贏家公司可提供投資期貨之管道,於客戶表示有投資意願時,即將客戶資料提供予被告林承豪從事期貨交易之行為,顯見被告高慶遠確實有為如事實二所載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甚明。 ⑶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①被告蘇王佑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成立鴻準等公司,實際負責該公司之業務經營,該等公司之營業項目均不包括證券業務,該等公司內部編有三個業務組,即閻羅星、星聯星、遠雄星,分別由被告張家倫(化名張華凱、張勝群)、被告王瀚陽(化名王夆元、王崇智)及被告高慶遠(化名高宏達)三人運作,而被告高慶遠所負責之業務組遠雄星,其下之業務員為被告謝東毅(化名謝正群、謝頎)、被告劉佳宜(化名劉曉涵)、被告鄭雅文(化名鄭文琪)、被告洪曉茹(化名洪子瑜、洪儀珊)、被告黃秀媚(化名黃妘婕、黃伶月、黃羚威)、被告李品勳(化名李文心)、被告孫誓承(化名孫正雄)、被告何玟靜等人,該等公司之業務內容,係由被告蘇王佑設計「贏家電子書」、「反敗為勝」、「富貴逼人」、「巧奪天工」、「鬼斧神工」、「理財聖經」等股市call訊專案,交由被告張家倫、王瀚陽、高慶遠等各業務組主要幹部進行業務人員訓練,由被告張亢齡等業務員隨機撥打電話予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相約見面後,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推銷上開股市call訊專案等情,為被告高慶遠所是認,且經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瀚陽、謝東毅、廖振弘、鍾采芝、張亢齡、李成功、陳瑾樺、張家倫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備註欄、附表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扣案可證,首堪認定。 ②此部分之爭點為被告高慶遠是否有以虛偽、詐欺之方式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並與被告蘇王佑等人有主觀犯意之聯絡?茲分述如下: a被告高慶遠擔任主管之業務組遠雄星,其下所屬之業務員洪曉茹、鄭雅文、李品勳等人均有以如附表四編號六九、七十、七八至八十所示虛偽、詐欺之方式販賣時代生技公司及華葆生技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如附表四編號六九、七十、七八至八十所示之被害人,並收取股款之事實,業據被告蘇王佑、洪曉茹、鄭雅文、李品勳供承在卷,並經證人即如附表四編號六九、七十、七八至八十所示之被害人證述在卷,及有如附表四編號六九、七十、七八至八十備註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而被告高慶遠確實知悉其所屬業務員有為上開行為,且其下所屬業務員販賣股票時,其可因此抽佣金乙節,亦據其供承在卷,況被告高慶遠確實有與被告陳瑾樺共同以如附表四編號六六、七一所示虛偽、詐欺之方式販賣時代生技公司股票予如附表四編號六六、七一之被害人,且已收取如附表四編號六六、七一所示股款之情,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瑾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且經證人即附表四編號六六、七一之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編號六六、七一備註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益徵被告高慶遠確實於客觀上有為如附表四編號六六、七一所示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甚明。 b而被告高慶遠除擔任鴻準等公司業務組遠雄星之主管,負責業務執行外,與被告蘇王佑同為鴻準等公司之決策核心乙節,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家倫結證屬實(本院五五八號卷㈤第二五七頁參照),而鴻準等公司之業務內容即為推銷贏家電子書等股市call訊專案及販賣未上市(櫃)股票之情,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張亢齡、李成功、陳瑾樺、謝東毅等人證述明確,足見被告高慶遠明知及此,仍與被告蘇王佑等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其雖以因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前科,故有告知被告蘇王佑其不碰未上市(櫃)股票云云置辯,然被告高慶遠確實有以虛偽、詐欺之方式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之客觀行為,如前所述,再由其具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前科,顯見其知悉上開行為確屬違法,詎其仍為如附表四編號六六、七一所示以虛偽、詐欺之方式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行為,益徵其主觀上確實具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至為灼然。 ⑷綜上所述,被告高慶遠確實有為如事實二所載之違反期貨交易法之行為及如事實三所載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其所為辯解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㈨被告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部分: 上開事實三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蘇王佑、謝東毅、鍾采芝、張家倫、張亢齡(證明被告呂曉彤、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犯行部分)、李成功(證明被告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犯行部分)、陳瑾樺(證明被告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犯行部分)及高慶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如附表四備註欄、附表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扣案可證,且被告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亦對上開事實三部分於本院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前開各項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前述自白及各項補強證據認定被告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確有為如事實三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事證明確,被告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林承豪、陳琬蓁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復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現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故新法對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所限縮,即採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刑法第三十ㄧ條第一項關於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共犯規定,由原條文:「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⒋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雖亦有修正,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原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其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後第五十五條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亦即修正後,仍保留有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但在科刑上有所限制,然此科刑之限制僅係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按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此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業務」,概指有價證券之承銷,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三種,準此,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之「經營證券業務」,其標的係指有價證券,自受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限制。查利達公司及鴻準等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即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證券業務,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之規定,既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七八八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即被告蘇王佑、王豐毅,至本案被告鍾采芝、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家倫、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陽公司李副理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陳伯均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陳梓綾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陽公司林小姐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余依靈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李美玲之成年女子等人參與販賣麒泰公司、聯天公司、時代生技公司、華葆生技公司、智盟公司等股票之業務員,並非利達公司或鴻準等公司之負責人,彼等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被告蘇王佑、王豐毅論以共同正犯,並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減輕其刑;而被告蘇王佑與王豐毅就銷售如事實三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而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又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犯行,既謂業務,其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之性質,乃集合犯,應包括以一罪論,故被告蘇王佑、王豐毅、鍾采芝、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家倫、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多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均以一罪論。 ㈢查被告蘇王佑、鍾采芝、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家倫、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等人以虛偽、詐欺之方式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之行為,核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而應論以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且該條項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自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七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蘇王佑、鍾采芝、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家倫、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等人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尚有未洽。而被告蘇王佑、鍾采芝、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家倫、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等人以一經營之行為,多次以虛偽、詐欺之方式販售股票之行為,乃集合犯,各論以一罪。又被告蘇王佑、鍾采芝、陳琬蓁、謝東毅、邱珮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李美玲之成年女子與王瀚陽、廖振弘就附表一至三部分,及被告蘇王佑、鍾采芝、謝東毅、邱珮芸、高慶遠、呂曉彤、張家倫、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陽公司李副理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陳伯均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陳梓綾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陽公司林小姐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余依靈之成年女子與王瀚陽間,就附表四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又行為人接手客戶以買賣臺股指數期貨為名義下單交易,依買入與賣出之臺股指數為基準,由客戶買漲或買跌,再以客戶下單買賣之差距點數乘以口數及每口二百元,決定輸贏金額,而實際並未下單至期貨市場,係以買空賣空方式,自行與客戶對作,即所謂地下期貨。地下期貨與合法期貨均含高度射倖性,但並非全部射倖性的行為都是賭博,地下期貨雖然是以指數變化決定輸贏,但合法的台指期貨交易,亦無實物交易,然期貨交易所開設台指期貨交易之目的,係供市場參與者預測未來經濟發展趨勢,能而預作避險或套利,看多、看空繫於參與者眼光,並非純然依靠機率,固然勝敗部分決定於運氣,難認全屬賭博射倖行為。且地下期貨影響正常期貨交易、吸納期貨市場資金,使正常期貨萎靡、減少政府期貨交易稅收、更會導致股市異常漲跌,此與賭博罪重在維護社會善良風氣,保護法益全然迥異,亦非可僅以賭博罪代替,應屬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地下期貨交易之規範範疇,應認此一行為已違期貨交易法。查被告蘇王佑、林承豪、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等人並非屬期貨商,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被告蘇王佑、林承豪、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等人竟違反而經營上開期貨交易業務,核均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又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經營期貨交易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者而言。性質上本即包含繼續多次經營期貨交易行為,為單純一罪。從而被告蘇王佑、林承豪、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所為多次經營期貨交易行為,均應論以一罪。被告蘇王佑、林承豪、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莊淑鈴、李美玲之成年女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期貨經理事業,指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者。「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即為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二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之分析、判斷建議者。「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期貨交易之出版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等均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二條第一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蘇王佑、林承豪、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等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之行為,核均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處罰。又被告多次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係其經營業務範圍,為實質一罪,僅能成立單純一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第七二四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蘇王佑、林承豪、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所為多次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按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業之罪,其所謂「經營」者應指實際參與經營之人而言,並不以經管營運而享有決策權力之負責人或高階主管為限,且其所經營之事業體是否屬於法人之組織、有無經過合法之登記,均非所問。從而縱非具有決策權或參與決策形成之人,倘與該享有決策權力之人,基於共同之決意,並實際參與上開事業之經營,即應共同負其刑事責任(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第三六六一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蘇王佑、林承豪、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莊淑鈴、李美玲之成年女子就事實二部分,被告蘇王佑、王瀚陽、謝東毅間就事實三部分,就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按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而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均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於此,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經營該項業務(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五七八0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蘇王佑、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家倫、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所為,均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罪。所謂經營業務,係以反覆從事同種類之事務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含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乃集合犯,應僅論以實質一罪。從而,被告蘇王佑、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家倫、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所為多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行為,係集合犯,各論以一罪。被告蘇王佑、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家倫、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陽公司李副理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陳伯均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陳梓綾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陽公司林小姐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余依靈之成年女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被告蘇王佑、鍾采芝、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第五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罪,被告陳琬蓁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第五款之罪,被告呂曉彤、張家倫、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罪,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以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論處;被告林承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第五款之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受害金額較多)以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罪處斷;被告王瀚陽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第五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罪處斷。公訴意旨認上開各罪間為數罪併罰之關係,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㈧又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附表二、附表三關於被告蘇王佑、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謝東毅、邱珮芸之犯行及附表四編號四十之㈡、四九、五十之㈡、五八之㈡、五九之㈢及六八之㈡被告蘇王佑、王瀚陽、謝東毅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及附表四編號六六、六九至七一被告高慶遠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裁判上及實質一罪關係,且附表二、三部分亦據檢察官移送併辦,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㈨查被告高慶遠有如事實一之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前科資料卷參照),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㈩被告鍾采芝、陳琬蓁、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等人因一時貪欲,致罹刑章,且事後已設法將所得款項返還各被害人,有和解書在卷可參,情輕法重,堪予憫恕,雖宣告法定最低本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蘇王佑、張家倫、高慶遠、林承豪、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等人,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得財富,竟運用智慧於不當之途,而被告蘇王佑、張家倫、高慶遠等人犯罪時間分別長達二、三年之久,被害金額甚鉅,且被告蘇王佑係擔任各該公司之實質負責人,被告林承豪係擔任贏家公司總經理,被告張家倫、高慶遠、王瀚陽則係擔任鴻準等公司業務主管,被告鍾采芝、陳琬蓁、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則為業務員,分工輕重不一,而被告蘇王佑、林承豪、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知悔改,兼衡各該被告之品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查被告林承豪、陳琬蓁所犯如事實二所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減刑條件,均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末查,被告林承豪、鍾采芝、陳琬蓁、謝東毅、邱珮芸、呂曉彤、張亢齡、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李成功、李振倫、宋潔珉、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等經此教訓,均自當知所勉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均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各諭知緩刑,用啟向上。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張家倫、王豐毅、邱珮芸、朱凱瑞、邱怡禎、李成功、呂曉彤所有,供渠等犯事實三之犯行所用之物,則依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0二號判決所揭示之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係規定『犯人』所有用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按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以觀,上開之物因屬被告張家倫、王豐毅、邱珮芸、朱凱瑞、邱怡禎、李成功、呂曉彤與被告蘇王佑、張亢齡、鍾采芝、李振倫、宋潔珉、王瀚陽、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劍芬、鍾愛真、高慶遠、謝東毅、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李品勳共犯上開之罪所用之工具,自亦屬被告蘇王佑等人所有用供其犯罪所用之犯罪工具,本院認上開扣案之物均不宜發還被告蘇王佑等人繼續持有,有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廖振弘於九十三年一月間成立瑞銀公司、荷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一0一號一樓,下稱荷銀投顧公司;後改稱利達公司),被告蘇王佑及林承豪於九十三年三月間合資設立贏家公司,被告林承豪、廖振弘分為贏家投顧公司之總經理及董事長特別助理,被告廖振弘則為瑞銀公司、利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承豪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商業務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行紀、居間及買賣業務,且買賣股票不得虛偽、詐欺等方法為之,竟自九十三年間起,僱用被告高慶遠,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鍾采芝、王瀚陽、陳琬蓁以瑞銀公司、利達公司名義撥打電話及寄送文宣等方式,而以每股五十元至八十元不等之價格,向不特定人推銷麒泰公司、聯天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誆稱將以集體買回方式,使投資人從中賺取差價,嗣投資人依鍾采芝等人指示,以刷卡方式或將股款匯至不知情之蘇王佑配偶簡蕙雯之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後則避不見面,麒泰公司及聯天公司亦旋即停止營業,廖振弘明知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詎竟以贏家公司或利達公司之名義撥打電話及寄送文宣,招攬不特定投資人購買上開麒泰公司及聯天公司股票,並投資期貨操作,有興趣投資者,需將入會費十六萬八千元及投資期貨保證金每口二萬元,匯至廖振弘設於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期貨公司)之0000000號帳戶,及林承豪設於國 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惟匯至廖振弘上開統一期貨公司帳戶款項,除部分轉匯至黃維棻設於統一期貨公司之0000000號帳戶從事期貨 交易外,大部分款項則轉匯至廖振弘設於國泰世華銀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而匯至林承豪上開帳戶款項 ,則轉匯至贏家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0000 0000000號帳戶,均未實際從事期貨操作,僅以簡訊 向客戶訛稱所投資之金額已全數虧損,致郭學昌等人受有損失,因認被告林承豪、高慶遠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取財罪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罪嫌,及被告廖振弘涉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第五款之罪嫌等語。 ㈡被告廖振弘為被告蘇王佑特別助理,竟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夥同鴻準等公司之主要幹部被告張家倫、王瀚陽、高慶遠三人,由渠等三人在鴻準等公司內部分別運作閻羅星、星聯星、遠雄星等三個業務組,所下轄業務人員包括:閻羅星組成人員被告張亢齡、鍾采芝、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邱珮芸、李成功、吳玉麟(另為不起訴處分)、李振倫及宋潔珉,星聯星組成員被告陳瑾樺、王雅嵐、柯曉君(另為不起訴處分)、曾惠玲、陳證棋均)、莊劍芬、鍾愛真,遠雄星組成員被告謝東毅、劉佳宜、鄭雅文、洪曉茹、鍾瑩蒨(另為不起訴處分)、王碧慧(另為不起訴處分)、李品勳、孫誓承、何玟靜、鄭淑娟(另為不起訴處分)、陳琬蓁(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被告廖振弘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竟自九十四年間起至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止,由被告蘇王佑、張家倫、王瀚陽、高慶遠等詐騙集團核心分子設計犯罪模式及人員組織訓練運作,由上述被告張亢齡等業務人員均以化名撥打電話或相約見面等方式,以保證獲利之不實言論,誘騙蕭志松等客戶簽約購買「贏家電子書」、「反敗為勝」、「富貴逼人」、「巧奪天工」、「鬼斧神工」、「理財聖經」等股市call訊專案會員服務,並強力推銷以「買call訊附贈股票」之方式,實質從事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買賣,致蕭志松等客戶因而匯款數十萬至上百萬不等之款項至有限責任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松山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之鴻準公司帳戶內,或以 信用卡刷付中華商業銀行之特約商店「鴻濰企業有限公司」,所收款項經呂曉彤計算扣除業務人員佣金、費用後,定期提領轉存入蘇王佑之銀行帳戶。嗣經蕭志松等客戶事後詢問鴻準等公司業務人員有關前揭未上市公司之上市或上櫃時間及要求買回時,張亢齡等業務人員均避不見面,且前往鴻準公司(或聯陽公司、公信公司)之營業地址查訪時,發現皆已人去樓空,經洽詢時代、華葆等生技公司人員時,發覺該等公司並無推動上市、上櫃計畫,亦無前揭業務員推銷時之價值,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廖振弘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林承豪、高慶遠及廖振弘涉犯上開貳之一之㈠部分罪嫌,無非以被告林承豪、廖振弘、高慶遠之供述、被告鍾采芝、王瀚陽及陳琬蓁之證述、告訴人郭學昌、林翊達、彭啟人之指述、證人蘇文發、謝文男、江俊仁、林靜儀、林佩儀、張惠如、賈謹伊、吳尚倫、許文泰、王維麟、李政峰、康維元、陳文和、翁榮聰、黃維棻及如附表五所示之證據資為論據;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廖振弘涉犯上開貳之一之㈡部分罪嫌,無非以如附表四備註欄及附表六、七所示之證據資為論據。 四、被告林承豪部分: ㈠被告林承豪固承認其有擔任贏家公司之總經理之情,惟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我在贏家公司只負責期貨部分,被告蘇王佑負責證券部分,我不清楚證券那部分的情形等語。 ㈡經查,被告林承豪並未在利達公司任職乙節,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瀚陽、陳琬蓁、鍾采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被告林承豪在贏家公司任職期間係負責期貨部分之情,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蘇王佑證述明確,又證人王瀚陽亦證稱:被告林承豪在贏家公司任職期間,並無指示及參與販賣未上市(櫃)股票等語,證人鍾采芝則證稱:贏家公司每日均有舉辦早會及夕會,每兩週會舉辦一次週會,會議中會討論贏家公司所從事之全部業務情形,但是從未見過被告林承豪主持該等會議,我在利達公司任職時,沒有聽過被告林承豪,是在贏家公司任職期間,才知道被告林承豪要配合期貨的部分,有客戶要作期貨時,再打電話轉介給被告林承豪等語屬實。另由公訴人所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被害人並無證述贏家公司之業務員有販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行為,亦均無指認被告林承豪有販賣未上市(櫃)股票之行為。足見被告林承豪所為上開辯解,應非虛妄,尚堪採信,從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林承豪有何詐欺取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林承豪有何詐欺取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爰就此部分對被告林承豪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廖振弘部分: ㈠被告廖振弘固承認其為利達公司之負責人及贏家公司、鴻準等公司之總務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辯稱:其未參與贏家公司及鴻準等公司之業務,並無接觸期貨及推銷專案會員等語。 ㈡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部分: 被告廖振弘於贏家公司擔任總務、行政等工作,並未參與推銷一六八專案,亦無代客操作期貨,並無接觸過期貨方面之業務之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瀚陽、陳琬蓁、林承豪、鍾采芝、蘇王佑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而被告廖振弘係將其所有統一期貨公司第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銀 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出借予被告蘇王佑 使用,惟其並不知被告蘇王佑將上開二帳戶復轉借予被告林承豪,以及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入款項等情,為被告蘇王佑及林承豪結證屬實,故尚難以被告廖振弘有出借上開二帳戶之情,遽爾推認被告廖振弘有何違反期貨交易法之行為。 ㈢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 被告廖振弘於鴻準等公司擔任總務,負責送修影印機、修理電話、電燈等事務,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蘇王佑、張家倫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證人張家倫證稱:我看到被告蘇王佑叫被告廖振弘作一些跑腿的工作,像是公司辦公設備、文具的更換,並沒有看到被告廖振弘執行業務方面的事情等語屬實,證人即共同被告張亢齡證稱:被告廖振弘會負責更換公司壞掉的電燈,或是買一些吃的、喝的等語,證人即共同被告鍾采芝證稱:被告廖振弘在公司都是做一些雜事、總務的工作等語,且公訴人所舉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均無指認被告廖振弘有推銷專案會員之行為,從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廖振弘有此部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行為,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廖振弘無罪之諭知。 六、被告高慶遠部分: 被告高慶遠並未在利達公司任職乙節,業據證人王瀚陽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而被告高慶遠於贏家公司任職時,只有推銷專案會員,並無推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謝東毅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且依公訴人所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被害人均無指認被告高慶遠有販賣未上市(櫃)股票之行為,從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高慶遠有此部分詐欺取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應就此部分為被告高慶遠無罪之諭知。 肆、免訴部分-即被告廖振弘、王瀚陽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一、公訴意旨亦認被告廖振弘、王瀚陽就事實二、三部分,與其餘被告有詐欺取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而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固亦均應適用,但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惟若在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能及,是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而所謂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並不限於第二審判決,其未經上訴於二審法院之第一審判決,亦屬相同,最高法院著有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判例、八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二五九號判決、八十二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廖振弘係利達公司負責人;被告王瀚陽為該公司之經理,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明知利達公司未經證期局核准經營證券業務,竟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初起,共同經營有價證券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買賣之居間、代理業務,其方式為:廖振弘先向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承銷「吳雅玲」所持有之聯天公司股票後,再推由化名為「王崇智」之王瀚陽授課指導與其有上開犯意聯絡之萬玟秀等業務員對外詐騙之說詞,訛稱:「每股五十三元,一次購買五張(即五千股)可獲無償配股一張,聯天公司現正由亞東證券及永昌證券輔導上櫃業務,未來券商更會高價贖回持股,且九十四年一、二月間即有三個明確的賣點,前景極為看好…」等內容;萬玟秀受訓後,為賺取高額佣金,未就聯天公司之營運狀況及利達公司有無合法執照等事項進行查證,即化名為「萬雨樹」,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初,先撥打李家宏之行動電話,推銷前開股票,並寄送聯天公司說明書等資料供其參考;復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某時許,在臺北市○○○路與羅斯福路口之「星巴克咖啡廳」,邀李家宏當面商談,並推由王瀚陽及萬玟秀二人,共同向李家宏詐稱前開內容,使李家宏因此陷於錯誤,當場認購聯天公司股票二張,並交付定金一萬零六百元予萬玟秀;嗣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某時許,再推由萬玟秀與「陳蕙珺」二人,共同前往位於臺北市○○○路○段一二九號「中國石油公司」診療室內,向李家宏收取上開買賣之尾款九萬五千四百元,「陳蕙珺」更佯裝責怪萬玟秀應一次販賣五張始符合公司規定;萬玟秀復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致電李家宏,詐稱:一次購買五張便可獲無償配股一張,且二月間即可出脫持股云云,李家宏因此陷於錯誤,而再購買五張聯天公司股票,並於翌日(即五日)某時許,在國泰世華銀行南門分行操作櫃員機,匯款十五萬九千元至萬玟秀指定之帳戶;萬玟秀復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致電李家宏,再詐稱聯天公司股票前景看好,其又爭取到五張配額,過完年後即有明確賣點可出脫持股云云,李家宏又因此陷於錯誤,再購買五張聯天公司股票,並於二日後再度前往國泰世華銀行南門分行匯款二十六萬五千元至萬玟秀指定之帳戶內;萬玟秀繼於九十四年一月中旬某日,再次致電李家宏,詐稱:「聯天公司現由永昌證券及亞東證券輔導上櫃,九十四年二月間將在新竹老爺酒店召開股東會,會議中將有收購股票之動作,但入場條件係持有三十張股票之貴賓戶,機會難得」等內容,鼓吹李家宏應再繼續購買以湊足三十張股票之數目,李家宏復因此再度陷於錯誤而允諾購買,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二十四日分別匯款七十九萬五千元、二十六萬五千元至萬玟秀指定之黃維棻帳戶內。總計李家宏共遭詐騙購買三十張聯天公司股票,金額總計一百五十九萬元,因認被告廖振弘、王瀚陽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罪嫌,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二五四號及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二八四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二六0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九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等情,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廖振弘、王瀚陽於本件被訴自九十三年間起至九十六年五月間,職於利達公司及鴻準等公司時期,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並以詐欺之方法販賣麒泰公司、聯天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行為,與上開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二六0號之確定判決案件,所涉犯之犯罪情節相同,同樣屬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以虛偽、詐欺之方式買賣有價證券及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犯行,既謂業務,立法者預設其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之性質,乃集合犯,為包括一罪,雖被告廖振弘、王瀚陽所銷售之股票名稱與銷售對象與前案均不同,但其行為種類相同,仍屬於前案集合犯犯行之一部分,二者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又本件公訴意旨所指犯行發生時間在前案判決日即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之前,揆諸上開決議說明,被告廖振弘、王瀚陽涉犯詐欺取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犯行,自應為前案既判力所及,故被告廖振弘、王瀚陽詐欺取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伍、退併辦部分: ㈠臺北地檢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0八九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以被告王瀚陽係瑞銀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銀公司)之業務員,其與瑞銀公司之員工即姓名、年籍不詳、化名「吳元如」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渠等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證券商業務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或行紀、居間及買賣業務,且買賣股票不得以虛偽、詐欺之方法為之,竟於九十三年間,向魏汶玫推銷未上市、上櫃,且自九十二年間起即無進、銷貨之麒泰公司之股票,佯稱麒泰公司前景看好,獲利可期云云,使魏汶玫陷入錯誤,信以為真,陸續付款購買該公司股票計達二萬股,金額共計七十七萬元,嗣魏汶玫發現麒泰公司設立登記已遭廢止,始知受騙;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九七、二0一八九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則以被告廖振弘擔任被告蘇王佑之特別助理,被告王瀚陽在鴻準等公司內運作星聯星業務組,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證券商業務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或行紀、居間及買賣業務,且買賣股票不得以虛偽、詐欺之方法為之,竟自九十四年間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止,由王瀚陽等詐騙集團核心分子設計犯罪模式及人員組織訓練運作,強力推銷客戶買入未上市、上櫃之時代生技公司、華葆生技公司股票,並向客戶佯稱時代、華葆等生技公司即將於一至二個月不等之時間內會上市或上櫃,屆時將有法人會大量收購,每股至少有二十元以上之獲利,且鴻準等公司亦保證會以更高價買回,致如蕭志松等客戶陷於錯誤,因而匯款數十萬至上百萬不等之款項至有限責任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松山分社帳號0000000000 000號、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號之鴻準公司帳戶內,或以信用卡刷付中華商業銀行 之特約商店「鴻濰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地檢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九0、九一八一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以被告林承豪、廖振弘為贏家公司之總經理及董事長特別助理,為瑞銀公司、利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商業務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行紀、居間及買賣業務,且買賣股票不得虛偽、詐欺等方法為之,竟自九十三年間起,僱用被告王瀚陽,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瀚陽以瑞銀公司、利達公司名義撥打電話及寄送文宣等方式,而以每股五十元至八十元不等之價格,向告訴人陳定邦、邱清輝推銷麒泰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誆稱將以集體買回方式,使投資人從中賺取差價,嗣告訴人依鍾采芝等人指示,以刷卡方式或將股款匯至不知情之蘇王佑配偶簡蕙雯之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 00000號帳戶後則避不見面,麒泰公司及聯天公司亦旋 即停止營業;臺北地檢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九0、一0七一八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以被告廖振弘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商業務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行紀、居間及買賣業務,且買賣股票不得虛偽、詐欺等方法為之,竟自九十三年間起,僱用被告王瀚陽,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業務員鍾采芝等人以瑞銀公司或利達公司名義,用撥打電話及寄送文宣等方式,向如朱文君、林志紘、甘宜弘、林瑞堂、沈子琦、張榮達、王志誠、黃宙賈、邱珈霖等人推銷麒泰公司、聯天公司、時代生技公司、數碼細胞有限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誆稱該等公司將以集體買回、配股等方式,使朱文君等人得從中賺取巨額獲利差價,使朱文君等人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上開未上市公司股票。嗣依鍾采芝等人指示,以刷卡或將股款匯至指定帳戶之方式支付購買款項後,即避不見面,而麒泰公司及聯天公司亦旋即停止營業。朱文君等人始知受騙,共計詐得一千零八十六萬九千元;因認被告林承豪、廖振弘、王瀚陽涉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款,依第一百七十五條論處,並以此部分經核與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案件具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前段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移送併辦等語。惟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其就起訴書所未記載之事實而得予以審判者,以起訴效力所及之事實為限,必以已起訴及未經起訴書所載之事實均成立犯罪,兩者復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單一性不可分關係者,始得為之。又法院對已起訴部分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未起訴部分既無所附麗,自不得加以判決,否則即有訴外裁判之違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自明;而判決有此情形者,自應於理由內加以說明,否則即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五四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起訴部分,業經本院分別就被告林承豪、廖振弘、王瀚陽被訴證券交易法部分判處無罪及免訴,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移送併辦部分與前開起訴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審理,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㈡另臺北地檢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九0、九一八一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亦以:被告蘇王佑、鍾采芝、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由鍾采芝以瑞銀公司、利達公司名義撥打電話及寄送文宣等方式,而以每股五十元至八十元不等之價格,向告訴人邱清輝推銷麒泰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誆稱將以集體買回方式,使投資人從中賺取差價,嗣告訴人依鍾采芝等人指示,以刷卡方式或將股款匯至不知情之蘇王佑配偶簡蕙雯之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則避不見面,麒 泰公司及聯天公司亦旋即停止營業,因認被告蘇王佑、鍾采芝、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此部分亦涉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款,依第一百七十五條論處,並以此部分經核與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案件具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前段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移送併辦等語。惟查,證人邱清輝於本院審理證稱:其有購買麒泰公司股票,但已忘記是哪間公司賣的,不記得推銷股票的人是誰,之所以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是被告蘇王佑的公司營業員,是因為在網路上與其他購買麒泰公司股票的受害者串連一起求償時,才由其他受害者處得知被告蘇王佑的名字等語(本院一五九五號卷㈢第七二至七五頁參照),故由證人邱清輝之證詞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蘇王佑、鍾采芝、陳琬蓁、高慶遠、謝東毅、邱珮芸有此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詐欺取財等犯行,而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何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一罪之關係,故本院自無從審理,是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第五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憲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一:即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五號本案部分 ┌──┬───┬───┬─────────────┬────┬─────┐ │編號│行為人│被害人│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備註(即證│ │ │ │ │ │ │據出處) │ ├──┼───┼───┼─────────────┼────┼─────┤ │ 一 │鍾采芝│郭學昌│瑞銀通司鍾采芝於93年8月間 │㈠違反證│㈠證人郭學│ │ │ │ │,去電向郭學昌佯稱:未上市│券交易法│昌之證述(│ │ │ │ │股票麒泰公司有中華汽車等大│第44條第│臺北市調查│ │ │ │ │股東要收購,前景看好云云,│1項之規 │處卷第78頁│ │ │ │ │旋於同月底與郭學昌在臺北喜│定,依同│) │ │ │ │ │來登飯店碰面,持2004年麒泰│法第175 │㈡委託書影│ │ │ │ │科技公司營運計劃向郭學昌誆│條之罪論│本2份(臺 │ │ │ │ │稱:麒泰公司正由富邦證券輔│處。 │北市調查處│ │ │ │ │導上櫃中,股務部分由金鼎證│㈡違反證│卷第170- │ │ │ │ │券代理云云,致郭學昌不疑有│券交易法│171頁) │ │ │ │ │他,在93年9月,以每股新臺 │第20條第│ │ │ │ │ │幣(下同)60元之價格,陸續│1項之規 │ │ │ │ │ │購買7張麒泰公司之股票(即 │定,依第│ │ │ │ │ │7,000股),以轉帳匯款42萬 │171條第1│ │ │ │ │ │元至國泰世華大安分行戶名黃│項第1款 │ │ │ │ │ │維棻、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罪論處│ │ │ │ │ │。 │。 │ │ ├──┼───┼───┼─────────────┼────┼─────┤ │ 二 │鍾采芝│林翊達│瑞銀公司鍾采芝在93年7月間 │同上 │㈠證人林翊│ │ │ │ │去電林翊達,佯稱:未上市股│ │達之證述(│ │ │ │ │票麒泰公司有中華汽車等大股│ │臺北市調查│ │ │ │ │東要收購,前景看好云云,相│ │處卷第76-7│ │ │ │ │約在臺北京華城百貨碰面,並│ │7頁) │ │ │ │ │持2004年麒泰公司營運計劃向│ │㈡委託書影│ │ │ │ │林翊達誆稱:麒泰公司正由富│ │本二份:臺│ │ │ │ │邦證券輔導上櫃中,股務部分│ │北市調查處│ │ │ │ │由金鼎證券代理云云,致林翊│ │卷,第172-│ │ │ │ │達不疑有他,乃在93年7月底 │ │173頁 │ │ │ │ │,以每股60元之價格,陸續購│ │㈢麒泰公司│ │ │ │ │買5,000股,合計支付30萬元 │ │股票影本一│ │ │ │ │。 │ │紙:臺北市│ │ │ │ │ │ │調查處卷,│ │ │ │ │ │ │第186頁 │ ├──┼───┼───┼─────────────┼────┼─────┤ │ 三 │邱珮芸│彭啟人│94年12月間,贏家公司業務員│㈠違反期│㈠證人彭啟│ │ │鍾采芝│ │邱珮芸先去電向彭啟人介紹一│貨交易法│人之證述(│ │ │ │ │些股票及期貨資訊,於同年12│第82條第│臺灣臺北地│ │ │ │ │月25日,邱珮芸偕同鍾采芝與│1項之規 │方法院檢察│ │ │ │ │彭啟人見面推銷該公司之會員│定,依同│署【下稱北│ │ │ │ │,表示該公司每天均會傳簡訊│法第112 │檢】94偵 │ │ │ │ │及電子郵件分析上市、上櫃股│條第5款 │18893第61-│ │ │ │ │市及台指期行情,獲利可期,│之罪論處│62頁、第 │ │ │ │ │每年之會費為168,000元,並 │。 │126 -127 │ │ │ │ │保證4個月獲利180,000元云云│ │頁) │ │ │ │ │,彭啟人乃於94年12月28日以│ │㈡契約書(│ │ │ │ │其所有之富邦銀行信用卡刷卡│ │贏家電子書│ │ │ │ │繳付5,000元訂金,94 年12月│ │-巧奪天工 │ │ │ │ │29日,彭啟人與邱珮芸簽定贏│ │專案)影本│ │ │ │ │家電子書--巧奪天工專案契約│ │2紙(北檢 │ │ │ │ │,總金額為168,000元,內容 │ │94 他7220 │ │ │ │ │包括該公司每天均會傳簡訊及│ │卷第76-77 │ │ │ │ │電子郵件分析上市、上櫃股市│ │頁、北檢94│ │ │ │ │及台指期行情,另有專人電話│ │偵18893卷 │ │ │ │ │服務,此外會加贈中國開運古│ │第128-129 │ │ │ │ │文物(富貴滿盈)、四方丰巢│ │頁) │ │ │ │ │室內設計費1次免費及贏家電 │ │㈢委任契約│ │ │ │ │子書等,當天彭啟人即以上開│ │書影本1紙 │ │ │ │ │信用卡刷卡繳付163,000元尾 │ │(鬼斧神工│ │ │ │ │款,另加4,200 元之手續費,│ │專案)(北│ │ │ │ │共付款172,200元。 │ │檢94偵1889│ │ │ │ │ │ │3卷第64頁 │ │ │ │ │ │ │) │ ├──┼───┼───┼─────────────┼────┼─────┤ │ 四 │鍾采芝│蘇文發│93年7月間起,瑞銀公司業務 │㈠違反證│㈠證人蘇文│ │ │ │ │員鍾采芝去電蘇文發推銷麒泰│券交易法│發之證述(│ │ │ │ │公司股票,佯稱:麒泰公司在│第44條第│臺北市調查│ │ │ │ │瑞銀創投的輔導下,將在半年│1項之規 │處卷第10- │ │ │ │ │後上興櫃買賣,到時候每股的│定,依同│11頁) │ │ │ │ │單價會在80至100元之間,非 │法第175 │㈡麒泰公司│ │ │ │ │常值得投資購買該公司股票云│條之罪論│股票影本6 │ │ │ │ │云,並寄送麒泰公司「2004年│處; │紙(臺北市│ │ │ │ │營運計劃(股東常會專用)」│㈡違反證│調查處卷第│ │ │ │ │及工商時報等報章雜誌有關麒│券交易法│12-17頁) │ │ │ │ │泰公司營運利多的報導,致蘇│第20條第│㈢財政部臺│ │ │ │ │文發陷於錯誤,在93年8月2日│1項之規 │北市國稅局│ │ │ │ │以每股60元,向鍾采芝購買麒│定,依同│證券交易稅│ │ │ │ │泰公司股票3張,依鍾采芝之 │法第171 │一般代徵稅│ │ │ │ │指示,先後匯款18,000元及 │條第1項 │額繳款書影│ │ │ │ │100,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大 │第1款之 │本2紙(臺 │ │ │ │ │安分行黃維棻第000-000000 │論處。 │北市調查處│ │ │ │ │0000000000號帳戶,餘款 │ │卷第18頁)│ │ │ │ │62,000元則在臺北忠孝東路明│ │㈣華南商業│ │ │ │ │曜百貨公司的提款機前以現金│ │銀行自動存│ │ │ │ │方式交給鍾采芝,同時收受股│ │提款機交易│ │ │ │ │票。 │ │明細表影本│ │ │ │ │ │ │2紙(臺北 │ │ │ │ │ │ │市調查處卷│ │ │ │ │ │ │第18頁反面│ │ │ │ │ │ │) │ │ │ │ │ │ │㈤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存│ │ │ │ │ │ │款憑條存根│ │ │ │ │ │ │聯影本1紙 │ │ │ │ │ │ │(臺北市調│ │ │ │ │ │ │查處卷第19│ │ │ │ │ │ │頁) │ │ │ │ │ │ │㈥委託書影│ │ │ │ │ │ │本1紙(臺 │ │ │ │ │ │ │北市調查處│ │ │ │ │ │ │卷第19頁反│ │ │ │ │ │ │面) │ │ │ │ │ │ │㈦瑞銀公司│ │ │ │ │ │ │鍾嘉蔚名片│ │ │ │ │ │ │1紙(臺北 │ │ │ │ │ │ │市調查處卷│ │ │ │ │ │ │第26頁反面│ │ │ │ │ │ │) │ ├──┼───┼───┼─────────────┼────┼─────┤ │ 五 │鍾采芝│謝文男│93年11月間,鍾采芝去電謝文│㈠違反證│㈠證人謝文│ │ │ │ │男,表示其為利達公司業務人│券交易法│男之證述(│ │ │ │ │員,佯稱:聯天公司獲利佳,│第44條第│臺北市調查│ │ │ │ │若謝文男有興趣購買,待過戶│1項之規 │處卷第79 │ │ │ │ │後,可再幫忙轉售予其他投資│定,依同│-81 頁) │ │ │ │ │人,其可賺取中間差價,惟一│法第175 │㈡互廷實業│ │ │ │ │次必須購足5,000股(5張)云│條之罪論│社簽帳單(│ │ │ │ │云,其後復相約於93年12月28│處; │刷卡簽單)│ │ │ │ │日見面,鍾采芝誆稱:機會難│㈡違反證│影本3紙( │ │ │ │ │得,要好好把握,聯天公司股│券交易法│臺北市調查│ │ │ │ │票每股為53元,所以1張 │第20條第│處卷第166 │ │ │ │ │53,000元,只要購買過戶,即│1項之規 │頁) │ │ │ │ │可在94年1月13日前將股票轉 │定,依同│㈢委託書影│ │ │ │ │售獲利云云,致謝文男信以為│法第171 │本1份(臺 │ │ │ │ │真,即向鍾采芝購買5張聯天 │條第1項 │北市調查處│ │ │ │ │公司股票,謝文男於93年12月│第1款之 │卷第169頁 │ │ │ │ │28日先刷卡26,500元作訂金,│罪論處。│) │ │ │ │ │同年月31日又分別刷卡 │ │㈣聯天衛星│ │ │ │ │120,000元及125,125元,共支│ │電信股份有│ │ │ │ │付271,625 元(含0.025%刷 │ │限公司股票│ │ │ │ │卡手續費)。同日鍾采芝即將│ │影本2紙( │ │ │ │ │5張聯天公司股票送至的謝文 │ │臺北市調查│ │ │ │ │男之住所。謝文男要求鍾采芝│ │處卷第182-│ │ │ │ │依約轉售,惟鍾采芝以各種理│ │183頁) │ │ │ │ │由拖延,後來又表示利達公司│ │㈤財政部臺│ │ │ │ │開會決定,必須要有20張股票│ │北市國稅局│ │ │ │ │方能替客戶轉售圖利,又要求│ │證券交易稅│ │ │ │ │謝文男加碼買進,復訛稱:聯│ │一般代徵稅│ │ │ │ │天公司94年1月間將無償配股 │ │額繳款書影│ │ │ │ │,每5,000股(5張)無償配發│ │本2紙(94 │ │ │ │ │2,000股(2 張)故要求謝文 │ │警聲搜1097│ │ │ │ │男再加碼5,000股(5張),其│ │卷第41頁)│ │ │ │ │會出資用謝文男的名義購買 │ │㈥臺灣土地│ │ │ │ │5,000股(5 張),屆時即有 │ │銀行入戶電│ │ │ │ │15,000股(15 張),聯天公 │ │匯申請書(│ │ │ │ │司即會無償配發6,000股(6張│ │代收入傳票│ │ │ │ │),屆時謝文男僅留1,000股 │ │)匯款人收│ │ │ │ │(1張),其餘20 張可一次轉│ │執聯影本一│ │ │ │ │售云云,謝文男不疑有他,於│ │紙(94警聲│ │ │ │ │94年1月7日,又向鍾采芝購買│ │搜1097卷第│ │ │ │ │5張聯天公司股票,並將股款 │ │43頁) │ │ │ │ │265,000元依鍾采芝之指示匯 │ │ │ │ │ │ │至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簡蕙│ │ │ │ │ │ │雯第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 │ │,當日鍾采芝即將5 張聯天公│ │ │ │ │ │ │司股票交付予謝文男。 │ │ │ ├──┼───┼───┼─────────────┼────┼─────┤ │ 六 │邱珮芸│江俊仁│94年10月間,贏家公司業務員│㈠違反期│㈠證人江俊│ │ │鍾采芝│ │邱佩芸先去電江俊仁介紹股票│貨交易法│仁之證述(│ │ │ │ │及期貨資訊,並約於同年10月│第82條第│北檢94偵18│ │ │ │ │31日見面商談,該日邱佩芸偕│1項之規 │893卷第58-│ │ │ │ │同該公司理財部襄理鍾采芝與│定,依同│59頁) │ │ │ │ │江俊仁見面,推銷該公司之會│法第112 │ │ │ │ │ │員,表示該公司每天均會傳簡│條第5款 │ │ │ │ │ │訊及電子郵件分析上市、上櫃│之罪論處│ │ │ │ │ │股市及台指期行情,獲利可期│。 │ │ │ │ │ │,每半年之會費為136,000元 │ │ │ │ │ │ │云云,邱俊仁當場即以其所有│ │ │ │ │ │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中國信│ │ │ │ │ │ │託商業銀行之2張信用卡,刷 │ │ │ │ │ │ │卡支付139,400元,加入該公 │ │ │ │ │ │ │司會員。 │ │ │ ├──┼───┼───┼─────────────┼────┼─────┤ │ 七 │陳琬蓁│林靜儀│㈠94年2月間,利達公司業務 │㈠違反證│㈠證人林靜│ │ │王瀚陽│ │ 員陳琬蓁去電及寄發文宣資│券交易法│儀之證述(│ │ │ │ │ 料予林靜儀,推銷利達公司│第44條第│臺北市調查│ │ │ │ │ 販售之聯天公司股票,佯稱│1項之規 │處卷第96 │ │ │ │ │ :聯天公司目前每股為53元│定,依同│-97頁、北 │ │ │ │ │ ,只要購買1張,即會無償 │法第175 │檢94他7220│ │ │ │ │ 配發200股,94年6月時,只│條之罪論│卷第26-28 │ │ │ │ │ 要再交付10,000元,即可再│處; │頁、本院15│ │ │ │ │ 無償獲得1,000股,屆時將 │㈡違反證│95號卷㈡第│ │ │ │ │ 有2,200股聯天公司股票, │券交易法│211-220頁 │ │ │ │ │ 並會負責買回再出售,林靜│第20條第│) │ │ │ │ │ 儀可從中獲利云云,致林靜│1項之規 │㈡委託書影│ │ │ │ │ 儀信以為真,於94年2月間 │定,依同│本1份(臺 │ │ │ │ │ ,向陳琬蓁購買1張聯天公 │法第171 │北市調查處│ │ │ │ │ 司股票。陳琬蓁於94年2月 │條第1項 │卷第175頁 │ │ │ │ │ 23日偕該公司研究員王瀚陽│第1款之 │) │ │ │ │ │ 至林靜儀住所收取1成股款 │罪論處;│㈢聯天衛星│ │ │ │ │ 5,300元,隔日林靜儀前往 │ │電信股份有│ │ │ │ │ 臺北捷運國父紀念館站將餘│ │限公司股票│ │ │ │ │ 款47,700元交付予陳琬蓁,│ │影本1紙( │ │ │ │ │ 陳琬蓁即交付林靜儀證交稅│ │臺北市調查│ │ │ │ │ 收據、委託書及聯天公司股│ │處卷第176 │ │ │ │ │ 票正本。 │ │頁) │ │ │ │林靜儀│㈡陳琬蓁復表示其已從利達公│㈢違反期│㈣證人林佩│ │ │ │林佩儀│ 司調至贏家公司服務,利達│貨交易法│儀之證述(│ │ │ │ │ 公司負責販售未上市、未上│第56條第│北檢94他72│ │ │ │ │ 櫃公司股票業務,贏家公司│1項、第 │20卷第26- │ │ │ │ │ 負責從事期貨操作,而且期│82 條第1│28頁、94偵│ │ │ │ │ 貨操作獲利高,值得投資,│項之規定│18893卷第 │ │ │ │ │ 又向林靜儀招攬參加贏家公│,依同法│124-125頁 │ │ │ │ │ 司會員,從事期貨操作,其│第112條 │、94偵1889│ │ │ │ │ 表示,只要參加贏家公司之│第3款、 │3卷第160- │ │ │ │ │ 「168專案」,每年只交付 │第5款之 │164頁及本 │ │ │ │ │ 168,000元會費,每月即可 │罪論處。│院1595號卷│ │ │ │ │ 獲利50,000元,若獲利未達│ │㈡第220-22│ │ │ │ │ 50,000元水準,會期即可無│ │6頁) │ │ │ │ │ 償往後延1個月云云,除了 │ │㈤贏家公司│ │ │ │ │ 168,000元之會費外,因操 │ │專案優惠服│ │ │ │ │ 作1口之操作費為20,000元 │ │務申請書影│ │ │ │ │ ,但陳琬蓁表示20,000元不│ │本1紙(鬼 │ │ │ │ │ 好操作,建議林靜儀給付 │ │斧神工專案│ │ │ │ │ 50,000元之操作費,另陳琬│ │)(北檢94│ │ │ │ │ 蓁出示該公司93年11月、12│ │他7220卷第│ │ │ │ │ 月及94年1月之操作績效表 │ │29頁) │ │ │ │ │ ,表示該表下方之「一般會│ │㈥2005年2 │ │ │ │ │ 員獲利」及「168會員獲利 │ │月至5月操 │ │ │ │ │ 」即為該公司為客戶賺取 │ │作績效表影│ │ │ │ │ 之金額,嗣於94年3月間, │ │本6紙(北 │ │ │ │ │ 由林靜儀胞姐林佩儀在臺北│ │檢94他7220│ │ │ │ │ 捷運忠孝新生站交付入會費│ │卷第30-35 │ │ │ │ │ 168,000元及操作費50,000 │ │頁) │ │ │ │ │ 元(共計218,000元)予陳 │ │ │ │ │ │ │ 琬蓁。 │ │ │ ├──┼───┼───┼─────────────┼────┼─────┤ │ 八 │王瀚陽│吳尚倫│贏家公司業務員吳芯妤在94年│㈠違反期│㈠證人吳尚│ │ │吳芯妤│ │3月間,去電吳尚倫,表示贏 │貨交易法│倫之證述(│ │ │ │ │家公司係合法成立之公司,該│第56條第│臺北市調查│ │ │ │ │公司是代客期貨操作,操作績│1項、第 │處卷第100-│ │ │ │ │效良好,值得投資云云,故吳│82 條第1│101頁) │ │ │ │ │尚倫乃於94年7月間,加入該 │項之規定│ │ │ │ │ │公司之「168專案」,入會費 │,依同法│ │ │ │ │ │168,000元,於94年7月12日,│第112條 │ │ │ │ │ │分別以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第3款、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慶豐銀│第5款之 │ │ │ │ │ │行信用卡刷卡45,000元、 │罪論處。│ │ │ │ │ │35,000元及92,200元,共計 │ │ │ │ │ │ │172,200元(即入會費 │ │ │ │ │ │ │168,000元,及刷卡手續費 │ │ │ │ │ │ │4,200元),另吳芯妤表示, │ │ │ │ │ │ │168,000元僅是入會費,若要 │ │ │ │ │ │ │贏家公司代為期貨操作,尚須│ │ │ │ │ │ │再繳交保證金,每口為20,000│ │ │ │ │ │ │元,而20,000元保證金,一旦│ │ │ │ │ │ │發生虧損,須另補足20,000元│ │ │ │ │ │ │,方能繼續操作,故吳芯妤之│ │ │ │ │ │ │主管王瀚陽向吳尚倫表示繳交│ │ │ │ │ │ │30,000元方便操作,吳尚倫即│ │ │ │ │ │ │依其指示,於94年8月3日匯款│ │ │ │ │ │ │30,000元保證金匯至該公司指│ │ │ │ │ │ │定之林承豪設於國泰世華商業│ │ │ │ │ │ │銀行帳戶,由贏家公司代客操│ │ │ │ │ │ │作期貨。 │ │ │ ├──┼───┼───┼─────────────┼────┼─────┤ │ 九 │鍾采芝│李政峰│93年12月間,利達公司業務員│㈠違反證│㈠證人李政│ │ │ │ │去電李政峰,表示該公司在販│券交易法│峰之證述(│ │ │ │ │售聯天公司股票,並表示該公│第44條第│臺北市調查│ │ │ │ │司獲利佳,值得投資,若有興│1項之規 │處卷第82- │ │ │ │ │趣購買,待過戶後,可再幫忙│定,依第│84頁) │ │ │ │ │轉售給其他投資人,即可賺取│175條之 │㈡李政峰指│ │ │ │ │中間差價,惟須1次購足5,000│罪論處;│認鍾采芝之│ │ │ │ │股(5張)云云。鍾采芝並向 │㈡違反證│照片(臺北│ │ │ │ │李政峰誆稱:機會難得,要好│券交易法│市調查處卷│ │ │ │ │好把握,聯天公司股票每股為│第20條第│第85頁) │ │ │ │ │53元,所以1張(1,000股)為│1項之規 │㈢委託書影│ │ │ │ │53,000元,只要購買過戶,即│定,依第│本1份(臺 │ │ │ │ │可在94年1月13日前將股票轉 │171條第1│北市調查處│ │ │ │ │售獲利云云,致李政峰信以為│項第1款 │卷第174頁 │ │ │ │ │真,於93年12月底某日,購買│之罪論處│) │ │ │ │ │5張聯天公司股票,以刷卡方 │。 │㈣聯天公司│ │ │ │ │式給付股款,共刷卡給付 │ │股票影本2 │ │ │ │ │271,625元(股款265,000元,│ │紙(臺北市│ │ │ │ │及0.025%刷卡手續費)。 │ │調查處卷第│ │ │ │ │ │ │180- 181 │ │ │ │ │ │ │頁) │ ├──┼───┼───┼─────────────┼────┼─────┤ │ 十 │王瀚陽│陳文和│㈠93年10月間,真實姓名、年│㈠違反證│㈠證人陳文│ │ │真實姓│ │ 籍不詳、化名李美玲之成年│券交易法│和之證述(│ │ │名、年│ │ 女子去電陳文和,表示該公│第44條第│台北市調查│ │ │籍不詳│ │ 司係販售未上市、上櫃公司│1項之規 │處卷第88 │ │ │、化名│ │ 股票,目前正販售麒泰公司│定,依同│-90頁、本 │ │ │李美玲│ │ 股票,並表示該公司獲利佳│法第175 │院卷㈡第 │ │ │之成年│ │ ,值得投資云云。數日後李│條之罪論│234-243頁 │ │ │女子 │ │ 美玲交付麒泰公司文宣資料│處; │) │ │ │ │ │ 予陳文和,佯稱:麒泰公司│㈡違反證│㈡聯天公司│ │ │ │ │ 將於94年8、9月間將上櫃,│券交易法│股票影本3 │ │ │ │ │ 有相當獲利空間云云,致陳│第20條第│紙(臺北市│ │ │ │ │ 文和信以為真,同意以每股│1項之規 │調查處卷第│ │ │ │ │ 68元價格,購買5張(每張 │定,依第│177- 179 │ │ │ │ │ 1,000股)麒泰公司股票, │171條第1│頁) │ │ │ │ │ 旋持現金340,000元到臺北 │項第1款 │㈢麒泰公司│ │ │ │ │ 市○○路、福港街休閒茶館│之罪論處│股票影本2 │ │ │ │ │ 交付予李美玲;93年10月底│; │紙(臺北市│ │ │ │ │ ,李美玲復誆稱:聯天公司│㈢違反期│調查處卷第│ │ │ │ │ 獲利佳,值得投資云云,致│貨交易法│184-185 頁│ │ │ │ │ 陳文和不疑有他,同意以每│第56條第│) │ │ │ │ │ 股53元購買5張聯天公司股 │1項、第 │㈣利達公司│ │ │ │ │ 票。 │82條第1 │暫收款單據│ │ │ │ │㈡94年2月間,李美玲去電陳 │項之規定│影本1紙( │ │ │ │ │ 文和,表示她現在於贏家公│,依第 │94警聲搜 │ │ │ │ │ 司擔任期貨業務員,該公司│112 條第│1097第117 │ │ │ │ │ 是該集團負責處理期貨投資│3款、第5│頁) │ │ │ │ │ 之公司,現在推出168專案 │款之罪論│㈤財政部臺│ │ │ │ │ ,只要20,000元保證金及 │處。 │北市國稅局│ │ │ │ │ 168,000元之契約金,即可 │ │證券交易稅│ │ │ │ │ 保證每個月獲利250點,每 │ │一般代徵稅│ │ │ │ │ 點200元,亦即每個月可獲 │ │額繳款書影│ │ │ │ │ 利50,000元等語,陳文和即│ │本2紙、麒 │ │ │ │ │ 於94年3月初與李美玲簽約 │ │泰公司股票│ │ │ │ │ ,並分別於94年3月7日及14│ │影本5紙、 │ │ │ │ │ 日各匯款20,000元至李美玲│ │股票上櫃輔│ │ │ │ │ 指定之統一期貨公司 │ │導契約備忘│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 │ │錄影本1份 │ │ │ │ │ 168,000元之契約金則以現 │ │(本院1595│ │ │ │ │ 金方式給付給李美玲。 │ │號卷㈡第 │ │ │ │ │ │ │245-252頁 │ │ │ │ │ │ │) │ │ │ │ │ │ │㈥合作金庫│ │ │ │ │ │ │銀行存款憑│ │ │ │ │ │ │條影本1紙 │ │ │ │ │ │ │、財政部臺│ │ │ │ │ │ │北市國稅局│ │ │ │ │ │ │證券交易稅│ │ │ │ │ │ │一般代徵稅│ │ │ │ │ │ │額繳款書影│ │ │ │ │ │ │本1紙、麒 │ │ │ │ │ │ │泰科技股份│ │ │ │ │ │ │有限公司股│ │ │ │ │ │ │票影本5紙 │ │ │ │ │ │ │(本院1595│ │ │ │ │ │ │號卷㈡第 │ │ │ │ │ │ │253-258頁 │ │ │ │ │ │ │) │ │ │ │ │ │ │㈦互廷實業│ │ │ │ │ │ │社簽帳單影│ │ │ │ │ │ │本1紙、財 │ │ │ │ │ │ │政部臺北市│ │ │ │ │ │ │國稅局證券│ │ │ │ │ │ │交易稅一般│ │ │ │ │ │ │代徵稅額繳│ │ │ │ │ │ │款書影本2 │ │ │ │ │ │ │紙、聯天公│ │ │ │ │ │ │司股票影本│ │ │ │ │ │ │5紙、聯天 │ │ │ │ │ │ │公司營業說│ │ │ │ │ │ │明1份、剪 │ │ │ │ │ │ │報報導5篇 │ │ │ │ │ │ │(本院1595│ │ │ │ │ │ │號卷㈡第 │ │ │ │ │ │ │259-274頁 │ │ │ │ │ │ │) │ └──┴───┴───┴─────────────┴────┴─────┘ 附表二: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九0、九一八一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 │編號│行為人│被害人│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備註 │ ├──┼───┼───┼─────────────┼────┼─────┤ │ 一 │鍾采芝│沈義源│93年12月2日,利達公司業務 │㈠違反證│㈠證人沈義│ │ │ │ │員鍾采芝去電向沈義源推銷聯│券交易法│源之證述(│ │ │ │ │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當時鍾│第44條第│臺灣板橋地│ │ │ │ │采芝詐稱:聯天公司將於95年│1項之規 │方法院檢察│ │ │ │ │上櫃,是一檔光電系列的高科│定,依同│署【下稱板│ │ │ │ │技產業,很有發展性,公司目│法第175 │檢】97他62│ │ │ │ │前經營狀況很好,且有賺錢云│條之罪論│28卷第71- │ │ │ │ │云,並提供聯天公司效益表記│處; │73、77-78 │ │ │ │ │載93年度EPS3.8元,94年度EP│㈡違反證│頁及本院15│ │ │ │ │S8.2元,公司營運狀況很好,│券交易法│95號卷㈢第│ │ │ │ │投資報酬率之獲利超過10倍,│第20條第│121- 125頁│ │ │ │ │有交通部衛星固定通信業務電│1項之規 │) │ │ │ │ │台執照云云,以此方法,施用│定,依同│㈡聯天衛星│ │ │ │ │詐術,邱泰源不疑有他,就以│法第171 │電信股份有│ │ │ │ │每股53元購買1張聯天公司的 │條第1項 │限公司股票│ │ │ │ │未上市股票,邱泰源即以現金│第1款之 │影本1紙( │ │ │ │ │支付53,000元予鍾采芝,鍾采│罪論處。│板檢97他 │ │ │ │ │芝於一週後郵寄聯天公司股票│ │6228卷第74│ │ │ │ │1張予邱泰源。 │ │-75頁) │ │ │ │ │ │ │㈤鍾采芝書│ │ │ │ │ │ │寫之股款收│ │ │ │ │ │ │據1紙(板 │ │ │ │ │ │ │檢97他6228│ │ │ │ │ │ │卷第76頁)│ │ │ │ │ │ │㈥沈義源指│ │ │ │ │ │ │認鍾采芝之│ │ │ │ │ │ │照片(板檢│ │ │ │ │ │ │97他6228卷│ │ │ │ │ │ │第79頁) │ ├──┼───┼───┼─────────────┼────┼─────┤ │ 二 │真實姓│陳定邦│㈠93年8月初,蘇王佑公司一 │㈠違反證│㈠證人陳定│ │ │名、年│ │ 名女營業員去電陳定邦詢問│券交易法│邦之證述(│ │ │籍不詳│ │ 有無興趣投資未上市股票,│第44條第│北檢98他26│ │ │、化名│ │ 即相約在新北市新店區建國│1項之規 │33第32-34 │ │ │莊淑鈴│ │ 路、民權路口泡沫紅茶店見│定,依同│頁、本院 │ │ │之成年│ │ 面,該名女子佯稱:麒泰公│法第175 │1595號卷㈢│ │ │女子 │ │ 司是跟中華電信合作的,對│條之罪論│第63-72頁 │ │ │ │ │ 以後的發展很有未來,最近│處; │) │ │ │ │ │ 獲得中華電信的認證,有簽│㈡違反證│㈡委託書影│ │ │ │ │ 長期合作約,最近要釋股,│券交易法│本2紙(北 │ │ │ │ │ 所以需要大約300、400 位 │第20條第│檢98他2633│ │ │ │ │ 股東,且正在輔導上市(櫃│1項,依 │第10-11 頁│ │ │ │ │ ),半年到1年內就會上市 │同法第 │) │ │ │ │ │ (櫃),之後的股價會到 │171 條第│㈢財政部台│ │ │ │ │ 120元云云,致陳定邦陷於 │1項第1款│北市國稅局│ │ │ │ │ 錯誤,同意購買股票,先在│之罪論處│證券交易稅│ │ │ │ │ 93年8月9日購買2張股票, │; │一般代徵稅│ │ │ │ │ 以信用卡刷卡支付120,000 │㈢違反期│額繳款書影│ │ │ │ │ 元,93年8月1日,又購買3 │貨交易法│本3紙(北 │ │ │ │ │ 張,亦以信用卡刷卡支付 │第56條第│檢98他2633│ │ │ │ │ 180,000元 │1項、第 │第13頁) │ │ │ │ │㈡在93年底,贏家公司一真實│82條第1 │㈣麒泰公司│ │ │ │ │ 姓名、年籍不詳、化名莊淑│項之規定│股票影本1 │ │ │ │ │ 鈴之成年女子去電詢問陳定│,依第 │紙(北檢98│ │ │ │ │ 邦有無意願投資,可提供期│112 條第│他2633第14│ │ │ │ │ 貨代操及資訊服務,陳定邦│3款、第 │頁) │ │ │ │ │ 同意並授權其代客操作,共│5款之罪 │㈤贏家公司│ │ │ │ │ 匯款160,000元至莊淑鈴指 │論處。 │94年3月29 │ │ │ │ │ 定之帳戶。 │ │日盤後分析│ │ │ │ │ │ │稿1紙(北 │ │ │ │ │ │ │檢98偵9181│ │ │ │ │ │ │第8頁) │ │ │ │ │ │ │㈥利達證券│ │ │ │ │ │ │投資顧問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莊淑鈴發送│ │ │ │ │ │ │之電子郵件│ │ │ │ │ │ │(北檢98偵│ │ │ │ │ │ │9181第9頁 │ │ │ │ │ │ │) │ │ │ │ │ │ │㈦彰化銀行│ │ │ │ │ │ │交易明細表│ │ │ │ │ │ │影本1紙( │ │ │ │ │ │ │本院1595號│ │ │ │ │ │ │卷㈢第84頁│ │ │ │ │ │ │) │ │ │ │ │ │ │㈧利達證券│ │ │ │ │ │ │投資顧問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營業執照、│ │ │ │ │ │ │營利事業登│ │ │ │ │ │ │記證照片2 │ │ │ │ │ │ │幀(本院 │ │ │ │ │ │ │1595號卷㈢│ │ │ │ │ │ │第85-86頁 │ │ │ │ │ │ │) │ │ │ │ │ │ │㈨2004快刀│ │ │ │ │ │ │手系統交易│ │ │ │ │ │ │績效明細表│ │ │ │ │ │ │、長島系統│ │ │ │ │ │ │績效、2004│ │ │ │ │ │ │金融期6月 │ │ │ │ │ │ │績效、2004│ │ │ │ │ │ │電子期6月 │ │ │ │ │ │ │績效、操作│ │ │ │ │ │ │績效表影本│ │ │ │ │ │ │共10紙(本│ │ │ │ │ │ │院1595號卷│ │ │ │ │ │ │㈢第87-95 │ │ │ │ │ │ │、106頁) │ └──┴───┴───┴─────────────┴────┴─────┘ 附表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九0、一0七一八號移送併辦部分 ┌──┬───┬───┬─────────────┬────┬─────┐ │編號│行為人│被害人│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備註 │ ├──┼───┼───┼─────────────┼────┼─────┤ │ 一 │王瀚陽│沈子琦│93年5、6月左右,利達公司業│㈠證券交│㈠證人沈子│ │ │吳蕙羽│ │務員吳蕙羽去電向沈子琦推銷│易法第44│琦之證述(│ │ │(所涉│ │麒泰公司,吳蕙羽及王瀚陽誆│條第1項 │刑事警察局│ │ │違反證│ │稱:該公司是一檔高科技產業│之規定,│卷第184- │ │ │券交易│ │、很有發展性的公司,且目前│依同法第│190頁) │ │ │法案件│ │經營狀況很好且有賺錢,預計│175條之 │㈡沈子琦指│ │ │,經本│ │半年內會上市云云,致沈子琦│罪論處;│認吳蕙羽、│ │ │院以98│ │陷於錯誤,同意以每股60元的│㈡違反證│王瀚陽之照│ │ │年度金│ │價格購買兩張麒泰公司股票,│券交易法│片(刑事警│ │ │訴字第│ │嗣吳蕙羽復佯稱:聯天公司已│第20條第│察局卷第 │ │ │53號判│ │取得交通部衛星固定通信業務│1項之規 │191-192頁 │ │ │決判處│ │電台執照,將於半年到一年間│定,依同│) │ │ │有期徒│ │上市云云,致沈子琦不疑有他│法第171 │㈢財政部臺│ │ │刑1年 │ │,同意以每股53元購買21 張 │條第1項 │北市國稅局│ │ │10月,│ │聯天公司股票,再以每股60元│第1款之 │證券交易稅│ │ │緩刑2 │ │價格加買3張麒泰公司股票, │罪論處。│一般代徵稅│ │ │年確定│ │共計1,413,000元,其中 │ │額繳款書影│ │ │) │ │883,000元係以現金方式交付 │ │本9紙(本 │ │ │ │ │吳蕙羽,另530,000元則以 │ │院1595號卷│ │ │ │ │匯款方式匯入吳蕙羽中國信託│ │㈢第177- │ │ │ │ │商業銀行帳戶內,吳蕙羽即以│ │179頁) │ │ │ │ │面交或郵寄方式交付股票。 │ │㈣麒泰公司│ │ │ │ │ │ │股票影本10│ │ │ │ │ │ │紙、聯天衛│ │ │ │ │ │ │星電信股份│ │ │ │ │ │ │有限公司股│ │ │ │ │ │ │票影本22 │ │ │ │ │ │ │紙(本院 │ │ │ │ │ │ │1595號卷㈢│ │ │ │ │ │ │第180-190 │ │ │ │ │ │ │頁) │ └──┴───┴───┴─────────────┴────┴─────┘ 附表四: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部分 ┌──┬───┬───┬────────────┬────┬─────┐ │編號│行為人│被害人│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備註 │ ├──┼───┼───┼────────────┼────┼─────┤ │ 一 │呂曉彤│蕭志松│在95年3月初,鄭雅文、呂 │㈠違反證│㈠證人蕭志│ │ │鄭雅文│ │曉彤向蕭志松表示:股市 │券交易法│松之證述(│ │ │ │ │call訊專案有保障每個月獲│第20條第│北檢96他46│ │ │ │ │利4成云云,蕭志松於95年3│1項之規 │14卷A第79-│ │ │ │ │月23日即與鄭雅文、呂曉彤│定,依同│80頁、第86│ │ │ │ │簽訂「贏家電子書-巧奪天 │法第171 │-87頁、北 │ │ │ │ │工專案」D型專案,並支付 │條第1項 │檢96偵2018│ │ │ │ │168,000元會員費、42,000 │第1款之 │9卷C2第298│ │ │ │ │元代操費用及購買1張時代 │罪論處;│-304頁) │ │ │ │ │生技公司股票48,000元。 │㈡違反證│㈡95年3月 │ │ │ │ │鄭雅文及呂曉彤於95年4月 │券交易法│23日巧奪天│ │ │ │ │誆稱:時代生技公司於1個 │第44條第│工專案契約│ │ │ │ │月內將由政府強制輔導上興│1項之規 │書影本1份 │ │ │ │ │櫃市場,可快速獲利,現在│定,依同│(同上卷A │ │ │ │ │以1股48元購買,到時候收 │法第175 │第81頁) │ │ │ │ │購的價格是1股68元,每股 │條之罪論│㈢鬼斧神工│ │ │ │ │就會有20元的價差獲利云云│處; │專案委託書│ │ │ │ │,致蕭志松陷於錯誤,同意│㈢違反證│影本1份( │ │ │ │ │再購入4張時代公司股票, │券投資信│同上卷A第 │ │ │ │ │共支付192,000元。 │託及顧問│82頁) │ │ │ │ │ │法第4條 │㈣鄭雅文、│ │ │ │ │ │第2項、 │呂曉彤名片│ │ │ │ │ │第63條之│影本各1 紙│ │ │ │ │ │規定,依│(同上卷A │ │ │ │ │ │同法第 │第83頁) │ │ │ │ │ │107條之 │㈤蕭志松於│ │ │ │ │ │罪論處。│新竹國際商│ │ │ │ │ │ │業銀行活期│ │ │ │ │ │ │存款/活期│ │ │ │ │ │ │儲蓄存款帳│ │ │ │ │ │ │戶存摺封面│ │ │ │ │ │ │影本(同上│ │ │ │ │ │ │卷A第84頁 │ │ │ │ │ │ │) │ │ │ │ │ │ │㈥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A第85 │ │ │ │ │ │ │頁) │ │ │ │ │ │ │㈦蕭志松指│ │ │ │ │ │ │認呂曉彤之│ │ │ │ │ │ │照片(同上│ │ │ │ │ │ │卷A第88頁 │ │ │ │ │ │ │) │ ├──┼───┼───┼────────────┼────┼─────┤ │ 二 │張家倫│蕭恢澎│94年11月中旬某日,在鴻準│同上 │㈠證人蕭恢│ │ │張亢齡│ │公司內,張家倫及張亢齡向│ │澎之證述(│ │ │ │ │蕭恢澎鼓吹可加入該公司上│ │北檢96偵20│ │ │ │ │市股票資訊的會員,該公司│ │189卷C2第 │ │ │ │ │所提供的訊息很準,可以有│ │8-10頁、第│ │ │ │ │很高獲利,並推銷時代生技│ │298-304頁 │ │ │ │ │及華葆生技等未上市公司的│ │) │ │ │ │ │股票,誆稱:若將來2個月 │ │㈡蕭恢澎指│ │ │ │ │後,可以拿給渠等回賣,並│ │認張家倫及│ │ │ │ │有獲利差價云云,致蕭恢澎│ │張亢齡之照│ │ │ │ │以信用卡刷卡支付700,000 │ │片(同上卷│ │ │ │ │元,加入2年會員並購買時 │ │C2第11 頁 │ │ │ │ │代生技公司股票6張及華葆 │ │) │ │ │ │ │生技公司股票4張。 │ │ │ ├──┼───┼───┼────────────┼────┼─────┤ │ 三 │張亢齡│連春發│95年9月初,張亢齡去電連 │同上 │㈠證人連春│ │ │ │ │春發詢問有無從事股票投資│ │發之證述(│ │ │ │ │,並推銷股市行情call訊服│ │北檢96偵20│ │ │ │ │務專案,於95年9月19日, │ │189卷C2第 │ │ │ │ │張亢齡與連春發在桃園縣中│ │12-14頁、 │ │ │ │ │壢市中壢火車站前肯德基店│ │第298-304 │ │ │ │ │內見面,連春發即與張亢齡│ │頁) │ │ │ │ │簽訂富貴逼人專案契約書,│ │㈡連春發指│ │ │ │ │以信用卡刷卡支付入會費是│ │認張亢齡之│ │ │ │ │172,200元,簽約同時,張 │ │照片(同上│ │ │ │ │亢齡即佯稱:其公司現在有│ │卷C2第15頁│ │ │ │ │在賣1間生技公司的未上市 │ │) │ │ │ │ │股票,若現在以每股49,200│ │㈢95年9月 │ │ │ │ │元購買,馬上可以賣出,就│ │19日富貴逼│ │ │ │ │可以賺一筆錢,並贈送1季 │ │人專案契約│ │ │ │ │call訊會員云云,致連春發│ │書影本1份 │ │ │ │ │信以為真,當場同意購買1 │ │(同上卷C2│ │ │ │ │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並以│ │第17頁) │ │ │ │ │刷卡方式支付股款49,200元│ │㈣95年10月│ │ │ │ │。 │ │5日富貴逼 │ │ │ │ │ │ │人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註記贈送│ │ │ │ │ │ │股票1張) │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16頁) │ ├──┼───┼───┼────────────┼────┼─────┤ │ 四 │張亢齡│楊光玄│㈠張亢齡、邱怡禎推銷聯陽│同上 │㈠北檢96偵│ │ │邱怡禎│ │ 公司「富貴逼人專案」,│ │20189卷C2 │ │ │ │ │ 內容包含贏家電子書及每│ │第18-21頁 │ │ │ │ │ 股票交易日發送股票買賣│ │。 │ │ │ │ │ 建議call 訊、電子郵件 │ │㈡同上卷C2│ │ │ │ │ 分析個股,楊光玄於95年│ │第298-304 │ │ │ │ │ 12月15日簽約加入會員,│ │頁。 │ │ │ │ │ 在中壢市火車站附近的某│ │㈢楊光玄指│ │ │ │ │ 家咖啡廳,以自動提款機│ │認張亢齡、│ │ │ │ │ 轉帳付款168,000元。 │ │邱怡禎(原│ │ │ │ │㈡張亢齡、邱怡禎復向楊光│ │名邱詠潔)│ │ │ │ │ 玄誆稱:時代生技、華葆│ │之照片(同│ │ │ │ │ 生技兩家公司在96年2月 │ │上卷C2第22│ │ │ │ │ 中旬會上櫃,屆時股票獲│ │頁) │ │ │ │ │ 利會將近一倍云云,致楊│ │㈣聯陽公司│ │ │ │ │ 光玄信以為真,於96年1 │ │客服專員邱│ │ │ │ │ 月9日,購買15 張時代生│ │思瑜(即邱│ │ │ │ │ 技公司股票,以匯款方式│ │怡禎)、理│ │ │ │ │ 付款,支付720,000 元,│ │財部襄理張│ │ │ │ │ 於96年2月6日,購買6 張│ │寶芸(即張│ │ │ │ │ 時代生技公司股票及購買│ │亢齡)名片│ │ │ │ │ 5張華葆生技公司股票, │ │影本各1紙 │ │ │ │ │ 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 │ │(同上卷C2│ │ │ │ │ 288,000及240,000元。 │ │第23頁) │ │ │ │ │ │ │㈤96年1月 │ │ │ │ │ │ │10 日臺灣 │ │ │ │ │ │ │土地銀行入│ │ │ │ │ │ │戶電匯申請│ │ │ │ │ │ │書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24頁) │ │ │ │ │ │ │㈥96年1月 │ │ │ │ │ │ │12日臺灣土│ │ │ │ │ │ │地銀行入戶│ │ │ │ │ │ │電匯申請書│ │ │ │ │ │ │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24頁) │ │ │ │ │ │ │㈦96年2月6│ │ │ │ │ │ │日富貴逼人│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25頁) │ │ │ │ │ │ │㈧富貴逼人│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4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26 -29頁)│ │ │ │ │ │ │㈨富貴逼人│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30頁) │ │ │ │ │ │ │㈩切結書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2第31│ │ │ │ │ │ │頁) │ │ │ │ │ │ │信用卡扣│ │ │ │ │ │ │款授權書影│ │ │ │ │ │ │本1紙(同 │ │ │ │ │ │ │上卷C2第32│ │ │ │ │ │ │頁) │ │ │ │ │ │ │96年3月8│ │ │ │ │ │ │日理財聖經│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2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33-34頁) │ │ │ │ │ │ │華葆生技│ │ │ │ │ │ │、時代生技│ │ │ │ │ │ │股票影本各│ │ │ │ │ │ │1紙(同上 │ │ │ │ │ │ │卷C2第35-3│ │ │ │ │ │ │6頁) │ │ │ │ │ │ │中國信託│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交易明細單│ │ │ │ │ │ │影本5紙(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37頁) │ ├──┼───┼───┼────────────┼────┼─────┤ │ 五 │王瀚陽│吳淵渟│㈠95年6月初,王瀚陽、王 │同上 │㈠證人吳淵│ │ │王雅嵐│ │ 雅嵐向吳淵渟推銷鬼斧神│ │渟之證述(│ │ │陳瑾樺│ │ 工專案,專案內容包含贏│ │北檢96偵 │ │ │張亢齡│ │ 家電子書及每股票交易日│ │20189卷C2 │ │ │ │ │ 發送股票買賣建議call訊│ │第38-44 頁│ │ │ │ │ 、電子郵件分析個股,吳│ │) │ │ │ │ │ 淵渟即在政大憩賢樓2樓 │ │㈡吳淵渟指│ │ │ │ │ 理察餐廳見面簽約,以刷│ │認王雅嵐、│ │ │ │ │ 卡方式付入會款172,000 │ │陳瑾樺、王│ │ │ │ │ 元。 │ │瀚陽之照片│ │ │ │ │㈡95年6月21日,陳瑾樺去 │ │(同上卷C2│ │ │ │ │ 電吳淵渟誆稱:時代生技│ │第45頁) │ │ │ │ │ 公司股票準備上櫃,有抽│ │㈢鴻準公司│ │ │ │ │ 籤的機會,會幫其參加抽│ │研究員王夆│ │ │ │ │ 籤云云,復去電佯稱:抽│ │元(即王瀚│ │ │ │ │ 中了,現在時代生技公司│ │陽)、贏家│ │ │ │ │ 股票48元,1 張股票配股│ │投顧公司客│ │ │ │ │ 200,等於買5張送1張, │ │服王雅嵐名│ │ │ │ │ 會於10月中上櫃,屆時價│ │片影本各1 │ │ │ │ │ 格將達60元云云,陳瑾樺│ │紙(同上卷│ │ │ │ │ 將契約書及委託書傳真予│ │C2第46頁)│ │ │ │ │ 吳淵渟,吳淵渟即信以為│ │㈣95年5月 │ │ │ │ │ 真,同意購買5張時代生 │ │25日巧奪天│ │ │ │ │ 技股票,便於契約書及委│ │工專案契約│ │ │ │ │ 託書上填載基本資料及簽│ │書影本1份 │ │ │ │ │ 名後回傳購買,並以匯款│ │(同上卷C2│ │ │ │ │ 方式付款240,000元。吳 │ │第47頁) │ │ │ │ │ 淵渟從95年6 月21日至95│ │㈤贏家投顧│ │ │ │ │ 年10月中,不斷的向陳瑾│ │公司委任契│ │ │ │ │ 樺詢問時代生技公司上櫃│ │約書(鬼斧│ │ │ │ │ 之事,陳謹樺表示:時代│ │神工專案)│ │ │ │ │ 生技公司方面有點延誤,│ │影本1份( │ │ │ │ │ 一直在處理云云,吳淵渟│ │同上卷C2第│ │ │ │ │ 便向王瀚陽詢問,王瀚陽│ │48頁) │ │ │ │ │ 表示其本身亦有購買這檔│ │㈥95年6月 │ │ │ │ │ 股票,這檔股票是做禽流│ │21日巧奪天│ │ │ │ │ 感疫苗的很有前景,而且│ │工專案契約│ │ │ │ │ 跟健保局合作云云,95年│ │書影本1份 │ │ │ │ │ 12月15日,陳瑾樺復去電│ │(同上卷C2│ │ │ │ │ 佯稱:時代生技公司確定│ │第49頁) │ │ │ │ │ 於96年1月初上櫃,且現 │ │㈦切結書影│ │ │ │ │ 在股價一直在上漲中云云│ │本1份(同 │ │ │ │ │ ,吳淵渟信以為真,即以│ │上卷C2第50│ │ │ │ │ 48元之價格購買5張,並 │ │-51頁) │ │ │ │ │ 匯款支付股款240,000元 │ │㈧95年6月 │ │ │ │ │ 。96年1月15日,吳淵渟 │ │21日彰化銀│ │ │ │ │ 撥打電話向陳瑾樺詢問出│ │行存款憑條│ │ │ │ │ 售時代生技公司股票之事│ │影本1紙( │ │ │ │ │ ,陳瑾樺表示,因吳淵渟│ │同上卷C2第│ │ │ │ │ 持有股數不足,法人有要│ │52頁) │ │ │ │ │ 求的股數,要15張以上才│ │㈨時代生技│ │ │ │ │ 肯購買,復要求吳淵渟以│ │股票影本7 │ │ │ │ │ 48元價格買3張云云。吳 │ │份(同上卷│ │ │ │ │ 淵渟即去電詢問王瀚陽,│ │C2第53-54 │ │ │ │ │ 王瀚陽即誆稱:這麼好的│ │、58-59、6│ │ │ │ │ 時機怎麼不買,而且才差│ │2-65、75-7│ │ │ │ │ 3張,就再買個3張就能以│ │6、83-85頁│ │ │ │ │ 68元的股價被法人買走,│ │) │ │ │ │ │ 1張現賺20,000元云云, │ │㈩95年12月│ │ │ │ │ 吳淵渟不疑有他,復以 │ │15日反敗為│ │ │ │ │ 48元購買3張時代生技公 │ │勝專案契約│ │ │ │ │ 司股票,並匯款支付股款│ │書影本2份 │ │ │ │ │ 144,000 元。96年1月30 │ │(同上卷C2│ │ │ │ │ 日,陳瑾樺復訛稱:已經│ │第55-56頁 │ │ │ │ │ 將吳淵渟列入股東名冊送│ │) │ │ │ │ │ 出去了,再等候幾日就會│ │95年12月│ │ │ │ │ 完款,屆時再派人過去向│ │15 日彰化 │ │ │ │ │ 吳淵渟拿股票,1週後就 │ │銀行存款憑│ │ │ │ │ 會完款,如果再買5張加 │ │條影本1紙 │ │ │ │ │ 贈1張,今年就好過年啦 │ │(同上卷C2│ │ │ │ │ !而且這樣其本身的房貸│ │第57頁) │ │ │ │ │ 、小孩保母費、父母安養│ │96年1月 │ │ │ │ │ 費的龐大支出,就能有著│ │15日富貴逼│ │ │ │ │ 落,也能讓父母及小孩有│ │人專案契約│ │ │ │ │ 一個好過的年云云,致吳│ │書影本1份 │ │ │ │ │ 淵渟陷於錯誤,同意再購│ │(同上卷C2│ │ │ │ │ 買5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 │第60頁) │ │ │ │ │ ,以現金支付股款 │ │96年1月 │ │ │ │ │ 240,000 元。96 年4月 │ │15日郵政跨│ │ │ │ │ 22日,張亢齡去電吳淵渟│ │行匯款申請│ │ │ │ │ 詐稱:其錯過2次機會, │ │書影本1紙 │ │ │ │ │ 時代生技公司在96年5月 │ │(同上卷C2│ │ │ │ │ 中會上櫃,現在必須再買│ │,第61頁)│ │ │ │ │ 10張(送2張),不然先 │ │96年4月 │ │ │ │ │ 前的全都白買了云云,致│ │25日理財聖│ │ │ │ │ 吳淵渟陷於錯誤,同意購│ │經專案契約│ │ │ │ │ 買10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書影本6份 │ │ │ │ │ ,並於96年4月26日匯款 │ │(同上卷C2│ │ │ │ │ 支付股款480,000元。96 │ │第66-71頁 │ │ │ │ │ 年5月1日,張亢齡復向吳│ │) │ │ │ │ │ 淵渟詐稱:時代生技公司│ │切結書影│ │ │ │ │ 進度延遲,要拖到6月中 │ │本1份(同 │ │ │ │ │ 才能上櫃了,其找1個大 │ │上卷C2第72│ │ │ │ │ 股東想要以比公司更高的│ │頁) │ │ │ │ │ 價格收購股票,搶股東會│ │96年4月 │ │ │ │ │ 席數,要吳淵渟與其一起│ │26日郵政跨│ │ │ │ │ 合賣給大股東,其本身有│ │行匯款申請│ │ │ │ │ 55張,吳淵渟有36張,其│ │書影本1紙 │ │ │ │ │ 再買5張,吳淵渟再買5張│ │(同上卷C2│ │ │ │ │ ,湊成100張以上,大股 │ │第73頁) │ │ │ │ │ 東就每張以110元全部收 │ │信用卡扣│ │ │ │ │ 購云云,吳淵渟即信以為│ │款授權書影│ │ │ │ │ 真,同意購買5張股票, │ │本1份(同 │ │ │ │ │ 並於96年5月2日,以刷卡│ │上卷C2第74│ │ │ │ │ 方式支付股款240,000元 │ │頁) │ │ │ │ │ 。 │ │切結書影│ │ │ │ │ │ │本一紙(同│ │ │ │ │ │ │上卷C2第77│ │ │ │ │ │ │頁) │ │ │ │ │ │ │96年5月 │ │ │ │ │ │ │10日契約書│ │ │ │ │ │ │影本2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78-79頁) │ │ │ │ │ │ │信用卡扣│ │ │ │ │ │ │款授權書影│ │ │ │ │ │ │本2份(同 │ │ │ │ │ │ │上卷C2第80│ │ │ │ │ │ │-81頁) │ │ │ │ │ │ │96年5月 │ │ │ │ │ │ │10日送貨單│ │ │ │ │ │ │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82頁) │ │ │ │ │ │ │96年3月 │ │ │ │ │ │ │19日彰化銀│ │ │ │ │ │ │行匯款回條│ │ │ │ │ │ │聯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86頁) │ ├──┼───┼───┼────────────┼────┼─────┤ │ 六 │張亢齡│黃英豪│95年11月底,邱怡禎去電黃│㈠違反證│㈠證人黃英│ │ │邱怡禎│ │英豪詢問有無投資股票,並│券投資信│豪之證述(│ │ │ │ │鼓吹有內幕消息一定要購買│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股票,之後以有其他內幕消│法第4條 │189卷C2第 │ │ │ │ │息之股票欲告知為由,相約│第2項、 │89-92頁) │ │ │ │ │於95年12月5日,在板橋市 │第63 條 │㈡黃英豪指│ │ │ │ │忠孝路重慶路交叉口的真鍋│之規定,│認張亢齡、│ │ │ │ │咖啡廳見面,黃英豪依約前│依同法第│邱怡禎(原│ │ │ │ │往該處與張亢齡、邱怡禎等│107條之 │名邱詠潔)│ │ │ │ │人見面,期間不斷以公司為│罪論處。│之照片(同│ │ │ │ │知名投顧公司,掌握眾多上│ │上卷C2第93│ │ │ │ │市櫃公司之內幕,並出具追│ │頁) │ │ │ │ │蹤之個股股價走勢等資料,│ │㈢95年12月│ │ │ │ │在提到參加公司之專案「富│ │5日富貴逼 │ │ │ │ │貴逼人專案」簽約1年期會 │ │人專案契約│ │ │ │ │員168,000元,如果刷卡加 │ │書影本1份 │ │ │ │ │2.5%手續費為177,200元,│ │(同上卷C2│ │ │ │ │專案內容包含天生贏家電子│ │第94頁) │ │ │ │ │書1-12集、及每個股票交易│ │㈣聯陽公司│ │ │ │ │日發送股票買賣建議call訊│ │理財部襄理│ │ │ │ │、電子郵件分析及個股,並│ │張亢齡、客│ │ │ │ │保證一個月獲利40%以上,│ │服專員邱怡│ │ │ │ │否則全額退費或加送一個月│ │禎名片影本│ │ │ │ │會期,黃英豪即同意簽約,│ │各1紙(同 │ │ │ │ │並以國泰世華信用卡刷卡支│ │上卷C2第95│ │ │ │ │付15,000元及以花旗銀行信│ │頁) │ │ │ │ │用卡刷卡支付30,000元。翌│ │㈤紅陽MSTS│ │ │ │ │日即95年12月6日上午,再 │ │全方位金流│ │ │ │ │以電話告知華南銀行信用卡│ │服務消費簽│ │ │ │ │及安信信用卡卡號及授權碼│ │認單影本2 │ │ │ │ │的方式,分別刷了華南銀行│ │紙(同上卷│ │ │ │ │信用卡40,000元及安信信用│ │C2第95頁)│ │ │ │ │卡20,000元、7,200元、 │ │㈥96年1月 │ │ │ │ │50,000元,共計162,200元 │ │份永豐信用│ │ │ │ │整。 │ │卡消費明細│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96頁) │ │ │ │ │ │ │㈦95年12月│ │ │ │ │ │ │份國泰世華│ │ │ │ │ │ │銀行信用卡│ │ │ │ │ │ │消費明細及│ │ │ │ │ │ │帳單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2第97頁)│ │ │ │ │ │ │㈧95年12月│ │ │ │ │ │ │份華南銀行│ │ │ │ │ │ │信用卡消費│ │ │ │ │ │ │明細帳單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2第98│ │ │ │ │ │ │頁) │ ├──┼───┼───┼────────────┼────┼─────┤ │ 七 │李振倫│周銘宏│㈠95年12月7日,周銘宏經 │㈠違反證│㈠證人周銘│ │ │邱怡禎│ │ 邱怡禎及李振倫之推銷,│券交易法│宏之證述(│ │ │張亢齡│ │ 在新竹市火車站附近的春│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天庭園咖啡廳簽約購買富│1項之規 │189卷C2第 │ │ │ │ │ 貴逼人專案,專案內容包│定,依同│99-102頁、│ │ │ │ │ 含贏家電子書、及每股票│法第171 │第298-304 │ │ │ │ │ 交易日發送股票買賣建議│條第1項 │頁) │ │ │ │ │ call訊、電子郵件分析期│第1款之 │㈡周銘宏指│ │ │ │ │ 貨及個股,以信用卡支付│罪論處;│認張亢齡、│ │ │ │ │ 172,200元。 │㈡違反證│李振倫、邱│ │ │ │ │㈡張亢齡、李振倫乃向周銘│券交易法│怡禎(原名│ │ │ │ │ 宏佯稱:時代生技公司在│第44條第│邱詠潔)之│ │ │ │ │ 96 年2月會有特定法人買│1項之規 │照片(同上│ │ │ │ │ 盤接手,他們公司有些客│定,依同│卷C2第103 │ │ │ │ │ 戶持有這檔股票已有1、2│法第175 │-105頁) │ │ │ │ │ 年,現在股價48元,轉手│條之罪論│㈢聯陽公司│ │ │ │ │ 時股票將達96元,獲利價│處; │理財部襄理│ │ │ │ │ 差有48元云云,復佯稱:│㈢違反證│張亢齡、理│ │ │ │ │ 渠等將赴香港找特定投顧│券投資信│財專員李振│ │ │ │ │ 接手云云,致周銘宏信以│託及顧問│倫、客服專│ │ │ │ │ 為真,先後於96年1月9日│法第4條 │員邱怡禎之│ │ │ │ │ ,購買時代生技公司股票│第2項、 │名片影本各│ │ │ │ │ 30 張(另加贈6張),以│第63條之│1紙(同上 │ │ │ │ │ 匯款方式付款1,440,000 │規定,依│卷C2第106 │ │ │ │ │ 元。於96年2月6日,購買│同法第 │頁) │ │ │ │ │ 10 張華葆生技公司股票 │107條之 │㈣95年12月│ │ │ │ │ ,部分以信用卡刷卡付款│罪論處。│份中國信託│ │ │ │ │ ,部分以匯款付款,共支│ │白金卡消費│ │ │ │ │ 付484,500元,於96年3月│ │明細暨收費│ │ │ │ │ 8 日,購買5張時代生技 │ │收執表影本│ │ │ │ │ 公司股票,部分以信用卡│ │1份(同上 │ │ │ │ │ 刷卡付款,部分以匯款付│ │卷C2第107 │ │ │ │ │ 款,共支付股款241,500 │ │頁) │ │ │ │ │ 元,於96年4月16日,購 │ │㈤96年2月 │ │ │ │ │ 買5 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份中國信託│ │ │ │ │ ,以匯款方式付股款 │ │VIP消費明 │ │ │ │ │ 240,000 元。 │ │細暨收費收│ │ │ │ │ │ │執表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2第108 頁│ │ │ │ │ │ │) │ │ │ │ │ │ │㈥96年4月 │ │ │ │ │ │ │份永豐信用│ │ │ │ │ │ │卡電子帳單│ │ │ │ │ │ │明細影本一│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2第109 頁│ │ │ │ │ │ │) │ │ │ │ │ │ │㈦96年1月 │ │ │ │ │ │ │10日合作金│ │ │ │ │ │ │庫銀行匯款│ │ │ │ │ │ │申請書回條│ │ │ │ │ │ │聯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110頁) │ │ │ │ │ │ │㈧96年2月6│ │ │ │ │ │ │日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匯│ │ │ │ │ │ │款申請書影│ │ │ │ │ │ │本1紙(同 │ │ │ │ │ │ │上卷C2第11│ │ │ │ │ │ │0頁) │ │ │ │ │ │ │㈨96年3月8│ │ │ │ │ │ │日兆豐國際│ │ │ │ │ │ │商業銀行國│ │ │ │ │ │ │內匯款申請│ │ │ │ │ │ │書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111頁) │ │ │ │ │ │ │㈩96年4月 │ │ │ │ │ │ │19日永豐銀│ │ │ │ │ │ │行匯款委託│ │ │ │ │ │ │書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111頁) │ │ │ │ │ │ │富貴逼人│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112頁) │ │ │ │ │ │ │反敗為勝│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8份( │ │ │ │ │ │ │同上卷C2 │ │ │ │ │ │ │第113-120 │ │ │ │ │ │ │頁) │ │ │ │ │ │ │富貴逼人│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121頁) │ │ │ │ │ │ │理財聖經│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2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122- 123頁│ │ │ │ │ │ │) │ │ │ │ │ │ │理財聖經│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2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124-125頁 │ │ │ │ │ │ │) │ │ │ │ │ │ │切結書影│ │ │ │ │ │ │本3份(同 │ │ │ │ │ │ │上卷C2第12│ │ │ │ │ │ │6-128頁) │ │ │ │ │ │ │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2份、華 │ │ │ │ │ │ │葆生技公司│ │ │ │ │ │ │股票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2 第129- │ │ │ │ │ │ │131 頁) │ ├──┼───┼───┼────────────┼────┼─────┤ │ 八 │李振倫│謝青芳│㈠95年6月中旬某日上午10 │同上 │㈠證人謝青│ │ │張亢齡│ │ 時許,在台中縣大甲火車│ │芳之證述(│ │ │ │ │ 站附近的「鴉片茶行」,│ │北檢96偵20│ │ │ │ │ 經張亢齡、李振倫推銷,│ │189卷C2第 │ │ │ │ │ 謝青芳同意簽約購買「贏│ │132-134頁 │ │ │ │ │ 家電子書-鬼斧神工專案 │ │、第298- │ │ │ │ │ 」,內容包含贏家電子書│ │304頁) │ │ │ │ │ 、及每股票交易日發送股│ │㈡謝青芳指│ │ │ │ │ 票買賣建議call訊、電子│ │認李振倫、│ │ │ │ │ 郵件分析期貨及個股,並│ │張亢齡之照│ │ │ │ │ 以信用卡付款。 │ │片(同上卷│ │ │ │ │㈡李振倫於95年5月間某日 │ │C2第135頁 │ │ │ │ │ 去電謝青芳誆稱:鴻準創│ │) │ │ │ │ │ 投有推出優惠專案,時代│ │㈢時代生技│ │ │ │ │ 生技公司在95年8、9月會│ │股票影本1 │ │ │ │ │ 有特定法人買盤接手,現│ │份(同上卷│ │ │ │ │ 在股價48元,轉手時股票│ │C2第136頁 │ │ │ │ │ 將達96元,獲利價差有48│ │) │ │ │ │ │ 元,且會以2倍價錢買回 │ │ │ │ │ │ │ 云云,李振倫並與張亢齡│ │ │ │ │ │ │ 一同前往臺中與謝青芳見│ │ │ │ │ │ │ 面當面推銷時代生技的生│ │ │ │ │ │ │ 產品、未來趨勢等等,致│ │ │ │ │ │ │ 謝青芳信以為真,便購買│ │ │ │ │ │ │ 10 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 │ │ │ │ │ │ ,並以信用卡支付股款 │ │ │ │ │ │ │ 480,000元。 │ │ │ ├──┼───┼───┼────────────┼────┼─────┤ │ 九 │張亢齡│劉祺源│㈠96年3月14日,在環亞百 │同上 │㈠證人劉祺│ │ │ │ │ 貨樓下的Starbucks咖啡 │ │源之證述(│ │ │ │ │ 廳內,經公信公司張亢齡│ │北檢96偵20│ │ │ │ │ 、邱怡禎推銷,劉祺源同│ │189卷C2第 │ │ │ │ │ 意簽定「理財聖經專案」│ │205-208 頁│ │ │ │ │ ,加入專案會員,專案內│ │、本院558 │ │ │ │ │ 容為理財聖經光碟、及每│ │號卷㈡第 │ │ │ │ │ 個股票交易日發送股票買│ │222頁) │ │ │ │ │ 賣建議call訊,並以信用│ │㈡劉祺源指│ │ │ │ │ 卡支付會費90,200元。 │ │認張亢齡、│ │ │ │ │㈡96年4月間,張亢齡去電 │ │邱怡禎(原│ │ │ │ │ 誆稱:時代生技公司現在│ │名邱詠潔)│ │ │ │ │ 股價48元,在96年5月會 │ │之照片(同│ │ │ │ │ 上櫃,上(興)櫃屆時股│ │上卷C2第 │ │ │ │ │ 票將達100多元,獲利價 │ │209頁) │ │ │ │ │ 差有1倍云云,劉祺源乃 │ │㈢公信公司│ │ │ │ │ 陷於錯誤,於96年4月2日│ │理財部副理│ │ │ │ │ 同意購買5張(另加贈1張│ │張亢齡、理│ │ │ │ │ ),並先於96年4月2日 │ │財部襄理邱│ │ │ │ │ 匯款96,000元至公信公司│ │怡禎名片影│ │ │ │ │ 於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本各1紙( │ │ │ │ │ 松山分社開立之第019021│ │同上卷C2 │ │ │ │ │ 0000000號帳戶,復於96 │ │第210頁) │ │ │ │ │ 年4 月13日,匯款 │ │㈣96年3月 │ │ │ │ │ 144,000元至上開公信公 │ │14 日紅陽 │ │ │ │ │ 司帳戶。 │ │MSTS 全方 │ │ │ │ │ │ │位金流服務│ │ │ │ │ │ │消費簽認單│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210頁) │ │ │ │ │ │ │㈤切結書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2第 │ │ │ │ │ │ │211頁) │ │ │ │ │ │ │㈥96年4月 │ │ │ │ │ │ │13日彰化銀│ │ │ │ │ │ │行匯款回條│ │ │ │ │ │ │聯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212頁) │ │ │ │ │ │ │㈦96年4月2│ │ │ │ │ │ │日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匯│ │ │ │ │ │ │款申請書影│ │ │ │ │ │ │本1紙(同 │ │ │ │ │ │ │上卷C2第 │ │ │ │ │ │ │212頁) │ │ │ │ │ │ │㈧96年4月2│ │ │ │ │ │ │日理財聖經│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3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213 -215頁│ │ │ │ │ │ │) │ │ │ │ │ │ │㈨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2,第│ │ │ │ │ │ │216頁) │ ├──┼───┼───┼────────────┼────┼─────┤ │ 十 │張亢齡│邱昭翔│㈠95年10月26日,聯陽公司│同上 │㈠證人邱昭│ │ │李振倫│ │ 張亢齡、李振倫在中壢火│ │翔之證述(│ │ │ │ │ 車站附近肯德基速食店,│ │北檢96偵20│ │ │ │ │ 向邱昭翔推銷「贏家電子│ │189卷C2第 │ │ │ │ │ 書-巧奪天工」專案,該 │ │217-219、 │ │ │ │ │ 專案內容包含贏家電子書│ │313-319頁 │ │ │ │ │ 、及每個股票交易日發送│ │) │ │ │ │ │ 股票買賣建議call訊、電│ │㈡邱昭翔指│ │ │ │ │ 子郵件分析期貨及個股,│ │認李振倫、│ │ │ │ │ 邱昭翔當場同意簽約後匯│ │張亢齡之照│ │ │ │ │ 款至聯陽公司於彰化銀行│ │片(同上卷│ │ │ │ │ 永春分行開立之第533801│ │C2第220頁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㈡95年10月底某日時,張亢│ │㈢95年10月│ │ │ │ │ 齡、李振倫向邱昭翔佯稱│ │26日反敗為│ │ │ │ │ :華葆公司在95年12月會│ │勝專案契約│ │ │ │ │ 上興櫃,現在股價48元,│ │書影本6份 │ │ │ │ │ 上(興)櫃屆時股票將達│ │(同上卷C2│ │ │ │ │ 96 元,會幫忙出脫,獲 │ │第221-226 │ │ │ │ │ 利價差有48元云云,致邱│ │頁) │ │ │ │ │ 昭翔陷於錯誤,同意購買│ │㈣存摺影本│ │ │ │ │ 10張華葆生技公司股票,│ │1紙(同上 │ │ │ │ │ 並以匯款至聯陽公司於彰│ │卷C2第227 │ │ │ │ │ 化銀行永春分行開立第 │ │頁)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十一│張亢齡│蘇瑩和│㈠95年5月15日,陳瑾樺在 │同上 │㈠證人蘇瑩│ │ │陳瑾樺│ │ 基隆火車站的漢堡王推銷│ │和之證述(│ │ │ │ │ 「鬼斧神工專案」,專案│ │北檢96偵20│ │ │ │ │ 內容包含贏家電子書、及│ │189卷C2第 │ │ │ │ │ 每個股票交易日發送股票│ │228-231、 │ │ │ │ │ 買賣建議call訊、電子郵│ │313-319 頁│ │ │ │ │ 件分析期貨及個股,蘇瑩│ │) │ │ │ │ │ 和即同意簽約入會,並匯│ │㈡蘇瑩和指│ │ │ │ │ 款168,000元至鴻準公司 │ │認陳瑾樺、│ │ │ │ │ 在彰化銀行永春分行開立│ │張亢齡之照│ │ │ │ │ 第00000000000000 號帳 │ │片(同上卷│ │ │ │ │ 戶以支付入會費。 │ │C2第232頁 │ │ │ │ │㈡95年8月22日,在基隆火 │ │) │ │ │ │ │ 車站附近一家簡餐店內,│ │㈢95年8月 │ │ │ │ │ 張亢齡向蘇瑩和佯稱:時│ │22日巧奪天│ │ │ │ │ 代生技公司在95年9月初 │ │工專案契約│ │ │ │ │ 上市,屆時會由法人認購│ │書影本3份 │ │ │ │ │ ,認購價是65,000元,現│ │(同上卷C2│ │ │ │ │ 在以1張48,000元買,獲 │ │第233、235│ │ │ │ │ 利價差有17,000元云云,│ │、237頁) │ │ │ │ │ 致蘇瑩和陷於錯誤,同意│ │㈣95年5月 │ │ │ │ │ 購買23張(另加贈2張) │ │15 日巧奪 │ │ │ │ │ ,分別以其所有中國信託│ │天工專案契│ │ │ │ │ 銀行、匯豐銀行及花旗銀│ │約書影本1 │ │ │ │ │ 行信用卡刷卡方式及匯款│ │份(同上卷│ │ │ │ │ 至上開鴻準公司銀行帳戶│ │C2第234 頁│ │ │ │ │ 之方式支付股款共計 │ │) │ │ │ │ │ 1,116,000元。 │ │㈤95年5月 │ │ │ │ │ │ │15日鬼斧神│ │ │ │ │ │ │工專案委任│ │ │ │ │ │ │契約書影本│ │ │ │ │ │ │1份(同上 │ │ │ │ │ │ │卷C2第236 │ │ │ │ │ │ │頁) │ │ │ │ │ │ │㈥95年8月 │ │ │ │ │ │ │28 日基隆 │ │ │ │ │ │ │市第二信用│ │ │ │ │ │ │合作社跨行│ │ │ │ │ │ │匯款回條聯│ │ │ │ │ │ │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238頁) │ │ │ │ │ │ │㈦陳謹樺、│ │ │ │ │ │ │張亢齡之名│ │ │ │ │ │ │片影本各1 │ │ │ │ │ │ │紙(同上卷│ │ │ │ │ │ │C2第238頁 │ │ │ │ │ │ │) │ ├──┼───┼───┼────────────┼────┼─────┤ │十二│張亢齡│陳志中│㈠在93年初,公信公司邱怡│同上 │㈠證人陳志│ │ │邱怡禎│ │ 禎去電向陳志中推銷股市│ │中之證述(│ │ │ │ │ 行情CALL訊服務專案,該│ │北檢96偵20│ │ │ │ │ 專案是每日以電話簡訊方│ │189卷C2第 │ │ │ │ │ 式提供買進、賣出股票的│ │239-241、 │ │ │ │ │ 建議,並相約於96年3月 │ │313- 319頁│ │ │ │ │ 27日,在板橋新埔捷運站│ │) │ │ │ │ │ 附近咖啡廳,陳志中與邱│ │㈡陳志中指│ │ │ │ │ 怡禎簽訂公信公司股票 │ │認張亢齡、│ │ │ │ │ call訊專案,入會費 │ │邱怡禎(原│ │ │ │ │ 88,000元,以刷卡方式付│ │名邱詠潔)│ │ │ │ │ 費。 │ │之照片(同│ │ │ │ │㈡96年4月間,公信公司張 │ │上卷C2第 │ │ │ │ │ 亢齡向陳志中佯稱:該公│ │242頁) │ │ │ │ │ 司在販賣時代生技公司未│ │㈢時代生技│ │ │ │ │ 上市股票,若現在以1股 │ │股票影本1 │ │ │ │ │ 48元購買,到96年5月14 │ │份(同上卷│ │ │ │ │ 日公信公司會以92元的盤│ │C2第243- │ │ │ │ │ 價買回,差額可達44元云│ │244頁) │ │ │ │ │ 云,致陳志中陷於錯誤,│ │ │ │ │ │ │ 分別在96年4月16、23、 │ │ │ │ │ │ │ 24日以信用卡刷卡方式陸│ │ │ │ │ │ │ 續購買10張(加贈2張) │ │ │ │ │ │ │ 時代生技公司股票,共支│ │ │ │ │ │ │ 付480,000元。 │ │ │ ├──┼───┼───┼────────────┼────┼─────┤ │十三│邱怡禎│蕭台祥│㈠於96年1月中旬,公信公 │同上 │㈠證人蕭台│ │ │張亢齡│ │ 司職員先去電蕭台祥介紹│ │祥之證述(│ │ │ │ │ 該公司股票操作十分厲害│ │北檢96偵20│ │ │ │ │ ,並推薦購買幾檔股票,│ │189卷C2第 │ │ │ │ │ 並相約於96年1月19日, │ │245-248、 │ │ │ │ │ 在中壢火車站附近的某家│ │313-319 頁│ │ │ │ │ 咖啡廳見面,蕭台祥依約│ │) │ │ │ │ │ 前往,邱怡禎乃向其介紹│ │㈡蕭台祥指│ │ │ │ │ 該公司「理財聖經專案」│ │認邱怡禎(│ │ │ │ │ 產品,包含贏家電子書及│ │原名邱詠潔│ │ │ │ │ 每個股票交易日發送股票│ │)、吳玉麟│ │ │ │ │ 買賣建議call訊、電子郵│ │之照片(同│ │ │ │ │ 件分析期貨及個股,並口│ │上卷C2第 │ │ │ │ │ 頭保證3個月,如果沒有 │ │249頁) │ │ │ │ │ 賺回簽約金額,將全額退│ │㈢96年1月 │ │ │ │ │ 費,蕭台祥便同意簽約,│ │19日理財聖│ │ │ │ │ 並以信用卡刷卡支付 │ │經專案契約│ │ │ │ │ 172,000元。 │ │書影本1份 │ │ │ │ │㈡邱怡禎向蕭台祥佯稱:公│ │(同上卷C2│ │ │ │ │ 信公司現在的主力是投注│ │第250頁) │ │ │ │ │ 在未上市公司股票云云,│ │㈣96年4月2│ │ │ │ │ 復於96年3月間,張亢齡 │ │日理財聖經│ │ │ │ │ 誆稱:時代生技公司目前│ │專案契約書│ │ │ │ │ 股價48元,於96年5月初 │ │影本3份( │ │ │ │ │ 會上櫃,未來每張股票的│ │同上卷C2第│ │ │ │ │ 獲利會達42,000元至 │ │251- 253頁│ │ │ │ │ 50,000 元,不過1次認購│ │) │ │ │ │ │ 以10張為1個單位云云, │ │㈤96年3月 │ │ │ │ │ 致蕭台祥陷於錯誤,購買│ │16日理財聖│ │ │ │ │ 10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經專案契約│ │ │ │ │ 匯款480,000元至公信公 │ │書影本3份 │ │ │ │ │ 司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同上卷C2│ │ │ │ │ 松山分社第000000000000│ │第254-256 │ │ │ │ │ 0號帳戶支付股款,嗣於 │ │頁) │ │ │ │ │ 96年4月間,張亢齡復訛 │ │㈥時代生技│ │ │ │ │ 稱:時代生技公司又釋出│ │股票影本1 │ │ │ │ │ 一些股票,這次獲利每張│ │份(同上卷│ │ │ │ │ 達50,000元云云,致蕭台│ │C2第257頁 │ │ │ │ │ 祥信以為真,於96年4月 │ │正反) │ │ │ │ │ 12 日,復購買10張(加 │ │㈦96年4月2│ │ │ │ │ 贈2張)時代生技公司股 │ │日郵政跨行│ │ │ │ │ 票,匯款480,000元至公 │ │匯款申請書│ │ │ │ │ 信公司臺北市第一信用合│ │影本1紙( │ │ │ │ │ 作社松山分社第00000000│ │同上卷C2第│ │ │ │ │ 98410號帳戶支付股款。 │ │258頁) │ │ │ │ │ │ │㈧永豐商業│ │ │ │ │ │ │銀行匯款委│ │ │ │ │ │ │託書影本5 │ │ │ │ │ │ │紙(同上卷│ │ │ │ │ │ │C2第259- │ │ │ │ │ │ │260頁) │ │ │ │ │ │ │㈨96年2月 │ │ │ │ │ │ │份台新銀行│ │ │ │ │ │ │信用卡帳單│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261頁) │ ├──┼───┼───┼────────────┼────┼─────┤ │十四│邱珮芸│劉振權│㈠95年10月底某日時許,鴻│同上 │㈠證人劉振│ │ │鍾采芝│ │ 準公司邱珮芸向劉振權推│ │權之證述(│ │ │張亢齡│ │ 銷「巧奪天工專案」,該│ │北檢96偵20│ │ │ │ │ 專案是提供股票行情資訊│ │189卷C2第 │ │ │ │ │ ,劉振權乃加入該專案會│ │262-264、 │ │ │ │ │ 員,以刷卡方式支付 │ │313- 319頁│ │ │ │ │ 49,200元入會費。 │ │) │ │ │ │ │㈡邱珮芸復去電劉振權推銷│ │㈡劉振權指│ │ │ │ │ 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認邱珮芸、│ │ │ │ │ 司的未上市股票,誆稱:│ │鍾采芝之照│ │ │ │ │ 該股票將來獲利很好,且│ │片(同上卷│ │ │ │ │ 在96年初會上市,到時候│ │C2第265-26│ │ │ │ │ 會以多一倍的價錢買回云│ │6頁) │ │ │ │ │ 云,邱珮芸復偕同鍾采芝│ │㈢巧奪天工│ │ │ │ │ 與劉振權見面推銷,致劉│ │專案契約書│ │ │ │ │ 振權陷於錯誤,同意以 │ │影本1份( │ │ │ │ │ 98,400元購買2張時代生 │ │同上卷C2第│ │ │ │ │ 技公司股票。96年3月間 │ │267頁) │ │ │ │ │ ,張亢齡復訛稱:至少要│ │㈣95年8月 │ │ │ │ │ 5張股票才能賣云云,致 │ │21日巧奪天│ │ │ │ │ 劉振權陷於錯誤,復同意│ │工專案契約│ │ │ │ │ 購買2張(加贈1張)時代│ │書影本1份 │ │ │ │ │ 生技公司股票,支付 │ │(同上卷C2│ │ │ │ │ 96,000元股款。至96年5 │ │第268頁) │ │ │ │ │ 月間某日時許,張亢齡詐│ │㈤95年8月7│ │ │ │ │ 稱:目前賣出的價格已經│ │日巧奪天工│ │ │ │ │ 漲到購入價的2倍,但收 │ │專案契約書│ │ │ │ │ 購人的張數都很大,其僅│ │影本1份( │ │ │ │ │ 有5張而已不好賣,再多 │ │同上卷C2第│ │ │ │ │ 買15張,湊足20張比較好│ │269頁) │ │ │ │ │ 賣出云云,致劉振權信以│ │㈥信用卡扣│ │ │ │ │ 為真,復購買15張(加贈│ │款授權書影│ │ │ │ │ 3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 │本2份(同 │ │ │ │ │ ,共支付732,000元,部 │ │上卷C2第 │ │ │ │ │ 分是以信用卡刷卡支付,│ │270-271頁 │ │ │ │ │ 部分係匯款至張亢齡指定│ │) │ │ │ │ │ 之帳戶。 │ │㈦切結書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2第 │ │ │ │ │ │ │272頁) │ │ │ │ │ │ │㈧96年4月 │ │ │ │ │ │ │16日理財聖│ │ │ │ │ │ │經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4份 │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273-276 │ │ │ │ │ │ │頁) │ │ │ │ │ │ │㈨信用卡扣│ │ │ │ │ │ │款授權書影│ │ │ │ │ │ │本4份(同 │ │ │ │ │ │ │上卷C2第27│ │ │ │ │ │ │7-280頁) │ │ │ │ │ │ │㈩96年1月 │ │ │ │ │ │ │30日理財聖│ │ │ │ │ │ │經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281頁) │ │ │ │ │ │ │理財聖經│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282頁) │ │ │ │ │ │ │95年1月2│ │ │ │ │ │ │日理財聖經│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283頁) │ │ │ │ │ │ │理財聖經│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284頁) │ ├──┼───┼───┼────────────┼────┼─────┤ │十五│邱怡禎│林愷恩│㈠95年10月初某日時許,聯│同上 │㈠證人林愷│ │ │張亢齡│ │ 陽公司邱怡禎去電林愷恩│ │恩之證述(│ │ │ │ │ 推銷股市行情CALL訊服務│ │北檢96他46│ │ │ │ │ 專案,該專案是每日以電│ │14卷A第35-│ │ │ │ │ 話簡訊方式提供買進、賣│ │36頁、第43│ │ │ │ │ 出股票的建議,相約於95│ │-44頁) │ │ │ │ │ 年11月中旬某日時許,在│ │㈡95年11月│ │ │ │ │ 新竹市火車站前的某家咖│ │11日反敗為│ │ │ │ │ 啡廳見面,鍾采芝及張亢│ │勝專案契約│ │ │ │ │ 齡乃向林愷恩推銷聯陽公│ │書影本1份 │ │ │ │ │ 司之「反敗為勝專案」- │ │(同上卷A │ │ │ │ │ 超值優惠專案,專案內容│ │第37頁) │ │ │ │ │ 為提供股市買賣建議簡訊│ │㈢95年12月│ │ │ │ │ ,林愷恩即與張亢齡簽約│ │3日反敗為 │ │ │ │ │ 購買上開專案,當場以其│ │勝專案契約│ │ │ │ │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書影本3份 │ │ │ │ │ 刷卡授權單方式付款,金│ │(同上卷A │ │ │ │ │ 額為172,200元(含刷卡 │ │第38-40頁 │ │ │ │ │ 手續費),之後林愷恩將│ │) │ │ │ │ │ 刷卡交易取消,前往日盛│ │㈣時代生技│ │ │ │ │ 銀行新竹分行匯款 │ │股票影本1 │ │ │ │ │ 168,000元至聯陽公司於 │ │紙(同上卷│ │ │ │ │ 彰化銀行永春分行開立第│ │A第41頁)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㈤送貨單影│ │ │ │ │㈡嗣張亢齡佯稱:該公司現│ │本1紙(同 │ │ │ │ │ 在有在賣時代生技公司未│ │上卷A第42 │ │ │ │ │ 上市股票,若現在能以1 │ │頁) │ │ │ │ │ 股48元購買,一個月後即│ │㈥林愷恩指│ │ │ │ │ 有法人收購該公司股票,│ │認邱怡禎、│ │ │ │ │ 屆時收購價格為一股80多│ │張亢齡之照│ │ │ │ │ 元,將會有30多元的價差│ │片(同上卷│ │ │ │ │ 獲利云云,致林愷恩陷於│ │A第45-46頁│ │ │ │ │ 錯誤,同意購買10張時代│ │) │ │ │ │ │ 生技公司股票,分別在95│ │ │ │ │ │ │ 年11月24日,匯款 │ │ │ │ │ │ │ 432,000元、11月30日匯 │ │ │ │ │ │ │ 款48,000元到前述聯陽公│ │ │ │ │ │ │ 司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戶│ │ │ │ │ │ │ ,在一個月期間內,林愷│ │ │ │ │ │ │ 恩陸續購買20張時代生技│ │ │ │ │ │ │ 公司股票20張,並匯款 │ │ │ │ │ │ │ 720,000元至前述帳戶。 │ │ │ ├──┼───┼───┼────────────┼────┼─────┤ │十六│張亢齡│陳易聰│㈠95年4月中旬某日時許, │同上 │㈠證人陳易│ │ │ │ │ 鴻準公司業務去電陳易聰│ │聰之證述(│ │ │ │ │ 以介紹股票投資計畫為由│ │北檢96他 │ │ │ │ │ ,相約見面,1週後,鴻 │ │4614 卷A第│ │ │ │ │ 準公司張亢齡即與陳易聰│ │89-92頁、 │ │ │ │ │ 見面,介紹時代生技公司│ │96偵20189 │ │ │ │ │ 未上市股票,誆稱:時代│ │卷C2第327-│ │ │ │ │ 生技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 │ │333頁) │ │ │ │ │ (1,000股)股價是 │ │㈡95年5月 │ │ │ │ │ 48,000 元,購買1個月後│ │9日台北富 │ │ │ │ │ ,其便以56,000元買回,│ │邦銀行匯款│ │ │ │ │ 這樣1個月1張股票就會有│ │委託書證明│ │ │ │ │ 8,000 元的獲利,且95年│ │聯影本1紙 │ │ │ │ │ 底,時代生技公司一定會│ │(同上卷A │ │ │ │ │ 上市,屆時股價一定會在│ │第94頁) │ │ │ │ │ 飆漲云云,致陳易聰陷於│ │㈢95年5月 │ │ │ │ │ 錯誤,同意以1,440,000 │ │16 日台北 │ │ │ │ │ 元購買30張的時代生技公│ │富邦銀行匯│ │ │ │ │ 司股票,張亢齡亦陸續將│ │款委託書證│ │ │ │ │ 30張股票郵寄予陳易聰。│ │明聯影本1 │ │ │ │ │ 約莫1個月後,張亢齡復 │ │紙(同上卷│ │ │ │ │ 去電陳易聰訛稱:時代生│ │A第94頁) │ │ │ │ │ 技公司股票又要漲價,要│ │㈣95年5月 │ │ │ │ │ 趁早買云云,陳易聰信以│ │25日台北富│ │ │ │ │ 為真,復同意以240,000 │ │邦銀行匯款│ │ │ │ │ 元購買5張時代生技公司 │ │委託書證明│ │ │ │ │ 股票。 │ │聯影本1紙 │ │ │ │ │㈡95年5月間,張亢齡向陳 │ │(同上卷A │ │ │ │ │ 易聰介紹贏家公司股市行│ │第94頁) │ │ │ │ │ 情CALL訊專案,陳易聰於│ │㈤95年5月3│ │ │ │ │ 95年5月23日,以中國信 │ │日臺灣銀行│ │ │ │ │ 託信用卡刷卡支付之方式│ │匯出匯款回│ │ │ │ │ ,支付120,000元加入專 │ │條聯影本1 │ │ │ │ │ 案會員。 │ │紙(同上卷│ │ │ │ │ │ │A第95頁) │ │ │ │ │ │ │㈥95年5月 │ │ │ │ │ │ │23日華南商│ │ │ │ │ │ │業銀行匯款│ │ │ │ │ │ │回條聯影本│ │ │ │ │ │ │1紙(同上 │ │ │ │ │ │ │卷A第95頁 │ │ │ │ │ │ │) │ │ │ │ │ │ │㈦95年5月 │ │ │ │ │ │ │23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A │ │ │ │ │ │ │第96頁) │ │ │ │ │ │ │㈧95年5月 │ │ │ │ │ │ │23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A │ │ │ │ │ │ │第97頁) │ ├──┼───┼───┼────────────┼────┼─────┤ │十七│張亢齡│范姜振│㈠95年11月間,聯陽公司職│同上 │㈠證人范姜│ │ │邱怡禎│ │ 員去電范姜振,表示要提│ │振之證述(│ │ │ │ │ 供股票資訊。95年12月1 │ │臺灣桃園地│ │ │ │ │ 日,張亢齡、邱怡禎在中│ │方法院檢察│ │ │ │ │ 壢市○○路93號2樓咖啡 │ │署【下稱桃│ │ │ │ │ 廳,與范姜振見面,推銷│ │檢】96他11│ │ │ │ │ 聯陽公司提供股市call訊│ │23卷第29-3│ │ │ │ │ 專案,該專案是每日以電│ │0、98 -101│ │ │ │ │ 話簡訊方式提供買進、賣│ │頁、北檢96│ │ │ │ │ 出股票建議,范姜振當場│ │他4614卷A │ │ │ │ │ 同意簽訂富貴逼人專案,│ │第98-100頁│ │ │ │ │ 並以其所有富邦銀行信用│ │、96偵2018│ │ │ │ │ 卡刷卡支付172,200元會 │ │9卷C2第327│ │ │ │ │ 費。 │ │-333頁、本│ │ │ │ │㈡95年12月底某日時許,張│ │院558號卷 │ │ │ │ │ 亢齡向范姜振誆稱:為補│ │㈡第233-23│ │ │ │ │ 償其損失,有另一個購買│ │4頁) │ │ │ │ │ 未上市公司股票快速獲利│ │㈡95年12月│ │ │ │ │ 之方法,即是聯陽公司所│ │1日富貴逼 │ │ │ │ │ 投資的時代生技公司未上│ │人專案契約│ │ │ │ │ 市股票,政府的政策是即│ │書影本1份 │ │ │ │ │ 將強制輔導該股票上興櫃│ │(北檢96 │ │ │ │ │ ,只要到96年1月底前, │ │他4614卷A │ │ │ │ │ 聯陽公司會再將其所購買│ │第101頁) │ │ │ │ │ 的時代生技公司股票購回│ │㈢94年1月4│ │ │ │ │ ,便可快速獲利,若現在│ │日反敗為勝│ │ │ │ │ 以1股48元購買,屆時會 │ │專案契約書│ │ │ │ │ 以1 股60多元的價格收購│ │影本4份( │ │ │ │ │ ,每股會有12多元的價差│ │同上卷A第 │ │ │ │ │ 獲利云云。致范姜振陷於│ │102 -105頁│ │ │ │ │ 錯誤,同意購買15張(加│ │) │ │ │ │ │ 贈3張)時代生技公司股 │ │㈣95年12月│ │ │ │ │ 票,先於95年12月28日,│ │1日紅陽MST│ │ │ │ │ 前往富邦銀行北中壢分行│ │S全方位金 │ │ │ │ │ 匯款72,000元至聯陽公司│ │流服務消費│ │ │ │ │ 於彰化銀行永春分行開立│ │簽認單影本│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紙(同上 │ │ │ │ │ 以為訂金,張亢齡親自交│ │卷A第106頁│ │ │ │ │ 付范姜振1張時代生技公 │ │) │ │ │ │ │ 司股票;范姜振即表示表│ │㈤96年1月4│ │ │ │ │ 示不要交易,只要購買1 │ │日台北富邦│ │ │ │ │ 張即可,張亢齡再三保證│ │銀行匯款委│ │ │ │ │ 一定會賺錢,范姜振便於│ │託書證明聯│ │ │ │ │ 96 年1月4日將尾款 │ │影本1紙( │ │ │ │ │ 648,000 元匯到聯陽公司│ │同上卷A第 │ │ │ │ │ 前述帳戶內。范姜振在96│ │106頁) │ │ │ │ │ 年1月11 日收到17張時代│ │㈥95年12月│ │ │ │ │ 生技公司股票。 │ │28日台北富│ │ │ │ │ │ │邦銀行匯款│ │ │ │ │ │ │委託書證明│ │ │ │ │ │ │聯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A │ │ │ │ │ │ │第106頁) │ │ │ │ │ │ │㈦聯陽公司│ │ │ │ │ │ │理財部襄理│ │ │ │ │ │ │張亢齡、客│ │ │ │ │ │ │服專員邱怡│ │ │ │ │ │ │禎名片影本│ │ │ │ │ │ │各1紙(同 │ │ │ │ │ │ │上卷A第107│ │ │ │ │ │ │頁) │ │ │ │ │ │ │㈧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A第 │ │ │ │ │ │ │108-109頁 │ │ │ │ │ │ │) │ │ │ │ │ │ │㈨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8份(桃│ │ │ │ │ │ │檢96他1123│ │ │ │ │ │ │卷第9-26頁│ │ │ │ │ │ │) │ │ │ │ │ │ │㈩台北富邦│ │ │ │ │ │ │銀行95年11│ │ │ │ │ │ │-12月份信 │ │ │ │ │ │ │用卡消費明│ │ │ │ │ │ │細及帳單正│ │ │ │ │ │ │本1份(桃 │ │ │ │ │ │ │檢96他1123│ │ │ │ │ │ │卷第45頁)│ ├──┼───┼───┼────────────┼────┼─────┤ │十八│張亢齡│何家慶│㈠95年9月間,聯陽公司張 │同上 │㈠證人何家│ │ │ │ │ 亢齡去電何家慶,以介紹│ │慶之證述(│ │ │ │ │ 股票投資計劃為由相約見│ │臺灣新竹地│ │ │ │ │ 面。見面時,張亢齡便鼓│ │方法院檢察│ │ │ │ │ 吹何家慶加入富貴逼人、│ │署【下稱竹│ │ │ │ │ 反敗為勝之股市CALL訊會│ │檢】竹檢96│ │ │ │ │ 員專案,表示加入該專案│ │偵4911卷第│ │ │ │ │ 依該公司提供訊息進行投│ │4-5頁、北 │ │ │ │ │ 資,保證有40%的獲利,│ │檢96偵2018│ │ │ │ │ 如果未達40%獲利可以退│ │9卷C2第159│ │ │ │ │ 會員費云云,何家慶即交│ │-161、327-│ │ │ │ │ 付現金196,000元加入1年│ │333頁) │ │ │ │ │ 專案會員。 │ │㈡何家慶指│ │ │ │ │㈡95年9、10月間某日,嗣 │ │認張亢齡之│ │ │ │ │ 張亢齡復向何家慶推銷華│ │照片(同上│ │ │ │ │ 葆生技公司未上市股票,│ │卷C2第162 │ │ │ │ │ 佯稱:該公司將在95年底│ │頁) │ │ │ │ │ 上櫃,現在1張48,000元 │ │㈢95年9月 │ │ │ │ │ 購買,等上櫃後會漲到 │ │28 日反敗 │ │ │ │ │ 68,000元,屆時1張就有 │ │為勝專案契│ │ │ │ │ 20,000元價差獲利云云,│ │約書影本3 │ │ │ │ │ 何家慶不疑有他,即同意│ │份(同上卷│ │ │ │ │ 認購20張華葆生技公司股│ │C2第163-16│ │ │ │ │ 票,共支付960,000元。 │ │5頁) │ │ │ │ │㈢96年5月24日,張亢齡去 │ │㈣95年9月 │ │ │ │ │ 電何家慶誆稱:華葆生技│ │13 日富貴 │ │ │ │ │ 公司股票將要上櫃,趕緊│ │逼人專案契│ │ │ │ │ 再買一張,聯陽公司是專│ │約書影本3 │ │ │ │ │ 門輔導公司上市、上櫃,│ │份(同上卷│ │ │ │ │ 不用擔心有問題云云,致│ │C2第166-16│ │ │ │ │ 何家慶陷於錯誤,復同意│ │8頁) │ │ │ │ │ 以48,000元購買1張華葆 │ │㈤95年9月 │ │ │ │ │ 生技公司股票。股款是以│ │13 日郵政 │ │ │ │ │ 匯款至聯陽公司於臺北一│ │跨行匯款申│ │ │ │ │ 信開立第0000000000000 │ │請書影本1 │ │ │ │ │ 號帳戶或於彰化銀行永春│ │紙(同上卷│ │ │ │ │ 分行開立第000000000000│ │C2第169頁 │ │ │ │ │ 00號帳戶或以信用卡刷卡│ │) │ │ │ │ │ 方式支付。 │ │㈥95年9月 │ │ │ │ │ │ │15 日新光 │ │ │ │ │ │ │銀行匯款申│ │ │ │ │ │ │請書影本1 │ │ │ │ │ │ │紙(同上卷│ │ │ │ │ │ │C2第169頁 │ │ │ │ │ │ │) │ │ │ │ │ │ │㈦95年10月│ │ │ │ │ │ │3日新光銀 │ │ │ │ │ │ │行匯款申請│ │ │ │ │ │ │書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170頁) │ │ │ │ │ │ │㈧96年5月 │ │ │ │ │ │ │24 日及96 │ │ │ │ │ │ │年5 月25日│ │ │ │ │ │ │中國信託自│ │ │ │ │ │ │動櫃員機交│ │ │ │ │ │ │易明細影本│ │ │ │ │ │ │各1紙(同 │ │ │ │ │ │ │上卷C2第17│ │ │ │ │ │ │0頁) │ ├──┼───┼───┼────────────┼────┼─────┤ │十九│邱怡禎│徐銅灶│在95年11月間,聯陽公司邱│㈠違反證│㈠證人徐銅│ │ │張亢齡│ │怡禎去電徐銅灶,以介紹股│券投資信│灶之證述(│ │ │ │ │票投資計劃為由,相約見面│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邱怡禎即偕同張亢齡一同│法第4條 │189卷C2第 │ │ │ │ │前往見面,2人即開始鼓吹 │第2項、 │171- 173、│ │ │ │ │徐銅灶加入富貴逼人專案會│第63條第│327- 333頁│ │ │ │ │員,表示徐銅灶加入該專案│1項之規 │) │ │ │ │ │成為會員後,只要把投資金│定,依同│㈡徐銅灶指│ │ │ │ │額交由公司代操,保證在會│法第107 │認張亢齡、│ │ │ │ │員期間有40%的獲利云云,│條之罪論│邱怡禎之照│ │ │ │ │徐銅灶即同意以刷卡支付 │處。 │片(同上卷│ │ │ │ │172,200元加入1年的專案會│ │C2第174- │ │ │ │ │員。 │ │175頁) │ │ │ │ │ │ │㈢聯陽公司│ │ │ │ │ │ │理財部襄理│ │ │ │ │ │ │張寶芸、客│ │ │ │ │ │ │服專員邱思│ │ │ │ │ │ │瑜之名片影│ │ │ │ │ │ │本各1紙(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176頁) │ │ │ │ │ │ │㈣95年11月│ │ │ │ │ │ │28日富貴逼│ │ │ │ │ │ │人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2│ │ │ │ │ │ │第177頁) │ ├──┼───┼───┼────────────┼────┼─────┤ │二十│張亢齡│李旺軒│㈠95年3月間,鴻準公司張 │㈠違反證│㈠證人李旺│ │ │李振倫│ │ 亢齡去電李旺軒,以介紹│券交易法│軒之證述(│ │ │ │ │ 股票投資計劃為由,相約│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見面。張亢齡便偕同李振│1項之規 │189卷C2第 │ │ │ │ │ 倫一同前往鼓吹李旺軒加│定,依同│178-180、 │ │ │ │ │ 入鴻準公司贏家電子書巧│法第171 │327-333 頁│ │ │ │ │ 奪天工專案,會提供股市│條第1項 │) │ │ │ │ │ call訊服務,李旺軒便同│第1款之 │㈡李旺軒指│ │ │ │ │ 意加入會員,支付96,000│罪論處;│認張亢齡之│ │ │ │ │ 元入會費,並取得2張時 │㈡違反證│照片(同上│ │ │ │ │ 代生技公司股票。 │券交易法│卷C2第181 │ │ │ │ │㈡2週後,張亢齡復去電李 │第44條第│頁) │ │ │ │ │ 旺軒,誆稱:時代生技公│1項之規 │㈢95年3月 │ │ │ │ │ 司將要在2個月後上市, │定,依同│22日巧奪天│ │ │ │ │ 等上市後會有一筆價差獲│法第175 │工專案契約│ │ │ │ │ 利,只要2、3張股票就可│條之罪論│書影本1份 │ │ │ │ │ 以出脫賺一筆錢,若現在│處; │(同上卷C2│ │ │ │ │ 不趕緊購買跟著出脫,將│㈢違反證│第182頁) │ │ │ │ │ 來想賣的話可能要等很久│券投資信│㈣時代生技│ │ │ │ │ 云云,李旺軒陷於錯誤,│託及顧問│股票影本1 │ │ │ │ │ 同意以48,000元加買了1 │法第4條 │份(同上卷│ │ │ │ │ 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上│第2項、 │C2第183- │ │ │ │ │ 開費用均以刷卡方式支付│第63條之│184頁) │ │ │ │ │ 。 │規定,依│㈤鴻準公司│ │ │ │ │ │同法第 │襄理張威威│ │ │ │ │ │107條第 │名片影本1 │ │ │ │ │ │1款之罪 │紙(同上卷│ │ │ │ │ │論處。 │C2第185頁 │ │ │ │ │ │ │) │ ├──┼───┼───┼────────────┼────┼─────┤ │二一│張亢齡│葉青林│㈠94年10月間某日,贏家公│同上 │㈠證人葉青│ │ │ │ │ 司職員去電葉青林表示可│ │林之證述(│ │ │ │ │ 提供些股票資訊,相約於│ │北檢96偵20│ │ │ │ │ 94年11 月3日,在臺北市│ │189卷C2第 │ │ │ │ │ 民生東路四段西雅圖咖啡│ │186-187 頁│ │ │ │ │ 見面,當時由張亢齡介紹│ │) │ │ │ │ │ 鬼斧神工專案,內容包含│ │㈡贏家投顧│ │ │ │ │ 贏家電子書、個股交易日│ │公司委任契│ │ │ │ │ 、發送股票買賣建議call│ │約書(鬼斧│ │ │ │ │ 訊、電子郵件分析期貨及│ │神工專案)│ │ │ │ │ 個股,葉青林即當場簽訂│ │影本1份( │ │ │ │ │ 半年期之鬼斧神工專案,│ │同上卷C2 │ │ │ │ │ 並刷卡繳交入會費 │ │第188頁) │ │ │ │ │ 139,400元,並贈送時代 │ │㈢94年11月│ │ │ │ │ 生技公司股票2張。 │ │8日鬼斧神 │ │ │ │ │㈡94年11月8日,張亢齡復 │ │工專案委任│ │ │ │ │ 去電葉青林,相約在西雅│ │契約書影本│ │ │ │ │ 圖咖啡店見面,張亢齡於│ │1份(同上 │ │ │ │ │ 見面後即鼓吹葉青林投資│ │卷C2第189 │ │ │ │ │ 未上市股票較有長線獲利│ │頁) │ │ │ │ │ 價值,佯稱:時代生技公│ │㈣94年11月│ │ │ │ │ 司於94年12月6日會有大 │ │11日鬼斧神│ │ │ │ │ 股東以每張70,000多元買│ │工專案委任│ │ │ │ │ 回云云,葉青林陷於錯誤│ │契約書影本│ │ │ │ │ ,分別於94年11月8日、 │ │1份(同上 │ │ │ │ │ 11 月11日、11月23日購 │ │C2卷第190 │ │ │ │ │ 買時代生技公司股票共6 │ │頁) │ │ │ │ │ 張,共支付股款264,000 │ │㈤94年11月│ │ │ │ │ 元。95年1月間某日,張 │ │23日鬼斧神│ │ │ │ │ 亢齡去電相約於同年1月5│ │工專案委任│ │ │ │ │ 日在西雅圖咖啡店見面,│ │契約書影本│ │ │ │ │ 誆稱:該公司因作業有延│ │1份(同上 │ │ │ │ │ 遲,會於3月才會買回, │ │卷C2第191 │ │ │ │ │ 且其轉任鴻準公司,時代│ │頁) │ │ │ │ │ 生技公司股票買回價格有│ │㈥95年1月5│ │ │ │ │ 提高,建議多買些云云,│ │日巧奪天工│ │ │ │ │ 葉青林信以為真,於95年│ │專案契約書│ │ │ │ │ 1月5日購買4張時代生技 │ │影本1份( │ │ │ │ │ 公司股票,支付股款 │ │同上卷C2第│ │ │ │ │ 168,000元,95年2月9日 │ │192頁) │ │ │ │ │ 購買8張時代生技公司股 │ │㈦95年2月9│ │ │ │ │ 票,支付股款384,000元 │ │日巧奪天工│ │ │ │ │ ,95年3月6日,購買6張 │ │專案契約書│ │ │ │ │ 時代生技公司股票,支付│ │影本2份( │ │ │ │ │ 股款240,000元,95年3月│ │同上卷C2第│ │ │ │ │ 16日,購買10張時代生技│ │194-195頁 │ │ │ │ │ 公司股票,支付股款 │ │) │ │ │ │ │ 480,000元,95年4月7日 │ │㈧95年3月6│ │ │ │ │ ,購買4張時代生技公司 │ │日巧奪天工│ │ │ │ │ 股票,支付股款198,600 │ │專案契約書│ │ │ │ │ 元,合計共購買42張時代│ │影本2份( │ │ │ │ │ 生技公司股票。 │ │同上卷C2第│ │ │ │ │ │ │196-197頁 │ │ │ │ │ │ │) │ │ │ │ │ │ │㈨95年3月 │ │ │ │ │ │ │16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3份 │ │ │ │ │ │ │(同上卷 │ │ │ │ │ │ │C2第198- │ │ │ │ │ │ │200頁) │ │ │ │ │ │ │㈩95年4月7│ │ │ │ │ │ │日巧奪天工│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2第│ │ │ │ │ │ │201頁) │ │ │ │ │ │ │鴻準公司│ │ │ │ │ │ │襄理張威威│ │ │ │ │ │ │名片影本1 │ │ │ │ │ │ │紙(同上卷│ │ │ │ │ │ │C2第202頁 │ │ │ │ │ │ │) │ ├──┼───┼───┼────────────┼────┼─────┤ │二二│張亢齡│陳志平│95年9月間某日,聯陽公司 │㈠違反證│㈠證人陳志│ │ │ │ │張亢齡去電陳志平,以介紹│券投資信│平之證述(│ │ │ │ │股票投資計劃為由,相約見│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面。見面時,張亢齡即鼓吹│法第4條 │189卷C2第 │ │ │ │ │陳志平加入股市call訊專案│第2項、 │203- 204、│ │ │ │ │會員,表示加入該專案成為│第63條之│327-333 頁│ │ │ │ │會員後,只要照公司提供的│規定,依│) │ │ │ │ │CALL訊息做投資,保證在會│同法第 │ │ │ │ │ │員期間每個月有3%的獲利 │107條第 │ │ │ │ │ │,若未達到的話可以退會員│1款之罪 │ │ │ │ │ │費,陳志平即以刷卡方式支│論處。 │ │ │ │ │ │付168,000元加入1年期專案│ │ │ │ │ │ │會員。 │ │ │ ├──┼───┼───┼────────────┼────┼─────┤ │二三│鍾采芝│江南宏│㈠95年6月初某日下午,在 │㈠違反證│㈠證人江南│ │ │宋潔珉│ │ 中壢市sogo百貨2樓的UCC│券交易法│宏之證述(│ │ │ │ │ 咖啡廳,鴻準公司宋潔珉│第20條第│北檢96偵 │ │ │ │ │ 、鍾采芝一同向江南宏推│1項之規 │20189卷C3 │ │ │ │ │ 銷「贏家電子書-巧奪天 │定,依同│第1-4頁、 │ │ │ │ │ 工專案」,該專案內容包│法第171 │第279- 287│ │ │ │ │ 含贏家電子書及每股票交│條第1項 │頁) │ │ │ │ │ 易日、發送股票買賣建議│第1款之 │㈡江南宏指│ │ │ │ │ call訊、電子郵件分析期│罪論處;│認鍾采芝、│ │ │ │ │ 貨、個股,江南宏當場便│㈡違反證│宋潔珉之照│ │ │ │ │ 與鍾采芝、宋潔珉簽約加│券交易法│片(同上卷│ │ │ │ │ 入專案,並於95年6月5日│第44條第│C3第5頁) │ │ │ │ │ 匯款168,000元入會費。 │1項之規 │㈢95年6月5│ │ │ │ │㈡95年6月間某日,鍾采芝 │定,依同│日巧奪天工│ │ │ │ │ 去電江南宏,佯稱:時代│法第175 │專案契約書│ │ │ │ │ 生技公司股票再1、2個月│條之罪論│影本1份( │ │ │ │ │ 準備上市上櫃,會有很大│處; │同上卷C3第│ │ │ │ │ 的獲利價差,當時1張 │㈢違反證│6頁) │ │ │ │ │ 48,000元,預計未來會有│券投資信│㈣95年6月 │ │ │ │ │ 72,000元的行情云云,江│託及顧問│20日巧奪天│ │ │ │ │ 南宏即陷於錯誤,先後於│法第4條 │工專案契約│ │ │ │ │ 95年6月20日,購買10張 │第2項、 │書影本3份 │ │ │ │ │ 時代生技公司股票,支付│第63條之│(同上卷C3│ │ │ │ │ 股款312,000元,95年6 │規定,依│第7-9頁) │ │ │ │ │ 月28日,購買10張時代生│同法第 │㈤95年8月 │ │ │ │ │ 技公司股票,支付股款 │107條第1│18日巧奪天│ │ │ │ │ 480,000元,95年8月16日│款之罪論│工專案契約│ │ │ │ │ ,購買10張時代生技公司│處。 │書影本3份 │ │ │ │ │ 股票,支付股款480,000 │ │(同上卷C3│ │ │ │ │ 元。 │ │第10-12頁 │ │ │ │ │ │ │) │ │ │ │ │ │ │㈥國泰世華│ │ │ │ │ │ │商業銀行匯│ │ │ │ │ │ │出匯款回條│ │ │ │ │ │ │影本3紙(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13頁) │ │ │ │ │ │ │㈦時代生技│ │ │ │ │ │ │股票影本3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3第15-17 │ │ │ │ │ │ │頁) │ ├──┼───┼───┼────────────┼────┼─────┤ │二四│鍾采芝│林凱益│95年3月28日,在中和市立 │㈠違反證│㈠證人林凱│ │ │ │ │德街213號鴻海印刷廠內, │券投資信│益之證述(│ │ │ │ │鴻準公司鍾采芝向林凱益推│託及顧問│北檢96偵 │ │ │ │ │銷該公司「贏家電子書」專│法第4條 │20189卷C3 │ │ │ │ │案,內容包含贏家電子書、│第2項、 │第18-20頁 │ │ │ │ │及每股票交易日發送股票買│第63條之│、第279- │ │ │ │ │賣建議call訊,林凱益即與│規定,依│287頁) │ │ │ │ │鍾采芝簽約加入1年期專案 │同法第 │㈡林凱益指│ │ │ │ │會員,並以信用卡刷卡支付│107 條第│認鍾采芝之│ │ │ │ │172,200元入會費。 │1款之罪 │照片(同上│ │ │ │ │ │論處。 │卷C3第21 │ │ │ │ │ │ │頁) │ │ │ │ │ │ │㈢95年4月 │ │ │ │ │ │ │份台北富邦│ │ │ │ │ │ │銀行信用卡│ │ │ │ │ │ │消費明細及│ │ │ │ │ │ │帳單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3第22頁)│ │ │ │ │ │ │㈣95年4月 │ │ │ │ │ │ │份中華商業│ │ │ │ │ │ │銀行繳款通│ │ │ │ │ │ │知書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3第23頁)│ ├──┼───┼───┼────────────┼────┼─────┤ │二五│鍾采芝│曾敬欽│㈠鴻準公司鍾采芝於95年4 │㈠違反證│㈠證人曾敬│ │ │ │ │ 月間某日,去電曾敬欽,│券交易法│欽之證述(│ │ │ │ │ 推銷該公司「贏家電子書│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巧奪天工專案」,專案 │1項之規 │189卷C3第 │ │ │ │ │ 內容包含贏家電子書及每│定,依同│24-27頁、 │ │ │ │ │ 個股票交易日發送股票買│法第171 │第279- 287│ │ │ │ │ 賣建議call訊、電子郵件│條第1項 │頁) │ │ │ │ │ 分析期貨、個股,便相約│第1款之 │㈡曾敬欽指│ │ │ │ │ 於95年4月11日,在南海 │罪論處;│認鍾采芝之│ │ │ │ │ 路附近的西雅圖咖啡廳,│㈡違反證│照片(同上│ │ │ │ │ 見面簽約,曾敬欽即以信│券交易法│卷C3第28頁│ │ │ │ │ 用卡付款170,200元。 │第44條第│) │ │ │ │ │㈡嗣鴻準公司鍾采芝誆稱:│1項之規 │㈢95年4月 │ │ │ │ │ 時代生技公司在95年8月 │定,依同│11日巧奪天│ │ │ │ │ 會上櫃,現在股價48元,│法第175 │工專案契約│ │ │ │ │ 下個月會配股1倍,上興 │條之罪論│書影本1份 │ │ │ │ │ )櫃屆時股票將達80元獲│處; │(同上卷C3│ │ │ │ │ 利價差有56元云云,致曾│㈢違反證│第29頁) │ │ │ │ │ 敬欽陷於錯誤,先後於95│券投資 │㈣贏家投顧│ │ │ │ │ 年4月21日在上開地點向 │信託及顧│公司委任契│ │ │ │ │ 鍾采芝購買10張時代生技│問法第4 │約書鬼斧神│ │ │ │ │ 公司股票,以匯款方式付│條第2項 │工專案影本│ │ │ │ │ 款480,000元,於95年5月│、第63條│1份(同上 │ │ │ │ │ 9日,購買10張時代生技 │之規定,│卷C3第30頁│ │ │ │ │ 公司股票,95年5月18日 │依同法第│) │ │ │ │ │ ,購買10張時代生技公司│107條第 │㈤95年4月 │ │ │ │ │ 股票,均是以匯款匯入鴻│1款之罪 │21日巧奪天│ │ │ │ │ 準公司於彰化銀行永春分│論處。 │工專案契約│ │ │ │ │ 行開立第00000000000000│ │書影本3份 │ │ │ │ │ 號帳戶之方式付款各480,│ │(同上卷C3│ │ │ │ │ 000元。 │ │第31-33頁 │ │ │ │ │ │ │) │ │ │ │ │ │ │㈥95年5月9│ │ │ │ │ │ │日巧奪天工│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5份(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34-38頁) │ │ │ │ │ │ │㈦95年5月 │ │ │ │ │ │ │18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39頁) │ │ │ │ │ │ │㈧95年4月 │ │ │ │ │ │ │21日台新國│ │ │ │ │ │ │際商業銀行│ │ │ │ │ │ │國內匯款申│ │ │ │ │ │ │請書(兼取│ │ │ │ │ │ │款憑條)影│ │ │ │ │ │ │本1紙(同 │ │ │ │ │ │ │上卷C3第40│ │ │ │ │ │ │頁) │ │ │ │ │ │ │㈨95年4月 │ │ │ │ │ │ │11日紅陽 │ │ │ │ │ │ │MSTS全方位│ │ │ │ │ │ │金流服務消│ │ │ │ │ │ │費簽認單影│ │ │ │ │ │ │本6紙(同 │ │ │ │ │ │ │上卷C3第 │ │ │ │ │ │ │43-44頁) │ │ │ │ │ │ │㈩時代生技│ │ │ │ │ │ │股票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3第45頁)│ ├──┼───┼───┼────────────┼────┼─────┤ │二六│鍾采芝│徐萬興│㈠95年8月31日下午14時許 │同上 │㈠證人徐萬│ │ │ │ │ ,在臺北科技大學對面之│ │興之證述(│ │ │ │ │ 伯朗咖啡館,聯陽公司鍾│ │北檢96偵20│ │ │ │ │ 采芝推銷該公司「富貴逼│ │189卷C3第 │ │ │ │ │ 人專案」,專案內容包含│ │46-49頁、 │ │ │ │ │ 贏家電子書及每個股票交│ │第279-287 │ │ │ │ │ 易日發送股票買賣建議 │ │頁) │ │ │ │ │ call訊、電子郵件分析期│ │㈡徐萬興指│ │ │ │ │ 貨、個股,徐萬興當場簽│ │認鍾采芝之│ │ │ │ │ 約加入會員,並以信用卡│ │照片(同上│ │ │ │ │ 刷36,000元,其餘 │ │卷C3第50頁│ │ │ │ │ 136,200元則以「荷蘭銀 │ │) │ │ │ │ │ 行輕鬆購」方式支付。 │ │㈢95年8月 │ │ │ │ │㈡95年10月間某日,鍾采芝│ │30日與聯陽│ │ │ │ │ 去電徐萬興,佯稱:目前│ │公司簽立之│ │ │ │ │ 有國外財團及國內投資公│ │富貴逼人專│ │ │ │ │ 司好生技事業已密集與時│ │案契約書影│ │ │ │ │ 代生技公司(股價48元)│ │本1份(同 │ │ │ │ │ 商購股投資事宜,並且將│ │上卷C3第51│ │ │ │ │ 96年第2季在香港上市, │ │頁) │ │ │ │ │ 現階段投資公司及財團大│ │㈣聯陽公司│ │ │ │ │ 批收購股票,現在可以購│ │理財部襄理│ │ │ │ │ 入待下個月(95年11月價│ │鍾岳凌名片│ │ │ │ │ 約60元)投資公司收購再│ │影本1紙( │ │ │ │ │ 賣出賺取差價股價云云。│ │同上卷C3 │ │ │ │ │ 致徐萬興陷於錯誤,同意│ │第52頁) │ │ │ │ │ 購買10張(另加贈2張) │ │㈤95年8月 │ │ │ │ │ 時代生技公司股票,分多│ │31日紅陽 │ │ │ │ │ 次以轉帳匯入聯陽公司於│ │MSTS全方位│ │ │ │ │ 彰化銀行永春分行開立之│ │金流服務消│ │ │ │ │ 帳戶內方式付款。96年1 │ │費簽認單影│ │ │ │ │ 月間某日,在南港經貿一│ │本1紙(同 │ │ │ │ │ 路之捷運機廠工地前,鍾│ │上卷C3第52│ │ │ │ │ 采芝復誆稱:有另1位投 │ │頁) │ │ │ │ │ 資時代生物科技公司的投│ │㈥荷蘭銀行│ │ │ │ │ 資者也急於贖回,但資金│ │信用卡中心│ │ │ │ │ 不足,徐萬興可以配合一│ │通知函影本│ │ │ │ │ 起投資,過2-3個星期即 │ │1份(同上 │ │ │ │ │ 可回收云云,徐萬興信以│ │卷C3第53頁│ │ │ │ │ 為真,再購買5張(加贈1│ │) │ │ │ │ │ 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㈦95年11月│ │ │ │ │ 並以其所有之國泰世華信│ │3日紅陽MST│ │ │ │ │ 用卡刷卡付款,共計支付│ │S全方位金 │ │ │ │ │ 股款720,000元。嗣鍾采 │ │流服務消費│ │ │ │ │ 芝將所有未上市股票18張│ │簽認單影本│ │ │ │ │ 均以郵寄方式交付徐萬興│ │3紙(同上 │ │ │ │ │ 。 │ │卷C3第54頁│ │ │ │ │ │ │) │ │ │ │ │ │ │㈧95年12月│ │ │ │ │ │ │份國泰世華│ │ │ │ │ │ │信用卡消費│ │ │ │ │ │ │明細及帳單│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55頁) │ │ │ │ │ │ │㈨95年9月 │ │ │ │ │ │ │13日郵政跨│ │ │ │ │ │ │行匯款申請│ │ │ │ │ │ │書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290頁) │ │ │ │ │ │ │㈩95年11月│ │ │ │ │ │ │10日郵政跨│ │ │ │ │ │ │行匯款申請│ │ │ │ │ │ │書影本1紙 │ │ │ │ │ │ │(同上C3第│ │ │ │ │ │ │289頁) │ ├──┼───┼───┼────────────┼────┼─────┤ │二七│鍾采芝│彭啟人│95年1月13日,鴻準公司鍾 │㈠違反證│㈠證人彭啟│ │ │邱珮芸│ │采芝去電彭啟人佯稱:智盟│券交易法│人之證述(│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盟公司)是鴻準公司承包櫃│1項之規 │189卷C3第 │ │ │ │ │,95年1月13日股價48,在 │定,依同│56-59頁、 │ │ │ │ │95年2月會上櫃,屆股票將1│法第171 │第279- 287│ │ │ │ │比1配股,如購買張獲利有 │條第1項 │頁) │ │ │ │ │80,000元云云,致彭啟人陷│第1款之 │㈡彭啟人指│ │ │ │ │於錯誤,同意購買5張智盟 │罪論處;│認鍾采芝、│ │ │ │ │公司股票,並匯款240,000 │㈡違反證│邱珮芸之照│ │ │ │ │元至鴻準公司於彰化銀行永│券交易法│片(同上卷│ │ │ │ │春分行開立之第00000000 │第44條第│C3第60-61 │ │ │ │ │126100號帳戶支付股款。 │1項之規 │頁) │ │ │ │ │ │定,依同│㈢94年12月│ │ │ │ │ │法第175 │29日巧奪天│ │ │ │ │ │條之罪論│工專案契約│ │ │ │ │ │處。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62頁) │ │ │ │ │ │ │㈣委任契約│ │ │ │ │ │ │書(鬼斧神│ │ │ │ │ │ │工專案)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3第63│ │ │ │ │ │ │頁) │ │ │ │ │ │ │㈤95年1月 │ │ │ │ │ │ │13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2份 │ │ │ │ │ │ │(同上卷 │ │ │ │ │ │ │C3第64-65 │ │ │ │ │ │ │頁) │ │ │ │ │ │ │㈥95年1月 │ │ │ │ │ │ │份台北富邦│ │ │ │ │ │ │銀行信用卡│ │ │ │ │ │ │消費明細及│ │ │ │ │ │ │帳單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3第66頁)│ │ │ │ │ │ │㈦95年1月 │ │ │ │ │ │ │13日台北國│ │ │ │ │ │ │際商業銀行│ │ │ │ │ │ │匯款回條聯│ │ │ │ │ │ │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67頁) │ ├──┼───┼───┼────────────┼────┼─────┤ │二八│鍾采芝│邱品棋│㈠94年12月23日,在桃園縣│㈠違反證│㈠證人邱品│ │ │ │ │ 龜山鄉○○○路「廣達電│券交易法│棋之證述(│ │ │ │ │ 腦」大廳,鴻準公司鍾采│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芝向邱品棋推銷該公司「│1項之規 │189卷C3第 │ │ │ │ │ 贏家電子書專案」,專案│定,依同│68-70頁、 │ │ │ │ │ 內容包含贏家電子書及每│法第171 │第279-287 │ │ │ │ │ 個股票交易日發送股買賣│條第1項 │頁) │ │ │ │ │ 建議call訊、電子郵分析│第1款之 │㈡邱品棋指│ │ │ │ │ 期貨、個股,邱品棋當場│罪論處;│認鍾采芝之│ │ │ │ │ 簽約同意加入專案會員,│㈡違反證│照片(同上│ │ │ │ │ 並支付現金168,000元。 │券交易法│卷C3第71頁│ │ │ │ │㈡鍾采芝去電邱品棋誆稱:│第44條第│) │ │ │ │ │ 智盟公司會在95年6月上 │1項之規 │㈢94年12月│ │ │ │ │ 櫃,股價48元,櫃後有數│定,依同│23日巧奪天│ │ │ │ │ 倍價差利潤,且會以1比1│法第175 │工專案契約│ │ │ │ │ 配股,時代生技公司股價│條之罪論│書影本1份 │ │ │ │ │ 48 元,於95年12月上櫃 │處; │(同上卷C3│ │ │ │ │ ,且當年會以1比1股,不│㈢違反證│第72頁) │ │ │ │ │ 過1次認購以10為1個單位│券投資信│㈣委任契約│ │ │ │ │ 云云。致邱品棋陷於錯誤│託及顧問│書(鬼斧神│ │ │ │ │ ,先後於95年1月5日、1 │法第4條 │工專案)影│ │ │ │ │ 月11日匯款240,000元購 │第2項、 │本2份(同 │ │ │ │ │ 買5 張智盟公司股票,於│第63條之│上卷C3第73│ │ │ │ │ 95年6月中旬購買10張時 │規定,依│、75頁) │ │ │ │ │ 代生技公司股票,並支付│同法第 │㈤94年12月│ │ │ │ │ 股款480,000元。 │107條第 │13日贏家電│ │ │ │ │ │1款之罪 │子書契約書│ │ │ │ │ │論處。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74頁) │ │ │ │ │ │ │㈥95年1月5│ │ │ │ │ │ │日巧奪天工│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76頁) │ │ │ │ │ │ │㈦95年1月 │ │ │ │ │ │ │11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 │ │ │ │ │ │ │C3第77頁)│ │ │ │ │ │ │㈧智盟公司│ │ │ │ │ │ │、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各1份(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78-79頁) │ ├──┼───┼───┼────────────┼────┼─────┤ │二九│鍾采芝│黃柏升│㈠95年初,鴻準公司鍾采芝│同上 │㈠證人黃柏│ │ │邱珮芸│ │ 、邱珮芸去電黃柏升推銷│ │升之證述(│ │ │ │ │ 叩訊服務,黃柏升購買半│ │北檢96偵20│ │ │ │ │ 年期之叩訊服務,支付金│ │189卷C3第 │ │ │ │ │ 額172,000元。 │ │80-83頁、 │ │ │ │ │㈡嗣鍾采芝、邱珮芸誆稱:│ │第279- 287│ │ │ │ │ 時代生技公司年底會有董│ │頁) │ │ │ │ │ 監事改選,所以股市中會│ │㈡黃柏升指│ │ │ │ │ 有換手的動作,當時1張 │ │認鍾采芝之│ │ │ │ │ 48,000元購買,有機會變│ │照片(同上│ │ │ │ │ 成1張80,000元,渠等亦 │ │卷C3第84頁│ │ │ │ │ 有購買,也是股東云云,│ │) │ │ │ │ │ 在95年9月中旬,聯陽公 │ │㈢95年10月│ │ │ │ │ 司職員去電黃柏升,誆稱│ │5日反敗為 │ │ │ │ │ :其先前有向贏家公司購│ │勝專案契約│ │ │ │ │ 買時代生技公司股票3張 │ │書影本4份 │ │ │ │ │ ,如加入聯陽公司的會員│ │(同上卷C3│ │ │ │ │ ,會優先為其轉手賣出時│ │第85-88頁 │ │ │ │ │ 代生技公司股票,而加入│ │) │ │ │ │ │ 聯陽投顧會員的條件是要│ │㈣切結書影│ │ │ │ │ 再購買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本1份(同 │ │ │ │ │ ,時代生技公司現在已經│ │上卷C3第89│ │ │ │ │ 送「櫃檯買賣中心」審查│ │頁) │ │ │ │ │ 中,將要於95年12月初會│ │㈤95年10月│ │ │ │ │ 上「興櫃」,現在1股48 │ │5日郵政跨 │ │ │ │ │ 元購入,屆時收購的價格│ │行匯款申請│ │ │ │ │ 1股可能會超過100元,當│ │書影本1紙 │ │ │ │ │ 天是送審後購買的最後1 │ │(同上卷C3│ │ │ │ │ 天,如果今天不確定交易│ │第90頁) │ │ │ │ │ 以後便買不到了云云,致│ │㈥時代生技│ │ │ │ │ 黃柏升陷於錯誤,同意購│ │股票影本1 │ │ │ │ │ 買時代生技公司股票6張 │ │份(同上卷│ │ │ │ │ ,旋於95年10月5日,匯 │ │C3第91頁)│ │ │ │ │ 款21萬元至聯陽公司於彰│ │ │ │ │ │ │ 化銀行永春分行開立第00│ │ │ │ │ │ │ 9-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3天後,黃柏升即收到 │ │ │ │ │ │ │ 時代生技公司股票6張。 │ │ │ ├──┼───┼───┼────────────┼────┼─────┤ │三十│鍾采芝│李其鴻│㈠95年11月初,聯陽公司鍾│同上 │㈠證人李其│ │ │ │(原名│ 采芝去電李其鴻推銷股市│ │鴻之證述(│ │ │ │李曙民│ 行情CALL訊服務專案,該│ │北檢96他46│ │ │ │) │ 專案是每日以電話簡訊方│ │14卷A第59-│ │ │ │ │ 式告訴我買進、賣出股票│ │60、70頁、│ │ │ │ │ 的建議。李其鴻便與鍾采│ │96偵20189 │ │ │ │ │ 芝相約於95年11月20日中│ │卷C3第279-│ │ │ │ │ 午,在臺北市○○○路二│ │287頁) │ │ │ │ │ 段152巷內的QK咖啡廳見 │ │㈡95年11月│ │ │ │ │ 面,並當場簽立4個月期 │ │20日富貴逼│ │ │ │ │ 聯陽公司富貴逼人專案契│ │人專案契約│ │ │ │ │ 約,簽約當日李其鴻便將│ │書影本1份 │ │ │ │ │ 入會費48,000元匯入鍾采│ │(同上卷A │ │ │ │ │ 芝指定之聯陽公司於彰化│ │第61頁) │ │ │ │ │ 銀行永春分行開立第5338│ │㈢95年12月│ │ │ │ │ 0000000000號帳戶,簽約│ │8日反敗為 │ │ │ │ │ 後,鍾采芝去電表示會贈│ │勝專案契約│ │ │ │ │ 送1張聯陽公司代理販售 │ │書影本1份 │ │ │ │ │ 的時代生技公司股票,並│ │(同上卷A │ │ │ │ │ 郵寄予李其鴻。 │ │第62頁) │ │ │ │ │㈡嗣鍾采芝復誆稱:有快速│ │㈣95年12月│ │ │ │ │ 獲利的案子,即是聯陽公│ │22日反敗為│ │ │ │ │ 司有投資時代生技公司未│ │勝專案契約│ │ │ │ │ 上市股票法人單,該法人│ │書影本3份 │ │ │ │ │ 單是外面散戶購買不到的│ │(同上卷A │ │ │ │ │ ,若現在能以1股48元購 │ │第63-65頁 │ │ │ │ │ 買,屆時收購價格是1股 │ │) │ │ │ │ │ 60多元,就會有12多元的│ │㈤聯揚公司│ │ │ │ │ 價差獲利云云。李其鴻信│ │理財部襄理│ │ │ │ │ 以為真,同意購買4 張時│ │鍾岳凌名片│ │ │ │ │ 代生技公司股票,在95 │ │影本(同上│ │ │ │ │ 年12月8日,匯款192,000│ │卷A第67頁 │ │ │ │ │ 元至前述聯陽公司彰化銀│ │) │ │ │ │ │ 行永春分行帳戶,1星期 │ │㈥李曙民於│ │ │ │ │ 後,鍾采芝去電李其鴻佯│ │新竹國際商│ │ │ │ │ 稱:時代生技公司股票法│ │業銀行存摺│ │ │ │ │ 人單出脫股票的單位是 │ │影本2紙( │ │ │ │ │ 100張,其已找到另位投 │ │同上卷A第 │ │ │ │ │ 資人持有85張股票,只要│ │68-69頁) │ │ │ │ │ 李其鴻持有15張便可湊足│ │㈦李曙民指│ │ │ │ │ 100張一併出脫,要求李 │ │認鍾采芝之│ │ │ │ │ 其鴻再購買10張時代生技│ │照片(同上│ │ │ │ │ 云云。李其鴻陷於錯誤,│ │卷A第71頁 │ │ │ │ │ 便同意購買,惟因李其鴻│ │) │ │ │ │ │ 現金不足,鍾采芝便介紹│ │ │ │ │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建國分│ │ │ │ │ │ │ 行女性業務為李其鴻辦理│ │ │ │ │ │ │ 信用貸款,於95年12月22│ │ │ │ │ │ │ 日核准貸款50萬元,銀行│ │ │ │ │ │ │ 直接以語音轉帳匯款 │ │ │ │ │ │ │ 480,000元至前述聯陽公 │ │ │ │ │ │ │ 司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 │ │ │ │ │ │ 戶購買10張時代生技未上│ │ │ │ │ │ │ 市股票。 │ │ │ ├──┼───┼───┼────────────┼────┼─────┤ │三一│邱怡禎│吳定璋│㈠95年8月初,聯陽公司邱 │同上 │㈠證人吳定│ │ │鍾采芝│ │ 怡禎去電吳定璋推銷股市│ │璋之證述(│ │ │邱珮芸│ │ 行情call訊服務專案,該│ │北檢96他46│ │ │ │ │ 專案是每日以電話簡訊方│ │14卷A第47-│ │ │ │ │ 式提供買進、賣出股票的│ │48頁、第57│ │ │ │ │ 建議,便相約於95年9月1│ │頁、96偵20│ │ │ │ │ 日晚上,在臺北市士林區│ │189卷C3第 │ │ │ │ │ 基河路「特力屋大賣場」│ │301-308頁 │ │ │ │ │ 旁的咖啡廳與該公司襄理│ │) │ │ │ │ │ 鍾采芝見面,當場簽立聯│ │㈡95年9月 │ │ │ │ │ 陽公司代理之「富貴逼人│ │1日富貴逼 │ │ │ │ │ 專案」--超值優惠專案 │ │人專案契 │ │ │ │ │ 168,000元,簽約當日, │ │約書影本1 │ │ │ │ │ 吳定璋即以其所有之信用│ │份(同上卷│ │ │ │ │ 卡100,000元及77,200元 │ │A第49頁) │ │ │ │ │ (含刷卡手續費)後,聯│ │㈢95年10月│ │ │ │ │ 陽公司依約有不定時(並│ │20日反敗為│ │ │ │ │ 非每天)提供股市買賣建│ │勝專案契約│ │ │ │ │ 議的簡訊、電子郵件予吳│ │書影本3份 │ │ │ │ │ 定璋。 │ │(同上卷A │ │ │ │ │㈡吳定璋向邱怡禎抱怨報酬│ │第50-52頁 │ │ │ │ │ 率並未如同該公司先前所│ │) │ │ │ │ │ 宣稱的60%,聯陽公司邱│ │㈣95年9月1│ │ │ │ │ 珮芸即誆稱:該公司還有│ │日紅陽MSTS│ │ │ │ │ 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的「│ │全方位金流│ │ │ │ │ 反敗為勝專案」,為補償│ │服務消費簽│ │ │ │ │ 其損失,未上市公司股票│ │認單影本2 │ │ │ │ │ 能快速獲利,即是聯陽投│ │紙(同上卷│ │ │ │ │ 顧公司所投資的時代生技│ │A第53頁) │ │ │ │ │ 公司股票,政府的政策是│ │㈤95年10月│ │ │ │ │ 即將強制輔導該股票上興│ │17日第一銀│ │ │ │ │ 櫃市場,只要到95年12月│ │行自動付款│ │ │ │ │ 底至96年1月初短短2個月│ │交易明細表│ │ │ │ │ 的期間,便可快速獲利,│ │影本1紙( │ │ │ │ │ 若現在以1股48元購買, │ │同上卷A第 │ │ │ │ │ 屆時收購價格是1股60多 │ │53頁) │ │ │ │ │ 元,而每股就會有12多元│ │㈥95年10月│ │ │ │ │ 的價差獲利云云。邱珮芸│ │20日陽信商│ │ │ │ │ 每隔1、2 天便會提供時 │ │業銀行匯款│ │ │ │ │ 代生技公司股票盤價予吳│ │收執聯影本│ │ │ │ │ 定璋,至吳定璋陷於錯誤│ │1紙(同上 │ │ │ │ │ ,同意購買10張(一次購│ │卷A第53頁 │ │ │ │ │ 買10張並可附贈2張), │ │) │ │ │ │ │ 在95年10月17日先以自動│ │㈦時代生技│ │ │ │ │ 提款機匯款30,000元至聯│ │股票影本1 │ │ │ │ │ 陽公司彰化銀行永春分行│ │份(同上卷│ │ │ │ │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第54-55頁│ │ │ │ │ 作為先行購買時代生技公│ │) │ │ │ │ │ 司股票訂金;95年10 月 │ │㈧聯陽公司│ │ │ │ │ 20日,匯款450,000元至 │ │理財部襄理│ │ │ │ │ 前述帳戶,約於95年10 │ │鍾采芝名片│ │ │ │ │ 月底,吳定璋收到時代生│ │影本(同上│ │ │ │ │ 技公司股票12張。 │ │卷A第56頁 │ │ │ │ │ │ │) │ │ │ │ │ │ │㈨吳定璋指│ │ │ │ │ │ │認鍾采芝之│ │ │ │ │ │ │照片(同上│ │ │ │ │ │ │卷A第58頁 │ │ │ │ │ │ │) │ ├──┼───┼───┼────────────┼────┼─────┤ │三二│鍾采芝│邵有霖│㈠95年4月中,鴻準公司鍾 │同上 │㈠證人邵有│ │ │ │ │ 采芝去電邵有霖推銷「贏│ │霖之證述(│ │ │ │ │ 家電子書」股市行情CALL│ │北檢96他46│ │ │ │ │ 訊服務專案,該專案是每│ │14卷A第16-│ │ │ │ │ 日以電話簡訊方式提供買│ │19頁、第33│ │ │ │ │ 進、賣出股票的建議,二│ │頁、北檢96│ │ │ │ │ 人即相約於95 年5月3日 │ │偵20189卷 │ │ │ │ │ 見面,邵有霖當場簽立鴻│ │C3第301- │ │ │ │ │ 準公司代理之贏家公司提│ │308頁) │ │ │ │ │ 供股市行情的D型專案, │ │㈡鴻準公司│ │ │ │ │ 並以其所有之華僑銀行、│ │襄理鍾沁軒│ │ │ │ │ 臺新銀行信用卡填寫刷卡│ │名片影本(│ │ │ │ │ 授權單方式付款172,200 │ │同上卷A第2│ │ │ │ │ 元(即168,000元加計手 │ │0頁) │ │ │ │ │ 續費),之後有依約提供│ │㈢95年5月3│ │ │ │ │ 股市買賣建議的簡訊。 │ │日巧奪天工│ │ │ │ │㈡95年5月中旬某日,鍾采 │ │專案契約書│ │ │ │ │ 芝去電邵有霖誆稱:該公│ │影本1份( │ │ │ │ │ 司現在有在賣泛亞電信公│ │同上卷A第 │ │ │ │ │ 司的未上市股票,若現在│ │21頁) │ │ │ │ │ 以1股50 多元購買,1個 │ │㈣贏家公司│ │ │ │ │ 月後會有法人收購泛亞電│ │委任契約書│ │ │ │ │ 信公司的未上市股票,到│ │(鬼斧神工│ │ │ │ │ 時候收購的價格是1股80 │ │專案)影本│ │ │ │ │ 多元,而我就會有30多元│ │一份(同上│ │ │ │ │ 的價差獲利云云,致邵有│ │卷A第22 頁│ │ │ │ │ 霖信以為真,同意購買,│ │) │ │ │ │ │ 於95年5月18日匯款 │ │㈤95年5月 │ │ │ │ │ 288,000元至鍾采芝指示 │ │18 日萬泰 │ │ │ │ │ 之鴻準公司於彰化銀行永│ │商業銀行匯│ │ │ │ │ 春分行開立之第00000000│ │款申請書存│ │ │ │ │ 126100號帳戶,1週後, │ │根聯、95年│ │ │ │ │ 鍾采芝復去電邵有霖佯稱│ │5月24日新 │ │ │ │ │ :因其投資的金額較小,│ │竹國際商業│ │ │ │ │ 法人收購的時程會排的比│ │銀行匯款副│ │ │ │ │ 較久,需加價購買才能快│ │通知書、95│ │ │ │ │ 速獲利云云,致邵有霖陷│ │年5月25日 │ │ │ │ │ 於錯誤,先後於95年5月 │ │慶豐商業銀│ │ │ │ │ 24日及95年5月25日匯款 │ │行匯款委託│ │ │ │ │ 496,000元及80,000元至 │ │書證明聯影│ │ │ │ │ 上述帳戶中,惟邵有霖取│ │本各一紙(│ │ │ │ │ 得之股票為時代生技公司│ │同上卷A, │ │ │ │ │ 之未上市股票20張。 │ │第23頁) │ │ │ │ │ │ │㈥巧奪天工│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A第 │ │ │ │ │ │ │24 頁) │ │ │ │ │ │ │㈦95年5月 │ │ │ │ │ │ │25日巧奪天│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5份( │ │ │ │ │ │ │同上卷A第 │ │ │ │ │ │ │25-29頁) │ │ │ │ │ │ │㈧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2紙(同 │ │ │ │ │ │ │上卷A第30-│ │ │ │ │ │ │31頁) │ │ │ │ │ │ │㈨財政部臺│ │ │ │ │ │ │北市國稅局│ │ │ │ │ │ │證券交易稅│ │ │ │ │ │ │一般代徵稅│ │ │ │ │ │ │額繳款書影│ │ │ │ │ │ │本2紙(同 │ │ │ │ │ │ │上卷A第32 │ │ │ │ │ │ │頁) │ │ │ │ │ │ │㈩邵有霖指│ │ │ │ │ │ │認鍾采芝之│ │ │ │ │ │ │照片(同上│ │ │ │ │ │ │卷A第34頁 │ │ │ │ │ │ │) │ ├──┼───┼───┼────────────┼────┼─────┤ │三三│鍾采芝│蔡奇男│㈠95年5月初,鴻準公司鍾 │同上 │㈠證人蔡奇│ │ │ │ │ 采芝去電蔡奇男推銷該公│ │男之證述(│ │ │ │ │ 司股市行情call訊服務專│ │北檢96他46│ │ │ │ │ 案,該專案是每日以電話│ │14卷A第110│ │ │ │ │ 簡訊方式提供買進、賣出│ │-111頁、96│ │ │ │ │ 股票建議,二人相約於95│ │偵20189卷 │ │ │ │ │ 年5月24日中午,在桃園 │ │C3第301- │ │ │ │ │ 市○○路遠東百貨的星巴│ │308頁) │ │ │ │ │ 克咖啡廳見面,蔡奇男當│ │㈡95年5月 │ │ │ │ │ 場便和鍾采芝簽立鴻準公│ │24日巧奪天│ │ │ │ │ 司代理之「贏家電子書--│ │工專案契約│ │ │ │ │ 巧奪天工專案」168,000 │ │書影本1份 │ │ │ │ │ 元,並以其所有之中國信│ │(同上卷A │ │ │ │ │ 託信用卡刷卡172,200元 │ │第112頁) │ │ │ │ │ (含刷卡手續費4,200元 │ │㈢95年6月 │ │ │ │ │ )。之後鴻準公司依約提│ │20日巧奪天│ │ │ │ │ 供蔡奇男股市買賣建議的│ │工專案契約│ │ │ │ │ 簡訊、電子郵件。 │ │書影本1份 │ │ │ │ │㈡因鴻準公司推薦買進的股│ │(同上卷A │ │ │ │ │ 票未能使蔡奇男獲利,鍾│ │第113頁) │ │ │ │ │ 采芝佯稱:為了補償蔡奇│ │㈣時代生技│ │ │ │ │ 男之損失,有能快速獲利│ │公司股票影│ │ │ │ │ 的案子,即是鴻準公司有│ │本1紙(同 │ │ │ │ │ 投資時代生技公司未上市│ │上卷A第115│ │ │ │ │ 股票法人單,該法人單是│ │頁) │ │ │ │ │ 外面散戶購買不到的,若│ │㈤95年6月 │ │ │ │ │ 現在1股60元購買,一個 │ │20日玉山銀│ │ │ │ │ 星期後會有法人收購該公│ │行匯款回條│ │ │ │ │ 司的未上市股票,到時候│ │影本1紙( │ │ │ │ │ 收購的價格是1股70多元 │ │同上卷A第 │ │ │ │ │ ,會有10多元的價差獲利│ │116頁) │ │ │ │ │ 云云,至蔡奇男信以為真│ │㈥公信公司│ │ │ │ │ ,同意購買4張時代生技 │ │王小慧、鴻│ │ │ │ │ 公司股票,於95年6月20 │ │準公司襄理│ │ │ │ │ 日,匯款240,000元至前 │ │鍾子婕名片│ │ │ │ │ 述鴻準公司彰化銀行永春│ │影本各1紙 │ │ │ │ │ 分行帳戶。95 年6月21日│ │(同上卷A │ │ │ │ │ ,蔡奇男在陽明山仰德大│ │第116頁) │ │ │ │ │ 道統一超商內接收鍾采芝│ │㈦95年6月 │ │ │ │ │ 傳真之契約書資料,蔡奇│ │20日巧奪天│ │ │ │ │ 男旋即在該契約書乙方欄│ │工專案契約│ │ │ │ │ 上填載其基本資料回傳,│ │書影本1份 │ │ │ │ │ 一週後即收到鍾采芝郵寄│ │(同上卷C3│ │ │ │ │ 之「贏家電子書-巧奪天 │ │第134頁) │ │ │ │ │ 工專案」契約書2張(1張│ │ │ │ │ │ │ 金額為19萬2000元、另1 │ │ │ │ │ │ │ 張為4萬8000元),95年6│ │ │ │ │ │ │ 月23、24日,蔡奇男收到│ │ │ │ │ │ │ 6 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 │ │ │ │ │ 含贈送2張)。 │ │ │ ├──┼───┼───┼────────────┼────┼─────┤ │三四│鍾采芝│羅伊辰│95年4月間某日,鴻準公司 │㈠違反證│㈠證人羅伊│ │ │ │ │職員去電羅伊辰以介紹股票│券投資信│辰之證述(│ │ │ │ │投資計劃為由相約見面。見│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面當時,鍾采芝即鼓吹羅伊│法第4條 │189卷C3第 │ │ │ │ │辰加入贏家電子書專案會員│第2項之 │140-142頁 │ │ │ │ │,該公司會提供股市行情 │規定,依│、第301- │ │ │ │ │call訊,羅伊辰即同意以 │同法第 │308頁) │ │ │ │ │90,200元加入1年期專案會 │107條第 │㈡羅伊辰指│ │ │ │ │員,並以刷卡方式支付入會│1款之罪 │認鍾采芝之│ │ │ │ │費。 │論處。 │照片(同上│ │ │ │ │ │ │卷C3第143 │ │ │ │ │ │ │頁) │ │ │ │ │ │ │㈢贏家公司│ │ │ │ │ │ │委任契約書│ │ │ │ │ │ │(鬼斧神工│ │ │ │ │ │ │專案)影本│ │ │ │ │ │ │1份(同上 │ │ │ │ │ │ │卷C3第144 │ │ │ │ │ │ │頁) │ │ │ │ │ │ │㈣95年4月 │ │ │ │ │ │ │21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145頁) │ ├──┼───┼───┼────────────┼────┼─────┤ │三五│鍾采芝│莊櫂菖│96年1月間某日,公信公司 │㈠違反證│㈠證人莊櫂│ │ │劉佳宜│ │劉佳宜去電莊櫂菖,以介紹│券投資信│菖之證述(│ │ │ │ │股票投資計劃為由相約見面│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96年1月15日下午,在臺 │法第4條 │189卷C3第 │ │ │ │ │北市內湖區摩斯漢堡店內,│第2項之 │146-148頁 │ │ │ │ │劉佳宜偕同鍾采芝與莊櫂菖│規定,依│、本院558 │ │ │ │ │會面,鍾采芝即鼓吹莊櫂菖│同法第 │號卷㈤第 │ │ │ │ │加入公信公司理財聖經專案│107條第 │167-172頁 │ │ │ │ │,表示加入該專案保證在1 │1款之罪 │) │ │ │ │ │個月內時間可以把會員費賺│論處。 │㈡莊櫂菖指│ │ │ │ │回,之後就都是淨賺的獲利│ │認鍾采芝之│ │ │ │ │,莊櫂菖即同意以49,200元│ │照片(同上│ │ │ │ │加入專案會員,並以其所有│ │卷C3第149 │ │ │ │ │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方式│ │頁) │ │ │ │ │支付入會費。 │ │㈢公信公司│ │ │ │ │ │ │劉曉涵、鍾│ │ │ │ │ │ │岳凌名片影│ │ │ │ │ │ │本各1紙(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150頁) │ │ │ │ │ │ │㈣96年1月 │ │ │ │ │ │ │15日理財聖│ │ │ │ │ │ │經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151頁) │ │ │ │ │ │ │㈤玉山銀行│ │ │ │ │ │ │信用卡事業│ │ │ │ │ │ │處100年2月│ │ │ │ │ │ │1日玉山卡 │ │ │ │ │ │ │(風)字第│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函檢附莊│ │ │ │ │ │ │櫂菖於96年│ │ │ │ │ │ │1、2月份之│ │ │ │ │ │ │信用卡消費│ │ │ │ │ │ │明細(本院│ │ │ │ │ │ │558號卷㈤ │ │ │ │ │ │ │第192頁) │ ├──┼───┼───┼────────────┼────┼─────┤ │三六│鍾采芝│劉俊宏│㈠95年4月間某日,鴻準公 │㈠違反證│㈠證人劉俊│ │ │謝東毅│ │ 司謝東毅向劉俊宏推銷該│券交易法│宏之證述(│ │ │ │ │ 公司「巧奪天工專案」,│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該專案是提供股市、期貨│1項之規 │189卷C3第 │ │ │ │ │ 行情等訊息,並保證40%│定,依同│152-154 頁│ │ │ │ │ 的獲利,如未達獲利比例│法第171 │、第301- │ │ │ │ │ 的話,公司就會免費延長│條第1項 │308頁) │ │ │ │ │ 1個月會員資格,劉俊宏 │第1款之 │㈡95年4月 │ │ │ │ │ 即同意以168,000 元及 │罪論處;│17日巧奪天│ │ │ │ │ 48,000元加入該專案。 │㈡違反證│工專案契約│ │ │ │ │㈡嗣謝東毅復去電劉俊宏佯│券交易法│書影本1份 │ │ │ │ │ 稱:時代生技公司最慢在│第44條第│(同上卷C3│ │ │ │ │ 96年第1季上市,屆時有3│1項之規 │第156頁) │ │ │ │ │ 至4倍的獲利云云,劉俊 │定,依同│㈢贏家公司│ │ │ │ │ 宏信以為真,同意以 │法第175 │委任契約書│ │ │ │ │ 240,000元購買5 張時代 │條之罪論│(鬼斧神工│ │ │ │ │ 生技公司股票(加贈1張 │處; │專案)影本│ │ │ │ │ )。至95年6月,鴻準公 │㈢違反證│1份(同上 │ │ │ │ │ 司鍾采芝去電劉俊宏,誆│券投資信│卷C3第157 │ │ │ │ │ 稱:時代生技公司股票將│託及顧問│頁) │ │ │ │ │ 要上市,上市價格是每股│法第4條 │㈣富貴逼人│ │ │ │ │ 60元以上,而上市前法人│第2項、 │專案契約書│ │ │ │ │ 會大量收購,最好能多購│第63條之│影本1份( │ │ │ │ │ 買,屆時最少每股會有12│規定,依│同上卷C3 │ │ │ │ │ 元的獲利,法人收購最少│同法第 │第158頁) │ │ │ │ │ 都是以10張為一個單位,│107條第 │㈤巧奪天工│ │ │ │ │ 其目前只有6張,最好能 │1款之罪 │專案契約書│ │ │ │ │ 湊足10張云云,劉俊宏限│論處。 │影本2份( │ │ │ │ │ 於錯誤,而同意以 │ │同上卷C3第│ │ │ │ │ 192,000元購買4張時代生│ │159-160頁 │ │ │ │ │ 技公司股票,上述金額均│ │) │ │ │ │ │ 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 │㈥95年6月 │ │ │ │ │ │ │30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161頁) │ ├──┼───┼───┼────────────┼────┼─────┤ │三七│鍾采芝│劉泰余│㈠95年9月間某日,聯陽公 │同上 │㈠證人劉泰│ │ │宋潔珉│ │ 司宋潔珉去電劉泰余,以│ │余之證述(│ │ │真實姓│ │ 介紹股票投資計劃為由相│ │北檢96偵20│ │ │名、年│ │ 約見面。見面時,宋潔珉│ │189卷C3第 │ │ │籍不詳│ │ 偕同鍾采芝與劉泰余會面│ │162-164 頁│ │ │、自稱│ │ 鼓吹加入富貴逼人股市 │ │、第301- │ │ │聯陽公│ │ CALL訊會員專案,宋潔珉│ │308 頁) │ │ │司李副│ │ 、鍾采芝表示加入該專案│ │㈡劉泰余指│ │ │理之成│ │ 成為會員後,若依照公司│ │認鍾采芝之│ │ │年女子│ │ 提供的訊息去投資的話,│ │照片(同上│ │ │ │ │ 保證在會員期間保證會有│ │卷C3第165 │ │ │ │ │ 40%的獲利,劉泰余即同│ │頁) │ │ │ │ │ 意以186,000元加入1年半│ │㈢聯陽公司│ │ │ │ │ 期的專案會員,並以其所│ │客服專員宋│ │ │ │ │ 有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款│ │昱萱、理財│ │ │ │ │ 項。 │ │部襄理鍾岳│ │ │ │ │㈡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凌名片影本│ │ │ │ │ 自稱聯陽公司李副理之成│ │各1紙(同 │ │ │ │ │ 年女子去電佯稱:華葆生│ │上卷C3第 │ │ │ │ │ 技公司將於95年12月底上│ │166頁) │ │ │ │ │ 櫃,現以每張48,000元購│ │㈣95年11月│ │ │ │ │ 買,上櫃後股價會漲1倍 │ │2日新竹國 │ │ │ │ │ ,到時候我就會有1筆價 │ │際商業銀行│ │ │ │ │ 差獲利云云,致劉泰余陷│ │匯款副通知│ │ │ │ │ 於錯誤,同意購買10張華│ │書影本1紙 │ │ │ │ │ 葆生技公司股票,其後李│ │(同上卷C3│ │ │ │ │ 副理復誆稱:股票張數較│ │第166頁) │ │ │ │ │ 多才能出脫云云,致劉泰│ │㈤95年10月│ │ │ │ │ 余信以為真,復同意購買│ │20日中國信│ │ │ │ │ 10 張華葆生技公司股票 │ │託商業銀行│ │ │ │ │ ,劉泰余共以960,000元 │ │匯款申請書│ │ │ │ │ 購買20張華葆生技公司股│ │影本1紙( │ │ │ │ │ 票,並匯款至聯陽公司於│ │同上卷C3第│ │ │ │ │ 臺北一信松山分行開立之│ │166頁) │ │ │ │ │ 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 │㈥華葆生技│ │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3第 │ │ │ │ │ │ │167-168頁 │ │ │ │ │ │ │) │ │ │ │ │ │ │㈦95年9月 │ │ │ │ │ │ │26日富貴逼│ │ │ │ │ │ │人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169頁) │ │ │ │ │ │ │㈧95年12月│ │ │ │ │ │ │27日富貴逼│ │ │ │ │ │ │人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170頁) │ │ │ │ │ │ │㈨95年10月│ │ │ │ │ │ │20日反敗為│ │ │ │ │ │ │勝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3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171-173 │ │ │ │ │ │ │頁) │ │ │ │ │ │ │㈩95年11月│ │ │ │ │ │ │2日反敗為 │ │ │ │ │ │ │勝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3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174-176 │ │ │ │ │ │ │頁) │ ├──┼───┼───┼────────────┼────┼─────┤ │三八│鍾采芝│楊宙陞│㈠95年5、6月間某日,鴻準│同上 │㈠證人楊宙│ │ │ │ │ 公司客服人員去電楊宙陞│ │陞之證述(│ │ │ │ │ ,相約於95年6月間某日 │ │北檢96偵20│ │ │ │ │ ,在中壢市SOGO百貨公司│ │189卷C3第 │ │ │ │ │ 見面,鍾采芝即於見面當│ │177-179 頁│ │ │ │ │ 日鼓吹加入巧奪天工專案│ │、第301- │ │ │ │ │ ,專案內容為會員繳付金│ │308 頁) │ │ │ │ │ 錢交由公司代操,楊宙陞│ │㈡95年6月 │ │ │ │ │ 即同意加入會員,以其所│ │巧奪天工專│ │ │ │ │ 有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 │案契約書影│ │ │ │ │ 49,200元。 │ │本1份(同 │ │ │ │ │㈡嗣鍾采芝佯稱:其公司有│ │上卷C3第 │ │ │ │ │ 代為買賣未上市股票,轉│ │180頁) │ │ │ │ │ 賣即有1成獲利云云,致 │ │㈢反敗為勝│ │ │ │ │ 楊宙陞陷於錯誤,同意以│ │專案契約書│ │ │ │ │ 192,000 元購買5張時代 │ │影本2份( │ │ │ │ │ 生技公司股票,並以匯款│ │同上卷C3第│ │ │ │ │ 方式支付股金。鍾采芝復│ │181- 182頁│ │ │ │ │ 佯稱:其股票張數不足,│ │) │ │ │ │ │ 需再加購1張云云,致楊 │ │㈣信用卡扣│ │ │ │ │ 宙陞信以為真,同意再購│ │款授權書影│ │ │ │ │ 入1張股票,並以其所有 │ │本2份(同 │ │ │ │ │ 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 │ │上卷C3第 │ │ │ │ │ 49,200元支付股金。 │ │183-184頁 │ │ │ │ │ │ │) │ │ │ │ │ │ │㈤95年9月 │ │ │ │ │ │ │18日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 │ │ │ │ │ │匯出匯款回│ │ │ │ │ │ │條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185頁) │ ├──┼───┼───┼────────────┼────┼─────┤ │三九│王豐毅│莊哲倫│94年12月間某日,在桃園縣│㈠違反證│㈠證人莊哲│ │ │ │ │中壢市○○路69號百一電子│券交易法│倫之證述(│ │ │ │ │公司內,鴻準公司王豐毅向│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莊哲倫佯稱:智盟公司股票│1項之規 │189卷C3第 │ │ │ │ │在96年5 月會上市,若以每│定,依同│186-187 頁│ │ │ │ │股20元價格購買,等到上市│法第171 │、第317- │ │ │ │ │的時候,每股價格會漲到50│條第1項 │323 頁) │ │ │ │ │多元,另外時代生技公司股│第1款之 │㈡95年1月 │ │ │ │ │票會在96年2月上市,若我 │罪論處;│10日巧奪天│ │ │ │ │先以每股48元價格購買,等│㈡違反證│工專案契約│ │ │ │ │到上市的時候,每股價格會│券交易法│書影本1份 │ │ │ │ │漲到68多元,會有1筆獲利 │第44條第│(同上卷C3│ │ │ │ │云云,莊哲倫陷於錯誤,同│1項之規 │第188頁) │ │ │ │ │意以20,00元購買8張智盟公│定,依同│㈢95年2月 │ │ │ │ │司股票及以1張48,000元購 │法第175 │14日巧奪天│ │ │ │ │買4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條之罪論│工專案契約│ │ │ │ │分別於95 年1月10日,付款│處。 │書影本1份 │ │ │ │ │49,200元,95年2月14日, │ │(同上卷C3│ │ │ │ │付款49,200元,95年3月19 │ │第189頁) │ │ │ │ │日,付款90,200 元、95年3│ │㈣95年3月 │ │ │ │ │月28日,付款96,000元,均│ │19日巧奪天│ │ │ │ │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銀及│ │工專案契約│ │ │ │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方│ │書影本1份 │ │ │ │ │式支付。 │ │(同上卷C3│ │ │ │ │ │ │第190頁) │ │ │ │ │ │ │㈤95年3月 │ │ │ │ │ │ │28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191頁) │ │ │ │ │ │ │㈥時代生技│ │ │ │ │ │ │公司、智盟│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各1份(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192- 193頁│ │ │ │ │ │ │) │ │ │ │ │ │ │㈦鴻準公司│ │ │ │ │ │ │理財專員王│ │ │ │ │ │ │昌錢名片影│ │ │ │ │ │ │本1紙(同 │ │ │ │ │ │ │上卷C3第 │ │ │ │ │ │ │194頁) │ │ │ │ │ │ │㈧莊哲倫指│ │ │ │ │ │ │認王豐毅之│ │ │ │ │ │ │照片(同上│ │ │ │ │ │ │卷C3第195 │ │ │ │ │ │ │頁) │ ├──┼───┼───┼────────────┼────┼─────┤ │四十│王豐毅│林志峯│㈠95年3月間某日,王豐毅 │㈠違反證│㈠證人林志│ │ │王瀚陽│ │ 去電林志峯以介紹股票投│券交易法│峯之證述(│ │ │ │ │ 資計畫為由相約見面。王│第20條第│北檢96偵 │ │ │ │ │ 豐毅向林志峯佯稱:現在│1項之規 │20189卷C3 │ │ │ │ │ 是生物科技的時代,相關│定,依同│第196- 198│ │ │ │ │ 的公司將來前景都很看好│法第171 │頁、第317-│ │ │ │ │ ,時代生技公司未上市股│條第1項 │323頁) │ │ │ │ │ 票在96年初即將上市,到│第1款之 │㈡王豐毅、│ │ │ │ │ 時候一定會有1筆獲利云 │罪論處;│聯陽公司助│ │ │ │ │ 云,致林志峯陷於錯誤,│㈡違反證│理研究員陳│ │ │ │ │ 分別在95年3月及7月各購│券交易法│柏翰(手寫│ │ │ │ │ 買2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第44 條 │註記王夆元│ │ │ │ │ (共以192,000元購買4張│第1項之 │0000-000 │ │ │ │ │ )。 │規定,依│529)名片 │ │ │ │ │㈡95年3月間,王瀚陽去電 │同法第 │影本各1紙 │ │ │ │ │ 林志峯推銷投資台期指,│175條之 │(同上卷C3│ │ │ │ │ 表示可代操投資,林志峯│罪論處;│第199頁) │ │ │ │ │ 因而匯款20,000元至王瀚│㈢王瀚陽│㈢95年3月 │ │ │ │ │ 陽指定之帳戶內,由其代│部分另違│17日巧奪天│ │ │ │ │ 為操作期貨,嗣後王瀚陽│反期貨交│工專案契約│ │ │ │ │ 回覆林志峯表示均全數賠│易法第82│書影本1紙 │ │ │ │ │ 錢並無獲利。 │條第1項 │(同上卷C3│ │ │ │ │ │之規定,│第200頁) │ │ │ │ │ │依同法第│㈣95年7月4│ │ │ │ │ │112條第5│日巧奪天工│ │ │ │ │ │款之罪論│專案契約書│ │ │ │ │ │處。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 │第201頁) │ │ │ │ │ │ │㈤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3第 │ │ │ │ │ │ │202- 203頁│ │ │ │ │ │ │) │ │ │ │ │ │ │㈥林志峯指│ │ │ │ │ │ │認王豐毅、│ │ │ │ │ │ │王瀚陽之照│ │ │ │ │ │ │片(同上卷│ │ │ │ │ │ │C3第204頁 │ │ │ │ │ │ │) │ ├──┼───┼───┼────────────┼────┼─────┤ │四一│王豐毅│李溢華│㈠95年6月中,鴻準公司王 │㈠違反證│㈠證人李溢│ │ │ │ │ 豐毅向李溢華介紹該公司│券交易法│華之證述(│ │ │ │ │ 「富貴滿盈專案」,該專│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案是提供股市行情等訊息│1項之規 │189卷C3第 │ │ │ │ │ ,並向李溢華表示該專案│定,依同│205-207頁 │ │ │ │ │ 會保證會有一定比例的獲│法第171 │、第317- │ │ │ │ │ 利,如果未達到的話公司│條第1項 │323頁) │ │ │ │ │ 就會吸收會費,且購買專│第1款之 │㈡李溢華指│ │ │ │ │ 案還有贈送時代生技公司│罪論處;│認王豐毅之│ │ │ │ │ 股票,李溢華即同意購買│㈡違反證│照片(同上│ │ │ │ │ 富貴滿盈專案B型專案, │券交易法│卷C3第208 │ │ │ │ │ 且拿到贈送的4張時代生 │第44條第│頁) │ │ │ │ │ 技公司股票。鴻準公司有│1項之規 │㈢95年6月 │ │ │ │ │ 提供股市簡訊予李溢華。│定,依同│22日巧奪天│ │ │ │ │㈡嗣王豐毅向李溢華佯稱:│法第175 │工專案契約│ │ │ │ │ 95 年底以前會有2、3倍 │條之罪論│書影本1份 │ │ │ │ │ 以上獲利,惟股票張數需│處; │(同上卷C3│ │ │ │ │ 達一定數量才可以出脫云│㈢違反證│第209頁) │ │ │ │ │ 云,致李溢華陷於錯誤,│券投資信│㈣95年6月 │ │ │ │ │ 同意購買2張時代生技公 │託及顧問│28日巧奪天│ │ │ │ │ 司股票,李溢華一共以其│法第4條 │工專案契約│ │ │ │ │ 所有之信用卡刷卡支付 │第2項、 │書影本1份 │ │ │ │ │ 298,400元。 │第63條之│(同上卷C3│ │ │ │ │ │規定,依│第210頁) │ │ │ │ │ │同法第 │㈤中國信託│ │ │ │ │ │107條第 │7月份金卡 │ │ │ │ │ │1款之罪 │消費明細暨│ │ │ │ │ │論處。 │收費收執表│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211頁) │ │ │ │ │ │ │㈥慶豐銀行│ │ │ │ │ │ │95年6、7月│ │ │ │ │ │ │份信用卡帳│ │ │ │ │ │ │單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212頁) │ │ │ │ │ │ │㈦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2份(同│ │ │ │ │ │ │上卷C3第 │ │ │ │ │ │ │213- 236頁│ │ │ │ │ │ │) │ │ │ │ │ │ │㈧永豐信用│ │ │ │ │ │ │卡帳單影本│ │ │ │ │ │ │1份(同上 │ │ │ │ │ │ │卷C3第237 │ │ │ │ │ │ │頁) │ │ │ │ │ │ │㈨信用卡扣│ │ │ │ │ │ │款授權書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3第 │ │ │ │ │ │ │238頁) │ │ │ │ │ │ │㈩財政部臺│ │ │ │ │ │ │北市國稅局│ │ │ │ │ │ │證券交易稅│ │ │ │ │ │ │一般代徵稅│ │ │ │ │ │ │額繳款書影│ │ │ │ │ │ │本2份(同 │ │ │ │ │ │ │上卷C3第 │ │ │ │ │ │ │239頁) │ ├──┼───┼───┼────────────┼────┼─────┤ │四二│張亢齡│辛明賢│㈠96年1月間,邱怡禎、李 │同上 │㈠證人辛明│ │ │邱怡禎│ │ 振倫去電辛明賢推銷理財│ │賢之證述(│ │ │李振倫│ │ 聖經專案,該專案內容包│ │北檢96偵20│ │ │ │ │ 含贏家電子書及每股票交│ │189卷C3第 │ │ │ │ │ 易日發送股票買賣建議 │ │240-243 頁│ │ │ │ │ call訊、電子郵件分析期│ │、第317- │ │ │ │ │ 貨、個股,96年1月15日 │ │323頁) │ │ │ │ │ ,辛明賢在新竹市火車站│ │㈡辛明賢指│ │ │ │ │ 附近的某家咖啡廳,與邱│ │認李振倫、│ │ │ │ │ 怡禎、李振倫簽訂理財聖│ │邱怡禎(原│ │ │ │ │ 經專案,並支付172,200 │ │名邱詠潔)│ │ │ │ │ 元。 │ │之照片(同│ │ │ │ │㈡96年2月7日,公信公司邱│ │上卷C3第 │ │ │ │ │ 怡禎誆稱:華葆生技公司│ │244-245頁 │ │ │ │ │ 在96 年3月會上櫃,現在│ │) │ │ │ │ │ 股價48 元,上(興)櫃 │ │㈢96年2月7│ │ │ │ │ 屆時股票將達98元,獲利│ │日理財聖經│ │ │ │ │ 價差有50元云云,辛明賢│ │專案契約書│ │ │ │ │ 陷於錯誤,同意購買10張│ │影本3份( │ │ │ │ │ 華葆生技公司股票,並以│ │同上卷C3 │ │ │ │ │ 現金匯款480,000元至公 │ │第246-248 │ │ │ │ │ 信公司在臺北市第一信用│ │頁) │ │ │ │ │ 合作社松山分社開立之第│ │㈣96年3月9│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支 │ │日理財聖經│ │ │ │ │ 付股款;96年3月6日,張│ │專案契約書│ │ │ │ │ 亢齡仍以上詞對辛明賢施│ │影本1份( │ │ │ │ │ 用詐術,致辛明賢信以為│ │同上卷C3第│ │ │ │ │ 真,同意購買5張華葆生 │ │249頁) │ │ │ │ │ 技公司股票,並以信用卡│ │㈤台北富邦│ │ │ │ │ 刷卡240,000 元付款。 │ │銀行信用卡│ │ │ │ │ │ │消費明細及│ │ │ │ │ │ │帳單影本2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3第250-25│ │ │ │ │ │ │1頁) │ │ │ │ │ │ │㈥信用卡扣│ │ │ │ │ │ │款授權書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3第 │ │ │ │ │ │ │252頁) │ │ │ │ │ │ │㈦96年2月6│ │ │ │ │ │ │日台北富邦│ │ │ │ │ │ │銀行匯款委│ │ │ │ │ │ │託書證明聯│ │ │ │ │ │ │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253頁) │ │ │ │ │ │ │㈧96年2月7│ │ │ │ │ │ │日台北富邦│ │ │ │ │ │ │銀行匯款委│ │ │ │ │ │ │託書證明聯│ │ │ │ │ │ │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254頁) │ │ │ │ │ │ │㈨華葆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3第 │ │ │ │ │ │ │255- 256頁│ │ │ │ │ │ │) │ ├──┼───┼───┼────────────┼────┼─────┤ │四三│朱凱瑞│郭憲昇│95年12月27日,在新竹科學│㈠違反證│㈠證人郭憲│ │ │邱珮芸│ │園區義隆電子公司附近的義│券投資信│昇之證述(│ │ │ │ │大利餐廳,公信公司邱珮芸│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朱凱瑞向郭憲昇推銷「理│法第4條 │189卷C3第 │ │ │ │ │財聖經專案」,專案內容包│第2項、 │257-259頁 │ │ │ │ │含天生贏家光碟、每個股票│第63條之│、第317- │ │ │ │ │交易日發送股票買賣建議 │規定,依│323頁、本 │ │ │ │ │call訊、電子郵件分析期貨│同法第 │院558號卷 │ │ │ │ │、個股,郭憲昇同意簽約,│107條第 │㈡第222頁 │ │ │ │ │當場以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1款之罪 │) │ │ │ │ │及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刷卡│論處。 │㈡郭憲昇指│ │ │ │ │支付172,200元入會費。簽 │ │認朱凱瑞之│ │ │ │ │約後,公信公司提供約1個 │ │照片(同上│ │ │ │ │月的股市call訊。 │ │卷C3第260 │ │ │ │ │ │ │頁) │ │ │ │ │ │ │㈢95年12月│ │ │ │ │ │ │27日理財聖│ │ │ │ │ │ │經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3│ │ │ │ │ │ │第261頁) │ │ │ │ │ │ │㈣紅陽MSTS│ │ │ │ │ │ │全方位金流│ │ │ │ │ │ │服務消費簽│ │ │ │ │ │ │認單影本2 │ │ │ │ │ │ │紙(同上卷│ │ │ │ │ │ │C3第262頁 │ │ │ │ │ │ │) │ ├──┼───┼───┼────────────┼────┼─────┤ │四四│邱珮芸│邱信豪│㈠95年10月4日,在臺北市 │㈠違反證│㈠證人邱信│ │ │邱怡禎│ │ 關渡附近的某家咖啡廳,│券交易法│豪之證述(│ │ │ │ │ 邱珮芸、邱怡禎向邱信豪│第20條第│北檢96偵 │ │ │ │ │ 推銷「富貴逼人專案」,│1項之規 │20189卷C3 │ │ │ │ │ 內容包含贏家電子書及每│定,依同│第263- 266│ │ │ │ │ 個股票交易日發送股票買│法第171 │頁、第317-│ │ │ │ │ 賣建議call訊、電子郵件│條第1項 │323頁) │ │ │ │ │ 分析期貨、個股,邱信豪│第1款之 │㈡邱信豪指│ │ │ │ │ 即同意加入,並以其信用│罪論處;│認邱珮芸、│ │ │ │ │ 卡刷卡支付172,200 元入│㈡違反證│邱怡禎(原│ │ │ │ │ 會費。 │券交易法│名邱詠潔)│ │ │ │ │㈡95年10月14日,在上開地│第44條第│之照片(同│ │ │ │ │ 點,邱珮芸向邱信豪誆稱│1項之規 │上卷C3第 │ │ │ │ │ :時代生技公司即將要上│定,依同│267頁) │ │ │ │ │ 市,要以10張為1單位, │法第175 │㈢富貴逼人│ │ │ │ │ 若其無法購買10張,可以│條之罪論│專案契約書│ │ │ │ │ 幫忙湊張數,年底時代生│處; │影本1份( │ │ │ │ │ 技公司上市時,價差可以│㈢違反證│同上卷C3第│ │ │ │ │ 達到19塊云云,致邱信豪│券投資信│268頁) │ │ │ │ │ 陷於錯誤,同意購買10張│託及顧問│㈣台北富邦│ │ │ │ │ (另加贈2張),並將股 │法第4條 │銀行95年10│ │ │ │ │ 款匯入上述聯陽公司彰化│第2項、 │月份信用卡│ │ │ │ │ 銀行永春分行帳戶,96年│第63條之│消費明細及│ │ │ │ │ 11月2日,邱珮芸去電向 │規定,依│帳單影本1 │ │ │ │ │ 邱信豪訛稱:其抽中時代│同法第 │份(同上卷│ │ │ │ │ 生技公司認股權,可以再│107條第 │C3第269 頁│ │ │ │ │ 認購10 張股票云云,致 │1款之罪 │) │ │ │ │ │ 邱信豪信以為真,同意購│論處。 │㈤95年10月│ │ │ │ │ 買10張(另加贈2張)時 │ │14日反敗為│ │ │ │ │ 代生技公司股票,亦匯款│ │勝專案契約│ │ │ │ │ 至上述帳戶。96年11月11│ │書影本3份 │ │ │ │ │ 日,邱珮芸復去電邱信豪│ │(同上卷C3│ │ │ │ │ 詐稱:有客戶有多5張, │ │第270- 272│ │ │ │ │ 在國外無法匯現金回來要│ │頁) │ │ │ │ │ 轉讓,其湊足30張即可優│ │㈥95年11月│ │ │ │ │ 先出脫,價差可達30元云│ │10日反敗為│ │ │ │ │ 云,致秋信毫不疑有他,│ │勝專案契約│ │ │ │ │ 同意購買5張(另加贈1張│ │書影本2份 │ │ │ │ │ ),並分別以信用卡刷卡│ │(同上卷C3│ │ │ │ │ 及轉帳至上述帳戶方式付│ │第273- 274│ │ │ │ │ 款,共計支付1,200,000 │ │頁) │ │ │ │ │ 元。 │ │㈦信用卡扣│ │ │ │ │ │ │款授權書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3第 │ │ │ │ │ │ │275頁) │ │ │ │ │ │ │㈧95年11月│ │ │ │ │ │ │2日中國信 │ │ │ │ │ │ │託商業銀行│ │ │ │ │ │ │匯款申請書│ │ │ │ │ │ │影本2紙( │ │ │ │ │ │ │同上卷C3第│ │ │ │ │ │ │276頁) │ │ │ │ │ │ │㈨聯陽公司│ │ │ │ │ │ │客服專員邱│ │ │ │ │ │ │思瑜、理財│ │ │ │ │ │ │部襄理邱晨│ │ │ │ │ │ │軒名片影本│ │ │ │ │ │ │各1紙(同 │ │ │ │ │ │ │上卷C3第 │ │ │ │ │ │ │277頁) │ ├──┼───┼───┼────────────┼────┼─────┤ │四五│邱珮芸│黃盈彰│在95年11、12月間,聯陽公│同上 │㈠證人黃盈│ │ │朱凱瑞│ │司邱珮芸去電黃盈彰,以介│ │彰之證述(│ │ │ │ │紹股票投資計畫為由相約見│ │北檢96偵 │ │ │ │ │面。見面當日,邱珮芸偕同│ │20189卷C4 │ │ │ │ │朱凱瑞一同與黃盈彰會面,│ │第7-9頁、 │ │ │ │ │並鼓吹黃盈彰加入富貴逼人│ │第60-64頁 │ │ │ │ │股市call訊會員專案,該專│ │) │ │ │ │ │案每天會提供股市行情資訊│ │㈡黃盈彰指│ │ │ │ │給會員,會員只要照著訊息│ │認邱珮芸之│ │ │ │ │投資每個月會有50,000元以│ │照片(同上│ │ │ │ │上的獲利,如果3 個月內認│ │卷C4第10頁│ │ │ │ │為所提供的訊息不好,可以│ │) │ │ │ │ │要求退費,黃盈彰即同意以│ │㈢時代生技│ │ │ │ │192,000元加入1年期專案會│ │公司股票影│ │ │ │ │員,邱珮芸及朱凱瑞於其時│ │本一份(同│ │ │ │ │誆稱:時代生技公司96年1 │ │上卷C4第11│ │ │ │ │月左右會上市,上市的話每│ │頁) │ │ │ │ │張股票會有50、60塊錢的價│ │㈣95年12月│ │ │ │ │差獲利,再加4,800元,公 │ │6日富貴逼 │ │ │ │ │司就會贈送4張時代生技公 │ │人專案契約│ │ │ │ │司股票云云,致黃盈彰陷於│ │書影本1份 │ │ │ │ │錯誤,同意多加4,800元購 │ │(同上卷C4│ │ │ │ │入4張時代生技公司,均以 │ │第12頁) │ │ │ │ │刷卡方式支付上開款項。 │ │㈤聯陽公司│ │ │ │ │ │ │理財部襄理│ │ │ │ │ │ │邱晨軒名片│ │ │ │ │ │ │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4第│ │ │ │ │ │ │13頁) │ ├──┼───┼───┼────────────┼────┼─────┤ │四六│邱珮芸│李弘文│96年4月間,公信公司朱凱 │㈠違反證│㈠證人李弘│ │ │朱凱瑞│ │瑞去電李弘文,以介紹股票│券投資信│文之證述(│ │ │ │ │投資計畫為由相約見面。見│託及顧問│北檢96偵 │ │ │ │ │面當日,朱凱瑞即偕同邱珮│法第4條 │20189卷C4 │ │ │ │ │芸與李弘文見面,渠2人即 │第2項及 │第14-16頁 │ │ │ │ │鼓吹李弘文加入理財聖經專│第63條第│) │ │ │ │ │案會員,表示加入該專案成│1項之規 │㈡96年4月 │ │ │ │ │為會員後,公司會每天提供│定,依同│13日理財聖│ │ │ │ │股市行情、訊息給會員,會│法第107 │經專案契約│ │ │ │ │員只要照著投資每個月至少│條第1款 │書影本1份 │ │ │ │ │會有30,000元獲利,如果沒│之罪論處│(同上卷C4│ │ │ │ │有半年內未達180,000萬元 │。 │第17頁) │ │ │ │ │獲利,可以退還全部會費,│ │ │ │ │ │ │李弘文乃同意以168,000元 │ │ │ │ │ │ │加入1年期專案會員,並以 │ │ │ │ │ │ │信用卡刷卡付費172,200元 │ │ │ │ │ │ │(含刷卡手續費)。 │ │ │ ├──┼───┼───┼────────────┼────┼─────┤ │四七│王瀚陽│管芃傑│㈠95年4月7日,在新竹縣竹│㈠違反證│㈠證人管芃│ │ │陳瑾樺│ │ 北市台元工業區內管理中│券交易法│傑之證述(│ │ │ │ │ 心會客廳,王瀚陽向管芃│第20條第│北檢96偵 │ │ │ │ │ 傑推銷「贏家電子書--巧│1項之規 │20189卷C4 │ │ │ │ │ 奪天工專案」,該專案內│定,依同│第18-21頁 │ │ │ │ │ 容是包含贏家電子書及每│法第171 │) │ │ │ │ │ 股票交易日發送股票買賣│條第1項 │㈡管芃傑指│ │ │ │ │ 建議call訊、電子郵件分│第1款之 │認王瀚陽(│ │ │ │ │ 析期貨、個股,管芃傑同│罪論處;│原名王哲彥│ │ │ │ │ 意加入專案,並以刷卡支│㈡違反證│)及陳瑾樺│ │ │ │ │ 付入會費172,200元。 │券交易法│之照片(同│ │ │ │ │㈡95年8月25日,在新北市 │第44條第│上卷C4第22│ │ │ │ │ 中和區○○路、中山路口│1項之規 │頁) │ │ │ │ │ 的統一超商內,陳謹樺復│定,依同│㈢95年4月7│ │ │ │ │ 向管芃傑推銷巧奪天工專│法第175 │日巧奪天工│ │ │ │ │ 案,管芃傑乃同意加入專│條之罪論│專案契約書│ │ │ │ │ 案,並以刷卡及交付現金│處; │影本1份( │ │ │ │ │ 等方式,支付121,000元 │㈢違反證│(同上卷C4│ │ │ │ │ 。 │券投資信│第23頁) │ │ │ │ │㈢95年8月間,陳瑾樺向管 │託及顧問│㈣巧奪天工│ │ │ │ │ 芃傑佯稱:時代生技公司│法第4條 │專案契約書│ │ │ │ │ 在95 年第3季會上櫃,現│第2項、 │影本1份( │ │ │ │ │ 在股價48元,上(興)櫃│第63 條 │同上卷C4第│ │ │ │ │ 屆時股票將達72元,獲利│第1項之 │24頁) │ │ │ │ │ 價差有24元以上,1次要 │規定,依│㈤信用卡扣│ │ │ │ │ 購足10張才可以出脫獲利│同法第 │款授權書影│ │ │ │ │ 云云,管芃傑陷於錯誤,│107條第 │本1份(同 │ │ │ │ │ 於95年8月2日及同月15日│1款之罪 │上卷C4第25│ │ │ │ │ ,共購買10張(加贈2張 │論處。 │頁) │ │ │ │ │ )時代生技公司股票,並│ │㈥中國信託│ │ │ │ │ 以向新竹國際商銀建國分│ │95年4月份 │ │ │ │ │ 行辦理貸款之方式,轉帳│ │白金卡消費│ │ │ │ │ 匯款480,000元至鴻準公 │ │明細暨收費│ │ │ │ │ 司之銀行帳戶。 │ │收執表影本│ │ │ │ │ │ │1份(同上 │ │ │ │ │ │ │卷C4第26頁│ │ │ │ │ │ │) │ │ │ │ │ │ │㈦聯邦銀行│ │ │ │ │ │ │95 年8月份│ │ │ │ │ │ │信用卡消費│ │ │ │ │ │ │明細表影本│ │ │ │ │ │ │1份(同上 │ │ │ │ │ │ │卷C4第27頁│ │ │ │ │ │ │) │ │ │ │ │ │ │㈧中國信託│ │ │ │ │ │ │95 年8月份│ │ │ │ │ │ │白金卡消費│ │ │ │ │ │ │明細暨收費│ │ │ │ │ │ │收執表影本│ │ │ │ │ │ │1份(同上 │ │ │ │ │ │ │卷C4第28頁│ │ │ │ │ │ │) │ │ │ │ │ │ │㈨中國信託│ │ │ │ │ │ │95年9月份 │ │ │ │ │ │ │VIP消費明 │ │ │ │ │ │ │細暨收費收│ │ │ │ │ │ │執表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4第29頁)│ │ │ │ │ │ │㈩新竹國際│ │ │ │ │ │ │商業銀行活│ │ │ │ │ │ │期存款/活│ │ │ │ │ │ │期儲蓄存款│ │ │ │ │ │ │帳戶存摺影│ │ │ │ │ │ │本1紙(同 │ │ │ │ │ │ │上卷C4第30│ │ │ │ │ │ │頁) │ ├──┼───┼───┼────────────┼────┼─────┤ │四八│王瀚陽│呂承瑾│㈠95年6月15日下午,在臺 │同上 │㈠證人呂承│ │ │ │ │ 北市○○○路○段、松仁│ │瑾之證述(│ │ │ │ │ 路口的某加咖啡廳,王瀚│ │北檢96偵20│ │ │ │ │ 陽向呂承瑾推銷巧奪天工│ │189卷C4第 │ │ │ │ │ 專案,內容包含贏家電子│ │31-34頁、 │ │ │ │ │ 書及每股票交易日發送股│ │第60-64頁 │ │ │ │ │ 票買賣建議call訊、電子│ │、本院558 │ │ │ │ │ 郵件分析期貨、個股,呂│ │號卷㈡第 │ │ │ │ │ 承瑾即同意加入專案,並│ │225- 226頁│ │ │ │ │ 以刷卡方式付款172,200 │ │、本院558 │ │ │ │ │ 元(入會費168,000 元加│ │號卷㈣第 │ │ │ │ │ 計刷卡手續費)。 │ │60-66頁反 │ │ │ │ │㈡95年10月14日,鴻準公司│ │面) │ │ │ │ │ 王瀚陽去電呂承瑾,誆稱│ │㈡呂承瑾指│ │ │ │ │ :華葆生技公司由鴻準公│ │認王瀚陽(│ │ │ │ │ 司承包上櫃,在上櫃之前│ │原名王哲彥│ │ │ │ │ 會有一次炒作,在96年3 │ │)之照片(│ │ │ │ │ 月會上櫃,現在股價48元│ │同上卷C4第│ │ │ │ │ ,上(興)櫃屆時股票將│ │35頁) │ │ │ │ │ 達96元以上,獲利價差有│ │㈢95年10月│ │ │ │ │ 48元以上,不過一次要購│ │14日國泰世│ │ │ │ │ 足10張,才可以出脫獲利│ │華商業銀行│ │ │ │ │ 云云,呂承瑾陷於錯誤,│ │匯出匯款回│ │ │ │ │ 先後同意購買共10張華葆│ │條影本1紙 │ │ │ │ │ 生技公司股票,並分3次 │ │(同上卷C4│ │ │ │ │ 匯款共480,000元至上開 │ │第37頁) │ │ │ │ │ 鴻準公司於彰化銀行永春│ │㈣95年11月│ │ │ │ │ 分行之帳戶內支付股款。│ │13日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 │ │ │ │ │ │匯出匯款回│ │ │ │ │ │ │條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4│ │ │ │ │ │ │第37頁) │ │ │ │ │ │ │㈤95年11月│ │ │ │ │ │ │24日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 │ │ │ │ │ │匯出匯款回│ │ │ │ │ │ │條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4│ │ │ │ │ │ │第38頁) │ │ │ │ │ │ │㈥信用卡受│ │ │ │ │ │ │款授權書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4第38│ │ │ │ │ │ │頁) │ │ │ │ │ │ │㈦鴻準公司│ │ │ │ │ │ │研究員王夆│ │ │ │ │ │ │元、陳柏均│ │ │ │ │ │ │名片影本各│ │ │ │ │ │ │1紙(同上 │ │ │ │ │ │ │卷C4第39頁│ │ │ │ │ │ │) │ │ │ │ │ │ │㈧華葆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4第40│ │ │ │ │ │ │頁) │ │ │ │ │ │ │㈨95年6月 │ │ │ │ │ │ │15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3份 │ │ │ │ │ │ │(同上卷C4│ │ │ │ │ │ │第41頁) │ ├──┼───┼───┼────────────┼────┼─────┤ │四九│王瀚陽│游志倫│㈠95年6月底,莊劍芬去電 │㈠違反證│㈠證人游志│ │ │莊劍芬│ │ 游志倫以有股票訊息欲告│券投資信│倫之證述(│ │ │ │ │ 知為由,相約於95年7月3│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 日,在南港區○○路19之│法第4條 │189卷C4第 │ │ │ │ │ 11號E棟8樓移動探索科技│第2項及 │44-46頁、 │ │ │ │ │ 公司會客室見面,王瀚陽│第63條之│第60-64 頁│ │ │ │ │ 及莊劍芬即前往向游志倫│規定,依│) │ │ │ │ │ 推銷參加鴻準公司之富貴│同法第 │㈡游志倫指│ │ │ │ │ 逼人專案,內容包含贏家│107條第 │認莊劍芬、│ │ │ │ │ 電子書1-12集、每個股票│1款之罪 │王瀚陽之照│ │ │ │ │ 交易日發送股票買賣建議│論處; │片(同上卷│ │ │ │ │ call訊、電子郵件分析期│㈡王瀚陽│C4第47頁)│ │ │ │ │ 貨及個股,並口頭保證獲│部分另違│㈢95年7月3│ │ │ │ │ 利,否則全額退費或加送│反期貨交│日巧奪天工│ │ │ │ │ 一個月會期,游志倫即簽│易法第82│專案契約書│ │ │ │ │ 約加入專案,並以信用卡│條第1項 │影本1份( │ │ │ │ │ 刷卡支付172,200元入會 │之規定,│同上卷C4第│ │ │ │ │ 費。 │依同法第│48頁) │ │ │ │ │㈡嗣於95年7月15日,游志 │112條第5│㈣國泰世華│ │ │ │ │ 淪於統一證券公司開立其│款之罪論│銀行95年7 │ │ │ │ │ 個人期貨帳戶,並存入 │處。 │月信用卡消│ │ │ │ │ 105,000 元後,交由王瀚│ │費明細及帳│ │ │ │ │ 陽代為操作,惟王瀚陽操│ │單影本1份 │ │ │ │ │ 作績效不佳,虧損 │ │(同上卷C4│ │ │ │ │ 100,000元。 │ │第49頁) │ │ │ │ │ │ │㈤中國信託│ │ │ │ │ │ │95年7月份 │ │ │ │ │ │ │金卡消費明│ │ │ │ │ │ │細暨收費收│ │ │ │ │ │ │執表(同上│ │ │ │ │ │ │卷C4第50頁│ │ │ │ │ │ │) │ ├──┼───┼───┼────────────┼────┼─────┤ │五十│王瀚陽│林鳳家│㈠95年8月18日,在臺北市 │㈠違反證│㈠證人林鳳│ │ │莊劍芬│ │ 南港區○○路19-11號E棟│券投資信│家之證述(│ │ │ │ │ 8樓「移動探索科技公司 │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 」內會客室,鴻準公司王│法第4條 │189卷C4第 │ │ │ │ │ 瀚陽及莊劍芬向林鳳家推│第2項及 │51-53頁、 │ │ │ │ │ 銷「巧奪天工專案」,內│第63條之│第60-64 頁│ │ │ │ │ 容包含贏家電子書1-12集│規定,依│) │ │ │ │ │ 、每個股票交易日發送股│同法第 │㈡林鳳家指│ │ │ │ │ 票買賣建議call訊、電子│107條第 │認王瀚陽及│ │ │ │ │ 郵件分析期貨及個股,並│1款之罪 │莊劍芬之照│ │ │ │ │ 口頭保證獲利,否則全額│論處; │片(同上卷│ │ │ │ │ 退費或加送一個月會期,│㈡王瀚陽│C4第54頁)│ │ │ │ │ 林鳳家即同意加入專案,│部分另違│㈢95年8月 │ │ │ │ │ 並匯款支付入會費 │反期貨交│18日巧奪天│ │ │ │ │ 168,000元。 │易法第82│工專案契約│ │ │ │ │㈡林鳳家於95年8月22日於 │條第1項 │書影本1份 │ │ │ │ │ 統一證券公司開立期貨帳│之規定,│(同上卷C4│ │ │ │ │ 戶,存入120,000元後, │依同法第│第55頁) │ │ │ │ │ 交由王瀚陽代為操作,因│112條第3│㈣新竹國際│ │ │ │ │ 操作績效不佳,損失金額│款之罪論│商業銀行活│ │ │ │ │ 約120,000 元。 │處。 │期存款/活│ │ │ │ │ │ │期儲蓄存款│ │ │ │ │ │ │帳戶存摺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4第56│ │ │ │ │ │ │-57頁) │ │ │ │ │ │ │㈤公信公司│ │ │ │ │ │ │襄理莊幼諠│ │ │ │ │ │ │名片影本1 │ │ │ │ │ │ │紙(同上卷│ │ │ │ │ │ │C4第58頁)│ ├──┼───┼───┼────────────┼────┼─────┤ │五一│王瀚陽│陳偉君│㈠95年12月間,聯陽公司陳│㈠違反證│㈠證人陳偉│ │ │陳瑾樺│ │ 謹樺、王瀚陽去電陳偉君│券交易法│君之證述(│ │ │ │ │ 推銷富貴逼人專案即股市│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call訊服務,表示加入該│1項之規 │189卷C4第 │ │ │ │ │ 專案是買1年送1年,每月│定,依同│192-194頁 │ │ │ │ │ 會有獲利,虧損的話可以│法第171 │、第214-22│ │ │ │ │ 完全解約退費,陳偉君於│條第1項 │1頁、本院 │ │ │ │ │ 95年12月4日,在新北市 │第1款之 │558號卷㈣ │ │ │ │ │ 中和區○○路○段的麥當 │罪論處;│第242-248 │ │ │ │ │ 勞速食店內,同意以 │㈡違反證│頁) │ │ │ │ │ 168,000元加入富貴逼人 │券交易法│㈡陳偉君指│ │ │ │ │ 專案,當天以其所有之富│第44條第│認王瀚陽及│ │ │ │ │ 邦銀行信用卡刷卡完成付│1項,依 │陳瑾樺之照│ │ │ │ │ 款。 │同法第 │片(同上卷│ │ │ │ │㈡嗣陳謹樺表示其轉往公信│175條之 │C4第195頁 │ │ │ │ │ 公司,仍偕同王瀚陽向陳│罪論處;│) │ │ │ │ │ 偉君推銷股市call訊專案│㈢違反證│㈢公信/聯│ │ │ │ │ ,內容與前開富貴逼人專│券投資信│陽公司襄理│ │ │ │ │ 案相同,陳偉君於96年2 │託及顧問│陳藝珊、聯│ │ │ │ │ 月8日,在臺北市萬華區 │法第4條 │陽公司經理│ │ │ │ │ 西門町某小吃店內,同意│第2項、 │王夆元名片│ │ │ │ │ 簽約以192,000 元加入「│第63條之│影本各1紙 │ │ │ │ │ 理財聖經專案」,當天亦│規定,依│(同上卷C4│ │ │ │ │ 以其所有之富邦銀行信用│同法第 │第196頁) │ │ │ │ │ 卡刷卡付款。 │107條第 │㈣富貴逼人│ │ │ │ │㈢96年農曆年後,王瀚陽、│1款之罪 │專案契約書│ │ │ │ │ 陳謹樺及陳偉君相約在臺│論處。 │影本1份( │ │ │ │ │ 北市○○路8號1樓見面,│ │同上卷C4第│ │ │ │ │ 王瀚陽及陳謹樺佯稱:時│ │197頁) │ │ │ │ │ 代生技公司在96年2月會 │ │㈤96年2月8│ │ │ │ │ 上市,若現以每股48元價│ │日理財聖經│ │ │ │ │ 格購買,等到上市的時候│ │專案契約書│ │ │ │ │ ,每股價格會漲到68多元│ │影本1份( │ │ │ │ │ ,會有1筆獲利云云,致 │ │同上卷C4第│ │ │ │ │ 陳偉君陷於錯誤,同意以│ │198頁) │ │ │ │ │ 1張48,000元之價格,購 │ │㈥時代生技│ │ │ │ │ 買5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 │公司股票影│ │ │ │ │ ,分次交付款項,1次在 │ │本1份(同 │ │ │ │ │ 臺北捷運昆陽捷運站將現│ │上卷C4第19│ │ │ │ │ 金48,000元交付予陳謹樺│ │9-200頁) │ │ │ │ │ ,餘款196,000元則係於 │ │㈦台北富邦│ │ │ │ │ 96年2月8日,在臺北市萬│ │商業銀行股│ │ │ │ │ 華區西門町某小吃店交付│ │份有限公司│ │ │ │ │ 現金予陳謹樺。 │ │消金作業管│ │ │ │ │ │ │理部99年10│ │ │ │ │ │ │月4日個授 │ │ │ │ │ │ │字第099100│ │ │ │ │ │ │0471號函檢│ │ │ │ │ │ │附客戶陳偉│ │ │ │ │ │ │君之信用卡│ │ │ │ │ │ │於95年12月│ │ │ │ │ │ │及96年2月 │ │ │ │ │ │ │之信用消費│ │ │ │ │ │ │明細及帳單│ │ │ │ │ │ │(本院558 │ │ │ │ │ │ │號卷㈤第42│ │ │ │ │ │ │-45頁) │ ├──┼───┼───┼────────────┼────┼─────┤ │五二│王瀚陽│陳俊樑│㈠94年底某日,鴻準公司王│同上 │㈠證人陳俊│ │ │真實姓│ │ 瀚陽及真實姓名、年籍不│ │樑之證述(│ │ │名、年│ │ 詳、化名陳柏均之成年男│ │北檢96偵20│ │ │籍不詳│ │ 子去電陳俊樑,鼓吹其加│ │189卷C4第 │ │ │、化名│ │ 入該公司上市股票資訊的│ │69-71頁、 │ │ │陳伯均│ │ 會員,表示該公司所提供│ │本院558號 │ │ │之成年│ │ 的訊息很準,可以有很高│ │卷㈡第225-│ │ │男子 │ │ 獲利,若沒有獲利的話會│ │226頁、本 │ │ │(補充│ │ 員資格可以無條件延續下│ │院558號卷 │ │ │理由書│ │ 去,陳俊樑即同意加入會│ │㈣第197頁 │ │ │贅載王│ │ 員,並支付168,000元入 │ │-204頁) │ │ │雅嵐)│ │ 會費。 │ │㈡95年1月3│ │ │ │ │㈡數週後,鴻準公司王瀚陽│ │日巧奪天工│ │ │ │ │ 復去電陳俊樑,推銷時代│ │專案契約書│ │ │ │ │ 生技公司未上市股票,誆│ │影本1份( │ │ │ │ │ 稱:時代生技公司股票很│ │同上卷C4第│ │ │ │ │ 有潛力,於95年中就會上│ │72頁) │ │ │ │ │ 市,到時候獲利很高云云│ │㈢贏家投顧│ │ │ │ │ ,致陳俊樑陷於錯誤,同│ │公司委任契│ │ │ │ │ 意以270,000元購買6張時│ │約書(鬼斧│ │ │ │ │ 代生技公司股票,並以其│ │神工專案)│ │ │ │ │ 所有之信用卡刷卡支付。│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4第│ │ │ │ │ │ │73頁) │ │ │ │ │ │ │㈣95年2月 │ │ │ │ │ │ │20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4│ │ │ │ │ │ │第74頁) │ │ │ │ │ │ │㈤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4第75│ │ │ │ │ │ │頁) │ ├──┼───┼───┼────────────┼────┼─────┤ │五三│王瀚陽│蕭恢泰│95年11月間某日,在臺北市│㈠違反證│㈠證人蕭恢│ │ │ │ │松江路328號4樓400室,聯 │券投資信│泰之證述(│ │ │ │ │陽公司王瀚陽向蕭恢泰推銷│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該公司「富貴逼人專案」股│法第4條 │189卷C4第 │ │ │ │ │市call訊服務,表示加入該│第2項、 │76-77頁) │ │ │ │ │專案是每月會有保證獲利,│第63條第│㈡95年12月│ │ │ │ │如未達獲利標準該月服務免│1項之規 │21日富貴逼│ │ │ │ │費自動延長1個月並可中途 │定,依同│人專案契約│ │ │ │ │解約退費,蕭恢泰乃同意加│法第107 │書影本1份 │ │ │ │ │入會員,並以刷卡方式支付│條第1款 │(北檢96偵│ │ │ │ │入會費172,200元(入會費 │之罪論處│20189卷C4 │ │ │ │ │168,000元加計刷卡手續費 │。 │第78頁) │ │ │ │ │)。 │ │㈢統一發票│ │ │ │ │ │ │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4第│ │ │ │ │ │ │79頁) │ ├──┼───┼───┼────────────┼────┼─────┤ │五四│王瀚陽│林有裕│95年3月間某日,鴻準公司 │㈠違反證│㈠證人林有│ │ │真實姓│ │王瀚陽及真實姓名、年籍不│券交易法│裕之證述(│ │ │名、年│ │詳、化名陳梓綾之成年女子│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籍不詳│ │去電林有裕,先誆稱:104 │1項之規 │189卷C4第 │ │ │、化名│ │人力銀行公司與時代生物科│定,依同│80-82頁、 │ │ │陳梓綾│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未上市股│法第1項 │第165- 169│ │ │之成年│ │票將要上櫃,該公司有機會│第1款之 │頁、本院 │ │ │女子 │ │先抽籤認購,等上櫃後會有│罪論處;│558號卷㈣ │ │ │ │ │1筆價差獲利云云,嗣陳梓 │㈡違反證│第67-73頁 │ │ │ │ │綾佯稱:104人力銀行公司 │券交易法│) │ │ │ │ │的未上市股票已經額滿無法│第44條第│㈡95年2月 │ │ │ │ │認購,只要加入該公司贏家│1項之規 │20日巧奪天│ │ │ │ │電子書股市call訊專案的會│定,依同│工專案契約│ │ │ │ │員即可購買時代生技公司未│法第175 │書影本2份 │ │ │ │ │上市股票,每股是48 多元 │條之罪論│(同上卷C4│ │ │ │ │,等到95年4月間上櫃後, │處。 │第83-84頁 │ │ │ │ │會漲到60多元,1股會有近 │ │) │ │ │ │ │20元的獲利云云,致林有裕│ │㈢時代生技│ │ │ │ │陷於錯誤,同意以240,000 │ │公司股票影│ │ │ │ │元購買5張時代生技公司股 │ │本1份(同 │ │ │ │ │票,並以其所有之信用卡刷│ │上卷C4第 │ │ │ │ │卡支付股款。 │ │85-86頁) │ │ │ │ │ │ │㈣95年3月 │ │ │ │ │ │ │份中國信託│ │ │ │ │ │ │VIP消費明 │ │ │ │ │ │ │細暨收費收│ │ │ │ │ │ │執表影本1 │ │ │ │ │ │ │份(本院 │ │ │ │ │ │ │558號卷㈣ │ │ │ │ │ │ │第81頁) │ │ │ │ │ │ │㈤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資料影│ │ │ │ │ │ │本6紙(本 │ │ │ │ │ │ │院558號卷 │ │ │ │ │ │ │㈣第82-87 │ │ │ │ │ │ │頁) │ ├──┼───┼───┼────────────┼────┼─────┤ │五五│王瀚陽│葉昌吉│95年5、6月間,真實姓名、│㈠違反證│㈠證人葉昌│ │ │真實姓│ │年籍不詳、化名陳柏均之成│券投資信│吉之證述(│ │ │名、年│ │年男子去電葉昌吉,以介紹│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籍不詳│ │股票投資計畫為由相約見面│法第4條 │189卷C4第 │ │ │、化名│ │。見面時,陳柏均偕同王瀚│第2項、 │87-89頁、 │ │ │陳柏均│ │陽一起推銷call訊專案,表│第63條第│第165- 169│ │ │之成年│ │示加入該專案保證在會員期│1項之規 │頁、本院 │ │ │男子 │ │間每個月保證獲利,葉昌吉│定,依同│558號卷㈡ │ │ │ │ │同意以168,000元加入專案 │法第107 │第230- 231│ │ │ │ │會員,並以刷卡方式支付入│條第1款 │頁) │ │ │ │ │會費。加入會員後,鴻準公│之罪論處│㈡葉昌吉指│ │ │ │ │司有傳股市行情的簡訊予葉│。 │認王瀚陽、│ │ │ │ │昌吉。 │ │陳柏均之照│ │ │ │ │ │ │片(同上卷│ │ │ │ │ │ │C4第90頁)│ ├──┼───┼───┼────────────┼────┼─────┤ │五六│王瀚陽│李文俊│㈠95年1、2月間,贏家公司│㈠違反證│㈠證人李文│ │ │ │ │ 王瀚陽去電李文俊以介紹│券交易法│俊之證述(│ │ │ │ │ 股票投資計畫為由相約定│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見面。見面時,王瀚陽以│1項之規 │189卷C4第 │ │ │ │ │ 鴻準公司名義推銷贏家電│定,依同│91-93頁、 │ │ │ │ │ 子書之股市call訊會員專│法第171 │本院558號 │ │ │ │ │ 案,表示加入該專案期間│條第1項 │卷㈣第104-│ │ │ │ │ 保證獲利,李文俊同意以│第1款之 │109頁) │ │ │ │ │ 80,000元加入半年期專案│罪論處;│㈡李文俊指│ │ │ │ │ 會員,並以其所有之信用│㈡違反證│認王瀚陽之│ │ │ │ │ 卡刷卡支付。 │券交易法│照片(同上│ │ │ │ │㈡嗣王瀚陽向李文俊佯稱:│第44條第│卷C4第94頁│ │ │ │ │ 104人力銀行公司與時代 │1項之規 │) │ │ │ │ │ 生技公司的未上市股票將│定,依同│㈢時代生技│ │ │ │ │ 要上櫃,有機會先抽籤認│法第175 │公司股票影│ │ │ │ │ 購,等上櫃後會有1筆價 │條之罪論│本1份(同 │ │ │ │ │ 差獲利云云,李文俊即同│處; │上卷C4第95│ │ │ │ │ 意認購股票,王瀚陽復去│㈢違反證│-96頁) │ │ │ │ │ 電李文俊誆稱:抽到時代│券投資信│ │ │ │ │ │ 生技公司股票,當時1股 │託及顧問│ │ │ │ │ │ 是40多元,等到95 年6、│法第4條 │ │ │ │ │ │ 7月間上櫃後會漲到1股60│第2項、 │ │ │ │ │ │ 元,1股會有近20元的獲 │第63條第│ │ │ │ │ │ 利云云,李文俊陷於錯誤│1項之規 │ │ │ │ │ │ ,同意以129,600元購買3│定,依同│ │ │ │ │ │ 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並│法第107 │ │ │ │ │ │ 在臺北市○○街、忠孝西│條第1款 │ │ │ │ │ │ 路之星巴克咖啡店,交付│之罪論處│ │ │ │ │ │ 現金予王瀚陽。 │。 │ │ ├──┼───┼───┼────────────┼────┼─────┤ │五七│王瀚陽│孫一銘│㈠95年8月初,鴻準公司陳 │同上 │㈠證人孫一│ │ │陳瑾樺│ │ 瑾樺去電孫一銘,以介紹│ │銘之證述(│ │ │ │ │ 股票投資計畫為由相約見│ │北檢96偵20│ │ │ │ │ 面。1 週後,陳瑾樺偕同│ │189卷C4第 │ │ │ │ │ 王瀚陽與孫一銘見面,陳│ │97-100頁、│ │ │ │ │ 瑾樺、王瀚陽推銷贏家電│ │本院558號 │ │ │ │ │ 子書專案,內容為提供股│ │卷㈣第205-│ │ │ │ │ 市行情、call訊等服務,│ │210頁) │ │ │ │ │ 並保證獲利,如未達獲利│ │㈡孫一銘指│ │ │ │ │ ,公司即吸收會費,孫一│ │認陳瑾樺之│ │ │ │ │ 銘便同意以172,200元購 │ │照片(同上│ │ │ │ │ 買反敗為勝專案,加入會│ │卷C4第101 │ │ │ │ │ 員,並以其所有之信用卡│ │頁) │ │ │ │ │ 刷卡支付。 │ │㈢孫一銘提│ │ │ │ │㈡95年9月1日,陳瑾樺向孫│ │出之經過及│ │ │ │ │ 一銘佯稱:時代生技公司│ │購買商品一│ │ │ │ │ 股票將在95年9月上市, │ │覽表(同上│ │ │ │ │ 若以1股48元購入,上市 │ │卷C4第102-│ │ │ │ │ 後鴻準公司會以1股68元 │ │104頁) │ │ │ │ │ 買回,就有1股20元價差 │ │㈣鴻準公司│ │ │ │ │ 的獲利云云,孫一銘陷於│ │陳藝珊、王│ │ │ │ │ 錯誤,而於95年9月1日,│ │夆元名片影│ │ │ │ │ 以482,000元購買10張( │ │本各1紙( │ │ │ │ │ 加贈2張,補充理由書誤 │ │同上卷C4第│ │ │ │ │ 載為10張)時代生技公司│ │105頁) │ │ │ │ │ 股票,並以其所有之信用│ │㈤信用卡扣│ │ │ │ │ 卡刷卡支付。95年10月20│ │款授權書影│ │ │ │ │ 日,陳瑾樺誆稱:時代生│ │本4份(同 │ │ │ │ │ 技公司股票在96年2月就 │ │上卷C4第 │ │ │ │ │ 會上市,目前正好有大股│ │106-109頁 │ │ │ │ │ 東要大量收購時代生技公│ │) │ │ │ │ │ 司股票,只需湊足一定數│ │㈥95年10月│ │ │ │ │ 量的股票,就可以1股 │ │20日建華商│ │ │ │ │ 53-60元價格賣給該名大 │ │業銀行匯款│ │ │ │ │ 股東云云,孫一銘信以為│ │委託書影本│ │ │ │ │ 真,而以288,000元購買6│ │1紙(同上 │ │ │ │ │ 張(加贈1張,補充理由 │ │卷C4第110 │ │ │ │ │ 書誤載為10張)時代生技│ │頁) │ │ │ │ │ 公司股票,並將股款匯至│ │㈦95年10月│ │ │ │ │ 陳瑾樺指定之聯陽公司於│ │20日反敗為│ │ │ │ │ 彰化銀行永春分行開立之│ │勝專案契約│ │ │ │ │ 第000000000000 00號帳 │ │書影本2份 │ │ │ │ │ 戶。 │ │(同上卷C4│ │ │ │ │ │ │第111、113│ │ │ │ │ │ │頁) │ │ │ │ │ │ │㈧時代生技│ │ │ │ │ │ │公司公開說│ │ │ │ │ │ │明書摘要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4第 │ │ │ │ │ │ │115- 119頁│ │ │ │ │ │ │) │ │ │ │ │ │ │㈨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22份(同│ │ │ │ │ │ │上卷C4第 │ │ │ │ │ │ │120-141頁 │ │ │ │ │ │ │) │ ├──┼───┼───┼────────────┼────┼─────┤ │五八│王瀚陽│王冠華│㈠95年11月間某日,聯陽公│㈠違反證│㈠證人王冠│ │ │莊劍芬│ │ 司莊劍芬去電王冠華,以│券交易法│華之證述(│ │ │曾惠玲│ │ 介紹股票投資計畫為由相│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約見面後,莊劍芬偕同王│1項之規 │189卷C4第 │ │ │ │ │ 瀚陽與王冠華見面,渠2 │定,依同│142-144頁 │ │ │ │ │ 人即開始推銷富貴逼人股│法第171 │) │ │ │ │ │ 市call訊會員專案,表示│條第1項 │㈡王冠華指│ │ │ │ │ 加入該專案成為會員後,│第1款之 │認王瀚陽之│ │ │ │ │ 若依照公司提供之訊息去│罪論處;│照片(同上│ │ │ │ │ 投資股票的話,保證獲利│㈡違反證│卷C4第145 │ │ │ │ │ ,若沒有達到的話,可免│券交易法│頁) │ │ │ │ │ 費延長會員期限,王冠華│第44條第│㈢時代生技│ │ │ │ │ 乃同意以172,200元加入1│1項之規 │公司股票影│ │ │ │ │ 年期專案會員。 │定,依同│本1份(同 │ │ │ │ │㈡王瀚陽同時告知王冠華可│法第175 │上卷C4第 │ │ │ │ │ 投資期貨,並委由聯陽公│條之罪論│146-147頁 │ │ │ │ │ 司代為操作,王冠華復交│處; │) │ │ │ │ │ 付130,000元由聯陽公司 │㈣違反證│㈣96年2月 │ │ │ │ │ 代客操作。 │券投資信│14日新竹國│ │ │ │ │㈢3個月後,聯陽公司王瀚 │託及顧問│際商業銀行│ │ │ │ │ 陽、曾惠玲去電王冠華,│法第4條 │匯款副通知│ │ │ │ │ 誆稱:時代生技公司將要│第2項、 │書影本1紙 │ │ │ │ │ 在96年月底上櫃,若以1 │第63條第│(同上卷C4│ │ │ │ │ 張48,000 元購入,上櫃 │1項之規 │第148頁) │ │ │ │ │ 後會漲1倍半,到時候就 │定,依同│㈤理財聖經│ │ │ │ │ 有1筆價差獲利云云,王 │法第107 │專案契約書│ │ │ │ │ 冠華乃陷於錯誤,同意 │條第1款 │影本1份( │ │ │ │ │ 1,440,000元購買30張時 │之罪論處│同上卷C4第│ │ │ │ │ 代生技公司股票。上開費│。 │149頁) │ │ │ │ │ 用均以信用貸款方式匯款│㈤王瀚陽│㈥95年11月│ │ │ │ │ 支付。 │部分另違│16日富貴逼│ │ │ │ │ │反期貨交│人專案契約│ │ │ │ │ │易法第82│書影本1份 │ │ │ │ │ │條第1項 │(同上卷C4│ │ │ │ │ │之規定,│第150頁) │ │ │ │ │ │依同法第│ │ │ │ │ │ │112條第5│ │ │ │ │ │ │款之罪論│ │ │ │ │ │ │處。 │ │ ├──┼───┼───┼────────────┼────┼─────┤ │五九│王瀚陽│薛聰義│㈠95年間,鴻準公司客服人│㈠違反證│㈠證人薛聰│ │ │陳瑾樺│ │ 員陳瑾樺去電薛聰義,推│券交易法│義之證述(│ │ │ │ │ 銷鴻準公司鬼斧神工專案│第20條第│北檢96偵 │ │ │ │ │ 會員,表示加入該專案成│1項之規 │20189卷C4 │ │ │ │ │ 為會員後,保證會有獲利│定,依同│第151- 153│ │ │ │ │ ,後雙方相約在台中市河│法第171 │頁、第165-│ │ │ │ │ 南路上老虎城見面,當天│條第1項 │169頁、本 │ │ │ │ │ 陳瑾樺偕同王瀚陽與薛聰│第1款之 │院558號卷 │ │ │ │ │ 義見面,薛聰義同意加入│罪論處;│㈣第235- │ │ │ │ │ 巧奪天工專案D型專案會 │㈡違反證│242頁) │ │ │ │ │ 員,以其所有之信用卡刷│券交易法│㈡鴻準公司│ │ │ │ │ 卡支付89,200元。 │第44條第│研究員王夆│ │ │ │ │㈡嗣陳瑾樺誆稱:其公司有│1項之規 │元名片影本│ │ │ │ │ 代為買賣時代生技公司未│定,依同│1紙(北檢 │ │ │ │ │ 上市股票,該股票將來獲│法第175 │96偵20189 │ │ │ │ │ 利很高云云,薛聰義陷於│條之罪論│卷C4第154 │ │ │ │ │ 錯誤,同意以246,000元 │處; │頁) │ │ │ │ │ 購買5張時代生技公司股 │㈢違反證│㈢鬼斧神工│ │ │ │ │ 票,並以其所有之信用卡│券投資信│專案契約書│ │ │ │ │ 刷卡支付股款。 │託及顧問│影本1份( │ │ │ │ │㈢薛聰義詢問王瀚陽有何其│法第4條 │同上卷C4第│ │ │ │ │ 他投資工具時,王瀚陽表│第2項、 │155頁) │ │ │ │ │ 示可為其代操期貨,薛聰│第63條之│㈣95年8月9│ │ │ │ │ 義即先後匯入100,000元 │規定,依│日巧奪天工│ │ │ │ │ 至王瀚陽所指定之帳戶內│同法第 │專案契約書│ │ │ │ │ ,由鴻準公司代為操作期│107條之 │影本1份( │ │ │ │ │ 貨。 │罪論處。│同上卷C4第│ │ │ │ │ │㈣王瀚陽│156頁) │ │ │ │ │ │部分另違│㈤富貴逼人│ │ │ │ │ │反期貨交│專案契約書│ │ │ │ │ │易法第82│影本1份( │ │ │ │ │ │條第1項 │同上卷C4第│ │ │ │ │ │之規定,│157頁) │ │ │ │ │ │依同法第│㈥信用卡扣│ │ │ │ │ │112條第5│款授權書影│ │ │ │ │ │款之罪論│本6份(同 │ │ │ │ │ │處。 │上卷C4第 │ │ │ │ │ │ │158-163頁 │ │ │ │ │ │ │) │ │ │ │ │ │ │㈦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9年9月28 │ │ │ │ │ │ │日(99)新│ │ │ │ │ │ │光銀信卡字│ │ │ │ │ │ │第4201號函│ │ │ │ │ │ │,檢附薛聰│ │ │ │ │ │ │義所持信用│ │ │ │ │ │ │卡於95年8 │ │ │ │ │ │ │、9月之帳 │ │ │ │ │ │ │單明細1份 │ │ │ │ │ │ │(本院558 │ │ │ │ │ │ │號卷㈤第14│ │ │ │ │ │ │-17頁) │ │ │ │ │ │ │㈧聯邦商業│ │ │ │ │ │ │信用卡中心│ │ │ │ │ │ │99年9月29 │ │ │ │ │ │ │(99)聯信│ │ │ │ │ │ │卡字第0168│ │ │ │ │ │ │號函檢附薛│ │ │ │ │ │ │聰義於95年│ │ │ │ │ │ │8、9月持有│ │ │ │ │ │ │該行信用卡│ │ │ │ │ │ │之消費明細│ │ │ │ │ │ │及繳款紀錄│ │ │ │ │ │ │(本院558 │ │ │ │ │ │ │號卷㈤第 │ │ │ │ │ │ │58-59頁) │ ├──┼───┼───┼────────────┼────┼─────┤ │六十│王瀚陽│蘇敏隆│㈠95年4月間某日,鴻準公 │㈠違反證│㈠證人蘇敏│ │ │鍾愛真│ │ 司王瀚陽去電蘇敏隆,以│券交易法│隆之證述(│ │ │ │ │ 介紹股票投資計畫為由相│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約見面。見面時,王瀚陽│1項之規 │189卷C4第 │ │ │ │ │ 即推銷加入贏家電子書之│定,依同│174-176頁 │ │ │ │ │ 股市call訊會員專案,表│法第171 │、第214- │ │ │ │ │ 示加入該專案保證有獲利│條第1項 │221頁、本 │ │ │ │ │ ,蘇敏隆於95年5月1日同│第1款之 │院558號卷 │ │ │ │ │ 意以172,200元加入專案 │罪論處;│㈣第110- │ │ │ │ │ 會員。 │㈡違反證│114 頁) │ │ │ │ │㈡95年6月間某日,鴻準公 │券交易法│㈡95年5月1│ │ │ │ │ 司鍾愛真向蘇敏隆佯稱:│第44條第│日巧奪天工│ │ │ │ │ 時代生技公司即將要上櫃│1項之規 │專案契約書│ │ │ │ │ ,有機會先抽籤認購,等│定,依同│影本1份( │ │ │ │ │ 上櫃後會有一筆價差獲利│法第175 │同上卷C4第│ │ │ │ │ 云云,蘇敏隆乃同意認購│條之罪論│177頁) │ │ │ │ │ 股票,嗣鍾愛真去電誆稱│處; │㈢時代生技│ │ │ │ │ :抽到時代生技公司股票│㈢違反證│公司股票影│ │ │ │ │ ,1股是48多元,等到95 │券投資信│本1份(同 │ │ │ │ │ 年6、7月間上櫃後會漲到│託及顧問│上卷C4第 │ │ │ │ │ 1股60元,1股會有近20 │法第4條 │178頁) │ │ │ │ │ 元的獲利云云,蘇敏隆陷│第2項、 │㈣聯邦銀行│ │ │ │ │ 於錯誤,同意以240,000 │第63條第│95年5月份 │ │ │ │ │ 元購買5張時代生技公司 │1項之規 │信用卡消費│ │ │ │ │ 股票,並將股款以匯款方│定,依同│明細表影本│ │ │ │ │ 式匯入鴻準公司之銀行帳│法第107 │1份(本院 │ │ │ │ │ 戶。 │條第1款 │558號卷㈣ │ │ │ │ │ │之罪論處│第120-121 │ │ │ │ │ │。 │頁) │ │ │ │ │ │ │㈤信用卡扣│ │ │ │ │ │ │款授權書影│ │ │ │ │ │ │本2份(本 │ │ │ │ │ │ │院558號卷 │ │ │ │ │ │ │㈣第122-12│ │ │ │ │ │ │3頁) │ │ │ │ │ │ │㈥中國信託│ │ │ │ │ │ │95年5月份 │ │ │ │ │ │ │白金卡消費│ │ │ │ │ │ │明細暨收費│ │ │ │ │ │ │收執表影本│ │ │ │ │ │ │1份(本院 │ │ │ │ │ │ │558號卷㈣ │ │ │ │ │ │ │第124-125 │ │ │ │ │ │ │頁) │ ├──┼───┼───┼────────────┼────┼─────┤ │六一│王瀚陽│張念慈│㈠95年3月間,鴻準公司王 │同上 │㈠證人張念│ │ │ │ │ 瀚陽去電張念慈,以介紹│ │慈之證述(│ │ │ │ │ 股票投資計畫為由,相約│ │北檢96偵20│ │ │ │ │ 在高雄三皇三家簡餐店見│ │189卷C4第 │ │ │ │ │ 面。見面時,王瀚陽即推│ │179-181頁 │ │ │ │ │ 銷贏家電子書之股市call│ │、第214- │ │ │ │ │ 訊會員專案,表示會以簡│ │221頁、本 │ │ │ │ │ 訊及電話聯絡,報股票明│ │院558號卷 │ │ │ │ │ 牌讓會員購買,加入該專│ │㈣第140- │ │ │ │ │ 案保證獲利,張念慈乃同│ │146頁) │ │ │ │ │ 意以172,200元加入半年 │ │㈡95年4月 │ │ │ │ │ 期專案會員,並以刷卡方│ │28日巧奪天│ │ │ │ │ 式支付。 │ │工專案契約│ │ │ │ │㈡嗣王瀚陽向張念慈佯稱:│ │書影本1份 │ │ │ │ │ 時代生技公司股票即將要│ │(同上卷C4│ │ │ │ │ 上櫃,有機會先抽籤認購│ │第182頁) │ │ │ │ │ ,等上櫃後會有1筆價差 │ │㈢香港商香│ │ │ │ │ 獲利云云,張念慈即同意│ │港上海匯豐│ │ │ │ │ 認購股票,其後,王瀚陽│ │銀行股份有│ │ │ │ │ 復去電誆稱:抽到時代生│ │限公司99年│ │ │ │ │ 技公司的股票,當時1股 │ │4月14日99 │ │ │ │ │ 是36多元,等到95年6、7│ │)港匯銀(│ │ │ │ │ 月間上櫃後,會有1倍的 │ │總)字第 │ │ │ │ │ 獲利云云,張念慈陷於錯│ │34504號函 │ │ │ │ │ 誤,決定以360,000元購 │ │檢附客戶張│ │ │ │ │ 買10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 │念慈95年3 │ │ │ │ │ ,並以匯款方式支付股款│ │月至12月信│ │ │ │ │ 。 │ │用卡對帳單│ │ │ │ │ │ │及帳戶交易│ │ │ │ │ │ │明細表(本│ │ │ │ │ │ │院558號卷 │ │ │ │ │ │ │㈣第157- │ │ │ │ │ │ │192頁) │ ├──┼───┼───┼────────────┼────┼─────┤ │六二│陳證棋│林育正│95年11月8日,在新北市汐 │㈠違反證│㈠證人林育│ │ │王雅嵐│ │止區○○○路遠東大樓附近│券投資信│正之證述(│ │ │ │ │的星巴克咖啡廳,陳證棋與│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王雅嵐向林育正推銷富貴逼│法第4條 │189卷C5第 │ │ │ │ │人專案,內容包含天生贏家│第2項、 │3-5頁、第 │ │ │ │ │光碟、每個股票交易日發送│第63 條 │104-113頁 │ │ │ │ │股票買賣建議call訊、電子│之規定,│) │ │ │ │ │郵件分析期貨及個股,林育│依同法第│㈡林育正指│ │ │ │ │正乃同意加入會員,以其所│107條之 │認陳證棋、│ │ │ │ │有之信用卡刷卡支付49,200│罪論處。│王雅嵐之照│ │ │ │ │元,並匯款15,000元至渠等│ │片(同上卷│ │ │ │ │所提供之銀行帳戶,由聯陽│ │C5 第6頁)│ │ │ │ │公司代客操作。 │ │㈢95年11月│ │ │ │ │ │ │8日富貴逼 │ │ │ │ │ │ │人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7頁) │ │ │ │ │ │ │㈣匯豐銀行│ │ │ │ │ │ │信用卡帳單│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5第│ │ │ │ │ │ │8頁) │ │ │ │ │ │ │㈤聯陽公司│ │ │ │ │ │ │助理研究員│ │ │ │ │ │ │陳柏翰、客│ │ │ │ │ │ │服專員王靖│ │ │ │ │ │ │雯名片影本│ │ │ │ │ │ │各1紙(同 │ │ │ │ │ │ │上卷C5第8 │ │ │ │ │ │ │頁) │ ├──┼───┼───┼────────────┼────┼─────┤ │六三│陳證棋│許志和│㈠95年9月間某日,聯陽公 │㈠違反證│㈠證人許志│ │ │陳瑾樺│ │ 司王雅嵐及陳證棋去電許│券交易法│和之證述(│ │ │王雅嵐│ │ 志和,推銷該公司富貴逼│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陳證│ │ 人專案,內容包含贏家電│1項之規 │189卷C4第 │ │ │棋與王│ │ 子書、每股票交易日發送│定,依同│183-184頁 │ │ │雅嵐共│ │ 股票買賣建議call訊、電│法第171 │、第214- │ │ │同推銷│ │ 子郵件分析期貨、個股,│條第1項 │221頁) │ │ │右列㈠│ │ 於95年10月間某日,在林│第1款之 │㈡富貴逼人│ │ │專案;│ │ 口長庚醫院對面的麥當勞│罪論處;│專案契約書│ │ │陳證棋│ │ 店內,許志和即同意購買│㈡違反證│影本1份( │ │ │與陳瑾│ │ 該公司「富貴逼人專案」│券交易法│同上卷C4第│ │ │樺共同│ │ ,並以刷卡方式支付 │第44條第│185頁) │ │ │推銷右│ │ 172,000元。 │1項之規 │㈢95年12月│ │ │列㈡、│ │㈡嗣陳證棋去電許志和誆稱│定,依同│20日反敗為│ │ │㈢未上│ │ :該公司有代理時代生技│法第175 │勝專案契約│ │ │市股票│ │ 公司未上市股票銷售,時│條之罪論│書影本1份 │ │ │) │ │ 代生技公司前景很好,且│處; │(同上卷C4│ │ │ │ │ 已經申請上市、櫃,大約│㈢違反證│第186頁) │ │ │ │ │ 96年2月即可買賣云云, │券投資信│㈣反敗為勝│ │ │ │ │ 致許志和不疑有他,分2 │託及顧問│專案契約書│ │ │ │ │ 次購買時代生技公司股票│法第4條 │影本1份( │ │ │ │ │ 共10張(加贈2張),先 │第2項、 │同上卷C4第│ │ │ │ │ 後於95年12月20日、96年│第63條第│187頁) │ │ │ │ │ 2月8日以匯款方式付款 │1項之規 │㈤96年2月8│ │ │ │ │ 480,000元。 │定,依同│日理財聖經│ │ │ │ │㈢同時,陳瑾樺、陳證棋復│法第107 │專案契約書│ │ │ │ │ 向許志和推銷大豐能源科│條第1款 │影本2份( │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之罪論處│同上卷C4第│ │ │ │ │ 豐公司)未上市股票,訛│。 │188-189頁 │ │ │ │ │ 稱:大豐公司在96年2月 │ │) │ │ │ │ │ 中旬會上櫃,屆時股票獲│ │㈥時代生技│ │ │ │ │ 利會將近1倍云云,致許 │ │公司、大豐│ │ │ │ │ 志和陷於錯誤,向陳證棋│ │公司股票影│ │ │ │ │ 購買1張大豐公司股票, │ │本各1份( │ │ │ │ │ 於96年3月22日以匯款方 │ │同上卷C4第│ │ │ │ │ 式支付股款69,000元。 │ │190-191頁 │ │ │ │ │ │ │) │ ├──┼───┼───┼────────────┼────┼─────┤ │六四│陳證棋│王煜智│㈠95年4月間某日,鴻準公 │同上 │㈠證人王煜│ │ │莊劍芬│ │ 司莊劍芬去電王煜智,以│ │智之證述(│ │ │陳瑾樺│ │ 介紹股票投資計畫為由相│ │北檢96偵20│ │ │ │ │ 約見面。見面時,莊劍芬│ │189卷C4第 │ │ │ │ │ 偕同陳證棋與王煜智洽談│ │207-209頁 │ │ │ │ │ ,渠2人即推銷贏家電子 │ │、第214- │ │ │ │ │ 書股市call訊會員專案,│ │221頁) │ │ │ │ │ 表示加入該專案保證獲利│ │㈡95年4月 │ │ │ │ │ ,若未達到獲利可免費延│ │21日巧奪天│ │ │ │ │ 長會員期限,王煜智乃同│ │工專案契約│ │ │ │ │ 意以168,000元加入1年期│ │書影本1份 │ │ │ │ │ 巧奪天工專案會員,並以│ │(同上卷C4│ │ │ │ │ 刷卡方式支付。 │ │第210頁) │ │ │ │ │㈡嗣陳證棋向王煜智佯稱:│ │㈢時代生技│ │ │ │ │ 時代生技公司前景很好,│ │公司股票影│ │ │ │ │ 公司股價很高,若有興趣│ │本1份(同 │ │ │ │ │ 購買可以找陳瑾樺云云,│ │上卷C4第 │ │ │ │ │ 陳瑾樺復去電向王煜智誆│ │211- 212頁│ │ │ │ │ 稱:時代生技公司將在96│ │) │ │ │ │ │ 年初上櫃,若以1張 │ │ │ │ │ │ │ 48,000元購買,上櫃後價│ │ │ │ │ │ │ 格會漲到1張80,000多元 │ │ │ │ │ │ │ ,屆時會有1筆價差獲利 │ │ │ │ │ │ │ 云云,王煜智陷於錯誤,│ │ │ │ │ │ │ 同意購買9張時代生技公 │ │ │ │ │ │ │ 司股票,分別以貸款及刷│ │ │ │ │ │ │ 卡方式支付432,000元。 │ │ │ ├──┼───┼───┼────────────┼────┼─────┤ │六五│鄭雅文│徐建興│㈠在95年4月中旬某日,鄭 │同上 │㈠證人徐建│ │ │高慶遠│ │ 雅文去電徐建興,以介紹│ │興之證述(│ │ │李品勳│ │ 股票投資計畫為由相約見│ │北檢96偵20│ │ │ │ │ 面,徐建興依約前往,鄭│ │189卷C5第 │ │ │ │ │ 雅文便推銷鬼斧神工贏家│ │17-19頁、 │ │ │ │ │ 電子書專案,表示此專案│ │第104-113 │ │ │ │ │ 提供股市call訊,為高獲│ │頁、本院 │ │ │ │ │ 利投資,徐建興便同意以│ │558號卷㈣ │ │ │ │ │ 48,000元購買該專案,並│ │第248- 253│ │ │ │ │ 以刷卡方式支付。嗣於95│ │頁) │ │ │ │ │ 年7月間,在新北市新莊 │ │㈡鬼斧神工│ │ │ │ │ 區○○路,鴻準公司高慶│ │專案委任契│ │ │ │ │ 遠向徐建興表示贏家公司│ │約書影本1 │ │ │ │ │ 已結束營業,鄭雅文已離│ │份(同上卷│ │ │ │ │ 職,改由鴻準公司接替,│ │C5 第20頁 │ │ │ │ │ 並由其與徐建興接洽,復│ │) │ │ │ │ │ 向徐建興推銷巧奪天工專│ │㈢巧奪天工│ │ │ │ │ 案,表示買半年送半年,│ │專案契約書│ │ │ │ │ 徐建興即同意以88,000 │ │影本1份( │ │ │ │ │ 元購買專案加入會員,並│ │同上卷C5第│ │ │ │ │ 以其所有之信用卡刷卡支│ │21頁) │ │ │ │ │ 付。 │ │㈣95年4月7│ │ │ │ │㈡又經高慶遠介紹認識鴻準│ │日巧奪天工│ │ │ │ │ 公司李品勳,李品勳即誆│ │專案契約書│ │ │ │ │ 稱:華葆生技公司股票1 │ │影本1份( │ │ │ │ │ 張是48,000元,隔年一定│ │同上卷C5第│ │ │ │ │ 會上市,到時候股價一定│ │22 頁) │ │ │ │ │ 會再飆漲云云,徐建興即│ │㈤信用卡扣│ │ │ │ │ 同意購買5 張華葆生技公│ │款授權書影│ │ │ │ │ 司股票,並刷卡支付股款│ │本1份(同 │ │ │ │ │ 250,000元。 │ │上卷C5第23│ │ │ │ │㈢而後李品勳向徐建興表示│ │頁) │ │ │ │ │ 認購專案會員,幫其衝業│ │㈥華葆生技│ │ │ │ │ 績,徐建興乃同意刷卡支│ │股票影本1 │ │ │ │ │ 付47,000元入會費。 │ │份(同上卷│ │ │ │ │ │ │C5第24-25 │ │ │ │ │ │ │頁) │ │ │ │ │ │ │㈦徐建興指│ │ │ │ │ │ │認鄭雅文、│ │ │ │ │ │ │高慶遠之照│ │ │ │ │ │ │片(同上卷│ │ │ │ │ │ │C5第27頁)│ │ │ │ │ │ │㈧花旗(台│ │ │ │ │ │ │灣)商業銀│ │ │ │ │ │ │行99年9月 │ │ │ │ │ │ │29日(九十│ │ │ │ │ │ │九)政查字│ │ │ │ │ │ │第38048號 │ │ │ │ │ │ │函檢附客戶│ │ │ │ │ │ │徐建興自95│ │ │ │ │ │ │年4月至9月│ │ │ │ │ │ │止之信用卡│ │ │ │ │ │ │消費明細1 │ │ │ │ │ │ │份(本院 │ │ │ │ │ │ │558號卷㈤ │ │ │ │ │ │ │第22-26頁 │ │ │ │ │ │ │) │ │ │ │ │ │ │㈨台北富邦│ │ │ │ │ │ │商業銀行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消金作業管│ │ │ │ │ │ │理部99年10│ │ │ │ │ │ │月4日個授 │ │ │ │ │ │ │字第099100│ │ │ │ │ │ │0470號函檢│ │ │ │ │ │ │附客戶徐建│ │ │ │ │ │ │興之信用卡│ │ │ │ │ │ │95年4至95 │ │ │ │ │ │ │年9月之信 │ │ │ │ │ │ │用卡消費明│ │ │ │ │ │ │細及帳單(│ │ │ │ │ │ │本院558號 │ │ │ │ │ │ │卷㈤第29- │ │ │ │ │ │ │40頁) │ ├──┼───┼───┼────────────┼────┼─────┤ │六六│高慶遠│廖明亮│㈠94年12月間某日,陳瑾樺│同上 │㈠證人廖明│ │ │陳瑾樺│ │ 去電廖明亮相約於速食店│ │亮之證述(│ │ │ │ │ 見面,廖明亮依約前往,│ │北檢96偵20│ │ │ │ │ 陳瑾樺與高慶遠即向廖明│ │189卷C5第 │ │ │ │ │ 亮推銷巧奪天工專案,要│ │42-44頁、 │ │ │ │ │ 求加入會員,廖明亮即簽│ │本院558號 │ │ │ │ │ 約加入會員,並以刷卡方│ │卷㈣第279-│ │ │ │ │ 式支付168,000元入會費 │ │285頁) │ │ │ │ │ 。 │ │㈡廖明亮指│ │ │ │ │㈡94年12月間,廖明亮與高│ │認陳瑾樺之│ │ │ │ │ 慶遠以電話聯絡,表示獲│ │照片(同上│ │ │ │ │ 利不如預期,高慶遠即誆│ │卷C5第45頁│ │ │ │ │ 稱:未上市股票可以補一│ │) │ │ │ │ │ 些錢回來,現在買比較便│ │㈢95年2月 │ │ │ │ │ 宜,等上市後金額會比較│ │15日巧奪天│ │ │ │ │ 高,會有價差,因為對廖│ │工專案契約│ │ │ │ │ 明亮虧欠,所以可以讓廖│ │書影本1份 │ │ │ │ │ 明亮買這個股票,讓我彌│ │(同上卷C5│ │ │ │ │ 補先前虧損云云,陳瑾樺│ │第46頁) │ │ │ │ │ 亦佯稱:時代生技公司1 │ │㈣鬼斧神工│ │ │ │ │ 張48,000元,2、3個月就│ │專案委任契│ │ │ │ │ 會上市,會變成63,000元│ │約書影本1 │ │ │ │ │ ,另外還會配1張云云, │ │份(同上卷│ │ │ │ │ 廖明亮陷於錯誤,即以 │ │C5 第47頁 │ │ │ │ │ 48,000 元購買1張時代生│ │) │ │ │ │ │ 技公司股票。 │ │㈤時代生技│ │ │ │ │ 嗣陳瑾樺復誆稱:要湊滿│ │公司股票影│ │ │ │ │ 5 張時代生技公司股票才│ │本10份(同│ │ │ │ │ 能賣云云,廖明亮即同意│ │上卷C5第48│ │ │ │ │ 以100,000元購買3張時代│ │-57頁) │ │ │ │ │ 生技公司股票,並以現金│ │㈥94年12月│ │ │ │ │ 方式支付。 │ │21日鬼斧神│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本院558 │ │ │ │ │ │ │號卷㈣第 │ │ │ │ │ │ │293頁) │ │ │ │ │ │ │㈦信用卡扣│ │ │ │ │ │ │款授權書影│ │ │ │ │ │ │本1份(本 │ │ │ │ │ │ │院558號卷 │ │ │ │ │ │ │㈣第294頁 │ │ │ │ │ │ │) │ │ │ │ │ │ │㈧客戶基本│ │ │ │ │ │ │資料表影本│ │ │ │ │ │ │1份(本院 │ │ │ │ │ │ │558號卷㈣ │ │ │ │ │ │ │第295頁) │ │ │ │ │ │ │㈨存摺影本│ │ │ │ │ │ │1頁(本院 │ │ │ │ │ │ │558號卷㈣ │ │ │ │ │ │ │第296頁) │ │ │ │ │ │ │㈩贏家公司│ │ │ │ │ │ │副理陳玟讌│ │ │ │ │ │ │名片影本各│ │ │ │ │ │ │一紙(本院│ │ │ │ │ │ │558號卷㈣ │ │ │ │ │ │ │第296頁) │ │ │ │ │ │ │和解協議│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本院558 │ │ │ │ │ │ │號卷㈣第 │ │ │ │ │ │ │297-298頁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 │ │ │ │ │ │銀行本行支│ │ │ │ │ │ │票影本2紙 │ │ │ │ │ │ │、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本│ │ │ │ │ │ │行支票影本│ │ │ │ │ │ │1紙(本院 │ │ │ │ │ │ │558號卷㈣ │ │ │ │ │ │ │第299頁) │ │ │ │ │ │ │鬼斧神工│ │ │ │ │ │ │專案介紹資│ │ │ │ │ │ │料影本1份 │ │ │ │ │ │ │(本院558 │ │ │ │ │ │ │號卷㈣第 │ │ │ │ │ │ │300-307頁 │ │ │ │ │ │ │) │ │ │ │ │ │ │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9年9月28 │ │ │ │ │ │ │日(99)新│ │ │ │ │ │ │光銀信卡字│ │ │ │ │ │ │第4202號函│ │ │ │ │ │ │檢附廖明亮│ │ │ │ │ │ │所持信用卡│ │ │ │ │ │ │於94年12月│ │ │ │ │ │ │至95年6份 │ │ │ │ │ │ │之帳單明細│ │ │ │ │ │ │1份(本院 │ │ │ │ │ │ │558號卷㈤ │ │ │ │ │ │ │第19- 20頁│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9年10月11│ │ │ │ │ │ │日刑事陳報│ │ │ │ │ │ │狀檢附客戶│ │ │ │ │ │ │廖明亮自94│ │ │ │ │ │ │年12月至95│ │ │ │ │ │ │年6月之信 │ │ │ │ │ │ │用刷卡消費│ │ │ │ │ │ │明細(本院│ │ │ │ │ │ │558號卷㈤ │ │ │ │ │ │ │第47-56頁 │ │ │ │ │ │ │) │ ├──┼───┼───┼────────────┼────┼─────┤ │六七│高慶遠│曾鉑翔│96年2月間某日,在新北市 │㈠違反證│㈠證人曾鉑│ │ │ │ │中和區○○路古早傳說咖啡│券投資信│翔之證述(│ │ │ │ │店內,公信公司高慶遠向曾│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鉑翔推銷「理財聖經專案」│法第4條 │189卷C5第 │ │ │ │ │股市call 訊服務,表示入 │第2項、 │37-38頁、 │ │ │ │ │該專案是買1 年送1年,曾 │第63條第│第104- 113│ │ │ │ │鉑翔同意以168,000元加入 │1項之規 │頁) │ │ │ │ │「理財聖經專案」,並以其│定,依同│㈡96年2月 │ │ │ │ │所有之信用卡刷卡支付。 │法第107 │14日理財聖│ │ │ │ │ │條第1款 │經專案契約│ │ │ │ │ │之罪論處│書影本1份 │ │ │ │ │ │。 │(北檢96偵│ │ │ │ │ │ │20189卷C5 │ │ │ │ │ │ │第39頁) │ │ │ │ │ │ │㈢曾鉑翔指│ │ │ │ │ │ │認高慶遠之│ │ │ │ │ │ │照片(同上│ │ │ │ │ │ │卷C5第40頁│ │ │ │ │ │ │) │ ├──┼───┼───┼────────────┼────┼─────┤ │六八│高慶遠│楊毅奇│㈠95年8月間某日,聯陽公 │㈠違反證│㈠證人楊毅│ │ │謝東毅│ │ 司高慶遠向楊毅奇推銷富│券交易法│奇之證述(│ │ │真實姓│ │ 貴逼人專案之股市call訊│第20條第│北檢96偵 │ │ │名、年│ │ 會員專案,表示加入該專│1項之規 │20189卷C5 │ │ │籍不詳│ │ 案成為會員後,會有獲利│定,依同│第28-3 0頁│ │ │、自稱│ │ ,楊毅奇同意以168,000 │法第171 │、本院卷㈣│ │ │聯陽公│ │ 元加入1年的專案會員, │條第1項 │第285- 289│ │ │司林小│ │ 簽約事宜即由謝東毅處理│第1款之 │頁) │ │ │姐之成│ │ ,楊毅奇先於95年9 月27│罪論處;│㈡楊毅奇指│ │ │年女子│ │ 日以其所有之信用卡刷卡│㈡違反證│認高慶遠、│ │ │ │ │ 支付100,000元,再於95 │券交易法│謝東毅之照│ │ │ │ │ 年9月29日匯款68,000元 │第44條第│片(同上卷│ │ │ │ │ 至聯陽公司於彰化銀行永│1項之規 │C5第31頁)│ │ │ │ │ 春分行之帳戶。 │定,依同│㈢富貴逼人│ │ │ │ │㈡95年10月3日,楊毅奇匯 │法第175 │專案契約書│ │ │ │ │ 款40,000元至謝東毅指定│條之罪論│影本1份( │ │ │ │ │ 之帳戶內,由聯陽公司代│處; │(同上卷C5│ │ │ │ │ 為投資操作期貨。 │㈢違反證│第32頁) │ │ │ │ │㈢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券投資信│㈣95年10月│ │ │ │ │ 自稱聯陽公司林小姐之成│託及顧問│3日國泰世 │ │ │ │ │ 年女子去電楊毅奇,佯稱│法第4條 │華銀行存款│ │ │ │ │ :華葆生技公司股票即將│第2項、 │存根影本1 │ │ │ │ │ 有法人要大量收購,若現│第63條第│紙(同上卷│ │ │ │ │ 在其以1張48,000元認購 │1項之規 │C5第33頁)│ │ │ │ │ ,過沒多久法人會以1張 │定,依同│㈤96年1月 │ │ │ │ │ 58,000元至60,000元價格│法第107 │12日中華郵│ │ │ │ │ 收購,會有1筆價差獲利 │條第1款 │政公司自動│ │ │ │ │ ,這是其公司員工認股的│之罪論處│櫃員機交易│ │ │ │ │ 機會,大家也都在搶購云│; │明細表影本│ │ │ │ │ 云,楊毅奇陷於錯誤,同│㈣謝東毅│1紙(同上 │ │ │ │ │ 意以240,000元購買5張華│部分另違│卷C5第33頁│ │ │ │ │ 葆生技公司股票。 │反期貨交│) │ │ │ │ │ │易法第82│㈥聯陽公司│ │ │ │ │ │條第1項 │財富管理部│ │ │ │ │ │之規定,│經理謝頎、│ │ │ │ │ │依同法第│財富管理部│ │ │ │ │ │112條第5│協理高宏達│ │ │ │ │ │款之罪論│名片影本各│ │ │ │ │ │處。 │1紙(同上 │ │ │ │ │ │ │卷C5第33頁│ │ │ │ │ │ │) │ │ │ │ │ │ │㈦96年1月 │ │ │ │ │ │ │18日郵政跨│ │ │ │ │ │ │行匯款申請│ │ │ │ │ │ │書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34頁) │ │ │ │ │ │ │㈧華葆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5第35│ │ │ │ │ │ │-36頁) │ │ │ │ │ │ │㈨中國信託│ │ │ │ │ │ │95年10月份│ │ │ │ │ │ │金卡消費明│ │ │ │ │ │ │細暨收費收│ │ │ │ │ │ │執表影本1 │ │ │ │ │ │ │份(本院卷│ │ │ │ │ │ │㈣第309頁 │ │ │ │ │ │ │) │ │ │ │ │ │ │㈩華葆生技│ │ │ │ │ │ │開發股份有│ │ │ │ │ │ │限公司股票│ │ │ │ │ │ │影本5份( │ │ │ │ │ │ │本院卷㈣第│ │ │ │ │ │ │310-314頁 │ │ │ │ │ │ │) │ ├──┼───┼───┼────────────┼────┼─────┤ │六九│高慶遠│詹惠銘│㈠95年間,在台中市○○路│㈠違反證│㈠證人詹惠│ │ │洪曉茹│ │ 麥當勞店內,鴻準公司高│券交易法│銘之證述(│ │ │ │ │ 慶遠、洪曉茹一同向詹惠│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銘推銷加入鴻準公司鬼斧│1項之規 │189卷C5第 │ │ │ │ │ 神工專案會員,表示加入│定,依同│58-60頁、 │ │ │ │ │ 該專案成為會員後會有獲│法第171 │第104-113 │ │ │ │ │ 利,詹惠銘即同意加入會│條第1項 │頁、本院卷│ │ │ │ │ 員,並刷卡168,000元支 │第1款之 │㈤第77-85 │ │ │ │ │ 付入會費。另支付60,000│罪論處;│頁) │ │ │ │ │ 元投資金額,均以刷卡方│㈡違反證│㈡鬼斧神工│ │ │ │ │ 式支付。 │券交易法│專案委任契│ │ │ │ │㈡嗣洪曉茹向詹惠銘佯稱:│第44條第│約書影本1 │ │ │ │ │ 其公司有代為買賣華葆生│1項之規 │份(同上卷│ │ │ │ │ 技公司股票,該股票將來│定,依同│C5第61頁)│ │ │ │ │ 獲利很高云云,詹惠銘陷│法第175 │㈢華葆生技│ │ │ │ │ 於錯誤,同意以240,000 │條之罪論│公司股票影│ │ │ │ │ 元購買5張華葆生技公司 │處; │本1份(同 │ │ │ │ │ 股票,並以刷卡方式支付│㈢違反證│上卷C5第62│ │ │ │ │ 。 │券投資信│頁) │ │ │ │ │ │託及顧問│㈣中國信託│ │ │ │ │ │法第4條 │商業股份有│ │ │ │ │ │第2項、 │限公司99年│ │ │ │ │ │第63條第│11 月9日中│ │ │ │ │ │1項之規 │信銀字第09│ │ │ │ │ │定,依同│0000000000│ │ │ │ │ │法第107 │61號函檢附│ │ │ │ │ │條第1款 │客戶詹惠銘│ │ │ │ │ │之罪論處│95年度之歷│ │ │ │ │ │。 │史交易查詢│ │ │ │ │ │ │報表(本院│ │ │ │ │ │ │558號卷㈤ │ │ │ │ │ │ │第105- 107│ │ │ │ │ │ │頁) │ │ │ │ │ │ │㈤台新國際│ │ │ │ │ │ │商業銀行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9年11月23│ │ │ │ │ │ │日台新總作│ │ │ │ │ │ │服帳務字第│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函檢附原│ │ │ │ │ │ │慶豐銀行信│ │ │ │ │ │ │用卡客戶詹│ │ │ │ │ │ │惠銘自95年│ │ │ │ │ │ │1月1日至95│ │ │ │ │ │ │年12月31日│ │ │ │ │ │ │止之信用卡│ │ │ │ │ │ │消費交易明│ │ │ │ │ │ │細(本院55│ │ │ │ │ │ │8號卷㈤147│ │ │ │ │ │ │- 148頁) │ ├──┼───┼───┼────────────┼────┼─────┤ │七十│高慶遠│黃昰澧│㈠95年3月間某日,聯陽公 │同上 │㈠證人黃昰│ │ │洪曉茹│ │ 司洪曉茹去電黃昰澧,後│ │澧之證述(│ │ │ │ │ 改由高慶遠與黃昰澧通話│ │北檢96偵20│ │ │ │ │ ,並以介紹股票投資計畫│ │189卷C5 第│ │ │ │ │ 為由相約見面。95年9 月│ │63-65頁、 │ │ │ │ │ 13日,三人在高雄市左營│ │同上卷C5 │ │ │ │ │ 榮民總醫院附近的星巴克│ │第104- 113│ │ │ │ │ 咖啡廳見面,高慶遠鼓吹│ │頁、本院 │ │ │ │ │ 黃昰澧加入贏家電子書股│ │558號卷㈤ │ │ │ │ │ 市call訊會員專案,加入│ │,第83-88 │ │ │ │ │ 可有獲利,黃罡澧即同意│ │頁) │ │ │ │ │ 以168,000元加入會員, │ │㈡華葆生技│ │ │ │ │ 並以信用卡付款。 │ │公司股票影│ │ │ │ │㈡嗣洪曉茹向黃昰澧佯稱:│ │本1份(同 │ │ │ │ │ 華葆生技公司將要上櫃,│ │上卷C5第66│ │ │ │ │ 其有機會先抽籤認購,等│ │頁) │ │ │ │ │ 上櫃後會有1筆價差獲利 │ │㈢95年9月 │ │ │ │ │ ,華葆生技公司目前1 股│ │14日富貴逼│ │ │ │ │ 是36多元,等到95年6 、│ │人專案契約│ │ │ │ │ 7月間上櫃後,會漲到1股│ │書影本1份 │ │ │ │ │ 60元,1股會有近20元的 │ │(同上卷C5│ │ │ │ │ 獲利云云,黃昰澧陷於錯│ │第67頁) │ │ │ │ │ 誤,方同意以384,000 元│ │㈣匯豐(台│ │ │ │ │ 購買8張華葆生技公司股 │ │灣)商業銀│ │ │ │ │ 票。先於95年10月24日,│ │行股份有限│ │ │ │ │ 購買5張,以信用卡刷卡 │ │公司99年11│ │ │ │ │ 方式付款,復96年2月8日│ │月11日(99│ │ │ │ │ ,購買3張,亦以信用卡 │ │)台匯銀(│ │ │ │ │ 刷卡付款。 │ │總)字第 │ │ │ │ │ │ │37420號函 │ │ │ │ │ │ │檢附客戶黃│ │ │ │ │ │ │昰澧95年9 │ │ │ │ │ │ │、10月及96│ │ │ │ │ │ │年2月信用 │ │ │ │ │ │ │卡對帳單(│ │ │ │ │ │ │本院558號 │ │ │ │ │ │ │卷㈤第115-│ │ │ │ │ │ │120頁) │ ├──┼───┼───┼────────────┼────┼─────┤ │七一│陳瑾樺│林偉凱│㈠95年4月21日,鴻準公司 │同上 │㈠林偉凱之│ │ │高慶遠│ │ 陳瑾樺、高慶遠去電林偉│ │證述(北檢│ │ │ │ │ 凱,推銷鬼斧神工專案,│ │96偵20189 │ │ │ │ │ 林偉凱乃同意加入該專案│ │卷C5第68-7│ │ │ │ │ ,於95年4月20日,在高 │ │1頁、第104│ │ │ │ │ 雄楠梓金屬工業研究發展│ │-113頁、本│ │ │ │ │ 中心簽約,並分別以信用│ │院卷㈤第 │ │ │ │ │ 卡刷卡及匯款方式付款,│ │129-135頁 │ │ │ │ │ 合計168,000元。 │ │) │ │ │ │ │㈡陳瑾樺、高慶遠佯稱:經│ │㈡Surewin │ │ │ │ │ 由購買時代生技公司未上│ │公司副理陳│ │ │ │ │ 市股票賺錢才快云云,致│ │玟讌、副總│ │ │ │ │ 林偉凱陷於錯誤,陸續同│ │經理高慶遠│ │ │ │ │ 意購買10 張(加贈1張)│ │名片影本各│ │ │ │ │ 時代生技公司股票,第1 │ │一紙(同上│ │ │ │ │ 次於95年4月27 日,購買│ │卷C5第72頁│ │ │ │ │ 1張,匯款48,000 元,第│ │) │ │ │ │ │ 2次於95年5月5日,購買4│ │㈢贏家投顧│ │ │ │ │ 張,匯款192,000元付款 │ │公司委任契│ │ │ │ │ 。第3次於95年5月9日, │ │約書(鬼斧│ │ │ │ │ 購買2張,匯款96,000元 │ │神工專案)│ │ │ │ │ ,第4次於95年6月15日,│ │影本1份( │ │ │ │ │ 購買4張,匯款192,000元│ │同上卷C5第│ │ │ │ │ ,共計匯款528,000元。 │ │73頁) │ │ │ │ │ │ │㈣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5第74│ │ │ │ │ │ │頁) │ │ │ │ │ │ │㈤95年4月 │ │ │ │ │ │ │27 日彰化 │ │ │ │ │ │ │銀行存款憑│ │ │ │ │ │ │條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 │ │ │ │ │ │C5第75頁)│ │ │ │ │ │ │㈥95年5月5│ │ │ │ │ │ │日彰化銀行│ │ │ │ │ │ │存款憑條影│ │ │ │ │ │ │本1紙(同 │ │ │ │ │ │ │上卷C5第75│ │ │ │ │ │ │頁) │ │ │ │ │ │ │㈦95年6月 │ │ │ │ │ │ │15日中國國│ │ │ │ │ │ │際商業銀行│ │ │ │ │ │ │國內匯款申│ │ │ │ │ │ │請書影本1 │ │ │ │ │ │ │紙(同上卷│ │ │ │ │ │ │C5第76頁)│ │ │ │ │ │ │㈧95年4月 │ │ │ │ │ │ │24日中國國│ │ │ │ │ │ │際商業銀行│ │ │ │ │ │ │國內匯款申│ │ │ │ │ │ │請書影本1 │ │ │ │ │ │ │紙(同上卷│ │ │ │ │ │ │C5第77頁)│ │ │ │ │ │ │㈨95年5月 │ │ │ │ │ │ │10日中國國│ │ │ │ │ │ │際商業銀行│ │ │ │ │ │ │國內匯款申│ │ │ │ │ │ │請書影本1 │ │ │ │ │ │ │紙(同上卷│ │ │ │ │ │ │C5第78頁)│ │ │ │ │ │ │㈩95年5月9│ │ │ │ │ │ │日中國國際│ │ │ │ │ │ │商業銀行國│ │ │ │ │ │ │內匯款申請│ │ │ │ │ │ │書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79頁) │ │ │ │ │ │ │95年4月 │ │ │ │ │ │ │21日中國國│ │ │ │ │ │ │際商業銀行│ │ │ │ │ │ │國內匯款請│ │ │ │ │ │ │書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80頁) │ ├──┼───┼───┼────────────┼────┼─────┤ │七二│謝東毅│黃俊祥│96年3月14日,在臺北遠企 │㈠違反證│㈠證人黃俊│ │ │劉佳宜│ │地下室2樓咖啡廳,公信公 │券投資信│祥之證述(│ │ │ │ │司謝東毅、劉佳宜與黃俊祥│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見面,推銷理財聖經專案,│法第4條 │189卷C5第 │ │ │ │ │內容包含股票買賣建議call│第2項、 │81-83頁、 │ │ │ │ │訊、代客買賣台指期期貨,│第63條第│第104-113 │ │ │ │ │黃俊祥同意加入該專案,並│1項之規 │頁) │ │ │ │ │以信用卡付款48,000元。 │定,依同│㈡黃俊祥指│ │ │ │ │ │法第107 │認謝東毅及│ │ │ │ │ │條第1款 │劉佳宜之照│ │ │ │ │ │之罪論處│片(同上卷│ │ │ │ │ │。 │C5第84頁)│ │ │ │ │ │ │㈢96年3月 │ │ │ │ │ │ │14日理財聖│ │ │ │ │ │ │經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85頁) │ │ │ │ │ │ │㈣授權書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C5卷第86│ │ │ │ │ │ │頁) │ ├──┼───┼───┼────────────┼────┼─────┤ │七三│謝東毅│陳世川│96年3月22日,在石牌捷運 │同上 │㈠證人陳世│ │ │黃秀媚│ │站的丹堤咖啡,謝東毅、黃│ │川之證述(│ │ │ │ │秀媚向陳世川推銷情報達人│ │北檢96偵20│ │ │ │ │專案,費用是163,000元, │ │189卷C5第 │ │ │ │ │陳世川同意加入會員,並以│ │87-89頁、 │ │ │ │ │其所有之信用卡刷卡付款。│ │第104-113 │ │ │ │ │ │ │頁) │ │ │ │ │ │ │㈡謝東毅、│ │ │ │ │ │ │黃秀媚名片│ │ │ │ │ │ │影本各1 紙│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90頁) │ │ │ │ │ │ │㈢統一發票│ │ │ │ │ │ │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5第│ │ │ │ │ │ │90頁) │ │ │ │ │ │ │㈣情報達人│ │ │ │ │ │ │專案買賣契│ │ │ │ │ │ │約書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5第91頁)│ │ │ │ │ │ │㈤信用卡扣│ │ │ │ │ │ │款授權書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5第92│ │ │ │ │ │ │頁) │ │ │ │ │ │ │㈥陳世川指│ │ │ │ │ │ │認謝東毅之│ │ │ │ │ │ │照片(同上│ │ │ │ │ │ │卷C5第93頁│ │ │ │ │ │ │) │ ├──┼───┼───┼────────────┼────┼─────┤ │七四│謝東毅│劉文熒│95年5月間,鴻準公司黃秀 │同上 │㈠證人劉文│ │ │黃秀媚│ │媚去電劉文熒,以介紹股票│ │熒之證述(│ │ │ │ │投資計畫為由相約見面。劉│ │北檢96偵20│ │ │ │ │文熒依約前往,黃秀媚及謝│ │189卷C5第 │ │ │ │ │東毅即向劉文熒推銷贏家電│ │94-96頁、 │ │ │ │ │子書--巧奪天工專案會員,│ │第104- 113│ │ │ │ │表示如加入該專案成為會員│ │頁) │ │ │ │ │後,保證會有獲利,劉文熒│ │㈡贏家公司│ │ │ │ │即同意以168,000 元加入1 │ │委任契約書│ │ │ │ │年期專案會員,另匯款投資│ │(鬼斧神工│ │ │ │ │300,000元。 │ │專案)影本│ │ │ │ │ │ │1份(同上 │ │ │ │ │ │ │卷C5第97頁│ │ │ │ │ │ │) │ │ │ │ │ │ │㈢95年5月 │ │ │ │ │ │ │19日巧奪天│ │ │ │ │ │ │工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98頁) │ │ │ │ │ │ │㈣95年6月 │ │ │ │ │ │ │13 日郵政 │ │ │ │ │ │ │跨行匯款申│ │ │ │ │ │ │請書影本1 │ │ │ │ │ │ │紙(同上卷│ │ │ │ │ │ │C5第99頁)│ │ │ │ │ │ │㈤Surewin │ │ │ │ │ │ │公司經理謝│ │ │ │ │ │ │東毅、客服│ │ │ │ │ │ │人員黃羚葳│ │ │ │ │ │ │名片影本各│ │ │ │ │ │ │1紙(同上 │ │ │ │ │ │ │卷C5第99頁│ │ │ │ │ │ │) │ │ │ │ │ │ │㈥劉文熒指│ │ │ │ │ │ │認黃秀媚及│ │ │ │ │ │ │謝東毅之照│ │ │ │ │ │ │片(同上卷│ │ │ │ │ │ │C5第100- │ │ │ │ │ │ │101頁) │ ├──┼───┼───┼────────────┼────┼─────┤ │七五│謝東毅│鍾震遠│㈠96年2月間某日,公信公 │㈠違反證│㈠證人鍾震│ │ │黃秀媚│ │ 司黃秀媚去電鍾震遠,以│券交易法│遠之證述(│ │ │ │ │ 介紹股票投資計畫為由相│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約見面。鍾震遠依約前往│1項之規 │189卷C5 第│ │ │ │ │ ,黃秀媚與謝東毅即開始│定,依同│125-127頁 │ │ │ │ │ 推銷理財聖經專案會員表│法第171 │、第196- │ │ │ │ │ 示加入該專案成為會員後│條第1項 │204頁) │ │ │ │ │ ,會有獲利,若無獲利即│第1款之 │㈡鍾震遠指│ │ │ │ │ 免費延長會員時間,鍾震│罪論處;│認謝東毅之│ │ │ │ │ 遠同意以168,000元加入1│㈡違反證│照片(同上│ │ │ │ │ 年期專案會員,並交付 │券交易法│卷C5第128 │ │ │ │ │ 200,000元由公信公司代 │第44條第│頁) │ │ │ │ │ 為投資。 │1項之規 │㈢96年2月9│ │ │ │ │㈡嗣黃秀媚向鍾震遠佯稱:│定,依同│日理財聖經│ │ │ │ │ 其公司現有1檔時代生技 │法第175 │專案契約書│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該股票│條之罪論│影本1份( │ │ │ │ │ 在96年5月底即將有法人 │處; │同上卷C5第│ │ │ │ │ 要進行收購,當時價格1 │㈢違反證│129頁) │ │ │ │ │ 張為48,000 元,若現在 │券投資信│㈣96年3月 │ │ │ │ │ 趕緊認購,等法人收購時│託及顧問│23日理財聖│ │ │ │ │ ,大約會以50,000 多元 │法第4條 │經專案契約│ │ │ │ │ 收購,這樣就可以有1筆 │第2項、 │書影本1份 │ │ │ │ │ 價差獲利云云,謝東毅亦│第63條第│(同上卷C5│ │ │ │ │ 誆稱:時代生技公司獲利│1項之規 │第130頁) │ │ │ │ │ 良好,沒問題云云,致鍾│定,依同│㈤96年3月 │ │ │ │ │ 震遠陷於錯誤,同意以 │法第107 │23日台新國│ │ │ │ │ 480,000 元購買10張時代│條第1款 │際商業銀行│ │ │ │ │ 生技公司股票,分別以轉│之罪論處│國內匯款回│ │ │ │ │ 帳匯款方式繳交股款。 │。 │條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131頁) │ │ │ │ │ │ │㈥96年3月 │ │ │ │ │ │ │22日國泰世│ │ │ │ │ │ │華銀行自動│ │ │ │ │ │ │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同│ │ │ │ │ │ │上卷C5第 │ │ │ │ │ │ │131頁) │ │ │ │ │ │ │㈦公信公司│ │ │ │ │ │ │黃伶月、財│ │ │ │ │ │ │富管理部經│ │ │ │ │ │ │理謝頎名片│ │ │ │ │ │ │影本各1紙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131頁) │ │ │ │ │ │ │㈧時代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5第 │ │ │ │ │ │ │132- 133頁│ │ │ │ │ │ │) │ ├──┼───┼───┼────────────┼────┼─────┤ │七六│謝東毅│楊位祥│95年11月間,聯陽公司謝東│㈠違反證│㈠證人楊位│ │ │ │ │毅向楊位祥推銷富貴逼人專│券投資信│祥之證述(│ │ │ │ │案會員,表示加入該專案成│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為會員後,會有獲利,楊位│法第4條 │189卷C5第 │ │ │ │ │祥乃同意以88,000元加入半│第2項、 │134- 136頁│ │ │ │ │年期的專案會員,以刷卡方│第63條第│、第196-20│ │ │ │ │式支付,並匯款投資30,000│1項之規 │4頁) │ │ │ │ │元。 │定,依同│㈡95年11月│ │ │ │ │ │法第107 │17日富貴逼│ │ │ │ │ │條第1款 │人專案契約│ │ │ │ │ │之罪論處│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137頁) │ │ │ │ │ │ │㈢聯陽公司│ │ │ │ │ │ │財富管理部│ │ │ │ │ │ │經理謝頎名│ │ │ │ │ │ │片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138頁) │ ├──┼───┼───┼────────────┼────┼─────┤ │七七│謝東毅│劉宜錡│96年初,公信公司何玟靜去│㈠違反證│㈠證人劉宜│ │ │何玟靜│ │電劉宜錡,以介紹股票投資│券投資信│錡之證述(│ │ │ │ │計畫為由相約在頭份中華路│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麥當勞見面。劉宜錡依約前│法第4條 │189卷C5第 │ │ │ │ │往,何玟靜及謝東毅向其推│第2項、 │139- 140頁│ │ │ │ │銷股市call 訊專案會員, │第63條第│、第196- │ │ │ │ │即提供股市相關訊息,劉宜│1項之規 │204頁) │ │ │ │ │錡同意以160,000 元加入1 │定,依同│㈡客戶基本│ │ │ │ │年期專案會員,以刷卡方式│法第107 │資料表及授│ │ │ │ │支付,並匯款投資60,000元│條第1款 │權書影本1 │ │ │ │ │由公司代操。 │之罪論處│份(同上卷│ │ │ │ │ │。 │C5第141-14│ │ │ │ │ │ │3頁) │ │ │ │ │ │ │㈢劉宜錡提│ │ │ │ │ │ │出公信公司│ │ │ │ │ │ │於96年5月 │ │ │ │ │ │ │24日、96 │ │ │ │ │ │ │年6月4日寄│ │ │ │ │ │ │發之電子郵│ │ │ │ │ │ │件及所附檔│ │ │ │ │ │ │案「操課教│ │ │ │ │ │ │學資訊96 │ │ │ │ │ │ │年5月24日 │ │ │ │ │ │ │星期4隔日 │ │ │ │ │ │ │教學驗證」│ │ │ │ │ │ │、「96年6 │ │ │ │ │ │ │月4日星期 │ │ │ │ │ │ │1盤後分析 │ │ │ │ │ │ │稿」列印各│ │ │ │ │ │ │1份(本院 │ │ │ │ │ │ │558號卷㈥ │ │ │ │ │ │ │第22-26頁 │ │ │ │ │ │ │) │ ├──┼───┼───┼────────────┼────┼─────┤ │七八│鄭雅文│顏棓駿│㈠95年9月26日下午,在台 │㈠違反證│㈠證人顏棓│ │ │ │ │ 中市豐原火車站的肯德基│券交易法│駿之證述(│ │ │ │ │ 速食店內,聯陽公司鄭雅│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文向顏棓駿推銷富貴逼人│1項之規 │189卷C5第 │ │ │ │ │ 專案,該專案內容包含贏│定,依同│144- 147頁│ │ │ │ │ 家電子書、及每股票交易│法第171 │、第196- │ │ │ │ │ 日發送股票買賣建議call│條第1項 │204頁) │ │ │ │ │ 訊、電子郵件分析期貨、│第1款之 │㈡顏棓駿指│ │ │ │ │ 個股,顏棓駿即同意以 │罪論處;│認鄭雅文之│ │ │ │ │ 168,000元購買該專案, │㈡違反證│照片(同上│ │ │ │ │ 並以刷卡方式付款。 │券交易法│卷C5第148 │ │ │ │ │㈡95年10月19日,鄭雅文去│第44條第│頁) │ │ │ │ │ 電顏棓駿,佯稱:華葆生│1項之規 │㈢95年9月 │ │ │ │ │ 技公司在96年3月會上櫃 │定,依同│26日富貴逼│ │ │ │ │ ,現在股價48元,上(興│法第175 │人專案契約│ │ │ │ │ )櫃屆時股票將達58元以│條之罪論│書影本1份 │ │ │ │ │ 上,獲利價差有10元以上│處; │(同上卷C5│ │ │ │ │ ,其也有購買,要賣出時│㈢違反證│第149頁) │ │ │ │ │ 會通知顏棓駿一起出脫云│券投資信│㈣台北富邦│ │ │ │ │ 云,顏棓駿陷於錯誤,同│託及顧問│銀行95年10│ │ │ │ │ 意購買2張,並匯款 │法第4條 │月份信用卡│ │ │ │ │ 96,000元至聯陽公司於彰│第2項、 │消費明細及│ │ │ │ │ 化銀行永春分行帳戶支付│第63條第│帳單影本1 │ │ │ │ │ 股款,其後,又以刷卡方│1項之規 │份(同上卷│ │ │ │ │ 式支付332,000元購買8張│定,依同│C5第150頁 │ │ │ │ │ 華葆生技公司股票。 │法第107 │) │ │ │ │ │ │條第1款 │㈤玉山銀行│ │ │ │ │ │之罪論處│95年9月份 │ │ │ │ │ │。 │信用卡消費│ │ │ │ │ │ │明細對帳單│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5第│ │ │ │ │ │ │151頁) │ │ │ │ │ │ │㈥玉山銀行│ │ │ │ │ │ │95年10月份│ │ │ │ │ │ │信用卡消費│ │ │ │ │ │ │明細對帳單│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5第│ │ │ │ │ │ │152頁) │ │ │ │ │ │ │㈦日盛銀行│ │ │ │ │ │ │95年11月份│ │ │ │ │ │ │信用卡消費│ │ │ │ │ │ │明細帳單影│ │ │ │ │ │ │本一份(同│ │ │ │ │ │ │上卷C5第 │ │ │ │ │ │ │153頁) │ │ │ │ │ │ │㈧永豐銀行│ │ │ │ │ │ │信用卡帳單│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5第│ │ │ │ │ │ │154頁) │ │ │ │ │ │ │㈨95年12月│ │ │ │ │ │ │7日玉山銀 │ │ │ │ │ │ │行匯款回條│ │ │ │ │ │ │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5第│ │ │ │ │ │ │155頁) │ │ │ │ │ │ │㈩95年10月│ │ │ │ │ │ │2日大雅鄉 │ │ │ │ │ │ │農會匯款委│ │ │ │ │ │ │託書影本1 │ │ │ │ │ │ │紙(同上卷│ │ │ │ │ │ │C5第155 頁│ │ │ │ │ │ │) │ │ │ │ │ │ │華葆生技│ │ │ │ │ │ │股票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5第156頁 │ │ │ │ │ │ │) │ ├──┼───┼───┼────────────┼────┼─────┤ │七九│李品勳│賀一華│㈠95年8月中旬,聯陽公司 │同上 │㈠證人賀一│ │ │鄭雅文│ │ 李品勳去電賀一華介紹巧│ │華之證述(│ │ │ │ │ 奪天工call訊專案,保證│ │北檢96偵20│ │ │ │ │ 會有獲利,賀一華乃同意│ │189卷C5第 │ │ │ │ │ 加入,便相約於95年9月1│ │157- 160頁│ │ │ │ │ 日,在臺北縣板橋市重慶│ │、第196- │ │ │ │ │ 路口的麥當勞內,賀一華│ │204 頁) │ │ │ │ │ 與李品勳、鄭雅文見面簽│ │㈡賀一華指│ │ │ │ │ 約,金額167,000元是以 │ │認鄭雅文之│ │ │ │ │ 刷卡方式支付,並於95年│ │照片(同上│ │ │ │ │ 9月8日,在上開地點投資│ │卷C5第161 │ │ │ │ │ 94,000元。 │ │頁) │ │ │ │ │㈡95年9月18日,在上開地 │ │㈢95年8月 │ │ │ │ │ 點,李品勳向賀一華佯稱│ │29日富貴逼│ │ │ │ │ :華葆生技公司股票買5 │ │人專案契約│ │ │ │ │ 張配1張,96年第1季末或│ │書影本1份 │ │ │ │ │ 第2季初會上「興櫃」, │ │(同上卷C5│ │ │ │ │ 現在的購買價是每股48元│ │第162頁) │ │ │ │ │ ,興櫃後會股價會達60元│ │㈣信用卡扣│ │ │ │ │ 以上云云,賀一華陷於錯│ │款授權書影│ │ │ │ │ 誤,以225,000元購買5張│ │本1份(同 │ │ │ │ │ 華葆生技公司股票。 │ │上卷C5第 │ │ │ │ │ │ │163頁) │ │ │ │ │ │ │㈤華葆生技│ │ │ │ │ │ │公司股票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5第 │ │ │ │ │ │ │164頁) │ ├──┼───┼───┼────────────┼────┼─────┤ │八十│鄭雅文│黃崇倫│㈠95年4月間,鴻準公司鄭 │同上 │㈠證人黃崇│ │ │ │ │ 雅文去電黃崇倫,以介紹│ │倫之證述(│ │ │ │ │ 股票投資計畫為由相約見│ │北檢96偵20│ │ │ │ │ 面。見面時,鄭雅文推銷│ │189卷C5第 │ │ │ │ │ 黃崇倫加入股市call訊會│ │165- 167頁│ │ │ │ │ 員專案,加入該專案成為│ │、第196- │ │ │ │ │ 會員後,在會員期間會有│ │204頁) │ │ │ │ │ 獲利,黃崇倫即同意以 │ │ │ │ │ │ │ 168,000元加入1年期專案│ │ │ │ │ │ │ 會員,以刷卡方式支付,│ │ │ │ │ │ │ 並匯款40,000元由公司代│ │ │ │ │ │ │ 為投資。 │ │ │ │ │ │ │㈡嗣鄭雅文向黃崇倫佯稱:│ │ │ │ │ │ │ 時代生技公司將在95年底│ │ │ │ │ │ │ 上櫃,若現在以1張 │ │ │ │ │ │ │ 48,000元認購,等上櫃後│ │ │ │ │ │ │ 會有1倍價差獲利,且可 │ │ │ │ │ │ │ 彌補之前投資虧損云云,│ │ │ │ │ │ │ 黃崇倫陷於錯誤,同意以│ │ │ │ │ │ │ 48,000元購買1張時代生 │ │ │ │ │ │ │ 技公司股票,並以匯款方│ │ │ │ │ │ │ 式支付股款。 │ │ │ ├──┼───┼───┼────────────┼────┼─────┤ │八一│鄭雅文│羅敬凱│96年1月間,公信公司鍾采 │㈠違反證│㈠證人羅敬│ │ │鍾采芝│ │芝去電羅敬凱推銷「理財聖│券投資信│凱之證述(│ │ │ │ │經專案」股市CALL訊服務,│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並相約在新竹市科學園區的│法第4條 │189卷C5第 │ │ │ │ │麥當勞見面,鄭雅文、鍾采│第2項、 │168- 169頁│ │ │ │ │芝一同前往向羅敬凱表示加│第63條第│、第196- │ │ │ │ │入該專案是每月會獲利,虧│1項之規 │204 頁) │ │ │ │ │損的話可以完全解約退費,│定,依同│㈡96年2月5│ │ │ │ │羅敬凱同意以88,000元加入│法第107 │日理財聖經│ │ │ │ │理財聖經專案,並支付 │條第1款 │專案契約書│ │ │ │ │25,000元予該公司投資操作│之罪論處│影本1份( │ │ │ │ │,均以刷卡方式支付。 │。 │同上卷C5第│ │ │ │ │ │ │170頁) │ │ │ │ │ │ │㈢羅敬凱指│ │ │ │ │ │ │認鍾采芝、│ │ │ │ │ │ │鄭雅文之照│ │ │ │ │ │ │片(同上卷│ │ │ │ │ │ │C5第171- │ │ │ │ │ │ │172頁) │ ├──┼───┼───┼────────────┼────┼─────┤ │八二│鄭雅文│吳宗益│95年8月間,真實姓名、年 │同上 │㈠證人吳宗│ │ │真實姓│ │籍不詳、化名余依靈之成年│ │益之證述(│ │ │名、年│ │女子去電吳宗益,推銷鴻準│ │北檢96偵20│ │ │籍不詳│ │公司巧奪天工專案會員,表│ │189卷C5第 │ │ │、化名│ │示加入該專案成為會員後,│ │173- 175頁│ │ │余依靈│ │保證每月有獲利,其後相約│ │、第196- │ │ │之成年│ │於95年8月16日,在臺中火 │ │204頁) │ │ │女子 │ │車站前的麥當勞速食店內見│ │㈡95年8月 │ │ │ │ │面,當天鄭雅文偕同余依靈│ │16日巧奪天│ │ │ │ │與吳宗益見面,一同推銷前│ │工專案契約│ │ │ │ │開專案,吳宗益即同意加入│ │書影本1份 │ │ │ │ │會員,並刷卡203,000元支 │ │(同上卷C5│ │ │ │ │付入會費。又於95年8月23 │ │第176頁) │ │ │ │ │日及25日,分別匯30,000 │ │㈢信用卡扣│ │ │ │ │元及5,000元至鄭雅文所指 │ │款授權書影│ │ │ │ │定銀行帳戶。 │ │本五份(同│ │ │ │ │ │ │上卷C5第 │ │ │ │ │ │ │177- 181頁│ │ │ │ │ │ │) │ ├──┼───┼───┼────────────┼────┼─────┤ │八三│鄭雅文│林永龍│95年11月間,聯陽公司鄭雅│同上 │㈠證人林永│ │ │ │ │文去電林永龍,推銷該公司│ │龍之證述(│ │ │ │ │之理財聖經專案會員,表示│ │北檢96偵20│ │ │ │ │加入該專案成為會員後,保│ │189卷C5第 │ │ │ │ │證會有獲利,如未達獲利,│ │182- 184頁│ │ │ │ │公司也會補足差額,林永龍│ │、第196- │ │ │ │ │乃同意加入專案,並於95年│ │204 頁) │ │ │ │ │11月19日刷卡付費168,000 │ │ │ │ │ │ │元。 │ │ │ ├──┼───┼───┼────────────┼────┼─────┤ │八四│洪曉茹│陳燦議│95年12月9日,在桃園火車 │㈠違反證│㈠證人陳燦│ │ │ │ │站旁的星巴克,洪曉茹向陳│券投資信│議之證述(│ │ │ │ │燦議推銷聯陽公司「富貴逼│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人專案」,專案內容包含贏│法第4條 │189卷C5第 │ │ │ │ │家電子書、每個股票交易日│第2項、 │185- 187頁│ │ │ │ │發送股票買賣建議call訊、│第63條第│,第196- │ │ │ │ │半年期之期貨代客操作服務│1項之規 │204頁) │ │ │ │ │,並保障獲利,陳燦議即同│定,依同│㈡陳燦議指│ │ │ │ │意簽約加入專案,並以其所│法第107 │認洪曉茹之│ │ │ │ │有富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方式│條第1款 │照片(同上│ │ │ │ │支付90,200元(含專案會員│之罪論處│卷C5第188 │ │ │ │ │費用88,000元及刷卡手續費│。 │頁) │ │ │ │ │2,200元),並匯款44,000 │ │㈢95年12月│ │ │ │ │元予聯陽公司代為操作投資│ │9日富貴逼 │ │ │ │ │。 │ │人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189頁) │ │ │ │ │ │ │㈣手機簡訊│ │ │ │ │ │ │畫面擷取23│ │ │ │ │ │ │則(同上卷│ │ │ │ │ │ │C5第190- │ │ │ │ │ │ │192頁) │ │ │ │ │ │ │㈤分期付款│ │ │ │ │ │ │證明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 │ │ │ │ │ │C5第193 頁│ │ │ │ │ │ │) │ │ │ │ │ │ │㈥信用卡扣│ │ │ │ │ │ │款授權書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卷C5第 │ │ │ │ │ │ │194頁) │ ├──┼───┼───┼────────────┼────┼─────┤ │八五│洪曉茹│黃世全│95年5月間,鴻準公司洪曉 │㈠違反證│㈠證人黃世│ │ │ │ │茹向黃世全推銷「鬼斧神工│券投資信│全之證述(│ │ │ │ │專案」股市call訊服務,表│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示保證獲利,虧損則可免費│法第4條 │189卷C5第 │ │ │ │ │延長1個月call訊服務,黃 │第2項、 │218頁) │ │ │ │ │世全即同意以88,000元加入│第63條第│㈡95年5月 │ │ │ │ │「鬼斧神工專案」,並於95│1項之規 │19日鬼斧神│ │ │ │ │年5月19日,相約在臺北市 │定,依同│工專案契約│ │ │ │ │八德路4段319號8樓見面簽 │法第107 │書影本1份 │ │ │ │ │約,黃世全則以其所有之信│條第1款 │(同上卷C5│ │ │ │ │用卡刷卡支付會費。 │之罪論處│第219頁) │ │ │ │ │ │。 │㈢贏家投顧│ │ │ │ │ │ │公司委任契│ │ │ │ │ │ │約書(鬼斧│ │ │ │ │ │ │神工專案)│ │ │ │ │ │ │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5第│ │ │ │ │ │ │220頁) │ │ │ │ │ │ │㈣95年6月 │ │ │ │ │ │ │份安信ecar│ │ │ │ │ │ │d信用卡帳 │ │ │ │ │ │ │單影本1份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221頁) │ │ │ │ │ │ │㈤贏家投顧│ │ │ │ │ │ │公司客服人│ │ │ │ │ │ │員洪儀珊名│ │ │ │ │ │ │片影本1紙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221頁) │ │ │ │ │ │ │㈥黃世全指│ │ │ │ │ │ │認洪曉茹之│ │ │ │ │ │ │照片(同上│ │ │ │ │ │ │卷C5第222 │ │ │ │ │ │ │頁) │ ├──┼───┼───┼────────────┼────┼─────┤ │八六│謝東毅│許淳翔│95年10月間,聯陽公司黃秀│㈠違反證│㈠證人許淳│ │ │黃秀媚│ │媚去電許淳翔相約於臺北市│券投資信│翔之證述(│ │ │ │ │新生南路和信義路2段路口 │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丹堤咖啡廳見面,黃秀媚偕│法第4條 │189卷C5第 │ │ │ │ │同謝東毅與許淳翔接洽,並│第2項、 │223- 224頁│ │ │ │ │推銷富貴逼人專案,表示此│第63條第│及第317頁 │ │ │ │ │為高獲利的投資,許淳翔即│1項之規 │) │ │ │ │ │同意加入半年期會員並當場│定,依同│㈡許淳翔指│ │ │ │ │以現金繳交88,000元會員費│法第107 │認謝東毅之│ │ │ │ │用,並先後匯款40,000元及│條第1款 │照片(同上│ │ │ │ │10,000元至渠等指定之銀行│之罪論處│卷C5第225 │ │ │ │ │帳戶。 │。 │頁) │ │ │ │ │ │ │㈢95年10月│ │ │ │ │ │ │18日富貴逼│ │ │ │ │ │ │人專案契約│ │ │ │ │ │ │書影本一份│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226頁) │ ├──┼───┼───┼────────────┼────┼─────┤ │八七│莊劍芬│羅少廷│96年3月18日下午,在新北 │㈠違反證│㈠證人羅少│ │ │鍾愛真│ │市永和區臺北捷運頂溪站附│券投資信│廷之證述(│ │ │ │ │近的星巴克咖啡廳,鍾愛真│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及莊劍芬向羅少廷推銷公信│法第4條 │189卷C5第 │ │ │ │ │公司理財聖經專案,內容包│第2項、 │242- 245頁│ │ │ │ │含贏家電子書、每股票交易│第63條第│) │ │ │ │ │日發送股票買賣建議call訊│1項之規 │㈡羅少廷指│ │ │ │ │、電子郵件分析個股,羅少│定,依同│認莊劍芬、│ │ │ │ │廷便同意簽約加入會員,並│法第107 │鍾愛真之照│ │ │ │ │以刷卡方式付款172,200 元│條第1款 │片(同上卷│ │ │ │ │。 │之罪論處│C5第246- │ │ │ │ │ │。 │247頁) │ │ │ │ │ │ │㈢96年5月3│ │ │ │ │ │ │日理財聖經│ │ │ │ │ │ │專案契約書│ │ │ │ │ │ │影本2份( │ │ │ │ │ │ │同上卷C5第│ │ │ │ │ │ │248-249頁 │ │ │ │ │ │ │) │ │ │ │ │ │ │㈣切結書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C5卷第 │ │ │ │ │ │ │250頁) │ │ │ │ │ │ │㈤送貨單影│ │ │ │ │ │ │本1份(同 │ │ │ │ │ │ │上C5卷第 │ │ │ │ │ │ │251頁) │ │ │ │ │ │ │㈥公信公司│ │ │ │ │ │ │客服專員鍾│ │ │ │ │ │ │韋菱、襄理│ │ │ │ │ │ │莊幼諠名片│ │ │ │ │ │ │影本各1紙 │ │ │ │ │ │ │(同上卷C5│ │ │ │ │ │ │第253頁) │ ├──┼───┼───┼────────────┼────┼─────┤ │八八│張亢齡│蕭寬仁│95年4月中,鴻準公司張亢 │㈠違反證│㈠證人蕭寬│ │ │ │ │齡去電蕭寬仁,以介紹股票│券交易法│仁之證述(│ │ │ │ │投資計畫為由相約於1週後 │第20條第│北檢96他46│ │ │ │ │見面。見面時,張亢齡向蕭│1項之規 │14卷A第72-│ │ │ │ │寬仁佯稱:時代生技公司未│定,依同│74頁) │ │ │ │ │上市股票1張是48,000元, │法第171 │㈡蕭寬仁自│ │ │ │ │若購買1個月後,其便會以 │條第1項 │行整理之付│ │ │ │ │60,000元買回,這樣蕭寬仁│第1款之 │款資料表格│ │ │ │ │1個月1張股票就會有12,000│罪論處;│(同上卷A │ │ │ │ │元的獲利,而且95年底時代│㈡違反證│第75頁) │ │ │ │ │生技公司一定會上市,到時│券交易法│㈢鴻準公司│ │ │ │ │候股價一定會再飆漲云云,│第44條第│襄理張威威│ │ │ │ │致蕭寬仁陷於錯誤,陸續以│1項之規 │名片影本1 │ │ │ │ │刷卡、匯款、現金支付方式│定,依同│紙(同上卷│ │ │ │ │向張亢齡購買時代生技公司│法第175 │A第76頁) │ │ │ │ │股票,總計花費1,624,000 │條之罪論│㈣蕭寬仁指│ │ │ │ │元。 │處。 │認張亢齡之│ │ │ │ │ │ │照片(同上│ │ │ │ │ │ │卷A第78頁 │ │ │ │ │ │ │) │ ├──┼───┼───┼────────────┼────┼─────┤ │八九│王瀚陽│劉家宏│㈠95年初,鴻準公司陳瑾樺│㈠違反證│㈠證人劉家│ │ │陳瑾樺│ │ 去電劉家宏,以介紹股票│券交易法│宏之證述(│ │ │ │ │ 投資計畫為由相約見面。│第20條第│北檢96偵20│ │ │ │ │ 陳瑾樺即偕同王瀚陽一同│1項之規 │189卷C4第 │ │ │ │ │ 前往與劉家宏接洽,渠等│定,依同│201- 202頁│ │ │ │ │ 即鼓吹劉家宏加入股市 │法第171 │) │ │ │ │ │ call訊會員專案,表示會│條第1項 │㈡劉家宏指│ │ │ │ │ 員幾乎都有獲利,劉家宏│第1款之 │認王瀚陽及│ │ │ │ │ 即同意以96,000元加入半│罪論處;│陳瑾樺之照│ │ │ │ │ 年期專案會員,並以刷卡│㈡違反證│片(同上卷│ │ │ │ │ 支付上開入會費。 │券交易法│C4第204 頁│ │ │ │ │㈡嗣陳瑾樺復去電劉家宏,│第44條第│) │ │ │ │ │ 佯稱:時代生技公司於95│1項之規 │㈢時代生技│ │ │ │ │ 年底之前一定會上市,屆│定,依同│股票影本1 │ │ │ │ │ 時股價會漲到1股60元,1│法第175 │份(同上卷│ │ │ │ │ 股會有近20元的獲利云云│條之罪論│C4第205- │ │ │ │ │ ,致劉家宏陷於錯誤,以│處。 │206頁) │ │ │ │ │ 48,000元購買1張時代生 │㈢違反證│ │ │ │ │ │ 技公司股票,並以將 │券投資信│ │ │ │ │ │ 48,000元之現金交予陳瑾│託及顧問│ │ │ │ │ │ 樺。 │法第4條 │ │ │ │ │ │ │第2項、 │ │ │ │ │ │ │第63條第│ │ │ │ │ │ │1項之規 │ │ │ │ │ │ │定,依同│ │ │ │ │ │ │法第107 │ │ │ │ │ │ │條第1款 │ │ │ │ │ │ │之罪論處│ │ │ │ │ │ │。 │ │ ├──┼───┼───┼────────────┼────┼─────┤ │九十│宋潔珉│陳德偉│㈠95年7月間,鴻準公司宋 │同上 │㈠證人陳德│ │ │ │ │ 潔珉去電陳德偉,推銷富│ │偉之證述(│ │ │ │ │ 貴逼人股市call訊服務專│ │北檢96偵20│ │ │ │ │ 案,並偕同1名真實姓名 │ │189卷C5第 │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一│ │255- 256頁│ │ │ │ │ 同與陳德偉見面,表示加│ │) │ │ │ │ │ 入該專案是買1年送半年 │ │ │ │ │ │ │ ,陳德偉即同意以 │ │ │ │ │ │ │ 168,000 元加入富貴逼人│ │ │ │ │ │ │ 專案,並以刷卡方式支付│ │ │ │ │ │ │ 。 │ │ │ │ │ │ │㈡嗣該成年女子復去電陳德│ │ │ │ │ │ │ 偉,佯稱:時代生技公司│ │ │ │ │ │ │ 股票在96年2月會上市, │ │ │ │ │ │ │ 若現以1 股48元購買,等│ │ │ │ │ │ │ 到上市時,1股價格會漲 │ │ │ │ │ │ │ 到68元,就會有1筆獲利 │ │ │ │ │ │ │ 云云,陳德偉即陷於錯誤│ │ │ │ │ │ │ ,答應以每張48,000元之│ │ │ │ │ │ │ 價格,購買10張時代生技│ │ │ │ │ │ │ 公司股票,並以轉帳方式│ │ │ │ │ │ │ 支付480,000元。 │ │ │ ├──┼───┼───┼────────────┼────┼─────┤ │九一│邱珮芸│何俊松│95年6月間,鴻準公司邱珮 │㈠違反證│㈠證人何俊│ │ │ │ │芸去電何俊松,以介紹股票│券投資信│松之證述(│ │ │ │ │投資計畫為由相約見面。何│託及顧問│北檢96偵20│ │ │ │ │俊松依約前往,邱珮芸即向│法第4條 │189卷C5第 │ │ │ │ │何俊松推銷加入贏家電子書│第2項、 │266- 268頁│ │ │ │ │巧奪天工專案會員,表示加│第63條第│) │ │ │ │ │入該專案成為會員後,會提│1項之規 │㈡95年6月8│ │ │ │ │供投資訊息,何俊松即同意│定,依同│日巧奪天工│ │ │ │ │以168,000元加入1年期專案│法第107 │專案契約書│ │ │ │ │會員,並以刷卡方式支付會│條第1款 │影本1份( │ │ │ │ │費。 │之罪論處│同上卷C5第│ │ │ │ │ │。 │269頁) │ └──┴───┴───┴────────────┴────┴─────┘ 附表五:即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五號案件證據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卷宗頁數 │ ├──┼────────────────┼────────┤ │ 一 │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財政部│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 │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12-26頁 │ │ │徵稅額繳款書、自動存提款機交易明│ │ │ │細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存根聯│ │ │ │、委託書、麒泰公司通知書、新聞剪│ │ │ │報、瑞銀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鍾嘉蔚、│ │ │ │總顧問張華凱之名片等影本 │ │ ├──┼────────────────┼────────┤ │ 二 │瑞銀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 │基本資料 │115之1-125頁 │ ├──┼────────────────┼────────┤ │ 三 │聯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 │ │127-130頁 │ ├──┼────────────────┼────────┤ │ 四 │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營運計│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 │畫 │131-150頁 │ ├──┼────────────────┼────────┤ │ 五 │贏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九十│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 │三年金管投顧新字第053號鬼斧神工 │151-165頁 │ │ │專案 │ │ ├──┼────────────────┼────────┤ │ 六 │謝文男、郭學昌、林翊達簽署之委託│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 │書 │169-173頁 │ ├──┼────────────────┼────────┤ │ 八 │李政峰、林靜儀簽署之委託書 │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 │ │174-175頁 │ ├──┼────────────────┼────────┤ │ 九 │被告廖振弘於統一期貨公司之開戶文│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 │件、期貨開戶簽收確認表及開戶申請│187-193頁 │ │ │書暨信用調查表 │ │ ├──┼────────────────┼────────┤ │ 十 │黃維棻之統一期貨公司開戶文件及 │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 │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94-198、203-204│ │ │ │頁 │ ├──┼────────────────┼────────┤ │十一│被告廖振弘之統一期貨公司0000000 │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 │號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94年│199-202頁 │ │ │4月26日(94)國世銀字第0127號函 │ │ │ │暨被告廖振弘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 │ │交易明細 │ │ ├──┼────────────────┼────────┤ │十二│被告林承豪之國泰世華銀行 │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212-216頁 │ ├──┼────────────────┼────────┤ │十三│告訴人彭啟人簽署之簽約書及委任契│北檢94偵18893卷 │ │ │約書影本各一紙 │第63-64頁 │ ├──┼────────────────┼────────┤ │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3│北檢94偵18893卷 │ │ │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160061號函暨 │第173-182頁、95 │ │ │瑞銀投顧公司、荷銀投顧公司、贏家│偵24096卷第32-44│ │ │投顧公司營業執照 │頁 │ ├──┼────────────────┼────────┤ │十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5月 │北檢94偵18893卷 │ │ │12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2363號裁決│第186-190頁、95 │ │ │書 │偵24096卷第45-49│ │ │ │頁 │ ├──┼────────────────┼────────┤ │十六│會員服務紀錄、獎金明細表等 │扣押物品編號 │ │ │ │貳-22、貳-26、貳│ │ │ │-27 │ └──┴────────────────┴────────┘ 附表六: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案件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卷宗頁碼 │ ├──┼────────────────┼────────┤ │ 一 │彰化商業銀行永春分行96年3月28日 │北檢96他4614卷A │ │ │彰春字第0960701號函,及其檢附存 │第140-142頁反面 │ │ │款戶聯陽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更│、第202-249頁; │ │ │名前為鴻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檢96偵20189卷 │ │ │之匯入交易明細;96年4月24日彰春 │C5第323-370頁 │ │ │字第096094號函,及其檢附聯陽創業│ │ │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存摺存款帳戶資│ │ │ │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 │ ├──┼────────────────┼────────┤ │ 二 │中華商業銀行96年4月20日(96)中 │北檢96他4614卷A │ │ │銀電字第960082號函,及其檢附鴻濰│第143-163頁;北 │ │ │企業有限公司自94 年11月24日起至 │檢96偵20189卷C5 │ │ │96年4月19日止之交易資料 │第371-391 頁 │ ├──┼────────────────┼────────┤ │ 三 │有限責任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改名│北檢96他4614卷A │ │ │稻江商業銀行)96年5月23日北市一 │第191-201頁;北 │ │ │信法字第931號函及其檢附存戶高慶 │檢96偵20189卷C5 │ │ │遠、劉孟華、公信創業投資顧問有限│第392-402 頁 │ │ │公司之開戶資料及活期存款交易明細│ │ │ │表 │ │ ├──┼────────────────┼────────┤ │ 四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北檢96偵11697卷 │ │ │字第0950002363 號裁處書文稿 │B3 第93-97頁 │ └──┴────────────────┴────────┘ 附表七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一 │股票K線圖資料 │壹疊 │張家倫│臺北地檢署九十七│ │ │ │ │ │年度綠保管字第一│ │ │ │ │ │0九號編號1 │ ├──┼────────┼───┼───┼────────┤ │ 二 │客戶持股名冊資料│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2 │ ├──┼────────┼───┼───┼────────┤ │ 三 │財庫業績表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3 │ ├──┼────────┼───┼───┼────────┤ │ 四 │人事資料卡 │拾玖張│同上 │同上編號4 │ ├──┼────────┼───┼───┼────────┤ │ 五 │閻羅星星主主管週│壹份 │同上 │同上編號5 │ │ │報表 │ │ │ │ ├──┼────────┼───┼───┼────────┤ │ 六 │時代生物科技公司│叁本 │同上 │同上編號6 │ │ │公開說明書 │ │ │ │ ├──┼────────┼───┼───┼────────┤ │ 七 │時代生物科技公司│貳份 │同上 │同上編號7 │ │ │簡介 │ │ │ │ ├──┼────────┼───┼───┼────────┤ │ 八 │大豐能源公司簡介│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8 │ ├──┼────────┼───┼───┼────────┤ │ 九 │公信公司簡介 │壹份 │同上 │同上編號9 │ ├──┼────────┼───┼───┼────────┤ │ 十 │時代生技公司DM │貳張 │同上 │同上編號10 │ ├──┼────────┼───┼───┼────────┤ │十一│客戶電話、地址資│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11 │ │ │料 │ │ │ │ ├──┼────────┼───┼───┼────────┤ │十二│筆記本 │貳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 │ ├──┼────────┼───┼───┼────────┤ │十三│筆記本(內有客戶│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3 │ │ │資料) │ │ │ │ ├──┼────────┼───┼───┼────────┤ │十四│AIIT操作指南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4 │ ├──┼────────┼───┼───┼────────┤ │十五│應徵人員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15 │ ├──┼────────┼───┼───┼────────┤ │十六│電話號碼冊子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6 │ ├──┼────────┼───┼───┼────────┤ │十七│名片(張華勝)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17 │ ├──┼────────┼───┼───┼────────┤ │十八│契約書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18 │ ├──┼────────┼───┼───┼────────┤ │十九│契約書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19 │ ├──┼────────┼───┼───┼────────┤ │二十│客戶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20 │ ├──┼────────┼───┼───┼────────┤ │二一│信用卡扣款授權書│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21 │ ├──┼────────┼───┼───┼────────┤ │二二│時代生技公司簡介│叁份 │同上 │同上編號22 │ ├──┼────────┼───┼───┼────────┤ │二三│筆記本 │貳本 │同上 │同上編號23 │ ├──┼────────┼───┼───┼────────┤ │二四│寶來星主管週報表│壹份 │同上 │同上編號24 │ ├──┼────────┼───┼───┼────────┤ │二五│應徵人員資料表 │柒張 │同上 │同上編號25 │ ├──┼────────┼───┼───┼────────┤ │二六│公司簡介 │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26 │ ├──┼────────┼───┼───┼────────┤ │二七│三聯送貨單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27 │ ├──┼────────┼───┼───┼────────┤ │二八│名片(張芸芸) │貳盒 │同上 │同上編號31 │ ├──┼────────┼───┼───┼────────┤ │二九│名片(張寶芸)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32 │ ├──┼────────┼───┼───┼────────┤ │三十│尾牙聚餐照片、員│共柒張│同上 │同上編號33 │ │ │工目標達成速度看│ │ │ │ │ │板 │ │ │ │ ├──┼────────┼───┼───┼────────┤ │三一│公信創投公司招牌│壹塊 │同上 │同上編號35 │ ├──┼────────┼───┼───┼────────┤ │三二│打卡紙板 │玖張 │同上 │同上編號37 │ ├──┼────────┼───┼───┼────────┤ │三三│客戶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38 │ ├──┼────────┼───┼───┼────────┤ │三四│財經新聞簡報 │壹冊 │王豐毅│同上編號41 │ ├──┼────────┼───┼───┼────────┤ │三五│股票技術線型圖 │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42 │ ├──┼────────┼───┼───┼────────┤ │三六│客戶地址電話資料│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43 │ ├──┼────────┼───┼───┼────────┤ │三七│契約書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44 │ ├──┼────────┼───┼───┼────────┤ │三八│公信公司刷卡單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45 │ ├──┼────────┼───┼───┼────────┤ │三九│直三聯送貨單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46 │ ├──┼────────┼───┼───┼────────┤ │四十│客戶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47 │ ├──┼────────┼───┼───┼────────┤ │四一│筆記本 │貳本 │同上 │同上編號48 │ ├──┼────────┼───┼───┼────────┤ │四二│名片(王福) │伍盒 │同上 │同上編號54 │ ├──┼────────┼───┼───┼────────┤ │四三│筆記本(內記載股│壹本 │邱珮芸│同上編號55 │ │ │票資訊) │ │ │ │ ├──┼────────┼───┼───┼────────┤ │四四│客戶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57 │ ├──┼────────┼───┼───┼────────┤ │四五│應徵者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58 │ ├──┼────────┼───┼───┼────────┤ │四六│上市公司簡介資料│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59 │ │ │及技術線型K線圖 │ │ │ │ ├──┼────────┼───┼───┼────────┤ │四七│閻羅星作業流程範│壹份 │同上 │同上編號60 │ │ │本(教戰手則) │ │ │ │ ├──┼────────┼───┼───┼────────┤ │四八│邱怡綾名片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61 │ ├──┼────────┼───┼───┼────────┤ │四九│客戶資料 │壹疊 │朱凱瑞│同上編號62 │ ├──┼────────┼───┼───┼────────┤ │五十│契約書(已使用過│捌張 │同上 │同上編號63 │ │ │) │ │ │ │ ├──┼────────┼───┼───┼────────┤ │五一│客戶持股資料 │貳張 │同上 │同上編號64 │ ├──┼────────┼───┼───┼────────┤ │五二│電子書收據 │叁拾伍│同上 │同上編號65 │ │ │ │張 │ │ │ ├──┼────────┼───┼───┼────────┤ │五三│筆記本(內載股票│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66 │ │ │名稱) │ │ │ │ ├──┼────────┼───┼───┼────────┤ │五四│筆記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67 │ ├──┼────────┼───┼───┼────────┤ │五五│名片(朱耀華)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68 │ ├──┼────────┼───┼───┼────────┤ │五六│名片(朱建華)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69 │ ├──┼────────┼───┼───┼────────┤ │五七│股票技術線型 │貳冊 │邱詠潔│同上編號70 │ ├──┼────────┼───┼───┼────────┤ │五八│客戶聯絡電話地址│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71 │ │ │資料 │ │ │ │ ├──┼────────┼───┼───┼────────┤ │五九│筆記本(內載股票│貳本 │同上 │同上編號72 │ │ │資訊) │ │ │ │ ├──┼────────┼───┼───┼────────┤ │六十│公信創投簡介 │壹份 │同上 │同上編號73 │ ├──┼────────┼───┼───┼────────┤ │六一│契約書(用過)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74 │ ├──┼────────┼───┼───┼────────┤ │六二│契約書(空白)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75 │ ├──┼────────┼───┼───┼────────┤ │六三│公信創投簡介 │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76 │ ├──┼────────┼───┼───┼────────┤ │六四│紅陽科技信用卡簽│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77 │ │ │帳單 │ │ │ │ ├──┼────────┼───┼───┼────────┤ │六五│名片(邱盈鈺)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78 │ ├──┼────────┼───┼───┼────────┤ │六六│名片(邱思瑜)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79 │ ├──┼────────┼───┼───┼────────┤ │六七│客戶地址電話資料│壹疊 │李成功│同上編號80 │ ├──┼────────┼───┼───┼────────┤ │六八│股票資訊價位K線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81 │ │ │圖資料 │ │ │ │ ├──┼────────┼───┼───┼────────┤ │六九│剪報影本資料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82 │ ├──┼────────┼───┼───┼────────┤ │七十│股票資訊筆記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83 │ ├──┼────────┼───┼───┼────────┤ │七一│筆記本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84 │ ├──┼────────┼───┼───┼────────┤ │七二│股票價位K線圖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85 │ ├──┼────────┼───┼───┼────────┤ │七三│股票資訊日誌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86 │ ├──┼────────┼───┼───┼────────┤ │七四│名片(李家誠)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87 │ ├──┼────────┼───┼───┼────────┤ │七五│名片(李富華)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88 │ ├──┼────────┼───┼───┼────────┤ │七六│客戶電話地址資料│壹疊 │朱珮茹│同上編號89 │ │ │(未拆封) │ │ │ │ ├──┼────────┼───┼───┼────────┤ │七七│客戶電話地址資料│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90 │ │ │(未拆封) │ │ │ │ ├──┼────────┼───┼───┼────────┤ │七八│2005年記事本 │壹本 │呂曉彤│同上編號111 │ ├──┼────────┼───┼───┼────────┤ │七九│會議記錄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2 │ ├──┼────────┼───┼───┼────────┤ │八十│星聯星人員保證書│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3 │ ├──┼────────┼───┼───┼────────┤ │八一│房屋租賃契約書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4 │ ├──┼────────┼───┼───┼────────┤ │八二│人事資料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5 │ ├──┼────────┼───┼───┼────────┤ │八三│遠雄星人員保證書│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6 │ ├──┼────────┼───┼───┼────────┤ │八四│閻羅星人員保證書│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7 │ ├──┼────────┼───┼───┼────────┤ │八五│會議記錄及公告資│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1 │ │ │料 │ │ │ │ ├──┼────────┼───┼───┼────────┤ │八六│支票簽收單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2 │ ├──┼────────┼───┼───┼────────┤ │八七│公信創業投資顧問│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3 │ │ │有限公司契約書 │ │ │ │ ├──┼────────┼───┼───┼────────┤ │八八│聯陽創業投資顧問│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4 │ │ │有限公司契約書 │ │ │ │ ├──┼────────┼───┼───┼────────┤ │八九│登報資料檔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5 │ ├──┼────────┼───┼───┼────────┤ │九十│公信創業投資顧問│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6 │ │ │有限公司契約書 │ │ │ │ ├──┼────────┼───┼───┼────────┤ │九一│公信創業投資顧問│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7 │ │ │有限公司契約書 │ │ │ │ ├──┼────────┼───┼───┼────────┤ │九二│行政週報表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8 │ ├──┼────────┼───┼───┼────────┤ │九三│行政週報表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9 │ ├──┼────────┼───┼───┼────────┤ │九四│客戶及其他相關資│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130 │ │ │料 │ │ │ │ ├──┼────────┼───┼───┼────────┤ │九五│雜記等相關資料 │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131 │ ├──┼────────┼───┼───┼────────┤ │九六│證交稅代徵稅額繳│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132 │ │ │款書 │ │ │ │ ├──┼────────┼───┼───┼────────┤ │九七│客戶資料 │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133 │ ├──┼────────┼───┼───┼────────┤ │九八│存款存根及匯款回│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34 │ │ │條 │ │ │ │ ├──┼────────┼───┼───┼────────┤ │九九│聯天衛星電信股份│肆拾玖│同上 │同上編號143 │ │ │有限公司股票(面│張 │ │ │ │ │額一千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