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黎惠萍
- 當事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3樓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一八七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0一號),被告於本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壹佰零玖片、空白光碟片伍拾貳片、電腦主機壹台(內建DVD 燒錄器貳台)均沒收。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韓國電視劇DVD 等視聽著作,係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在臺灣地區獨家享有重製、發行與租售錄影帶、VCD、DVD等權利之視聽著作,未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販賣,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竟基於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於不詳日時,以不詳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非法重製DVD 光碟片各一套,並自九十五年五月底至同年十月二日止,在其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三七巷十八之十二號三樓之一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及DVD 燒錄器,擅自接續重製如附表所示影片於DVD 光碟片上,並於九十五年九月底至九十五年十月二日期間,接續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其不知情之兄長張智明所開設之帳號「sswyl126」,刊登販賣前開非法重製光碟之訊息,以每套新臺幣(下同)三百四十九元至六百九十九元不等之價格,販賣與不特定人牟利,並留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及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供購 買人聯絡及支付貨款使用,俟確認匯款無訛後,再郵寄上開非法重製光碟與購買者。嗣於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五分許,為警在上址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光碟一百零九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七十片)、空白光碟片五十二片、電腦主機一台(內建DVD燒錄器二台)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接續以上開方式非法重製及販賣如附表所示光碟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審判筆錄第三頁),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指訴相符(見偵查卷第十四、十五頁),並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商品拍賣資訊、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存摺影本及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一雙和字第一二五號函檢送之帳戶開戶資料、現場照片八張、版權證明書、駐韓國臺北代表部認證公證書、版權合約書、專屬授權書及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光碟片一百零九片、電腦主機一台(含內鍵燒錄器二台)、空白光碟片五十二片等可稽(見偵查卷第二二至一二四、一三五至一四二、一六七至二五五頁),可佐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所指非法重製光碟僅七十片,惟其漏計「大長金」、「巴黎戀人」、「玫瑰人生」等影片,此部分業據檢察官以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補充理由書補充之,被告對此亦無意見(見本院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一、二頁),附此說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意圖散布而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散布、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之非法重製、販賣前揭光碟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非法重製、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非法重製、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併此說明。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惟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竟非法重製、散布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實無足取,惟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不諱,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一紙可參(見偵查卷第一五六頁),暨被告犯罪時間之長短、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案犯行,於犯罪後坦認不諱,表示悔意,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其諒解,有上開陳報狀在本院卷足稽,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光碟一百零九片、電腦主機一台(內鍵燒錄器二台),係被告供非法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另空白光碟片五十二片,係被告所有,供其非法重製及散布非法重製光碟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審判筆錄第二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 ┌───┬──────────┬───┬─────────────┬──┐ │編號 │被侵害影集之中文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備註│ │ │ │片) │ │ │ ├───┼──────────┼───┼─────────────┼──┤ │一 │我叫金三順 │二三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DVD │ ├───┼──────────┼───┼─────────────┼──┤ │二 │巴黎戀人 │七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三 │浪漫滿屋 │六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四 │冬季戀歌 │四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五 │加油!金順 │二七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六 │玫瑰色的人生 │十二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七 │惡作劇之吻 │十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八 │大長金 │二十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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