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7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041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市○○區○○街204號之大眾數位家電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大眾公司)董事,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其於民國93年7月間與僭稱為廖春盛之丙○○、蔡金 山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聯絡,約定丙○○需給甲○○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利潤 ,且每月另支付2萬元津貼,3人明知大眾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營業人之事實,竟自93年7月至同年12月止,由丙 ○○連續在大眾公司上址,將空白統一發票交予蔡金山填製以附表所示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合計124紙,銷售金額合計59,835,930元,分別交付附表所示營業人,充作渠等向大眾公司買受 商品之進項憑證。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六、八至十、十二至二五、二七、三一至三二所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各持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合計80紙(其中編號十四公司編號⑴之發票除外),銷售金額合計27,832,523元,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39萬1,627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人謝瑩英、張登凱於法務部調查局之陳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雖分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惟當事人就此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且當事人並未聲請傳訊,顯已放棄行使詰問權,且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情況,俱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具證據能力。至 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伊係大眾公司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辯稱:伊未虛開發票,伊與丙○○於93年7月11日訂立合作契約書後, 大眾公司全由丙○○經營,伊之後很少至大眾公司,伊有告知丙○○不得讓己牽涉刑責,丙○○係騙伊之發票及支票去用,丙○○並未告知伊,他與蔡金山對開發票之情,伊有請丙○○變更大眾公司負責人名義,且伊93年10月曾向丙○○催討發票,惟經其拒絕云云。然查: ㈠被告為大眾公司登記負責人,大眾公司於93年7月至同年12月 未銷貨予附表所示營業人,竟由丙○○連續在大眾公司上址,將空白統一發票交予蔡金山填製以附表所示營業人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合計124紙,銷售金額合計59,835,930元,分別交付附表所示營業人 ,充作渠等向大眾公司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六、八至十、十二至二五、二七、三一至三二所示公司即營業人,各持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合計80紙(其中編號十四公司編號⑴之發票除外),銷售金額合計27,832,523元,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39萬1,627元等情,業經⑴被告自承:大眾公司根本沒有員工,公司都沒有在營業,伊都不認識附表所示公司,伊與丙○○訂立93年7月11日合作契約書,93年7月11日以後伊偶爾會去大眾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041號卷(下稱偵卷)80頁、本院卷107頁背面、109頁、21頁背面、51頁背面】,核與⑵證人丙○○證稱:伊跟被告係共同經營,被告係大眾公司負責人,伊係經理,伊有與被告訂立合作契約書,係經黎炳南介紹與被告合作大眾公司,附表所示公司並無大眾公司之客戶,就是沒有實際交易等語(偵卷79頁、本院卷47頁正面及背面、48頁)及⑶附表編號30之王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王寶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登凱證稱:王寶公司並未向大眾公司進貨(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卷(下稱調查局卷)14頁背面)暨⑷王寶公司職員謝瑩英證述:王寶公司係向大眾公司購買發票,該等買賣都未實際交易相符(調查局卷57頁),復有⑸93年7月11日合作契約書、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大眾公司登記案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單、年度申報書查詢作業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附卷為證(偵卷30頁、33-6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763號卷1-135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與丙○○訂立合作契約書,2人與蔡金山有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情,有下列證據得資證明: ⒈⑴證人丙○○證稱:伊跟被告共同經營,伊有與被告訂立合作契約書,伊當時被通緝,故伊冒用廖春盛名義與被告簽合約書,伊與被告剛開始合作時,就有談到包括開發票之行為,因為當時要衝業績,如果將來要貸款時好貸款,伊交待小姐去向稅捐處領發票,發票及發票章由伊交給蔡金山,由蔡金山對開大眾公司之發票給別人,被告知悉伊將發票及發票章交付蔡金山去開,因蔡金山時常在公司出入,蔡金山有在從事對開發票之業務,被告知道這件事,我們做任何事情都會商量照會,蔡金山每隔2、3天晚上會到大眾公司與伊談事情,發票的事是每隔1、2個月談1次,有時蔡金山來,伊會介紹被告予蔡金山認識 ,就是大家會在一起聊天,伊與被告合作經營從93年7月至12 月底,大眾公司93年7月至同年12月發票均係伊交蔡金山開的 ,伊有付過錢給被告,伊分很多次給被告,伊應該是依合作契約書所載每個月付2萬元予被告,如果被告什麼都不知道的話 ,其不會與伊訂契約,亦不會與伊談大眾公司之經營,被告將發票章放在公司(偵卷79-80頁、本院卷47、49頁背面、50頁 、51頁正面及背面)。衡證人丙○○與被告素無怨隙,實無故設虛詞構陷被告致己亦受偽證罪嫌追訴處罰而為損人不利己之陳述之必要與可能,且其所證上情,核與⑵被告坦認:伊將大眾公司統一發票及發票章放置公司抽屜裡等語及⑶卷附2人所 訂立93年7月11日合作契約書載明:丙○○應給付5百萬元公司利潤予被告,且每月尚應給付工作津貼2萬元,2人要真誠合作,不得違約一情相符(偵卷30頁),是其證詞,應係真實可信。⑷衡被告自承:大眾公司的確沒在做生意等語,可徵其明知大眾公司從未與他人有交易,而無任何營業收入來源,卻仍與丙○○訂立合作契約書載明其應給付被告公司利潤5百萬元且 每月尚得領取工作津貼2萬元。被告係具相當工作經驗之成年 人,就一家公司未實際銷貨,竟得領取高額利潤及每月固定薪資,其就該公司係從事不法交易一情,顯難諉為不知,足認被告與丙○○訂立合作契約書初始,確明知大眾公司係以虛開發票出賣予其他營業人以獲利,且與蔡金山熟識,而將統一發票及發票章置於公司抽屜容任丙○○交予蔡金山填製使用,以此方式與丙○○共同經營大眾公司,是其所辯:丙○○未告知伊與蔡金山對開發票,丙○○騙伊之發票去用云云,實與丙○○上開證言不符,亦悖正常理性之人所應有之合理認知,顯不可採。 ⒉⑴證人丙○○證述:被告於93年7月11日訂立合作契約書後, 約每隔2到3天至大眾公司看一下公司帳戶及開支票,因公司支票放伊這裡,被告很清楚帳的問題,大眾公司93年8月16日增 資,被告有簽字同意,被告一直到伊離開大眾公司為止,都有去大眾公司,被告去大眾公司最主要是去看大眾公司有無籌到錢,大眾公司之房租、薪資均係伊在付等語(本院卷49頁、51頁正面及背面),核與⑵卷附大眾公司93年8月16日股東增資 同意書及同年8月20日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申請書所示被告 簽名同意及用印(偵卷45頁背面-46頁)及⑶被告自承:伊於93年7月11日將公司讓渡給丙○○後,丙○○說公司經營要支票,而向伊借支票,伊因丙○○以伊支票向地下錢莊借錢,到期以後要換票軋票,才去大眾公司相符(本院卷110頁正面及背 面、52頁、110頁背面)。綜合上開證據可知,被告於93年7月11日訂立合作契約書後,仍不時至大眾公司開立支票以供丙○○使用,且其明知大眾公司未與他人交易而無實際營業,卻仍簽字用印同意增資,足證其於93年7月11日訂立合作契約書後 ,仍不時至大眾公司關注公司經營及資金調度狀況並多次開立票據以支應,顯仍續與丙○○共同經營大眾公司之事實,至堪認定,是其所辯:伊於訂立合作契約書後,大眾公司全由丙○○經營,伊很少至大眾公司云云,與上開所述事證不符,洵無足採。 ㈢⒈被告另以證人乙○○謂:伊之錢輪股份有限公司與大眾公司均設於臺北市○○街204號,伊在93年6月有在大眾公司上址聽聞被告向丙○○提及不能卡到稅捐及刑事問題,被告從93年7月後,即將公司交予丙○○處理而很少至公司之證言, 辯稱伊不知丙○○虛開發票云云。惟查,⑴證人丙○○證稱:伊忘了被告有交待伊不能違法開發票及牽涉刑責之事(本院卷49頁)。⑵而證人乙○○證稱:伊於被告與丙○○93年7月11日訂立合約書時未在現場,他們2人有時候在談事情,伊也不知道,伊不清楚丙○○要交付5百萬元公司利潤及每 月2萬元予被告,伊只知道2人要合作生意,2人要如何處理 大眾公司開立發票及如何經營公司之事情,伊都不知道等語(本院卷52頁背面、53頁)。證人乙○○於被告與丙○○93年7月11日訂立合作契約書時既未在場,且就2人合作內容一無所知,焉能知悉2人會商經營大眾公司之實情;況其嗣改 證稱:當時被告講什麼,伊不太清楚,被告與丙○○私底下講什麼伊不大清楚(本院卷54頁),是其先前所證聽悉被告告以丙○○上情云云,顯為附和被告之詞;又依其所證:伊93年5月至大陸,約93年7、8月回至臺灣,伊公司大約93年8月2日倒閉後,伊就未再到臺北市○○街204號(本院卷53頁背面),則證人乙○○何能於93年6月在大眾公司址聽聞被 告告知丙○○上情,且其既自93年8月2日後即未再至大眾公司址,又焉能知悉此後被告是否有至大眾公司與丙○○接觸,是其證言,顯係迴護被告之詞,無從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⒉被告另辯稱:伊有請丙○○變更大眾公司負責人名義,且伊93年10月曾向丙○○催討發票,惟經其拒絕云云。然查:證人丙○○就此明確證稱:被告並沒有要求伊把公司負責人名義變更為伊或蔡金山,而伊亦無印象被告有於93年10月向伊請求返還發票然經伊拒絕一事等語(本院卷50頁背面、51頁),是其所辯,顯係狡卸之詞,洵無足採。 ㈣綜上各節,足證被告與丙○○訂立合作契約書初始即知大眾公司欲虛開發票,2人尚約定被告得獲5百萬元公司利潤及每月2 萬元津貼,並曾數次領取津貼,且經丙○○介紹而認識蔡金山,被告即將發票及發票章置於公司供丙○○交予蔡金山虛開發票,而被告於訂立合作契約書後,仍不時至大眾公司關注公司經營及資金調度,並多次簽發票據供丙○○經營公司使用至93年12月底為止,是被告確有與丙○○、蔡金山共同填製不實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事實,其所辯各詞,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 據法,並無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新舊法比較,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㈠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 第5款規定,罰金最低額僅新臺幣3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適用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並未較有利。 ㈡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將「實施」修正為「實行」, 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惟被告之犯罪行為,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至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雖增列得減 輕其刑之規定,惟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並無適用,故新法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規定,是行為人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即應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業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6條規定,對被告並無不利。㈣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罰金刑之加重及減輕,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修正前刑法第68條則僅加減其最高度,故就加重而言,修正後規定為不利於被告,就減輕而言,修正後最低度亦減輕,較有利於被告。 ㈥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係以銀元100元、200元 、300元,即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1日。依修正後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則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 、3,000元折算1日,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對被告亦未有利。 ㈦綜上開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後之刑罰法律,對被告並未較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四、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5月26日生效,該法第71條第1款刑度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對被告並未較 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按統 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 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189號判決參照)。被告為大眾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填製 如附表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124紙,銷售金額合計59,835,930元交付附表所示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其中附表編 號一至三、六、八至十、十二至二五、二七、三一至三二所示營業人,各持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合計80紙(其中編號十四公司編號⑴之發票除外),銷售金額合計2,783萬2,523元,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139萬1,627元。核被告所為,係犯95年5月24 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 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不再另論刑法第215條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被告與丙○○、蔡金山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丙○○、蔡金山雖非大眾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惟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共犯,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高達2,783萬2,523元,幫助逃漏稅之金額亦達139萬1,627元,嚴重妨礙稅捐徵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而影響國家稅收,且飾詞狡卸,犯後態度甚劣,堪認其毫無悔意及所填製不實發票之張數與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其固於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6年4月11日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惟於該條例施行前之96年4 月20日即經緝獲,有通緝書、逮捕通知書在卷為證,復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虛開附表編號4之4張、編號5之3張、編號7之1張、編號11之8張、編號14之⑴、編號26之7張、編號28之5張、編號29之6張、編號30之9張統一發票予士桓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桓公司)、佳宜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佳宜公司)、東方魅力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東方魅力公司)、高層次多媒體廣告有限公司(下稱高層次公司)、洗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洗福公司)、富盛金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盛公司)、琿凰實業有限公司(琿凰公司)、凱晟企業社、王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王寶公司)。上開營業人即持該不實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而幫助逃漏營業稅合計157萬4,497元,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 稅捐罪嫌云云。 ㈡查洗福公司並未持附表編號14之⑴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附卷為證,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係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86號判決參照),是此部分自不構成 幫助逃漏稅捐罪。次查士恆公司、佳宜公司、東方魅力公司、高層次公司、富盛公司、琿凰公司、凱晟企業社、王寶公司均係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70224947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1030394號函檢附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0970029090A號函檢附告發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員林稽徵所中區國稅員林三字第0970016855號函(本院62、74-77、97-105頁)在卷為證,復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審查三科士桓公司虛設行號通報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佳宜公司及東方魅力公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均為外放證物),渠等既係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其縱自大眾公司取得不實之進貨統一發票,即無應繳納營業稅而有逃漏營業稅可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2號判決參照),是 被告此部分亦無從繩以幫助逃漏稅捐之罪責,原應諭知無罪,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罪嫌,與被告前揭論罪科刑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諭知無罪。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0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載附表編號30所示犯行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應予審理。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8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明知大眾公 司並未與勁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勁契公司)實際交易,竟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於93年7-8月連續將勁契公 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合計15紙,總計金額為1,283萬4,088元,充作進項憑證,登載於大眾公司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會計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計64萬1,705元,足生損 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與正確性,而與起訴書所載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理云云。惟起訴部分係被告以大眾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併案部分則為大眾公司取得勁契公司所開不實發票逃漏大眾公司應納稅捐,二者犯罪手法迥異,難認係基於一概括犯意而為,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第56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立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附錄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易修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編號│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小計:新臺幣(元) │ │ │所填載之公司名稱 │ │ │ │新臺幣(元)│額:新臺幣├──────┬───────┤ │ │ │ │ │ │ │(元) │發票金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 一 │久卡企業有限公司 │ ⑴ │BW00000000 │93年10月│ 592,000│ 29,600│ 2,775,000│ 138,750│ │ │ ├──┼──────┼────┼─────┼─────┤ │ │ │ │ │ ⑵ │BW00000000 │93年10月│ 444,000│ 22,200│ │ │ │ │ ├──┼──────┼────┼─────┼─────┤ │ │ │ │ │ ⑶ │BW00000000 │93年10月│ 592,000│ 29,600│ │ │ │ │ ├──┼──────┼────┼─────┼─────┤ │ │ │ │ │ ⑷ │BW00000000 │93年10月│ 629,000│ 31,450│ │ │ │ │ ├──┼──────┼────┼─────┼─────┤ │ │ │ │ │ ⑸ │BW00000000 │93年10月│ 518,000│ 25,900│ │ │ ├───┼──────────┼──┼──────┼────┼─────┼─────┼──────┼───────┤ │ 二 │昇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⑴ │CW00000000 │93年11月│ 506,000│ 25,300│ 4,190,600│ 209,530│ │ │ ├──┼──────┼────┼─────┼─────┤ │ │ │ │ │ ⑵ │CW00000000 │93年11月│ 920,000│ 46,000│ │ │ │ │ ├──┼──────┼────┼─────┼─────┤ │ │ │ │ │ ⑶ │CW00000000 │93年11月│ 349,600│ 17,480│ │ │ │ │ ├──┼──────┼────┼─────┼─────┤ │ │ │ │ │ ⑷ │CW00000000 │93年11月│ 460,000│ 23,000│ │ │ │ │ ├──┼──────┼────┼─────┼─────┤ │ │ │ │ │ ⑸ │CW00000000 │93年12月│ 690,000│ 34,500│ │ │ │ │ ├──┼──────┼────┼─────┼─────┤ │ │ │ │ │ ⑹ │CW00000000 │93年12月│ 690,000│ 34,500│ │ │ │ │ ├──┼──────┼────┼─────┼─────┤ │ │ │ │ │ ⑺ │CW00000000 │93年12月│ 575,000│ 28,750│ │ │ ├───┼──────────┼──┼──────┼────┼─────┼─────┼──────┼───────┤ │ 三 │桂林咖啡店 │ ⑴ │AW00000000 │93年7月 │ 100,000│ 5,000│ 100,000│ 5,000│ ├───┼──────────┼──┼──────┼────┼─────┼─────┼──────┼───────┤ │ 四 │士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⑴ │BW00000000 │93年9月 │ 1,898,000│ × │ 7,592,000│ × │ │ │ ├──┼──────┼────┼─────┼─────┤ │ │ │ │ │ ⑵ │BW00000000 │93年9月 │ 1,898,000│ × │ │ │ │ │ ├──┼──────┼────┼─────┼─────┤ │ │ │ │ │ ⑶ │BW00000000 │93年10月│ 1,898,000│ × │ │ │ │ │ ├──┼──────┼────┼─────┼─────┤ │ │ │ │ │ ⑷ │BW00000000 │93年10月│ 1,898,000│ × │ │ │ ├───┼──────────┼──┼──────┼────┼─────┼─────┼──────┼───────┤ │ 五 │佳宜興業有限公司 │ ⑴ │BW00000000 │93年9月 │ 738,660│ × │ 2,340,000│ × │ │ │ ├──┼──────┼────┼─────┼─────┤ │ │ │ │ │ ⑵ │BW00000000 │93年9月 │ 833,040│ × │ │ │ │ │ ├──┼──────┼────┼─────┼─────┤ │ │ │ │ │ ⑶ │BW00000000 │93年10月│ 768,300│ × │ │ │ ├───┼──────────┼──┼──────┼────┼─────┼─────┼──────┼───────┤ │ 六 │江龍港式餐飲股份有限│ ⑴ │BW00000000 │93年9月 │ 300,000│ 15,000│ 300,000│ 15,000│ ├───┼──────────┼──┼──────┼────┼─────┼─────┼──────┼───────┤ │ 七 │東方魅力傳播有限公司│ ⑴ │CW00000000 │93年11月│ 4,462,000│ × │ 4,462,000│ × │ ├───┼──────────┼──┼──────┼────┼─────┼─────┼──────┼───────┤ │ 八 │比綠有限公司 │ ⑴ │AW00000000 │93年8月 │ 96,600│ 4,830│ 96,600│ 4,830│ ├───┼──────────┼──┼──────┼────┼─────┼─────┼──────┼───────┤ │ 九 │百荷股份有限公司 │ ⑴ │AW00000000 │93年8月 │ 29,400│ 1,470│ 136,800│ 6,840│ │ │ ├──┼──────┼────┼─────┼─────┤ │ │ │ │ │ ⑵ │AW00000000 │93年8月 │ 41,400│ 2,070│ │ │ │ │ ├──┼──────┼────┼─────┼─────┤ │ │ │ │ │ ⑶ │CW00000000 │93年12月│ 66,000│ 3,300│ │ │ ├───┼──────────┼──┼──────┼────┼─────┼─────┼──────┼───────┤ │ 十 │宇宙冠股份有限公司 │ ⑴ │CW00000000 │93年12月│ 640,000│ 32,000│ 640,000│ 32,000│ ├───┼──────────┼──┼──────┼────┼─────┼─────┼──────┼───────┤ │十一 │高層次多媒體廣告有限│ ⑴ │AW00000000 │93年7月 │ 198,000│ × │ 3,856,100│ × │ │ │公司 ├──┼──────┼────┼─────┼─────┤ │ │ │ │ │ ⑵ │AW00000000 │93年8月 │ 201,000│ × │ │ │ │ │ ├──┼──────┼────┼─────┼─────┤ │ │ │ │ │ ⑶ │BW00000000 │93年9月 │ 441,600│ × │ │ │ │ │ ├──┼──────┼────┼─────┼─────┤ │ │ │ │ │ ⑷ │BW00000000 │93年9月 │ 448,500│ × │ │ │ │ │ ├──┼──────┼────┼─────┼─────┤ │ │ │ │ │ ⑸ │CW00000000 │93年11月│ 456,000│ × │ │ │ │ │ ├──┼──────┼────┼─────┼─────┤ │ │ │ │ │ ⑹ │CW00000000 │93年11月│ 468,000│ × │ │ │ │ │ ├──┼──────┼────┼─────┼─────┤ │ │ │ │ │ ⑺ │CW00000000 │93年12月│ 720,000│ × │ │ │ │ │ ├──┼──────┼────┼─────┼─────┤ │ │ │ │ │ ⑻ │CW00000000 │93年12月│ 923,000│ × │ │ │ ├───┼──────────┼──┼──────┼────┼─────┼─────┼──────┼───────┤ │十二 │印心田廣告有限公司 │ ⑴ │AW00000000 │93年7月 │ 108,000│ 5,400│ 185,400│ 9,270│ │ │ ├──┼──────┼────┼─────┼─────┤ │ │ │ │ │ ⑵ │AW00000000 │93年8月 │ 77,400│ 3,870│ │ │ ├───┼──────────┼──┼──────┼────┼─────┼─────┼──────┼───────┤ │十三 │亞琥企業有限公司 │ ⑴ │BW00000000 │93年9月 │ 279,500│ 13,975│ 1,159,900│ 57,995│ │ │ ├──┼──────┼────┼─────┼─────┤ │ │ │ │ │ ⑵ │BW00000000 │93年9月 │ 278,600│ 13,930│ │ │ │ │ ├──┼──────┼────┼─────┼─────┤ │ │ │ │ │ ⑶ │BW00000000 │93年9月 │ 274,800│ 13,740│ │ │ │ │ ├──┼──────┼────┼─────┼─────┤ │ │ │ │ │ ⑷ │BW00000000 │93年10月│ 278,500│ 13,925│ │ │ │ │ ├──┼──────┼────┼─────┼─────┤ │ │ │ │ │ ⑸ │BW00000000 │93年10月│ 48,500│ 2,425│ │ │ ├───┼──────────┼──┼──────┼────┼─────┼─────┼──────┼───────┤ │十四 │洗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⑴ │AW00000000 │93年7月 │ 513,500│ - │ 1,651,203│ 56,886│ │ │ ├──┼──────┼────┼─────┼─────┤ │ │ │ │ │ ⑵ │AW00000000 │93年7月 │ 504,374│ 25,219│ │ │ │ │ ├──┼──────┼────┼─────┼─────┤ │ │ │ │ │ ⑶ │AW00000000 │93年8月 │ 199,998│ 10,000│ │ │ │ │ ├──┼──────┼────┼─────┼─────┤ │ │ │ │ │ ⑷ │AW00000000 │93年8月 │ 433,331│ 21,667│ │ │ ├───┼──────────┼──┼──────┼────┼─────┼─────┼──────┼───────┤ │十五 │東傑實業有限公司 │ ⑴ │BW00000000 │93年10月│ 400,000│ 20,000│ 3,600,000│ 180,000│ │ │ ├──┼──────┼────┼─────┼─────┤ │ │ │ │ │ ⑵ │BW00000000 │93年10月│ 400,000│ 20,000│ │ │ │ │ ├──┼──────┼────┼─────┼─────┤ │ │ │ │ │ ⑶ │BW00000000 │93年10月│ 400,000│ 20,000│ │ │ │ │ ├──┼──────┼────┼─────┼─────┤ │ │ │ │ │ ⑷ │BW00000000 │93年10月│ 400,000│ 20,000│ │ │ │ │ ├──┼──────┼────┼─────┼─────┤ │ │ │ │ │ ⑸ │CW00000000 │93年11月│ 300,000│ 15,000│ │ │ │ │ ├──┼──────┼────┼─────┼─────┤ │ │ │ │ │ ⑹ │CW00000000 │93年11月│ 300,000│ 15,000│ │ │ │ │ ├──┼──────┼────┼─────┼─────┤ │ │ │ │ │ ⑺ │CW00000000 │93年11月│ 400,000│ 20,000│ │ │ │ │ ├──┼──────┼────┼─────┼─────┤ │ │ │ │ │ ⑻ │CW00000000 │93年11月│ 300,000│ 15,000│ │ │ │ │ ├──┼──────┼────┼─────┼─────┤ │ │ │ │ │ ⑼ │CW00000000 │93年11月│ 300,000│ 15,000│ │ │ │ │ ├──┼──────┼────┼─────┼─────┤ │ │ │ │ │ ⑽ │CW00000000 │93年11月│ 400,000│ 20,000│ │ │ ├───┼──────────┼──┼──────┼────┼─────┼─────┼──────┼───────┤ │十六 │集芳國際有限公司 │ ⑴ │AW00000000 │93年7月 │ 363,500│ 18,175│ 2,000,300│ 100,015│ │ │ ├──┼──────┼────┼─────┼─────┤ │ │ │ │ │ ⑵ │AW00000000 │93年7月 │ 325,600│ 16,280│ │ │ │ │ ├──┼──────┼────┼─────┼─────┤ │ │ │ │ │ ⑶ │AW00000000 │93年7月 │ 310,800│ 15,540│ │ │ │ │ ├──┼──────┼────┼─────┼─────┤ │ │ │ │ │ ⑷ │AW00000000 │93年8月 │ 328,700│ 16,435│ │ │ │ │ ├──┼──────┼────┼─────┼─────┤ │ │ │ │ │ ⑸ │AW00000000 │93年8月 │ 347,500│ 17,375│ │ │ │ │ ├──┼──────┼────┼─────┼─────┤ │ │ │ │ │ ⑹ │AW00000000 │93年8月 │ 324,200│ 16,210│ │ │ ├───┼──────────┼──┼──────┼────┼─────┼─────┼──────┼───────┤ │十七 │廣岳國際有限公司 │ ⑴ │CW00000000 │93年11月│ 570,000│ 28,500│ 4,429,700│ 221,485│ │ │ ├──┼──────┼────┼─────┼─────┤ │ │ │ │ │ ⑵ │CW00000000 │93年11月│ 570,000│ 28,500│ │ │ │ │ ├──┼──────┼────┼─────┼─────┤ │ │ │ │ │ ⑶ │CW00000000 │93年11月│ 699,200│ 34,960│ │ │ │ │ ├──┼──────┼────┼─────┼─────┤ │ │ │ │ │ ⑷ │CW00000000 │93年11月│ 510,000│ 25,500│ │ │ │ │ ├──┼──────┼────┼─────┼─────┤ │ │ │ │ │ ⑸ │CW00000000 │93年11月│ 509,000│ 25,450│ │ │ │ │ ├──┼──────┼────┼─────┼─────┤ │ │ │ │ │ ⑹ │CW00000000 │93年11月│ 411,000│ 20,550│ │ │ │ │ ├──┼──────┼────┼─────┼─────┤ │ │ │ │ │ ⑺ │CW00000000 │93年11月│ 458,000│ 22,900│ │ │ │ │ ├──┼──────┼────┼─────┼─────┤ │ │ │ │ │ ⑻ │CW00000000 │93年12月│ 702,500│ 35,125│ │ │ ├───┼──────────┼──┼──────┼────┼─────┼─────┼──────┼───────┤ │十八 │松葉家具裝潢有限公司│ ⑴ │CW00000000 │93年12月│ 1,135,060│ 56,753│ 1,135,060│ 56,753│ ├───┼──────────┼──┼──────┼────┼─────┼─────┼──────┼───────┤ │十九 │密斯里國際有限公司 │ ⑴ │CW00000000 │93年11月│ 200,000│ 10,000│ 200,000│ 10,000│ ├───┼──────────┼──┼──────┼────┼─────┼─────┼──────┼───────┤ │二十 │俊哲實業有限公司 │ ⑴ │CW00000000 │93年11月│ 200,000│ 10,000│ 500,000│ 25,000│ │ │ ├──┼──────┼────┼─────┼─────┤ │ │ │ │ │ ⑵ │CW00000000 │93年11月│ 200,000│ 10,000│ │ │ │ │ ├──┼──────┼────┼─────┼─────┤ │ │ │ │ │ ⑶ │CW00000000 │93年11月│ 100,000│ 5,000│ │ │ ├───┼──────────┼──┼──────┼────┼─────┼─────┼──────┼───────┤ │二十一│凌雲實業有限公司 │ ⑴ │BW00000000 │93年9月 │ 32,400│ 1,620│ 139,560│ 6,978│ │ │ ├──┼──────┼────┼─────┼─────┤ │ │ │ │ │ ⑵ │BW00000000 │93年9月 │ 29,760│ 1,488│ │ │ │ │ ├──┼──────┼────┼─────┼─────┤ │ │ │ │ │ ⑶ │BW00000000 │93年9月 │ 77,400│ 3,870│ │ │ ├───┼──────────┼──┼──────┼────┼─────┼─────┼──────┼───────┤ │二十二│總穎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⑴ │AW00000000 │93年7月 │ 216,000│ 10,800│ 324,000│ 16,200│ │ │ ├──┼──────┼────┼─────┼─────┤ │ │ │ │ │ ⑵ │AW00000000 │93年8月 │ 108,000│ 5,400│ │ │ ├───┼──────────┼──┼──────┼────┼─────┼─────┼──────┼───────┤ │二十三│名洋商行 │ ⑴ │BW00000000 │93年9月 │ 426,800│ 21,340│ 1,348,000│ 67,400│ │ │ ├──┼──────┼────┼─────┼─────┤ │ │ │ │ │ ⑵ │BW00000000 │93年9月 │ 469,400│ 23,470│ │ │ │ │ ├──┼──────┼────┼─────┼─────┤ │ │ │ │ │ ⑶ │BW00000000 │93年10月│ 451,800│ 22,590│ │ │ ├───┼──────────┼──┼──────┼────┼─────┼─────┼──────┼───────┤ │二十四│其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⑴ │BW00000000 │93年10月│ 30,600│ 1,530│ 30,600│ 1,530│ ├───┼──────────┼──┼──────┼────┼─────┼─────┼──────┼───────┤ │二十五│良康實業有限公司 │ ⑴ │CW00000000 │93年11月│ 75,000│ 3,750│ 220,000│ 11,000│ │ │ ├──┼──────┼────┼─────┼─────┤ │ │ │ │ │ ⑵ │CW00000000 │93年11月│ 145,000│ 7,250│ │ │ ├───┼──────────┼──┼──────┼────┼─────┼─────┼──────┼───────┤ │二十六│富盛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⑴ │AW00000000 │93年7月 │ 360,400│ × │ 2,186,400│ × │ │ │ ├──┼──────┼────┼─────┼─────┤ │ │ │ │ │ ⑵ │AW00000000 │93年7月 │ 235,000│ × │ │ │ │ │ ├──┼──────┼────┼─────┼─────┤ │ │ │ │ │ ⑶ │AW00000000 │93年8月 │ 197,000│ × │ │ │ │ │ ├──┼──────┼────┼─────┼─────┤ │ │ │ │ │ ⑷ │CW00000000 │93年11月│ 267,000│ × │ │ │ │ │ ├──┼──────┼────┼─────┼─────┤ │ │ │ │ │ ⑸ │CW00000000 │93年11月│ 315,000│ × │ │ │ │ │ ├──┼──────┼────┼─────┼─────┤ │ │ │ │ │ ⑹ │CW00000000 │93年11月│ 410,000│ × │ │ │ │ │ ├──┼──────┼────┼─────┼─────┤ │ │ │ │ │ ⑺ │CW00000000 │93年12月│ 402,000│ × │ │ │ ├───┼──────────┼──┼──────┼────┼─────┼─────┼──────┼───────┤ │二十七│吉星洗衣店 │ ⑴ │CW00000000 │93年11月│ 300,000│ 15,000│ 300,000│ 15,000│ ├───┼──────────┼──┼──────┼────┼─────┼─────┼──────┼───────┤ │二十八│琿凰實業有限公司 │ ⑴ │CW00000000 │93年11月│ 450,000│ × │ 3,490,000│ × │ │ │ ├──┼──────┼────┼─────┼─────┤ │ │ │ │ │ ⑵ │CW00000000 │93年11月│ 450,000│ × │ │ │ │ │ ├──┼──────┼────┼─────┼─────┤ │ │ │ │ │ ⑶ │CW00000000 │93年11月│ 1,040,000│ × │ │ │ │ │ ├──┼──────┼────┼─────┼─────┤ │ │ │ │ │ ⑷ │CW00000000 │93年11月│ 1,000,000│ × │ │ │ │ │ ├──┼──────┼────┼─────┼─────┤ │ │ │ │ │ ⑸ │CW00000000 │93年12月│ 550,000│ × │ │ │ ├───┼──────────┼──┼──────┼────┼─────┼─────┼──────┼───────┤ │二十九│凱晟企業社 │ ⑴ │AW00000000 │93年7月 │ 220,800│ × │ 2,615,400│ × │ │ │ ├──┼──────┼────┼─────┼─────┤ │ │ │ │ │ ⑵ │AW00000000 │93年7月 │ 234,000│ × │ │ │ │ │ ├──┼──────┼────┼─────┼─────┤ │ │ │ │ │ ⑶ │AW00000000 │93年7月 │ 585,000│ × │ │ │ │ │ ├──┼──────┼────┼─────┼─────┤ │ │ │ │ │ ⑷ │AW00000000 │93年8月 │ 585,000│ × │ │ │ │ │ ├──┼──────┼────┼─────┼─────┤ │ │ │ │ │ ⑸ │AW00000000 │93年8月 │ 823,200│ × │ │ │ │ │ ├──┼──────┼────┼─────┼─────┤ │ │ │ │ │ ⑹ │AW00000000 │93年8月 │ 167,400│ × │ │ │ ├───┼──────────┼──┼──────┼────┼─────┼─────┼──────┼───────┤ │三十 │王寶企業有限公司 │ ⑴ │AW00000000 │93年7月 │ 789,632│ × │ 4,948,007│ × │ │ │ ├──┼──────┼────┼─────┼─────┤ │ │ │ │ │ ⑵ │AW00000000 │93年7月 │ 385,935│ × │ │ │ │ │ ├──┼──────┼────┼─────┼─────┤ │ │ │ │ │ ⑶ │AW00000000 │93年7月 │ 401,450│ × │ │ │ │ │ ├──┼──────┼────┼─────┼─────┤ │ │ │ │ │ ⑷ │AW00000000 │93年7月 │ 326,700│ × │ │ │ │ │ ├──┼──────┼────┼─────┼─────┤ │ │ │ │ │ ⑸ │AW00000000 │93年7月 │ 334,800│ × │ │ │ │ │ ├──┼──────┼────┼─────┼─────┤ │ │ │ │ │ ⑹ │AW00000000 │93年8月 │ 539,990│ × │ │ │ │ │ ├──┼──────┼────┼─────┼─────┤ │ │ │ │ │ ⑺ │AW00000000 │93年8月 │ 911,300│ × │ │ │ │ │ ├──┼──────┼────┼─────┼─────┤ │ │ │ │ │ ⑻ │AW00000000 │93年8月 │ 488,250│ × │ │ │ │ │ ├──┼──────┼────┼─────┼─────┤ │ │ │ │ │ ⑼ │AW00000000 │93年8月 │ 769,950│ × │ │ │ ├───┼──────────┼──┼──────┼────┼─────┼─────┼──────┼───────┤ │三十一│景揚園藝有限公司 │ ⑴ │BW00000000 │93年10月│ 36,000│ 1,800│ 36,000│ 1,800│ ├───┼──────────┼──┼──────┼────┼─────┼─────┼──────┼───────┤ │三十二│欣達尖端科技國際股份│ ⑴ │BW00000000 │93年9月 │ 249,600│ 12,480│ 2,847,300│ 142,365│ │ │有限公司 ├──┼──────┼────┼─────┼─────┤ │ │ │ │ │ ⑵ │BW00000000 │93年9月 │ 334,500│ 16,725│ │ │ │ │ ├──┼──────┼────┼─────┼─────┤ │ │ │ │ │ ⑶ │BW00000000 │93年9月 │ 221,000│ 11,050│ │ │ │ │ ├──┼──────┼────┼─────┼─────┤ │ │ │ │ │ ⑷ │BW00000000 │93年9月 │ 274,000│ 13,700│ │ │ │ │ ├──┼──────┼────┼─────┼─────┤ │ │ │ │ │ ⑸ │BW00000000 │93年9月 │ 187,200│ 9,360│ │ │ │ │ ├──┼──────┼────┼─────┼─────┤ │ │ │ │ │ ⑹ │BW00000000 │93年10月│ 247,500│ 12,375│ │ │ │ │ ├──┼──────┼────┼─────┼─────┤ │ │ │ │ │ ⑺ │BW00000000 │93年10月│ 234,000│ 11,700│ │ │ │ │ ├──┼──────┼────┼─────┼─────┤ │ │ │ │ │ ⑻ │BW00000000 │93年10月│ 546,000│ 27,300│ │ │ │ │ ├──┼──────┼────┼─────┼─────┤ │ │ │ │ │ ⑼ │BW00000000 │93年10月│ 553,500│ 27,675│ │ │ ├───┴──────────┴──┴──────┴────┴─────┴─────┼──────┼───────┤ │合 計 │ 59,835,930│ 1,391,627│ ├─────────────────────────────────────────┴──────┴───────┤ │備註:"-"表示未持之申報扣抵營業稅,故無逃漏營業稅可言。 │ │ "×"表示因編號4、5、7、11、26、28、29、30之營業人為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亦無逃漏營業稅可言。 │ ├────────────────────────────────────────────────────────┤ │總計:⑴發票總張數:124張。 │ │ ⑵124張發票總金額:59,835,930元。 │ │ ⑶扣除未申報扣抵之發票1張及扣除編號4、5、7、11、26、28、29、30之43張發票,發票張數為:80張。 │ │ ⑷80張發票總金額:27,832,523元。 │ │ ⑸80張發票逃漏營業稅金額合計為:1,391,62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