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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1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7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97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185號3樓添祿企業社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據銷售及勞務之內容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添祿企業社與如附表所示創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創勝公司)等18家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文魁」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由甲○○提供其所有身分證予「陳文魁」,擔任添祿企業社之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甲○○再領取統一發票交予「陳文魁」保管使用,「陳文魁」於民國91年7月15日起至92年3月間止在添祿企業社,連續以添祿企業社名義虛開面額達新臺幣(下同)5,724萬838元(起訴書誤載為5,730萬838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141張(起訴書誤載為142張),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創勝公司等18家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銷售額、稅額及發票件數詳如附表)。而上開公司(扣除附表編號16、17、18公司)取得前開虛偽統一發票後,即於上開期間,持向各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以此方法幫助如附表(扣除附表編號16、17、18公司)所示之15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52萬2,51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等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添祿企業社公司登記案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稽查報告、添祿企業社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及請領統一發票資料附卷可參,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罰則規定,業經修正於95年5月24日公布施行,修正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法律已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亦經修正,該條之新舊法比較適用詳下述),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第2條(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第33條第5款(罰金刑),並刪除第55條(牽連犯)、第56 條(連續犯)等規定。其中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再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係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於本案犯罪事實,被告與「陳文魁」間,不論依新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是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 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其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之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㈣再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經修正刪除。被告於本案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行均發生於刑法修正之前,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論罪部分詳下述),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罪處斷,而刑法修正後被告所為並無牽連犯之適用,應分論併罰,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所犯本案,以上開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四、再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1種。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第3677號判例參照。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陳文魁」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並由「陳文魁」下手實施,應以共同正犯論;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陳文魁」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因「陳文魁」之邀,輕率出名擔任添祿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陳文魁」遂以添祿企業社名義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發票張數總計141張,幫助附表所示公司(扣除附表編號16、17、18公司)逃漏營業稅捐52萬2,517元,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惟逃漏稅捐金額非鉅,又附表編號所示瀚寬公司、歐意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鑫有限公司因經稅捐機關認為涉嫌虛設行號,尚無因逃漏營業稅捐而減少國家稅收之重大財產損害,且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表示認罪而接受刑罰,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而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 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該條例施行後至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最高法院81年度臺非字第1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本罪,雖於95年11月13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6年4月12日上午9時20分許,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警員緝獲,有通緝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附卷可稽,仍可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期2分之1,並依上述說明,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為添祿企業社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虛開發票交予附表編號16、17、18之瀚寬實業有限公司、歐意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鑫有限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據以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虛設行號本身無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之問題,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查本件瀚寬實業有限公司及匯鑫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分別以94年9月19日財北國稅法字第0940206482號及96年5月26日財北國稅法字第094025590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又歐意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以92年2月25日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偵辦一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12月1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60111258號函及所附移送書在卷足憑。是上開公司既為虛設行號,自無對其等課徵營業稅之餘地,因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處罰結果犯之規定,被告交付發票之行為,要無成立幫助逃漏稅捐之可能,被告縱有開立發票供上開公司申報稅捐,亦與幫助逃漏稅捐罪無涉。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幫助如附表編號1至15之其他公司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與上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另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雖記載:甲○○自91年6月至92年3月間止,虛開添祿企業社之發票予起訴書附表所載之18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該等公司持以申報進項支出,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等語。惟查被告係自91年7月15日起始擔任添祿企業社之負責人,添祿企業款之前任負責人為楊天祿(自91年6月10日起至91年7月14日止),此有添祿企業社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申請書附卷可稽。是以被告與「陳文魁」虛開發票幫助附表公司逃漏稅捐之時間,僅自91年7月15日起至92年3月止,並不包含自91年6月起至91年7月14日止由楊天祿擔任負責人之期間,故上開時間之記載顯係贅載,此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被告之犯罪時間為自91年7月15日起至92年3月止,故就該自91年6月起至91年7月14日止之虛開發票幫助他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既與被告無涉,本院自無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中遭該署發布通緝,惟於96年7月16日中華民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淑芬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公司名稱  │發票期間│張│金額(新臺│稅額(新臺│
│號│          │        │數│幣)      │幣)      │
├─┼─────┼────┼─┼─────┼─────┤
│一│創勝國際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①│QX00000000│91年12月│1 │70,000元  │3,500元   │
├─┼─────┼────┼─┼─────┼─────┤
│二│傳捷國際企│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①│NZ00000000│91年8月 │1 │60,000元  │3,000元   │
├─┼─────┼────┼─┼─────┼─────┤
│三│邦寶欣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①│QX00000000│91年12月│1 │55,238元  │2,762元   │
├─┼─────┼────┼─┼─────┼─────┤
│四│太平洋生活│        │  │          │          │
│  │事業開發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①│PY00000000│91年10月│1 │3,600元   │180元     │
├─┼─────┼────┼─┼─────┼─────┤
│五│佐甫資訊有│91年8月 │3 │總計      │總計      │
│  │限公司    │、10月  │  │31,500元  │1,575元   │
├─┼─────┼────┼─┼─────┼─────┤
│①│NZ00000000│91年8月 │1 │10,500元  │525元     │
├─┼─────┼────┼─┼─────┼─────┤
│②│PY00000000│91年10月│1 │10,500元  │525元     │
├─┼─────┼────┼─┼─────┼─────┤
│③│PY00000000│91年10月│1 │10,500元  │525元     │
├─┼─────┼────┼─┼─────┼─────┤
│六│三兄弟工程│91年10月│8 │總計      │總計      │
│  │行        │        │  │1,790,000 │89,500元  │
│  │          │        │  │元        │          │
├─┼─────┼────┼─┼─────┼─────┤
│①│PY00000000│91年10月│1 │200,000元 │10,000元  │
├─┼─────┼────┼─┼─────┼─────┤
│②│PY00000000│91年10月│1 │220,000元 │11,000元  │
├─┼─────┼────┼─┼─────┼─────┤
│③│PY00000000│91年10月│1 │270,000元 │13,500元  │
├─┼─────┼────┼─┼─────┼─────┤
│④│PY00000000│91年10月│1 │260,000元 │13,000元  │
├─┼─────┼────┼─┼─────┼─────┤
│⑤│PY00000000│91年10月│1 │250,000元 │12,500元  │
├─┼─────┼────┼─┼─────┼─────┤
│⑥│PY00000000│91年10月│1 │245,000元 │12,250元  │
├─┼─────┼────┼─┼─────┼─────┤
│⑦│PY00000000│91年10月│1 │255,000元 │12,750元  │
├─┼─────┼────┼─┼─────┼─────┤
│⑧│PY00000000│91年10月│1 │90,000元  │4,500元   │
├─┼─────┼────┼─┼─────┼─────┤
│七│伸峰禮贈品│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①│PY00000000│91年10月│1 │324,300元 │16,215元  │
├─┼─────┼────┼─┼─────┼─────┤
│八│笙源營造有│91年12月│4 │總計      │總計      │
│  │限公司    │        │  │2,050,000 │102,500元 │
│  │          │        │  │元        │          │
├─┼─────┼────┼─┼─────┼─────┤
│①│QX00000000│91年12月│1 │650,000元 │32,500元  │
├─┼─────┼────┼─┼─────┼─────┤
│②│QX00000000│91年12月│1 │500,000元 │25,000元  │
├─┼─────┼────┼─┼─────┼─────┤
│③│QX00000000│91年12月│1 │50,000元  │25,000元  │
├─┼─────┼────┼─┼─────┼─────┤
│④│QX00000000│91年12月│1 │40,000元  │20,000元  │
├─┼─────┼────┼─┼─────┼─────┤
│九│國邦電腦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①│PY00000000│91年10月│1 │17,000元  │850元     │
├─┼─────┼────┼─┼─────┼─────┤
│十│財義營造有│91年12月│9 │總計      │總計      │
│  │限公司    │        │  │5,052,500 │252,625元 │
│  │          │        │  │元        │          │
├─┼─────┼────┼─┼─────┼─────┤
│①│QX00000000│91年12月│1 │550,000元 │27,500元  │
├─┼─────┼────┼─┼─────┼─────┤
│②│QX00000000│91年12月│1 │550,000元 │27,500元  │
├─┼─────┼────┼─┼─────┼─────┤
│③│QX00000000│91年12月│1 │550,000元 │27,500元  │
├─┼─────┼────┼─┼─────┼─────┤
│④│QX00000000│91年12月│1 │467,500元 │23,375元  │
├─┼─────┼────┼─┼─────┼─────┤
│⑤│QX00000000│91年12月│1 │935,000元 │46,750元  │
├─┼─────┼────┼─┼─────┼─────┤
│⑥│QX00000000│91年12月│1 │50,000元  │25,000元  │
├─┼─────┼────┼─┼─────┼─────┤
│⑦│QX00000000│91年12月│1 │500,000元 │25,000元  │
├─┼─────┼────┼─┼─────┼─────┤
│⑧│QX00000000│91年12月│1 │500,000元 │25,000元  │
├─┼─────┼────┼─┼─────┼─────┤
│⑨│QX00000000│91年12月│1 │500,000元 │25,000元  │
├─┼─────┼────┼─┼─────┼─────┤
│十│濰台電子股│        │  │          │          │
│一│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①│NZ00000000│91年8月 │1 │154,050元 │7,703元   │
├─┼─────┼────┼─┼─────┼─────┤
│十│國際測試系│91年8、 │11│總計      │總計      │
│二│統股份有限│10月    │  │358,550 元│17,727元  │
│  │公司      │        │  │          │          │
├─┼─────┼────┼─┼─────┼─────┤
│①│NZ00000000│91年8月 │1 │19,800元  │900元     │
├─┼─────┼────┼─┼─────┼─────┤
│②│NZ00000000│91年8月 │1 │19,500元  │975元     │
├─┼─────┼────┼─┼─────┼─────┤
│③│NZ00000000│91年8月 │1 │19,250元  │962元     │
├─┼─────┼────┼─┼─────┼─────┤
│④│PY00000000│91年10月│1 │36,000元  │1,800元   │
├─┼─────┼────┼─┼─────┼─────┤
│⑤│PY00000000│91年10月│1 │30,000元  │1,500元   │
├─┼─────┼────┼─┼─────┼─────┤
│⑥│PY00000000│91年10月│1 │36,000元  │1,800元   │
├─┼─────┼────┼─┼─────┼─────┤
│⑦│PY00000000│91年10月│1 │32,000元  │1,600元   │
├─┼─────┼────┼─┼─────┼─────┤
│⑧│PY00000000│91年10月│1 │30,000元  │1,500元   │
├─┼─────┼────┼─┼─────┼─────┤
│⑨│PY00000000│91年10月│1 │30,000元  │1,500元   │
├─┼─────┼────┼─┼─────┼─────┤
│⑩│PY00000000│91年10月│1 │46,000元  │2,300元   │
├─┼─────┼────┼─┼─────┼─────┤
│⑪│PY00000000│91年10月│1 │60,000元  │3,000元   │
├─┼─────┼────┼─┼─────┼─────┤
│十│旭威電腦資│        │  │          │          │
│三│訊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①│NZ00000000│91年8月 │1 │111,600元 │5,580元   │
├─┼─────┼────┼─┼─────┼─────┤
│十│溝通寶實業│91年8月 │3 │總計      │總計      │
│四│社        │        │  │352,000 元│17,600元  │
│  │          │        │  │          │          │
├─┼─────┼────┼─┼─────┼─────┤
│①│NZ00000000│91年8月 │1 │108,000元 │5,400元   │
├─┼─────┼────┼─┼─────┼─────┤
│②│NZ00000000│91年8月 │1 │120,000元 │6,000元   │
├─┼─────┼────┼─┼─────┼─────┤
│③│NZ00000000│91年8月 │1 │124,000元 │6,200元   │
├─┼─────┼────┼─┼─────┼─────┤
│十│上恆資訊有│        │  │          │          │
│五│限公司    │        │  │          │          │
│  │          │        │  │          │          │
├─┼─────┼────┼─┼─────┼─────┤
│①│QX00000000│91年12月│1 │24,000元  │1,200元   │
├─┼─────┼────┼─┼─────┼─────┤
│十│瀚寬實業有│91年8月 │39│總計      │總計      │
│六│限公司    │至12月  │  │14,388,000│719,400元 │
│  │          │        │  │元        │          │
├─┼─────┼────┼─┼─────┼─────┤
│①│NZ00000000│91年8月 │1 │660,000元 │33,000元  │
├─┼─────┼────┼─┼─────┼─────┤
│②│NZ00000000│91年8月 │1 │700,000元 │35,000元  │
├─┼─────┼────┼─┼─────┼─────┤
│③│NZ00000000│91年8月 │1 │660,000元 │33,000元  │
├─┼─────┼────┼─┼─────┼─────┤
│④│NZ00000000│91年8月 │1 │700,000元 │35,000元  │
├─┼─────┼────┼─┼─────┼─────┤
│⑤│NZ00000000│91年8月 │1 │300,000元 │15,000元  │
├─┼─────┼────┼─┼─────┼─────┤
│⑥│NZ00000000│91年8月 │1 │390,000元 │19,500元  │
├─┼─────┼────┼─┼─────┼─────┤
│⑦│NZ00000000│91年8月 │1 │200,000元 │10,000元  │
├─┼─────┼────┼─┼─────┼─────┤
│⑧│NZ00000000│91年8月 │1 │150,000元 │7,500元   │
├─┼─────┼────┼─┼─────┼─────┤
│⑨│NZ00000000│91年8月 │1 │200,000元 │10,000元  │
├─┼─────┼────┼─┼─────┼─────┤
│⑩│NZ00000000│91年8月 │1 │450,000元 │22,500元  │
├─┼─────┼────┼─┼─────┼─────┤
│⑪│NZ00000000│91年8月 │1 │200,000元 │10,000元  │
├─┼─────┼────┼─┼─────┼─────┤
│⑫│NZ00000000│91年8月 │1 │200,000元 │10,000元  │
├─┼─────┼────┼─┼─────┼─────┤
│⑬│NZ00000000│91年8月 │1 │340,000元 │17,000元  │
├─┼─────┼────┼─┼─────┼─────┤
│⑭│NZ00000000│91年8月 │1 │300,000元 │15,000元  │
├─┼─────┼────┼─┼─────┼─────┤
│⑮│NZ00000000│91年8月 │1 │365,000元 │18,250元  │
├─┼─────┼────┼─┼─────┼─────┤
│⑯│NZ00000000│91年8月 │1 │390,000元 │19,500元  │
├─┼─────┼────┼─┼─────┼─────┤
│⑰│NZ00000000│91年8月 │1 │100,000元 │5,000元   │
├─┼─────┼────┼─┼─────┼─────┤
│⑱│NZ00000000│91年8月 │1 │300,000元 │15,000元  │
├─┼─────┼────┼─┼─────┼─────┤
│⑲│NZ00000000│91年8月 │1 │200,000元 │10,000元  │
├─┼─────┼────┼─┼─────┼─────┤
│⑳│NZ00000000│91年8月 │1 │365,000元 │18,250元  │
├─┼─────┼────┼─┼─────┼─────┤
│㉑│NZ00000000│91年8月 │1 │365,000元 │18,250元  │
├─┼─────┼────┼─┼─────┼─────┤
│㉒│PY00000000│91年10月│1 │340,000元 │17,000元  │
├─┼─────┼────┼─┼─────┼─────┤
│㉓│PY00000000│91年10月│1 │390,000元 │19,500元  │
├─┼─────┼────┼─┼─────┼─────┤
│㉔│PY00000000│91年10月│1 │340,000元 │17,000元  │
├─┼─────┼────┼─┼─────┼─────┤
│㉕│PY00000000│91年10月│1 │390,000元 │19,500元  │
├─┼─────┼────┼─┼─────┼─────┤
│㉖│PY00000000│91年10月│1 │340,000元 │17,000元  │
├─┼─────┼────┼─┼─────┼─────┤
│㉗│PY00000000│91年10月│1 │390,000元 │19,500元  │
├─┼─────┼────┼─┼─────┼─────┤
│㉘│PY00000000│91年10月│1 │340,000元 │17,000元  │
├─┼─────┼────┼─┼─────┼─────┤
│㉙│PY00000000│91年10月│1 │390,000元 │19,500元  │
├─┼─────┼────┼─┼─────┼─────┤
│㉚│PY00000000│91年10月│1 │170,000元 │8,500元   │
├─┼─────┼────┼─┼─────┼─────┤
│㉛│PY00000000│91年10月│1 │546,000元 │27,300元  │
├─┼─────┼────┼─┼─────┼─────┤
│㉜│PY00000000│91年10月│1 │544,000元 │27,200元  │
├─┼─────┼────┼─┼─────┼─────┤
│㉝│PY00000000│91年10月│1 │234,000元 │11,700元  │
├─┼─────┼────┼─┼─────┼─────┤
│㉞│PY00000000│91年10月│1 │170,000元 │8,500元   │
├─┼─────┼────┼─┼─────┼─────┤
│㉟│PY00000000│91年10月│1 │170,000元 │8,500元   │
├─┼─────┼────┼─┼─────┼─────┤
│㊱│PY00000000│91年10月│1 │234,000元 │11,700元  │
├─┼─────┼────┼─┼─────┼─────┤
│㊲│PY00000000│91年10月│1 │390,000元 │19,500元  │
├─┼─────┼────┼─┼─────┼─────┤
│㊳│QX00000000│91年12月│1 │737,500元 │36,875元  │
├─┼─────┼────┼─┼─────┼─────┤
│㊴│QX00000000│91年12月│1 │737,500元 │36,875元  │
├─┼─────┼────┼─┼─────┼─────┤
│十│歐意斯生化│91年12月│46│總計      │總計      │
│七│科技股份有│、92年2 │  │25,628,500│1,281,425 │
│  │限公司    │月      │  │元        │元        │
├─┼─────┼────┼─┼─────┼─────┤
│①│QX00000000│91年12月│1 │630,000元 │31,500元  │
├─┼─────┼────┼─┼─────┼─────┤
│②│QX00000000│91年12月│1 │700,000元 │35,000元  │
├─┼─────┼────┼─┼─────┼─────┤
│③│QX00000000│91年12月│1 │700,000元 │35,000元  │
├─┼─────┼────┼─┼─────┼─────┤
│④│QX00000000│91年12月│1 │840,000元 │42,000元  │
├─┼─────┼────┼─┼─────┼─────┤
│⑤│QX00000000│91年12月│1 │840,000元 │42,000元  │
├─┼─────┼────┼─┼─────┼─────┤
│⑥│QX00000000│91年12月│1 │840,000元 │42,000元  │
├─┼─────┼────┼─┼─────┼─────┤
│⑦│QX00000000│91年12月│1 │700,000元 │35,000元  │
├─┼─────┼────┼─┼─────┼─────┤
│⑧│QX00000000│91年12月│1 │840,000元 │42,000元  │
├─┼─────┼────┼─┼─────┼─────┤
│⑨│QX00000000│91年12月│1 │840,000元 │42,000元  │
├─┼─────┼────┼─┼─────┼─────┤
│⑩│QX00000000│91年12月│1 │840,000元 │42,000元  │
├─┼─────┼────┼─┼─────┼─────┤
│⑪│QX00000000│91年12月│1 │700,000元 │35,000元  │
├─┼─────┼────┼─┼─────┼─────┤
│⑫│QX00000000│91年12月│1 │840,000元 │42,000元  │
├─┼─────┼────┼─┼─────┼─────┤
│⑬│RW00000000│92年2月 │1 │520,000元 │26,000元  │
├─┼─────┼────┼─┼─────┼─────┤
│⑭│RW00000000│92年2月 │1 │187,500元 │9,375元   │
├─┼─────┼────┼─┼─────┼─────┤
│⑮│RW00000000│92年2月 │1 │264,000元 │13,200元  │
├─┼─────┼────┼─┼─────┼─────┤
│⑯│RW00000000│92年2月 │1 │480,000元 │24,000元  │
├─┼─────┼────┼─┼─────┼─────┤
│⑰│RW00000000│92年2月 │1 │400,000元 │20,000元  │
├─┼─────┼────┼─┼─────┼─────┤
│⑱│RW00000000│92年2月 │1 │650,000元 │32,500元  │
├─┼─────┼────┼─┼─────┼─────┤
│⑲│RW00000000│92年2月 │1 │400,000元 │20,000元  │
├─┼─────┼────┼─┼─────┼─────┤
│⑳│RW00000000│92年2月 │1 │415,000元 │20,750元  │
├─┼─────┼────┼─┼─────┼─────┤
│㉑│RW00000000│92年2月 │1 │570,000元 │28,500元  │
├─┼─────┼────┼─┼─────┼─────┤
│㉒│RW00000000│92年2月 │1 │336,000元 │16,800元  │
├─┼─────┼────┼─┼─────┼─────┤
│㉓│RW00000000│92年2月 │1 │485,000元 │24,250元  │
├─┼─────┼────┼─┼─────┼─────┤
│㉔│RW00000000│92年2月 │1 │400,000元 │20,000元  │
├─┼─────┼────┼─┼─────┼─────┤
│㉕│RW00000000│92年2月 │1 │336,000元 │16,800元  │
├─┼─────┼────┼─┼─────┼─────┤
│㉖│RW00000000│92年2月 │1 │470,000元 │23,500元  │
├─┼─────┼────┼─┼─────┼─────┤
│㉗│RW00000000│92年2月 │1 │560,000元 │28,000元  │
├─┼─────┼────┼─┼─────┼─────┤
│㉘│RW00000000│92年2月 │1 │410,000元 │20,500元  │
├─┼─────┼────┼─┼─────┼─────┤
│㉙│RW00000000│92年2月 │1 │680,000元 │34,000元  │
├─┼─────┼────┼─┼─────┼─────┤
│㉚│RW00000000│92年2月 │1 │430,000元 │21,500元  │
├─┼─────┼────┼─┼─────┼─────┤
│㉛│RW00000000│92年2月 │1 │552,000元 │27,600元  │
├─┼─────┼────┼─┼─────┼─────┤
│㉜│RW00000000│92年2月 │1 │499,000元 │24,950元  │
├─┼─────┼────┼─┼─────┼─────┤
│㉝│RW00000000│92年2月 │1 │650,000元 │32,500元  │
├─┼─────┼────┼─┼─────┼─────┤
│㉞│RW00000000│92年2月 │1 │515,000元 │25,750元  │
├─┼─────┼────┼─┼─────┼─────┤
│㉟│RW00000000│92年2月 │1 │435,000元 │21,750元  │
├─┼─────┼────┼─┼─────┼─────┤
│㊱│RW00000000│92年2月 │1 │300,000元 │15,000元  │
├─┼─────┼────┼─┼─────┼─────┤
│㊲│RW00000000│92年2月 │1 │646,000元 │32,300元  │
├─┼─────┼────┼─┼─────┼─────┤
│㊳│RW00000000│92年2月 │1 │500,000元 │25,000元  │
├─┼─────┼────┼─┼─────┼─────┤
│㊴│RW00000000│92年2月 │1 │500,000元 │25,000元  │
├─┼─────┼────┼─┼─────┼─────┤
│㊵│RW00000000│92年2月 │1 │453,000元 │22,650元  │
├─┼─────┼────┼─┼─────┼─────┤
│㊶│RW00000000│92年2月 │1 │540,000元 │27,000元  │
├─┼─────┼────┼─┼─────┼─────┤
│㊷│RW00000000│92年2月 │1 │750,000元 │37,500元  │
├─┼─────┼────┼─┼─────┼─────┤
│㊸│RW00000000│92年2月 │1 │510,000元 │25,500元  │
├─┼─────┼────┼─┼─────┼─────┤
│㊹│RW00000000│92年2月 │1 │605,000元 │30,250元  │
├─┼─────┼────┼─┼─────┼─────┤
│㊺│RW00000000│92年2月 │1 │570,000元 │28,500元  │
├─┼─────┼────┼─┼─────┼─────┤
│㊻│RW00000000│92年2月 │1 │300,000元 │15,000元  │
├─┼─────┼────┼─┼─────┼─────┤
│十│匯鑫有限公│91年12月│9 │總計      │總計      │
│八│司        │        │  │6,770,000 │338,500元 │
│  │          │        │  │元        │          │
├─┼─────┼────┼─┼─────┼─────┤
│①│QX00000000│91年12月│1 │840,000元 │42,000元  │
├─┼─────┼────┼─┼─────┼─────┤
│②│QX00000000│91年12月│1 │700,000元 │35,000元  │
├─┼─────┼────┼─┼─────┼─────┤
│③│QX00000000│91年12月│1 │620,000元 │31,000元  │
├─┼─────┼────┼─┼─────┼─────┤
│④│QX00000000│91年12月│1 │840,000元 │42,000元  │
├─┼─────┼────┼─┼─────┼─────┤
│⑤│QX00000000│91年12月│1 │700,000元 │35,000元  │
├─┼─────┼────┼─┼─────┼─────┤
│⑥│QX00000000│91年12月│1 │840,000元 │42,000元  │
├─┼─────┼────┼─┼─────┼─────┤
│⑦│QX00000000│91年12月│1 │700,000元 │35,000元  │
├─┼─────┼────┼─┼─────┼─────┤
│⑧│QX00000000│91年12月│1 │840,000元 │42,000元  │
├─┼─────┼────┼─┼─────┼─────┤
│⑨│QX00000000│91年12月│1 │690,000元 │34,5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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