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德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

六年度毒偵字第六六八號),嗣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0(本段文字依法不得公開揭示)。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九時許,在臺北市○○區○○路二段三二0巷三六弄四四號之住處,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某時(起訴書誤載為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為警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不詳時間),在前開住處,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三五號,經警查獲採尿送驗後發現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查卷頁八,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且被告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後,經警採尿送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及嗎啡類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附卷可稽(見偵查卷頁二八、三十)。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000(本段文字依法不得公開揭示)。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以認定。

二、查海洛因和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屬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為施用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程序,已經論述如前,竟仍不思悔改,徹底袪除施用毒品之惡習,猶再次施用,可知其深陷毒癮難以自拔,惟念及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惠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