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五二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戊○○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其不服,乃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嗣經其撤回上訴確定在案,而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冒用陳國榮之名義填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並於該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陳國榮」之署押一枚,偽造完成陳國榮欲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後,持之向中國信託銀行使用以申辦信用卡,致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戊○○為陳國榮本人,而核發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 000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郵寄予戊○○使用 。戊○○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冒用陳國榮名義向中國信託銀行辦理開卡手續成功,並於該二張信用卡背面偽簽陳國榮之署押「CHEN」一枚,而偽造完成令人足以知悉係表示陳國榮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私文書後,戊○○即連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佯以陳國榮之身分,向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店不知情之店員出示行使前述信用卡,而向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店不知情之店員施用詐術佯裝其為該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使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店不知情之店員因此陷於錯誤,認為係陳國榮本人持卡消費,而先使用該信用卡列印出簽帳單,由戊○○假冒陳國榮名義偽造其署押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陳國榮名義確認消費金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之簽帳單私文書後,交還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店不知情之店員行使核對,而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之財物得手,復承前開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前往國泰世華銀行之自動提款機,鍵入信用卡預借現金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以該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提領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得手,足以生損害於陳國榮、中國信託銀行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店對於信用卡持卡人身分核對之正確性。嗣於九十五年一月間,陳國榮欲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時,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中國信託銀行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之認定: 上開事實二之部分,業經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代理人劉湘宜指訴綦詳,並經證人陳國榮證述屬實,復有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簽帳單、信用卡支歷史交易明細、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北市九信社業字第二0二一號函檢附開戶申請資料、華僑銀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五)僑銀總行政字第五九八九號函檢附開戶申請資料及中國信託銀行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陳報狀等件在卷可證,且被告戊○○對上開事實二之部分於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㈠告訴代理人劉湘宜之指述、㈡證人陳國榮之證述、㈢上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簽帳單、信用卡支歷史交易明細、歷史帳單彙總查詢、㈣前開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函檢附開戶申請資料、㈤華僑銀行函檢附開戶申請資料及㈥中國信託銀行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陳報狀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確有為前述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及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查被告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等規定雖未修正,惟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及拘役外,尚有罰金刑,而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既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 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⒊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㈡按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二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其為純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業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增訂公布第一條之一,其中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前段明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惟依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業將刑法分則各罪法定刑所定罰金數額提高十倍,再由銀元換算為新臺幣之結果,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法定刑所定罰金最高數額,與修正後之法律規定仍屬一致,並無不同,對被告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而不再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刑事法律座談會討論結論參照)。 ㈢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持卡人姓名於其上,由特約商店將第一聯交持卡人收執,第二或三聯則由特約商店取回,而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係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合約條件,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其用意與票據背書相同,皆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故為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又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簽他人名字,因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之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之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故性質上亦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 ㈣查被告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文書上偽簽陳國榮之署押,以偽造完成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私文書後,持之行使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陳國榮之署押,進而偽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私文書,復持之行使,其偽造署押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查被告佯以陳國榮之身分,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中國信託銀行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該等人員均誤認其為陳國榮本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信用卡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物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㈥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其冒用陳國榮名義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以輸入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之密碼指令之不正方式,自銀行自動櫃員機之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使該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五千元,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㈦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如附表一編號二二所示之犯行,然該部分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如附表四所示之犯行,顯係公訴人誤繕,業經實行公訴、全程到庭之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以言詞更正刪除此部分之記載(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參照),並提出補充理由書一份在卷足參,故如附表四所示之犯罪事實應予刪除,附此敘明。 ㈧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均時間緊接,各犯罪構成要件分別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連續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㈨查被告有如事實一之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㈩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依約履行第一期之和解條件,業據告訴代理人丁○○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此有切結書、本票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各一紙附於本院卷可稽,其犯罪後態度良好、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附表一、二、三所示私文書上偽造陳國榮之署押,均為被告所偽造,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由本院依法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瑜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附表一:被告冒用陳國榮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 000000000000000號盜刷明細表 ┌──┬────┬─────┬────┬─────┬─────┐ │編號│消費日期│消費地點 │金 額 │簽 帳 單 │備 註 │ ├──┼────┼─────┼────┼─────┼─────┤ │ 一 │86.11.11│屈臣氏百佳│3,000元 │電子刷卡機│臺北地檢署│ │ │ │股份有限公│ │之一式二聯│95年偵緝字│ │ │ │司 │ │,其上有被│第1852號第│ │ │ │ │ │告偽造之「│52頁 │ │ │ │ │ │CHEN」署押│ │ │ │ │ │ │貳枚 │ │ ├──┼────┼─────┼────┼─────┼─────┤ │ 二 │86.11.20│全國電子專│2,490元 │同上 │同上卷第52│ │ │ │賣店 │ │ │頁 │ ├──┼────┼─────┼────┼─────┼─────┤ │ 三 │86.11.24│鷺江電腦有│885元 │同上 │同上卷第53│ │ │ │限公司 │ │ │頁 │ ├──┼────┼─────┼────┼─────┼─────┤ │ 四 │87.03.01│湯姆龍親子│1,650元 │同上 │同上卷第56│ │ │ │堡 │ │ │頁 │ ├──┼────┼─────┼────┼─────┼─────┤ │ 五 │87.03.03│鬥牛士股份│1,310元 │同上 │同上卷第56│ │ │ │有限公司 │ │ │頁 │ ├──┼────┼─────┼────┼─────┼─────┤ │ 六 │87.03.22│TOYSRUS │2,000元 │同上 │同上卷第56│ │ │ │ │ │ │頁 │ ├──┼────┼─────┼────┼─────┼─────┤ │ 七 │87.03.23│玉金定百貨│1,000元 │同上 │同上卷第56│ │ │ │行 │ │ │頁 │ ├──┼────┼─────┼────┼─────┼─────┤ │ 八 │87.03.26│HANG TEN │189元 │同上 │同上卷第57│ │ │ │ │ │ │頁 │ ├──┼────┼─────┼────┼─────┼─────┤ │ 九 │87.04.03│HANG TEN │189元 │同上 │同上卷第57│ │ │ │ │ │ │頁 │ ├──┼────┼─────┼────┼─────┼─────┤ │ 十 │87.09.16│新學友書局│220元 │同上 │同上卷第62│ │ │ │蘆洲品文門│ │ │頁 │ │ │ │市 │ │ │ │ ├──┼────┼─────┼────┼─────┼─────┤ │十一│87.09.17│玉金定興業│441元 │同上 │同上卷第62│ │ │ │有限公司臺│ │ │頁 │ │ │ │北 │ │ │ │ ├──┼────┼─────┼────┼─────┼─────┤ │十二│87.09.19│香港商時間│1,700元 │同上 │同上卷第62│ │ │ │廊鐘錶臺灣│ │ │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十三│87.09.20│萬家福股份│1,027元 │同上 │同上卷第62│ │ │ │有限公司 │ │ │頁 │ ├──┼────┼─────┼────┼─────┼─────┤ │十四│87.10.10│三商行股份│299元 │同上 │同上卷第63│ │ │ │有限公司 │ │ │頁 │ ├──┼────┼─────┼────┼─────┼─────┤ │十五│87.10.10│玉金定興業│187元 │同上 │同上卷第63│ │ │ │有限公司臺│ │ │頁 │ │ │ │北 │ │ │ │ ├──┼────┼─────┼────┼─────┼─────┤ │十六│87.10.11│FUN HOUSE │171元 │同上 │同上卷第63│ │ │ │漫畫 │ │ │頁 │ ├──┼────┼─────┼────┼─────┼─────┤ │十七│87.10.15│集壕通信有│3,000元 │同上 │同上卷第63│ │ │ │限公司 │ │ │頁 │ ├──┼────┼─────┼────┼─────┼─────┤ │十八│87.10.18│FUN HOUSE │213元 │同上 │同上卷第63│ │ │ │漫畫 │ │ │頁 │ ├──┼────┼─────┼────┼─────┼─────┤ │十九│88.02.04│FUN HOUSE │50元 │同上 │同上卷第67│ │ │ │漫畫 │ │ │頁 │ ├──┼────┼─────┼────┼─────┼─────┤ │二十│88.02.06│FUN HOUSE │59元 │同上 │同上卷第67│ │ │ │漫畫 │ │ │頁 │ ├──┼────┼─────┼────┼─────┼─────┤ │二一│88.02.06│美華泰進口│631元 │同上 │同上卷第67│ │ │ │精品百貨批│ │ │頁 │ │ │ │發 │ │ │ │ ├──┼────┼─────┼────┼─────┼─────┤ │二二│88.02.08│遠傳電信股│3,035元 │同上 │同上卷第67│ │ │ │份有限公司│ │ │頁 │ │ │ │ │ │ │【新增,起│ │ │ │ │ │ │訴書附表漏│ │ │ │ │ │ │載】 │ ├──┼────┼─────┼────┼─────┼─────┤ │二三│88.02.09│FUN HOUSE │79元 │同上 │同上卷第67│ │ │ │漫畫 │ │ │頁 │ ├──┼────┼─────┼────┼─────┼─────┤ │二四│88.02.12│萬家福股份│1,813元 │同上 │同上卷第67│ │ │ │有限公司 │ │ │頁 │ ├──┼────┼─────┼────┼─────┼─────┤ │二五│88.02.17│萬家福股份│721元 │同上 │同上卷第67│ │ │ │有限公司 │ │ │頁 │ ├──┼────┼─────┼────┼─────┼─────┤ │二六│88.02.19│利童股份有│239元 │同上 │同上卷第67│ │ │ │限公司 │ │ │頁 │ ├──┼────┼─────┼────┼─────┼─────┤ │二七│88.02.19│家福股份有│1,571元 │同上 │同上卷第67│ │ │ │限公司 │ │ │頁 │ ├──┼────┼─────┼────┼─────┼─────┤ │二八│88.02.19│群瀧企業有│1,062元 │同上 │同上卷第68│ │ │ │限公司湯城│ │ │頁 │ │ │ │營 │ │ │ │ ├──┼────┼─────┼────┼─────┼─────┤ │二九│88.02.21│萬家福股份│1,107元 │同上 │同上卷第68│ │ │ │有限公司 │ │ │頁 │ ├──┼────┼─────┼────┼─────┼─────┤ │三十│88.02.21│遠傳電信股│1,931元 │同上 │同上卷第68│ │ │ │份有限公司│ │ │頁 │ ├──┼────┼─────┼────┼─────┼─────┤ │三一│88.02.22│諾貝爾書城│460元 │同上 │同上卷第68│ │ │ │ │ │ │頁 │ ├──┼────┼─────┼────┼─────┼─────┤ │三二│88.02.22│百視達國際│290元 │同上 │同上卷第68│ │ │ │有限公司 │ │ │頁 │ ├──┼────┼─────┼────┼─────┼─────┤ │三三│88.02.21│FUN HOUSE │140元 │同上 │同上卷第69│ │ │ │漫畫 │ │ │頁 │ ├──┼────┼─────┼────┼─────┼─────┤ │三四│88.04.18│韓香村企業│2,176元 │同上 │同上卷第70│ │ │ │有限公司 │ │ │頁 │ ├──┼────┼─────┼────┼─────┼─────┤ │三五│88.04.18│家福股份有│499元 │同上 │同上卷第70│ │ │ │限公司 │ │ │頁 │ ├──┼────┼─────┼────┼─────┼─────┤ │三六│88.04.18│家福股份有│1,695元 │同上 │同上卷第70│ │ │ │限公司 │ │ │頁 │ ├──┼────┼─────┼────┼─────┼─────┤ │三七│88.04.18│遠傳電信股│1,816元 │同上 │同上卷第70│ │ │ │份有限公司│ │ │頁 │ ├──┼────┼─────┼────┼─────┼─────┤ │三八│89.01.15│家福股份有│645元 │同上 │同上卷第78│ │ │ │限公司 │ │ │頁 │ ├──┼────┼─────┼────┼─────┼─────┤ │三九│89.01.15│惠康百貨股│309元 │同上 │同上卷第78│ │ │ │份有限公司│ │ │頁 │ ├──┼────┼─────┼────┼─────┼─────┤ │四十│89.06.12│家福股份有│3,345元 │同上 │同上卷第83│ │ │ │限公司 │ │ │頁 │ ├──┼────┼─────┼────┼─────┼─────┤ │四一│89.07.28│萬家福股份│2,810元 │同上 │同上卷第85│ │ │ │有限公司 │ │ │頁 │ ├──┼────┼─────┼────┼─────┼─────┤ │四二│90.01.18│松青商業股│514元 │同上 │同上卷第90│ │ │ │份有限公司│ │ │頁 │ ├──┼────┼─────┼────┼─────┼─────┤ │四三│90.01.21│懷德行股份│490元 │同上 │同上卷第90│ │ │ │有限公司 │ │ │頁 │ ├──┼────┼─────┼────┼─────┼─────┤ │四四│90.01.22│全家福鞋業│467元 │同上 │同上卷第91│ │ │ │蘆洲 │ │ │頁 │ ├──┼────┼─────┼────┼─────┼─────┤ │四五│90.01.24│利童股份有│785元 │同上 │同上卷第91│ │ │ │限公司 │ │ │頁 │ ├──┼────┼─────┼────┼─────┼─────┤ │四六│90.03.04│三民書局復│524元 │同上 │同上卷第92│ │ │ │興 │ │ │頁 │ ├──┼────┼─────┼────┼─────┼─────┤ │四七│90.03.05│松青商業股│327元 │同上 │同上卷第92│ │ │ │份有限公司│ │ │頁 │ ├──┼────┼─────┼────┼─────┼─────┤ │四八│90.08.03│松青商業股│684元 │同上 │同上卷第97│ │ │ │份有限公司│ │ │頁 │ ├──┼────┼─────┼────┼─────┼─────┤ │四九│90.08.06│松青商業股│450元 │同上 │同上卷第97│ │ │ │份有限公司│ │ │頁 │ ├──┼────┼─────┼────┼─────┼─────┤ │五十│90.08.08│松青商業股│466元 │同上 │同上卷第97│ │ │ │份有限公司│ │ │頁 │ ├──┼────┼─────┼────┼─────┼─────┤ │五一│90.08.11│HONOR │1,396元 │同上 │同上卷第97│ │ │ │ │ │ │頁 │ ├──┼────┼─────┼────┼─────┼─────┤ │五二│90.08.24│松青商業股│417元( │同上 │同上卷第97│ │ │ │份有限公司│起訴書附│ │頁 │ │ │ │ │表誤載為│ │ │ │ │ │ │466元) │ │ │ ├──┼────┼─────┼────┼─────┼─────┤ │五三│90.09.24│松青商業股│676元 │同上 │同上卷第98│ │ │ │份有限公司│ │ │頁 │ ├──┼────┼─────┼────┼─────┼─────┤ │五四│90.09.27│懷德行股份│670元 │同上 │同上卷第99│ │ │ │有限公司 │ │ │頁 │ ├──┼────┼─────┼────┼─────┼─────┤ │五五│91.11.12│遠傳電信 │2,499元 │同上 │同上卷第11│ │ │ │ │ │ │2頁 │ ├──┼────┼─────┼────┼─────┼─────┤ │五六│91.11.13│中國石油股│500元 │同上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五七│91.11.16│重陽橋加油│960元 │同上 │同上 │ │ │ │站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五八│91.11.23│家福股份有│2,000元 │同上 │同上 │ │ │ │限公司 │ │ │ │ ├──┼────┼─────┼────┼─────┼─────┤ │五九│92.01.26│萬家福股份│1,827元 │同上 │同上卷第 │ │ │ │有限公司 │ │ │114頁 │ ├──┼────┼─────┼────┼─────┼─────┤ │六十│92.03.04│松青商業股│190元 │同上 │同上卷第11│ │ │ │份有限公司│ │ │6頁 │ ├──┼────┼─────┼────┼─────┼─────┤ │六一│92.03.12│松青商業股│191元 │同上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六二│92.03.17│三重埔加油│500元 │同上 │同上 │ │ │ │站實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六三│92.04.03│統一精工股│1,095元 │同上 │同上卷第11│ │ │ │份有限公司│ │ │7頁 │ ├──┼────┼─────┼────┼─────┼─────┤ │六四│92.05.28│益鴻股份有│1,030元 │同上 │同上卷第11│ │ │ │限公司 │ │ │9頁 │ ├──┼────┼─────┼────┼─────┼─────┤ │六五│92.05.30│信陸花坊花│2,400元 │同上 │同上 │ │ │ │語坊花苑 │ │ │ │ ├──┼────┼─────┼────┼─────┼─────┤ │六六│92.06.25│臺灣菸酒股│1,500元 │同上 │同上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六七│92.07.14│臺灣菸酒股│1,200元 │同上 │同上卷第12│ │ │ │份有限公司│ │ │0頁 │ ├──┼────┼─────┼────┼─────┼─────┤ │六八│92.07.16│遠傳電信費│444元 │同上 │同上 │ │ │ │用 │ │ │ │ ├──┼────┼─────┼────┼─────┼─────┤ │六九│92.09.15│中國石油蘆│500元 │同上 │同上卷第12│ │ │ │洲站 │ │ │1頁 │ ├──┼────┼─────┼────┼─────┼─────┤ │七十│93.01.31│ZOO MALL │2,495元 │同上 │同上卷第12│ │ │ │ │ │ │6頁 │ ├──┼────┼─────┼────┼─────┼─────┤ │七一│93.02.23│乙○○股份│800元 │同上 │同上 │ │ │ │有限公司 │ │ │ │ ├──┼────┼─────┼────┼─────┼─────┤ │七二│93.02.29│臺灣菸酒股│960元 │同上 │同上卷第12│ │ │ │份有限公司│ │ │7頁 │ ├──┼────┼─────┼────┼─────┼─────┤ │七三│93.02.29│乙○○股份│297元 │同上 │同上 │ │ │ │有限公司 │ │ │ │ ├──┼────┼─────┼────┼─────┼─────┤ │七四│93.02.29│乙○○股份│1,080元 │同上 │同上 │ │ │ │有限公司 │ │ │ │ ├──┼────┼─────┼────┼─────┼─────┤ │七五│93.02.29│國光汽車客│220元 │同上 │同上 │ │ │ │運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七六│93.03.27│家樂福南港│2,064元 │同上 │同上卷第12│ │ │ │店 │ │ │8頁 │ └──┴────┴─────┴────┴─────┴─────┘ 附表二:被告冒用陳國榮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 0000000000000000號盜刷明細表 ┌──┬────┬─────┬────┬─────┬─────┐ │編號│消費日期│消費地點 │金額(新│簽 帳 單 │備 註 │ │ │ │ │臺幣) │ │ │ ├──┼────┼─────┼────┼─────┼─────┤ │ 一 │86.11.04│九龍小吃店│721元 │電子刷卡機│臺北地檢署│ │ │ │ │ │之一式二聯│95年偵緝字│ │ │ │ │ │,其上有被│第1852號第│ │ │ │ │ │告偽造之「│52頁 │ │ │ │ │ │CHEN」│ │ │ │ │ │ │署押貳枚 │ │ ├──┼────┼─────┼────┼─────┼─────┤ │ 二 │86.11.07│四季百匯實│1,7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業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52頁 │ ├──┼────┼─────┼────┼─────┼─────┤ │ 三 │86.11.12│鬥士股份有│3,12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52頁 │ ├──┼────┼─────┼────┼─────┼─────┤ │ 四 │86.11.22│強太實業股│23,000元│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52頁 │ ├──┼────┼─────┼────┼─────┼─────┤ │ 五 │88.02.08│家福股份有│1,975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68頁 │ ├──┼────┼─────┼────┼─────┼─────┤ │ 六 │88.10.07│新學友書局│203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蘆洲品文門│ │ │95年偵緝字│ │ │ │市 │ │ │第1852號第│ │ │ │ │ │ │75頁 │ ├──┼────┼─────┼────┼─────┼─────┤ │ 七 │88.10.11│萬家福股份│97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75頁 │ ├──┼────┼─────┼────┼─────┼─────┤ │ 八 │88.10.19│懷德行股份│2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75頁 │ ├──┼────┼─────┼────┼─────┼─────┤ │ 九 │88.10.08│FUN HOUSE │115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漫畫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76頁 │ ├──┼────┼─────┼────┼─────┼─────┤ │ 十 │88.10.19│FUN HOUSE │158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漫畫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76頁 │ ├──┼────┼─────┼────┼─────┼─────┤ │十一│88.11.24│諾貝爾圖書│2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城 │起訴書附│ │95年偵緝字│ │ │ │ │表誤載為│ │第1852號第│ │ │ │ │158元) │ │76頁 │ ├──┼────┼─────┼────┼─────┼─────┤ │十二│88.11.26│家福股份有│2,4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77頁 │ ├──┼────┼─────┼────┼─────┼─────┤ │十三│88.12.23│屈臣氏百佳│6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股份有限公│ │ │95年偵緝字│ │ │ │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77頁 │ ├──┼────┼─────┼────┼─────┼─────┤ │十四│88.12.25│萬家福股份│2,167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77頁 │ ├──┼────┼─────┼────┼─────┼─────┤ │十五│88.12.23│諾貝爾圖書│142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城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78頁 │ ├──┼────┼─────┼────┼─────┼─────┤ │十六│89.01.15│萬家福股份│1,493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78頁 │ ├──┼────┼─────┼────┼─────┼─────┤ │十七│89.01.15│家福股份有│1,586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78頁 │ ├──┼────┼─────┼────┼─────┼─────┤ │十八│89.01.15│萬家福股份│1,303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78頁 │ ├──┼────┼─────┼────┼─────┼─────┤ │十九│89.02.22│新學友書局│612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蘆洲品文門│ │ │95年偵緝字│ │ │ │市 │ │ │第1852號第│ │ │ │ │ │ │79頁 │ ├──┼────┼─────┼────┼─────┼─────┤ │二十│89.02.22│美嬅泰進口│1,305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精品百貨批│ │ │95年偵緝字│ │ │ │發【起訴書│ │ │第1852號第│ │ │ │附表誤載為│ │ │79頁 │ │ │ │「美華泰」│ │ │ │ │ │ │】 │ │ │ │ ├──┼────┼─────┼────┼─────┼─────┤ │二一│89.03.12│FUN HOUSE │117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漫畫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0頁 │ ├──┼────┼─────┼────┼─────┼─────┤ │二二│89.03.15│FUN HOUSE │112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漫畫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0頁 │ ├──┼────┼─────┼────┼─────┼─────┤ │二三│89.03.22│鴻璨有限公│744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0頁 │ ├──┼────┼─────┼────┼─────┼─────┤ │二四│89.03.25│惠康百貨股│362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0頁 │ ├──┼────┼─────┼────┼─────┼─────┤ │二五│89.04.02│三民書局復│224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興店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1頁 │ ├──┼────┼─────┼────┼─────┼─────┤ │二六│89.04.04│信陸花坊 │1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1頁 │ ├──┼────┼─────┼────┼─────┼─────┤ │二七│89.04.13│惠康百貨股│472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1頁 │ ├──┼────┼─────┼────┼─────┼─────┤ │二八│89.05.03│卡登鞋坊 │5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2頁 │ ├──┼────┼─────┼────┼─────┼─────┤ │二九│89.05.27│惠康百貨股│23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3頁 │ ├──┼────┼─────┼────┼─────┼─────┤ │三十│89.05.30│鴻璨有限公│5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3頁 │ ├──┼────┼─────┼────┼─────┼─────┤ │三一│89.06.02│惠陽百貨股│688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3頁 │ ├──┼────┼─────┼────┼─────┼─────┤ │三二│89.07.22│遠傳電信股│5,38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4頁 │ ├──┼────┼─────┼────┼─────┼─────┤ │三三│89.07.29│惠陽百貨股│28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5頁 │ ├──┼────┼─────┼────┼─────┼─────┤ │三四│89.08.15│懷德行股份│3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5頁 │ ├──┼────┼─────┼────┼─────┼─────┤ │三五│89.08.17│屈臣氏百佳│12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股份有限公│ │ │95年偵緝字│ │ │ │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85頁 │ ├──┼────┼─────┼────┼─────┼─────┤ │三六│89.08.17│懷德行股份│1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5頁 │ ├──┼────┼─────┼────┼─────┼─────┤ │三七│89.08.20│屈臣氏百佳│27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股份有限公│ │ │95年偵緝字│ │ │ │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85頁 │ ├──┼────┼─────┼────┼─────┼─────┤ │三八│89.08.20│太平洋崇光│598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百貨股份有│ │ │95年偵緝字│ │ │ │限公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85頁 │ ├──┼────┼─────┼────┼─────┼─────┤ │三九│89.08.20│太平洋崇光│8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百貨股份有│ │ │95年偵緝字│ │ │ │限公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85頁 │ ├──┼────┼─────┼────┼─────┼─────┤ │四十│89.09.13│全家福鞋業│5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6頁 │ ├──┼────┼─────┼────┼─────┼─────┤ │四一│89.09.27│松青商業股│313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7頁 │ ├──┼────┼─────┼────┼─────┼─────┤ │四二│89.10.08│華歌爾勝穎│1,84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專賣店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7頁 │ ├──┼────┼─────┼────┼─────┼─────┤ │四三│89.11.16│松青商業股│716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88頁 │ ├──┼────┼─────┼────┼─────┼─────┤ │四四│90.04.10│惠康百貨股│53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93頁 │ ├──┼────┼─────┼────┼─────┼─────┤ │四五│90.11.16│美嬅泰進口│803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精品百貨批│ │ │95年偵緝字│ │ │ │發(起訴書│ │ │第1852號第│ │ │ │附表誤載為│ │ │100頁 │ │ │ │「美華泰」│ │ │ │ │ │ │) │ │ │ │ ├──┼────┼─────┼────┼─────┼─────┤ │四六│90.11.18│懷德行股份│4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0頁 │ ├──┼────┼─────┼────┼─────┼─────┤ │四七│91.03.05│松青商業股│836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4頁 │ ├──┼────┼─────┼────┼─────┼─────┤ │四八│91.03.09│松青商業股│542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4頁 │ ├──┼────┼─────┼────┼─────┼─────┤ │四九│91.03.10│諾貝爾圖書│837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城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4頁 │ ├──┼────┼─────┼────┼─────┼─────┤ │五十│91.03.17│惠陽百貨股│735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4頁 │ ├──┼────┼─────┼────┼─────┼─────┤ │五一│91.03.19│松青商業股│61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4頁 │ ├──┼────┼─────┼────┼─────┼─────┤ │五二│91.03.25│美嬅泰進口│1,055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精品百貨(│ │ │95年偵緝字│ │ │ │起訴書附表│ │ │第1852號第│ │ │ │誤載為「美│ │ │104頁 │ │ │ │華泰」) │ │ │ │ ├──┼────┼─────┼────┼─────┼─────┤ │五三│91.04.16│松青商業股│963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5頁 │ ├──┼────┼─────┼────┼─────┼─────┤ │五四│91.04.24│萬家福股份│3,473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5頁 │ ├──┼────┼─────┼────┼─────┼─────┤ │五五│91.05.25│屈臣氏百佳│288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股份有限公│ │ │95年偵緝字│ │ │ │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106頁 │ ├──┼────┼─────┼────┼─────┼─────┤ │五六│91.05.27│懷德行股份│1,27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7頁 │ ├──┼────┼─────┼────┼─────┼─────┤ │五七│91.05.29│萬家福股份│238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7頁 │ ├──┼────┼─────┼────┼─────┼─────┤ │五八│91.06.03│松青商業股│1,252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7頁 │ ├──┼────┼─────┼────┼─────┼─────┤ │五九│91.06.09│懷德行股份│39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7頁 │ ├──┼────┼─────┼────┼─────┼─────┤ │六十│91.06.24│美華泰進口│866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精品百貨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7頁 │ ├──┼────┼─────┼────┼─────┼─────┤ │六一│91.07.06│懷德行股份│88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8頁 │ ├──┼────┼─────┼────┼─────┼─────┤ │六二│91.07.11│松青商業股│784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8頁 │ ├──┼────┼─────┼────┼─────┼─────┤ │六三│91.07.18│領航服飾有│1,018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8頁 │ ├──┼────┼─────┼────┼─────┼─────┤ │六四│91.07.22│統一精工股│88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8頁 │ ├──┼────┼─────┼────┼─────┼─────┤ │六五│91.08.03│松青商業股│555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9頁 │ ├──┼────┼─────┼────┼─────┼─────┤ │六六│91.08.05│惠康百貨股│1,117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9頁 │ ├──┼────┼─────┼────┼─────┼─────┤ │六七│91.08.22│松青商業股│1,785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9頁 │ ├──┼────┼─────┼────┼─────┼─────┤ │六八│91.08.24│惠康百貨股│2,081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09頁 │ ├──┼────┼─────┼────┼─────┼─────┤ │六九│91.08.29│重陽橋加油│92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站股份有限│ │ │95年偵緝字│ │ │ │公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110頁 │ ├──┼────┼─────┼────┼─────┼─────┤ │七十│91.09.29│萬家福股份│2,225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1頁 │ ├──┼────┼─────┼────┼─────┼─────┤ │七一│91.11.19│松青商業股│79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2頁 │ ├──┼────┼─────┼────┼─────┼─────┤ │七二│91.12.01│輝譔有限公│784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3頁 │ ├──┼────┼─────┼────┼─────┼─────┤ │七三│91.12.29│萬家福股份│2,065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4頁 │ ├──┼────┼─────┼────┼─────┼─────┤ │七四│92.01.01│松青商業股│303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4頁 │ ├──┼────┼─────┼────┼─────┼─────┤ │七五│92.01.02│統一精工股│95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4頁 │ ├──┼────┼─────┼────┼─────┼─────┤ │七六│92.03.11│松青商業股│601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6頁 │ ├──┼────┼─────┼────┼─────┼─────┤ │七七│92.04.05│萬家福股份│3,39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7頁 │ ├──┼────┼─────┼────┼─────┼─────┤ │七八│92.04.09│松青商業股│721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7頁 │ ├──┼────┼─────┼────┼─────┼─────┤ │七九│92.04.12│新學友書局│907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蘆洲品文門│ │ │95年偵緝字│ │ │ │市 │ │ │第1852號第│ │ │ │ │ │ │117頁 │ ├──┼────┼─────┼────┼─────┼─────┤ │八十│92.04.26│爭鮮股份有│858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8頁 │ ├──┼────┼─────┼────┼─────┼─────┤ │八一│92.04.26│美華泰流行│2,46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生活館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8頁 │ ├──┼────┼─────┼────┼─────┼─────┤ │八二│92.05.18│家樂福三重│4,493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店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8頁 │ ├──┼────┼─────┼────┼─────┼─────┤ │八三│92.05.31│武昌電化商│3,68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品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9頁 │ ├──┼────┼─────┼────┼─────┼─────┤ │八四│92.06.17│惠康百貨股│1,206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起訴書│ │95年偵緝字│ │ │ │ │附表誤載│ │第1852號第│ │ │ │ │為1,260 │ │119頁 │ │ │ │ │元) │ │ │ ├──┼────┼─────┼────┼─────┼─────┤ │八五│92.06.19│美華泰流行│334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生活館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19頁 │ ├──┼────┼─────┼────┼─────┼─────┤ │八六│92.07.12│臺灣菸酒股│1,76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0頁 │ ├──┼────┼─────┼────┼─────┼─────┤ │八七│92.07.20│乙○○股份│1,03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0頁 │ ├──┼────┼─────┼────┼─────┼─────┤ │八八│92.07.20│信鈺國際有│734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0頁 │ ├──┼────┼─────┼────┼─────┼─────┤ │八九│92.07.23│臺灣菸酒股│1,50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份有限公司│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0頁 │ ├──┼────┼─────┼────┼─────┼─────┤ │九十│92.10.02│旭美家具行│6,80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2頁 │ ├──┼────┼─────┼────┼─────┼─────┤ │九一│92.10.04│臺灣善美的│1,755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股份有限公│ │ │95年偵緝字│ │ │ │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122頁 │ ├──┼────┼─────┼────┼─────┼─────┤ │九二│92.10.08│臺灣善美的│88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股份有限公│ │ │95年偵緝字│ │ │ │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122頁 │ ├──┼────┼─────┼────┼─────┼─────┤ │九三│92.10.10│松青超市重│424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慶店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2頁 │ ├──┼────┼─────┼────┼─────┼─────┤ │九四│92.10.12│松青超市重│922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慶店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2頁 │ ├──┼────┼─────┼────┼─────┼─────┤ │九五│92.10.15│乙○○股份│86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2頁 │ ├──┼────┼─────┼────┼─────┼─────┤ │九六│92.12.24│臺灣善美的│832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股份有限公│ │ │95年偵緝字│ │ │ │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125頁 │ ├──┼────┼─────┼────┼─────┼─────┤ │九七│92.12.26│臺灣善美的│546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股份有限公│ │ │95年偵緝字│ │ │ │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125頁 │ ├──┼────┼─────┼────┼─────┼─────┤ │九八│93.01.24│中國石油陽│43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明山站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5頁 │ ├──┼────┼─────┼────┼─────┼─────┤ │九九│93.01.24│重陽橋加油│80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站股份有限│ │ │95年偵緝字│ │ │ │公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125頁 │ ├──┼────┼─────┼────┼─────┼─────┤ │一○│93.01.26│聯泉加油站│40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企業有限公│ │ │95年偵緝字│ │ │ │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126頁 │ ├──┼────┼─────┼────┼─────┼─────┤ │一○│93.01.27│全國加油站│1,005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一 │ │五股交流道│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6頁 │ ├──┼────┼─────┼────┼─────┼─────┤ │一○│93.02.01│長安加油站│1,03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二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6頁 │ ├──┼────┼─────┼────┼─────┼─────┤ │一○│93.02.03│萬家福股份│1,147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三 │ │有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6頁 │ ├──┼────┼─────┼────┼─────┼─────┤ │一○│93.02.10│信鈺國際有│278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四 │ │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6頁 │ ├──┼────┼─────┼────┼─────┼─────┤ │一○│93.02.10│浩允企業有│8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五 │ │限公司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6頁 │ ├──┼────┼─────┼────┼─────┼─────┤ │一○│93.03.07│華豐加油站│60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六 │ │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7頁 │ ├──┼────┼─────┼────┼─────┼─────┤ │一○│93.03.24│全國加油站│1,03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七 │ │臺北交流道│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7頁 │ ├──┼────┼─────┼────┼─────┼─────┤ │一○│93.04.24│遠傳電信費│1,108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八 │ │用 │起訴書附│ │95年偵緝字│ │ │ │ │表誤載為│ │第1852號第│ │ │ │ │1,180元 │ │128頁 │ │ │ │ │】 │ │ │ ├──┼────┼─────┼────┼─────┼─────┤ │一○│93.04.26│全國加油站│1,10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九 │ │臺北交流道│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8頁 │ ├──┼────┼─────┼────┼─────┼─────┤ │一一│93.04.28│家樂福中和│2,86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 │ │店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9頁 │ ├──┼────┼─────┼────┼─────┼─────┤ │一一│93.05.01│中油清水服│1,00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一 │ │務區加油站│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29頁 │ ├──┼────┼─────┼────┼─────┼─────┤ │一一│93.05.04│三重埔加油│70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二 │ │站實業有限│ │ │95年偵緝字│ │ │ │公司 │ │ │第1852號第│ │ │ │ │ │ │129頁 │ ├──┼────┼─────┼────┼─────┼─────┤ │一一│93.06.01│全國加油站│1,100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三 │ │五股交流道│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30頁 │ ├──┼────┼─────┼────┼─────┼─────┤ │一一│93.06.01│家樂福三重│2,059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四 │ │倉庫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30頁 │ ├──┼────┼─────┼────┼─────┼─────┤ │一一│93.06.06│遠傳電信 │852元 │同上 │臺北地檢署│ │五 │ │ │ │ │95年偵緝字│ │ │ │ │ │ │第1852號第│ │ │ │ │ │ │130頁 │ └──┴────┴─────┴────┴─────┴─────┘ 附表三: ┌──┬─────────────┬─────────┐│編號│應 沒 收 之 物 │沒 收 之 依 據 │├──┼─────────────┼─────────┤│ 一 │被告戊○○偽簽於中國信託銀│偽造之署押貳枚,應││ │行信用卡,卡號分別為四五六│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0000000000000│之規定沒收之 │ │ │號及00000000000│ │ │ │0五五八八號上陳國榮之署押│ ││ │各壹枚 │ │├──┼─────────────┼─────────┤│ 二 │被告戊○○偽簽於中國信託銀│該偽造之署押壹枚,││ │行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簽名欄上陳國榮之署押壹枚 │條之規定沒收之 │└──┴─────────────┴─────────┘附表四: ┌──┬────┬─────┬────┐ │編號│消費日期│消費地點 │金 額 │ ├──┼────┼─────┼────┤ │ 一 │86.11.24│鷺江電腦有│1,571元 │ │ │ │限公司 │ │ ├──┼────┼─────┼────┤ │ 二 │92.10.08│臺灣善美的│889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三 │94.08.13│NW-TEMPTAT│3,423元 │ │ │ │ION │(HKD820│ │ │ │ │元) │ ├──┼────┼─────┼────┤ │ 四 │94.08.14│臺灣菸酒股│2,250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五 │93.10.14│甲○○○股│1,150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六 │93.10.19│甲○○○股│1,130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七 │93.10.13│臺灣善美的│275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八 │93.10.29│土城工業區│1,150元 │ │ │ │加油站 │ │ ├──┼────┼─────┼────┤ │ 九 │93.11.02│中國石油福│1,150元 │ │ │ │林站 │ │ ├──┼────┼─────┼────┤ │ 十 │93.11.13│全國加油站│1,050元 │ │ │ │臺北交流道│ │ ├──┼────┼─────┼────┤ │十一│94.01.02│武昌電化商│8,078元 │ │ │ │品有限公司│ │ ├──┼────┼─────┼────┤ │十二│94.01.02│武昌電化商│3,060元 │ │ │ │品有限公司│ │ ├──┼────┼─────┼────┤ │十三│94.01.22│丙○○股份│888元 │ │ │ │有限公司 │ │ ├──┼────┼─────┼────┤ │十四│94.02.03│大潤發流通│5,828元 │ │ │ │事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十五│94.02.27│臺灣善美的│802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十六│94.02.27│網祿科技股│1,000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十七│94.03.03│美華泰流行│590元 │ │ │ │生活館 │ │ ├──┼────┼─────┼────┤ │十八│94.07.04│乙○○股份│4,980元 │ │ │ │有限公司 │ │ ├──┼────┼─────┼────┤ │十九│94.07.05│臺灣善美的│720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二十│94.06.25│大潤發內湖│1,597元 │ │ │ │一店 │ │ ├──┼────┼─────┼────┤ │二一│94.06.27│臺灣善美的│160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二二│94.06.27│臺灣善美的│443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二三│94.07.02│大潤發內湖│1,490元 │ │ │ │一店 │ │ ├──┼────┼─────┼────┤ │二四│94.07.05│網祿科技股│1,000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二五│94.07.06│臺灣善美的│225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二六│94.07.08│臺灣善美的│359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二七│94.07.11│臺灣善美的│275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二八│94.07.12│臺灣善美的│306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二九│94.07.13│臺灣善美的│335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三十│94.07.15│臺灣善美的│209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三一│94.07.16│臺灣善美的│328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三二│94.07.19│中國石油建│500元 │ │ │ │國南路站 │ │ ├──┼────┼─────┼────┤ │三三│94.07.19│臺灣善美的│210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三四│94.08.14│乙○○股份│1,460元 │ │ │ │有限公司 │ │ ├──┼────┼─────┼────┤ │三五│94.08.18│臺灣善美的│207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三六│94.08.21│臺灣善美的│408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三七│94.08.23│臺灣善美的│600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三八│94.08.25│臺灣善美的│502元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三九│94.09.14│松青超市汐│423元 │ │ │ │止店 │ │ ├──┼────┼─────┼────┤ │四十│94.09.15│家樂福汐止│1,649元 │ │ │ │倉庫 │ │ ├──┼────┼─────┼────┤ │四一│94.09.16│重陽橋加油│600元 │ │ │ │站 │ │ ├──┼────┼─────┼────┤ │四二│94.09.19│家樂福汐止│830元 │ │ │ │倉庫 │ │ ├──┼────┼─────┼────┤ │四三│94.09.20│家樂福汐止│304元 │ │ │ │倉庫 │ │ ├──┼────┼─────┼────┤ │四四│94.09.23│家樂福汐止│676元 │ │ │ │倉庫 │ │ ├──┼────┼─────┼────┤ │四五│94.09.26│家樂福汐止│729元 │ │ │ │倉庫 │ │ ├──┼────┼─────┼────┤ │四六│94.11.03│臺灣大哥大│9,630元 │ │ │ │板橋營業所│ │ ├──┼────┼─────┼────┤ │四七│94.11.09│AJI │2,871元 │ │ │ │ICHIBAN CO│(HKD650│ │ │ │LTD(外幣 │元)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