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壬○○
- 選任辯護人
- 李美寬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東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孝甄律師
- 被告
- 辛○○
- 選任辯護人
- 蕭富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躍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丁中原律師
- 被告
- 午○○
- 選任辯護人
- 張振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俊倩律師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廖年盛律師
- 被告
- 天○○ 原名:羅
- 選任辯護人
- 黃麗蓉律師
- 被告
- 巳○○
- 選任辯護人
- 杜英達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方文君律師
- 被告
- 酉○○
- 選任辯護人
- 李清輝律師
- 被告
- 未○○
- 選任辯護人
- 周燦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炳楠律師
- 被告
- 寅○○
- 選任辯護人
- 黃榮謨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瓊文律師
- 被告
- 辰○○○
- 選任辯護人
- 李文輝律師
- 被告
- 申○○
- 選任辯護人
- 張至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鴻飛律師
- 被告
- 癸○
- 選任辯護人
- 林凱倫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牛湄湄律師
- 被告
- 庚○○
- 選任辯護人
- 趙國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943 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財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辛○○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午○○、戊○○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午○○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叁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戊○○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申○○、癸○共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各壹年。均緩刑貳年,並均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寅○○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天○○(原名羅育韋)、辰○○○、巳○○、酉○○、未○○、庚○○均無罪。
事實
一、緣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公共建設暨強化電力系統之需,自民國90年7 月1 日至98年間,執行「第六輸變電計畫」以因應新增電源及負載成長之需要,並解決目前輸變電設備利用率偏高問題,計劃配合新電源開發加強幹線系統,配合各地區負載增加新建或擴建各級變電所及相關輸電線路,以提昇輸變電系統供電能力及優良的電力品質。前開第六輸變電計畫即由臺電公司工程設備、器材請購、運輸及保管事項之輸變電工程處負責,決標如附表所示之「糖科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糖科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1)、「六家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六家工程案,及附表2 編號2) 、「林南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林南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3) 、「和順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和順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4) 、「保定一次配電變電所新建統包工程」(下稱保定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5) 、「五權一次配電變電所新建工程(整所統包)」(下稱五權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6) 、「埔里一次變電所擴建統包工程」(下稱埔里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7) 、「虎科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虎科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8) 、「萬榮林道20K-47K+200 修復工程細部設計及施工統包工作」(下稱萬榮林道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9)、「潭工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潭工工程,即附表2 編號10)、「越港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越港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11)及「後壁超高壓變電所土建統包新建工程」(下稱後壁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12)等。前開工程案均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採未訂底價最有利標得標,因而在招標前遴聘評選委員、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等,俾辦理廠商評選工作。前開工程執行期間,壬○○任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輸配電工程處處長(於民國95年2 月1 日離職),職司臺電公司輸變電計畫及用戶線新設工程執行計畫之核定與管考,並負責如附表2 所示輸變電工程處關於超高壓及一、二次變電所變電設備之新建、擴充、遷移、改善之設計施工及檢查試驗事項及監督指導,承辦、監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審標、決標等事項;又辛○○為前臺電公司中區施工處經理(於92年3 月31日離職);午○○為營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營亨公司)負責人、戊○○為私立立德管理學院教授;寅○○為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興公司)總經理;申○○為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宜鋒公司)實際負責人;癸○為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揚公司)副總經理。
二、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採購,係以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 項第2款不訂底價但以最有利標決標,並依據同法第94條成立評選委員以評選決定最有利標,而該評選委員名單,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規定於開始評選前,為應予保密事項。而午○○為從臺電公司如附表2 編號6 至12之工程中牟利,利用各參與廠商均欲增加得標可能之機會,而辛○○為退休臺電人員,又與相關工程辦理人員長之官壬○○熟識,必能於評選委員名單確定後、評選前,經由壬○○取得前開應予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另戊○○則為學界資深教授,與眾多學界教授多有交情,竟與辛○○、戊○○基於共同並概括之犯意,謀議:先由午○○尋得有意投標廠商,約定得標後廠商始需支付工程款百分之二為「仲介活動費」,再由辛○○告知壬○○工程名稱,由壬○○以工程監督為名,違背職務取得該次工程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轉交辛○○,再轉至午○○交戊○○,另由戊○○利用教職人脈向學界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前開廠商,待工程得標而取得「仲介活動費」後,則由戊○○交付每位受關說委員得標款千分之一計算之謝禮,餘款等分四份,由辛○○、壬○○、午○○、戊○○均分。詳細方法如下:
㈠附表2 編號6 五權工程案及附表2 編號7 埔里工程案及附表2 編號10潭工工程案及附表2 編號11越港工程案:
1.辛○○知悉長興公司欲標得五權工程案,遂於94年4 月間,與長興公司寅○○約定:長興公司倘標得此工程,需支付「仲介活動費」工程款百分之二(約為9 百萬元)等情合致,遂由辛○○與寅○○、午○○、戊○○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辛○○向壬○○期約:提供前開工程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將以相當之利益為償等情後,壬○○透過管道取得名單(內含評選委員姓名、及服務單位)後即在臺灣大學校園內、或臺北市○○區○○路2 段171 巷1號5 樓住處,洩漏予辛○○抄寫,再通知午○○抄寫、另口述予寅○○知悉,午○○更將名單再轉知戊○○。後戊○○、寅○○、辛○○三人再依據名單分別於開標前向評選委員關說委請支持長興公司:⑴辛○○拜訪評選委員陳堯、吳家浩,轉委託原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副處長余文釗引見,於94年3 月間,在南區施工處六樓變電二課辦公室拜訪邱彬山;⑵寅○○則拜訪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蕭弘清教授;⑶寅○○再指示長興電機高級顧問劉書勝,會同戊○○前往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圖書館館長室拜訪吳瑞南等情,惟因決標後並非長興公司得標而未為任何款項之交付。
2.然因長興公司仍有意願繼續投標附表2 編號7 埔里工程案,辛○○、與寅○○、午○○、戊○○等人仍基於前開同一犯意聯絡,仍由辛○○向壬○○要求洩漏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壬○○應允後,即向不知情之莊明堅偽稱:欲監督工程,需取得名單云云,莊明堅即輾轉向案件承辦人廖振東表示:處長壬○○欲取得名單等情,廖振東遂取出輾轉交付壬○○,壬○○再於前開辛○○住處,由辛○○以A4紙張書寫委員、任職單位後,再告知寅○○、午○○,午○○再轉知戊○○,辛○○、寅○○、戊○○三人再依循同一模式分別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長興公司:⑴辛○○於94年4 月12日上午委請壬○○撥打電話請求南區施工處土建二課股長王進旺;⑵寅○○則委請辰○○○拜訪楊文雄(惟辰○○○並未實際拜訪);⑶戊○○則分別至逢甲大學酉○○副教授辦公室、國立中興大學江雨龍副教授研究室、魏忠必彰化縣住處親自拜訪,另致電伍勝民(另評選委員林英俊、楊啟東未為拜訪)等情。嗣經於94年4 月18日開標果由長興公司以4 億9560萬元得標,寅○○計算活動佣金約百分之二工程款即950 萬元,每位評選委員可分得約得標價千分之一即約50萬元,遂指示不知情長興公司會計林志明於94年4 月18、19、21日分批提領950 萬元現款、以牛皮紙袋裝妥交付寅○○,寅○○扣除應交付評選委員楊文雄之50萬元現款,餘900 萬元則分三次,於94年4 月中、下旬在前開辛○○住處交付辛○○,辛○○留下自己及應交付壬○○之款項(二份合計300 萬元,計算方式:900 萬元扣除6 位評選委員應付款300 萬元,餘款600 萬元分成四份,則每份150 萬元),數日後,即致電壬○○、午○○分別約至前開辛○○住宅處,交付150 萬元予壬○○、600 萬元予午○○(即6 位評選委員應付款、及午○○、戊○○可得款)。午○○得款後,竟僅於94年4 月28日交付戊○○80萬元,戊○○則於得款後欲交付30萬元予魏忠必、江雨龍,惟均遭拒絕,另則將20萬元交付酉○○收受。
3.附表2 編號10潭工工程案:嗣長興公司仍欲標得附表2 編號10潭工工程案,遂再依循上開模式,由壬○○於94年8月24日致電向承辦人員即中區施工處課長楊家堯取得名單後,再以同一方法交付辛○○抄寫,再轉知寅○○、於94年8 月31日交付午○○,再轉知戊○○,由戊○○於94年9 、10月間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長興公司:⑴在聯合科技大學拜訪評選委員丑○○、⑵在台中市○道聯合土木技師事務所拜訪亥○○、⑶在國立成功大學拜訪林清一(因與研討會撞期,後未參與評選)、⑷暨南大學行政大樓一樓拜訪溫志宏等情,後惟因並非長興公司得標而未為任何款項之交付。
4.附表2 編號11越港工程案:長興公司另欲再繼續標得附表2 編號11越港工程案,遂再依循上開模式,由壬○○於94年8 、9 月間致電向不知情之中區施工處經理莊明堅表示欲取得名單,莊明堅遂輾轉透過變電二課課長何兆榮、承辦股長廖振東處取得名單交付壬○○,再轉交辛○○,復轉知寅○○、午○○,更告知戊○○,辛○○、戊○○二人遂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長興公司:
⑴辛○○致電吳世鴻;⑵戊○○則分別①在逢甲大學R522研究室拜訪江篤信、②在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研究室拜訪許宏德、③在正修技術學院拜訪陳榮良、④在高雄應用大學拜訪沈永年等情,後惟因並非長興公司得標而未為任何款項之交付。
㈡附表2 編號8 虎科工程案:午○○因附表2 編號4 、5 之和順、保定工程案已與華城電機公司曾有關於工程活動費用之約定,遂再依循與辛○○之前開模式,請託辛○○向壬○○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已幫助華城電機公司得標,辛○○遂再向壬○○取得名單,再告知午○○,午○○再轉知戊○○,戊○○遂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魏忠必、江雨龍、蕭瑛星、陳正炎、沈永堂(其後未參與評選)關說請求支持華城電機公司。嗣經於94年5 月10日開標果由華城電機公司以59252 萬6970元得標,華城公司遂依約取整數交付1200萬元予午○○,午○○預扣之評選委員費用(其中邱彬山、鄭恆立未計算,共計7 位委員,每位委員60萬元計算,合計420 萬元)、及其餘應得之2 份分配款(780 萬元等分四份,每份195 萬元),於94年7 月間,至前開辛○○住處樓下交付390 萬元予辛○○,辛○○再致電壬○○交付195 萬元予壬○○。另午○○竟僅交付150 萬元予戊○○,戊○○仍依據指示分別給付魏忠必、江雨龍、蕭瑛星、陳正炎各20萬元,惟均遭拒絕。
㈢附表2 編號9 萬榮林道工程案:因宜鋒營造公司數度欲投標台電公司工程案件均未能如意,聽聞舊識辛○○可幫助廠商得標,而與辛○○達成倘輔助得標,即支付工程款百分之二為活動費用、佣金之約定,辛○○再依循同一模式,由壬○○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告知午○○,辛○○、午○○二人遂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宜鋒營造公司:⑴辛○○致電林國源,另陪同宜鋒營造公司設計人員王泰典、高金盛拜訪陳水龍;⑵午○○則於93年12月間拜訪乙○○等情,後惟因並非宜鋒營造公司得標而未為任何款項之交付。
㈤附表2 編號12後壁工程案:緣後壁工程案原訂預算金額為9億9100萬元,並於94年7 月14日辦理第一次招標公告、預計於94年8 月23日決標,惟該次參標廠商未達三家流標,遂分別再於94年8 月30日、9 月23日再辦理招標、仍以同一原因流標,進行預算檢討、調整為11億418 萬元,且另因評選委員名單亦已外洩,進而解散原評選委員、另組評選委員後,始公告而於95年1 月5 日為重新變更預算後之第一次開標。遠揚公司為順利標得後壁工程案,聽聞午○○可幫忙順利得標,故透過介紹而於94年7 月14日第一次公告前,癸○代表遠揚公司與午○○達成:得標後取得工程款百分之二為活動佣金等協議,午○○遂依循前開模式,透過辛○○由壬○○以取得第一次組成之評選委員名單,輾轉依序回傳辛○○、午○○、戊○○後,戊○○遂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遠揚公司:親至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研究室拜訪子○○、親至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研究室拜訪己○○、詎癸○事後核算僅以原始預算承作利潤不足,故臨時決定不為第一次投標。幸因第一次招標為流標,故均未為任何款項之支付。迨重新變更預算後之第一次招標公告後,午○○為繼續達成遠揚公司得標之計畫,惟因先前已數次未得標,故將評選委員、辛○○部分之酬謝分別提高至2.5 倍、2 倍,再向辛○○要求新組成之評選委員名單,辛○○遂拜託壬○○,壬○○則透過不知情之臺電公司南區施工處課長許文忠將取得之評選委員名單,輾轉依序回傳辛○○、午○○、戊○○後,辛○○、戊○○二人遂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遠揚公司:⑴辛○○至臺中縣豐原市臺電中區施工處會客室拜訪魏永昌;⑵戊○○則致電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研究室拜訪子○○等情,後惟因並非遠揚公司得標而未為任何款項之交付。
三、嗣經檢舉、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5年9 月13日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人員實施搜索,辛○○始於96年1 月4 日交出前開得款345 萬元。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被告壬○○、辛○○、午○○、戊○○、廖佩琦、癸○、寅○○部分:
一、訊據被告壬○○、辛○○、午○○、戊○○、廖佩琦、癸○、寅○○,就於前揭時地臺電公司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附表2 編號6 至12之工程,並聘請如附表2 所示者擔任評選委員,而各該工程均以如附表2 所示之日期、金額、廠商開標、決標、得標,而於前揭工程期間,被告壬○○擔任臺電公司輸配電工程處處長(於民國95年2 月1 日離職),被告辛○○為前臺電公司中區施工處經理(於92年3月31日離職)、被告午○○為營亨限公司負責人、戊○○為私立立德管理學院教授後任職於被告午○○營亨公司;寅○○為長興公司總經理;申○○為宜鋒公司實際負責人;癸○為遠揚公司副總經理等事實,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固均坦承不諱,而⑴被告辛○○、癸○、寅○○、廖佩琦更均已就前開事實均自白明確,另⑵被告壬○○則辯稱:①伊雖為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處長,惟臺電公司係依據公司法成立之私法人,並非政府機關亦非委託行駛公權力之團體,而非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定義之公務人員,②且輸變電工程處處長以執行年度預算為主要任務,本件如附表2 所示工程無論於採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產生之過程、工程發等,伊均不需與會、核章,僅為居中轉呈,實非政府採購法規定負責承辦、監辦之人,③指稱伊涉案者,僅共同被告張文宏一人、或與張文宏間之通聯譯文,而本件相關之通訊監察,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 、5 條、施行細則第9 條之規定,應載明通訊監察之理由,包括受監察人涉案之事實、受監察之通訊與犯罪具有關連性之具體事實、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證、或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理由,然本件並無上開「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證、或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理由」、且續監案號中電話附表並無檢察官核章、卷末亦無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為通知或不為通知之資料,故無證據能力云云;
⑶被告午○○則辯稱:並未賄賂,僅因與某些公司認識,幫忙說項,而戊○○為電機博士,故拜託碰到評選委員於評選時幫忙,但並未給付金錢,後因曾經由辛○○處取得參考名單,積欠辛○○人情,方會幫忙關說,雖辛○○有自廠商處取得金錢酬庸,但辛○○並未交付任何金錢予伊、更未轉交金錢予戊○○云云(見本院卷㈢第45頁);⑷被告戊○○則辯稱:雖曾自午○○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並與相關評選委員會面,但未提及任何好處,另於決標後自午○○處埔里案取得80萬、虎科案取得150 萬元,再轉交部分金錢予評選委員,但均係因評選委員將擔任公司顧問,並非評選酬庸云云。經查:
㈠就通訊監察譯文之證據能力部分:首查,本院綜審酌憲法第12條所保障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及貫徹憲法第8 條、第16條所宣示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貫徹訴訟基本權之行使及受公平審判權利保障之旨意,再依卷內相關證據,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依比例原則予以判斷,本院基於以下理由,認為該等監聽程序,雖有瑕疵,監聽所得之結果,仍認適法,而具證據之資格:
1.按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之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任何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因此,世界各國為重視此項基本人權之保障,乃紛紛於各該國之憲法中,明列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用以彰顯該等人格法益之不可侵害性,及其普世之價值。而我國亦為符合前開世界民主國家為保障人民基本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之旨意,爰於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惟考量通訊科技設備,經常為犯罪之人持之供作犯罪聯絡之工具,基於維護社會秩序及保護公共利益,審酌公益及私益之均衡,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自得以法律限制之;我國88年7 月14日公布施行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即係本諸上旨而制定,尤其該法第1 條、第2 條、第5條第1 項前段,分別規定「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得發通訊監察書」,即均係在指出通訊監察對人民法益之侵害性甚鉅,是故為達成刑事訴追之目的,所實施用以侵害人民權利之手段間,自應嚴守最小侵害原則,以兼顧人民權利保障及訴追公益。又通訊監察與刑事訴訟法上其他之強制處分權諸如搜索或扣押權相較,因通訊監察,係對於尚未存在之對話,預測其可能發生而予以監聽,且監聽電話之線路除了係提供被告使用之外,無關之第三人使用之可能性更高,由於監聽之不確定性、實施過程之不透明性及長期反覆之特徵,致使監聽處分較之傳統上之搜索或扣押更具有不當侵害國民秘密通訊及隱私權之潛在危險,因此,以通訊監察作為偵查之手段時,更應當較搜索或扣押權之行使,踐行更為嚴格之正當程序之要求,如此才能避免因監聽之不當使用,致侵害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利;至於通訊監察於之核准及實施,究竟應具備何種正當程序之基本要求,所取得之證據,方具證據之適格,除如前述,應以憲法比例原則作為審酌之基礎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尚須遵守下列之正當程序要件:①列舉重罪原則:即實施通訊監察,必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符合該法第5 條所列舉之重罪(包含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部分刑法第100 條第2 項之預備內亂罪、第10 1條第2 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106 條第3 項、第10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22 條第3 項、第131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43 條第1 項、第144 條、第145 條、第256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7 條第1 項、第4 項、第298 條第2 項、第300 條、第339 條、第339 條之3 、第340 條、第345 條或第346 條之罪,或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罪、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等等)。②相關性原則:即監聽之手段與犯罪偵查之目的間須具有關連性,即該法第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是若無相當之理由及證據可資顯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連性者;尤其,在無法釋明實施監聽之場所或設備係供犯罪嫌疑人進行犯罪之用下,自不得僅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該人熟識,即任意對與犯罪無關連性之人實施監聽。③書面許可原則:為了使監聽的實施有明確的依據及界限,該法第11條規定,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監察對象、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監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及方法、聲請機關、執行機關等項目。故實施監聽時,對於監聽票上已明確記載執行之範圍及界限,自不得逾越,而對於上開法定應踐行之要式行為,若未具備,執行機關自不得實施監聽,否則等同是無通訊監察書所實施之監聽,其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於確立以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作為捍衛人民憲法基本權利之目的,自甚明確。④一定期間原則:通訊監察因對人民隱私權之侵害甚鉅,因此實施監察行為,應受一定期限之規範;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即明確揭示上開原則,並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之監聽,每次不得逾1 年外,依該法第5 條所列舉之重罪而實施之監聽,每次不得逾30日;又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雖得於期間屆滿前,重新聲請,但期限屆滿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以保障人權;是若已無證據可資顯示有繼續監察之必要時,自應即停止監察,申言之,監聽之執行以能達成監聽目的之最短期間為原則,以避免違法他案監聽。⑤監聽通知原則:按「告知及聽聞」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核心內容,故實施監聽時,雖不能通知受監聽人,然監聽結束後,為能使受監聽人得知監聽之相關事項,以憑保有事後對監聽行為是否違法有請求救濟之機會及管道,依該法第15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規定,執行機關應於監察通訊結束後,7 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監察人,以維護其權益;又上開監聽之通知,是否具有強制性,違反將生何種法律效果,雖立法例上容有爭議,然觀之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之內容,即明確規定「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 通知受監察人。」顯見我國立法例上係採強制通知主義甚明,而有鑑於強制通知主義立法之緣由,均係考量為了使通訊監察透明化,免除人民疑慮,並賦於受監察人有事後救濟之機會,而為上開之規定,因此,若監聽程序違反上開強制通知規定,既已因違反告知及聽聞之正當程序,自難認適法;另該法第15條雖於但書規定:「有妨害通訊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經通訊監察書核發人許可後,不在此限(即可不為通知)」;惟究其實質內涵,並非在阻斷受監聽人其應受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障之機會,申言之,若通訊監察實施後,有關妨害通訊監察目的之虞之原因已然消滅,或事後已然知悉受監察人住居何處,即應依該法第15條之意旨,通知受監察人,以避免其請求救濟之管道喪失,否則,該項未為通知受監察人之消極不作為,勢必會因違反憲法第16條有關人民均有藉由訴訟救濟之管道,以尋求權利受侵害之救濟機會之旨不符,而難認程序無瑕疵;⑥此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4 條之規定,雖監聽之對象,包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以外,有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在內,惟上開之人既非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分,是故對其實施監聽,於要件上自應受較為嚴格之限制,並應符合前開①至⑤所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自不待言。基上所述,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 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證據之取捨若非依法定程序,則應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量,以決定該項非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之旨,本院認為若實施通訊監察,有違前開所述之基本原則或要件,且有妨害憲法第12條所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重大違法情事,並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等比例原則之衡量,以為證據適格性之擇定。
2.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角度言:
⑴就本件列舉重罪原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本案依初步研判受監察人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之罪,而該罪係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之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⑵相關性原則及最後手段原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 前段即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本案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有關行、受賄之事項,包含金錢及其他不正利益,且需查證其間有無對價行為,係屬極為隱密之犯罪,依檢舉人之檢舉內容,初步研判既有合理懷疑,且相關採購案當時尚未決標,即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無從知悉,採行其他如調卷或資金清查等偵查方式,範圍難以特定,且易打草驚蛇,影響後續蒐證之結果。本件係台電公司「第六輸變電計畫」所屬糖科、六家、林南、和順、保定、五權、埔里、虎科、萬榮林道、潭工、越港、後壁等輸電變電所工程統包之採購案,決標方式均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採購金額達新臺幣64億餘元,評選委員又多為在社會具有名望人士,渠等違背職務從中收取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將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危及民生用電安全,核屬通訊監察保障法第2 條、第5 條「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情形,又涉案工程尚未決標,即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無從知悉,若未實施通訊監察,更難以蒐集行、受賄之金錢或不正利益之交付,以及其間對價之犯罪證據,亦有同法第2 條、第5 條「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情形。
⑶書面許可原則(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本件如卷附之本署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 條規 定均有記載,並均蓋有本署機關大印及核發人職銜章,此有通訊監察書14紙在卷可參,而就每張通訊監察書後所附之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係依所監聽用電話所屬電信公司之不同去列,而不論係通訊監察書或附表監聽電話,均係根據檢察官依職權核發或調查局之聲請後,經檢察官許可後,經過地檢署內部(檢察官核稿、主任檢察官審核、檢察長判行)之審核無誤後,並在通訊監察書蓋上機關大印,連同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蓋上騎縫章後而核發,並交予警調單位執行之,故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均係合法核發,不會另有檢察官之職銜章,故只要有本署通訊監察書,而據該監察書監聽之行動電話號碼無誤,即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書面許可原則,縱使在檢察官依在內部審核過程,在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稿」上之檢察審核章漏未蓋上檢察官章,亦不影響其效力。是根據通訊監察書(稿)而製作其上蓋有機關大印及
⑷一定期間原則: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原則上每次不得逾30日,而本件之監聽期間,亦符合該項原則。
⑸監通通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經本院調取本件相關之聲請監察卷宗,可知:本件相關之監察直至95年9 月2 日為結束,然至96年5 月8 日始簽請為通訊監察通知等情,有前開監察卷宗在卷可稽,是有關監察通知部分係迄本院函詢後始為通知,顯存有程序上瑕疵,雖有踐行通知程序,然就本件被告等及其辯護人對於該監聽譯文所載通訊內容均不爭執,且上訴人亦已知悉該監聽內容並對之加以辯護,對其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妨害,以使其有對該通訊監察之事,表示意見並尋求救濟管道之機會。故本件縱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規定,於監聽結束後旋經檢察官許可後通知受監聽人,但此程序上之瑕疵,已事後補正,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予以酌量,仍應認此瑕疵非不得補正。
3.綜上,本院認為本件實施通訊監察,雖有違監聽後通知程序,然就前開所述之其餘基本原則或要件言,並無妨害憲法第12條所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重大違法情事,並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等比例原則之衡量,仍認本件監聽、及因此所得之譯文,具有證據適格性。
㈡另就被告辛○○、癸○、寅○○、廖佩琦:被告辛○○、癸○、寅○○、廖佩琦於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不諱,且另:
1.業經前開被告辛○○、癸○、寅○○、廖佩琦等人於本院以證人身份具結證述明確,且互核相符;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賄款通知書、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辛○○提出賄款345 萬元(見偵四卷第194 頁)、被告辰○○○提出賄款50萬元扣押照片、封條、扣押筆錄、收據、扣押物目錄表(見偵四卷第195 至200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款字第96000022號贓證物款收據--被告辰○○○提出賄款50萬元(見偵四卷第229頁);
2.經本院函臺電公司調取附表2 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案決標評選委員組成簽呈、採購公告、評選決標(含評選委員會委員個別評分表、投標廠商評比序位表)等資料,有該公司96年3 月9 日電輸字第9603-0049 號函及附件在卷可參;
3.且有本件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
4.另被告壬○○自87年起至95年2 月1 日任職臺電公司,其中任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職務執掌綜理該處一切業務之等情,亦有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職位說明書、輸變電工程組織規程等,亦有前開函文及附件、併96年5 月2 日電輸字第9604-0439 號函及附件、臺電公司人員服務紀錄卡(見偵一卷第396 、397 頁)附卷可參;
5.就五權工程案部分另有:
⑴於證人劉書勝臺北市○○區○○街63巷24號住處扣得之「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高級顧問劉書勝」名片一張(見本院一卷第286 頁,即起訴書證據清單第34號);
⑵並經證人陳堯(即評選委員)、邱彬山(即評選委員)、吳瑞南(即評選委員)、證人蕭弘清(即評選委員)、吳家浩(即評選委員、臺電北區施工處課長)、余文釗(即臺電輸變電工程處副處長)、證人劉書勝(即長興公司高級顧問)之證述可佐。
6.就埔里工程案部分另有:
⑴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評選委員被告酉○○名片影本一張(見偵一卷第174 頁、本院一卷第248 頁背面);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子○○「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助理教授子○○」名片影本一張(見本院一卷第249頁);
⑵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 0000 號戊○○帳戶存摺一本:
①於94年4 月28日現金支出20萬元之交易記錄有手書「(付A) 」之註記(見偵一卷第308 頁、本院一卷第234 頁背面);
②於94年5 月10日現金支出12870 元之交易記錄有手書「結u10,000 共t312,870(其中30' 為中銀(B)款)」之註記(見偵二卷第105 頁、本院一卷第234 頁背面);
⑶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 0000 號戊○○美元帳戶存摺一本--於94年5 月10日存入美金1 萬元之交易記錄有手書「(吳中信託t 戶領t312,870結u) 吳入股款」之註記(偵二卷第105 頁、本院一卷第235 頁背面);
⑷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書筆記影本一張(見偵二卷第104 頁、本院一卷第245 頁)、長興公司94年2 月4 日轉帳傳票(見偵四卷第155 至160 頁)、證人林志明即長興公司會計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000000 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偵四卷第153 至154 頁)。
⑸證人雷傑雄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變電二課工程員、證人廖振東即臺電中區施工處工務股長、證人何兆榮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課長、證人莊明堅即臺電中區施工處經理、證人王進旺即臺電南區施工處股長、評選委員、證人江雨龍即評選委員、證人魏忠必即評選委員、證人楊文雄即評選委員、證人林英俊即評選委員、證人伍勝民即評選委員、證人楊啟東即評選委員、證人林志明即長興公司會計之證述等在卷可參。
7.就虎科工程案部分另有:
⑴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虎科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書筆記影本(見偵二卷第104 頁、本院一卷第245 頁)、「吳10、黃30、魏30、蕭30、江30、陳20」之手書筆記影本一張(見偵二卷第109 頁、本院一卷第244 頁背面);
⑵於被告未○○國立成功大學辦公室扣得之載有評選委員「魏忠必2 、蕭瑛星2 、江雨龍中興電機、沈永堂- 朝陽建築」之手書便條紙(見本院一卷第263 頁);
⑶於華城公司扣得之華城公司93年11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支出傳票(見本院一卷第281 至283 頁);
⑷證人何兆榮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課長、證人魏忠必即評選委員之證述。
8.就萬榮林道工程案部分:
⑴於被告辛○○住處扣得之「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深顧問辛○○」名片一張(見本院一卷第191 頁);
⑵於被告午○○住處扣得萬榮林道工程案評選委員「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所副教授兼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陳水龍」名片一張(見本院一卷第198 頁);
⑶證人張天德即臺電和工鳳林施工所主任、證人高金盛即淡江大學副教授、證人王泰典即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工程師、證人林國源即評選委員、證人林添益即評選委員、證人陳水龍即評選委員、證人乙○○即評選委員、證人張清祥即評選委員之證述可參。
9.就潭工工程案部分:
⑴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潭工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書筆記(見偵二卷第253頁、本院一卷第237、240頁)。
⑵證人簡谷存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變電工務員、證人王鴻祺即臺電中區施工處工務股長、證人亥○○即評選委員、證人楊家堯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課長、評選委員、證人丑○○即評選委員之證述。
10.就越港工程案部分:
⑴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越港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書筆記(見偵二卷第252 、253 頁、本院一卷第237背面、240 頁);
⑵於被告午○○臺北市○○區○○路228 巷17弄8 號住處扣得之93年年曆手札一本,其內載有越港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吳瑞南、許宏德、陳榮良、江篤信、沈永年、李振南、林漢源」之手書(見本院一卷第194頁);
⑶證人雷傑雄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變電二課工程員、證人廖振東即臺電中區施工處工務股長、證人何兆榮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課長、證人江篤信即評選委員、證人陳榮良即評選委員、證人吳世鴻即評選委員、證人許宏德即評選委員之證述。
11.就後壁工程案部分:
⑴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書筆記影本(見本院一卷第239 頁背面)、
⑵於戊○○住處扣得之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成功大學土木系教授工學博士李德河」名片影本一張(見本院一卷第248頁);
⑶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己○○「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專任講師己○○博士」名片影本一張(見本院一卷第249 頁背面);
⑷於證人許文忠住處扣得之「0000000000許先生」手書便條紙影本一張(見偵一卷第187 頁、本院一卷第190 頁);
⑸於證人戌○○高雄縣政府工務局辦公室扣得之「寶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羅育韋」、「國立高雄技術學院營建工程技術系主任庚○○博士」、「高嶺營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副理丁○○」名片各一張(見本院一卷第265 、266 頁);
⑹證人許文忠即臺電南區施工處課長、證人王進旺即臺電南區施工處股長、證人吳坤泰即臺電南區施工處承辦人、證人邱耀昌即臺電南區土建課股長、證人子○○即評選委員、證人己○○即評選委員、證人甲○○即評選委員、證人戌○○即評選委員、證人魏永昌即評選委員、證人李德河即評選委員之證述。
12.是依上開證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辛○○、癸○、寅○○、廖佩琦等人於本院調查、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規定,自得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被告任意、真實之自白,認本件前開事證明確。
㈢就被告壬○○之部分:
1.就被告壬○○公務人員身分之確認:
⑴按政府採購法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即現行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刪除「履約、驗收」得提出異議及申訴,參照其修正理由:「一、政府採購行為一向被認定為『私經濟行為』,故已有契約關係之履約或驗收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使救濟制度單純化;且本法設有調解制度,已足可提供救濟管道。本條原規定履約或驗收之私法爭議,得由得標廠商自由選擇適用申訴程序或仲裁、起訴,將造成救濟體系積極衝突,實有不宜。爰予刪除。」則依上開修法意旨,即可反面得知,立法者認為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屬公法爭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2 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625號裁定均明揭其旨,而立法院於94年1 月7 日三讀通過刑法之修正條文(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亦於立法理由中載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新修正刑法後第2 條第1 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另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亦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⑵附表2 編號6 至12之工程,係臺電公司為配合政府經濟建設開發計畫,建設台灣成為科技島,因應90年7月至95年12月負載成長需要,暨強化電力系統之需,自民國90年7 月1 日至98年間,執行「第六輸變電計畫」,並解決目前輸變電設備利用率偏高問題,計劃配合新電源開發加強幹線系統,配合各地區負載增加新建或擴建各級變電所及相關輸電線路,以提昇輸變電系統供電能力及優良的電力品質。且臺電公司法人股東經濟部即戰94%之股權,係公營事業單位無疑,而六輸變電計畫更係執行國家重要電業建設,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 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其執行相關之計畫,與執行國家建設計畫同。
⑶而前開第六輸變電計畫即由臺電公司工程設備、器材請購、運輸及保管事項之輸變電工程處負責,被告壬○○任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而輸變電工程處處長工作內容即為綜理臺電公司輸變電計畫,綜理輸變電工程處一切業務,並負責計畫核定、管考,器材設備規範、採購、驗收之核定等情,就輸變電工程處相關辦理之工程案件,自屬督導處內各採購部門、政風、會計、技術部門辦理招標、決標時之監辦人員,且就本件相關工程案件為任何作業程序時,輸變電工程處處長即屬最後之批准核章者,此有臺電公司96年5 月2 日電輸字第9604-0 439號函內附之職位說明書、輸變電工程處組織規程、輸工系統作業程序書(輸工處跨單位會核後核章欄、及權責區分規定);且附件所屬工程相關之簽辦組成評選委員簽辦公文,均需由被告壬○○核章等情,亦有臺電公司96年3 月9日電輸字第9603-0049 號函及附件各工程案決標評選委員之成案簽呈在卷可稽;是被告壬○○為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決標之監辦人員。
⑷故被告壬○○,無論在修法前後,均具有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公務員身分,合先敘明。
2.另被告壬○○雖否認曾經交付任何相關評選委員名單予被告辛○○云云,惟:
⑴證人即被告辛○○業於本院數度具結證述歷歷:評選委員名單均係拜託壬○○取得,壬○○取得後即通知至台大校園、伊住處抄寫,事後未得標者未交付款項,但得標之⑴埔里工程案交付現金150 萬元。⑵虎科工程案交付現金195 萬元等語(埔里工程案見本院卷㈣第28頁以下,後壁工程案見同卷第95頁以下,其餘工程案見同卷第154 頁以下);而埔里工程案中長興電機公司支付950 萬元予被告辛○○乙節,亦經證人林志明、寅○○於本院證述明確,並有彰化銀行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見本院卷㈣第202 頁以下)、轉帳傳票(見偵四卷第155至160頁)在卷可稽;
⑵且由通訊監察譯文顯示:
①就潭工工程案期間,被告壬○○之妻王慧綺(A)即與被告壬○○(B) 於94年8 月24日上午8 時30分、37分通話(譯文見偵一卷第31頁):「A :不要講話,我跟你講聽…B :我知道。A :他的意思是叫你說,中區那個你要記得拿回來啦,這樣就好了,聽得懂嗎?B :我再問他一下好了。A :就是說「潭工」啦,要拿那個,你聽著就好了,「潭工」知道吧?B:知道。」被告壬○○(A) 、與被告辛○○(B) 於同日上午8時40分、11時33分即對話如下:「B:下港那個沒人你知道吧。A:下港那個,我知道。B:那個「潭工」就麻煩你一下。A:那個是什麼人?B:那個應該是「楊家堯」。A:這樣喔,我跟他問問看。他是比較好講啦。B:我瞭解。A :那個沒人我知道,昨天有在講。昨晚我有跟他們講過。瞭解吧?B:好。A:你那個確實是「楊仔」辦的嗎?B:對。A:你是不是跟他打個電話?還是我直接跟他講?要怎麼樣跟他講比較合適?B:你是不是跟上次說同樣的,最合適?A:這樣。B:對,這樣最合適。A:喔。B:你也叫他封起來。」
②就後壁工程期間,被告辛○○(A) 指稱於94年7月14日上午11時39分與被告壬○○(B) 之對話(見本院卷㈣第104 頁,譯文見偵一卷第62頁):「A:不好意思,方便吧?B:方便,你講。A:那個「後壁」已經決定要做了,那個名單?B:「後避」,那要跟「忠仔」拿。A:是不是可以麻煩你跟他拿一下,我跟他不是說很熟。B:這樣我下禮拜才拿得到哦。A:要快啊。B:因為我這兩天,到禮拜一、二都走不開,這個電話又不能講。A:這樣啊。B:然後我今天又不能去,所以…,因為我下禮拜有個會在他們南區,可能要人去才有辦法。A:這個儘量快一點,因為已經公告出來了,今天才決定的。B:這樣啊,我來找許文忠看看。」
⑷於後壁工程期間,被告壬○○(A) 、辛○○(B)亦另於94年8 月12日下午5 時46分、94年8 月15日下午12時44分、94年8 月17日上午11時53分(見偵一卷第67頁背面、第68頁至第69頁)通話:「B :那個奇怪,那個名單奇怪,那三個教授說到現在都還沒有接到。A:都沒接到?B:是要通知開會再通知他們,還是…A:公告時就通知了。B:那這樣奇怪了,那三個都說沒接到。A :咦,是不是他們換人,你那個是頭一次還是第二次的?B:第二次,七個人這個。A:第二次的,許文忠應該沒有錯啊?B:是不是check看看,就沒有接到。A:是不是故意說沒接到?說不知道?B:這三個是第二次,那七個人的名單裡面的。他們說沒有接到?A:這樣我就要check看看?B:下禮拜18號才會遇到他。A:18,今天是?B:今天是12。A:因為這…B:我知道,這個在趕。A:因為我18才會去找他。B:還是叫他來台北,不要緊吧。A:他也沒什麼特別理由,他要跟他老闆講,他老闆問他什麼理由,回去還會問,如果我早點知道,禮拜天就去找他了。B:太晚不行,現在是這樣,縣政府那個人在說,很多人找他,所以…A:不可以太晚,被人家作掉就不好意思。B:這樣啦,明天你會去嘛,再把情形讓我詳細知道,我再考慮要怎麼做,明天我還有一個消息要跟你講。」「A:喂,老張啊,我有去問,現在第二次是沒有開會啦,沒開會,所以他們都沒去參加,用第一次的條件去送的啦,所以那幾個人,沒有叫他們去開會啦。所以沒有通知,我早上問人是說,只有用電話去講而已。B:用電話?可以這樣喔?A :第二次嘛,現在等8 月22日以後,有需要再通知來開會,狀況是這樣。B:8月22日他們也不用去開會,是嗎?A:等他們要評選時,再請來開會。B:這樣。A:因為條件不用開,就用上一次的,因為這是第二次嘛,像我們這邊這一個,我問他,他說頭一次沒有叫他啊,第二次是有叫他沒有錯,我問他有沒有聘書,他說沒有拿到。B:哦。A:他說不知道記不得,但有電話跟他聯絡過。B:哦。A :所以對方可能是講這樣,但有沒有確定不知道,我想是這樣,我明天會確認。B:名額呢?A:7個,我們這個不知道,要明天去問才會知道。B:這樣我瞭解。A :所以可能是,這次人有換掉,換掉後,不像以前會再開個會,這樣瞭解嗎?B:瞭解。A:用原來的來做條件,沒有以前那個動作。B:瞭解。A :所以他們這些人會想說,真的嗎,真的有叫他們嗎,這點你考慮看看,瞭解看看。B:好。A:我明天會去找他,去查看看。B:另外那個?A:這個難度比較高,我想看要用什麼理由去說。B:好。A:那個不是蓋「台避所」,怎麼會是「變電所」?B:是「變電所」。 」「A :我跟你說,七個人沒有錯,東西已經有寄給他們了。B:嗯。A:以前有寄一份資料就是說,用以前的條件讓他們瞭解這樣,沒有叫他們來開會,所以對方是不是有誤會,不知道,意思是說,就是那七個沒有錯。B:好。A :到時候會叫他們去開會,現在是改9 月12日,上次跟你說9 月20日不對,是9 月12日。B:啊,9月12日喔。A:對,本來是8月22日,資格審,9月12日要審,他們是說大約那時候,20天就可以好,詳細的部分是不是什麼時候大家見個面談一下。B:嗯。A:另外一件我剛剛有跟…我現在在豐原嘛,我有跟他說過了,晚上回去看結論怎麼樣就知道了,晚上是不是碰個面,你來我這裡,還是約在外面碰個面。B:嗯,你說那個920改912是不是?A:你說哪一個?哦,改912的樣子。B:912。A :我跟你說,8 月22日是下禮拜嘛,下禮拜他會通知我啦,詳細我會告訴你,今天星期三嘛,是下禮拜一的事情嘛,看這中間…」
⑶另於埔里、越港工程案中,證人即中區施工處工務股張即前開二案件承辦人廖振東證稱:承辦案件期間課長何兆榮曾經要求評選委員名單,故曾經提供予證人何兆榮等語(見偵一卷第434 頁);另證人即中區施工處課長何兆榮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中區施工處處長莊明堅表示處長壬○○要求名單,故有請承辦人員廖振東將名單密封後轉交莊明堅等語(見補充卷第25至27頁);
⑷潭工工程案中,證人即本件承辦人中區施工處課長楊家堯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壬○○于94年8 月24日施工處大禮堂外要求評選委員名單,故向王志寶報告、找賴沛霖準備名單,密封後,在莊明堅經理辦公室內交付給壬○○等語(見偵二卷第333 頁以下);
⑸後壁工程案中,證人即南區施工處承辦人吳坤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4年7 月間,許文中來電表示壬○○在南施處8 樓開會,要求看評選委員名單,指示伊馬上列印,故列印後交付許文忠,許文忠亦直接上8 樓等語(見偵二卷第162 頁以下);證人即南區施工處股長邱耀昌易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4年7 月中旬某假日下午,南施處召開土木技術研討會議,許文忠在休息時間當面表示壬○○要求評選委員名單,有告知名單在吳坤泰處,事後吳坤泰表示許文忠曾經詢問名單等語(見偵二卷第174 頁以下),互核相符。
⑹雖辯護人辯稱:辛○○於偵查中均未表示名單來自被告壬○○,應為可採云云,惟因被告辛○○雖於偵查中數度表示不曾向被告壬○○取得名單,惟細查被告辛○○坦承自被告壬○○處取得名單後,即將自陷於行賄罪嫌,當於自白行賄罪嫌前無法交待名單來源,而被告辛○○於交付因行賄取得之利益後,所於本院自白、具結作證不利於己之事實更與其他卷存證據相符,是被告辛○○其後於本院具結證述之情節,可信度當高於偵查中非以證人、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故辯護人辯稱顯不可採。。
⑺綜上所述,上開證人證述均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合,且與證人辛○○證稱:名單均來自於壬○○乙節相符。是被告壬○○漏附表2 編號6 至12工程評選委員名單予被告辛○○,並自被告辛○○處於得標後⑴埔里工程案交付現金150 萬元。⑵虎科工程案交付現金195 萬元之事實堪以認定。
㈣就被告午○○、戊○○之部分:
1.被告戊○○於本院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埔里工程案:午○○確實交付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予伊,並指出名單中學術界人士請求拜訪以支持長興公司得標,得標後,午○○即給付80萬元,更稱是否趁此機會找委員當顧問,並由其中撥付款項予評選委員,事後有跟午○○報告委員不收款項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1、15頁);被告戊○○亦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本院相關工程之評選委員名單均係由被告午○○處取得,並依據名單拜訪部分評選委員,另自午○○處於埔里工程案後取得80萬元、於虎科工程案後取得150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2頁以下);另被告午○○亦於本院調查時坦承:確實由辛○○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轉給戊○○,並稱依據辛○○之請託支持某特定廠商等語(見本院卷㈢第45頁);則二者就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依據名單拜訪評選委員等事實互核相符,是被告戊○○就於前揭時地確實由被告午○○處取得附表2 編號6 至12工程評選委員名單。
2.甚且由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詳如附表3 所示):被告午○○、被告戊○○經由評選委員以關說達成得標工程之目的;且另與被告辛○○聯繫以掌握評選委員拜訪狀況等情;是被告午○○、戊○○確實二人取得名單後,確實係為工程拜訪評選委員所用。
3.就得標後是否午○○取得相當之利益乙節:
⑴據被告戊○○於本院證述、供述明確,被告戊○○於本院更供稱:(見聲羈卷第11頁背面)午○○給予埔里、後壁、虎科、保定、和順、潭工等工程案名單,要求去接洽評審委員,伊向委員表示可以支持某特定公司,並無交付對價,直至得標後二個星期、一個月後,午○○給現金後再交付委員,但有些委員不收,(見聲羈卷第12頁)名單、現金均係午○○在營亨公司交付,委員不收之部分午○○表示放在公司運用,而給委員多少錢均為自己決定等語;
⑵被告辛○○亦於本院供證:本件工程利益與被告午○○約定活動費用為得標後工程款2 %,由辛○○取得名單,再轉至午○○,待工程得標而取得「仲介活動費」後,則由交付每位受關說委員得標款千分之一計算之謝禮,餘款等分四份,由辛○○、壬○○各取一份,另二份由午○○取得,實際取得款項者有埔里工程案每份150 萬元及虎科工程案每份195 萬元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㈣第28、29、95、96、153 頁以下);
⑶證人即被告癸○於本院具結證稱:遠揚公司為附表2編號12後壁工程案得標,即經由東元電機何復德介紹與午○○聯繫約定以工程款百分之二為酬庸等語(見本院卷㈣第88、89頁);且於通訊譯文中即顯示被告癸○(A) 與被告午○○(B) 於95年1 月18日下午4 時9 分許(見偵一卷第94頁)有如報告後壁工程案「疏通」情形:「A:副總,我午○○。B:我知道。A:24啦。B:24,那24就解決了嘛。A:對。B:早上還是下午?A:早上…那個整天的啦,沒有早上下午的。B:好啦。A:那個開會都開整天的,早上就開了。B:拜託你喔。A :有啦,我那些朋友都有答應啦,都會出席參加會議啦。B:這樣好。A:應該八九不離十啦,沒有什麼特殊狀況。B:這個事情若順遂。A:我那天晚上再找你聊天。B:好。」;另於95年1 月24日下午1 時35分許,有被告午○○主動聯絡再為有關後壁工程案開標結果之報告(見偵一卷第100 頁);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與證人癸○陳述情節相合。
⑷甚且被告午○○另更於94年8 月12日下午3 時24分與被告辛○○電話聯絡表示如下(見偵一卷第65頁背面至66頁):「A :三個是都談的很密切啦,都沒問題,但是很奇怪,他們三人怎麼都沒有收到通知?B:還沒接對啊,今天才決定而已啊。A:但是那個「拐的」(音)那個接到啦。B:咦?A:「拐的」那個他知道,雖還沒通知,但是他知道他有啊。而他們這三個都還不知道是他們啊。B:這樣喔。A :不曉得對還是不對。我都講好了啦,問題是對或不對,弄不對就麻煩了。B:對啊對啊,咦,會這樣嗎?他說都沒接到通知是嗎?A:三個都沒有。B:那我再check看看。A :要是這三個就都沒有問題了,只剩「市」的那個有問題。B:好。A:我這四個都沒有問題,我這次都給他下猛藥,沒關係我見面再跟你說,我還和對面商量過了,他勢在必得叫我說要加倍,我就給他加倍,你知道意思吧?B:我瞭解。A:你那個朋友也給他加倍啊。B:好好。A:對面那個說要「3」啦,本來「2.5」嘛,他叫我用猛藥下去,勢在必得,我就給他弄下去,那沒關係,沒差,「中」比較重要。B:對對對,瞭解。A :那你問問看,這三個是都沒有問題了,這三個都是找他們的好朋友去的。B:好。A:但三個都說,怎麼還沒通知,是還沒有通知20(日),還是沒有通知他是(評選委員),我搞不清楚,又不好意思問。B:通知20是還沒有,沒有錯…A :但應該也還沒通知他是(評選委員),不然他們怎麼會不知道。B:咦,會差那麼多嗎?應該不會吧。A :照講是不會啦,你再check 看看,你自己那二個也要安頓好。B:這沒問題啦。A:你也跟他講說「2」啦。B:OK。A:拚下去沒關係,「中」了再說。B:好啦。」此經被告辛○○表稱:此為後壁案中被告辛○○與被告午○○約定相關給予評選委員、及辛○○之基數均提高為2.5 倍或3 倍等語(見本院卷㈣第98頁)。
⑸故由證人戊○○、癸○、辛○○等人之證述相符,並有相關之通聯記錄可佐,是可認被告午○○於前開工程中,均約定於工程得標後取得相關之工程款百分之二為利益,且於埔里工程案、虎科工程案得標後,確實取得利益。
4.故被告午○○、戊○○為取得與如附表2 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由特定廠商得標,而共同與被告辛○○以自公務人員管道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後,按照名單拜訪評選委員,再約定得標後取得工程款百分之二為酬庸,再分配相關應支付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之費用、利潤等事實,亦堪以認定。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洵堪認定,被告壬○○、午○○、戊○○等人所辯顯不足採,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壬○○、辛○○、午○○、戊○○、廖佩琦、癸○、寅○○(下簡稱被告等7人)部分:
㈠查被告等7 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刪除刑法第56條,修正第2 條、第10條、第28條、第55條、第56條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件適用法律有關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1.被告等7 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關於行為人身分(即犯罪主體)之規定,已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生效,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應適用同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1項之立法解釋,被告壬○○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已如前述,無論依新舊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之規定,均屬該條所規範之犯罪主體,故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壬○○,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以界定其公務員身份。
2.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辛○○、午○○、戊○○、廖佩琦、癸○、寅○○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
3.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等7 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7 人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此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4.再按被告壬○○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94年1 月7 日經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壬○○所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壬○○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壬○○之法律,即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5.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等7 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褫奪公權部分為從刑從主刑適用之法律,亦依修正前刑法諭知。
㈡查被告壬○○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依其職掌本應在法令規定及重點監督之下,運用專精學識,辦理各項重要業務,明知政府採購之決定應以全民福祉為考量,而非以單一廠商之利益為目的,竟違背職務,洩漏應予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更期約、收取對價賄賂,核被告壬○○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被告壬○○先後多次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均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以一罪論(其中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罪部分,論以行為最後階段之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並就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以外部分加重其刑。又其所為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連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壬○○另涉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名,惟此與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上述,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應併予審究,且因此既僅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增加罪名,自無庸為變更起訴法條之諭知,合併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刑事判決參照)。
㈢核被告辛○○、午○○、戊○○、廖佩琦、癸○、寅○○對於被告壬○○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行求現金賄賂之行為,被告辛○○、午○○、戊○○、廖佩琦、癸○就附表2 編號9 、12之行為分別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被告辛○○、午○○、戊○○就附表2編號7、8、10、11之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3項、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寅○○就附表2編號7、10、11之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寅○○與辛○○、午○○、戊○○間,被告申○○與辛○○、午○○、戊○○間,被告癸○與午○○、戊○○、辛○○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辛○○、午○○、戊○○、寅○○先後多次行賄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辛○○、申○○、陳傳恒、癸○於偵查、審判中自白,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壬○○身為國家高階公務人員,從事公職多年,不能立於其位謀國家人民之福址,反而多次收受賄賂多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及洩露國防以外之機密,有辱官箴,於本院審理時毫無悔意,為圖謀私人賄賂金額高達385萬元,罔顧國家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品質,利用權勢先後多次向所屬拿取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而為對價之洩漏行為,妨害評選委員之公正評選,另對依法實施通訊監察之自己錄音內容,猶誆稱非其所為;另被告辛○○曾為臺電公司中區施工處經理,亦深知六輸工程之重要性,猶向被告壬○○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及向臺電內部評選委員關說,以獲得賄賂之對價,並由其任被告之壬○○之白手套以轉交賄款,惡性非輕,請審酌上情及被告辛○○事後深悟所為而坦承犯行據實陳述,並自願繳出所收賄款345萬元;被告午○○、戊○○為使特定廠商得標,而向長興電機、華城電機公司收取鉅額之公關費,被告戊○○身為教授,竟不思潔身自愛以身作則,甘心受被告午○○役使而出面向評選委員行求、交付賄賂,均復多次向被告壬○○行賄,犯行對於國家人民利益之影響至關重大,且犯罪後毫無悔意;而被告廖佩琦、癸○、寅○○為投標廠商;是衡量上開情節,並爰審酌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等7 人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對被告壬○○宣告褫奪公權8 年,對被告午○○宣告褫奪公權3 年,對被告辛○○、戊○○宣告褫奪公權2 年,對被告廖佩琦、癸○、寅○○宣告褫奪公權1 年。又查被告午○○、辛○○、戊○○、廖佩琦、癸○、寅○○部分,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4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其褫奪公權部分亦減其宣告之2 分之1 ,但不少於1 年。又被告壬○○犯罪所得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之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告壬○○、午○○、戊○○如附表1編號2、3所示之財物,為犯罪所得之物,或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辛○○、廖佩琦、癸○、寅○○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併予宣告緩刑,以勵來茲,而啟自新,並依據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分別命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午○○、戊○○就附表2 編號1 至5 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午○○、戊○○因附表2 編號1 至5之工程(詳如下開所示),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行賄罪嫌等語:
1.午○○為能使中鼎公司在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所承辦之「糖科工程案」得標,以順利取得中鼎公司副總經理卯○○於90年間因取得西門子公司承作國光電力公司發電廠工程之分包工程,所約定之總合約款2%之佣金,竟與戊○○等人基於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共同犯意聯絡,於該工程案92年6 月26日決標前,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糖科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後,再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辛其亮、張宏展、楊金石、李秉乾、黃朝欽、賴治平、陳振興、馬紹競及未○○等人之名單,交由戊○○前往評選委員未○○位於國立成功大學之研究室,向未○○表示若支持中鼎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提供20萬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作為賄賂,未○○允諾後,果然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而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中鼎公司評為第一,中鼎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4 億3,991 萬元之上開工程額,嗣後中鼎公司由卯○○決行,於92年9 月25日、92年12月16日,分二次支付1200餘萬元予午○○。而未○○亦自戊○○處收取賄款20萬元。(詳後述二、(三))(二)午○○於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林南工程案」92年8 月28日決標前,受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電工)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竟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後,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巳○○、張宏展、許溢适及林昌佑等人之名單交給戊○○,由戊○○於決標前,行求關說許溢适、林昌佑、巳○○等人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而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支持中興電工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且事後將會提供20萬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作為酬謝,僅巳○○允諾,巳○○亦於評選時,將中興電工評為第一,取得決標金額4 億1,999 萬8,000 元之林南工程案。午○○遂於92年9 月9 日交付80萬元現金給戊○○,依戊○○自行分配本人收受30萬元、林昌佑分配30萬元及巳○○分配20萬元,惟林昌佑拒收該30萬元,戊○○遂將該30萬元併入其個人經營之公司股款,另自本人建華商業銀行00000000 000000 號帳戶,於92年9 月22日現金提領3 萬元、92年9 月23日現金提領17萬元,合計20萬元,於92年9 月30日在南港交流道附近的路上,以陽信商業銀行字樣之紙袋內裝現金20萬元,由戊○○在車上交付予巳○○,巳○○收受該筆款項後均未動支,直至95年5 月間前往新加坡參加學術會議前,將其中6萬元於95年5 月22日存入本人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安一路分社0000000000000 帳戶中,其中2 萬6,000 元於中正機場辦理結匯,其中5 萬元存入本人臺大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其餘款項作為零用。
2.午○○於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六家工程案」92年11月27日決標日前,受中興電工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仍透過管道取得「六家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後,於決標前,由同有犯意聯絡之戊○○,前往該工程案評選委員未○○位於國立成功大學之研究室行求違背職務之賄賂,請求在評選決標時,將中興電工評選為最優廠商,未○○允諾後,於決標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以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中興電工評選為第一,中興電工因而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決標金額4 億615 萬元。午○○遂於92年12月間交付戊○○賄款,由戊○○自本人建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2年12月29日現金提款9萬元(其中1 萬元係作為公司汽車維修保養及勞保之用)、92年12月30日現金提款12 萬 元,合計20萬元,於數日後,利用未○○開車載送至臺南火車站途中,在車上交付20萬元現金予未○○,未○○則於93年1 月2 日,將其中18萬元,存入其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內。
3.午○○於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和順工程案」93年10月1 日決標前,受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城公司)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竟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後,再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鍾振能、巳○○、未○○、江瑞利、許登波、魏永昌、劉明樓、劉金溢及張嘉祥等人之名單,交由戊○○於決標前,分別前往國立海洋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各向評選委員巳○○、未○○行求賂賂,表示若於評選時將華城公司評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提供20萬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作為賄款,經未○○允諾後,在評選會議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所秉持之專業、良知以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華城公司評選為第一,華城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為4 億3,680 萬元之和順工程案,巳○○則因故未出席評選會議。
4.午○○於臺電公司高雄區營運處「保定工程案」93年11月26日決標前,受華城公司委託後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黃三郎、吳賢哲、鄭正義、陳太農、王永和、未○○、陳信松、晁立中及邱耀昌等人之名單,交由戊○○於決標前,以相同方式,前往國立成功大學,向評選委員未○○行求為違背職務之評選,若於評選時支持華城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交付賄款謝,未○○允諾,並在評選時將華城公司評為第一,華城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為4 億787 萬610 元之保定工程案。戊○○因未○○於和順、保定工程配合評選華城電機為最有利標廠商,遲至94年7 月8 日,自午○○處取得虎科工程案所分配之150 萬元後 (參後述二、(八)), 始自其交通大學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現金提領20萬元,於未○○至立德管理學院接送下班的車上,交付給未○○,繼於1 、2 個星期以後,再於未○○至立德管理學院接送下班的車上,交付未○○現金10萬元,合計30 萬 元。未○○將其中26萬元,於94年7 月15日現金存款至其本人臺灣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中等語。
㈡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㈢公訴人認被告午○○、戊○○此部分涉犯行賄罪罪嫌,除經被告戊○○就前往與被告未○○接洽、並於93年1 月間交付被告未○○20萬元、於和順案決標後交付被告巳○○20萬元、於94年7 、8 月間交付被告未○○30萬元等事實無訛外,無非係以:
1.附表2編號1、2之糖科、六家工程案:
⑴證人即中鼎公司吳永村之結證:副總卯○○帶同去找午○○,建議去找評選委員。
⑵證人即中鼎公司副總經理卯○○之結證:曾經帶吳永村至午○○林森北路營亨公司,午○○主動表示幫忙製作服務建議書,有認識得人可以協助,後得標,故依據約訂於92年8 、9 月分二次支付工程款百分之2,午○○約1 千2 百萬元(見偵二卷第391 頁、見偵二卷第396 頁以下)。
⑶糖科、六家工程決標公告、評選資料等在卷可稽;
⑷另有被告未○○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 明細資料(見偵四卷第128 、136 頁);
⑸中鼎工程統一發票及現金支出傳票(見偵四卷第150至152 頁)。
2.附表2編號3之林南工程案:
⑴業經被告巳○○自白取得款項等事實明確;並有與之相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賄款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見偵三卷第22、23頁),可認」被告巳○○收受賄款20萬元,已於95年10月17日繳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
⑵並經證人即中興電工負責人丙○○結證:午○○於本案中主動至中興電工辦公室表示標案幫忙,有說好,但92 年8月得標後,跑來稱依照工程慣例要拿佣金五、六百萬元(即得標價百分之1.5) ,當場拒絕,午○○即沒有過來等情(見偵二卷第367 頁以下、偵二卷第353 頁背面以下);
⑶另有被告巳○○台大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摺影本(即扣案物9-2-3 、C9-2-1)
⑷此外並有被告巳○○之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林南工程案投標廠商評比序位統計總表(見偵三卷第五、六頁)在卷可稽。
3.附表2編號4、5之和順、保定案:
⑴和順、保定工程案決標公告、及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單、評選評分表等在卷可稽;
⑵此外另有被告未○○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明細資料(見偵四卷第130 頁)、華信(建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被告戊○○帳戶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可認被告未○○於94年7 月15 日 存入26萬元;而被告戊○○則於92年12月1 日以顧問費存入10萬元。
㈣訊據被告午○○、戊○○均堅詞否認有何行賄之犯行,被告午○○辯稱:未曾與中鼎公司、或中興電工達成任何得標佣金協議,雖於決標前由辛○○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並請戊○○幫忙於評選前與評選委員接觸、但並未應允有評選委員有任何好處,且取得之評選名單均與實際名單有所出入,而戊○○並不知實際接觸何人,後交付戊○○之款項係因為公司周轉金,與工程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卷㈢第44頁以下);被告戊○○辯稱:⑴於糖科、六家工程案之部分,雖於93含1 月間交付20萬元予未○○,但係因大陸三峽電廠公司譽為發電廠辜蕙、製作電梯,欲聘請為顧問之費用(見本院卷㈡第97頁背面);⑵林南工程案之部分,雖於工程案前向林昌佑、許溢适、巳○○三人為關切,並由午○○處取得30萬元,但係欲聘請巳○○為顧問方交付現款,而向午○○取得之苦向則為公司周轉用款(見本院卷㈡地98頁);⑶和順、保定工程案之部分,雖有於案件前尋找未○○為關說,並於94 年7月間交付未○○30萬元,但此款項並非賄賂款,而係請求擔任顧問之費用(見本院卷㈡第100 頁背面)等語。經查:
1.附表2 編號1 至5 之工程案,與前開附表編號6 至12之工程案同,亦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 條、第24條、第56條之規定,採取最有利決標評選,並依據最有利標決標評選辦法組成評選委員,分別於如附表2 編號1 至5決標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決標等情,業經本院函詢台電公司屬實,有該公司96年3 月9 日電輸字第9603-0049 號函及附件決標評選委員成案簽、採購公告、評選決標(評選委員會委員個別評分表、投標廠商評比序位表等在卷可稽;復被告午○○於前揭工程前取得名單,並委託被告戊○○依據名單向評選委員為特定關說,事後亦分別於93年1 月間(或92 年12 月間)交付被告戊○○20萬元、另92年9 月9 日交付被告戊○○80萬元,由被告戊○○轉交被告未○○20萬元、30萬元、另被告巳○○20萬元,及證人林昌佑30萬元遭拒等事實,業據被告午○○、戊○○所坦承不諱,並經被告未○○、巳○○供述明確,堪以認定。是本件關鍵即在於被告午○○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係否由「公務員違背職務」處取得?及取得名單後向評選委員之「拜訪」是否即為請求評選委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2.就評選委員名單取得之管道乙節,被告午○○於本院具結供稱:糖科工程案名單係於決標前向辛○○拿取,林南工程按則係在決標後向辛○○取得,另三投標案則未取得名單,而取得之名單則均係不正確之名單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91 頁),惟就前開五標案之名單來源,業經被告辛○○否認曾經提供等情(見本院卷㈣第155 頁),而被告戊○○亦供稱:由被告午○○處取得之林南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僅記載巳○○、張宏展、許溢适、林昌佑等四人等語(見偵二卷第101 頁背面),是可認被告午○○取得之名單亦非全部記載之「經證實為真正全部名單」,復遍查全卷並無相關前開五標案相關之通聯記錄、其他證據顯示名單來源與被告辛○○有關,是無可佐認被告午○○取得名單之確實來源,自亦無法得知該等名單是否確實來源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所取得,更無法知悉於取得該份名單之對價關係、有無任何給付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等。
3.另就被告戊○○前往關說之內容,是否即屬向評選委員要求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乙節:
⑴就附表2 編號1 之糖科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糖科工程案於92年6 月26日決標,由中鼎工程以4 億3991萬元得標,其中該次評選委員分別為張宏展、賴治平、楊金石、黃朝欽、陳振興、馬紹競、辛其亮、未○○、李秉乾等,而其中除辛其亮評選中鼎工程為第2 序位(華城電機為第1 序位)、李秉乾缺席外,餘評選委員均評選中鼎工程為第1 序位等情,此有前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前開台電公司96年3 月9 日電輸字第9603-0049 號函及附件糖科工程案卷第136 至150 頁);
⑵就附表2 編號2 之六家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六家工程案於92年11月27日決標,由中興電工以4 億0615萬元得標,其中該次評選委員與前次糖科工程案評選委員同,而中興電工之評分:楊金石評選為84分(序位第4) 、賴治平評選為82.8分(序位第1) 、馬紹競評選為81.4 分 (序位第1) 、張宏展評選為85分(序位第1) 、陳振興評選為87.7分(序位第1) 、黃朝欽評選為86.5分(序位第2) 、李秉乾評選為84.3分(序位第2) 、未○○評選為85.3分(序位第1)、辛其亮評選為89分(序位第1) ,總評分中興電工為85.1分等情,此有上述同一函文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六家工程案卷第84至102 頁);
⑶就附表2 編號3 之林南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林南工程案於92年8 月28日決標,由中興電工以4 億1998萬8 千元得標,其中該次評選委員分別為郭俊麟、許溢适、巳○○、鍾振能、林昌佑、吳家浩、田堯彰、吳世鴻等8名 ,其中評選中興電工為第1 序位者有郭俊麟、巳○○、林昌佑、吳世鴻、吳家浩等5 名,另許溢适、鍾振能則評選為第2 序位、田堯彰則評選為第3 序位等情,此有上述同一函文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林南工程案卷第69 至86 頁);
⑷就附表2 編號4 之和順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和順工程案於93年10月1 日決標,由華城電機以4 億3680萬元得標,其中該次評選委員分別為鐘振能、許登波、未○○、劉明樓、江瑞利、劉金溢、魏永昌等7 名,其中評選華城電機為第一序位者有未○○、江瑞利、劉金溢、魏永昌等4 名,另鐘振能、許登波、劉明樓等3 名則評選為第3 序位等情,此有上述同一函文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和順工程案卷第61至68頁);
⑸就附表2 編號5 之保定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保定工程案於93年11月26日決標,由華城電機以4 億787 萬610 元得標,其中該次出席評選委員分別為黃三郎、吳賢哲、晁立中、未○○、王永和、陳太農、邱耀昌、鄒正義等8 名,全體均評選華城電機公司為第1 序位等情,此有上述同一函文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保定工程案卷第64 至69 頁)。
⑹是由上開評選結果可知,除證人未○○、巳○○二人外,其餘未經公訴人指認為「未經請託」、而係依照專業知識能力評選,實際分別評選中鼎工程、中興電工、華城電機為第1 序位者,所在多有,顯見中鼎工程、中興電工、華城電機於專業評比上確實存有經評選為第1 之能力;輔之,事後各該工程開工後,卷內亦未存有任何工程顯著無能力進行之瑕疵;再卷內亦無任何專業資料顯示,證人未○○、巳○○二人之評選有何違背一般評選常規者,何能逕論證人未○○、巳○○二人係經被告戊○○請託而為?則被告戊○○之請託行為又何能認係要求、期約「違背職務」?
⑺故雖被告未○○、被告戊○○就前開「顧問費用」給予名義,雙方就勞務內容、勞務給予與否等情,互核不符,而並無從得知實際交付款項原因,惟因被告二人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於公訴人就尚未舉證給付、收受款項原因係「違背職務」之期約、要求前,該等有利於被告之罪疑利益仍應歸屬於被告。
4.再就給付賄款之過程言:
⑴就公訴人所認附表2 編號1 、2 糖科工程、六家工程案中,係「由被告午○○與中鼎公司約定取得糖科工程案後,中鼎公司交付1200萬元後,即由被告午○○轉付被告戊○○,再由被告戊○○於92年12月間給付被告未○○30萬元以為上開附表2 編號1 、2 工程案件未○○不法酬謝」,並舉證人中鼎公司副總經理卯○○證稱:中鼎公司與午○○前因另工程案件(即西門子公司承作國光電力公司發電廠工程案)原約定給付分包工程款之百分二為顧問費用,但因該工程幫助並非明顯,故再約定於協助糖科工程案得標後,即給付前開應給付之款項,後因糖科工程確實得標,而分兩筆給付1200萬元予午○○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64頁以下),而中鼎公司於92 年6月25日(傳票製作日期9 月26日)以「在建工程建造成本」雜費科目「咨詢服務費」內容,列帳支付「營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7 萬8 千元;復於92年12月16 日 (傳票製作日期92年12月17日)以「諮詢服務費偉款」內容,列帳支付「營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18 萬8 千元;合計支付營亨公司1256萬7 千元等情,有該公司轉帳傳票在卷為佐(見偵四卷第150 至152 頁)。然其中附表2 編號1 、2 得標工程公司分別為中鼎公司、及中興電工公司,二者迥異、甚且處於互相競爭之地位,豈有「活動費用」互相挪動給付之理?
⑵就林南、六家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2 、3 之工程)是否曾經交付任何賄賂款項予被告午○○、戊○○乙節,業經證人即中興電工負責人丙○○於本院具結證稱:午○○雖於林南工程案前寒暄時提及可以幫忙得標,雖表面說好,但實際並未約定任何確切之幫忙、佣金事項,得標後午○○雖前來表明請求答謝,但遭伊認定並無任何幫忙、亦無約定佣金故當面拒絕,並未給予任何款項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23 頁以下),而證人丙○○雖於偵查中證稱「午○○前來表明要依照慣例要拿佣金5 、6 百萬元(即得標價百分之1.5)」(見偵二卷第353 頁背面、第367 頁),前後就被告午○○實際是否曾經開口確實金額、比例等情有不一描述,但證人丙○○已於本院證稱:此為推算之工程慣例,並非午○○實際開口之數字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26 頁),故此部分雖有不合,但就實際被告午○○事前並未與中興電工為任何佣金約定、事後亦未取得任何佣金等情前後一致。且經細查卷附之費用黏存單據、辰○○○建築師事務所請款單、轉帳傳票(見偵二卷第357 至362 頁),但該單據內容均表明為使用人丙○○業務費用3 萬元、使用人謝大本致台電高官禮品44540 元、工程規劃費用120 萬元、工程合約費用40萬元,此些單據皆無法顯示與林南案工程之關連性,且證人丙○○亦證稱:上開單據一部份係與建築師之共同備標設計費、考察禮品費、技術合作支出費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25 頁),故前開卷附單據亦無法顯示中興電工曾經支出給付被告午○○相關「活動費用」。則既無證據顯示工程得標廠商中興電工曾經給付任何「佣金」,何來被告午○○因工程案件收入而依約給予任何之「活動費用」為賄賂、酬勞?
⑶就和順、保定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4 、5) 言,卷內並無任何得標廠商即華城電機曾經給付款項之證人、或證物文書,自亦難認被告午○○因工程案件收入佣金,而依約給付任何之「活動費用」為賄賂、酬勞。
⑷故本件被告午○○既無證據可認由六家工程、林南工程、和順工程、保定工程案中取得任何「佣金收入」,自無來源收入可得相應「給付賄賂」。
㈤綜上所述,被告午○○、戊○○固曾經拜訪、交付款項予評選委員未○○、巳○○二人,但因無法認定被告午○○、戊○○二人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係向「公務人員行賄」而得,且拜訪實際提及內容難認定屬「違背職務」之行為,且無證據顯示得標廠商中興電工、華城電機有何支付款項予被告午○○,則難認定被告午○○、戊○○自掏腰包、為與其無任何關連之廠商為「行賄」,,故被告午○○、戊○○之此部分行為顯與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午○○、戊○○有行賄之情事,尚不能證明被告午○○、戊○○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貳、被告巳○○、未○○、酉○○、辰○○○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巳○○為國立海洋大學電機工程系副教授,被告酉○○為私立逢甲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副教授,被告未○○為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系教授,三人均獲聘為臺電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最有利標之審標、決標等事項之評選委員,均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被告辰○○○則為張仲怡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而因附表2 編號1 至5 之工程(詳如下開所示),被告未○○(就附表2 編號1 、2 、4) 、及被告巳○○(就附表2 編號3) 、被告酉○○(就附表2 編號7) ,均係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罪嫌等語,另認被告辰○○○(就附表2 編號7)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行賄罪嫌等語。
㈠午○○為能使中鼎公司在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所承辦之「糖科工程案」得標,以順利取得中鼎公司副總經理卯○○於90年間因取得西門子公司承作國光電力公司發電廠工程之分包工程,所約定之總合約款2%之佣金,竟與戊○○等人基於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共同犯意聯絡,於該工程案92年6 月26日決標前,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糖科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後,再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辛其亮、張宏展、楊金石、李秉乾、黃朝欽、賴治平、陳振興、馬紹競及未○○等人之名單,交由戊○○前往評選委員未○○位於國立成功大學之研究室,向未○○表示若支持中鼎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提供20萬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作為賄賂,未○○允諾後,果然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而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中鼎公司評為第一,中鼎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4 億3,991 萬元之上開工程額,嗣後中鼎公司由卯○○決行,於92年9 月25日、92年12月16日,分二次支付1200餘萬元予午○○。而未○○亦自戊○○處收取賄款20萬元。(詳後述二、(三))(二)午○○於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林南工程案」92年8 月28日決標前,受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電工)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竟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後,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巳○○、張宏展、許溢适及林昌佑等人之名單交給戊○○,由戊○○於決標前,行求關說許溢适、林昌佑、巳○○等人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而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支持中興電工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且事後將會提供20萬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作為酬謝,僅巳○○允諾,巳○○亦於評選時,將中興電工評為第一,取得決標金額4 億1,999 萬8,000 元之林南工程案。午○○遂於92年9 月9 日交付80萬元現金給戊○○,依戊○○自行分配本人收受30萬元、林昌佑分配30萬元及巳○○分配20 萬 元,惟林昌佑拒收該30萬元,戊○○遂將該30萬元併入其個人經營之公司股款,另自本人建華商業銀行00000000 000000 號帳戶,於92年9 月22日現金提領3 萬元、92年9 月23日現金提領17萬元,合計20萬元,於92年9 月30日在南港交流道附近的路上,以陽信商業銀行字樣之紙袋內裝現金20萬元,由戊○○在車上交付予巳○○,巳○○收受該筆款項後均未動支,直至95年5 月間前往新加坡參加學術會議前,將其中6 萬元於95年5 月22日存入本人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安一路分社0000000000000 帳戶中,其中2 萬6,000元於中正機場辦理結匯,其中5 萬元存入本人臺大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其餘款項作為零用。
㈡午○○於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六家工程案」92年11月27日決標日前,受中興電工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仍透過管道取得「六家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後,於決標前,由同有犯意聯絡之戊○○,前往該工程案評選委員未○○位於國立成功大學之研究室行求違背職務之賄賂,請求在評選決標時,將中興電工評選為最優廠商,未○○允諾後,於決標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以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中興電工評選為第一,中興電工因而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決標金額4 億615 萬元。午○○遂於92年12月間交付戊○○賄款,由戊○○自本人建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2年12月29日現金提款9萬元(其中1 萬元係作為公司汽車維修保養及勞保之用)、92年12月30日現金提款12 萬 元,合計20萬元,於數日後,利用未○○開車載送至臺南火車站途中,在車上交付20萬元現金予未○○,未○○則於93年1 月2 日,將其中18萬元,存入其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內。
㈢午○○於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和順工程案」93年10月1 日決標前,受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城公司)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竟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後,再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鍾振能、巳○○、未○○、江瑞利、許登波、魏永昌、劉明樓、劉金溢及張嘉祥等人之名單,交由戊○○於決標前,分別前往國立海洋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各向評選委員巳○○、未○○行求賂賂,表示若於評選時將華城公司評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提供20萬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作為賄款,經未○○允諾後,在評選會議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所秉持之專業、良知以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華城公司評選為第一,華城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為4 億3,680 萬元之和順工程案,巳○○則因故未出席評選會議。
㈣午○○於臺電公司高雄區營運處「保定工程案」93年11月26日決標前,受華城公司委託後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黃三郎、吳賢哲、鄭正義、陳太農、王永和、未○○、陳信松、晁立中及邱耀昌等人之名單,交由戊○○於決標前,以相同方式,前往國立成功大學,向評選委員未○○行求為違背職務之評選,若於評選時支持華城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交付賄款謝,未○○允諾,並在評選時將華城公司評為第一,華城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為4 億787 萬610 元之保定工程案。戊○○因未○○於和順、保定工程配合評選華城電機為最有利標廠商,遲至94年7 月8 日,自午○○處取得虎科工程案所分配之150 萬元後 (參後述二、(八)) ,始自其交通大學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現金提領20萬元,於未○○至立德管理學院接送下班的車上,交付給未○○,繼於1 、2 個星期以後,再於未○○至立德管理學院接送下班的車上,交付未○○現金10萬元,合計30萬元。未○○將其中26萬元,於94年7 月15日現金存款至其本人臺灣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中。
㈤午○○、辛○○、壬○○、陳傳恒等人於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埔里工程案」94年4 月14日決標前,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後,辛○○向寅○○表示,其中內聘評選委員楊文雄較不熟識,希望能透過關係與楊文雄接觸,寅○○遂委由任職於張仲怡建築師事務所之前臺電公司退休員工辰○○○,向楊文雄行求關說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以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支持長興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且事後將會提供金錢作為酬謝。後辛○○復告知午○○外聘評選委員包括私立逢甲大學副教授酉○○、國立中興大學副教授江雨龍、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授魏忠必、朝陽科技大學副教授伍勝民4 人,希午○○進行關說後,午○○再基於同一犯意,交由戊○○在決標前前往酉○○辦公室,行求關說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而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支持長興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且事後將會提供20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金錢作為酬謝,業經酉○○口頭允諾。94年4 月14日埔里工程決標,長興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取得決標金額4 億9,560 萬元之埔里工程案,寅○○為依照約定支付辛○○賄款,遂自94年4 月19日起一週內,分3 次交付辛○○現金300 萬元、300 萬元、350 萬元,寅○○再從第3 次的350 萬元中,抽出50萬元,交付辰○○○轉交評選委員楊文雄,辰○○○遂以黃色牛皮紙袋內裝面額均為2,000 元大鈔之現金50萬元,前往臺電公司北區施工處辦公室後方庭院,欲交給楊文雄時,經楊文雄發現是現金而退回,然寅○○向辰○○○表示再試一試,辰○○○只得將該50萬元現款存放於本人聯邦銀行忠孝分行保管箱中。另辛○○取得上開900 萬元後,旋於94年4 月21日17時23分53秒聯繫午○○前往取款,依其等事先約定之分贓方式,即扣除每位評選委員50萬元後,餘款分4等分,由午○○取得其中2 份,另2 份由辛○○與壬○○各得1 份,辛○○遂留下300 萬元,作為與壬○○共同違背職務之賄賂,另行交付壬○○150 萬元,餘均交付午○○,然午○○取得款項後,僅從中交付80萬元現金予戊○○分配給評選委員,戊○○因酉○○原承諾將長興公司評為第一,但因長興公司負責口頭報告人員口才太差,因而僅將長興公司評為第二,故斟酌分配酉○○20萬元,江雨龍、魏忠必各30萬元。其中,戊○○前往魏忠必住家致贈30萬元時,惟遭魏忠必拒絕,於是戊○○再將該30萬元送至國立中興大學江雨龍研究室,亦遭拒絕;戊○○支付酉○○現金20萬元,則係於94年4月28日自戊○○本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現金提款20萬元,與酉○○約定於逢甲大學大門右前方麥當勞路邊碰面,親自交付予酉○○收受,酉○○復於94年5 月10日將該筆20萬元現金存入本人第七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帳戶中使用。
二、公訴人認被告巳○○、未○○、酉○○三人涉犯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辰○○○涉犯行賄罪嫌,無非係以下開為主要論據:
㈠附表2編號1、2之糖科、六家工程案:
1.證人即中鼎公司吳永村之結證:副總卯○○帶同去找午○○,建議去找評選委員。
2.證人即中鼎公司副總經理卯○○之結證:曾經帶吳永村至午○○林森北路營亨公司,午○○主動表示幫忙製作服務建議書,有認識得人可以協助,後得標,故依據約訂於92年8 、9 月分二次支付工程款百分之2,午○○約1 千2 百萬元(見偵二卷第391 頁、見偵二卷第396 頁以下)。
3.糖科、六家工程決標公告、評選資料等在卷可稽;4.另有被告未○○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 明細資料(見偵四卷第128 、136 頁);
5.中鼎工程統一發票及現金支出傳票(見偵四卷第150至152 頁)。
㈡附表2編號3之林南工程案:
1.業經被告巳○○自白取得款項等事實明確;並有與之相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賄款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見偵三卷第22、23頁),可認」被告巳○○收受賄款20萬元,已於95年10月17日繳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
2.並經證人即中興電工負責人丙○○結證:午○○於本案中主動至中興電工辦公室表示標案幫忙,有說好,但92 年8月得標後,跑來稱依照工程慣例要拿佣金五、六百萬元(即得標價百分之1.5) ,當場拒絕,午○○即沒有過來等情(見偵二卷第367 頁以下、偵二卷第253 頁背面以下);
3.另有被告巳○○台大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摺影本(即扣案物9-2-3 、C9-2-1)
4.此外並有被告巳○○之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林南工程案投標廠商評比序位統計總表(見偵三卷第五、六頁)在卷可稽。
㈢附表2編號4、5之和順、保定案:
1.和順、保定工程案決標公告、及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單、評選評分表等在卷可稽;
2.此外另有被告未○○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明細資料(見偵四卷第130 頁)、華信(建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被告戊○○帳戶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可認被告未○○於94年7 月15 日 存入26萬元;而被告戊○○則於92年12月1 日以顧問費存入10萬元。
㈣附表2編號7埔里工程案:
1.埔里工程案決標公告、及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單、評選評分表等在卷可稽;
2.而被告戊○○就於評選前拜託江雨龍、魏忠必、酉○○,江雨龍、魏忠必均未收款,酉○○本來不收,因表示午○○那邊有預算才收,係在得標後二、三個星期,在逢甲大學右前方麥當勞路旁等事實,均坦承不諱;
3.被告辰○○○亦自白於埔里工程案決標後一段時間,寅○○親自至辦公室交付一代黃色牛皮紙袋拜託轉交給楊文雄,二星期後,即在楊文雄牯嶺街辦公室後方停院內親手交付楊文雄,告知為長興電機寅○○要求轉交,楊文雄打開發現為現金,立刻退還拒收,方知為五十萬元現金(面額均為二千元)。後寅○○曾至辦公室,伊欲退還,但寅○○要求再試一次,故想保管至工程案結束後退還,放在個人聯邦銀行忠孝分行保管箱內,但迄今工程尚未結束等情明確;被告辰○○○提出賄款50萬元等情,有扣押物照片、封條、收據、扣押筆錄(見偵四卷第195 至200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見偵四卷第229 頁)在卷可稽;
4.而被告酉○○亦自白:坦承與同案被告戊○○見面並交付親筆書寫電話號碼名片,同案被告戊○○向其行求賄賂,並其於94年5 月10日將與被告戊○○所指交付賄款相同數額之20萬元,存入其個人帳戶之事實。
5.並有與之相符背面書有電話號碼之酉○○名片(見偵一卷第一七四頁)在卷可稽、94年4 月16日下午9 時3 分15秒午○○(0000000000)、辛○○(0000000000)電話通聯記錄(見偵一卷第172 頁)可參。
6.此外,另有證人即評選委員江雨龍、證人即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魏忠必、證人即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楊文雄,就被告戊○○、辰○○○前來關切、交付款項之情形結證明確。
7.另有證人即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伍勝民、證人即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楊啟東之證述
8.證人即長興電機會計林志明證述、及長興電機轉帳傳票(見偵四卷第155 至160 頁)
9.第七商業銀行95年10月2 日日以七逢甲字第6118號函送被告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明細資料表(見偵四卷第142 頁以下,見偵四卷第148 頁)、及被告酉○○第七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 00000影本(見偵三卷第38頁)。
三、就被告巳○○、未○○、酉○○三人部分:訊據被告巳○○、未○○、酉○○三人,就於前開時地分別擔任糖科工程案、六家工程案、林南工程案、和順工程案、保定工程案、埔里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1 至5 、7) 等之評選委員,而於上開時地與被告戊○○會晤等事實,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固均坦承不諱,惟仍堅詞否認有何收賄、行賄等犯行,被告未○○辯稱:93年1 月間、94年7 月間分別收受戊○○現款20萬、30萬元,均係為擔任戊○○大陸公司投資設廠顧問費用,而與戊○○見面時並未談及工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7、100 頁背面);被告巳○○辯稱:92年10月4 日雖收到戊○○交付之20萬元,但係因戊○○表示往後有多事欲拜託為諮詢,且當日家人在車上,心有顧忌,方會收受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8頁);被告酉○○辯稱:雖戊○○有埔里工程案前拜訪,提及長興公司,但並未要求評等長興公司為第1 ,況並未由戊○○處取得20萬元款項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5 頁)。經查:
㈠被告未○○於前揭工程前與被告戊○○會面、於工程決標後收受現款20萬元、30萬元等事實,業據被告未○○證述明確,並經被告即證人戊○○供證明確,且有被告未○○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明細資料(見偵四卷第128 、136 頁)在卷可查;另被告巳○○於前揭林南工程案後自被告戊○○處收取現款20萬元等事實,亦經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供證明確,且有被告巳○○台大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摺影本(即扣案物9-2-3 、C9-2-1)、並有與之相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賄款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見偵三卷第22、23頁)附卷可查;至被告酉○○於埔里工程案期間,自被告戊○○處取得現款20萬元之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具結證述:於決標後在逢甲大學路邊、停車路旁,將裝入現金之信封袋由車窗塞入等情明確(見本院卷㈣第13頁),且經被告酉○○於偵查中供稱:確實與於開標後有將車停在逢甲大學麥當勞附近,與戊○○見面等情無訛(見偵一卷第170 頁),並有及被告酉○○第七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存摺(帳號:000000 00 00000 影本(見偵三卷第38頁),於94年5 月10日以「現金」方式存入20萬元等情相符;是被告未○○、巳○○、酉○○均自被告戊○○處取得現款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本件關鍵即在於被告戊○○取得名單後向評選委員即被告未○○、巳○○、酉○○之「拜訪」是否即為要求、期約「違背職務」之行為?即被告未○○、巳○○、酉○○之評選行為與收受現款間是否存有「對價關係」?
㈡就被告未○○、巳○○、酉○○三人分別就附表2 編號1 至5 之工程評選內容,已如前述,茲不贅述;而就附表2編 號7 之埔里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埔里工程案於94年4 月18日決標,由長興電機以4 億9560萬元得標,其中該次出席評選委員分別為江雨龍、魏忠必、酉○○、莊明堅、楊啟東、楊文雄、王進旺等7 名(另伍勝民、林英俊未出席),其中評選長興電機公司為第1 序位者有魏忠必、莊明堅、江雨龍,另酉○○、王進旺、楊文雄評選長興電機公司為第2 序位,而楊啟東評選長興電機公司為第3 序位等情,此有上述同一函文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埔里工程案卷第168 至187 頁)。則:1.是由上開評選結果可知,除證人未○○、巳○○、酉○○外,其餘未經公訴人指認為「未經請託」、應可認均係依照專業知識能力評選,而實際則分別評選中鼎工程、中興電工、華城電機、長興電機為第1 序位者,所在多有,顯見中鼎工程、中興電工、華城電機、長興電機於專業評比上確實存有經評選為第1 之能力;輔之,事後各該工程開工後,卷內亦未存有任何工程顯著無能力進行之瑕疵;再卷內亦無任何專業資料顯示,證人未○○、巳○○、酉○○三人之評選有何違背一般評選常規者,何能逕論證人未○○、巳○○、酉○○三人係經被告戊○○請託而為?則被告戊○○之請託行為又何能認係要求、期約「違背職務」?
2.故雖被告未○○、巳○○、酉○○就前開「顧問費用」給予名義,就實際給付勞務內容、勞務給予與否等情,與被告戊○○互核不符,甚且被告酉○○更辯稱:並未取得任何款項等情,而並無從得知實際交付款項原因,惟因被告三人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於公訴人就尚未舉證給付、收受款項原因係「違背職務」之期約、要求前,該等有利於被告之罪疑利益仍應歸屬於被告三人,而難認存有評選行為、與收受款項間存有「對價關係」。
四、就被告辰○○○部分:訊據被告辰○○○就於埔里工程案決標後,曾依被告寅○○要求與楊文雄見面、並交付放有50萬元之牛皮紙袋,但遭拒收等事實,固均坦承不諱,惟被告辰○○○仍堅詞否認有何行賄之犯行,被告辰○○○辯稱:並未於埔里工程案中關說楊文雄,雖寅○○曾要求交付50萬元放入牛皮紙帶中以交付楊文雄,但因楊文雄拒收,且因事前亦不知原由,故亦未告知為何欲交付50萬元等語(均見本院卷㈡第105 頁)。經查:
㈠被告辰○○○就於埔里工程案決標後,曾依被告寅○○要求與楊文雄見面、並交付放有50萬元之牛皮紙袋,但遭拒收等事實,業經被告辰○○○坦承不諱,且與證人即被告寅○○於本院具結證述相符(見本院卷㈣第6 至9 頁),亦經證人楊文雄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二卷第150 頁以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具有證據能力),堪以認定。是本件關鍵即在於被告辰○○○交付前開款項予證人楊文雄之原因、究否係源於被告辰○○○與證人楊文雄就違背職務評選間之對價關係。
㈡證人楊文雄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證稱:埔里工程完畢後辰○○○雖拿了A4大小之牛皮紙袋,表示為某公司交付,惟感覺奇怪,故直接退還,之後就沒有再來等語(見偵二卷第15 0頁以下);證人寅○○亦證稱:雖曾經問辰○○○是否認識楊文雄,倘有機會向楊文雄打個招呼,但事後並不知悉、亦未詢問有無實際與楊文雄會面等情(見本院卷㈣第6 、7 頁);均與被告辰○○○供稱未曾於事前與評選委員楊文雄見面、會談等情相合,是可認被告辰○○○僅於埔里工程決標「後」始與評選委員接洽,則何來之「對價關係」約定?況證人楊文雄、與被告辰○○○二人均稱:就給付牛皮紙袋款項之原因不明等情相符,故事後、是中亦無人何「對價關係」之成立。
㈢況埔里工程案中,證人楊文雄評選長興電機係第2 序位,而埔里案中評選乙節,已如前述,而以其中未受請託之評選委員魏忠必、莊明堅、江雨龍等人均認長興電機優良,甚且評選為第1 序位,另同認長興電機實力為第2 序位者,亦另有證人王進旺,則以其餘未經公訴人指認為「未經請託」、而係依照專業知識能力評選,仍實際評選長興電機為第1 序位、第2 序位,顯見長興電機於該案中專業評比上確實存有經評選為第2 、甚且第1之能力;輔之,事後該工程開工後,卷內亦未存有任何工程顯著無能力進行之瑕疵;再卷內亦無任何專業資料顯示,證人楊文雄之評選有何違背一般評選常規者,何能逕論證人楊文雄已經請託而為不實之評選?則被告辰○○○事後之見面行為又何能認係要求、期約、交付「違背職務」之賄賂?
五、綜上,依據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被告未○○、巳○○、酉○○三人間之評選行為與被告戊○○交付款項間存有對價關係、甚或屬違背職務之評選,且被告辰○○○與證人楊文雄間之接觸,亦難認有交付款項,或與評選行為間存有任何之對價關係、甚或屬違背職務之評選;故被告未○○、巳○○、酉○○、辰○○○之行為顯與收受賄賂行賄罪間之構成要件不合。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四人有收受賄賂、行賄之情事,尚不能證明被告未○○、巳○○、酉○○、辰○○○犯罪,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叁、被告羅育韋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羅育韋為寶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翊公司)負責人。又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後壁工程案」(即附表2 編號12),主辦機關南區施工處又於94年12月12日提高預算金額至11億418 萬元,並辦理第4 次招標,計有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登公司)、森榮營造有限公司、根基營造有限公司及遠揚營造4 家廠商投標,午○○為能鞏固評選委員,遂於決標前數日,基於向評選委員行求賂賂以違背職務之犯意,委託羅育韋向戌○○行求賄賂,求於決標時支持遠揚營造,而認被告羅育韋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行賄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羅育韋涉犯行賄罪嫌,無非係以下開為主要論據:
㈠後壁工程案決標公告、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單(見偵一卷第85、86頁):後壁工程案係採未訂底價最有利標得標,於95年1 月24日決標,由國登營造公司以11億398萬3860 元 得標,其中評定評選委員為:己○○、戌○○、甲○○、子○○、李德河、魏永昌、李文章等7 名。
㈡又證人即高雄縣政府工務局副局長戌○○於偵查中、調查局訊問時證稱:擔任後壁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尚未接獲台電公司通知前,即有被告羅育韋為投標廠商遠揚公司向其行求賄賂,要求於評選時予以支持等語(見偵一卷第220 頁以下、第225 頁以下)。
三、訊據被告羅育韋就於前揭時地曾經拜訪證人戌○○乙節,固均坦承不諱,惟仍堅詞否認有何行賄之犯行,辯以:並未取得任何評選委員名單,係於去南部路上接獲午○○電話要求去找甲○○、戌○○二人以支持遠揚公司,但實際並未拜訪甲○○,僅去找戌○○,至戌○○處因尚有其他客人在場無法提及,表明欲再為拜訪、留下名片後即行離去,並無實際討論內容等語。經查:
㈠被告羅育韋於後壁工程案前,受被告午○○委託而前往拜訪戌○○等情,除據被告羅育韋坦承不諱外,並經證人戌○○證述曾經接受拜訪等情明確,另有95年1 月18日下午5 時23分被告羅育韋、午○○通聯譯文(見偵一卷第95頁)等在卷可稽,是可認被告羅育韋事前並未取得任何因違背職務而取得之名單,故被告羅育韋之部分關鍵則在於被告取得名單後向評選委員之「拜訪」是否即為請求評選委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㈡證人戌○○於本院具結證稱:遠揚公司係羅育韋至高雄縣政府工務局表示關切,表示希望能支持遠揚公司,倘遠揚公司順利得標,將有公關費等好處。惟事後評等國登公司為第一順位,並非遠揚公司第一,因國登公司具備有專業設計能力之建築師配合,且羅育韋前來關切時,並未要求需違背專業,且事後亦無任何聯絡、資金往來等語(見本院卷㈣第80頁以下),是被告羅育韋雖曾經拜訪證人戌○○,但二人見面談話內容,實際並無提及要求為任何「違背職務」內容。
㈢細查本件偵查相關之通聯記錄,與被告羅育韋相關者僅有⑴95年1 月18日下午5 時23分、⑵95年1 月23日下午4 時59分、⑶95年1 月24日下午1 時37分等三通被告午○○、與被告羅育韋之通話,以譯文顯示前者為被告羅育韋欲前往被告午○○處討論「羅森榮」、「林(黃)根基」之事,另後者則為被告羅育韋表明拜訪朋友時因有其他客人在場並無實際討論,並其後某事「未中」等情(譯文內容分別見⑴偵一卷第95頁、⑵偵一卷第98頁、⑶偵一卷第100 頁),是以通聯記錄內容,亦僅得顯示被告羅育韋與被告午○○曾經討論欲拜訪某對象,但因拜訪時另有他人在場,而無法實際深度表明內容,核與被告羅育韋供稱:雖曾經前往戌○○處拜訪,但無法深度表明內容乙節相合。
㈣且細觀證人戌○○實際評等遠揚公司有關履約能力、設計技術能力、施工技術能力、工程管理與執行能力、價格-報價之完整性與合理性、工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工期等項目,分別為88、25、9 、8 、16、8 、8 ,總分82分,序位則為全部參與投標公司中最後一序位等情,有參選廠商評選項目評分表(見後壁超高壓變電所統包工程卷第37 、39 頁)在卷可稽;是可認證人戌○○實際為評比時,亦未受該談話影響,而有逸離其專業為評比,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故可認被告羅育韋證稱:實際並未要求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等語,堪信為真。
㈤另證人甲○○於偵查中即已具結證稱:雖為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但因會議當天高雄市議會開議需接受詢問,故並未參加評選委員會議。而工程案前之94年12月底,曾接獲一不名男子電話邀約吃飯,但遭回絕,且並未聽說羅育韋之名,亦不確認來電者是否為羅育韋等語(見偵一卷第213 頁以下、偵一卷第217 頁以下、偵二卷第228 頁以下),於本院更為具結證稱如前述(見本院卷㈣第84頁以下),前後相符,是雖曾有不明「男子」前往拜訪,但實際上並無法確認係「被告羅育韋」,且於印象中並未聽聞被告羅育韋,故由證人甲○○證稱情節,無法認定曾經被告羅育韋前往與證人甲○○見面之事實,而可認被告羅育韋供稱情節堪以採信。況證人甲○○更證稱「飯局已遭回絕、而未再見面」,遑論二人曾經再度見面、或曾經討論任何相關工程案之情節,自難認定被告羅育韋對證人甲○○有何「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被告羅育韋固曾經拜訪評選委員戌○○,但實際並未提及任何請求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且無證據顯示曾經為拜訪評選委員甲○○之行為,故被告羅育韋之行為顯與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羅育韋有行賄之情事,尚不能證明被告羅育韋犯罪,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被告庚○○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庚○○為高苑科技大學教授兼高嶺營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高嶺公司)顧問。於前開後壁工程案(附表2 編號12)第4 次投標時,另庚○○亦透過管道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因此向評選委員子○○、己○○行求賄賂,要求其等為違背職務之評選,嗣95年1 月24 日 決標時,遠揚營造並未得標,係由國登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取得決標金額高達11億398萬3,860 元之後壁工程案,而認被告庚○○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行賄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庚○○涉犯行賄罪嫌,無非係以下開為主要論據:
㈠後壁工程案決標公告、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單(見偵一卷第85、86頁):後壁工程案係採未訂底價最有利標得標,於95年1 月24日決標,由國登營造以11億398 萬3860元得標,其中評定評選委員為:己○○、戌○○、甲○○、子○○、李德河、魏永昌、李文章等7 名。
㈡而經證人即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己○○(即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講師)於調查局、偵查中具結證稱(見偵一卷第203 頁以下、第208 頁以下):被告庚○○於95 年 快放寒假期間也為國登公司來學校拜訪,因高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規劃設計佛光山舍利塔工程通過後幾天,又至學校表示協助本案,事後會有答謝,但遭婉拒,而事後並未再找、或實際給好處等語。
㈢另證人即評選委員子○○(即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亦於調查局、偵查中證稱:另被告庚○○在95年1 月初替國登營造關說,表示可支付4、50萬元之酬勞,亦未承諾、收錢等語(見偵一卷第160 頁以下、第166 頁以下)等語。
三、訊據被告庚○○就任職高嶺工程顧問公司顧問期間,接受上游廠商正堯公司請託拜訪評選委員子○○、己○○二人等事實,於本院調查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126 頁),惟仍堅詞否認有何行賄之犯行,辯稱:拜訪評選委員子○○、己○○二人時,僅表明倘國登公司之施工、設計等專業水平符合要求,請求支持國登公司,但並未提及任何好處等語。經查:
㈠附表2 編號7 後壁工程案,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 條、第24條、第56條之規定,採取最有利決標評選,並依據最有利標決標評選辦法組成評選委員,已如前述;復被告被告庚○○於前揭時地拜訪評選委員子○○、己○○二人請求支持國登公司等事實,業據被告庚○○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子○○、己○○證述明確,堪以認定。是本件關鍵即在於被告庚○○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係否由「公務員違背職務」處取得?及取得名單後向評選委員之「拜訪」是否即為請求評選委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㈡就評選委員名單取得之管道乙節,被告庚○○於本院供稱:係經由正堯公司「楊名裕」處取得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26 頁),則以被告所言,其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之來源為「上游包商員工」,並無任何可知、或可得而知係來自「違背職務之公務人員」之故意。而遍查全卷並無任何有關被告庚○○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之來源證人、證物,是客觀上亦無證據可認被告庚○○取得評選委員名單有和何以行賄之方式、由公務員違背職務而取得。
㈢就評選國登公司是否為違背專業認定之違背職務行為乙節:
1.國登公司於本次評等中,到場之評選委員6 名己○○、戌○○、子○○、李德河、魏永昌、李文章中(甲○○未到場),實際評等國登公司有關履約能力、設計技術能力、施工技術能力、工程管理與執行能力、價格-報價之完整性與合理性、工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工期等項目,總序位均係國登公司第一,此有該工程參選廠商評選項目評分表、評比序位總表(見後壁超高壓變電所統包工程卷地37頁至44頁)等附卷可參。是由上開評選結果可知,除證人己○○、子○○二人外,其餘未經公訴人指認為「未經請託」、而係依照專業知識能力評選,實際皆評選國登公司為第1序位,顯見國登公司於專業評比上確實存有經評選為第1 之能力。
2.證人戌○○於本院具結證稱:最後實際評等國登公司為第1 序位,係因國登公司之協力廠商曾經承辦台電類似變電方面工程經驗,且建築師之設計能力較佳等語(見本院卷㈣第81、84頁);是證人戌○○已證明評選國登公司為第1 序位並非請求為違背職務、專業之判斷。
3.證人子○○於本院具結證稱:關於後壁工程案係依據工程需求、專業判斷為評選,最後評選國登公司為第1 序位,並未因請託而有影響等語(見本院卷㈣第68頁以下),是證人子○○以其專業判斷亦係同於其他評選委員,評選國登公司為第1 序位。
4.輔之,事後工程開工後,卷內亦未存有任何工程顯著無能力進行之瑕疵;再卷內亦無任何專業資料顯示,證人子○○、己○○二人之評選有何違背一般評選常規者,何能逕論證人子○○、己○○二人係經被告庚○○請託而為?則被告庚○○之拜訪行為又何能認係要求、期約「違背職務之評選」?
5.故雖證人子○○於偵查中、本院具結證稱:被告庚○○曾於95年1 月初評選前,請求支持國登公司,表示可支付4 、50萬元之酬勞,但遭拒絕等語(見本院卷㈣第68 頁 、見偵一卷第162 、166 頁),但因請求支持之內容並非違背職務,亦與行求賄賂無涉。且證人子○○亦於本院證稱:於前開拜訪內容已為回絕,後與庚○○即未再任何接觸,事後亦未實際取得任何好處等語,是雖國登公司事後確實得標,而被告庚○○事實上亦未交付任何「好處」、或「公關費用」。
㈣況證人己○○於本院具結證稱:庚○○雖曾至任職之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拜訪,但僅係提及就先前合作之佛光山工程案為感謝,並未提及後壁工程案,更未提及任何後壁工程案支持特定廠商欲給予好處等語(見本院卷㈣第76、78頁)。另於95年9 月13日偵查筆錄雖記載:「國登的關係企業高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規劃設計佛光山的舍利塔工程,經我審查後,由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以此理由來學校感謝我並關說本案;幾天後他又再度來學校找我,重申請我協助本案外,更告知事後會答謝我,同時他也邀請我參與該公司的尾牙,但遭我婉拒」(見偵一卷第205 頁),惟業經證人己○○於本院更正,且經本院實際勘驗該次偵訊光碟,顯示:證人己○○於偵訊中均未提及被告庚○○曾經央求表示「支持國登公司」,而係「支持高林顧問公司」,且被告庚○○於拜訪中亦係表示為「佛光山舍利塔設計工程」表示感謝協助該案審查、邀請參加公司尾牙,但有婉拒參加尾牙等情,此有本院97年6 月2 日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㈣第212 頁以下),是以證人己○○於偵查中前後表示之「本案」實係「佛光山舍利塔工程」,而非「台電後壁工程案」,然為偵訊人員誤認為「台電後壁工程案」,故該部分記載實應如證人己○○於本院更正證稱:被告庚○○並未提及後壁工程案、且未表示「事後將有答謝」等語。既證人己○○於偵查中、本院中證述情節前後相符,可認被告庚○○並未就後壁工程案對證人己○○有何「關說」,更更遑論被告庚○○有何「違背職務之請託」。
㈦另證人戌○○於本院具結證稱:國登公司前來關切者,係一位小姐,係表示倘國登公司得標者,將給予公關費等好處,然詳細並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㈣第84頁);是證人戌○○所稱前往為「關切」者係「女性」,並非被告庚○○,則被告庚○○就此部分,並無任何行為之分擔。再綜觀全卷,並無任何相關之「女性」資料可查,亦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庚○○與該名「女性」有何犯意之聯絡。是難認被告庚○○就「不明女性」關切證人戌○○部分有何共犯結構。至公訴人聲請傳喚證人即高領營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副理丁○○以證明被告庚○○曾經代表遣使證人丁○○行求賄賂證人戌○○等情,惟因⑴被告庚○○究否行求賄賂證人戌○○之犯行並非於起訴範圍內、⑵已無證據顯示要求評選國登公司為第1序位係屬「違背職務」之行為、⑶且經被告庚○○否認其間之犯意聯絡等情,故證人丁○○並無傳喚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庚○○固曾經拜訪評選委員子○○、己○○,但實際對證人己○○並無「後壁工程案、或支持國登公司」之請求,而對證人子○○雖有請求支持國登公司,惟因國登公司本身專業就後壁工程案序位本屬第1 ,此請求支持亦與「違背職務」之行為無涉,事後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庚○○曾經給予任何「利益、金錢」,故被告庚○○之行為顯與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庚○○有行賄之情事,尚不能證明被告庚○○犯罪,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0 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132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1.被告壬○○取得之財物:(計:叁佰肆拾伍萬元) ⑴埔里工程案:現金壹佰伍拾萬元。 ⑵虎科工程案:現金壹佰玖拾伍萬元。 2.被告辛○○取得之財物:(計:叁佰肆拾伍萬元) ⑴埔里工程案:現金壹佰伍拾萬元。 ⑵虎科工程案:現金壹佰玖拾伍萬元。 3.被告午○○、戊○○取得之財物:(計:壹仟肆佰拾萬元) ⑴埔里工程案:陸佰萬元。 ⑵虎科工程案:捌佰拾萬元。 附表2:(有「*」註記之工程案,行求關說廠商未得標) ┌─┬───────┬─────────┬────┬────┬──────┬──────┐ │項│工程名稱 │決標日期 │行求關說│外部關說│評審委員 │收受賄賂情形│ │次│(辦理機關) │(決標金額新臺幣)│廠商 │ │(行求關說廠│ │ │ │ │ │ │ │商評分序位)│ │ ├─┼───────┼─────────┼────┼────┼──────┼──────┤ │一│糖科工程案 │92年6月26日 │中鼎工程│午○○-│未○○(1) │未○○於93年│ │ │(中區施工處)│(4億3991萬元) │ │戊○○→│ │1月收受吳永 │ │ │ │ │ ├────┼──────┤春現金20萬元│ │ │ │ │ │ │張宏展(缺席)│。 │ │ │ │ │ │ │楊金石(1) │ │ │ │ │ │ │ │辛其亮(2) │ │ │ │ │ │ │ │黃朝欽(1) │ │ │ │ │ │ │ │李秉乾(缺席)│ │ │ │ │ │ │ │陳振興(1) │ │ │ │ │ │ │ │賴治平(1) │ │ │ │ │ │ │ │馬紹競(1) │ │ ├─┼───────┼─────────┼────┼────┼──────┤ │ │二│六家工程案 │92年11月27日 │中興電工│午○○-│未○○(1) │ │ │ │(中區施工處)│(4億615萬元) │ │戊○○→│ │ │ │ │ │ │ ├────┼──────┤ │ │ │ │ │ │ │張宏展(1) │ │ │ │ │ │ │ │楊金石(4) │ │ │ │ │ │ │ │辛其亮(1) │ │ │ │ │ │ │ │黃朝欽(2) │ │ │ │ │ │ │ │李秉乾(2) │ │ │ │ │ │ │ │陳振興(1) │ │ │ │ │ │ │ │賴治平(1) │ │ │ │ │ │ │ │馬紹競(1) │ │ ├─┼───────┼─────────┼────┼────┼──────┼──────┤ │三│林南工程案 │92年8月28日 │中興電工│午○○-│巳○○(1) │午○○於92年│ │ │(北區施工處)│(4億1999萬8千元)│ │戊○○→│許溢适(2) │9月9日交付80│ │ │ │ │ │ │林昌佑(1) │萬元予戊○○│ │ │ │ │ │ │張宏展(缺席)│分配、交付:│ │ │ │ │ ├────┼──────┤㈠戊○○得款│ │ │ │ │ │ │郭俊麟(1) │ 30萬元。 │ │ │ │ │ │ │鐘振能(2) │㈡巳○○於92│ │ │ │ │ │ │吳家浩(1) │ 年9月30日 │ │ │ │ │ │ │田堯彰(3) │ 收受現金20│ │ │ │ │ │ │吳世鴻(1) │ 萬元。 │ │ │ │ │ │ │ │㈢林昌佑拒收│ │ │ │ │ │ │ │ 30萬元,轉│ │ │ │ │ │ │ │ 為戊○○個│ │ │ │ │ │ │ │ 人公司股款│ │ │ │ │ │ │ │ 。 │ ├─┼───────┼─────────┼────┼────┼──────┼──────┤ │四│和順工程案 │93年10月1日 │華城電機│午○○-│未○○(1) │未○○於94年│ │ │(南區施工處)│(4億3680萬元) │ │戊○○→│巳○○(缺席)│7月收受吳永 │ │ │ │ │ ├────┼──────┤春現金30萬元│ │ │ │ │ │ │鍾振能(3) │。 │ │ │ │ │ │ │江瑞利(1) │ │ │ │ │ │ │ │許登波(4) │ │ │ │ │ │ │ │魏永昌(1) │ │ │ │ │ │ │ │劉明樓(3) │ │ │ │ │ │ │ │劉金溢(1) │ │ │ │ │ │ │ │張嘉祥(缺席)│ │ ├─┼───────┼─────────┼────┼────┼──────┤ │ │五│保定工程案 │93年11月26日 │華城電機│午○○-│未○○(1) │ │ │ │(高雄營業處)│(4億787萬610元) │ │戊○○→│ │ │ │ │ │ │ ├────┼──────┤ │ │ │ │ │ │ │黃三郎(1) │ │ │ │ │ │ │ │吳賢哲(1) │ │ │ │ │ │ │ │鄭正義(1) │ │ │ │ │ │ │ │陳太農(1) │ │ │ │ │ │ │ │王永和(1) │ │ │ │ │ │ │ │陳信松(缺席)│ │ │ │ │ │ │ │晁立中(1) │ │ │ │ │ │ │ │邱耀昌(1) │ │ ├─┼───────┼─────────┼────┼────┼──────┼──────┤ │六│*五權工程案 │94年4月8日 │長興電機│辛○○-│吳瑞南(缺席)│ │ │ │(北區施工處)│(4億6048萬6千元)│寅○○ │寅○○-│ │ │ │ │ │ │ │劉書勝→│ │ │ │ │ │ │ ├────┼──────┼──────┤ │ │ │ │ │辛○○-│蕭弘清(1) │ │ │ │ │ │ │寅○○→│ │ │ │ │ │ │ │劉書勝→│ │ │ │ │ │ │ ├────┼──────┼──────┤ │ │ │ │ │辛○○→│陳堯(1) │ │ │ │ │ │ │ │吳家浩(2) │ │ │ │ │ │ ├────┼──────┼──────┤ │ │ │ │ │辛○○-│邱彬山(2) │ │ │ │ │ │ │余文釗→│ │ │ │ │ │ │ ├────┼──────┼──────┤ │ │ │ │ │ │李文興(2) │ │ │ │ │ │ │ │沈進發(2) │ │ │ │ │ │ │ │陳正興(2) │ │ │ │ │ │ │ │許文忠(1) │ │ ├─┼───────┼─────────┼────┼────┼──────┼──────┤ │七│埔里工程案 │94年4月14日 │長興電機│辛○○-│酉○○(2) │辛○○於94年│ │ │(中區施工處)│(4億9560萬元) │寅○○ │午○○-│江雨龍(1) │4月19日起3次│ │ │ │ │ │戊○○→│魏忠必(1) │收受現金各 │ │ │ │ │ │ │伍勝民(缺席)│300萬元(共 │ │ │ │ │ │ │ │計900萬元) │ │ │ │ │ │ │ │。其中: │ │ │ │ │ │ │ │㈠辛○○、許│ │ │ │ │ │ │ │ 文宏各分得│ │ │ │ │ │ │ │ 150萬元。 │ │ │ │ │ │ │ │㈡午○○分得│ │ │ │ │ │ │ │ 600萬元, │ │ │ │ │ │ │ │ 再由其中轉│ │ │ │ │ │ │ │ 交戊○○80│ │ │ │ │ │ │ │ 萬元: │ │ │ │ │ │ │ │1.酉○○於94│ │ │ │ │ │ │ │ 年4月28日 │ │ │ │ │ │ │ │ 收受現金20│ │ │ │ │ │ │ │ 萬元。 │ │ │ │ │ │ │ │2.魏忠必、江│ │ │ │ │ │ │ │ 雨龍均拒收│ │ │ │ │ │ │ │ 戊○○欲各│ │ │ │ │ │ │ │ 交付之30萬│ │ │ │ │ │ │ │ 元。 │ │ │ │ │ ├────┼──────┼──────┤ │ │ │ │ │辛○○-│楊文雄(2) │寅○○交付50│ │ │ │ │ │寅○○→│ │萬元,由黃李│ │ │ │ │ │辰○○○│ │進樹轉交楊文│ │ │ │ │ │ │ │雄,楊文雄拒│ │ │ │ │ │ │ │絕。 │ │ │ │ │ ├────┼──────┼──────┤ │ │ │ │ │辛○○-│王進旺(2) │ │ │ │ │ │ │壬○○→│ │ │ │ │ │ │ ├────┼──────┼──────┤ │ │ │ │ │ │林英俊(缺席)│ │ │ │ │ │ │ │莊明堅(1) │ │ │ │ │ │ │ │楊啟東(3) │ │ ├─┼───────┼─────────┼────┼────┼──────┼──────┤ │八│虎科工程案 │94年5月10日 │華城電機│辛○○-│魏忠必(1) │午○○於94年│ │ │(中區施工處)│(5億9252萬6970元 │ │午○○-│蕭瑛星(2) │7月間,自華 │ │ │ │) │ │戊○○→│江雨龍(1) │城電機取得 │ │ │ │ │ │ │陳正炎(3) │1200萬元,其│ │ │ │ │ │ │ │中: │ │ │ │ │ │ │ │㈠交付辛○○│ │ │ │ │ │ │ │ 、壬○○各│ │ │ │ │ │ │ │ 195萬元。 │ │ │ │ │ │ │ │㈡交付戊○○│ │ │ │ │ │ │ │ 150萬元, │ │ │ │ │ │ │ │ 戊○○則:│ │ │ │ │ │ │ │1.本人分配10│ │ │ │ │ │ │ │ 萬元。 │ │ │ │ │ │ │ │2.欲分配魏忠│ │ │ │ │ │ │ │ 必、蕭瑛星│ │ │ │ │ │ │ │ 、江雨龍各│ │ │ │ │ │ │ │ 30萬,惟均│ │ │ │ │ │ │ │ 遭拒絕。 │ │ │ │ │ │ │ │3.欲分配陳正│ │ │ │ │ │ │ │ 炎20萬元,│ │ │ │ │ │ │ │ 遭拒絕。 │ │ │ │ │ ├────┼──────┼──────┤ │ │ │ │ │ │李振南(1) │ │ │ │ │ │ │ │沈永堂(缺席)│ │ │ │ │ │ │ │邱彬山(1) │ │ │ │ │ │ │ │許舜清(2) │ │ │ │ │ │ │ │鄭恆立(1) │ │ ├─┼───────┼─────────┼────┼────┼──────┼──────┤ │九│*萬榮林道工程│94年6月23日 │宜鋒營造│辛○○→│林國源(2) │ │ │ │ 案 │(8億185萬元) │申○○ │ │陳水龍(2) │ │ │ │(和工鳳林所)│ │ ├────┼──────┼──────┤ │ │ │ │ │壬○○→│林添益(1) │ │ │ │ │ │ ├────┼──────┼──────┤ │ │ │ │ │辛○○-│乙○○(缺席)│ │ │ │ │ │ │午○○→│ │ │ │ │ │ │ ├────┼──────┼──────┤ │ │ │ │ │ │張垂龍(3) │ │ │ │ │ │ │ │張清祥(2) │ │ │ │ │ │ │ │鄭富書(3) │ │ │ │ │ │ │ │石百倚(1) │ │ │ │ │ │ │ │劉瑞宗(2) │ │ ├─┼───────┼─────────┼────┼────┼──────┼──────┤ │十│*潭工工程案 │94年12月15日 │長興電機│辛○○-│丑○○(2) │ │ │ │(中區施工處)│(4億5076萬元) │寅○○ │午○○-│林清一(缺席)│ │ │ │ │ │ │戊○○→│溫志宏(1 )│ │ │ │ │ │ │ │亥○○(2 )│ │ │ │ │ │ ├────┼──────┼──────┤ │ │ │ │ │ │周元生(2) │ │ │ │ │ │ │ │蕭志勝(2) │ │ │ │ │ │ │ │賴加勳(2) │ │ │ │ │ │ │ │楊家堯(2) │ │ │ │ │ │ │ │黃光霆(4) │ │ ├─┼───────┼─────────┼────┼────┼──────┼──────┤ │十│*越港工程案 │94年12月29日 │長興電機│辛○○-│陳榮良(1) │ │ │一│(中區施工處)│(4億7189萬6千元)│寅○○ │午○○-│許宏德(2) │ │ │ │ │ │ │戊○○→│江篤信(2) │ │ │ │ │ │ │ │沈永年(3) │ │ │ │ │ │ ├────┼──────┼──────┤ │ │ │ │ │辛○○→│吳世鴻(1) │ │ │ │ │ │ ├────┼──────┼──────┤ │ │ │ │ │ │吳瑞南(1) │ │ │ │ │ │ │ │李振南(3) │ │ │ │ │ │ │ │林漢源(1) │ │ │ │ │ │ │ │許國銜(1) │ │ ├─┼───────┼─────────┼────┼────┼──────┼──────┤ │十│*後壁工程案 │95年1月24日 │遠揚營造│辛○○→│魏永昌(2) │ │ │二│(南區施工處)│(11億398萬3860元 │癸○ ├────┼──────┼──────┤ │ │ │) │ │辛○○-│己○○(3) │ │ │ │ │ │ │午○○-│李德河(2) │ │ │ │ │ │ │戊○○→│子○○(4) │ │ │ │ │ │ ├────┼──────┼──────┤ │ │ │ │ │辛○○-│戌○○(4) │ │ │ │ │ │ │午○○-│甲○○(缺席)│ │ │ │ │ │ │羅育韋→│ │ │ │ │ │ ├────┼────┼──────┼──────┤ │ │ │ │國登營造│庚○○→│子○○(1) │ │ │ │ │ │ │ │己○○(1) │ │ │ │ │ ├────┼────┼──────┼──────┤ │ │ │ │ │ │李文章 (遠4)│ │ │ │ │ │ │ │ (國1)│ │ └─┴───────┴─────────┴────┴────┴──────┴──────┘ 附表3: 1.五權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 │94/03/01│辛○○/0000000000 │A:傳總。 │見偵一卷第14頁│ │ │08:24 ├─────────┤B:你有在家裡嗎? │;94年2月23日 │ │ │ │寅○○/0000000000 │A:有。 │94年北檢少聲監│ │ │ │ │B:現在方便嗎?我去你家裡找你一下。 │字第216號(見 │ │ │ │ │A:差不多幾點? │補卷第56頁) │ │ │ │ │B:現在過去方不方便? │ │ │ │ │ │A:不然再半個小時好嗎 │ │ │ │ │ │B:大約九點。 │ │ ├─┼────┼─────────┼─────────────────────┤ │ │ │94/03/10│午○○/0000000000 │A:你有空嗎? │ │ │ │15:30 ├─────────┤B:我現在在醫院,什麼事? │ │ │ │ │辛○○/0000000000 │A:你電話有帶嗎? │ │ │ │ │ │B:那隻電話沒有帶,不然我再打給你。 │ │ │ │ │ │A:不要緊,那個「龍子」,有在弄嗎? │ │ │ │ │ │B:喔,那個南區的嘛。喔,那個再說。 │ │ │ │ │ │A:那個很快的樣子。 │ │ │ │ │ │B:已經公告出來囉。 │ │ │ │ │ │A:那個「廖仔」在吵,若沒有都加減撿,不然怎│ │ │ │ │ │ 麼辦。 │ │ │ │ │ │B:好啦,我再跟你說啦,他有找我,我回絕了。│ │ ├─┼────┼─────────┼─────────────────────┼───────┤ │ │94/03/30│辛○○/0000000000 │A:黃董,五權,4月8日要開喔。 │見偵一卷第15頁│ │ │10:08 │ │B:4月8日,好,清楚。 │反面;94年3月 │ │ │ ├─────────┤A:好。 │24 日94年北檢 │ │ │ │午○○/0000000000 │B:你有沒有再跟他問問看,外面怎麼說那個「 │大少監續字第80│ │ │ │ │ 中興」… │號(見補充卷第│ │ │ │ │A:中興怎麼樣? │67 頁) │ │ │ │ │B:中興很穩。 │ │ │ │ │ │A:很好阿,都是這樣說。 │ │ │ │ │ │B:都這樣說嘛。我是怕臺科大那一掛,麻煩你 │ │ │ │ │ │ 再跟他講,加強一下。 │ │ │ │ │ │A:好。 │ │ ├─┼────┼─────────┼─────────────────────┤ │ │ │94/03/30│寅○○/0000000000 │A:張顧問。 │ │ │ │10:25 │ │B:你好,你好。我跟妳說,五權,4月8日嘛, │ │ │ │ ├─────────┤ 臺科那些朋友,要去坐一坐喔。 │ │ │ │ │辛○○/0000000000 │A:有,有,是他跟我們講的,我們有去找過。 │ │ │ │ │ │B:這樣喔。 │ │ │ │ │ │A:那邊應該沒問題。 │ │ │ │ │ │B:那後來那個你有去嗎? │ │ │ │ │ │A:那個沒有去,因為不熟,那個好像現在在東 │ │ │ │ │ │ 南技術學院。 │ │ │ │ │ │B:現在跑到那裡去了。 │ │ │ │ │ │A:他好像臺科大退休了,現在在東南。 │ │ ├─┼────┼─────────┼─────────────────────┼───────┤ │ │94/04/06│午○○/0000000000 │A:有沒有什麼新的消息? │見偵一卷第16頁│ │ │09:47 │ │B:沒有。 │;94年3月24 日│ │ │ ├─────────┤A:那個是初八嘛。 │94年北檢大少監│ │ │ │辛○○/0000000000 │B:對,所以你就…弄好就好了。 │續字第80號(見│ │ │ │ │A:我知道。 │補充卷第67頁)│ │ │ │ │B:你回來囉。 │ │ │ │ │ │A:對。 │ │ ├─┼────┼─────────┼─────────────────────┼───────┤ │ │94/04/07│午○○/0000000000 │A:張兄,我剛剛有去陳教授(陳正興)那裡, │見偵一卷第16頁│ │ │14:38 ├─────────┤ 沒問題,明天他沒問題。 │反面;94年3月 │ │ │ │辛○○/0000000000 │B:好,謝謝。 │24 日94年北檢 │ ├─┼────┼─────────┼─────────────────────┤ │ │ │94/04/08│午○○/0000000000 │A:張兄,埔里那邊14啊。 │ │ │ │11:58 │ │B:什麼? │ │ │ │ ├─────────┤A:埔里。 │ │ │ │ │辛○○/0000000000 │B:不是16喔。 │ │ │ │ │ │A:16禮拜天啊。 │ │ │ │ │ │B:哦,這樣14,我記錯了。 │ │ │ │ │ │A:對啦,我去,他們說14。 │ │ │ │ │ │B:好。 │ │ │ │ │ │A:我們裡面沒問題吧? │ │ │ │ │ │B:沒問題。 │ │ │ │ │ │A:這樣就好了,這樣就比較穩了。 │ │ │ │ │ │B:OK。 │ │ │ │ │ │A:今天那個(指「五權」工程案)不曉得,還 │ │ │ │ │ │ 沒有消息吧? │ │ │ │ │ │B:沒那麼快,下午啦。 │ │ │ │ │ │A:好。 │ │ ├─┼────┼─────────┼─────────────────────┼───────┤ │ │94/04/09│寅○○/0000000000 │A:張顧問。 │見偵一卷第17頁│ │ │10:41 │ │B:你好。 │;94年3月24日 │ │ │ ├─────────┤A:昨天輸掉了。 │94 年北檢大少 │ │ │ │辛○○/0000000000 │B:啊,那個,好像臺科那個都沒有。 │監續字第80號(│ │ │ │ │A:他講他有阿。 │見補充卷第67頁│ │ │ │ │B:沒有,查過了。 │) │ │ │ │ │A:他講是臺電跑掉。 │ │ │ │ │ │B:沒有,沒有。 │ │ │ │ │ │A:有一個沒有來嘛,兩個沒有投。 │ │ │ │ │ │B:兩個沒有投就對了,那兩個沒有投。 │ │ │ │ │ │A:我們後續以後那二個案子,還是你什麼時候 │ │ │ │ │ │ 比較有空,我們找張建築師,我們討論一下 │ │ │ │ │ │ 。 │ │ │ │ │ │B:我今天不在,明天再來談。 │ │ │ │ │ │A:明天什麼時候方便 │ │ │ │ │ │B:明天早上九點。 │ │ │ │ │ │A:我請張建築師也一起過去。 │ │ └─┴────┴─────────┴─────────────────────┴───────┘ 2.埔里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 │94/03/29│午○○/0000000000 │A:張兄,我們要去埔里玩,是什麼時候?你知 │見偵一卷第19背│ │ │11:04 │ │ 道嗎?問問看? │面至20頁;94年│ │ │ ├─────────┤B:那個喔,那個異議書... 我問問看啦,應該 │3月24日94年北 │ │ │ │辛○○/0000000000 │ 是下個月中。 │檢大少監續字第│ │ │ │ │A:下個月中喔。 │80號(見補充卷│ │ │ │ │B:下個月中旬左右。 │第67頁) │ │ │ │ │A:因為我還要找一些朋友,要跟他們說時間。 │ │ │ │ │ │B:這樣阿。 │ │ │ │ │ │A:約過了啦,他們是在問說什麼時候,我跟他 │ │ │ │ │ │ 們回復一下,再巡一下啦。 │ │ │ │ │ │B:我馬上問。 │ │ │ │ │ │A:大約看什麼時候,不然到時候散掉,大家不 │ │ │ │ │ │ 要去,我就麻煩了。 │ │ │ │ │ │B:那個虎尾有要繞過去嗎? │ │ │ │ │ │A:有,有。剛走而已,他說南部那個是他的換 │ │ │ │ │ │ 帖的。 │ │ │ │ │ │B:這樣啊。 │ │ │ │ │ │A:那個有跟他說他是這裡的,南部我不知道是 │ │ │ │ │ │ 哪一個,有南部的嗎? │ │ │ │ │ │B:南部的…有啊。 │ │ │ │ │ │A:他說他南部有一個換帖的,是這一件的。 │ │ │ │ │ │B:喔。 │ │ │ │ │ │A:這樣最好,他換帖的,他自己去弄。 │ │ │ │ │ │B:好。 │ │ │ │ │ │A:那個照常啦,我們都講好的。 │ │ │ │ │ │B:好。 │ │ ├─┼────┼─────────┼─────────────────────┼───────┤ │ │94/04/08│午○○/0000000000 │A:張兄,埔里那邊14啊。 │見偵一卷第20頁│ │ │11:58 │ │B:不是16喔。 │背面;94年3月 │ │ │ ├─────────┤A:16禮拜天啊。 │24 日94年北檢 │ │ │ │辛○○/0000000000 │B:喔,這樣14,我記錯了。 │大少監續字第80│ │ │ │ │A:對啦,我去,他們說14。 │號(見補充卷第│ │ │ │ │B:好。 │67 頁) │ │ │ │ │A:我們裡面沒問題吧? │ │ │ │ │ │B:沒問題。 │ │ │ │ │ │A:這樣就好了,這樣就比較穩了。 │ │ │ │ │ │B:OK。 │ │ │ │ │ │A:今天那個(指「五權」工程案)不曉得,還 │ │ │ │ │ │ 沒有消息吧? │ │ │ │ │ │B:還沒那麼快,下午啦。 │ │ │ │ │ │A:好。 │ │ ├─┼────┼─────────┼─────────────────────┤ │ │ │94/04/12│午○○/0000000000 │A:張兄,後天的事情,可能你要裡面再跑一下 │ │ │ │15:41 ├─────────┤ 。 │ │ │ │ │辛○○/0000000000 │B:有,我有再CHECK一次。 │ │ │ │ │ │A:再凸槌就難看了。 │ │ │ │ │ │B:當然不行啊。你茶葉有送嗎? │ │ │ │ │ │A:有,有,我那個沒問題。 │ │ │ │ │ │B:OK,好。 │ │ │ │ │ │A:若不夠就麻煩了。 │ │ ├─┼────┼─────────┼─────────────────────┼───────┤ │ │94/4/15 │辛○○/0000000000 │A:傳總。 │見偵一卷第21頁│ │ │9:08 │ │B:張顧問,謝謝。 │背面;94年3月 │ │ │ ├─────────┤A:昨天12比18嘛。12分18分嘛。 │24 日94年北檢 │ │ │ │寅○○/0000000000 │B:啊19、21。 │大少監續字第80│ │ │ │ │A:很散喔。我們這邊幾票? │號(見補充卷第│ │ │ │ │B:3個1,3個2,1個3,7個人。 │67 頁) │ │ │ │ │A:啊他們那邊呢?中興... │ │ │ │ │ │B:我沒有特別去查,好像每一組都有1。 │ │ │ │ │ │A:這樣。 │ │ │ │ │ │B:所以這個有點分散,有點奇怪,我現在正在 │ │ │ │ │ │ 研究。 │ │ │ │ │ │A:這樣我瞭解。 │ │ │ │ │ │B:有點分散,有點怪怪的。那個部分,我可能 │ │ │ │ │ │ 禮拜一再過去... │ │ │ │ │ │A:好。 │ │ │ │ │ │B:不好意思。 │ │ ├─┼────┼─────────┼─────────────────────┤ │ │ │94/4/16 │辛○○/0000000000 │B:張兄,那個ABCDEF(指代號E或F的評選委員 │ │ │ │13:07 │ │ 名字)那個,幫我看一下。 │ │ │ │ ├─────────┤A:我有在注意。 │ │ │ │ │午○○/0000000000 │B:因為後面那二個,我看是怎樣。 │ │ │ │ │ │A:瞭解。 │ │ │ │ │ │B:我叫人趕快去,因為我不在(午○○將於18 │ │ │ │ │ │ 日下午出國),要叫別人趕快去,叫吳教授 │ │ │ │ │ │ 去。 │ │ ├─┼────┼─────────┼─────────────────────┼───────┤ │ │94/4/16 │午○○/0000000000 │A:你那個ABCDEFG,找到了沒? │見偵一卷第22頁│ │ │20:51 │ │B:還沒。 │;94年3月24日 │ │ │ ├─────────┤A:因為我在跟我那個吳博士,現在在講啦,這 │94 年北檢大少 │ │ │ │辛○○/0000000000 │ 些都是他在辦的,我不知道要如何講起。 │監續字第80號(│ │ │ │ │B:那個回來再來講啦。 │見補充卷第67頁│ │ │ │ │A:你幫我查查看,因為我不在的時候(出國) │) │ │ │ │ │ ,叫他幫我巡那些,我怕那個「虎」又跑出 │ │ │ │ │ │ 來(指虎科工程案),就麻煩了。 │ │ │ │ │ │B:瞭解。 │ │ │ │ │ │A:我再跟他說,你幫我查查看。 │ │ │ │ │ │B:好。 │ │ ├─┼────┼─────────┼─────────────────────┤ │ │ │94/4/16 │午○○/0000000000 │A:我們那個朋友「長」的朋友(長興),他好 │ │ │ │21:03 │ │ 像自己去的,說他自己去的,說他自己一個 │ │ │ │ ├─────────┤ 老頭子去簡報啦,說的零零落落,有一個劉 │ │ │ │ │辛○○/0000000000 │ 教授,他說他打不下去,給我們打「2」啦。│ │ │ │ │ │B:這樣。 │ │ │ │ │ │A:他說實在是有夠差啦。說他出來後,台電的 │ │ │ │ │ │ 人都在搖頭啦。下次說要叫年輕一點,口才 │ │ │ │ │ │ 好的人去說啦。 │ │ │ │ │ │B:這樣喔。 │ │ │ │ │ │A:他說真的很差,講的零零落落、結結巴巴, │ │ │ │ │ │ 他打第2啦,這個是酉○○。 │ │ │ │ │ │B:瞭解。 │ │ │ │ │ │A:他說他實在打不下去,可是他看旁邊打第一 │ │ │ │ │ │ ,旁邊不知道是誰,可能都是教授吧。 │ │ │ │ │ │B:瞭解。 │ │ │ │ │ │A:這樣一個,他剛剛有打電話跟他聯絡,他這 │ │ │ │ │ │ 樣講啦。他說實在講的很差,其他都很專業 │ │ │ │ │ │ ,他就一個老頭,不知道是建築師還是老闆 │ │ │ │ │ │ 在講。 │ │ │ │ │ │B:築師都年輕的,老闆也年輕的。 │ │ │ │ │ │A:他說要叫年輕的去講,不然都會倒。 │ │ ├─┼────┼─────────┼─────────────────────┼───────┤ │ │94/04/19│寅○○/0000000000 │A:張顧問,像「埔里」跟「虎科」它寫的蠻清 │見偵一卷第23頁│ │ │21:16 │ │ 楚,就計畫主持人簡報15分鐘及口頭答詢15 │;94年3月24日 │ │ │ ├─────────┤ 分鐘。 │94 年北檢大少 │ │ │ │辛○○/0000000000 │B:嗯。 │監續字第80號(│ │ │ │ │A:上面有特別寫計畫主持人。其他案件有的寫 │見補充卷第67頁│ │ │ │ │ 計畫主持人或其他主要工作人員。 │) │ │ │ │ │B:我看你這樣,主持人上去講幾句話後,換比 │ │ │ │ │ │ 較會講的上去講。 │ │ │ │ │ │A:這樣會不會…比如某個委員是那邊的人,搞 │ │ │ │ │ │ 不好會提出怎麼換人報告。 │ │ │ │ │ │B:這是阿東講的,應該是可以啦,他是主辦股 │ │ │ │ │ │ 長。 │ │ │ │ │ │A:會寫成這樣一定是有委員建議嘛,才會寫成 │ │ │ │ │ │ 計畫主持人,以前都沒有寫計畫主持人,只 │ │ │ │ │ │ 有寫簡報,後來也規定寫至少要主要工作人 │ │ │ │ │ │ 員。 │ │ │ │ │ │B:我明天再確定一下。 │ │ ├─┼────┼─────────┼─────────────────────┼───────┤ │ │94/4/21 │午○○/0000000000 │A:張兄,我剛回來,下午回來的,有沒有什麼 │見偵一卷第23頁│ │ │17:23 │ │ 事情? │背面;94年3月 │ │ │ ├─────────┤B:那個茶葉,差不多這個禮拜會結,結了我再 │24 日94年北檢 │ │ │ │辛○○/0000000000 │ 拿幾包給你泡泡看。 │大少監續字第80│ │ │ │ │A:喔,那個喔,不是我是說下面那個有沒有消 │號(見補充卷第│ │ │ │ │ 息?中部那邊? │67 頁) │ │ │ │ │B:那個,大概...我們見個面,好嗎? │ │ │ │ │ │A:好啊,明天你有空嗎? │ │ │ │ │ │B:明天你上班,我們就來見面。 │ │ │ │ │ │A:好,明天再跟你聯絡。 │ │ │ │ │ │B:好。 │ │ │ │ │ │A:那個茶葉小事啦,我只是問說臺中那邊是否 │ │ │ │ │ │ 有什麼事? │ │ │ │ │ │B:喔,那個大概啦,也沒有百分之一百的確定 │ │ │ │ │ │ 。 │ │ └─┴────┴─────────┴─────────────────────┴───────┘ 3.萬榮林道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 │94/03/11│辛○○/0000000000 │A:喂,廖小姐,你下午要找我是嗎?不好意思,│見補充卷第64頁│ │ │20:13 │ │ 因為我手機放車上。 │;94年2月23日 │ │ │ ├─────────┤B:要問你下禮拜那個,有什麼人會去開會。 │94年北檢少聲監│ │ │ │申○○/0000000000 │A:你另外用一隻好嗎?電話改一下。 │字第216號(見 │ │ │ │ │B:好好。 │補充卷第56頁)│ ├─┼────┼─────────┼─────────────────────┤監續字第165號 │ │ │94/6/10 │申○○/0000000000 │A:我爸爸說,還是資料拿給你,由你直接跟他 │(見補充卷第85│ │ │21: 30 ├─────────┤ 討論。 │頁) │ │ │ │辛○○/0000000000 │B:沒關係,他知道我們的關係。 │ │ │ │ │ │A:會不會不好意思。 │ │ │ │ │ │B:不會啦。 │ │ │ │ │ │A:讓人家知道廠商每次都來這一套,會不會讓 │ │ │ │ │ │ 人氣死。 │ │ │ │ │ │B:不會啦,大家共同研究而已。 │ │ ├─┼────┼─────────┼─────────────────────┼───────┤ │ │94/06/16│辛○○/0000000000 │A:這次競爭非常激烈,要「7」才有辦法喔。 │見補充卷第89頁│ │ │10:34 │ │B:好好。 │;94年6月3日94│ │ │ ├─────────┤A:要「7」才有辦法。 │年北檢大少監續│ │ │ │午○○/0000000000 │B:我會認真。 │字第165號(見 │ │ │ │ │ │補充卷第85頁)│ ├─┼────┼─────────┼─────────────────────┼───────┤ │ │94/06/16│辛○○/0000000000 │A:它(指某工程案)本來四個才有標,但資格 │見補充卷第89頁│ │ │21:26 │ │ 標一家沒過,剩三家,三家中的二家,其中 │;94年6月3日94│ │ │ ├─────────┤ 一家是有立法委員在挺,另外一家規模也不 │年北檢大少監續│ │ │ │午○○/0000000000 │ 小,這樣看起來要七票才會穩,這樣你知道 │字第165號(見 │ │ │ │ │ 吧。 │補充卷第85 頁 │ │ │ │ │B:好好。 │) │ ├─┼────┼─────────┼─────────────────────┤ │ │ │94/06/20│辛○○/0000000000 │A:珮琦,跟高教授訂11點。 │ │ │ │09:51 │ │B:我什麼時候要出門? │ │ │ │ ├─────────┤A:我看這樣啦,就在淡江城區○○○○○街, │ │ │ │ │申○○/0000000000 │ 他們在6樓,11點在大門等。 │ │ │ │ │ │B:我知道。 │ │ ├─┼────┼─────────┼─────────────────────┼───────┤ │ │94/06/20│午○○/0000000000 │A:明天下午一點半,你跟那個今天有去找高教 │見補充卷第90頁│ │ │16:47 │ │ 授的那個黃先生,還有你,一點半去載高教 │;94年6月3日94│ │ │ ├─────────┤ 授好嗎? │年北檢大少監續│ │ │ │辛○○/0000000000 │B:好。 │字第165號(見 │ │ │ │ │A:我明天沒有空,要去找陳教授,水龍啦。 │補充卷第85頁)│ │ │ │ │B:喔。 │ │ │ │ │ │A:那我再另外打給你,我再告訴你要如何。 │ │ │ │ │ │B:那隻電話我沒有帶在身邊。 │ │ │ │ │ │A:我晚點再打。 │ │ ├─┼────┼─────────┼─────────────────────┤ │ │ │94/06/20│辛○○/0000000000 │B:現在是這樣,陳水龍我上次有跟他說過了, │ │ │ │18:26 │ │ 這次因為時間較緊,明天還要跟他講一次, │ │ │ │ ├─────────┤ 他要去找他,約好了,二點到四點,高主任 │ │ │ │ │午○○/0000000000 │ 要帶你們去,高主任會藉故去上廁所,你直 │ │ │ │ │ │ 接跟他說。 │ │ │ │ │ │A:茶葉要帶嗎? │ │ │ │ │ │B:不用,直接跟他講就可以了,因為交情的問 │ │ │ │ │ │ 題,不用現場馬上帶,得標再來,這樣你清 │ │ │ │ │ │ 楚了,因為我明天約好了,沒辦法走得開, │ │ │ │ │ │ 不然我去是比較適當,我也跟他見過面,也 │ │ │ │ │ │ 提過這件事。 │ │ │ │ │ │A:對啊。 │ │ │ │ │ │B:你就跟他提說我因為出國沒辦法過去,所以 │ │ │ │ │ │ 請高主任帶你去。 │ │ │ │ │ │A:好。 │ │ │ │ │ │B:上次也是高主任聯絡他同學打電話給他,我 │ │ │ │ │ │ 才去的啊,所以都一樣。 │ │ │ │ │ │A:這個是叫他們本人去就好,還是我也要去? │ │ │ │ │ │ 愈多人知道愈不好,不是嗎? │ │ │ │ │ │B:本人去是最好啊。那你帶他去跟高主任見面 │ │ │ │ │ │ ,不然他怎麼知道。 │ │ │ │ │ │A:大家見過,吃過飯了,早才碰面。 │ │ │ │ │ │B:這樣最好。 │ │ │ │ │ │A:那我還要和高主任聯絡嗎? │ │ │ │ │ │B:最好是聯絡一下。 │ │ │ │ │ │A:那這件事情他知道嗎? │ │ │ │ │ │B:他教我這樣做的,怎麼不知道,茶葉都是他 │ │ │ │ │ │ 教我這樣做的。 │ │ ├─┼────┼─────────┼─────────────────────┼───────┤ │ │94/06/21│辛○○/0000000000 │A:我自己去的,我跟「綿侯」,還有「高仔」 │見補充卷第91頁│ │ │22:16 │ │ (高教授),「高仔」說跟他也不熟。 │;94年6月3日94│ │ │ ├─────────┤B:他的一朋友跟他比較熟。 │年北檢大少監續│ │ │ │午○○/0000000000 │A:今天去主要是跟他說明工程的屬性,說一說 │字第165號(見 │ │ │ │ │ 我是向他表示說,來了我們會…,他說不用 │補充卷第85頁)│ │ │ │ │ 說那些,我看是沒有把握,這個沒有把握, │ │ │ │ │ │ 我上次去也是這樣,要叫他的同學告訴他, │ │ │ │ │ │ 剩下兩個呢? │ │ │ │ │ │B:其中一個說叫我不要再去了,一個台大的說 │ │ │ │ │ │ 就這樣,但上次台大的也是這樣講,但最後 │ │ │ │ │ │ 也挺我們。 │ │ │ │ │ │A:這樣可以說,有兩個沒有說很有把握。 │ │ │ │ │ │B:但那個很難講,上次跟我講的很好,好,這 │ │ │ │ │ │ 次是跟我說,就時間快到了,叫我不要去這 │ │ │ │ │ │ 樣。 │ │ │ │ │ │A:儘量啦,剩下的有再去巡一遍了啦。 │ │ │ │ │ │B:好。 │ │ │ │ │ │A:你那個禮拜四有決定嗎? │ │ │ │ │ │B:我還沒聯絡好,他說聯絡好會再通知我。 │ │ │ │ │ │A:你再check。 │ │ │ │ │ │B:我明天再打給你。 │ │ ├─┼────┼─────────┼─────────────────────┼───────┤ │ │94/06/23│辛○○/0000000000 │A:佩琪,出來了嗎? │見補充卷第91頁│ │ │15:21 │ │B:出來了。 │背面;94年6月3│ │ │ ├─────────┤A:結果呢? │日94年北檢大少│ │ │ │申○○/0000000000 │B:沒有中,排第二,二個第一的,其他的是第 │監續字第165號 │ │ │ │ │ 二或第三的。 │(見補充卷第85│ │ │ │ │A:怎會這樣。 │頁) │ │ │ │ │B:二票第一的,二票第三的。 │ │ │ │ │ │A:那「界興」呢? │ │ │ │ │ │B:五票第一的,一票第三的,其他第二。 │ │ │ │ │ │A:這樣,那要瞭解一下。 │ │ ├─┼────┼─────────┼─────────────────────┤ │ │ │94/06/23│辛○○/0000000000 │A:那個差很大尾啦。 │ │ │ │15:26 │ │B:什麼。 │ │ │ │ ├─────────┤A:差大尾啦,沒有得標。 │ │ │ │ │午○○/0000000000 │B:這樣啊,只得二票。 │ │ │ │ │ │A:才二票而已。 │ │ │ │ │ │B:怎麼差這麼多。 │ │ │ │ │ │A:是啊,對方有五票。 │ │ │ │ │ │B:這樣,那事先他們「跑」的那些,也都沒有 │ │ │ │ │ │ 用嗎? │ │ │ │ │ │A:都沒用。 │ │ │ │ │ │B:七個而已吧。 │ │ │ │ │ │A:一般都九個,見面再說吧。 │ │ └─┴────┴─────────┴─────────────────────┴───────┘ 4.潭工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 │94/08/31│辛○○/0000000000 │A:傳總。 │見偵四卷第90頁│ │ │19:02 ├─────────┤B:你好,張顧問。想請教一下,中部另外一個 │;94年8月22 日│ │ │ │寅○○/0000000000 │ ,不知道那個…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A:拿到了,已經在做。 │續字第247號( │ │ │ │ │B:不是,不是,另外一個。 │見補充卷第120 │ │ │ │ │A:就是那個「潭」(潭工)的是吧。 │頁) │ │ │ │ │B:對啊。 │ │ │ │ │ │A:有,在做了。 │ │ │ │ │ │B:那個也OK啦,那有空我再去你那邊一下好了 │ │ │ │ │ │ 。 │ │ │ │ │ │A:好啊。還有南部那個,你考慮了沒有? │ │ │ │ │ │B:我再算算看,在土建那個部分把它算一下。 │ │ │ │ │ │A:OK。 │ │ ├─┼────┼─────────┼─────────────────────┼───────┤ │ │94/10/01│戊○○0000000000 │A:黃董,我吳明山,你下午… │見偵一卷第32頁│ │ │09:26 ├─────────┤B:不在,我現在在路上,要去台中開會。 │;94年9月16 日│ │ │ │午○○0000000000 │A:你要去台中喔。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B:我今天在台中開會。 │續字第278號( │ │ │ │ │A:今天在台中喔,我以為如果在台北,我就方 │見補充卷第135 │ │ │ │ │ 便跟你聊聊天。 │頁) │ │ │ │ │B:沒關係我們禮拜一再聯絡,明天颱風嘛。 │ │ │ │ │ │A:明天颱風不道會不會來,你今天是到何時結 │ │ │ │ │ │ 束? │ │ │ │ │ │B:台中開會就很晚了,不知道開到幾點,我也 │ │ │ │ │ │ 不知道。 │ │ │ │ │ │A:哦,沒關係,不然再聯絡一下,反正,也許 │ │ │ │ │ │ 在哪邊再碰個面。 │ │ │ │ │ │B:有那麼急嗎? │ │ │ │ │ │A:沒有啦,就剛好來,喝個咖啡把事情聊聊天 │ │ │ │ │ │ 。 │ │ │ │ │ │B:你有下去了? │ │ │ │ │ │A:有,有。 │ │ │ │ │ │B:好。那我再跟你聯絡。大概颱風過後吧。 │ │ │ │ │ │A:好,沒關係。 │ │ ├─┼────┼─────────┼─────────────────────┼───────┤ │ │94/10/07│午○○/00-00000000│B:那個「潭工」好像初十就截止喔。 │見偵一卷第34頁│ │ │09:34 ├─────────┤A:好,知道。初十不是休息嗎? │背面;94年9月 │ │ │ │辛○○/0000000000 │B:初十截止投標啦。 │16日94年北檢大│ │ │ │ │A:好。 │玄監續字第278 │ │ │ │ │ │號(見補充卷第│ │ │ │ │ │135頁) │ ├─┼────┼─────────┼─────────────────────┼───────┤ │ │94/10/10│午○○/0000000000 │A:你好。 │見偵一卷第35頁│ │ │16:09 ├─────────┤B:黃董。 │;94年9月16 日│ │ │ │辛○○/0000000000 │A:我請教一下,那個「越的」(越港)比較快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 ,還是「潭的」(潭工)比較快? │續字第278號( │ │ │ │ │B:「潭的」比較快,「潭的」第一次19號。 │見補充卷第135 │ │ │ │ │A:「潭的」剩一個,而其他的都好了。 │頁) │ │ │ │ │B:OK,好,瞭解。 │ │ │ │ │ │A:但是有二位…蕭(亥○○)、溫(溫志宏) │ │ │ │ │ │ ,他們說「他們是嗎?他們如果是就沒有問 │ │ │ │ │ │ 題」,他們這樣說啦。 │ │ │ │ │ │B:你說怎樣我不是很瞭解。 │ │ │ │ │ │A:他們自己也不知道啦。 │ │ │ │ │ │B:他們自己不知道喔。 │ │ │ │ │ │A:嗯,有二位自己不知道啦。 │ │ │ │ │ │B:快要接到通知了啦,19號嘛。 │ │ │ │ │ │A:好好。 │ │ │ │ │ │B:另外那個拜託喔。 │ │ │ │ │ │A:都沒問題,都有進行喔,詳細見面再報告。 │ │ │ │ │ │B:不敢當,好 │ │ ├─┼────┼─────────┼─────────────────────┼───────┤ │ │94/10/25│戊○○/0000000000 │A:你好,我吳明山。 │見偵一卷第36頁│ │ │12:22 ├─────────┤B:你好,我在機場裡面。 │;94年10月13日│ │ │ │午○○/0000000000 │A:在哪裡?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B:我要去廣州,怎麼樣? │續字第295號( │ │ │ │ │A:我現從台南要過去台北,我想說如果你有在 │見補充卷第147 │ │ │ │ │ 台北,我就要去找你。 │頁) │ │ │ │ │B:沒有,我在機場裡面。 │ │ │ │ │ │A:好。 │ │ │ │ │ │B:那個沒問題吧? │ │ │ │ │ │A:沒問題。 │ │ │ │ │ │B:你那個有給我匯嗎?還沒吧? │ │ │ │ │ │A:我忘記了。 │ │ │ │ │ │B:我明天回來,後天就給你匯。 │ │ │ │ │ │A:好。 │ │ ├─┼────┼─────────┼─────────────────────┼───────┤ │ │94/10/28│午○○/0000000000 │A:你好,很久沒見。有消息嗎?潭的(潭工) │見偵四卷第101 │ │ │11:04 ├─────────┤ 跟那個? │頁背面;94年10│ │ │ │辛○○/0000000000 │B:喔,那個時間,我再check一下。 │月13日94年北檢│ │ │ │ │A:check一下我們再聯絡。 │大玄監續字第 │ │ │ │ │ │295號(見補充 │ │ │ │ │ │卷第147頁) │ ├─┼────┼─────────┼─────────────────────┼───────┤ │ │94/10/31│辛○○/0000000000 │A:潭的,總共4個人去,因為這4個人都有一些 │見偵四卷第103 │ │ │20:02 ├─────────┤ 問題,現在在澄清啦,所以大概要到月底, │背面至104頁; │ │ │ │午○○/0000000000 │ 預訂啦,時間還沒確定,要看他們答覆的結 │94 年10月13日 │ │ │ │ │ 果再開。 │94 年北檢大玄 │ │ │ │ │B:那我們的朋友有沒有問題? │監續字第295號 │ │ │ │ │A:沒有。 │(見補充卷第 │ │ │ │ │B:這樣就可以了嘛。 │147頁) │ │ │ │ │A:對,對,要看住。 │ │ │ │ │ │B:這沒問題,他們有在說,怎麼還沒有通知他 │ │ │ │ │ │ 們。 │ │ │ │ │ │A:對,對,就現在還在澄清而已。 │ │ │ │ │ │B:有的說是不是我,以前是,現在那麼久沒有 │ │ │ │ │ │ 聯絡了。 │ │ │ │ │ │A:要月底啦。 │ │ │ │ │ │B:有一個說他出國的時間什麼的,那邊答覆他 │ │ │ │ │ │ 說,會再跟他安排在他回來的時間。 │ │ │ │ │ │A:OK,好,瞭解。 │ │ │ │ │ │B:這邊潭的沒有問題,那個也沒有問題。 │ │ │ │ │ │A:這樣喔。 │ │ │ │ │ │B:我們都提早講,都沒有問題。 │ │ │ │ │ │A:OK,好,這樣最好。 │ │ │ │ │ │B:只是他們要知道時間啦。 │ │ │ │ │ │A:好,時間還沒訂啦。 │ │ │ │ │ │B:訂了之後你通知我一下。 │ │ │ │ │ │A:好。那個「老大」(郭竣惠)最近有沒有什 │ │ │ │ │ │ 麼要動的? │ │ │ │ │ │B:不知道啊,沒有聽說。 │ │ │ │ │ │A:他不是已經滿65了? │ │ │ │ │ │B:還沒,明年才到。 │ │ │ │ │ │A:明年才會滿65喔。 │ │ │ │ │ │B:對啊。 │ │ │ │ │ │A:那個任期是到幾歲? │ │ │ │ │ │B:到後年吧。那2年一任,應該也是明年就到了│ │ │ │ │ │ 吧。 │ │ │ │ │ │A:明年喔。 │ │ │ │ │ │B:應該是明年就到了,還是後年,任期好像是 │ │ │ │ │ │ 到後年,但是他明年就滿65了,他現在65歲 │ │ │ │ │ │ 了,可是他還沒有滿。 │ │ │ │ │ │A:真複雜。 │ │ │ │ │ │B:我們那朋友(壬○○)現在都在總公司上班 │ │ │ │ │ │ 嗎? │ │ │ │ │ │A:沒有。 │ │ │ │ │ │B:同樣在這邊喔。 │ │ │ │ │ │A:只是掛一個名字,沒聽說有安排。 │ │ │ │ │ │B:實際都這樣嘛。 │ │ │ │ │ │A:嗯。 │ │ │ │ │ │B:接下要安排哪裡不知道吧?那個也沒有安排 │ │ │ │ │ │ ,董的也沒安排。 │ │ │ │ │ │A:對啊,沒安排。他要升的那個位子,林的( │ │ │ │ │ │ 指林文淵)就回來了,所以位子就沒了。 │ │ │ │ │ │B:啊? │ │ │ │ │ │A:他本來要去台積社。 │ │ │ │ │ │B:林文淵就回了。 │ │ ├─┼────┼─────────┼─────────────────────┼───────┤ │ │94/11/29│午○○/00-00000000│A:張兄,你好,可能要找你一趟? │見偵四卷第105-│ │ │15:18 ├─────────┤B:好啊。 │1頁;94年11月 │ │ │ │辛○○/0000000000 │A:明天早上? │14日94年北檢大│ │ │ │ │B:明天早上大約幾點?。 │玄監續字第334 │ │ │ │ │A:看你,大約10點左右吧。 │號(見補充卷第│ │ │ │ │B:好啊,等候你上班啊。 │156頁背面) │ │ │ │ │A:我到公司再去啦。 │ │ │ │ │ │B:我這次要和郭董(郭竣惠)去歐洲喔。 │ │ │ │ │ │A:什麼時候? │ │ │ │ │ │B:12月3日。 │ │ │ │ │ │A:因為有一些事情要跟你講一下,上次遠揚那 │ │ │ │ │ │ 個朋友在找啊。 │ │ │ │ │ │B:我就是要跟你問這個啦。 │ │ │ │ │ │A:在找了啦,自動打電話來了啦。 │ │ │ │ │ │B:好啊,那個都差多啊。 │ │ │ │ │ │A:另外呢?我們講的那個「潭的」呢? │ │ │ │ │ │B:12月下旬喔。 │ │ │ │ │ │A:12月下旬喔? │ │ │ │ │ │B:現在比較慢。 │ │ │ │ │ │A:我以為是這個月底。 │ │ │ │ │ │B:12月下旬。可能…見面再說啦,10點啦。 │ │ ├─┼────┼─────────┼─────────────────────┼───────┤ │ │94/12/05│戊○○/0000000000 │(語音信箱) │見偵四卷第106 │ │ │14:22 ├─────────┤A:陳教授,我是吳明山,戊○○,是載振方( │頁;94年11月14│ │ │ │陳教授/0000000000 │ 音)戴教授的朋友,上次我們見過面,請用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 0000000000和我聯絡,謝謝,再見。 │監續字第334號 │ │ │ │ │ │(見補充卷第 │ │ │ │ │ │156頁背面) │ ├─┼────┼─────────┼─────────────────────┤ │ │ │94/12/05│戊○○/0000000000 │A:蕭教授嗎?我是立德管理學院吳明山,我前 │ │ │ │14:24 ├─────────┤ 次有去拜訪你,你下午有在事務所這裡嗎? │ │ │ │ │蕭教授/0000000000 │B:下午?我現在在外面。 │ │ │ │ │ │A:在外面,你等等會不會回事務所那邊? │ │ │ │ │ │B:我可能晚的話,就不會回去了。 │ │ │ │ │ │A:那你明天會不會在事務所? │ │ │ │ │ │B:明天早上有課,下課後,明天下午水保局有 │ │ │ │ │ │ 一個會。 │ │ │ │ │ │A:你明天上課是幾點? │ │ │ │ │ │B:明天早上4節課,8點一直上到12點。 │ │ │ │ │ │A:差不多12點下課的時候,有問題想請教你一 │ │ │ │ │ │ 下,幾分鐘,這樣可以嗎? │ │ │ │ │ │B:問題是我在土木系辦公室知道嗎? │ │ │ │ │ │A:我會找,沒有問題。 │ │ │ │ │ │B:我是下課時間… │ │ │ │ │ │A:你的辦公室是在地下室嘛? │ │ │ │ │ │B:不是,不是。因為我上課在4樓,所以會在3 │ │ │ │ │ │ 樓土木的辦公室那裡。 │ │ │ │ │ │A:喔,3樓的土木辦公室。 │ │ │ │ │ │B: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A:我現在人在苗栗,剛好等等有事要去台中一 │ │ │ │ │ │ 下,所以才給你打電話。 │ │ │ │ │ │B:不然你來台中啦,來台中時我可能已經回來 │ │ │ │ │ │ 了。 │ │ │ │ │ │A:這樣喔,再繼續聯絡。好,謝謝。 │ │ ├─┼────┼─────────┼─────────────────────┤ │ │ │94/12/06│午○○/00-00000000│A:吳博士,那個… │ │ │ │10:34 ├─────────┤B:有,昨天我有去辦一些事情,今天… │ │ │ │ │戊○○/0000000000 │A:「潭」先生,「潭」教授有要開會嗎?應該 │ │ │ │ │ │ 知道吧。 │ │ │ │ │ │B:有,有,知道。 │ │ │ │ │ │A:「潭」教授有要參加吧。 │ │ │ │ │ │B:有,有,要。 │ │ │ │ │ │A:是,好,都順利吧。 │ │ │ │ │ │B:嗯,順利。 │ │ │ │ │ │A:「潭」教授這個會比較早啦。 │ │ │ │ │ │B:我知道。 │ │ │ │ │ │A:他們都有跟你講吧。 │ │ │ │ │ │B:我都有跟他們講。就這樣,那開會就在你那 │ │ │ │ │ │ 邊就可以了嘛。 │ │ │ │ │ │A:對,喔沒有,他們在台中開會 │ │ │ │ │ │B:你要移台中喔,都可以啦。 │ │ │ │ │ │A:那第二場… │ │ │ │ │ │B:我知道,我再聯絡。 │ │ │ │ │ │A:那緊跟著要開的樣子。 │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 │A:好,拜託拜託,都有去了嘛? │ │ │ │ │ │B:還沒,有的…,我今天還要去辦一些事。 │ │ │ │ │ │A:謝謝。 │ │ ├─┼────┼─────────┼─────────────────────┼───────┤ │ │94/12/12│午○○/0000000000 │A:博士你在台南嗎? │見偵四卷第108-│ │ │12:16 ├─────────┤B:我現在在開會,我待會再打電話給你。 │1 頁;94年11月│ │ │ │戊○○/0000000000 │A:你幫我問「潭」教授的情形。 │14日94年北檢大│ │ │ │ │B:好,我知道。 │玄監續字第334 │ │ │ │ │ │號(見補充卷第│ │ │ │ │ │156頁背面) │ ├─┼────┼─────────┼─────────────────────┤ │ │ │94/12/22│午○○/0000000000 │A:張兄? │ │ │ │09:45 ├─────────┤B:你回來了。 │ │ │ │ │辛○○/0000000000 │A:那個不曉得怎麼樣? │ │ │ │ │ │B:那個差一點點。 │ │ │ │ │ │A:一個地方嗎? │ │ │ │ │ │B:對。 │ │ │ │ │ │A:這樣喔。我們小的很多,但被做掉了,是嗎 │ │ │ │ │ │ ? │ │ │ │ │ │B:對。 │ │ │ │ │ │A:人家弄很低對不對? │ │ │ │ │ │B:嗯。 │ │ │ │ │ │A:兩個地方嗎? │ │ │ │ │ │B:那個詳細的資料,我現在手頭上沒有,反正 │ │ │ │ │ │ 被人弄掉了。 │ │ │ │ │ │A:只有一個地方而已吧。 │ │ │ │ │ │B:對。 │ │ │ │ │ │A:還有那個遠東有在找我們,你知道意思吧? │ │ │ │ │ │B:我知道。 │ │ ├─┼────┼─────────┼─────────────────────┼───────┤ │ │94/12/26│辛○○/0000000000 │A:我跟你講,那個29日要決,這次要注意的是 │見偵一卷第42頁│ │ │15:44 ├─────────┤ ,我們上次5個1的,對方4個1的,我們本來 │;94年12月15日│ │ │ │午○○/0000000000 │ 贏的喔,但我們輸在哪裡呢,我是輸在我們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 打1的,但都把對方打2的。 │續字第371號( │ │ │ │ │B:後來在討論的教授有在討論他們的proposal │見補充卷第164 │ │ │ │ │ 做的很漂亮,打不下去。我說拜託,打不下 │頁背面) │ │ │ │ │ 去就輸掉了。還差一個什麼你知道嗎,我們 │ │ │ │ │ │ 14分啦,不是,我們17分,他們14分啦,他 │ │ │ │ │ │ 們都把我們打第4的。 │ │ │ │ │ │A:這樣輸掉的啦。所以這次… │ │ │ │ │ │B:中興的把它打3啦。 │ │ │ │ │ │A:這次才3間而已。 │ │ │ │ │ │B:對,對。 │ │ │ │ │ │A:一間是陽不通的,陽不通那間無效啦。但你 │ │ │ │ │ │ 若不打他們第3,他們還是會打我們第3。 │ │ │ │ │ │B:對啊,所以你裡面朋友也要交待,好吧?還 │ │ │ │ │ │ 有,那個大件的什麼時候要開? │ │ │ │ │ │A:那個還沒決定。 │ │ │ │ │ │B:不是,是過年前還是過年後? │ │ │ │ │ │A:過年後的事情。 │ │ │ │ │ │B:舊曆年後了嗎? │ │ │ │ │ │A:對對。 │ │ │ │ │ │B:我要講清楚,因為有2個比較特殊的。 │ │ │ │ │ │A:這樣哦,許的,可能會去台積社當董事長。 │ │ │ │ │ │B:剩3千1啊。 │ │ │ │ │ │A:3萬1啦。加減做啊,不然要怎樣。 │ │ │ │ │ │B:做總經理一個名啦。 │ │ │ │ │ │A:不知道那麼容易做,就做做啊。 │ │ │ │ │ │B:什麼時候要去?送個花去。 │ │ │ │ │ │A:還沒批下來。 │ │ │ │ │ │B:批下來再告訴我,送個花籃給他慶祝一下。 │ │ └─┴────┴─────────┴─────────────────────┴───────┘ 5.越港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 │94/08/31│辛○○/0000000000 │A:傳總。 │見偵四卷第90頁│ │ │19:02 ├─────────┤B:你好,張顧問。想請教一下,中部另外一個 │;94年8月22 日│ │ │ │寅○○/0000000000 │ ,不知道那個…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A:拿到了,已經在做。 │續字第247號( │ │ │ │ │B:不是,不是,另外一個。 │見補充卷第120 │ │ │ │ │A:就是那個「潭」(潭工)的是吧。 │頁) │ │ │ │ │B:對啊。 │ │ │ │ │ │A:有,在做了。 │ │ │ │ │ │B:那個也OK啦,那有空我再去你那邊一下好了 │ │ │ │ │ │ 。 │ │ │ │ │ │A:好啊。還有南部那個,你考慮了沒有? │ │ │ │ │ │B:我再算算看,在土建那個部分把它算一下。 │ │ │ │ │ │A:OK。 │ │ ├─┼────┼─────────┼─────────────────────┼───────┤ │ │94/10/03│辛○○/0000000000 │A:怎麼樣? │見偵一卷第45背│ │ │09:19 ├─────────┤B:就是那個郭的,郭銓慶,力麗那個,在問說 │面至46頁;94年│ │ │ │午○○/0000000000 │ 那個「新民」有沒有辦法。 │9月16日94年北 │ │ │ │ │A:哪一隻? │檢大玄監續字第│ │ │ │ │B:「新民」。 │278號(見補充 │ │ │ │ │A:「新民」喔,可能那個李仔… │卷第135 頁) │ │ │ │ │B:你上次跟我講過了。 │ │ │ │ │ │A:嗯,那個可能李仔的。 │ │ │ │ │ │B:我知道,他如果叫阿不拉(游)去找那個李 │ │ │ │ │ │ 仔呢? │ │ │ │ │ │A:這樣喔。 │ │ │ │ │ │B:那我們有辦法弄嗎? │ │ │ │ │ │A:它那個都綁好的,在勾選名單的時候就已經 │ │ │ │ │ │ 綁好了。 │ │ │ │ │ │B:對啊,我清楚。 │ │ │ │ │ │A:所以那個可能比較困難。剩下的現在怎麼樣 │ │ │ │ │ │ ?「越港」那個現在怎樣? │ │ │ │ │ │B:有,有在進行。 │ │ │ │ │ │A:喔。 │ │ │ │ │ │B:那個應該沒什麼問題。還沒出來吧? │ │ │ │ │ │A:要出來了,不,已經出來了。 │ │ │ │ │ │B:出來了。 │ │ │ │ │ │A:它那個差不多十一月就結束。 │ │ │ │ │ │B:好。另外那個… │ │ │ │ │ │A:也差不多… │ │ │ │ │ │B:二個一起講。 │ │ │ │ │ │A:對啊。 │ │ │ │ │ │B:還有一個,線路的,那個不知道到哪裡,他 │ │ │ │ │ │ 有給我一份名單,外面二個教授都是我的好 │ │ │ │ │ │ 朋友,一個電的,一個土木的,剩下都是裡 │ │ │ │ │ │ 面的人,找看看有沒有人要做,我找不到。 │ │ │ │ │ │A:嗯。 │ │ │ │ │ │B:很多億的那個。很大,我上次有跟你說過一 │ │ │ │ │ │ 次。 │ │ │ │ │ │A:北部的吧。 │ │ │ │ │ │B:中部的。 │ │ │ │ │ │A:中部的? │ │ │ │ │ │B:不曉得是從「竹工」還是哪裡開始?做什電 │ │ │ │ │ │ 纜的? │ │ │ │ │ │A:有,有,竹工出口,我知道,那個很高。 │ │ │ │ │ │B:那個價格好幾十億不是嗎? │ │ │ │ │ │A:但是那個包括電纜在內。 │ │ │ │ │ │B:對,對。那個他們拿給我的,教授拿給我的 │ │ │ │ │ │ ,抄一些裡面的人我也不認識,也不知道有 │ │ │ │ │ │ 誰要做。 │ │ │ │ │ │A:喔,這樣試試看。 │ │ │ │ │ │B:試試看,看有沒有人要做。好嗎? │ │ │ │ │ │A:好啊。 │ │ │ │ │ │B:外面只有二個教授,但二個教授都是百分之 │ │ │ │ │ │ 一百支持我們的。 │ │ │ │ │ │A:這樣喔。 │ │ │ │ │ │B:剩下都是裡面的,這樣比較好做。 │ │ │ │ │ │A:喔。 │ │ │ │ │ │B:這個算線路的嘛。 │ │ │ │ │ │A:對。 │ │ │ │ │ │B:也有「三四五」的, │ │ │ │ │ │A:對對,就超高出口的。 │ │ │ │ │ │B:對,土木的很多啦。 │ │ │ │ │ │A:對,試試看啦。 │ │ │ │ │ │B:我本來是要問那個余俊彥要不要做。但余的 │ │ │ │ │ │ ,他現在換去中技社了,剛換過去,上禮拜 │ │ │ │ │ │ ,我不好意思去問他。 │ │ │ │ │ │A:好啊,再看看。 │ │ │ │ │ │B:裡面的人我一個也不認識,要找你啊。 │ │ │ │ │ │A:那個是沒有關啦,他那個還包括電纜,不是 │ │ │ │ │ │ 純土木,不是嗎? │ │ │ │ │ │B:我不知道,連那個名稱我都不知道。 │ │ │ │ │ │A:OK。 │ │ │ │ │ │B:過兩天見面我再拿給你,你再去查看看,還 │ │ │ │ │ │ 沒公告的樣子。 │ │ │ │ │ │A:瞭解,應該說很久了才是。 │ │ │ │ │ │B:講很久了,但還沒公告。 │ │ │ │ │ │A:OK。 │ │ │ │ │ │B:再拜託你。 │ │ ├─┼────┼─────────┼─────────────────────┼───────┤ │ │94/11/22│寅○○/0000000000 │A:張顧問,你上午有沒有空? │見偵一卷第49頁│ │ │07:43 ├─────────┤B:上午我在。 │;94年11月14日│ │ │ │辛○○/0000000000 │A:我大概什麼過去比較方便?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B:大約10點左右好嗎? │續字第334號( │ │ │ │ │A:好。 │見補充卷第156 │ ├─┼────┼─────────┼─────────────────────┼───────┤ │ │94/12/22│辛○○/0000000000 │A:越的(「越港」)月底喔。 │見偵一卷第49頁│ │ │13:56 ├─────────┤B:越的月底喔,好,清楚。 │背面;94年12月│ │ │ │午○○/0000000000 │ │15日94年北檢大│ │ │ │ │ │玄監續字第371 │ │ │ │ │ │號(見補充卷第│ │ │ │ │ │164頁背面) │ ├─┼────┼─────────┼─────────────────────┼───────┤ │ │94/12/26│辛○○/0000000000 │A:我跟你講,那個29日要決,這次要注意的是 │見偵一卷第51頁│ │ │15:44 ├─────────┤ ,我們上次5個1的,對方4個1的,我們本來 │;94年12月15日│ │ │ │午○○/0000000000 │ 贏的喔,但我們輸在哪裡呢,我是輸在我們 │94 年北檢大玄 │ │ │ │ │ 打1的,但都把對方打2的。 │監續字第371號 │ │ │ │ │B:後來在討論的教授有在討論他們的proposal │(見補充卷第 │ │ │ │ │ 做的很漂亮,打不下去。我說拜託,打不下 │164頁背面) │ │ │ │ │ 去就輸掉了。還差一個什麼你知道嗎,我們 │ │ │ │ │ │ 14分啦,不是,我們17分,他們14分啦,他 │ │ │ │ │ │ 們都把我們打第4的。 │ │ │ │ │ │A:這樣輸掉的啦。所以這次… │ │ │ │ │ │B:中興的把它打3啦。 │ │ │ │ │ │A:這次才3間而已。 │ │ │ │ │ │B:對,對。 │ │ │ │ │ │A:一間是陽不通的,陽不通那間無效啦。但你 │ │ │ │ │ │ 若不打他們第3,他們還是會打我們第3。 │ │ │ │ │ │B:對啊,所以你裡面朋友也要交待,好吧?還 │ │ │ │ │ │ 有,那個大件的什麼時候要開? │ │ │ │ │ │A:那個還沒決定。 │ │ │ │ │ │B:不是,是過年前還是過年後? │ │ │ │ │ │A:過年後的事情。 │ │ │ │ │ │B:舊曆年後了嗎? │ │ │ │ │ │A:對對。 │ │ │ │ │ │B:我要講清楚,因為有2個比較特殊的。 │ │ │ │ │ │A:這樣哦,許的,可能會去台積社當董事長。 │ │ │ │ │ │B:剩3千1啊。 │ │ │ │ │ │A:3萬1啦。加減做啊,不然要怎樣。 │ │ │ │ │ │B:做總經理一個名啦。 │ │ │ │ │ │A:不知道那麼容易做,就做做啊。 │ │ │ │ │ │B:什麼時候要去?送個花去。 │ │ │ │ │ │A:還沒批下來。 │ │ │ │ │ │B:批下來再告訴我,送個花籃給他慶祝一下。 │ │ ├─┼────┼─────────┼─────────────────────┼───────┤ │ │94/12/26│午○○/0000000000 │A:吳教授。 │見偵一卷第51頁│ │ │20:16 ├─────────┤B:陳老師剛剛告訴我說你找我? │背面;94年12月│ │ │ │戊○○/0000000000 │A:那個29。 │15 日94年北檢 │ │ │ │ │B:好。 │大玄監續字第 │ │ │ │ │A:上次是我們第1的比較多,但被人家打第4的 │371號(見補充 │ │ │ │ │ ,第4的也比較多,1個第4的比過2、3個第1 │卷第164頁背面 │ │ │ │ │ 的,我跟你說一聲,我們多他們一個1的。 │) │ │ │ │ │B:29號開會是嗎? │ │ │ │ │ │A:你叫我們的朋友儘量給他第3的。 │ │ │ │ │ │B:我知道。 │ │ │ │ │ │A:另外一間不如那個,他們既然這樣弄,我們 │ │ │ │ │ │ 也這樣弄。 │ │ │ │ │ │B:好。 │ │ │ │ │ │A:上次我們第1,他們都第2的啊。 │ │ │ │ │ │B:是。 │ │ │ │ │ │A:他們第1我們都第4的,所以我們就輸掉了, │ │ │ │ │ │ 上次評鑑我們比較好啦。 │ │ │ │ │ │B:好。 │ │ │ │ │ │A:記得29日喔。 │ │ │ │ │ │B:好。 │ │ ├─┼────┼─────────┼─────────────────────┼───────┤ │ │94/12/28│寅○○/0000000000 │A:張顧問,你人在台北還是… │見偵一卷第52頁│ │ │12:32 ├─────────┤B:我現在在台北。 │;94年12月15 │ │ │ │辛○○/0000000000 │A:那個人員這一些,要不要再確認一下?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B:有啊,昨天就有再那個了。 │監續字第371號 │ │ │ │ │A:有哪幾個比較有問題嗎? │(見補充卷第 │ │ │ │ │B:應該沒有,就「共仔」那邊沒去找他而已。 │164頁背面) │ │ │ │ │A:喔。 │ │ │ │ │ │B:那2個沒有去找。 │ │ │ │ │ │A:好。 │ │ ├─┼────┼─────────┼─────────────────────┼───────┤ │ │94/12/30│午○○/0000000000 │A:張兄,早,昨天怎樣? │見偵一卷第52頁│ │ │09:15 ├─────────┤B:差1分。 │背面;94年12月│ │ │ │辛○○/0000000000 │A:又差1分? │15 日94年北檢 │ │ │ │ │B:就是那邊打這邊3分的2票,這邊又沒有人打 │大玄監續字第 │ │ │ │ │ 3分的給他們,不然是多他們1票,還是同款 │371號(見補充 │ │ │ │ │ 啦。 │卷第164頁背面 │ │ │ │ │A:好。 │) │ └─┴────┴─────────┴─────────────────────┴───────┘ 6.後壁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 │ │94/07/15│辛○○/0000000000 │B:昨天怎麼樣? │ │ │ │11:12 ├─────────┤A:那個OK啦,這二天拿過來。 │ │ │ │ │午○○/0000000000 │B:我看你什麼時候閒,我再過去你那邊。 │ │ │ │ │ │A:好。 │ │ ├─┼────┼─────────┼─────────────────────┼───────┤ │ │94/07/25│辛○○/0000000000 │A:黃董,你好。 │見偵一卷第62頁│ │ │17:58 ├─────────┤B:你好。 │背面;94年7月5│ │ │ │午○○/0000000000 │A:順不順?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B:有,有在活動。 │監續字第195號 │ │ │ │ │A:哦。 │(見補充卷第94│ │ │ │ │B:還好啦,還好。另外一邊呢? │頁背面) │ │ │ │ │A:有,都打過招呼了。 │ │ │ │ │ │B:這樣啊,有問題嗎? │ │ │ │ │ │A:沒有問題。 │ │ │ │ │ │B:已經確定了吧。 │ │ │ │ │ │A:這沒問題。 │ │ │ │ │ │B:好,我明天早上有空再去找你。 │ │ ├─┼────┼─────────┼─────────────────────┤ │ │ │94/07/28│辛○○/0000000000 │A:那個…,你等一下。 │ │ │ │21:26 ├─────────┤B:陳的,陳的。 │ │ │ │ │午○○/0000000000 │A:子○○。 │ │ │ │ │ │B:對。 │ │ │ │ │ │A:不是雄大嗎? │ │ │ │ │ │B:雄大有二個雄大,高雄大學有二個,還有一 │ │ │ │ │ │ 個高雄技術大學,但二間都沒有。 │ │ │ │ │ │A:在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沒有嗎? │ │ │ │ │ │B:他是土木的啊,都市發展與建築,他是這個 │ │ │ │ │ │ 嗎?我看看。我叫人去找都找不到。 │ │ │ │ │ │A:他是究所的助理教授。 │ │ │ │ │ │B:研究所…助理教授…,雄大土木的,你抄給 │ │ │ │ │ │ 我只有抄雄大土木而已。 │ │ │ │ │ │A:雄大土木就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 │ │ │ │ │ │B: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 │ │ │ │ │ │A:對對,助理教授,應該還很年輕才對,再試 │ │ │ │ │ │ 試看。 │ │ │ │ │ │B:再試試看,雄大就對了。 │ │ ├─┼────┼─────────┼─────────────────────┼───────┤ │ │94/07/28│戊○○/0000000000 │A:你現在說話方便嗎? │見偵一卷第63頁│ │ │21:30 ├─────────┤B:我現在查到了,他說是雄大建築與古物維護 │背面;94年7月5│ │ │ │午○○/0000000000 │ 研究所的助理教授。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A:因為剛剛有一位教授,他告訴我,高雄有三 │監續字第195號 │ │ │ │ │ 間大學啦,三間啦,不是兩間啦。 │(見補充卷第94│ │ │ │ │B:他是第三間的…,我正要打電話給你。 │頁背面) │ ├─┼────┼─────────┼─────────────────────┤ │ │ │94/07/28│戊○○/0000000000 │A:黃董,我吳明山,沒有錯,我朋友去幫我瞭 │ │ │ │21:53 ├─────────┤ 解,是第三個大學的啦。 │ │ │ │ │午○○/0000000000 │B:對。 │ │ │ │ │ │A:沒有錯,我明天下去。 │ │ │ │ │ │B:有那麼多哦。 │ │ │ │ │ │A:對啊,現在每個大學都變成科技大學,很泛 │ │ │ │ │ │ 濫,我都搞不清楚了。 │ │ │ │ │ │B:他的真名是什麼? │ │ │ │ │ │A:確定了,你講的沒有錯。 │ │ │ │ │ │B:好,好。 │ │ │ │ │ │A:我那個朋友很熱心,他一直幫我查。 │ │ │ │ │ │B:找有朋友嗎? │ │ │ │ │ │A:嗯…謝謝,謝謝。 │ │ ├─┼────┼─────────┼─────────────────────┼───────┤ │ │94/07/29│辛○○/0000000000 │A:早。 │見偵四卷第73頁│ │ │10:00 ├─────────┤B:有,有找到了,那是第三間,總共有三間, │;94年7月5日94│ │ │ │午○○/0000000000 │ 雄大。 │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 │字第195號(見 │ │ │ │ │ │補充卷第94 頁 │ │ │ │ │ │背面) │ ├─┼────┼─────────┼─────────────────────┼───────┤ │ │94/08/08│午○○/0000000000 │A:博士你好。 │見偵一卷第63頁│ │ │18:18 ├─────────┤B:我今天比較忙,沒有上去,你明天有空嗎? │;94年8月2日94│ │ │ │戊○○/000-000000 │A:有,都有在。 │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B:我明天早上再去你那裡。 │字第229號(見 │ │ │ │ │A:那個報告,一篇而已… │補充卷第102頁 │ │ │ │ │B:當面講比較清楚。 │) │ │ │ │ │A:好。 │ │ ├─┼────┼─────────┼─────────────────────┼───────┤ │ │94/08/09│辛○○/0000000000 │B:我們要去「後壁」玩,是什麼時候?。 │見偵四卷第頁背│ │ │10:34 ├─────────┤A:大概月底喔。 │面;94年8月2日│ │ │ │午○○/00-00000000│B:我知道是月底,是哪一天?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A:哪一天我還沒check。 │續字第229號( │ │ │ │ │B:麻煩你幫我確認我們朋友要一起去玩是什麼 │見補充卷第102 │ │ │ │ │ 時候。 │頁) │ │ │ │ │A:好啊,都約差不多了嗎? │ │ │ │ │ │B:就時間說不出來啊,有的朋友也不能去,有 │ │ │ │ │ │ 的說下旬要去外島,所以要確定的時間,比 │ │ │ │ │ │ 較好安排。 │ │ │ │ │ │A:都還沒接到通知就是了。 │ │ │ │ │ │B:蠻有機會的啦,因為大家都要聚一聚嘛。 │ │ │ │ │ │A:好啊。 │ │ │ │ │ │B:但時間要講一下,萬一到時候不能去,少人 │ │ │ │ │ │ 就少熱鬧了。 │ │ │ │ │ │A:好。 │ │ ├─┼────┼─────────┼─────────────────────┼───────┤ │ │94/08/11│辛○○/0000000000 │A:昨天晚上才決定的,資格標是8月22日。 │見偵一卷第63頁│ │ │09:15 ├─────────┤B:822喔。 │背面;94年8月2│ │ │ │午○○/0000000000 │A:決標那個是9月20日?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B:920喔。 │監續字第229號 │ │ │ │ │A:資格標比較沒有關係,這樣瞭解嗎? │(見補充卷第 │ │ │ │ │B:822和920。 │102頁) │ │ │ │ │A:對。有順嗎? │ │ │ │ │ │B:很順,但是非常競爭,怎麼會有那麼多人知 │ │ │ │ │ │ 道。 │ │ │ │ │ │A:不知道啊,他那個有貼出去啊。 │ │ │ │ │ │B:不是,我是說怎麼那麼多人去找。 │ │ │ │ │ │A:這樣啊,那我瞭解了。 │ │ │ │ │ │B:但是蠻順的,都遇到熟人的朋友。 │ │ │ │ │ │A:這次就要顧住啊。 │ │ │ │ │ │B:對啊,這次那麼大。 │ │ │ │ │ │A:好。他們「總仔」你有沒有跟他們見過面? │ │ │ │ │ │B:有啊,剛跟我接觸的是他們副總,後來他們 │ │ │ │ │ │ 李總有來,這沒問題。 │ │ │ │ │ │A:好。 │ │ ├─┼────┼─────────┼─────────────────────┤ │ │ │94/08/11│午○○/0000000000 │A:教授,9月20日才開會,8月22日是審查<證 │ │ │ │10:10 ├─────────┤ 件>。 │ │ │ │ │戊○○/0000000000 │B:好,我現在在台南,我在立德。 │ │ │ │ │ │A:你去說一下。 │ │ │ │ │ │B:好,我知道,謝謝,OK。 │ │ ├─┼────┼─────────┼─────────────────────┤ │ │ │94/08/11│午○○/0000000000 │A:郭副總? │ │ │ │11:10 ├─────────┤B:是。 │ │ │ │ │癸○/0000000000 │A:你好,我是午○○啦!那個9月20日。 │ │ │ │ │ │B:選舉是嗎? │ │ │ │ │ │A:不是,開是8月22日對嗎? │ │ │ │ │ │B:對。 │ │ │ │ │ │A:但9月20日才有做事情? │ │ │ │ │ │B:沒變化吧? │ │ │ │ │ │A:沒變化,我只是跟你報告一下,因為時間是 │ │ │ │ │ │ 昨晚才確定。 │ │ │ │ │ │B:就是8月22日開,但9月20日才開始作業嗎? │ │ │ │ │ │A:9月20日才集合,9月20就可以做那個了。 │ │ │ │ │ │B:它是那天開完標就決定了? │ │ │ │ │ │A:沒有。 │ │ │ │ │ │B:丟進去以後,9月20日才宣布? │ │ │ │ │ │A:不是,是9月20日才大家集合評審。 │ │ │ │ │ │B:這樣啊! │ │ │ │ │ │A:8月22日是要開技術標,技術標開完以後有一│ │ │ │ │ │ 段時間讓委員來看,9月20日才開會。 │ │ │ │ │ │B:那幾號會知道? │ │ │ │ │ │A:當天知道,9月20日下午會知道。 │ │ │ │ │ │B:沒變化吧? │ │ │ │ │ │A:沒變化,我跟你報告一下。 │ │ ├─┼────┼─────────┼─────────────────────┼───────┤ │ │94/08/11│戊○○/0000000000 │A:黃董? │見偵一卷第64頁│ │ │17:33 ├─────────┤B:是。 │背面至65頁;94│ │ │ │午○○/0000000000 │A:我戊○○啦!你今晚有要楊梅打球嗎? │年8月2日94年北│ │ │ │ │B:沒關係啊!我可以去,你要來嗎? │檢大玄監續字第│ │ │ │ │A:不是,我今天去立德,因為我一些資料都是 │229號(見補充 │ │ │ │ │ 在那邊準備演講的內容,大概3小時通通準備│卷第102頁) │ │ │ │ │ 好了。 │ │ │ │ │ │B:真的嗎?恭喜!你要上來也可以,不上來也 │ │ │ │ │ │ 可以,因為還早嘛!等你有空再上來就好了 │ │ │ │ │ │ 。 │ │ │ │ │ │A:我想說如果你有去楊梅,那我就可以就近跟 │ │ │ │ │ │ 你報告一下內容,看這樣可以合適嗎? │ │ │ │ │ │B:沒關係你處理就可以了。 │ │ │ │ │ │A:我是感覺蠻理想的。 │ │ │ │ │ │B:3篇論文都好了嗎? │ │ │ │ │ │A:都差不多。 │ │ │ │ │ │B:這樣最好了,等你上來再聯絡就好了。 │ │ │ │ │ │A:等接近發表的時候... │ │ │ │ │ │B:好像不行,博士,好像不行,因為你要一兩 │ │ │ │ │ │ 個禮拜,不能接近才去,這樣會出事情,萬 │ │ │ │ │ │ 一他們學校有事情而不能發表時,或是怎樣 │ │ │ │ │ │ 有事情,所以我們要逼緊一點。 │ │ │ │ │ │A:好。 │ │ │ │ │ │B:3位教授都有那個嗎? │ │ │ │ │ │A:有,都有準備。 │ │ │ │ │ │B:都要寫論文嗎?都同意要寫一篇論文嗎? │ │ │ │ │ │A:對。 │ │ │ │ │ │B:那最好了,有找我朋友去嗎? │ │ │ │ │ │A:有,都是老朋友。 │ │ │ │ │ │B:老朋友,那就最好了,謝謝。 │ │ ├─┼────┼─────────┼─────────────────────┼───────┤ │ │94/08/11│辛○○/0000000000 │B:教授這邊都好了。 │見偵一卷第65頁│ │ │17:46 ├─────────┤A:OK,好。 │;94年8月2日94│ │ │ │午○○/0000000000 │B:那二個公務員,一個沒問題,一個還有問題 │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 。 │字第229號(見 │ │ │ │ │A:這樣啊。 │補充卷第102頁 │ │ │ │ │B:再儘量試試看。 │) │ │ │ │ │A:再巡一下。 │ │ │ │ │ │B:我們裡面兩個,不能凸槌啦。 │ │ │ │ │ │A:喔那個不會啦,應該不會啦。 │ │ │ │ │ │B:你還要再那個一下。 │ │ │ │ │ │A:好,那個算老盤了。 │ │ │ │ │ │B:還要去跑一下。 │ │ │ │ │ │A:好啊。 │ │ │ │ │ │B:我這邊應該沒問題了。 │ │ │ │ │ │A:有困難那個是… │ │ │ │ │ │B:「曲」的,高雄市的。 │ │ │ │ │ │A:瞭解。 │ │ ├─┼────┼─────────┼─────────────────────┼───────┤ │ │94/08/12│午○○/0000000000 │A:博士? │見偵一卷第65頁│ │ │11:10 ├─────────┤B:是。 │背面;94年8月2│ │ │ │戊○○/0000000000 │A:你在新竹嗎?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B:是,我在新竹。你在公司嗎? │監續字第229號 │ │ │ │ │A:我在公司。那三篇論文都很好嗎? │(見補充卷第10│ │ │ │ │B:應該是不錯,品質都不錯。 │2頁) │ │ │ │ │A:品質都很好嗎? │ │ │ │ │ │B:對,我改天看你哪天有時間,我去… │ │ │ │ │ │A:說不定我下午會去新竹你那邊。 │ │ │ │ │ │B:你來再聯絡,我會跟你說內容大概是怎樣。 │ │ │ │ │ │A:你會在嗎? │ │ │ │ │ │B:我會在。 │ │ │ │ │ │A:那我要下去時是會打電話給你,把事情辦完 │ │ │ │ │ │ 就下去,如果可以就下去。 │ │ │ │ │ │B:好,再見。 │ │ ├─┼────┼─────────┼─────────────────────┼───────┤ │ │94/08/12│午○○/0000000000 │A:博士? │見偵四卷第78頁│ │ │15:05 ├─────────┤B:是,你到了嗎? │;94年8月2日94│ │ │ │戊○○/0000000000 │A:我下加油站了,但是我走錯了,不知道要怎 │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 麼走。 │字第229號(見 │ │ │ │ │B:你現在走哪了? │補充卷第102頁 │ │ │ │ │A:我頭一個新竹下來,爬往高架橋來,現在正 │) │ │ │ │ │ 在冬梅路什麼的… │ │ │ │ │ │B:好,我跟你說,你爬交流道後,往市區一直 │ │ │ │ │ │ 走下來,一直走到底,到T字型的路再左轉,│ │ │ │ │ │ 差不多50公尺後右轉,到底後穿過中光路。 │ │ │ │ │ │A:走到底就對了? │ │ │ │ │ │B:你走到哪裡跟我講… │ │ │ │ │ │A :現在在健美路。 │ │ │ │ │ │B:走到底,到T字型的路再左轉,左轉有斜路往│ │ │ │ │ │ 右邊,不要從那邊彎進去。 │ │ │ │ │ │A:這我知道,現在交通大學、清華大學左轉。 │ │ │ │ │ │B:不用左轉,一直直走,走到底,到T字型的路│ │ │ │ │ │ 再左轉,左轉的左手邊是一個愛買的大賣場 │ │ │ │ │ │ 。 │ │ │ │ │ │A:我現在到愛買這,左轉嗎? │ │ │ │ │ │B:左轉差不多50公尺那邊有個紅綠燈,那一直 │ │ │ │ │ │ 走都可以右轉的,右轉就一直走。 │ │ │ │ │ │A:那可能就知道了,接下來就是舊路吧? │ │ │ │ │ │B:穿過十字路口,穿過後左邊萊爾富,不過現 │ │ │ │ │ │ 在應該是一個照相店,右邊是新竹貨運。 │ │ │ │ │ │A:若是走舊路我就知道了。 │ │ │ │ │ │B:待會就會碰到舊路。 │ │ │ │ │ │A:現在我在愛買左轉。 │ │ │ │ │ │B:差不多50公尺就右轉,反正就一直直走就對 │ │ │ │ │ │ 了,就會碰到一個大潤發的大賣場,過了大 │ │ │ │ │ │ 潤發的圍牆,就是八德路了,再右轉過來你 │ │ │ │ │ │ 就知道了。 │ │ │ │ │ │A:忠孝路右轉對? │ │ │ │ │ │B:對。 │ │ │ │ │ │A:忠孝路右轉就到你那,對嗎?對啊!我上次 │ │ │ │ │ │ 就走錯,走到這來。 │ │ │ │ │ │B:對。 │ │ ├─┼────┼─────────┼─────────────────────┼───────┤ │ │94/08/12│午○○/0000000000 │A:我一些朋友在寫稿,寫論文,三個教授寫三 │見偵一卷第65頁│ │ │15:22 ├─────────┤ 篇論文,但是都沒有接到通知。 │背面;94年8月2│ │ │ │辛○○/0000000000 │B:沒接到通知?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A:他們問是否是要他們發表論文?不要弄錯了 │監續字第229號 │ │ │ │ │ 。 │(見補充卷第10│ │ │ │ │B:我現在不是很清楚,換個電話。 │2頁) │ ├─┼────┼─────────┼─────────────────────┼───────┤ │ │94/08/12│午○○/0000000000 │A:三個是都談的很密切啦,都沒問題,但是很 │見偵一卷第65頁│ │ │15:24 ├─────────┤ 奇怪,他們三人怎麼都沒有收到通知? │背面至66頁背面│ │ │ │辛○○/0000000000 │B:還沒接對啊,今天才決定而已啊。 │;94年8月2日94│ │ │ │ │A:但是那個「拐的」(音)那個接到啦。 │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B:咦? │字第229號(見 │ │ │ │ │A:「拐的」那個他知道,雖還沒通知,但是他 │補充卷第102頁 │ │ │ │ │ 知道他有啊。而他們這三個都還不知道是他 │) │ │ │ │ │ 們啊。 │ │ │ │ │ │B:這樣喔。 │ │ │ │ │ │A:不曉得對還是不對。我都講好了啦,問題是 │ │ │ │ │ │ 對或不對,弄不對就麻煩了。 │ │ │ │ │ │B:對啊對啊,咦,會這樣嗎?他說都沒接到通 │ │ │ │ │ │ 知是嗎? │ │ │ │ │ │A:三個都沒有。 │ │ │ │ │ │B:那我再check看看。 │ │ │ │ │ │A:要是這三個就都沒有問題了,只剩「市」的 │ │ │ │ │ │ 那個有問題。 │ │ │ │ │ │B:好。 │ │ │ │ │ │A:我這四個都沒有問題,我這次都給他下猛藥 │ │ │ │ │ │ ,沒關係我見面再跟你說,我還和對面商量 │ │ │ │ │ │ 過了,他勢在必得叫我說要加倍,我就給他 │ │ │ │ │ │ 加倍,你知道意思吧? │ │ │ │ │ │B:我瞭解。 │ │ │ │ │ │A:你那個朋友也給他加倍啊。 │ │ │ │ │ │B:好好。 │ │ │ │ │ │A:對面那個說要「3」啦,本來「2.5」嘛,他 │ │ │ │ │ │ 叫我用猛藥下去,勢在必得,我就給他弄下 │ │ │ │ │ │ 去,那沒關係,沒差,「中」比較重要。 │ │ │ │ │ │B:對對對,瞭解。 │ │ │ │ │ │A:那你問問看,這三個是都沒有問題了,這三 │ │ │ │ │ │ 個都是找他們的好朋友去的。 │ │ │ │ │ │B:好。 │ │ │ │ │ │A:但三個都說,怎麼還沒通知,是還沒有通知 │ │ │ │ │ │ 20(日),還是沒有通知他是(評選委員) │ │ │ │ │ │ ,我搞不清楚,又不好意思問。 │ │ │ │ │ │B:通知20是還沒有,沒有錯… │ │ │ │ │ │A:但應該也還沒通知他是(評選委員),不然 │ │ │ │ │ │ 他們怎麼會不知道。 │ │ │ │ │ │B:咦,會差那麼多嗎?應該不會吧。 │ │ │ │ │ │A:照講是不會啦,你再check看看,你自己那二│ │ │ │ │ │ 個也要安頓好。 │ │ │ │ │ │B:這沒問題啦。 │ │ │ │ │ │A:你也跟他講說「2」啦。 │ │ │ │ │ │B:OK。 │ │ │ │ │ │A:拚下去沒關係,「中」了再說。 │ │ │ │ │ │B:好啦。 │ │ ├─┼────┼─────────┼─────────────────────┼───────┤ │ │94/08/12│辛○○/0000000000 │B:我想要問你,有幾間去了? │見偵一卷第66頁│ │ │15:30 ├─────────┤A:這個我還不知道啊。 │背面;94年8月 │ │ │ │午○○/0000000000 │B:有,投了啊。 │2日94年北檢大 │ │ │ │ │A:開始投了嗎? │玄監續字第229 │ │ │ │ │B:早投了,你幫我問幾間投了,22號是審查資 │號(見補充卷第│ │ │ │ │ 格標嘛,已經投了吧,還沒有嗎? │102頁) │ │ │ │ │A:今天12號,還沒截止喔。你說那三個,是哪 │ │ │ │ │ │ 三個?一個姓吳的… │ │ │ │ │ │B:己○○。 │ │ │ │ │ │A:那個他說他沒有喔。 │ │ │ │ │ │B:他說沒有通知他啦,子○○、李德河啦。 │ │ │ │ │ │A:這三個。 │ │ │ │ │ │B:對不對?吳亦德、子○○、李德河。 │ │ │ │ │ │A:嗯,這三個都說… │ │ │ │ │ │B:都還沒接到通知。 │ │ │ │ │ │A:這樣我瞭解,我馬上問。 │ │ ├─┼────┼─────────┼─────────────────────┼───────┤ │ │94/08/15│辛○○/0000000000 │A:黃董,那個沒有錯啦,他們這個算第二批的 │見偵一卷第68頁│ │ │12:47 ├─────────┤ ,第一批的都作廢嘛,他們有開過會。 │正反面;94年8 │ │ │ │午○○/0000000000 │B:我知道,因為公務員那邊,他有收到。 │月2日94年北檢 │ │ │ │ │A:那也是用電話而已啦。 │大玄監續字第 │ │ │ │ │B:這樣啊,沒有正式的就是了。 │229號(見補充 │ │ │ │ │A:沒有,沒有。 │卷第102頁) │ │ │ │ │B:喔,清楚清楚。 │ │ │ │ │ │A:繼續下去就對了。 │ │ │ │ │ │B:就這幾個朋友就說,要弄對,不要弄錯了。 │ │ │ │ │ │A:百分之百啦。 │ │ │ │ │ │B:我都是叫人家去的,都叫他們最好的朋友去 │ │ │ │ │ │ ,所以這次可以講,很穩當啦。 │ │ │ │ │ │A:儘量下去就對了。 │ │ │ │ │ │B:我茶葉都送去了,這次沒中,要再去買茶葉 │ │ │ │ │ │ 就麻煩了。 │ │ │ │ │ │A:瞭解。 │ │ │ │ │ │B:那邊二個朋友,就再拜託你了。 │ │ │ │ │ │A:好,瞭解。 │ │ │ │ │ │B:再拜託你,在二十幾號的時候,幫我看看有 │ │ │ │ │ │ 多少學生要去考試。 │ │ │ │ │ │A:接近時再說。 │ │ │ │ │ │B:我知道。 │ │ ├─┼────┼─────────┼─────────────────────┼───────┤ │ │94/08/17│午○○/0000000000 │A:博士你現在人在哪? │見偵一卷第69頁│ │ │15:54 ├─────────┤B:我在新竹。 │;94年8月2日94│ │ │ │戊○○/0000000000 │A:上次我去你家討論3個的那張可以傳給我嗎?│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B:好,你那邊幾號? │字第229號(見 │ │ │ │ │A:00-00000000,我再5分鐘就會到公司,只要 │補充卷第102頁 │ │ │ │ │ 傳那3位的那張就可以了。 │) │ │ │ │ │B:你說差不多5分鐘,那我大概10分鐘後再傳給│ │ │ │ │ │ 你。 │ │ │ │ │ │A:好。 │ │ ├─┼────┼─────────┼─────────────────────┼───────┤ │ │94/08/17│午○○/0000000000 │A:吳教授? │見偵四卷第82-1│ │ │19:19 ├─────────┤B:是。 │頁;94年8月2日│ │ │ │戊○○/0000000000 │A:這幾天有空我會去找你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B:好,我週五要下去南部。 │續字第229號( │ │ │ │ │A:那個要暫停的樣子。 │見補充卷第102 │ │ │ │ │B:這樣啊!好。 │頁) │ │ │ │ │A:剛剛跟我說很久,那個不夠,我有跟他說了 │ │ │ │ │ │ ,他要是不做就得賠償。 │ │ │ │ │ │B:跟人家都說好。 │ │ │ │ │ │A:他說不合算,等你上來我再跟你詳細說明。 │ │ │ │ │ │B:你明天有在公司嗎? │ │ │ │ │ │A:明天下午有。 │ │ │ │ │ │B:那我明天下午再上來一趟。 │ │ │ │ │ │ │ │ ├─┼────┼─────────┼─────────────────────┼───────┤ │ │94/08/18│辛○○/0000000000 │A:黃董,你好。 │見補充卷第124 │ │ │10:47 ├─────────┤B:我下午正要去找你說。 │頁;94年8月2日│ │ │ │午○○/0000000000 │A:樣啊,我現在就是要跟你約見個面啊。 │94 年北檢大玄 │ │ │ │ │B:是啊 │監續字第229號 │ │ │ │ │A:你早上可以嗎? │(見補充卷第 │ │ │ │ │B:早上不行,我現在在打球啦。 │102頁) │ │ │ │ │A:哦,不然就晚一點。 │ │ │ │ │ │B:大約幾點? │ │ │ │ │ │A:、五點左右,不然大約五點啦。 │ │ │ │ │ │B:好。我要跟說一聲,他們說他們不要標了啦 │ │ │ │ │ │ 。 │ │ │ │ │ │A:開玩笑。 │ │ │ │ │ │B:就是啊,見面再說。 │ │ ├─┼────┼─────────┼─────────────────────┼───────┤ │ │94/08/18│午○○/0000000000 │B:黃董? │見偵一卷第69頁│ │ │17:11 ├─────────┤A:你怎麼知道是我?我怎麼聽朋友說你也有投 │正反面;94年8 │ │ │ │癸○/0000000000 │ 入? │月2日94年北檢 │ │ │ │ │B:哪一個?是昨天我跟你講的那一個? │大玄監續字第 │ │ │ │ │A:對,就是後壁啊! │229號(見補充 │ │ │ │ │B:我們沒有投。他們亂講。 │卷第102頁) │ │ │ │ │A:啊!我朋友怎麼說你有投?我還想說代誌大 │ │ │ │ │ │ 條了。 │ │ │ │ │ │B:真的沒有,我怎麼可能會騙你。 │ │ │ │ │ │A:對啊!你不可能騙我,但這下糟糕了,那我 │ │ │ │ │ │ 不知道要怎麼解釋了? │ │ │ │ │ │B:真的沒有投,我們本來有押標金都取消了。 │ │ │ │ │ │ 你知道那個案嗎? │ │ │ │ │ │A:那個是北南建大樓,北南要搬去板橋新站那 │ │ │ │ │ │ 裡。 │ │ │ │ │ │B:對,看你啦! │ │ │ │ │ │A:那再說,因為我還要找人,那是不同單位的 │ │ │ │ │ │ 人。 │ │ │ │ │ │B:你試試看,因為有這個機會。 │ │ │ │ │ │A:好。 │ │ ├─┼────┼─────────┼─────────────────────┼───────┤ │ │94/08/23│癸○/0000000000 │A:黃董,遠揚郭副總。 │見偵一卷第70頁│ │ │14:38 ├─────────┤B:你好。 │背面;94年8 月│ │ │ │午○○/0000000000 │A:今天流標你知道嗎? │22日94年北檢大│ │ │ │ │B:我不知道。 │玄監續字第247 │ │ │ │ │A:昨天連寄都沒有寄。 │號(見補充卷第│ │ │ │ │B:都沒有寄嗎? │120頁) │ │ │ │ │A:對。 │ │ │ │ │ │B:一間都沒有嗎? │ │ │ │ │ │A:對。 │ │ │ │ │ │B:這樣好啊,這樣最好啊。表示我們還有機會 │ │ │ │ │ │ 。 │ │ │ │ │ │A:也跟你講,這是事實,我們沒有做就沒有別 │ │ │ │ │ │ 人會做了。 │ │ │ │ │ │B:你跟我分析時,我就認為你是對的。 │ │ │ │ │ │A:那個東西不能做假嘛。 │ │ │ │ │ │B:對,對。我就跟他們說這樣了,他們自己不 │ │ │ │ │ │ 相信,你看,就相信了吧。 │ │ │ │ │ │A:對啦,那現在就再進行啦。 │ │ │ │ │ │B:是,我知道。 │ │ ├─┼────┼─────────┼─────────────────────┼───────┤ │ │94/08/23│午○○/00-00000000│A:張兄,今天沒有人去。 │見補充卷第128 │ │ │18:12 ├─────────┤B:沒有人去最好啊。 │頁;94年8月22 │ │ │ │辛○○/0000000000 │A:他打電話跟我講的。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B:誰? │監續字第247 號│ │ │ │ │A:那邊打電話給我的。 │(見補充卷第 │ │ │ │ │B:我那個朋友還沒有回來。 │120頁) │ │ │ │ │A:他說沒人去,應該是廢了啦。 │ │ │ │ │ │B:好。 │ │ │ │ │ │A:沒人去就表示他說的是實話,不然他今天不 │ │ │ │ │ │ 會再打給我。 │ │ │ │ │ │B:對,好,我那朋友還沒回來,我會再和他 │ │ │ │ │ │ check看看。 │ │ │ │ │ │A:看要怎麼辦再來打算。 │ │ │ │ │ │B:好。你那個有在進行嗎? │ │ │ │ │ │A:有。 │ │ │ │ │ │B:好。 │ │ ├─┼────┼─────────┼─────────────────────┼───────┤ │ │94/08/30│辛○○/0000000000 │A:你回來了。 │見偵一卷第70頁│ │ │17:17 ├─────────┤B:我回來了,那天我就知道那個廢掉了,沒有 │背面至71頁;94│ │ │ │午○○/0000000000 │ 人去。那個沒有人去不是嗎? │年8月22日94年 │ │ │ │ │A:你說什麼? │北檢大玄監續字│ │ │ │ │B:我說那天那個沒有人去嘛。 │第247號(見補 │ │ │ │ │A:沒有錯,會再第二次。 │充卷第120頁) │ │ │ │ │B:那個都沒有人去啊,沒有人可以做,他(遠 │ │ │ │ │ │ 揚郭副總)說的啊,他那天有打給我。 │ │ │ │ │ │A:那個可以調整啦。 │ │ │ │ │ │B:那項寫的太嚴重了,就拿掉,跟其他一樣就 │ │ │ │ │ │ 好了,再說啦。 │ │ │ │ │ │A:見個面,我要拿個東西給你。 │ │ │ │ │ │B:明天好嗎? │ │ │ │ │ │A:好,明天早上。 │ │ ├─┼────┼─────────┼─────────────────────┼───────┤ │ │94/09/03│午○○/0000000000 │A:教授你好。 │見補充卷第131 │ │ │13:16 ├─────────┤B:我早上給你打電話,都打不通。今天你都會 │頁;94年8月22 │ │ │ │戊○○/0000000000 │ 在台北,是嗎?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A:是。 │監續字第247 號│ │ │ │ │B:在哪裡? │(見補充卷第 │ │ │ │ │A:現在還沒去哪裡,現在在家裡。你大概幾點 │120頁) │ │ │ │ │ 會上來? │ │ │ │ │ │ (最後雙方約9/4下午在台北見面) │ │ │ │ │ │A:那天那個我們弄的很好的那一個(指後壁案 │ │ │ │ │ │ ),沒有人去啦。 │ │ │ │ │ │B:這樣喔。 │ │ │ │ │ │A:還有機會啦。 │ │ │ │ │ │B:這樣好,這樣最好。 │ │ │ │ │ │A:確實是沒辦法,大家都沒辦法,這樣我們最 │ │ │ │ │ │ 好啦。 │ │ │ │ │ │B:我有跟你朋友提到這個事情,因為他也有在 │ │ │ │ │ │ 關心。 │ │ │ │ │ │A:你就說那個沒人去,沒辦法啦。 │ │ ├─┼────┼─────────┼─────────────────────┼───────┤ │ │94/09/06│辛○○/0000000000 │A:第二個案有什麼問題嗎? │見補充卷第131 │ │ │19:10 ├─────────┤B:沒有。 │頁背面至132頁 │ │ │ │午○○/0000000000 │A:沒有問題嗎? │;94年8月22日 │ │ │ │ │B:沒有。那個比較快嗎? │94 年北檢大玄 │ │ │ │ │A:差不多哦。 │監續字第247號 │ │ │ │ │B:兩個都差不多嘛。 │(見補充卷第 │ │ │ │ │A:對。 │120頁) │ │ │ │ │B:好,都有在進行。 │ │ │ │ │ │A:我還一個… │ │ │ │ │ │B:什麼時候要弄?什麼時候要畢業考? │ │ │ │ │ │A:差不多這個月下旬。 │ │ │ │ │ │B:好,好,知道。 │ │ ├─┼────┼─────────┼─────────────────────┼───────┤ │ │94/12/22│午○○/0000000000 │A:張兄? │見偵一卷第71頁│ │ │09:45 ├─────────┤B:你回來了。 │背面;94年12月│ │ │ │辛○○/0000000000 │A:那個不曉得怎麼樣? │15日94年北檢大│ │ │ │ │B:那個差一點點。 │玄監續字第37 1│ │ │ │ │A:一個地方嗎? │號(見補充卷第│ │ │ │ │B:對。 │164頁背面) │ │ │ │ │A:這樣喔。我們小的很多,但被做掉了,是嗎 │ │ │ │ │ │ ? │ │ │ │ │ │B:對。 │ │ │ │ │ │A:人家弄很低對不對? │ │ │ │ │ │B:嗯。 │ │ │ │ │ │A:兩個地方嗎? │ │ │ │ │ │B:那個詳細的資料,我現在手頭上沒有,反正 │ │ │ │ │ │ 被人弄掉了。 │ │ │ │ │ │A:只有一個地方而已吧。 │ │ │ │ │ │B:對。 │ │ │ │ │ │A:還有那個遠東有在找我們,你知道意思吧? │ │ │ │ │ │B:我知道。 │ │ ├─┼────┼─────────┼─────────────────────┼───────┤ │ │94/12/26│辛○○/0000000000 │B:對啊,所以你裡面朋友也要交待,好吧?還 │見偵一卷第51頁│ │ │15:44 ├─────────┤ 有,那個大件的什麼時候要開? │;94年12月15日│ │ │ │午○○/0000000000 │A:那個還沒決定。 │94 年北檢大玄 │ │ │ │ │B:不是,是過年前還是過年後? │監續字第371號 │ │ │ │ │A:過年後的事情。 │(見補充卷第 │ │ │ │ │B:舊曆年後了嗎? │164頁背面) │ │ │ │ │A:對對。 │ │ │ │ │ │B:我要講清楚,因為有2個比較特殊的。 │ │ │ │ │ │A:這樣哦,許的,可能會去台積社當董事長。 │ │ │ │ │ │B:剩3千1啊。 │ │ │ │ │ │A:3萬1啦。加減做啊,不然要怎樣。 │ │ │ │ │ │B:做總經理一個名啦。 │ │ │ │ │ │A:不知道那麼容易做,就做做啊。 │ │ │ │ │ │B:什麼時候要去?送個花去。 │ │ │ │ │ │A:還沒批下來。 │ │ │ │ │ │B:批下來再告訴我,送個花籃給他慶祝一下。 │ │ ├─┼────┼─────────┼─────────────────────┼───────┤ │ │95/01/17│辛○○/0000000000 │A:你那個朋友,那個球場,是叫做遠東嗎? │見偵一卷第72頁│ │ │10:09 ├─────────┤B:它叫做「遠揚」。 │背面;95年1月 │ │ │ │午○○/0000000000 │A:揚,哪個揚? │11 日95北檢大 │ │ │ │ │B:提手旁的揚,太陽,再一個提手旁的揚,遠 │歲監續字第17號│ │ │ │ │ 揚,就是遠東企業的。 │(見補充卷第 │ │ │ │ │A:好,瞭解。 │174頁背面) │ │ │ │ │B:他有打給你嗎? │ │ │ │ │ │A:今天人下去。 │ │ │ │ │ │B:好,那再聯絡,等回來再聯絡。 │ │ │ │ │ │A:對對。 │ │ ├─┼────┼─────────┼─────────────────────┤ │ │ │95/01/17│辛○○/0000000000 │A:那個24日要開。 │ │ │ │11:43 ├─────────┤B:24日就要開了喔。 │ │ │ │ │午○○/0000000000 │A:對,總共有4間。 │ │ │ │ │ │B:4間我知道,24日就要開了喔。 │ │ │ │ │ │A:對。 │ │ │ │ │ │B:我知道,我再跑一次。 │ │ │ │ │ │A:那個… │ │ │ │ │ │B:裡面,要拜託一下。 │ │ │ │ │ │A:好。 │ │ ├─┼────┼─────────┼─────────────────────┼───────┤ │ │95/01/18│辛○○/0000000000 │A:我大約四點左右等你。 │見偵一卷第94頁│ │ │09:19 ├─────────┤B:我也是要找你說一下,有事情跟你報告。 │;95年1月11 日│ │ │ │午○○/0000000000 │A:我想不講一下不行。 │95北檢大歲監續│ │ │ │ │B:我們每次都那麼好,但都被人弄去。 │字第17號(見補│ │ │ │ │A:所以我昨天有跟朋友排起來看,我們不稍微 │充卷第174頁背 │ │ │ │ │ … │面) │ │ │ │ │B:動個腦筋不行,硬碰硬我們不行。 │ │ │ │ │ │A:好。 │ │ ├─┼────┼─────────┼─────────────────────┤ │ │ │95/01/18│午○○/0000000000 │A:副總,我午○○。 │ │ │ │16:09 ├─────────┤B:我知道。 │ │ │ │ │癸○/0000000000 │A:24啦。 │ │ │ │ │ │B:24,那24就解決了嘛。 │ │ │ │ │ │A:對。 │ │ │ │ │ │B:早上還是下午? │ │ │ │ │ │A:早上…那個整天的啦,沒有早上下午的。 │ │ │ │ │ │B:好啦。 │ │ │ │ │ │A:那個開會都開整天的,早上就開了。 │ │ │ │ │ │B:拜託你喔。 │ │ │ │ │ │A:有啦,我那些朋友都有答應啦,都會出席參 │ │ │ │ │ │ 加會議啦。 │ │ │ │ │ │B:這樣好。 │ │ │ │ │ │A:應該八九不離十啦,沒有什麼特殊狀況。 │ │ │ │ │ │B:這個事情若順遂。 │ │ │ │ │ │A:我那天晚上再找你聊天。 │ │ │ │ │ │B:好。 │ │ │ │ │ │A:大約3、4點回來再跟你說。 │ │ │ │ │ │B:好。 │ │ ├─┼────┼─────────┼─────────────────────┼───────┤ │ │95/01/18│戊○○ │A:我打好幾通電話給你都打不通。 │見偵一卷第94頁│ │ │16:39 ├─────────┤B:你現在在上海了嗎? │背面至95頁;95│ │ │ │午○○/0000000000 │A:在昆山,要去上海了。 │年1月11日95北 │ │ │ │ │B:你回來要先找我喔,有很重要的事要請他們 │檢大歲監續字第│ │ │ │ │ 辦的,不一定說我們怎麼樣,別人也要怎麼 │17號(見補充卷│ │ │ │ │ 樣,不然我們每次都差人家那個…A:我知道│第17 4頁背面)│ │ │ │ │ 。 │ │ │ │ │ │B:你知道我的意思嗎?你何時到? │ │ │ │ │ │A:我那天晚上8點多的飛機,到台北是10點多,│ │ │ │ │ │ 是不是10點多我們乾脆就… │ │ │ │ │ │B:我在機場等你好了,你是在中正機場嘛。 │ │ │ │ │ │A:對。 │ │ │ │ │ │B:你是禮拜天晚上,還是禮拜六晚上? │ │ │ │ │ │A:禮拜天晚上。 │ │ │ │ │ │B:這樣來得及嗎?你先打電話給他們處理一下 │ │ │ │ │ │ 好嗎? │ │ │ │ │ │A:我知道。 │ │ │ │ │ │B:你有帶資料去嗎? │ │ │ │ │ │A:應該是有,再查一下。 │ │ │ │ │ │B:你查一下,先說一下,不然到時跑掉,會找 │ │ │ │ │ │ 不到人,好嗎? │ │ │ │ │ │A:好。 │ │ │ │ │ │B:因為你剩一天而已,三個地方,三個朋友, │ │ │ │ │ │ 三個股東。 │ │ │ │ │ │A:我知道,我繼續跟你聯絡。 │ │ │ │ │ │B:好,當晚我去機場找你。 │ │ ├─┼────┼─────────┼─────────────────────┼───────┤ │ │95/01/20│辛○○/0000000000 │A:怎樣,你說。 │見偵一卷第72頁│ │ │11:46 ├─────────┤B:我有下去那個姓蔡(戌○○)的那邊,本來 │背面至73頁背面│ │ │ │午○○/0000000000 │ 不是都說好了,他說「森」(森榮)的有去 │;95年1月11日 │ │ │ │ │ 啦,還是臺電的人帶他去的。 │95 北檢大歲監 │ │ │ │ │A:這樣喔。 │續字第17號(見│ │ │ │ │B:他說你怎麼那麼怪,怎麼每個人都知道,「 │補充卷第174頁 │ │ │ │ │ 根」的也有去,「根基」,我叫他把「森」 │ 背面) │ │ │ │ │ 的打第4,他不肯,他說不行,說那是他的朋│ │ │ │ │ │ 友帶來的,臺電的朋友,臺電的人,透過2個│ │ │ │ │ │ 人跟他去的。 │ │ │ │ │ │A:那現在這樣怎麼辦? │ │ │ │ │ │B:他是說最壞打他第2啦。 │ │ │ │ │ │A:打第2喔? │ │ │ │ │ │B:他答應了,我給他加碼啊,我知道這傢伙支 │ │ │ │ │ │ 支吾吾,我下去給他加碼,這樣他有接受, │ │ │ │ │ │ 可能是這樣啦。 │ │ │ │ │ │A:森的就是了? │ │ │ │ │ │B:我說森的要第4,但他說不行啦。 │ │ │ │ │ │A:這樣喔,那根的呢? │ │ │ │ │ │B:根的,也有去啊,他說根的大概第3啦。 │ │ │ │ │ │A:好啦,他只要不要給我們4就好了。 │ │ │ │ │ │B:我先跟你說一聲,你那邊就要注意一下。 │ │ │ │ │ │A:好,好。 │ │ │ │ │ │B:那邊「森」的跟「根」的,一定要弄一下。 │ │ │ │ │ │A:瞭解。 │ │ │ │ │ │B:另外的,這幾天我會處理好。 │ │ │ │ │ │A:禮拜二而已喔。 │ │ │ │ │ │B:我知道。 │ │ │ │ │ │A:OK,瞭解。 │ │ │ │ │ │B:另讀書人我都有跑了,都跟我談的很那個。 │ │ │ │ │ │A:好。 │ │ │ │ │ │B:那些比較沒有問題,他們若有人去的話,就 │ │ │ │ │ │ 不會給他們打第4的。 │ │ │ │ │ │A:瞭解,還有一個呢? │ │ │ │ │ │B:還有一個,國登,他們說這家很多案都沒有 │ │ │ │ │ │ 做成,要倒要倒。 │ │ │ │ │ │A:除了這個蔡的以外,應該還有一個不是嗎? │ │ │ │ │ │B:還有一個,我去,他是很正派那一型的,說 │ │ │ │ │ │ 不下去啦,他只說要打給財務最好的,穩可 │ │ │ │ │ │ 以成的,4間比起來,我們(遠揚)財務最好│ │ │ │ │ │ 啊,我們全國10大企業裡面的啊,他說的很 │ │ │ │ │ │ 明啦,意思我也有跟他說,他也是這樣講, │ │ │ │ │ │ 其餘的,我說不下去。 │ │ │ │ │ │A:這樣喔。 │ │ │ │ │ │B:其餘的由他自己去決定啦。 │ │ │ │ │ │A:哈,哈,一票沒關係啦。 │ │ │ │ │ │B:我們若第1當然是最好啊。 │ │ │ │ │ │A:不要第4的。 │ │ │ │ │ │B:當然不會,我們什麼都最好,他不會給我們 │ │ │ │ │ │ 打第4的,不然真的要翻臉了。 │ │ │ │ │ │A:這樣,好,瞭解,我下午會下去。 │ │ │ │ │ │B:我就是怕你下去了,會來不及,所以趕快打 │ │ │ │ │ │ 給你啊,昨天我趕快下去,沒辦法啊,我想 │ │ │ │ │ │ 說我這邊這2個如果真的有什麼問題,要趕快│ │ │ │ │ │ 跟你講,也好安排。 │ │ │ │ │ │A:瞭解。 │ │ │ │ │ │B:我這邊變成就是說「森的」有去找他,因而 │ │ │ │ │ │ 第4的打不下去,另外那個我無法肯定,他就│ │ │ │ │ │ 很正牌,你沒辦法叫他打什麼,我們講我們 │ │ │ │ │ │ 自己就好了。 │ │ │ │ │ │A:好,瞭解。 │ │ │ │ │ │B:我們本來就沒打算他給我們打什麼,最好是 │ │ │ │ │ │ 打我們第1,不然第2。 │ │ │ │ │ │A:好,瞭解,辛苦了。 │ │ │ │ │ │B:不會啦,我趕快跟你講一聲。 │ │ │ │ │ │A:好。 │ │ │ │ │ │B:可見「森榮」臺電的朋友很多,可以從臺電 │ │ │ │ │ │ 的朋友去找到他,還跟這個有熟,他說是裡 │ │ │ │ │ │ 面的人… │ │ │ │ │ │A:2個人帶他去的。 │ │ │ │ │ │B:臺電的人認識臺電的人,帶他去的。那個臺 │ │ │ │ │ │ 電的人是他的朋友。 │ │ │ │ │ │A:瞭解。 │ │ │ │ │ │B:可見中部那邊,有人那個喔。 │ │ │ │ │ │A:這免不了啊。 │ │ │ │ │ │B:當然是免不了,但我們要防止一下啊,我們 │ │ │ │ │ │ 那二個朋友不要跑掉,跑掉就糟糕了。 │ │ ├─┼────┼─────────┼─────────────────────┤ │ │ │95/01/23│午○○/0000000000 │A:博士。 │ │ │ │17:02 ├─────────┤B:我現在在高雄找個朋友。 │ │ │ │ │戊○○/0000000000 │A:這樣喔,有遇到嗎? │ │ │ │ │ │B:有。 │ │ │ │ │ │A:有遇到你朋友喔? │ │ │ │ │ │B:有啦,我現在在高速公路上。 │ │ │ │ │ │A:你現在要回去了嗎? │ │ │ │ │ │B:還沒,我要請教一個教授… │ │ │ │ │ │A:我同學的那個朋友還沒有去嘛… │ │ │ │ │ │B:那個去了。 │ │ │ │ │ │A:我同學的那個朋友去過了。 │ │ │ │ │ │B:現在要去高雄請教一些問題,我晚上跟你聯 │ │ │ │ │ │ 絡,現在要進收費站。 │ │ │ │ │ │ │ │ ├─┼────┼─────────┼─────────────────────┼───────┤ │ │95/01/23│午○○/0000000000 │A:張兄,你下去有事情嗎? │見偵一卷第74頁│ │ │17:18 ├─────────┤B:沒有,就照這樣。 │;95年1月11日 │ │ │ │辛○○/0000000000 │A:我這邊也是。 │95北檢大歲監續│ │ │ │ │B:這樣很好。 │字第17號(見補│ │ │ │ │A:我昨晚5點還去接一個朋友,剛坐飛機回來的│充卷第174頁背 │ │ │ │ │ ,清晨5點,因香港的班機都DELAY了,香港 │面) │ │ │ │ │ 10點多會到的,都到5點才到,在機場等很久│ │ │ │ │ │ ,那個沒問題啦,都進行的沒有問題? │ │ │ │ │ │B:那個在田中央做事那個呢? │ │ │ │ │ │A:啊? │ │ │ │ │ │B:在田中央做事那個,還是沒接到是嗎? │ │ │ │ │ │A:那個有接到,但是… │ │ │ │ │ │B:來硬的是嗎? │ │ │ │ │ │A:我不知道啦,反正應該做的事情都有跟他講 │ │ │ │ │ │ ,但他沒有說什麼。 │ │ │ │ │ │B:好。 │ │ │ │ │ │A:另外他附近的朋友,沒問題啦,但是堅持別 │ │ │ │ │ │ 人也不能太難看,做事情不能太難看。 │ │ │ │ │ │B:瞭解。 │ │ │ │ │ │A:那沒問題啦,那個說的時候我就砸了啊。 │ │ │ │ │ │B:瞭解。 │ │ │ │ │ │A:做田的就難講了,做田的,看他的表現啦, │ │ │ │ │ │ 我就說你東西要給我就是這樣。 │ │ │ │ │ │B:瞭解。 │ │ │ │ │ │A:明天等消息,有消息就趕快告訴我。 │ │ │ │ │ │B:辛苦,好。 │ │ ├─┼────┼─────────┼─────────────────────┼───────┤ │ │95/01/23│戊○○/0000000000 │A:陳教授,我吳明山,戊○○。 │見偵四卷第124 │ │ │17:45 ├─────────┤B:你好。 │頁;95年1月11 │ │ │ │子○○/0000000000 │A:你現在在台北開會是嗎? │日95北檢大歲監│ │ │ │(評選委員) │B:還在開會。 │續字第17號(見│ │ │ │ │A:我剛好下來高雄,想說跟你碰個面。 │補充卷第174頁 │ │ │ │ │B:不要,不用了,因為我人還在台北。 │背面) │ │ │ │ │A:還在台北喔。 │ │ │ │ │ │B:今天開會整天的,不好意思。沒有問題啦, │ │ │ │ │ │ 沒有問題啦。 │ │ │ │ │ │A:好。 │ │ │ │ │ │B:吳老師謝謝。 │ │ ├─┼────┼─────────┼─────────────────────┤ │ │ │95/01/23│戊○○/0000000000 │A:我吳明山,我現在要回去新竹了,回去我再 │ │ │ │17:47 ├─────────┤ 與你聯絡,你晚上在哪裡? │ │ │ │ │午○○/0000000000 │B:在台北。有需要嗎? │ │ │ │ │ │A:應該是不用啦。 │ │ │ │ │ │B:不用就不用了,明天,明天吃尾牙啦,真的 │ │ │ │ │ │ 要上來喔,6點半。 │ │ │ │ │ │A:所以… │ │ │ │ │ │B:你那邊沒問題吧? │ │ │ │ │ │A:那些學生應該都是沒有問題了。 │ │ │ │ │ │B:沒問題就好了。有一個去台北的… │ │ │ │ │ │A:對,我知道,那個,報告有放在我辦公室, │ │ │ │ │ │ 那個都沒問題。 │ │ │ │ │ │B:這樣都沒問題了嘛,都可以畢業嘛。 │ │ │ │ │ │A:對。 │ │ │ │ │ │B:好,謝謝,辛苦。 │ │ ├─┼────┼─────────┼─────────────────────┼───────┤ │ │95/01/23│午○○/0000000000 │A:博士,到家了沒? │見偵一卷第98頁│ │ │21:47 ├─────────┤B:還沒,到竹南了。 │背面;95年1月 │ │ │ │戊○○/0000000000 │A:辛苦辛苦。 │11 日95北檢大 │ │ │ │ │B:不會。 │歲監續字第17號│ │ │ │ │A:你在北投還是哪裡? │(見補充卷第17│ │ │ │ │B:我在北投,沒有吧。 │4頁背面) │ │ │ │ │A:沒有,不用上去了。 │ │ │ │ │ │B:沒什麼事情吧,蠻順利的吧。 │ │ │ │ │ │A:還順利啦。 │ │ │ │ │ │B:還順利喔?有人要搶去做指導教授嗎?沒有 │ │ │ │ │ │ 吧? │ │ │ │ │ │A:有。 │ │ │ │ │ │B:那他現在要來我們這裡教嗎? │ │ │ │ │ │A:沒有親自請他做指導教授啦,是打電話先問 │ │ │ │ │ │ 啦,問他要不要收學生。 │ │ │ │ │ │B:他說滿了嘛。 │ │ │ │ │ │A:對,現在期末了,太晚了啦。 │ │ │ │ │ │B:好,清楚。 │ │ │ │ │ │A:必要再聯絡。 │ │ │ │ │ │B:應該沒什麼必要啦。 │ │ ├─┼────┼─────────┼─────────────────────┤ │ │ │95/01/23│戊○○/0000000000 │A:我現在下新竹交流道了,我剛才說的學生, │ │ │ │21:58 ├─────────┤ 差不多就是叫他修3門到4門比較困難啦。 │ │ │ │ │午○○/0000000000 │B:那比較困難喔。 │ │ │ │ │ │A:讓他們自己去選啦。 │ │ │ │ │ │B:是,選修的比較麻煩啦。 │ │ │ │ │ │A:是啊。 │ │ │ │ │ │B:這樣我知道意思。 │ │ ├─┼────┼─────────┼─────────────────────┼───────┤ │ │95/01/24│癸○/0000000000 │A:沒有中。 │見偵一卷第100 │ │ │13:35 ├─────────┤B:啊?真的? │頁;95年1月11 │ │ │ │午○○/0000000000 │A:你不知道嗎? │日95北檢大歲監│ │ │ │ │B:我不知道。 │續字第17號(見│ │ │ │ │A:11點就出來了。 │補充卷第17 4頁│ │ │ │ │B:沒有中,哇,不好意思,我問問看。 │背面) │ ├─┼────┼─────────┼─────────────────────┤ │ │ │95/01/24│午○○/0000000000 │A:你幫我問問看,那個好像沒有中。 │ │ │ │13:38 ├─────────┤B:這樣喔。 │ │ │ │ │戊○○/0000000000 │A:怎麼差那麼多。 │ │ │ │ │ │B:差那麼多喔。 │ │ │ │ │ │A:你幫我問問看,你昨天下去,他們都說好嘛 │ │ │ │ │ │ 。 │ │ │ │ │ │B:是啊。 │ │ │ │ │ │A:奇怪。 │ │ │ │ │ │B:這樣喔,那個壓力就很大了。 │ │ │ │ │ │A:是。 │ │ │ │ │ │B:我問問看。 │ │ ├─┼────┼─────────┼─────────────────────┼───────┤ │ │95/01/24│辛○○/0000000000 │A:國登拿到,再晚一些再來瞭解。 │見偵一卷第101 │ │ │13:40 ├─────────┤B:好。 │頁;95年1月11 │ │ │ │午○○/0000000000 │ │日95北檢大歲監│ │ │ │ │ │續字第17號(見│ │ │ │ │ │補充卷第174頁 │ │ │ │ │ │背面) │ ├─┼────┼─────────┼─────────────────────┤ │ │ │95/01/24│午○○/0000000000 │A:竟然被那個最爛的國登拿到。 │ │ │ │13:47 ├─────────┤B:這樣喔。 │ │ │ │ │戊○○/0000000000 │A:害我們拼的要死,我叫他去拿裡面的來看看 │ │ │ │ │ │ ,看是誰騙我們。 │ │ │ │ │ │B:好。 │ │ │ │ │ │A:不好意思,很可惜,這麼大件。 │ │ │ │ │ │B:好。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