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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7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分別規定甚明。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6年07月間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本院乃向前述監獄送達第一審判決書,經上訴人本人於96年7日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9頁),上訴人竟遲至96年8月7日始行上訴,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是其上訴顯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應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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