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黎惠萍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三二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空白光碟片柒拾肆片、電腦主機壹台(內建DVD 燒錄器壹台)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韓國電視劇DVD 等視聽著作,分別係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編號一至二六號部分,下稱采昌公司)及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編號二七號部分,下稱永峰公司)在臺灣地區獨家享有重製、發行與租售錄影帶、VCD、DVD等權利之視聽著作,未經該等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販賣,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竟基於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於九十五年七月中旬至同年九月十二日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一00巷十四號三0六室住處,先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自不詳位址,下載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後,以其所有之電腦設備及DVD 燒錄器,擅自接續多次將上開下載之視聽著作燒錄重製於DVD 光碟片上,或至臺北市光華夜市以每套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非法重製DVD 光碟片各一套後,在上址以前揭方法擅自接續重製如附表所示影片於DVD光碟片上,並於上開期間,接續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署名「徐華謙」名義所開設之帳號「candylov11」,刊登販賣上開非法重製光碟之訊息,以每套一百五十元之價格,販賣與不特定人牟利,並留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右昌郵局(下稱楠梓右昌郵局)第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局號00四一四三之一 號、帳號0000000之八號帳戶)供購買人聯絡及支付 貨款使用,俟確認匯款無訛後,再郵寄上開非法重製光碟與購買者。嗣丙○○於同年八月十七日以上開方式向甲○○購買如附表編號二七號所示「新娘18歲」DVD 一片後於同年月二十日在丙○○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路二七0巷二弄二四號之居所內,使用個人電腦主機暨網路設備,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其所開設之帳號「uiyy4795」,刊登販賣上開「新娘18歲」非法重製光碟之訊息,以每套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販賣與不特定人牟利,經永峰公司員工乙○○上網佯裝買家並以上開方式向丙○○購得「新娘18歲」之盜版影音光碟一套共一片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甲○○上開重製、販賣非法重製光碟之情,並為警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十三時十五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上開居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六號所示非法重製光碟四十六片、空白光碟片七十四片、電腦主機一台(內建DVD燒錄器一台)等物。 二、案經永峰公司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其具體效力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確定力。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且依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復因與同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定應受實質確定力拘束情形不同,當無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可言,法院對此另行起訴之案件,自應予以受理、審判,並有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定關於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五號判決意旨即採此見解。查本件被告於九十五年七月中旬至同年九月十二日間接續以上開方式非法重製及販賣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六號所示盜版影音光碟之行為,經采昌公司告訴後,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四三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又經永峰公司告訴而經檢察官發現被告尚有於同一期間以相同方式非法重製及販賣如附表編號二七號所示「新娘18歲」之盜版影音光碟之行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說明,被告非法重製及販賣如附表編號二七號所示「新娘18歲」之盜版影音光碟之行為,仍得起訴,此時本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起訴不可分原則之規定,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依職權併予審理被告於九十五年七月中旬至同年九月十二日間接續以上開方式非法重製及販賣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六號所示盜版影音光碟之行為,惟檢察官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開事實予以擴張,並請求一併審理(見本院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接續以上開方式非法重製及販賣如附表所示光碟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六年八月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三頁),核與采昌公司告訴代理人李建隆及永峰公司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中指訴相符(見偵字第二0四三四號卷第十六至十七頁、臺南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宗第十六至十九頁),亦與同案被告丙○○於警詢中供述相符(見臺南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宗第六至九頁),並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被告與丙○○聯絡電子郵件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影本及該公司高雄郵局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高勞字第0九六二000三八一號函檢送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現場照片八張、臺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授權合約書、專屬授權書、駐韓國臺北代表部認證公證書及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六號所示非法重製光碟片四十六片、電腦主機一台(含內建DVD 燒錄器一台)、空白光碟片七十四片等可稽(見偵字第二0四三四號卷第二四、二七至四四、四六至六八、七一至一一一、一一四至一二六、一三八至一四七頁、偵字第一0三二0號卷第十一頁、臺南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宗第二五至三二、四十至四六、六四至七十頁),可佐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意圖散布而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散布、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是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就非法重製、販賣前揭光碟之二行為間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之非法重製、販賣前揭光碟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非法重製、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非法重製、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併此說明。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惟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竟非法重製、散布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實無足取,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不諱,且已與告訴人采昌公司、永峰公司均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協議書各一紙附本院卷可參,且已履行前開緩起訴處分所命履行之條件(上開緩起訴處分之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應履行之條件為被告應書立悔過書【處分書記載「已履行」】,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三個月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八十小時之義務勞務,此緩起訴處分迄今並未經撤銷),暨被告犯罪時間之長短、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所犯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列之罪,符合減刑條件,依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減為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案犯行,於犯罪後坦認不諱,表示悔意,且分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其諒解,有上開陳報狀、協議書在本院卷足稽,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六號、未扣案之附表編號二十七號所示非法重製之光碟、空白光碟片七十四片、電腦主機一台(內建DVD 燒錄器一台),係被告供非法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 ┌───┬──────────┬───┬─────────────┬──┐ │編號 │被侵害影集之中文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備註│ │ │ │片) │ │ │ ├───┼──────────┼───┼─────────────┼──┤ │一 │布拉格戀人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DVD │ ├───┼──────────┼───┼─────────────┼──┤ │二 │甜蜜的間諜 │二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三 │陽光照射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四 │悲傷戀歌 │二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五 │冬季戀歌 │二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六 │美麗的日子 │二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七 │巴黎戀人 │二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八 │天國的階梯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九 │天生緣分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十 │那年夏天的颱風 │二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十一 │嫁給百萬富翁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十二 │玻璃鞋 │二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十三 │我的女孩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十四 │加油金順 │六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十五 │玫瑰色的人生 │二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十六 │豪傑春香 │二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十七 │玻璃畫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十八 │峇里島的日子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十九 │宮 野蠻王妃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二十 │愛情餐歌 │三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二一 │我叫金三順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二二 │浪漫滿屋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二三 │薯童謠 │四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二四 │愛情魔法師 │二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二五 │愛殺17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二六 │惡靈05 │一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二七 │新娘18歲 │一 │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 │同上│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