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劉秀君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七九八號、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九三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因妨害自由、重利、賭博、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六月、三年六月及十月確定,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八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又於八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七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與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且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生活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或股東,渠等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等情,有所認識,卻因貪圖仲介費用,受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七星」之成年友人之託,願代為尋找欲轉讓之公司行號以及願提供身分證件及資料供登記為公司行號新負責人之人。緣陳思如原為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段391之3號9樓之「藝思 視覺創意有限公司」(下稱藝思公司)與址設臺北市○○區○○路四段263號4樓之4之「星航旅驥視覺創意工坊」(下 稱星航工坊)之負責人,因經營不善,欲以代繳稅金為代價,將上開二公司轉讓他人經營,甲○○即基於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仲介「李七星」自陳思如處接手上開二公司之經營,並仲介友人吳永豐(另案通緝中)、乙○○(另行審結)提供身分證件及資料予「李七星」,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分別登記為藝思公司及星航工坊之負責人,並由「李七星」將上開二公司分別遷址至臺北市信義區○○○路○段491號2樓及臺北市大安區○○○路○段342號3樓。嗣「李七星」、吳永豐、乙○○即共同基於詐術逃漏稅捐及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明知藝思公司及星航工坊實際上均無營業之事實,亦未分別銷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竟自九十三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四年五月止(其中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月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均為「李七星」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以自陳思如處取得舊有發票及印鑑所開立,起訴書所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起即開立上開二家公司發票,應屬誤載),由「李七星」連續以藝思公司名義填製內容不實如附表一之統一發票一百三十五張,銷售金額共新臺幣(下同)二億二千七百零二萬七千一百五十八元(起訴書將二紙發票重複計算,誤載為一百三十七張、二億三千二百四十二萬五千三百九十六元),並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作為上開公司之進項憑證,且其中一百二十一張發票已由如附表一編號十八以外之三十家公司依營業稅法申報營業稅時,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此三十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達九百七十一萬六千八百零七元;復於上開時間,由「李七星」連續以星航工坊名義填製內容不實如附表二之統一發票一百十三張,銷售金額共一億四千三百七十九萬二千零五十一元(起訴書將一紙發票重複計算,誤載為一百十四張,銷售金額總計為一億四千四百零九萬二百十一元),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編號四、八、二十二以外之二十五家公司,作為前揭公司之銷項憑證,且其中九十九張發票已由前揭二十五家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前揭公司逃漏營業稅額達五百八十九萬九千零五十一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鳳玲、林惠娟、陳思如於偵查中所證均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星航工坊案件稽查報告書、星航工坊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函、臺北市商業管理處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函暨所附星航工坊營利事業設立及變更登記申請書、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函暨所附營利事業登記歷次資料、九十二至九十四年度申報書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函及八月十九日函、證人陳思如於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之談話記錄、讓渡書、切結書、臺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九十四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九十四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九一號、第二三七九二號、第二三八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藝思公司案件稽查報告書、藝思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藝思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芳崧公司案件稽查報告書、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函暨所附藝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章程、轉讓切結書、股東同意書、九十四年度申報書跨中心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財政部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各一份附卷可資佐證,應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修正前同款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論處。 四、又被告於行為後,刑法亦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通過,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此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而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外,均有得科或併科罰金之規定,而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最低罰金數額為銀元一元,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即為新臺幣三十元,惟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其罰金最低額為新臺幣一千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㈡刑法修正後,已將同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予以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縱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亦須分論併罰,而不得從一重即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即行為時之法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㈢修正後刑法第五十六條,亦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亦由「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改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則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新法得減輕其刑,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共犯之行為,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均無不利於被告;又刑法第三十條關於幫助犯之規定雖亦經修正施行,然僅不過將原易引起誤解之「從犯」二字在文字上修正為「幫助犯」,且將原實務及學說多數見解就幫助犯之成立所採取之「限制從屬性」理論予以明文化,尚不涉及罪刑實質內容之更易,即非屬刑罰法律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另關於累犯之規定,刑法第四十七條修正前原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被告於本案係故意犯罪,無論適用新法或舊法,均應論以累犯,是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五、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合先敘明。次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是被告所為幫助行為已有協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結果即成立本罪,不另再成立本罪之幫助犯。本件同案共犯「李七星」雖非藝思公司及星航工坊之登記負責人,惟其為上開二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分與上開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吳永豐、乙○○間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李七星」與吳永豐、乙○○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亦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亦應論以共同正犯。「李七星」與吳永豐及乙○○間多次為上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另「李七星」與吳永豐及乙○○間連續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二罪兼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是被告甲○○與「李七星」、吳永豐及乙○○間,雖未就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其以幫助犯罪之意而參與該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應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而被告前因妨害自由、重利、賭博、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六月、三年六月及十月確定,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八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又於八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七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與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六、爰審酌被告甲○○貪圖小利,即仲介他人出名登記為虛設行號之負責人,以供「李七星」填載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一、二之公司(惟附表一編號十八、附表二編號四、八、二十二之公司均為虛設行號,並無逃漏稅捐之情形,應除外)逃漏稅捐達一千五百六十萬餘元,所為影響商業文書之正確性及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社會經濟甚鉅,惟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已公布施行,而被告本案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無不能減刑之事由,合於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亦已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後公布施行,另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亦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刪除。而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以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自以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被告於減刑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就「李七星」與吳永豐之藝思公司所開立予震典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金額共二千八百四十一萬七百六十六元之發票共十一紙,「李七星」與謝明豐之星航工坊所開立予陳與林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金額九十萬元之發票一張、捷宇興業有限公司金額共五百七十六萬六千八百元之發票四張、震典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金額共一千八百五十五萬一千四百十九元之發票八張,供上開公司申報營業稅銷項稅額之行為,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幫助犯罪嫌云云。惟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查藝思公司及星航工坊均無銷貨予其他公司行號之交易事實,且震典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陳與林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及捷宇興業有限公司均係虛設行號一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藝思公司及星航工坊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各一份在卷可稽,則該三家公司,縱有取得不實之進貨統一發票之情事,亦無應繳納營業稅而有逃漏營業稅之可言,故被告此部分所為,尚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罪之餘地。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本案起訴經論罪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吳俊龍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附表一:藝思公司部分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發票月份│發票│發票總金額│持以申│持以申報扣│逃漏營業│ │ │之營業人 │(民國)│張數│(新臺幣)│報扣抵│抵營業稅之│稅額 │ │ │ │ │ │ │營業稅│發票總金額│(新臺幣)│ │ │ │ │ │ │之發票│(新臺幣)│ │ │ │ │ │ │ │張數 │ │ │ ├──┼──────┼────┼──┼─────┼───┼─────┼────┤ │ 1 │新裕文國際企│94年3月 │4 │0000000 元│4 │0000000 元│244280 │ │ │業有限公司 │、4月 │ │ │ │ │元 │ │ │ │ │ │ │ │ │ │ ├──┼──────┼────┼──┼─────┼───┼─────┼────┤ │ 2 │宸融興業股份│94年1月 │11 │00000000 │11 │00000000 │0000000 │ │ │有限公司 │至3月 │ │元 │ │元 │元 │ ├──┼──────┼────┼──┼─────┼───┼─────┼────┤ │ 3 │海悅廣告股份│94年1月 │1 │650000元 │1 │650000 元 │32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4 │群悅廣告股份│94年1月 │1 │600000元 │1 │600000元 │30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5 │海嘉廣告股份│94年1月 │ 1 │700000元 │1 │700000元 │35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6 │文誠建設有限│93年11月│3 │190476元 │3 │190476元 │9524元 │ │ │公司 │、94年 │ │ │ │ │ │ │ │ │1月、3月│ │ │ │ │ │ ├──┼──────┼────┼──┼─────┼───┼─────┼────┤ │ 7 │盛事廣告有限│93年11月│6 │590000元 │6 │590000元 │29500元 │ │ │公司 │至94年3 │ │ │ │ │ │ │ │ │月 │ │ │ │ │ │ ├──┼──────┼────┼──┼─────┼───┼─────┼────┤ │ 8 │萬事興廣告股│94年3月 │1 │161905元 │1 │161905元 │809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 │采富不動產顧│94年1月 │1 │952381元 │1 │952381元 │47619元 │ │ │問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10 │忠訓國際股份│94年1月 │2 │400000元 │2 │400000元 │20000元 │ │ │有限公司 │、2月 │ │ │ │ │ │ ├──┼──────┼────┼──┼─────┼───┼─────┼────┤ │ 11 │芳崧廣告實業│93年11月│2 │872000元 │2 │872000元 │43600元 │ │ │有限公司 │、12月 │ │ │ │ │ │ ├──┼──────┼────┼──┼─────┼───┼─────┼────┤ │ 12 │城陞工程有限│93年12月│3 │0000000元 │3 │0000000元 │482499元│ │ │公司 │ │ │ │ │ │ │ ├──┼──────┼────┼──┼─────┼───┼─────┼────┤ │ 13 │廣旺實業有限│94年3月 │5 │0000000元 │5 │0000000元 │297030元│ │ │公司 │ │ │ │ │ │ │ ├──┼──────┼────┼──┼─────┼───┼─────┼────┤ │ 14 │金大立企業有│93年11月│2 │0000000元 │2 │0000000元 │369637元│ │ │限公司 │、12月 │ │ │ │ │ │ ├──┼──────┼────┼──┼─────┼───┼─────┼────┤ │ 15 │勇大工程有限│94年1月 │1 │897400元 │1 │897400元 │44870元 │ │ │公司 │ │ │ │ │ │ │ ├──┼──────┼────┼──┼─────┼───┼─────┼────┤ │ 16 │臣福實業有限│93年11月│6 │0000000元 │6 │0000000元 │241849元│ │ │公司 │、12月 │ │ │ │ │ │ ├──┼──────┼────┼──┼─────┼───┼─────┼────┤ │ 17 │精實資訊股份│94年1月 │4 │0000000元 │3 │0000000元 │130608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8 │震典環境工程│93年11月│11 │00000000元│11 │00000000元│無(虛設│ │ │有限公司 │至94年2 │ │ │ │ │行號) │ │ │ │月 │ │ │ │ │ │ ├──┼──────┼────┼──┼─────┼───┼─────┼────┤ │ 19 │智泰企業有限│94年1月 │13 │00000000元│13 │00000000元│801500元│ │ │公司 │至3月 │ │ │ │ │ │ ├──┼──────┼────┼──┼─────┼───┼─────┼────┤ │ 20 │寶島崑崙廣告│93年12月│1 │300000元 │1 │300000元 │15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1 │誠豪廣告事業│93年11月│2 │480000元 │2 │480000元 │24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2 │德燦企業有限│93年11月│6 │00000000元│6 │00000000元│743626元│ │ │公司 │、12月 │ │ │ │ │ │ ├──┼──────┼────┼──┼─────┼───┼─────┼────┤ │ 23 │鋐揚股份有限│93年12月│1 │19180元 │1 │19180元 │959元 │ │ │公司 │ │ │ │ │ │ │ ├──┼──────┼────┼──┼─────┼───┼─────┼────┤ │ 24 │仁齊企業有限│91年1月 │2 │95000元 │2 │95000元 │4750元 │ │ │公司 │、2月 │ │ │ │ │ │ ├──┼──────┼────┼──┼─────┼───┼─────┼────┤ │ 25 │協和建設股份│94年1月 │2 │0000000元 │1 │500000元 │25000元 │ │ │有限公司 │、3月 │ │ │ │ │ │ ├──┼──────┼────┼──┼─────┼───┼─────┼────┤ │ 26 │尚嘉環保科技│94年3月 │15 │00000000元│15 │00000000元│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5月、 │ │ │ │ │元 │ │ │ │6月 │ │ │ │ │ │ ├──┼──────┼────┼──┼─────┼───┼─────┼────┤ │ 27 │吉米達企業有│94年5月 │16 │00000000元│15 │00000000元│0000000 │ │ │限公司 │、6月 │ │ │ │ │元 │ ├──┼──────┼────┼──┼─────┼───┼─────┼────┤ │ 28 │益宇國際貿易│94年3月 │5 │0000000元 │5 │0000000元 │492116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9 │堅立營造有限│93年12月│2 │0000000元 │2 │0000000元 │416144元│ │ │公司 │ │ │ │ │ │ │ ├──┼──────┼────┼──┼─────┼───┼─────┼────┤ │ 30 │鈺詮有限公司│94年5月 │3 │0000000元 │3 │0000000元 │303497元│ │ │ │、6月 │ │ │ │ │ │ ├──┼──────┼────┼──┼─────┼───┼─────┼────┤ │ 31 │旭東資訊有限│94年3月 │2 │0000000元 │2 │0000000元 │245000元│ │ │公司 │ │ │ │ │ │ │ ├──┼──────┼────┼──┼─────┼───┼─────┼────┤ │合計│ │ │135 │000000000 │132 │000000000 │0000000 │ │ │ │ │ │元 │ │元 │元 │ └──┴──────┴────┴──┴─────┴───┴─────┴────┘ 附表二:星航公司部分 附表: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發票月份│發票│發票總金額│持以申│持以申報扣│逃漏營業│ │ │之營業人 │(民國)│張數│(新臺幣)│報扣抵│抵營業稅之│稅額 │ │ │ │ │ │ │營業稅│發票總金額│(新臺幣)│ │ │ │ │ │ │之發票│(新臺幣)│ │ │ │ │ │ │ │張數 │ │ │ ├──┼──────┼────┼──┼─────┼───┼─────┼────┤ │ 1 │宸融興業股份│94年2月 │5 │0000000元 │5 │0000000元 │335647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 │碧華軒 │93年12月│3 │261905元 │3 │261905元 │13096元 │ ├──┼──────┼────┼──┼─────┼───┼─────┼────┤ │ 3 │詩威國際企業│94年3月 │7 │0000000元 │7 │0000000元 │149496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 │ 4 │陳與林空間設│94年2月 │1 │900000元 │1 │900000元 │無(虛設│ │ │計有限公司 │ │ │ │ │ │行號) │ ├──┼──────┼────┼──┼─────┼───┼─────┼────┤ │ 5 │盛事廣告有限│93年11、│3 │125000元 │3 │125000元 │6250元 │ │ │公司 │12月 │ │ │ │ │ │ ├──┼──────┼────┼──┼─────┼───┼─────┼────┤ │ 6 │祝恆企業有限│93年12月│5 │00000000元│5 │00000000元│650226元│ │ │公司 │ │ │ │ │ │ │ ├──┼──────┼────┼──┼─────┼───┼─────┼────┤ │ 7 │嘉泰科技股份│94年1月 │3 │0000000元 │2 │0000000元 │5783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8 │捷宇興業有限│93年12月│4 │0000000元 │4 │0000000元 │無(虛設│ │ │公司 │ │ │ │ │ │行號) │ ├──┼──────┼────┼──┼─────┼───┼─────┼────┤ │ 9 │芳崧廣告實業│94年1、2│3 │0000000元 │3 │0000000元 │59300元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 10 │堅立營造有限│93年12月│2 │0000000元 │2 │0000000元 │270816元│ │ │公司 │ │ │ │ │ │ │ ├──┼──────┼────┼──┼─────┼───┼─────┼────┤ │ 11 │鈺穩有限公司│94年5月 │4 │00000000元│4 │00000000元│555744元│ ├──┼──────┼────┼──┼─────┼───┼─────┼────┤ │ 12 │源富國際企業│94年3月 │9 │0000000元 │9 │0000000元 │345163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3 │國星電機工程│94年2月 │7 │0000000元 │7 │0000000元 │482550元│ │ │顧問有限公司│ │ │ │ │ │ │ ├──┼──────┼────┼──┼─────┼───┼─────┼────┤ │ 14 │城陞工程有限│94年2月 │3 │0000000元 │3 │0000000元 │327782元│ │ │公司 │ │ │ │ │ │ │ ├──┼──────┼────┼──┼─────┼───┼─────┼────┤ │ 15 │廣旺實業有限│94年2月 │3 │0000000元 │3 │0000000元 │86985元 │ │ │公司 │ │ │ │ │ │ │ ├──┼──────┼────┼──┼─────┼───┼─────┼────┤ │ 16 │勇大工程有限│94年2月 │1 │0000000元 │1 │0000000元 │69940元 │ │ │公司 │ │ │ │ │ │ │ ├──┼──────┼────┼──┼─────┼───┼─────┼────┤ │ 17 │京驊室內裝修│93年11月│2 │0000000元 │2 │0000000元 │190814元│ │ │設計工程股份│、12月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8 │強網企業有限│93年12月│5 │0000000元 │5 │0000000元 │308440元│ │ │公司 │ │ │ │ │ │ │ ├──┼──────┼────┼──┼─────┼───┼─────┼────┤ │ 19 │安強興業有限│94年5月 │6 │00000000元│6 │00000000元│520730元│ │ │公司 │ │ │ │ │ │ │ ├──┼──────┼────┼──┼─────┼───┼─────┼────┤ │ 20 │聖財廣告事業│94年1月 │1 │57143元 │1 │57143元 │285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1 │尚惟實業有限│94年5月 │6 │00000000元│6 │00000000元│513463元│ │ │公司 │ │ │ │ │ │ │ ├──┼──────┼────┼──┼─────┼───┼─────┼────┤ │ 22 │震典環境工程│93年11、│8 │00000000元│8 │00000000元│無(虛設│ │ │有限公司 │12月、 │ │ │ │ │行號) │ │ │ │94年2月 │ │ │ │ │ │ ├──┼──────┼────┼──┼─────┼───┼─────┼────┤ │ 23 │智泰企業有限│94年1、2│9 │0000000元 │9 │0000000元 │380816元│ │ │公司 │月 │ │ │ │ │ │ ├──┼──────┼────┼──┼─────┼───┼─────┼────┤ │ 24 │寶島崑崙廣告│93年11月│4 │994762元 │4 │994762元 │49738元 │ │ │有限公司 │94年1、2│ │ │ │ │ │ │ │ │月 │ │ │ │ │ │ ├──┼──────┼────┼──┼─────┼───┼─────┼────┤ │ 25 │鋐揚股份有限│93年12月│1 │22180元 │1 │22180元 │1109元 │ │ │公司 │ │ │ │ │ │ │ ├──┼──────┼────┼──┼─────┼───┼─────┼────┤ │ 26 │圓石灘廣告有│93年11月│2 │445238元 │2 │445238元 │22262元 │ │ │限公司 │ │ │ │ │ │ │ ├──┼──────┼────┼──┼─────┼───┼─────┼────┤ │ 27 │達成工程有限│94年5月 │5 │0000000元 │5 │0000000元 │490497元│ │ │公司 │ │ │ │ │ │ │ ├──┼──────┼────┼──┼─────┼───┼─────┼────┤ │ 28 │萬錦建設有限│93年11月│1 │150000元 │1 │150000元 │7500元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 │113 │000000000 │112 │000000000 │0000000 │ │ │ │ │ │元 │ │元 │元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