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廖紋妤、孫惠琳、邱蓮華
- 被告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應受送達處 選任辯護人 蘇千祿律師 被 告 庚○○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嘉翎律師 被 告 壬○○原名林奕辰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洪瑞悅律師 被 告 己○○ 樓 選任辯護人 洪東雄律師 謝啟明律師 杜英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513號、第148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午○○、庚○○、甲○○、壬○○、己○○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子○○(業經本院通緝,俟到案後另行審結)係年代網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網際)前副總經理,被告癸○○(子○○之胞弟,業經本院通緝,俟到案後另行審結)係數碼戲胞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碼戲胞)董事長,被告己○○係年代網際股東兼監察人,被告壬○○(原名林奕辰)係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泰伸公司)董事長;被告午○○係年代網際前會計副總,被告庚○○係數碼戲胞及數位年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位年代)財務經理;被告甲○○係年代網際投資部副總經理。 緣於民國93年1 月間,年代集團之實際負責人丑○○延攬被告子○○至年代網際擔任副總經理,同年6 月11日公司復以董事長丁○○名義,公告由被告子○○擔任年代網際執行副總經理一職,負責公司暨財務相關事宜,被告子○○旋招募被告午○○(被告子○○原任職東森集團之舊識)、被告庚○○進入年代集團任職,並指派該2 人分別擔任年代集團八德總部即年代網際及基湖路分部即數碼戲胞公司及數位年代財務經理。至此,被告子○○已全權負責統籌調度年代集團(包括年代網際、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電通)、數碼戲胞、數位年代)之財務部門。按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及年代網際「授權規範」第7 項「融資循環」-「資金調度及管理作業」之「借款作業」之規定,另「核決權限表」亦載明該公司借款或還款均應經過單位主管、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及董事長之核准,向他人借貸亦應由投資部承辦人員敘明投資理由及投資計劃書,經逐級陳核後經董事會同意通過後始可辦理,詎被告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多次指示被告午○○、甲○○、庚○○違反上述法條內容及年代網際之規定,被告午○○、甲○○、庚○○為專業財會人員,明知應依上述規定行事,卻仍基於協助被告子○○之犯意,多次在被告子○○之指示下,由被告午○○、甲○○將年代網際公司之資金匯至根本尚未實際營業亦無固定人員編制之數位年代,被告庚○○再以無權提出申請之人、單位主管亦未簽核之請款單、不依規定製作轉帳傳票及未填寫請款憑證及匯款單之手法,將數位年代資金以「暫付款」科目不斷出帳,其請款程序及會計憑證均不符合該公司及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其中部分資金係匯予被告己○○及壬○○等人,嗣後被告子○○再以年代公司資金缺口為由向金主康淑惠、乙○○及僑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銀公司)之負責人戊○○借貸資金,並要求上開金主將款項匯入非年代網際帳戶或以新泰伸公司及被告己○○名義匯回,作成假回帳紀錄,製造年代網際資金已達成平衡之假象,藉以掏空年代網際資金。渠等不法犯行分述如下: ㈠被告己○○為年代集團實際負責人丑○○多年舊識,亦因丑○○之關係投資年代網際,並自90年間起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其明知公司資金不得無故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於93年8 月27 日 ,因有意入主臺南市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永安公司),遂開立支票向新永安公司股東陳正強、陳雪美等購買股權,惟於票期(93年10月16日、93年11月16日、93年12月26日)屆至前,資金無法到位,被告己○○竟蓄意隱瞞丑○○,私下於93年11月16日至12月16日間透過被告子○○向年代網際調借資金,第1 次借款金額2935萬353 元,被告子○○分別於93年11月16日匯至被告己○○指定之「陳正強」帳戶1435 萬353元、93年11月18日匯至「黃銘洲」帳戶1000萬元,93年11月19日匯至「己○○」帳戶500 萬元。嗣因年代網際董事長丁○○查帳時發覺年代公司資金發生上述情形,致電要求返還,被告子○○、己○○2 人為免東窗事發,由被告子○○於93年12月7 日及9 日,赴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以「己○○」名義,代被告己○○「墊款」前述2935 萬353元借款,分5 筆歸還年代集團,在年代網際帳目上作成被告己○○已還款之假象,並將前開匯款單傳真予被告己○○。第2 次借款金額為2470萬元,被告子○○係先向金主卯○○(原名:康淑惠)借款後,指定卯○○於93年12月16日匯給「陳雪美」帳戶1207萬2858元及「己○○」帳戶1262萬7142元,事後再以年代資金返還卯○○,合計被告己○○2 次透過被告子○○向年代公司借款總金額為5405萬353 元,至被告子○○94年1 月10日因侵占公司資金而離開年代集團前均未歸還。被告己○○明知子○○有侵占年代網際資金情形,卻仍與被告子○○保持往來,於年代網際查詢時,猶推稱係其個人與被告子○○間之資金往來,且其明知上開借款分文未還,竟仍持被告子○○提供之匯款單向年代網際主張已全數還款,事後竟於94年6 月22日至30日、94年12月2 日間,將原應返還年代網際之資金5450萬元陸續匯入被告子○○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汐止分行「癸○○」帳戶內,計被告己○○與子○○共同掏空年代網際資金達5435萬353 元。㈡被告壬○○為新泰伸公司董事長,93年6 月間,被告子○○向被告壬○○週轉資金,惟被告壬○○當時資力不足,本身亦有資金需求,被告子○○明知公司對外重大投資應經董事會通過,竟私下與被告壬○○協議,雙方於93年6 月5 日簽定切結書,議定93年6 月5 日至94年4 月5 日期間,被告壬○○願提供2 萬張(仟股)私募之新泰伸公司股票(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股票發行不必經過證交所核准,其賣價可依公開交易價打折扣,發行3 年後且經發行公司同意變更為一般股票才可自由買賣)予年代網際對外質押借款,惟年代網際須提供5000萬元資金供其使用,被告子○○則陸續以年代集團資金借予被告壬○○,被告庚○○亦與之配合,以投資新泰伸公司股票名義,製作簽呈及相關傳票,將數位年代之資金不斷出借予被告壬○○,至93年12月29日止,年代集團計支付被告壬○○5000萬元資金,惟經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發現年代網際資金與關係人間有異常往來情形,遂發函予年代網際要求補正,否則將不予出具財報之聲明,其時2 萬張新泰伸公司股票尚未對外設質,被告子○○遂要求被告壬○○歸還前述年代網際5000萬元款項,但被告壬○○因資金不足,僅能湊款1000萬元,被告子○○遂於93年12月30日,就其向金主戊○○借款1 億5000萬元中,要求戊○○將其中4000萬元分2 筆各2000萬元,以新泰伸公司名義匯入年代網際,連同被告壬○○湊得之1000萬元,在年代網際帳目上作成新泰伸公司還款5000萬元、前述債務均已清償之假象。另於94年1 月6 日又將被告壬○○還款之1000萬元再出帳給被告壬○○,並交付前述4000萬元匯款單予被告壬○○,由被告壬○○持向年代網際查帳人員訛稱欠款均已歸還,嗣被告子○○因侵占案遭年代網際解職,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曾於94年6 月22日向被告壬○○查證與年代網際之資金往來,被告壬○○仍向調查人員提示被告子○○所提供之4000萬元匯款單,謊稱已歸還年代網際4000萬元,僅積欠1000萬元,惟又私下與被告子○○聯繫,並陸續於94年12月13日、94 年12 月26日及95年1 月5 日,將原應返還年代網際之資金,分別以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銀行)楊梅分行「林謂德」帳戶匯款1200萬元、1200萬元及1000萬元至被告子○○指定之吉舍有限公司(下稱吉舍公司)設於華南銀行汐止分行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內,共計3400萬元予被告子○○,惟其積欠年代網際之款項,分文未還,計被告子○○、林奕辰以此手法共同挪用年代網際資金5000萬元。 ㈢被告子○○為掩飾前述私自挪用年代資金貸予被告己○○、壬○○等人之情事,於93年12月間,先以年代網際有短期資金需求為由向金主卯○○、乙○○借款2 億元,卯○○、乙○○遂於93年12月16日及93年12月27日等2 日使用「曾詩瑟」(卯○○母親)、「康明輝」(卯○○之弟)、「躍動科技公司」(曾詩瑟為負責人)、「林秀璘」(乙○○配偶)、「蔡良美」(乙○○之母)等人之帳戶,將1 億9900萬元匯予年代網際使用,惟被告子○○竟事先指定部分款項匯入「陳雪美」(900 萬元,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己○○」(1300萬元,中國農民銀行)及「數碼戲胞」(3360萬元,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及「癸○○」(1000萬元,華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等非年代集團之帳戶,合計前述借款匯入非年代網際帳戶6560萬元。被告子○○明知上述借款部分並未匯予年代網際使用,竟蓄意於93年1 月3 日至1 月6 日以年代網際資金歸還卯○○、乙○○等全部借款;至93年12月底,並以前述向被告壬○○取得之2 萬張新泰伸公司股票,向戊○○設質借款1 億5000萬元。惟被告子○○竟先行傳真匯款明細予戊○○,要求其依指示匯款,戊○○乃於93年12月30日依被告子○○之指示,將該1 億5000萬元,分別以「新泰伸公司」、「己○○」等名義匯款4000萬元、4935萬353 元至年代網際帳戶內,被告子○○明知上情,竟一方面於94年1 月5 日以年代網際之資金返還上述借款予戊○○,一方面則將戊○○以「新泰伸公司」及「己○○」名義匯款之匯款單交予被告壬○○、己○○2 人,俾便渠2 人持向年代網際主張借款悉數歸還。計被告子○○等人以此方式侵占年代網際資產達2 億5930萬706 元。 公訴人就被告午○○、庚○○、甲○○部分之犯罪事實另以補充理由書補充:㈠被告甲○○原係年代網際投資部副總經理,自91年間即於年代網際任職,熟知公司財會作業程序,明知年代網際之請款作業應依附表1 所示之授權規範流程辦理,竟罔顧該授權規範,於93年4 月27日、同年4 月28日,逕以暫付款之名義,簽核未附請款憑證,且未經單位主管核准之2500萬元、2000萬元之請款單及支出傳票,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許翠文將上開款項支付數碼戲胞。㈡被告午○○原係年代網際會計副總,被告庚○○原係數碼戲胞及數位年代財務經理。渠等明知年代網際之請款作業應依附表1 所示之授權規範流程辦理,竟罔顧該授權規範,由被告甲○○及午○○逕以暫借款或暫付款之名義,填製如附表2 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將年代網際之資金匯至未實際營業,亦無固定人員編制之數位年代,再由被告庚○○填製如附表3 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協助被告子○○掏空年代集團資金。 綜上,公訴意旨因認被告午○○、庚○○、甲○○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被告壬○○、己○○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監察人、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之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再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參、被告甲○○、午○○、庚○○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午○○、庚○○、甲○○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無非以:⑴被告午○○、庚○○、甲○○之供述,⑵證人未○○、辰○○、巳○○、丑○○之證言,⑶年代網際規章制度表、核決權限表,⑷被告甲○○簽核之請款單及支出傳票、轉帳傳票、支票別應付票據明細表、匯款傳真稿,⑸被告午○○部分:請款單、支出傳票、轉帳傳票、明細傳票、現金支出傳票、現金收入傳票、支票別應付票據明細表、廠商別應付票據明細表、應付票據明細表、簽呈、存款存根聯、匯款收執聯、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匯款通知書、取款憑條、送借確認報表,⑹被告庚○○部分: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現金收入傳票、明細傳票、簽呈、存款存根聯、匯款收執聯、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匯款通知書、取款憑條、支票開立控制表、支票影本,⑺子○○經手年代資金情形一覽表等為其論據。 被告甲○○否認有公訴人所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辯稱:其都是按照公司程序簽核(本院卷1 第80頁反面)。被告午○○雖坦承部分支出之簽核程序,不符合年代網際核決權限表之規定,並表示自己未盡審查監督之責,有失職之處,願意認罪,但仍辯稱:其均遵照子○○之指示製作簽呈等文件,因當時大家都相信子○○,其認為只要子○○指示,不用按照公司的會計制度層層簽核,這樣是對的(本院卷3 第289 頁)。被告庚○○否認有公訴人所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辯稱:所有作業流程都是由子○○指示,所有文件也都經過子○○核章之後才製作的,其剛到公司時,丑○○有把包括其在內的十幾個人叫到年代八德路公司辦公室開會,丑○○向其等介紹在場的子○○說,以後年代集團的財務及資金調度都由子○○負責。其本來是應徵數碼戲胞的ERPC導入人員,後來不知道子○○為什麼要其負責財務工作,到數碼戲胞工作後,才知道年代集團旗下各公司的財務資金很吃緊,其想就是因為年代集團財務吃緊,丑○○才會叫子○○負責財務,因此認為是丑○○授權給子○○的。其當時對某些帳款有質疑時,曾經問過子○○,但子○○叫其照他的指示做,所以就這些有質疑的款項,其就用上簽呈的方式作業,而這些簽呈,有時是丑○○簽的,有時是子○○簽的,公司大小印章都由母公司專人保管,用印也有一定程序,其只是一個小會計,只能做到這樣(本院卷1 第80頁、第168 頁反面)等語。 本院認為 ㈠依年代網際於93年6 月11日以董事長丁○○名義,公告由子○○擔任年代網際執行副總經理一職,負責公司行政暨財務相關事宜(95年度偵字第14867 號卷即第19卷第86頁)、數位年代93年12月22日以董事長丑○○名義,公告由經理巳○○負責統籌規劃數位年代及數碼戲胞之財務部門,副理庚○○轉調數位年代副總辦公室專案經理,兼任數碼戲胞財務部副理,協助巳○○處理數碼戲胞財務(本院卷4 第64頁)、年代網際暨關係企業董事長名單(本院卷4 第24頁)等文件,及⑴證人丁○○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其於91年7 、8 月至93年12月31日擔任年代網際董事長期間,負責綜理公司業務(96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3 即第7 卷第70頁)。⑵證人即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其於91年12月進入年代網際擔任財務部協理,後來升為財務部副總,年代網際對外投資、借款的簽呈都是經其簽核過後,再交給董事長丁○○,93年6 月調到投資管理部後,就沒有再負責這部份,因為當時有個預算沒有編列出來,董事會覺得其工作不力,後來丑○○請子○○過來,就將其調走,93年6 月以後,年代集團的資金調度及財務處理是由子○○負責(95年度偵字第14867 號卷即第19卷第162 頁)。⑶證人即被告午○○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年代網際是數位年代、數碼戲胞、年代電通、年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投資)、年代全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文化)等公司的母公司,各公司有自己的財會人員,年代網際、年代投資、全球文化都在臺北市○○路○ 段年代大樓集中上班,數位年代、數碼戲胞 在內湖區○○路,年代電通在金山南路。其於93年8 月間到年代公司(指年代網際)擔任財務部經理,負責記帳、稅務、出納、製作會計傳票、現金流量表、銀行往來、資金調度等業務,94年2 月間離職(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124 頁)。⑷證人即被告庚○○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其於93年2 月至95年1 月3 日期間擔任數位年代、數碼戲胞(均位於臺北市○○路之辦公處所,包括艾比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部副理,負責會計,另一位副理是蒲曉鳳負責財務,但蒲曉鳳於93年11月左右辭職移民美國,子○○改任巳○○為財務經理,其則協助財務工作(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2 即第6 卷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⑸證人巳○○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其於93年12月間進入數位年代擔任財務部經理,當時庚○○是財務部副理(95年度偵字第14867 號卷第19卷第40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其於93年12月到94年1 月底期間在數位年代擔任財務部經理,負責傳票等會計文件審核、與會計師接洽等工作(本院卷3 第159 頁反面)等語可知:⑴年代集團乃以年代網際為首,出資成立或轉投資成立年代投資、全球文化(以上公司財會人員辦公處所位於臺北市○○路○ 段23號年代大樓), 年代電通(位於臺北市○○○路),及數位年代、數碼戲胞(辦公處所位於臺北市○○路)等公司。⑵年代網際於91年7 月1 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之董事長為丁○○,乃年代網際最大法人股東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並同時兼任年代網際之總經理(其中93年8 月1 日至93年8 月29日該段期間由葛福鴻擔任總經理)。被告甲○○於93年1 月間至93年6 月10日期間擔任財務部副總經理,負責年代集團包括母公司年代網際及數位年代、數碼戲胞、年代投資、全球文化、年代電通等子公司(下稱數位年代等子公司)之資金調度運用,同案被告子○○於93年6 月11日擔任年代網際執行副總經理後,被告甲○○調任投資部副總經理,其原負責之資金調度職務,亦改由子○○負責,故自93年6 月11日起,至94年1 月子○○離職期間,年代集團之財務運作、資金調度均由子○○負責。被告午○○於93年8 月至94月2 月期間擔任年代網際財務部經理,直接隸屬子○○。⑶數位年代於91年11月27日至96年5 月10日期間之董事長為丑○○,乃數位年代法人股東年代網際之法人代表,子○○於93年2 月至94年1 月期間擔任該公司執行副總經理,被告庚○○則為財務部副理,直接隸屬子○○,93年11、12月間到94年1 月底期間,由巳○○擔任財務部經理,亦隸屬子○○,被告庚○○仍協助巳○○處理財務工作等情,應屬事實。 ㈡授權子○○綜理年代集團財務之人係丑○○ ⒈證人丑○○雖否認其於93年間係年代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子○○是其延聘擔任數位年代執行副總,也是主管行政的副總,數位年代由其決定請款,母公司則由丁○○作最後決定,其係年代網際最大股東,但真正有權力決定事情的是丁○○及董事會,其未授權子○○處理年代集團任何財務問題,到94年1 月才知道丁○○邀請子○○擔任年代網際公司的執行副總(95年度偵字第14867 號卷第74頁至第76頁);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稱:其於93、94年間只是大股東之一,並非年代網際之實際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係丁○○(同卷第170 頁)云云。然而: ⑴證人子○○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年代公司(指年代網際)掛名負責人雖然是丁○○,但實際負責人一直是丑○○,財務部門實際上也都是由丑○○管理,因此丑○○對年代公司財務有最後決行權。在年代網際,超過1000萬元的採購案,採購單位的簽呈要另外加1 張「便箋單」,就是丑○○批示該採購案核決情形,會在上面簽名,也會簽註意見;任何年代網際和銀行往來的支票、取款條上的小章都是丑○○個人私章,要經過丑○○指派保管人員看到丑○○便箋單才會用印,才能進行提款或其他動作。其於93年2 月間接任年代之副總經理,前半年是在為丑○○解決與美商CAPITAL 集團附買回條約的問題,因為年代公司要挹注東風衛星電視臺、年代電通、數位年代及相關企業,因此每個月大約有1 億元之資金缺口,所以後半年開始經手財務部門為丑○○調度集團資金(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19頁至第20頁)。 ⑵證人丁○○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其雖擔任董事長,但公司實際決策大多是由年代集團大股東及實際負責人丑○○掌控,子○○進入公司後,丑○○指示其不必再管財務方面的事全部交給子○○,因此,之後財務方面事宜都由子○○向丑○○報告,直接對丑○○負責。年代網際的財務及會計業務,雖然還是要依一般流程送其批示,年代網際及年代集團各子公司的現金流量和所需資金數量,則由子○○掌控,資金調度的簽呈、傳票等文件,都由子○○自行處理,大部分沒有送其簽核,只有一般公司營運支出會送其簽核(96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3 即第7 卷第70頁至72頁);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子○○是丑○○找來公司的,丑○○有親口對其說,公司資金調度由子○○全權處理,子○○實際上是要對丑○○負責,只是因為其是董事長,所以有時候子○○會跟其說一下,93年6 月11日年代網際的公告(95年度偵字第14867 號卷即第19卷第86頁)是丑○○要其發的(同卷第151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子○○還沒有到年代網際之前,其有簽核過與資金調度有關之傳票,是由財務主管簽完後,送其簽核,子○○到年代網際後,丑○○有交代財務的事都由子○○處理,但有些簽還是會送其簽核。聘請子○○擔任年代網際副總經理負責財務調度,是丑○○說的,要其公告人事,當初丑○○說要找人負責財務時沒有說名字,只說幫年代網際找了個人才處理財務,事隔2 至3 周後,丑○○要其到的辦公室開會,順便介紹子○○與其見面認識,說以後年代網際財務由子○○負責,當時子○○已經到年代集團上班,管理集團財務部門,公告是在丑○○介紹子○○與其認識前就發出,姓名也是丑○○告知的。其接任年代網際董事長時,年代網際財務部協理離職,經由資誠會計介甲○○擔任年代網際財務部協理,也是丑○○面試過,但這段期間,丑○○對甲○○處理財務的情形不是很滿意,比如說,哪個子公司或單位需要錢,甲○○就會說母公司沒錢,對此不滿意,丑○○所說幫年代網際處理財務的意思,是指年代網際本身資金調度及年代集團子公司間資金調度。其無法確定丑○○是否有在正式場合告知年代集團主管及員工,關於子○○掌理年代集團財務這件事,但所有年代集團員工都知道,其沒有辦法回答為什麼(本院卷4 第17頁至第20頁反面)。甲○○是由資誠會計介紹推薦,其帶甲○○到丑○○辦公室與丑○○面談,並非其直接延聘甲○○,其沒有資格可以直接聘用這麼高層的財務主管(同卷第52頁反面)。 ⑶證人午○○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年代集團資金調度都由當時年代網際執行副總子○○統一掌控,各子公司每月會計及財務報表都會呈給年代網際投資管理部,最後由子○○審核,且每一子公司每天都會製作現金流量表給子○○,由他統一調度資金(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124 頁至第同頁反面)。甲○○原本是年代網際財務副總經理,之後丑○○找子○○來取代他的位置,把他派到投資管理部當副總,變成子○○的部屬,雖然甲○○名義上可以管理年代網際轉投資事業,但事實上丑○○對子○○信任有加,子○○又是年代集團之財務部總管,所以甲○○也管不到(95年度偵字第9513號卷即第10卷第4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年代有公告所有財務資金都由子○○處理,就是95年度偵字第14867 號卷第86頁93年6 月11日的公告;且其他同事有告知,財務會議上,丑○○告訴大家,從今以後,財務資金都聽子○○的,所以關於大筆資金調度,就直接問子○○(本院卷3 第244 頁反面)。 ⑷證人庚○○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當時年代集團的財務大老闆丑○○公告授權子○○掌管,內湖這邊3 家公司,每天都要用電子郵件將現金流量表傳給子○○和午○○,每個月的總帳要給午○○和投資管理部甲○○(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即第6 卷第74頁反面);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午○○是93年8 月才到年代網際擔任財務經理,其會將每天的財務狀況向她報告,每天下班前會傳送電子郵件給子○○和午○○。93年2 月丑○○就有找大家開會,說年代集團財務以後由子○○負責(同卷第201 頁至第202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子○○是丑○○請來調度資金,大家就相信他,也沒有辦法質疑他,其記得是93年2 月14日情人節,是假日,丑○○特別把年代集團襄理級以上之財會主管叫到年代售票系統樓上的辦公室,說「以後大家都聽我這個小老弟(就是子○○)的」,還有說其他話,意思是以後年代集團資金調度由子○○處理,那是其唯一見過丑○○的一次(本院卷3 第223 頁)。 ⒉由以上證人之證言可知,子○○乃丑○○於93年間延攬進入數位年代擔任副總經理,綜理行政及財務事項,之後並受丑○○重用,擔任年代網際之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年代集團內外資金調度事宜,且丑○○除邀集年代集團各公司財務主管,公開指示年代集團之財務事項均聽命子○○外,甚至在董事長丁○○與子○○尚未謀面前,即指示丁○○公告聘任子○○為年代網際之執行副總經理之人事命令,而事後年代網際及數位年代等子公司之財務報表亦均按月送交子○○查閱,並每日提供現金流量表供子○○掌控集團資金狀況。參以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吳漢期於93年12月14日出具,要求年代網際儘速處理融通於關係企業及非關係企業之資金過高,高額應收款項未收回等問題之通知函(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28頁、第29頁),受文者除年代網際董事長丁○○外,另將董事丑○○、副總經理子○○併列之記載,足認前述派任子○○為年代網際執行副總經理之公告,形式上雖以董事長丁○○之名義發布,但實質上掌控年代網際及年代集團之人事任用權及財務調度權,並授權子○○全權處理集團內外資金調度事宜之人,確係丑○○無疑。況丑○○於93年間既為數位年代之董事長,且自承數位年代乃由其決定是否向年代網際請款,顯見其仍實際掌控數位年代之業務營運及財務調度,其卻於本院審理時稱:子○○不用向其報告數位年代資金缺口及內部調度情形,也沒有跟其談過(本院卷4 第49頁),令人匪夷所思,顯見丑○○乃刻意否認自己係年代集團之實際負責人,及延攬子○○掌理年代集團財務之事實,企圖規避年代網際資金遭子○○掏空之責任,所述自不足採信。 ㈢年代網際及數位年代財會人員實際上未依規定之請款及撥款程序層層簽核 ⒈由⑴證人丑○○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所有子公司的請款,都要經過母公司總管理處年代網際的同意(95年度偵字第14867 號卷第74頁)。⑵證人午○○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年代集團規定,業務單位提出需求,開立請款單,經主管核准後,財務才能出帳,會計才能登帳,當時子○○是執行副總經理,也執行總經理的職務,所以會由子○○交辦出納人員提出申請,依據子○○指示之時間、金額、帳戶,開立請款單,由子○○核決後交財務部付款及登帳(95年度他字卷第2505號卷2 即第6 卷第16頁)。⑶證人庚○○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數位年代、數碼戲胞的支票、存摺都是自行保管,但必須到八德路總公司用印,如果有資金需求,會告訴子○○或午○○,由他們統籌調度,匯入公司帳戶後刷摺影印,附在傳票後面當作入帳憑證,會計科目大都列於「暫付款」、「暫借款」(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2 即第6 卷第74頁反面至第76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數位年代的錢要出去,必須製作簽呈,經子○○親筆確認,再到年代網際蓋用銀行大小章,大章在卓太太那邊,小章在辰○○那邊(本院卷3 第223 頁)。⑷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在數位年代擔任財務部經理期間,傳票都是以支出為主,包括數位年代、數碼戲胞、年代資訊等公司之薪水支出,資金調度聲請等。數位年代及旗下被投資公司有資金需求時,由庚○○統計後,製作簽呈提出申請,請母公司年代網際撥款,由其覆核,子○○簽完章,就可以送到年代網際,所有需要蓋章的文件,如提款條或支票,都在子公司寫完後,有公務車或順道的人送到年代網際用印(本院卷3 第159 頁反面至第160 頁反面)。⑸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其於92 年 間到94年2 月期間擔任數位年代之出納,申請用印時會帶請款單和簽呈給保管印章之人(本院卷3 第164 頁反面至第165 頁)。⑹證人辰○○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其於92年3 、4 月間進入年代網際工作,1 年半至2 年期間(約93年間)調任董事長兼總經理丁○○之祕書,子○○擔任年代網際執行副總經理後,兼任子○○之秘書,94年3 月間辭職。其擔任子○○秘書期間,子○○關於請款及資金調度之申請,均指示由其代為填寫請款單,經子○○簽核後送丁○○批示,再送交財務部處理(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180 頁至第180 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自其擔任丁○○秘書後,就開始保管年代網際及子公司等關係企業負責人印章,蓋用文件包括合約、支票,及所有需要使用公司負責人用印之文件,在審核是否可以支出某筆款項時,大部分要有簽呈或請款單其中一樣,就是要有丑○○或丁○○的指示,也就是要有核決權限表的主管簽名,或丑○○簽名(本院卷3 第162 頁至第162 頁反面)。⑺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其於89年間進入年代網際公司任職,93年10月間還在職,但實際離職時間不記得,只記得其在職期間,有段時間子○○也在職,其負責股務兼任蓋大章,包括合約、支票,取款憑條的部份比較沒有印象,其保管的大章包括年代網際與數位年代、數碼戲胞等關係企業,但不確定所保管的是否是全部的關係企業小章負責保管小章的是辰○○。蓋用大章時,要看用印申請單、簽呈,看核決權限表簽到誰,才會蓋,審核的文件應該跟辰○○相同,現在不記得,但其審核時,在依據核決權限表必須經過董事長核准才能蓋用支票之情形,通常其收件時,董事長已經在請款單或用印申請單簽核,其會直接蓋公司印鑑章,不需要再拿給丁○○看(本院卷4 第249 頁至第253 頁)等語,參以年代網際93年6 月17日(93)復通字第0605號、93年10月28日(93)復管字第279 號函、93年10月28日(93)復通字第1006號等關於指派公司印鑑及負責人印鑑保管人之公告(本院卷4 第100 頁至第102 頁)可知,年代集團包括年代網際及數位年代等子公司之存摺、支票等,雖由各公司承辦人員分別保管,但所有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均統一由年代網際指派之專人保管,93年間由當時擔任丁○○、子○○秘書之辰○○保管公司負責人印鑑章,由寅○○負責保管公司印鑑章。因此,年代網際款項支出之程序,原則上應由年代集團各公司業務單位提出需求,開立請款單,經各相關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交財務及會計單位審核,於有資金調度需求時,乃由負責集團資金調度之年代網際財務部提出申請,亦即由子○○指示財務部經理即被告午○○,或秘書辰○○製作簽呈,經子○○批示後,再送由年代網際董事長丁○○簽核後,始得核撥款項;數位年代部分則由子○○指示被告庚○○以「暫付款」、「暫借款」名義填製簽呈提出,經子○○簽核後,即可撥款。惟不論年代網際或數位年代等子公司業經核准之支出,最終均需送至年代網際位於臺北市○○路○ 段之辦公處所,由保管印鑑章之辰○○、寅○○分別審 核後,始於支票、取款憑條等文件用印,實際支出款項。而辰○○、寅○○在蓋用印章前,原則上應審查簽呈、請款單或用印申請單,是否已經核決權限表所列最高階級主管或丑○○之簽名,始能用印核撥款項。 ⒉依年代網際於93年9 月10日修訂實施之授權規範之核決權限表(本院卷3 第192 頁至自199 頁,同調查局卷1 第19頁至第24頁),及94年1 月7 日修訂實施之授權規範之核決權限表(本院卷3 第205 頁至213 頁)觀之,不論何種版本之核決權限表,年代集團對於暫借款在100 萬以上之金額,均規定須經各公司之董事長為最終之核定者(公訴意旨所提附表1 ㈡將金額10萬元以上之暫借款,具有最後核決權限者列為董事長,顯屬違誤);而依據會計傳票製作之支票、匯款單用印,則均僅須執行副總經理核決即可。然而: ⑴依下列證人之證言: ①證人丁○○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其未看過年代網際於93年9 月10日修訂實施之授權規範(調查員提示之版本),其看過的是更詳細的規定,內容是各部門各種支出金額的核決權限劃分,一般而言,總經理的核決權限是300 萬元以下,但公司實際運作,即使是數百元、數千元小額支出,財務部都會送其簽核,上百萬元的支出,還要送到丑○○那邊(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3 即第7 卷第71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在其印象中,支出金額300 萬元以上的簽呈要送其簽核,也有事後補簽的情形,就是子○○會編1 個理由,然後說是丑○○說的,其就會補簽,其簽核過的大筆支出,就是數位年代需要資金,丑○○交代要協調資金互用(本院卷4 第17頁至第20頁反面)。 ②證人午○○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子○○與金主聯繫後,八德路這邊的資金往來由其負責,依規定要經過董事長核准,但事實上沒有,因為子○○說是丑○○授意的(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124 頁至第同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庚○○會寄電子郵件到其信箱,信件上就是寫公司資金調度,如果是大筆金額,用途就寫「暫借邱董」就是丑○○,其他還有薪資及辦公室租金等日常開銷。如果無法查證用途,就會向子○○查證,子○○都會說是丑○○交代的(本院卷3 第244 頁反面)。因為大家都相信子○○,而且有公告跟丑○○在財務主管會議中的指示,當時是認為只要子○○指示,不用按照公司的會計制度層層簽核,是對的(同卷第289 頁)。 ③證人庚○○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其經手之相關簽核流程沒有完全按照公司規定,偶爾有事後補簽,因為丑○○指示子○○負責年代集團資金調度,子○○告知遇有資金缺口緊急情形,指示辦理時,就會馬上配合(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2 即第6 卷第75頁至第76頁反面)。因為丑○○完全授權子○○,所以數位年代和數碼戲胞部分,只要子○○決定,就會執行(同卷第139 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數位年代應該有核決權限表,但其沒看過,數位年代的錢要出去,必須製作簽呈,經子○○親筆確認,再到年代網際蓋用銀行大小章(本院卷3 第222 頁反面至第223 頁)。 ④證人巳○○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數位年代的請款文件要出去前,一定要子○○簽名,否則年代網際不會收件(95年度偵字第14867 號卷第19卷第40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數位年代及旗下被投資公司有資金需求時,由庚○○統計後製作簽呈提出申請,由其覆核,簽呈上面只要有子○○的簽名即可,不需要丑○○簽名,這是依照核決權限表及同事告知的流程,只要子○○簽完章,就可以送到年代網際(本院卷3 第160 頁)。其沒有看過年代網際於93年9 月10日修訂實施之授權規範(本院提示之版本),以前看過的是橫式的,沒有這麼多說明,有錢出去,一定要子○○簽名,所以庚○○製作完成後,其確認寫的是跟數位年代有關的,就會簽,送到年代網際之前,都會再確認子○○是否有簽名,因為子○○是執行副總,跟一般副總不同,其看過的核決權限表,上面有執行副總之職稱(本院卷3 第159 頁反面至第164 頁)。 ⑤證人未○○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其於93年3 月間進入數位年代擔任子○○助理秘書,負責公文簽呈、子○○個人薪資、檔案管理等(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159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就其所知,數位年代的最高負責人是子○○,因為數位年代、數碼戲胞很多簽呈一定要有子○○簽名,就算經過數碼戲胞董事長簽名,也還要經過子○○。其當時負責數位年代及數碼戲胞簽呈管理,有設計1 個表格,各單位的人送簽呈時都會填寫該表格,其才能掌控有多少簽呈進來,要給子○○看,及最後還給相關單位。數位年代的簽呈要簽到子○○,小事簽到子○○,重大的事情會簽到年代網際,其不知道什麼較重大的事,其在數位年代沒有看過核決權限表,93年接近尾聲,就是快年底時,公司很亂,總公司有交給數位年代一個流程表,要求遵照執行,但也沒有執行很久(本院卷3 第218 頁反面至第220 頁)。 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申請用印時會帶請款單和簽呈給保管印章之人,數位年代部份要有子○○簽名的簽呈才可以,沒有看過核決權限表(本院卷3 第164 頁反面至第165 頁)。 ⑦證人辰○○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後期流程有所改變,有時規定由丁○○簽核之請款單據,丁○○會交代再送丑○○簽核,或請子○○直接將請款單據交丑○○簽核,丑○○特交事項均不須按照核決權限表處理,年代網際之請款,只要有丁○○或丑○○簽核,承辦人員就會按照簽核事項辦理,不必理會公司規定之請款流程;年代網際關於數位年代之相關事項,只要有子○○的簽核,下級承辦人即須按照子○○簽核之事項辦理,並未按照公司規定之請款流程(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180 頁至第182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在集團裡,雖然核決權限表裡沒有丑○○的名字,但是只要看到丑○○的簽名,或主管說是丑○○的指示,就會依照指示去做(本院卷4 即第22頁)。如果依據核決權限表,需要由數位年代董事長丑○○簽名,會先詢問為何沒有丑○○簽名,子○○通常會說很急,就會先蓋,他自己再跟董事長報告,或拿去給丑○○簽,但這是特殊情況,不是一般情況。其對於數位年代之支出應否蓋用負責人印章有疑慮時,大部分會問子○○,他會說自己再拿去給丑○○補簽,其有跟丑○○的秘書聯絡過,告知子○○會拿過去艮丑○○簽名,通常不會直接打電話給丑○○本人對於年代集團所有文件應否用印有疑慮時,會跟寅○○討論,不一定先蓋大印或小印,有時候有問丁○○,如果丁○○不在辦公室,會打電話告知子○○要做什麼,丁○○有時會要其等他回辦公室,有時會說可以,等他回來再補簽,有不一定由其拿給丁○○補簽,有時候是子○○自己拿給丁○○簽,但請款單在財務部,丁○○有沒有補簽其管不到(同卷第254 頁至第255 頁)。 ⑧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依其認知,93年間審核應否蓋用大章時,就是看子○○、丁○○、丑○○這3 個名字。如果沒有看到應該簽到的最高階級簽名,會先跟稽核胡巧芸或保管小章的辰○○確認,研究核決權限,用打電話的方式,將簽呈內容告知最高階層主管,看要打電話給丑○○或丁○○,如果該階層的負責人口頭說可以,就會蓋,事後再請該名主管在簽呈補簽名,其曾經直接打電話給丑○○的秘書姜慧芬。應該有看過年代網際於93年9 月10日修訂實施之授權規範(本院提示之版本),但因為核決權限修改過很多次,不能確定內容。當時很多事情是沒有原則的,一般會先問子○○或丁○○,有可能是子○○說很急,就會先蓋,之後再知會最高主管,這是一定會做的。關係企業裡權限最大的就是子○○,所以看到他的名字應該都會蓋,如果案子金額很大,還會有丑○○的簽名(本院卷4 第249 頁至第253 頁)。 ⑵綜合前述年代網際公告之核決權限表及以上證人之證言可知,年代網際於93年間雖有公告授權規範,按事件性質訂定核決權限表,但數位年代財務人員包括被告庚○○及證人巳○○、未○○、丙○○等人,在職期間從未看過該等核決權限表,且依前述證人之共同認知,數位年代之最高負責人係子○○,故在數位年代內部,實際款項支出之流程,乃由子○○指示被告庚○○製作簽呈後,經子○○簽核即可提出於年代網際用印,無庸經數位年代董事長丑○○簽核;而母公司年代網際負責保管各公司印鑑章之寅○○及負責保管各公司負責人印鑑章之辰○○,於審核能否蓋用印鑑前,關於數位年代等子公司之支出,通常只要經子○○簽核,或子○○表示係丑○○之指示,即會按照子○○簽核之事項辦理,顯然完全未遵循該等核決權限表之規定。據此,數位年代等子公司款項支出之決定及執行(即實際用印撥款),完全繫於子○○一人,毫無任何監察機制可言。又在母公司年代網際內部,就年代網際在暫借款100 萬以上之款項,倘該等簽呈或請款單未經年代網際董事長丁○○簽核,年代網際負責保管公司印鑑章之寅○○及負責保管公司負責人印鑑章之辰○○於蓋用印鑑前,除向丁○○確認是否同意支出該筆款項,依丁○○之指示辦理外,亦有僅憑簽呈或請款單有核決權限表未規定之丑○○之簽名,即予用印撥款,或僅經子○○告知需款急迫、悉依丑○○之指示,即予用印撥款,事後再知會丁○○等情形,益證丑○○於93年間,對於年代集團之財務擁有絕對掌控權,並使年代集團員工對子○○唯命是從,而丁○○對子○○自年代網際挹注資金至子公司之決定,縱使知情,亦礙於丑○○已將年代集團之財務交予子○○管理,實質上已無置喙之餘地。據此,年代網際關於挹注資金至數位年代等子公司之決定及執行(即實際用印撥款),亦完全繫於子○○一人,前述核決權限表形同具文,因而提供子○○為所欲為,任意挪用年代網際資金之機會。 ㈣按商業會計法所稱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2 種,原始憑證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又可分為外來憑證(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對外憑證(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內部憑證(商業本身自行製存)3 種;記帳憑證用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又可分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商業會計法第15條至第17條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所指轉帳傳票、支出傳票、現金支出傳票、現金收入傳票、明細傳票、支票別應付票據明細表等均為證明年代網際、數位年代等公司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記帳憑證,固無疑義;而本件相關請款單及支出傳票、請款單、簽呈等文書,是否亦屬本法所稱會計憑證,茲依各文書之具體內容,分別詳述於後。次按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即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必須根據真實發生之會計事項造具會計憑證,故同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構成要件,客觀上必以該會計憑證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實際上並未發生,亦即此處所謂不實之事項,係指其登載之內容事項失真非實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53 號判決意旨參照),主觀上則以行為人明知該會計事項並未發生,仍予填製,始足當之。 ㈤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對於93年4 月27日、93年4 月28日以暫付款名義支付數碼戲胞2500萬元、2000萬元之請款單及支出傳票,未附請款憑證,亦未經單位主管核准,竟未依附表1 授權規範辦理,仍予簽核,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許翠文支付前述款項,因認被告甲○○涉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部分: ⒈被告甲○○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4 月間,數碼戲胞負責人癸○○轉達丑○○之指示,表示數碼戲胞漿與韓國某公司簽訂線上遊戲軟體授權,必須先支付授權金,但數碼戲胞缺乏資金,要其先從年代網際借支4500萬元予數碼戲胞,其遂指示財務部協理管蓮香分2500萬元、2000萬元2 筆金額提出申請後,匯入數碼戲胞,丁○○在批示前有詢問為何有該2 筆支出,其表示是癸○○轉達丑○○之指示,丁○○便批可了(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2 即卷6 第130 頁反面),參以年代網際93年4 月27日、93年4 月28日之請款單及支出傳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卷(下稱調查局卷)卷1 第25頁、第28頁)、轉帳傳票及匯款通知單(同卷第26頁、第29頁)、支票別應付票據明細表(同卷第27頁、第30頁)、匯款帳戶明細(同卷第31頁)等文件,足認被告甲○○擔任年代網際財務部副總期間,曾於93年4 月間指示財務部協理管蓮香於93年4 月27日、93 年4月28日填具請款單及支出傳票,以「暫付」為用途,申請暫借2500萬元、2000萬元予數碼戲胞,經被告甲○○於請款單及支出傳票、轉帳傳票簽核,並經丁○○於請款單及支出傳票、93年4 月29日轉帳傳票簽核後,由年代網際簽發付款人均為誠泰商業銀行,受款人均為數碼戲胞,面額1000萬元(發票日為93年9 月20日),1500萬元(發票日為93年12月20日)之支票各1 張,及於93年4 月29日匯款2000萬元至數碼戲胞設於臺北銀行西湖分行之帳戶等情屬實。 ⒉公訴人所提附表1 ,乃參考年代網際於93年9 月10日修訂實施授權規範之核決權限表(調查局卷1 第19頁至第24頁)所簡化之核決權限情形,惟該核決權限表實施之時間,係在被告甲○○簽核前述2 筆款項之後,且當時被告甲○○已轉調至投資管理部,自不得作為判斷被告甲○○於93年4 月間之簽核手續有無符合規定之基礎。又縱使年代網際於93年4 月間當時之核決權限規範,確如附表1 所示,在1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元)之暫借款支出,必須經單位主管、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核決,然該等核決權限表之目的,亦僅在確認最終核決者之層級而已,非可解釋為前述各單位之審核人缺一不可,況依前述年代網際設計之請款單及支出傳票格式,根本與附表1 所列之核決權限部門不符,自不能以前述請款單及支出傳票之「單位主管」欄內無人簽核,即認該等款項支出流程違反年代網際之內部規範。其次,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6 條規定,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商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依前述「請款單及支出傳票」之形式觀之,該份文件雖為年代網際會計人員管蓮香自行製存,但並無記帳憑證所應具備之基本格式,亦即,基於使會計帳務之收支達成平衡之目的,區分借、貸雙方,分別提供日期、傳票編號、會計科目、摘要、金額等欄位供會計人員登錄之格式,而係設置包括「用途說明」、「金額」、「支付性質」、「支付對象」、「支付方式」、「領票日期」等說明會計事項發生原因之欄位,及簽核、收件紀錄、退件紀錄等審核經過之欄位,且各筆款項之轉帳傳票,亦均依據前述「請款單及支出傳票」之內容,於借方之「科目名稱」記載「暫付款-財務部」,「摘要」欄記載「管蓮香借支數碼戲胞科技娛樂(股)」,顯見前述「請款單及支出傳票」,實為核准支出之憑證,為年代網際會計人員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原因及經過,並據以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內部憑證)。易言之,被告甲○○簽核之前述「請款單及支出傳票」本身,即為請款憑證,且因該等款項為被告甲○○基於財務部副總經理調度資金之職權提出之借款申請,故無其他憑證可資附呈,不因文件名稱誤用「支出傳票」,而改變其原始憑證之性質,公訴人認被告甲○○簽核「未附請款憑證之『請款單及支出傳票』」,容有誤會。 ⒊子○○於93年6 月11日升任年代網際執行副總經理後,被告甲○○即調任投資部副總經理,之後即未經手任何出帳手續,而前述93年4 月27日、93年4 月28日之資金調度,乃被告甲○○基於職權自行判斷所為之決定,亦與子○○無涉,起訴書指摘被告甲○○在子○○之指示下,將年代網際之資金匯至數位年代,協助子○○掏空年代網際資金云云,自屬無據。綜上,被告甲○○簽核之前述2 筆款項,既經當時之董事長兼總經理丁○○於請款單及支出傳票上之「總經理」欄內簽核,足認被告甲○○此項基於其職權所為資金調度之決定,已得董事長兼總經理丁○○之同意,而該等款項亦確實如請款單及支出傳票、轉帳傳票之記載,支付予年代網際之子公司數碼戲胞,符合商業會計法之真實原則,自難認被告甲○○有公訴人所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 ㈥公訴意旨認被告午○○未依附表1 授權規範辦理,逕以暫借款、暫付款名義,填製附表2 所示未附請款憑證,或欠缺相關核決部門簽核(附表2 備註欄所載)之不實會計憑證,將年代網際之資金匯至無實際營運之數位年代,協助子○○掏空年代網際資金,因認被告午○○涉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部分: ⒈公訴意旨所提附表2 各筆款項之請款單,乃於附表4 (依據附表2 所製作,編號、交易款項均相同)「請款時間、原因及金額」欄所載時間製作,以「暫支」、「暫借」、「暫付」等名義(編號26係以投資預付款之名義),申請自年代網際、年代投資、全球文化、年代電通支出如該欄所列金額至數位年代、數碼戲胞、東風衛星、「吳董」等對象,經被告午○○於附表4 「會計憑證及相關文件」欄所列請款單、簽呈、轉帳傳票、明細傳票或等會計憑證簽核後提出,並如「實際匯款情形」欄所列確實支出等情,除為被告午○○所不爭執外,亦有附表4 「會計憑證及相關文件」欄所列會計憑證及相關文件、「實際匯款情形」欄所列匯款證明及支票等可證,堪認屬實。又前述年代網際於93年間實施授權規範所附核決權限表之目的,僅在確認最終核決者之層級而已,非可解釋為前述各單位之審核人缺一不可,自不得以前述請款單之「單位主管」欄內無人簽核,即認該等款項支出流程違反年代網際之內部規範。再附表4 「會計憑證及相關文件」欄所列「請款單及支出傳票」之格式與前述被告甲○○簽核之「請款單及支出傳票」格式完全相同,實為核准支出之憑證,為年代網際會計人員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原因及經過,並據以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內部憑證,以下簡稱請款單),亦即前述請款單本身即為請款憑證,且因該等款項為子○○基於執行副總經理調度資金之職權,命秘書辰○○、被告午○○,甚至親自填製請款單後簽核之暫借款申請,故無其他憑證可資附呈,公訴人認被告午○○簽核「未附請款憑證」之轉帳傳票或明細傳票,亦屬誤解。⒉附表4 所列各筆自年代網際支出之款項中,編號1 、3 、4 、5 、7 至14、16、17、18、20、21等暫付款,及編號26年代投資投資預付款等,均經年代網際董事長及年代投資董事長丁○○於請款單簽核,其中編號20該筆支出,依證人丑○○庭呈之93年12月1 日請款單(本院卷4 第58頁,與調查局卷1 第115 頁之請款單相同)觀之,被告午○○於該張請款單空白處註記「已口頭向林副總及王董報告,預計12/2還款」;編號21該筆支出,依證人丑○○庭呈之93年12月3 日請款單(本院卷4 第56頁,與調查局卷1 第117 頁之請款單相同)觀之,該張請款單「用途說明」欄載有「(發薪用)」,該筆款項應係為支付數位年代員工薪資,被告午○○並於空白處註記「已口頭向林副總及王董報告,請先用印,再呈請簽核」,足證年代網際於支出款項時,確有以口頭經董事長丁○○同意,先行支出款項,再補簽請款單、傳票之情形。而年代網際關於挹注資金至數位年代等子公司,及數位年代等子公司款項支出之決定完全繫於子○○一人等情,已詳述如前,附表4 編號2 、6 、15、19、24、25等自年代網際暫借數位年代,及編號22、23自年代網際暫借東風衛視、編號27自子公司全球文化暫借吳董(即被告己○○)、編號28自子公司年代電通暫借吳董等各筆款項,亦均經子○○於請款單批示簽核,會計人員並據以作成記載自年代網際、全球文化、年代電通支出暫付款,及自年代投資支出投資預付款等會計事項之轉帳傳票或明細傳票;且除編號1 、27 、28 以外,其餘受款人與請款單及轉帳傳票、明細傳票上所載之付款對象,均相符合,自難認為該等轉帳傳票、明細傳票之記載有何不實。至編號27、28請款單之受款人為己○○,實際付款對象為黃銘洲,二者雖有不符之處,但該二筆款項乃被告己○○透過證人辛○○以傳真指定之匯款帳戶,該等傳真手稿亦併入憑證後方作為附件,編號28匯款憑證之年代電通存摺內頁該筆匯款紀錄後方更有手寫加註「己○○(黃銘洲)」之文字,顯示包括被告午○○在內之承辦人員,均知悉黃銘洲之帳戶係被告己○○所指定,縱使傳票未詳細記載,亦不能認為該等轉帳傳票記載之內容係屬不實。 ⒊編號1 請款單之受款人為數位年代,實際付款對象為己○○,二者雖有不符之處,且依被告午○○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關於年代集團支出款項之流程,如果還款給金主,通常先由子○○的祕書辰○○簽出請款單,其與出納許翠文、許雅雯也簽過,次數比較少,如果是辰○○簽出,就直接交給子○○批准,如果是許翠文簽出,就由其複核後交給子○○批准,送交會計製作傳票,經其複核及子○○核准後,交給出納開公司支票,再經其複核及子○○核准後,送印鑑保管人用印(95年度偵字第9513號卷即第10卷第9 頁)等語,及被告己○○之秘書辛○○傳真予被告午○○,載有黃銘洲帳戶資料之文件(調查局卷1 第141 頁、第146 頁)觀之,附表4 編號1 、27、28支出實際匯款對象與請款單及轉帳傳票、明細傳票所列付款對象不符之事實,雖為被告午○○知悉。然而,子○○前曾向己○○調度資金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子○○(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即第5 卷第21頁)及被告己○○(同卷第48頁)、午○○(同卷第125 頁反面、第127 頁)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甚詳,參以證人即己○○之祕書辛○○與年代網際陳姓會計人員對帳所憑之明細表(本院卷4 第204 頁)、年代網際97年6 月9 日(97)年管字第09700064號函檢送之匯款明細(本院卷3 第49頁)及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同卷第50頁至第58頁)可知,被告己○○於93年8 月間有匯款予數位年代900 萬元、450 萬元、650 萬元之紀錄,亦即被告己○○在93年9 月間向子○○借款前,確曾貸出資金予年代集團之事實,而年代集團之資金調度既由子○○操控,被告午○○僅受命踐行公司內部之會計程序,其主觀上既認被告己○○為子○○調度資金來源之一,自無從判斷子○○與被告己○○有何協議,及該等資金實際借貸情形如何,尚難認被告午○○簽核前述傳票時,明知該筆款項之支付對象與實際交易人不符之情,自不得遽認被告午○○有公訴人所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 ㈦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未依附表1 授權規範辦理,逕以暫借款、暫付款名義,填製附表3 所示未附請款憑證,或欠缺相關核決部門簽核(除附表3 編號8 、10、12係空白以外,均如備註欄所載)之不實會計憑證,不斷自數位年代出帳,協助子○○掏空年代網際資金,因認被告庚○○涉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部分: ⒈公訴意旨所提附表3 各筆款項之簽呈(除編號8 、10、12外),乃於附表5 (依據附表3 所製作,編號、交易款項均相同)「請款時間、原因及金額」欄所載時間製作,以「暫借」、「投資」等名義,申請自數位年代支出款項予數碼戲胞、新泰伸公司,或申請以數位年代為發票人簽發支票;或以「償還丑○○」之名義,申請自數位年代支出款項,經被告庚○○於附表5 「會計憑證及相關文件」欄所列部分簽呈,及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簽核後提出,並如「實際匯款情形」欄所列確實支出等情,除為被告庚○○所不爭執外,並有「會計憑證及相關文件」所列會計憑證及相關文件、「實際匯款情形」欄所列匯款證明及支票等可證,堪認屬實。又前述年代網際於93年間實施授權規範所附核決權限表之目的,僅在確認最終核決者之層級而已,非可解釋為前述各單位之審核人缺一不可,自不得以前述簽呈之「單位主管」欄內無人簽核,即認該等款項支出流程違反年代網際之內部規範。又依附表5 「會計憑證及相關文書」欄所列簽呈內容觀之,該等簽呈之「簽擬」欄係在說明說明會計事項發生之原因、金額,「批示」、「會簽單位」欄則為審核經過,且各筆款項之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亦均依據前述簽呈之內容,於「傳票摘要」欄記載「償還數碼暫借」、「投資公司債-新泰伸科(股)」、「贖回公司債-新泰伸科(股)」等與簽呈相符之內容,顯見該等簽呈實為核准支出之憑證,為數位年代會計人員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原因及經過,並據以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內部憑證),易言之,前述簽呈本身即為請款憑證,且因該等款項為數位年代財務部人員依子○○之指示填製提出之申請,故無其他憑證可資附呈,公訴人認被告庚○○簽核「未附請款憑證」之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亦屬誤解。 ⒉公訴意旨所提附表3 編號8 、10、12乃收入款之憑證,非支出款項,其中編號8 之現金收入,係編號5 新泰伸公司簽發之支票到期兌現之收入,且該等款項確有匯入數位年代帳戶,公訴人亦未指明該等憑證有何不實之處;而編號7 之轉帳傳票為蒲曉鳳簽核,編號13之現金支出傳票為巳○○(Jason)簽核, 均非被告庚○○簽核,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此部份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自有誤解。又附表5 除編號8 、10、12外,其餘均經子○○於簽呈簽核,編號13、14之簽呈甚至經丑○○批准,雖該等簽呈僅簡略簽寫「邱」字,經比對證人丑○○於調查筆錄末頁及於提供調查員參酌之文件上之簽名(95年度偵字第14867 號卷即第19卷第81頁至第91頁)、於董事會議簽到簿之簽名(本院卷4 第61頁),外觀上極為相似,實難以肉眼辨別真偽,被告庚○○因而相信子○○關於支出前述款項之指令,均在數位年代董事長丑○○授意下所為,而遵照辦理,自屬常情。至編號1 投資新泰伸公司100 萬元部分雖無簽呈或同意支出款項之憑證,惟以數位年代紊亂之帳務處理,憑證或有逸失不全之情形,而依該筆轉帳傳票之記載,及已經子○○簽核之客觀情形,應可認定該筆投資款乃經子○○同意後支出,尚不得僅因憑證偶然欠缺,即認被告庚○○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故意。故數位年代會計人員依據前述簽呈,作成記載自數位年代支出暫借款、投資款、償還款等會計事項之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且除編號13至16以外,其餘受款人與簽呈及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上所載之付款對象,均相符合,自難認為該等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之記載有何不實。 ⒊附表5 編號13至16之簽呈及現金支出傳票、轉帳傳票之內容均為「償還丑○○」,實際付款對象為「康淑惠」、「耀動科技公司」、「林秀璘」、「康明輝」,雖有不符之處,被告庚○○亦自承知悉此種付款對象與簽呈及現金支出傳票、轉帳傳票不符之情形。然而,當時年代集團之資金實際掌控者既為丑○○,被告庚○○僅受子○○之命,踐行公司內部之會計程序,其主觀上既認丑○○為挹注數位年代資金來源之一,自無從知悉丑○○與子○○如何議定,或關於應償還丑○○之款項應匯入何帳戶,尚難認被告庚○○簽核前述傳票時,明知該筆款項之支付對象,與實際交易人不符之情,自不得遽認被告庚○○有公訴人所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 ㈧丑○○於93年間對於年代集團之財務擁有絕對掌控權,其將財務資金調度權限完全授權子○○,並使年代集團員工對子○○唯命是從之結果,導致年代網際資金支出之決定及執行(即實際用印撥款),完全由子○○主導,毫無監督機制;且依被告午○○於本院審理期日擔任證人時陳稱:其簽核請款單、傳票後,由助理送給子○○,該筆錢有無支出或支付何人不會過問,如果有問題,部屬會反應,但沒有碰過這種情形(本院卷3 第288 頁反面)。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匯款通知單都不是其填寫的,其只負責蓋章(負責人印鑑章),財務部會在請款單後面附上要蓋章的單據,例如取款條或支票,其蓋章時,不會核對請款單或簽呈上的付款對象與取款條或支票的受款人是否相同(本院卷4 第288 頁反面)。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蓋章(公司印鑑章)時,通常不會核對請款單或簽呈上的付款對象與匯款單或支票的受款人是否相同(本院卷4 第288 頁反面)等語可知,年代網際支出款項流程中,財務主管及負責審核用印之人,對於請款單、簽呈、轉帳傳票、明細傳票等文書上所載付款對象,與取款條或支票的受款人是否相符一節,毫不在乎,完全未予以審查,亦為促成子○○可任意挪用年代網際資金之原因。然而,年代網際卻企圖將內部會計審核流程粗糙所造成之損失,轉嫁部分財務會計承辦人員,使該等人員飽受司法訟累之苦,反而對過度授予子○○獨攬財務大權之丑○○,未予苛責,顯為毫無自省能力之企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既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甲○○、午○○、庚○○涉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3 人犯罪,參照前述說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被告壬○○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壬○○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監察人、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之罪嫌,無非以:⑴被告壬○○之供述,⑵同案被告子○○、午○○、庚○○之供述,⑶證人卯○○、乙○○、戊○○、未○○、辰○○、巳○○、丁○○、丑○○之證言,⑷證人卯○○提出之帳戶明細表、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影本,⑸證人戊○○提出之資金往來明細、傳票、電匯申請書、附買回同意書、支票影本,⑹93年6 月30日切結書、被告壬○○與年代公司資金往來之相關傳票、以林謂德名義匯予吉舍公司之傳票影本,⑺年代網際規章制度表,⑻子○○經手年代資金情形一覽表等為其論據。 被告壬○○雖坦承係新泰伸公司董事長,並與子○○約定如切結書所列事項,但否認有公訴人所指與子○○共同侵占年代網際資金之犯行,辯稱:其並非年代集團之董監事,不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也不知道年代集團內部如何作帳,而且其有2 億新泰伸公司股票在子○○及年代手上(本院卷1 第80頁反面)等語。本院認為: ㈠同案被告子○○於93年6 月5 日書立之切結書(調查局卷1 第183 頁)內容為「本人因公司及個人財務週轉因素,經商得林奕辰先生同意,由本人負責調度新台幣伍仟萬元予林奕辰先生,林奕辰先生則願以其所有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貳萬張(即貳仟萬股)借予本人,由本人向他人設質借貸使用。股票借貸期間自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五日止,期滿無條件歸還股票,如有違反,願負一切法律責任。」、「此致林奕辰君」、「立切結書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公司子○○」。則依該切結書前述用語觀之,該切結書乃由子○○一方出具,簽定原因為子○○個人及年代網際需要資金週轉,被告壬○○提供新泰伸公司股票之對象為子○○,屆期應如數返還股票予被告壬○○之義務人為子○○,得以該等股票對外質借之權利人亦為子○○,且頁末僅由子○○一方具名,既未經年代網際董事長丁○○簽名,亦無年代網際董事會同意之文件,該切結書實為子○○自被告壬○○取得新泰伸公司股票後,將提供5000萬元資金供被告壬○○使用之書面保證而已,並非被告壬○○與子○○雙方簽訂之契約。依此切結書之內容,參以同案被告子○○於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23頁反面),及被告壬○○於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同卷第77頁)可知,子○○於被告壬○○提供2 萬張新泰伸公司股票,供子○○對外質押借款後,應於93年6 月5 日至94年4 月5 日該段期間內,調度5000萬元資金供被告壬○○使用。 ㈡由證人戊○○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子○○於93年底到94年1 月間,代表年代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向其調度資金約10次,總金額達10億元,初期都有借有還到94年1 月間,尚欠3 億5000萬元,經丑○○指派丁○○率財務人員到期公司對帳,94年7 月全數歸還,借貸原因都是因為年代公司財務週轉之用,其依子○○之意,匯到年代網際、數位年代、東風衛星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風衛星)、新泰伸公司、丑○○私人帳戶。子○○有拿新泰伸公司2000張股票質借5000萬元,是3 億5000萬元的一部份,94年7 月丁○○解決前述債務後,即取回這些股票(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106 頁反面至第170 頁),其放款之習慣,要有過去借貸往來信用正常的熟人介紹,且須有足額之擔保品,一般是股票或不動產(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3 即第7 卷第22頁)。其借款情形為,子○○於93年11月4 日借款3000萬元,其匯入年代網際帳戶,子○○則提供新泰伸公司5000張股票作為質押,並提供事先已蓋好印章之過戶申請書及證交稅18萬元支票1 張,93年11月10日交付發票人均為年代網際,面額各為1000萬元之支票3 張歸還前述款項。第2 筆是93年11月15日,子○○借款4000萬元,其匯入年代網際帳戶,子○○提供新泰伸公司之股票1 萬張作為質押,經鑑價為4380萬元,並提供事先已蓋好印章之過戶申請書及證交稅支票1 張,93年11月24日交付發票人均為年代網際,面額各為1000萬元之支票4 張歸還前述款項。第3 筆是93年11月30日,子○○借款6000萬元,其簽發發票人為僑銀公司面額6000萬元之支票,由午○○簽收,其並匯出3 筆各2000萬元至東風衛星帳戶,子○○提供系統業者客票面額約1 億2716萬元作為質押,93年12月13日交付發票人為東風衛星,面額4000萬元之支票歸還前述款項,93年12月19日匯還2000萬元。第4 筆是93年12月30日,子○○借款1 億5000萬元,傳真1 張指示條,要求其以「己○○」、「新泰伸公司」、「丑○○」等名義,分別匯款4935萬353 元、4000萬元、6064萬9647元至數位年代帳戶,子○○亦提供系統業者客票作為擔保,94年1 月5 日交付發票人為年代網際,面額各5000萬元之支票3 張歸還前述款項。第5 筆是94年1 月5 日,子○○借款2 億元,其簽發面額分別為1 億8850萬元、1150萬元之支票2 張,匯入東風衛星帳戶,子○○提供新泰伸公司之股票2 萬張,及艾比茲公司客票12張,面額共1 億4400萬元作為擔保,並交付東風衛星之支票4 張,面額共2 億元作為還款之支付工具。第6 筆是94年1 月6 日,子○○借款1 億5000萬元,其簽發同額支票1 張,匯入數位年代帳戶,子○○提供擔保品已忘記,但同時交付數位年代之支票3 張,發票日均為94年1 月10日,面額各5000萬元作為還款之支付工具。嗣前述數位年代之支票3 張跳票,經丁○○出面與之協商,94年2 月4 日全額償還(同卷第23頁反面至第24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子○○向其借款,都是說年代公司需要資金,提供作為擔保的支票,除了客票之外,都是年代集團的公司票,都會要求丑○○背書,不確定是否每一張都有,但大部分都有。附買回同意書(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3 即第7 卷第29至30頁)是子○○幫年代借款時提供新泰伸股票,才會簽這份附買回同意書,是93年11月4 日子○○到其公司簽立的,合約已經有蓋章,其有要求負責人簽名,上面「丁○○」的簽名,忘記是簽約時已經簽好,還是子○○帶回補簽,但不是由丁○○在場簽寫(本院卷4 第12頁至第15頁)等語,及證人戊○○提供之明細表、存摺內頁、電匯申請書、附買回同意書、匯款指示條、日記帳簿內頁、支票、退票理由單(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3 即第7 卷第26頁至第50頁)等資料可知,子○○於93年底至94年1 月期間,曾以年代集團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多次向戊○○調度資金,期間曾經多次提供新泰伸公司之股票作為擔保,及至丁○○代表年代集團清償全部借款後,始取回戊○○持有之新泰伸公司股票,被告壬○○關於其確有依切結書所載,提供新泰伸股票予子○○之供述(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77頁反面),堪信為真。 ㈢依前述附買回同意書之內容及證人戊○○前述證言可知,子○○代表年代網際與戊○○於93年11月15日簽訂該份附買回同意書時,係約定由戊○○以每股4.38元之價格購買新泰伸公司之股票,且該價格乃委託他人鑑價所得,足認新泰伸公司之股票於93年11月間仍具有每股4.38元之價值。易言之,被告壬○○提供新泰伸公司股票2 萬張予子○○時,該等股票之價值至少約8000萬元。據此,被告壬○○與子○○間,關於由被告壬○○提供新泰伸公司股票2 萬張予子○○向他人質借,子○○則自質借所得之資金中,提供5000萬元供被告壬○○使用之約定,擔保價值與借款之金額亦屬相當,僅為民間調度資金之手段,尚難認有何違法之處。又數位年代自93年6 月10日起,於附表6 所載之日期,先後自數位年代匯款予新泰伸公司,新泰伸公司亦於附表6 所載之日期(除編號15、16外)陸續還款予數位年代等情,除據被告壬○○坦承外,並有附表6 所列匯款時間、金額、受款人、相關憑證等在卷可憑,堪信為真。而附表6 (除編號15、16外)各筆匯款及受款對象,與前述切結書約定之主體(壬○○與子○○),雖有歧異,然依前述切結書承諾之對象係被告壬○○,受款及匯款人卻均係新泰伸公司,及子○○與被告壬○○為前述約定時,乃聲稱係因年代集團有資金缺口(本院卷4 第169 頁)等情觀之,被告壬○○主觀上將子○○與年代集團視為一體,認為自己提供股票之對象,及應提供資金者為代表年代集團之子○○,因而未對切結書之內容,及受款人、匯款人等細節加以深究,實無違常情,此由前述年代集團實際負責人丑○○因相信子○○,而將年代集團財務大權完全授予子○○之事實,亦可窺見子○○當時不論對於年代集團內部掌控,或代表年代集團對外尋求資金奧援,均相當具有取信他人之能力。據此,新泰伸公司之後陸續自年代網際之子公司數位年代取得資金及返還資金之往來,僅被告壬○○在行使前述切結書賦予之權利而已,其對於年代網際或數位年代內部帳款如何處理,亦無從知悉或干涉,自不得僅憑被告壬○○與數位年代有資金往來,即認其主觀上有與子○○共同侵占年代網際資金之故意。 ㈣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吳漢期對年代網際進行期中查核後發現,年代網際以暫付及預付名義融通於關係企業及非關係企業香港東風公司之資金過高,已超過依93年9 月30日淨值計算之資金貸與限額,且至93年12月9 日為止,尚有1 億5000萬元應收款項未收回,故於93年12月14日發函要求年代網際儘速處理。嗣被告壬○○於接獲子○○以會計師查帳為由,要求先行匯還借款(截至93年12月29日為止,數位年代以投資新泰伸公司股票為科目,合計匯款5000萬元予新泰伸公司)之通知時,僅於93年12月30日返還1000萬元,其餘4000萬元無法立即匯還,子○○遂於93年12月30日向戊○○借款1 億5000萬元,要求戊○○就其中4000萬元借款,以「新泰伸公司」之名義,分2 筆匯入數位年代帳戶,以供會計師查核,故附表6 編號15、16等2 筆款項,形式上雖係新泰伸公司匯予數位年代,但實為戊○○以新泰伸公司之名義匯出等情,除據被告壬○○坦承(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2 即第6 卷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外,並有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吳漢期93年12月14日出具之通知函(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28頁、第29頁)、附表6 「卷證頁碼」欄所列匯款憑證等可證,且與同案被告子○○之供述(同卷第20頁反面、第25頁反面)、證人戊○○前述證言互核相符,堪認屬實。又依被告壬○○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12月30日,子○○表示已經幫其返還4000萬元予年代公司,並於94年1 月初前往位於楊梅之新泰伸公司,交付匯款金額均為2000萬元之匯款單2 張,以資證明,因而相信子○○已將新泰伸公司與年代公司之債務打平(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2 即第6 卷第55頁反面),遂認其餘4000萬元應為其與子○○之私人借貸(同卷第56頁反面),且因其提供2 萬張新泰伸公司股票予子○○,其原本就有權利使用5000萬元,但礙於子○○表示他是因為幫其償還4000萬元予年代公司,才會拖垮他的財務,基於道義,才同意以其私人名義借款予子○○,子○○則提供吉舍公司、上揚公司、迪戎公司的支票作為擔保(同卷第57頁、第54頁反面、第58頁反面)等語,及被告壬○○於94年12月13日、94年12月26日、95年1 月5 日分別自林謂德帳戶匯款1200萬元、1200萬元、1000萬元至吉舍公司之匯出匯款申請書(調查局卷4 第98頁至第100 頁)、子○○提供之吉舍公司、上揚整合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支票,及王萬峰之個人支票(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2 即第6 卷第70頁至第73頁)等資料可知,子○○於取得附表6 編號15、16戊○○匯出之電匯申請書2 張(調查局卷4 第97頁)後,將之交付被告壬○○收執,作為其為被告壬○○償還數位年代4000萬元之證明,致被告壬○○誤認子○○為配合會計師查核年代網際帳務之需要,以子○○個人資金為其償還4000萬元予數位年代,而於94年6 月22日調查員詢問時陳稱僅積欠數位年代1000萬元(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77頁反面,自不得僅因被告壬○○此項主觀上之誤認,遽指其有與子○○共同侵占年代網際資金之故意。 ㈤至被告壬○○自林謂德帳戶匯款1200萬元、1200萬元、1000萬元至吉舍公司之時間,已在94年12月13日之後,則以當時被告壬○○雖持有5000萬元資金,但其所有之新泰伸公司股票2 萬張仍由年代網際持有,尚未取回,參照前述切結書之記載,被告壬○○在未取回新泰伸公司股票前,並無返還5000萬元資金之義務,自無還款予子○○之可能;況倘被告壬○○前述匯款之目的係在還款予子○○,子○○實無提供吉舍公司、上揚公司及王萬峰等發票人之支票作為擔保之必要,足認被告壬○○關於前述匯款係借予子○○之辯解,應可採信。公訴意旨認前述匯款係原應返還年代網際之資金,尚屬無據。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既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壬○○與子○○共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壬○○犯罪,參照前述說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伍、被告己○○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己○○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監察人、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之罪嫌,無非以:⑴被告己○○之供述,⑵同案被告子○○、午○○、庚○○之供述,⑶證人卯○○、乙○○、戊○○、未○○、丁○○、丑○○之證言,⑷證人卯○○提出之帳戶明細表、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影本,⑸證人戊○○提出之資金往來明細、傳票、電匯申請書、附買回同意書、支票影本,⑹被告己○○回帳匯款單、以己○○名義匯回之寶華銀行電匯還款回條,⑺年代網際規章制度表,⑻子○○經手年代資金情形一覽表等為其論據。 被告己○○雖坦承與子○○間有資金往來,但否認有公訴人所指與子○○共同侵占年代網際資金之犯行,辯稱:其是向子○○個人借款,半年後均已還款,不清楚年代內部作業(本院卷1 第80頁反面)。且其從未向年代集團借款2000萬元,93年9 月16日該筆2000萬元帳款,乃因其於93年8 月27日借款2000萬元予數位年代,數位年代則簽發票號UA0000000 ,面額2000萬元之支票交其收執,惟票期屆至前,因子○○要求暫緩提示該張支票,而未提示,及至93年9 月16日始以年代網際名義匯款2000萬元至其誠泰銀行帳戶,故將前述支票返還數位年代。然不知何故,數位年代內部竟於93年12月29日製作暫借其2000萬元之簽呈,造成在數位年代內部帳面,其仍積欠數位年代4935萬353 元,之後由戊○○匯款打平之錯誤情形,與其無涉。其向子○○之借款分別為2935萬353 元、2470萬元,合計5405萬353 元,並無公訴人所稱4935萬353 元(指起訴書第7 頁第1 行),也不知道子○○出借之資金來自年代集團(本院卷4 第70頁至第72頁)等語。本院認為: ㈠被告己○○自89年11月29日起擔任年代網際之監察人,至93年9 月15日提出辭呈辭職等情,有年代網際提出之89年11月29日89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錄、92年6 月25日92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93年10月22日93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辭職書(本院卷第231 頁至第242 頁)等在卷可憑。又被告己○○與年代集團有附表7 所列資金往來情形(其中編號1 至3 為被告己○○指定之匯款帳戶)之事實,有附表7 「卷證頁碼」欄所列匯款單據可證。據此,子○○從93年11月間起自年代集團匯款予己○○及其指定帳戶時,被告己○○已非年代網際之監察人,公訴意旨認被告己○○具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監察人身分,尚屬誤會。 ㈡由被告己○○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子○○在93年間有代表年代公司向其借款,經其向丁○○求證屬實,遂於93年8 月27日出借2000萬元,93年9 月16日已經歸還。之後其有資金需求,請子○○協助調度,不知道子○○是哪個帳戶在處理(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48頁至第49頁)。當時其為取得新永安有線電視之經營權,欲出售持有之3000多張年代網際股票,以便向其他新永安有線電視股東收購股份,子○○於為年代網際調度資金期間,表示可以找到金主,以每股75元之價格收購年代網際股票,約於93年10月可以交割,故其預估約有2 億元入帳,而簽發支票向新永安有線電視之股東陳正強、陳雪美購買1200張股票,總金額約5000萬元,但因年代網際股票遲未成交,前述支票即將陸續到期,故向子○○週轉。直到93年12月間,丁○○打電話表示年代集團有多筆款項匯入其帳戶,始知子○○調度之資金來自年代集團,經其詢問子○○,要求子○○先墊款返還年代集團,子○○遂自寶華銀行以己○○名義匯還年代網際,並提供匯款憑證,其始認可與子○○間之債務,並於94年6 月間匯款至子○○指定之癸○○帳戶,以清償前述債務(同卷第56頁反面至第58頁)。子○○匯給陳正強的1435萬353 元是股款,匯給黃銘洲的是其積欠黃銘洲的借款(同卷第93頁反面)等語,及附表7 所列被告己○○與年代集團資金往來情形可知,被告己○○於93年11月間向子○○調度資金,子○○遂於93年11月16日至11月19日期間,自年代投資、全球文化、年代電通、年代網際、歡樂線上等年代集團之母子公司,將被告己○○所需款項合計2935萬353 元,分別匯入被告己○○指定之陳正強、黃銘洲及被告己○○之帳戶,並於93年12月7 至至13月9 日期間,自寶華銀行以被告己○○之名義,全數匯還前述公司,亦即,附表7 編號6 至10等款項乃子○○代被告己○○墊還年代集團等情,固無疑義。然子○○要求戊○○以「己○○」名義匯款予數位年代之時間為93年12月30日,於此之前之借款,並無要求戊○○以「己○○」名義匯款之情,而子○○代被告己○○墊還年代集團之時間則為93年12月7 日及12月9 日,故公訴人關於子○○要求戊○○以「己○○」名義匯款後,將匯款單交予被告己○○向年代集團主張悉數返還之指摘(起訴書第7 頁),與現存卷證不符,洵非可取。據此,公訴人就子○○代被告己○○墊還年代集團合計2935萬353 元之資金來源為何?究竟是否係年代集團之資金?等情,未為任何說明,或舉證以明之。則倘該等資金乃子○○個人籌得後,代被告己○○墊還年代集團,就年代集團而言,該等款項事實上確已匯入年代集團各公司帳戶,故附表7 編號1 至5 各筆支出款項,業已收回,而非僅有會計帳面作成還款紀錄而已,如何能謂此種情形為「假回帳」?公訴人此部份指摘僅為臆測,尚屬無據,自難遽認被告己○○有與子○○共同侵占年代網際資金之故意。 ㈢數位年代財務部員工蒲曉鳳於93年8 月27日擬具簽呈,以「為支應數位年代集團短期資金需求,數位年代擬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向股東往來暫借新台幣二千萬元整,並開立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到期之新台幣二千萬元整支票予該股東」,經庚○○、子○○簽核後,由數位年代簽發票號UA0000000 ,發票日93年9 月10日,面額2000萬元,受款人為己○○之支票1 張,由被告己○○收執,被告己○○亦於93年8 月27日匯款900 萬元、450 萬元、650 萬元予數位年代。嗣票期屆至,被告己○○並未提示該張支票,而係由子○○於93年9 月15日自行擬具年代網際「請款單及支出傳票」,用途為暫借數位年代2000萬元,經子○○及丁○○簽核後,於93年9 月16日自年代網際匯款2000萬元至被告己○○誠泰商業銀行之帳戶,前述支票則於94年1 月7 日由數位年代取回等情,有數位年代93年8 月27日簽呈(調查局卷3 第37頁)、轉帳傳票及支票影本(同卷第40頁)、己○○匯款回條(調查局卷2 第33頁、第34頁)及匯款申請書(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63頁)、年代網際之「請款單及支出傳票」(調查局卷3 第11頁)、轉帳傳票及匯出匯款回條聯(同卷第10頁)、誠泰商業銀行94年5 月24日誠泰銀建字第940046號函檢附己○○之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調查局卷2 第28頁、第29頁)、數位年代轉帳傳票及支票影本(調查局卷3 第93頁、第94頁)等資料在卷可證,堪認屬實,是被告己○○前述辯解,應可採信。 ㈣承前所述,子○○於93年9 月15日自行擬具年代網際暫借數位年代2000萬元之「請款單及支出傳票」後,依正常之資金匯流,原應由年代網際匯予數位年代,再由數位年代匯予被告己○○,沖銷數位年代於93年8 月27日向己○○暫借之2000萬元債務,始與實際交易情形相符,惟因年代集團之資金調度均由子○○1 人掌控,年代網際、數位年代內部會計制度又不健全,集團實際資金週轉盈虧情形僅子○○知悉,復以前述年代網際匯還被告己○○之2000萬元係自年代網際直接匯出,故被告庚○○於93年12月29日擬具之數位年代簽呈簽擬「為達到資金之有效運用,暫借股東己○○先生新台幣貳仟萬元整,原先由年代網際代為轉帳予己○○先生,日期為93年9 月16日」之內容(調查局卷3 第9 頁)及轉帳傳票「數位借己○○2 千萬元整」之記載(同卷第90頁),顯係誤認前述匯款為被告己○○向數位年代之借款,且已事先由年代網際於93年9 月16日支付,導致數位年代帳面呈現,數位年代積欠被告己○○之2000萬元債務以支票沖銷(該張支票實際上並未兌現),年代網際匯還被告己○○之2000萬元,反而成為數位年代對被告己○○之債權之錯誤現象。況依證人即被告己○○之祕書辛○○於94年間與年代網際陳姓會計人員對帳之結果,己○○並未積欠年代集團任何款項之情,有證人辛○○依據年代網際出具之「己○○資金往來明細表」逐一標示核對情形之手稿(本院卷4 第204 頁)可證,且與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言(同卷第131 頁反面)相符,益證前項被告己○○尚積欠數位年代2000萬元之帳面記錄,乃數位年代內部作帳錯誤所致。又依證人辛○○依據年代網際出具之「己○○資金往來明細表」逐一標示核對情形之手稿觀之,該明細表中所列93年8 月31日、9 月15日各2000萬元(93年9 月15日為轉帳傳票之日期)實為同一筆帳款,該表卻將之列為2 筆,分別計算;而93年12月7 日200 萬元3500萬元、300 萬元及93年12月9 日1435萬353 元、500 萬元實為子○○以己○○名義匯還年代集團之款項,該表卻將之列為年代集團匯出款;至93年12月29日該筆款項並無匯款憑據,且實為數位年代帳務處理失誤已詳述於前,顯見年代集團內部帳務紊亂,據以作成之明細表亦錯誤百出,與資金實際匯流情形不符。再子○○於接獲會計師吳漢期函請年代網際1 億5000萬元應收款項未收回之通知後,於93年12月30日向戊○○借款1 億5000萬元支應之情,已詳述如前,而戊○○於93年12月30日依子○○之指示,以「己○○」名義分別匯款1935萬353 元、1500萬元、1500萬元予數位年代之事實,亦有子○○傳真予戊○○之匯款指示條、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3 張(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3 即第7 卷第38頁至第39頁)可證,且與證人戊○○前述證言相符,固堪予認定,惟不論子○○此項要求,究係因內部會計作業錯誤,為沖銷年代集團應收帳款,抑或基於其他考量所為,均屬年代集團內部帳務處理之問題,與被告己○○無涉。據此,調查員於95年4 月27日(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95頁)及95年6 月2 日(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3 即第7 卷第90頁反面)詢問被告己○○時,一再要求其就年代集團合計匯款4935萬353 元至其帳戶(即93年9 月16日2000萬元及附表7 編號6 至10,合計2935萬353 元)一節說明,顯然受數位年代內部雜亂之帳務誤導所致,併此敘明。 ㈤依證人丁○○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93年年底,辰○○拿1 張財務部送來的「請款單及支出傳票」請其簽核,名目是「暫借己○○」金額約2000萬元,且當時款項已經支出,傳票是事後補簽,因為當時年代集團資金有點吃緊,怎會有錢出借,就問午○○,午○○告稱是子○○指示匯出,其要求午○○追回該筆款項,並打電話問己○○為什麼借錢,己○○在電話中否認有借錢的事,口氣也不好,雙方不愉快掛掉電話,過1 、2 天午○○說錢已經回來,就沒有再追問(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3 即第7 卷第72頁)等語,及被告己○○前述供述觀之,丁○○所質疑之「暫借己○○」約2000萬元該筆款項簽核之時間,約在93年11月中旬以後至12月初,依現有卷證,並無相符之「請款單及支出傳票」存卷,惟被告己○○接獲丁○○質疑之電話時,直接反應乃並未向年代集團借款,則其對於子○○將以年代集團資金出借之行為,是否有預見,自非無疑。又由證人卯○○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子○○於93年12月間向其與乙○○借款,合計2 天匯出約2 億元,其依子○○之指示,於93年12 月16 日匯款約900 萬元至「陳雪美」帳戶,約1300萬元至「己○○」帳戶(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34頁),被告己○○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其向子○○調的第2 筆錢是2470萬元,一開始子○○就說他是向康淑惠借來的(95年度偵字第14867 號卷即第19卷第103 頁)等語,及卯○○之匯款申請書(95年度他字第2505號卷1 即第5 卷第43頁、第65頁)可知,子○○於93年12月間向證人卯○○及乙○○借款合計2 億元,並指示卯○○於93年12月16日,將其中907 萬2858元、300 萬元匯至「陳雪美」帳戶(出售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予被告己○○),及1262萬7142元匯至「己○○」帳戶(合計2470萬元),被告己○○亦知悉該等款項為子○○向康淑惠借得等情,堪認屬實。惟縱使依被告己○○前述供述,及證人丁○○前述證言,足認被告己○○對於子○○於93年11月間以年代集團資金出借之情,至遲於93年12月初即已知悉,惟子○○事後既已覓得資金代被告己○○墊還年代集團,93年12月16日之借支款項復以康淑惠名義匯出,則被告己○○對於子○○係以何人名義向康淑惠借款及相關協議內容,如何能知悉?自難僅憑被告己○○與子○○間有資金調度之事實,即認其有與子○○共同侵占年代網際資金之故意。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既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己○○與子○○共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己○○犯罪,參照前述說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陸、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附表1】 ㈠請款作業 ┌──┬──────────┬────────────┐│ │請款單總金額 │核決權限部門 │├──┼──────────┼────────────┤│1 │5萬元(含)以下 │單位主管、部門主管 │├──┼──────────┼────────────┤│2 │5萬至10萬元 │單位主管、部門主管、副總││ │ │經理 │├──┼──────────┼────────────┤│3 │10萬01元至300萬元 │單位主管、部門主管、副總││ │ │經理、總經理 │├──┼──────────┼────────────┤│4 │300萬01元以上或其他 │單位主管、部門主管、副總││ │特殊物品 │經理、總經理、董事長 │└──┴──────────┴────────────┘㈡暫借款作業 ┌──┬──────────┬────────────┐│ │借款單總金額 │核決權限部門 │├──┼──────────┼────────────┤│1 │5萬元(含)以下 │單位主管、部門主管 │├──┼──────────┼────────────┤│2 │5萬01元至10萬元 │單位主管、部門主管、副總││ │ │經理、總經理 │├──┼──────────┼────────────┤│3 │10萬01元以上 │單位主管、部門主管、副總││ │ │經理、總經理、董事長 │└──┴──────────┴────────────┘【附表2】 ┌──┬────┬─────┬────┬─────┬────┬─────┐ │編號│作帳時間│金額(元) │會計憑證│簽核者 │出處 │備註 │ ├──┼────┼─────┼────┼─────┼────┼─────┤ │1 │93.7.15 │2,000萬 │轉帳傳票│午○○ │(以下均 │請款單及支│ │ │ │ │ │ │為調查局│出傳票用途│ │ │ │ │ │ │北機組案│僅記載暫借│ │ │ │ │ │ │卷一)P41│數位年代,│ │ │ │ │ │ │ │未附請款憑│ │ │ │ │ │ │ │證,欠缺相│ │ │ │ │ │ │ │關核決部門│ │ │ │ │ │ │ │之簽核,仍│ │ │ │ │ │ │ │簽核該筆支│ │ │ │ │ │ │ │出之轉帳傳│ │ │ │ │ │ │ │票。 │ ├──┼────┼─────┼────┼─────┼────┼─────┤ │2 │93.8.27 │3,000萬 │轉帳傳票│午○○ │P51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借│ │ │ │ │ │ │ │數位年代,│ │ │ │ │ │ │ │未附請款憑│ │ │ │ │ │ │ │證,欠缺相│ │ │ │ │ │ │ │關核決部門│ │ │ │ │ │ │ │之簽核,仍│ │ │ │ │ │ │ │簽核該筆支│ │ │ │ │ │ │ │出之轉帳傳│ │ │ │ │ │ │ │票。 │ │ │ │ │ │ │ │ │ ├──┼────┼─────┼────┼─────┼────┼─────┤ │3 │93.9.3 │1,000萬 │轉帳傳票│午○○ │P58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數位│ │ │ │ │ │ │ │年代借款,│ │ │ │ │ │ │ │未附請款憑│ │ │ │ │ │ │ │證,欠缺相│ │ │ │ │ │ │ │關核決部門│ │ │ │ │ │ │ │之簽核,仍│ │ │ │ │ │ │ │簽核該筆支│ │ │ │ │ │ │ │出之轉帳傳│ │ │ │ │ │ │ │票。 │ ├──┼────┼─────┼────┼─────┼────┼─────┤ │4 │93.9.9 │1,200萬 │轉帳傳票│午○○ │P63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申請│ │ │ │ │ │ │ │人簽名不合│ │ │ │ │ │ │ │規定,所附│ │ │ │ │ │ │ │請款憑證與│ │ │ │ │ │ │ │公司規定不│ │ │ │ │ │ │ │符,欠缺相│ │ │ │ │ │ │ │關核決部門│ │ │ │ │ │ │ │之簽核,仍│ │ │ │ │ │ │ │簽核該筆支│ │ │ │ │ │ │ │出之轉帳傳│ │ │ │ │ │ │ │票。 │ ├──┼────┼─────┼────┼─────┼────┼─────┤ │5 │93.9.15 │500萬 │1.轉帳傳│午○○ │P71 │請款單及支│ │ │ │ │ 票 │ │P73 │出傳票申請│ │ │ │ │2.支票別│ │ │人簽名不合│ │ │ │ │應付票據│ │ │規定,所附 │ │ │ │ │明細表 │ │ │請款憑證與│ │ │ │ │ │ │ │公司規定不│ │ │ │ │ │ │ │符,欠缺相│ │ │ │ │ │ │ │關核決部門│ │ │ │ │ │ │ │簽核,仍簽│ │ │ │ │ │ │ │核該筆支出│ │ │ │ │ │ │ │之轉帳傳票│ │ │ │ │ │ │ │。 │ ├──┼────┼─────┼────┼─────┼────┼─────┤ │6 │93.10.1 │1,050萬 │1.請款單│午○○ │P74,75 │請款單及支│ │ │ │ │ 及支出│ │ │出傳票用途│ │ │ │ │ 傳票 │ │ │僅記載數位│ │ │ │ │2.明細傳│午○○ │ │年代暫借款│ │ │ │ │ 票 │ │ │,未附請款│ │ │ │ │ │ │ │憑證,仍予│ │ │ │ │ │ │ │簽核付款,│ │ │ │ │ │ │ │欠缺相關核│ │ │ │ │ │ │ │決部門之簽│ │ │ │ │ │ │ │核,且未製│ │ │ │ │ │ │ │作轉帳傳票│ │ │ │ │ │ │ │,仍簽核該│ │ │ │ │ │ │ │筆支出之明│ │ │ │ │ │ │ │細傳票。 │ ├──┼────┼─────┼────┼─────┼────┼─────┤ │7 │93.10.5 │1,000萬 │明細傳票│午○○ │P79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數位│ │ │ │ │ │ │ │年代暫借款│ │ │ │ │ │ │ │,申請人簽│ │ │ │ │ │ │ │名不合規定│ │ │ │ │ │ │ │,所附請款│ │ │ │ │ │ │ │憑證不合規│ │ │ │ │ │ │ │定, 欠缺相│ │ │ │ │ │ │ │關核決部門│ │ │ │ │ │ │ │簽核,且未│ │ │ │ │ │ │ │製作轉帳傳│ │ │ │ │ │ │ │票,仍簽核│ │ │ │ │ │ │ │該筆支出之│ │ │ │ │ │ │ │明細傳票。│ ├──┼────┼─────┼────┼─────┼────┼─────┤ │8 │93.10.13│500萬 │明細傳票│午○○ │P83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借│ │ │ │ │ │ │ │數位年代,│ │ │ │ │ │ │ │申請人簽名│ │ │ │ │ │ │ │不合規定,│ │ │ │ │ │ │ │所附請款憑│ │ │ │ │ │ │ │證不合規定│ │ │ │ │ │ │ │,欠缺相關│ │ │ │ │ │ │ │核決部門之│ │ │ │ │ │ │ │簽核,且未│ │ │ │ │ │ │ │製作轉帳傳│ │ │ │ │ │ │ │票,仍簽核│ │ │ │ │ │ │ │該筆支出之│ │ │ │ │ │ │ │明細傳票。│ ├──┼────┼─────┼────┼─────┼────┼─────┤ │9 │93.10.13│250萬 │明細傳票│午○○ │P86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數位│ │ │ │ │ │ │ │年代暫借款│ │ │ │ │ │ │ │,申請人簽│ │ │ │ │ │ │ │名不合規定│ │ │ │ │ │ │ │,未附請款│ │ │ │ │ │ │ │憑證,欠缺│ │ │ │ │ │ │ │相關核決部│ │ │ │ │ │ │ │門之簽核,│ │ │ │ │ │ │ │且未製作轉│ │ │ │ │ │ │ │帳傳票,仍│ │ │ │ │ │ │ │簽核該筆支│ │ │ │ │ │ │ │出之明細傳│ │ │ │ │ │ │ │票。 │ ├──┼────┼─────┼────┼─────┼────┼─────┤ │10 │93.10.18│1,000萬 │明細傳票│午○○ │P88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數位│ │ │ │ │ │ │ │年代暫借款│ │ │ │ │ │ │ │,申請人簽│ │ │ │ │ │ │ │名不符規定│ │ │ │ │ │ │ │,未附請款│ │ │ │ │ │ │ │憑證,欠缺│ │ │ │ │ │ │ │相關核決部│ │ │ │ │ │ │ │門之簽核,│ │ │ │ │ │ │ │且未製作轉│ │ │ │ │ │ │ │帳傳票,仍│ │ │ │ │ │ │ │簽仍簽核該│ │ │ │ │ │ │ │筆支出之明│ │ │ │ │ │ │ │細傳票。 │ ├──┼────┼─────┼────┼─────┼────┼─────┤ │11 │93.10.20│2,500萬 │明細傳票│午○○ │P91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借│ │ │ │ │ │ │ │數位年代款│ │ │ │ │ │ │ │項,申請人│ │ │ │ │ │ │ │簽名不符規│ │ │ │ │ │ │ │定,未附請│ │ │ │ │ │ │ │款憑證,欠│ │ │ │ │ │ │ │缺相關核決│ │ │ │ │ │ │ │部門之簽核│ │ │ │ │ │ │ │,且未製作│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仍簽核該筆│ │ │ │ │ │ │ │支出之明細│ │ │ │ │ │ │ │傳票。 │ ├──┼────┼─────┼────┼─────┼────┼─────┤ │12 │93.11.2 │200萬 │明細傳票│午○○ │P94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王應│ │ │ │ │ │ │ │傑暫借款,│ │ │ │ │ │ │ │申請人簽名│ │ │ │ │ │ │ │不合規定,│ │ │ │ │ │ │ │未附請款憑│ │ │ │ │ │ │ │證,欠缺相│ │ │ │ │ │ │ │關核決部門│ │ │ │ │ │ │ │之簽核,且│ │ │ │ │ │ │ │未製作轉帳│ │ │ │ │ │ │ │傳票,仍簽│ │ │ │ │ │ │ │核仍簽核該│ │ │ │ │ │ │ │筆支出之明│ │ │ │ │ │ │ │細傳票。 │ ├──┼────┼─────┼────┼─────┼────┼─────┤ │13 │93.11.3 │200萬 │明細傳票│午○○ │P97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付│ │ │ │ │ │ │ │數位年代款│ │ │ │ │ │ │ │項,申請人│ │ │ │ │ │ │ │簽名不合規│ │ │ │ │ │ │ │定,未附請│ │ │ │ │ │ │ │款憑證,欠│ │ │ │ │ │ │ │缺相關核決│ │ │ │ │ │ │ │部門之簽核│ │ │ │ │ │ │ │,且未製作│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仍簽核仍簽│ │ │ │ │ │ │ │核該筆支出│ │ │ │ │ │ │ │之明細傳票│ │ │ │ │ │ │ │。 │ ├──┼────┼─────┼────┼─────┼────┼─────┤ │14 │93.11.11│350萬 │明細傳票│午○○ │P100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付│ │ │ │ │ │ │ │數位年代,│ │ │ │ │ │ │ │未附請款憑│ │ │ │ │ │ │ │證,申請人│ │ │ │ │ │ │ │簽名不合規│ │ │ │ │ │ │ │定,欠缺相│ │ │ │ │ │ │ │關核決部門│ │ │ │ │ │ │ │之簽核,且│ │ │ │ │ │ │ │未製作轉帳│ │ │ │ │ │ │ │傳票,仍簽│ │ │ │ │ │ │ │核該筆支出│ │ │ │ │ │ │ │之明細傳票│ │ │ │ │ │ │ │。 │ ├──┼────┼─────┼────┼─────┼────┼─────┤ │15 │93.11.15│100萬 │明細傳票│午○○ │P103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借│ │ │ │ │ │ │ │數位年代款│ │ │ │ │ │ │ │項,未附請│ │ │ │ │ │ │ │款憑證,申│ │ │ │ │ │ │ │請人簽名不│ │ │ │ │ │ │ │合規定,欠│ │ │ │ │ │ │ │缺相關核決│ │ │ │ │ │ │ │部門之簽核│ │ │ │ │ │ │ │,且未製作│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仍簽核仍簽│ │ │ │ │ │ │ │核該筆支出│ │ │ │ │ │ │ │之明細傳票│ │ │ │ │ │ │ │。 │ ├──┼────┼─────┼────┼─────┼────┼─────┤ │16 │93.11.16│3,000萬 │明細傳票│午○○ │P105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付│ │ │ │ │ │ │ │數位年代,│ │ │ │ │ │ │ │未附請款憑│ │ │ │ │ │ │ │證,申請人│ │ │ │ │ │ │ │簽名不合規│ │ │ │ │ │ │ │定,欠缺相│ │ │ │ │ │ │ │關核決部門│ │ │ │ │ │ │ │之簽核,且│ │ │ │ │ │ │ │未製作轉帳│ │ │ │ │ │ │ │傳票,仍簽│ │ │ │ │ │ │ │核仍簽核該│ │ │ │ │ │ │ │筆支出之明│ │ │ │ │ │ │ │細傳票。 │ ├──┼────┼─────┼────┼─────┼────┼─────┤ │17 │93.11.16│1,300萬 │明細傳票│午○○ │P108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付│ │ │ │ │ │ │ │年代投資款│ │ │ │ │ │ │ │項,未附請│ │ │ │ │ │ │ │款憑證,申│ │ │ │ │ │ │ │請人簽名不│ │ │ │ │ │ │ │合規定,欠│ │ │ │ │ │ │ │缺相關核決│ │ │ │ │ │ │ │部門之簽核│ │ │ │ │ │ │ │,且未製作│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仍簽核仍簽│ │ │ │ │ │ │ │核該筆支出│ │ │ │ │ │ │ │之明細傳票│ │ │ │ │ │ │ │。 │ ├──┼────┼─────┼────┼─────┼────┼─────┤ │18 │93.11.19│300萬 │明細傳票│午○○ │P110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付│ │ │ │ │ │ │ │己○○,未│ │ │ │ │ │ │ │附請款憑證│ │ │ │ │ │ │ │,欠缺申請│ │ │ │ │ │ │ │人簽名,且│ │ │ │ │ │ │ │欠缺相關核│ │ │ │ │ │ │ │決部門之簽│ │ │ │ │ │ │ │核,又未製│ │ │ │ │ │ │ │作轉帳傳票│ │ │ │ │ │ │ │,仍簽核仍│ │ │ │ │ │ │ │簽核該筆支│ │ │ │ │ │ │ │出之明細傳│ │ │ │ │ │ │ │票。 │ ├──┼────┼─────┼────┼─────┼────┼─────┤ │19 │93.11.29│1,850萬 │明細傳票│午○○ │P112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付│ │ │ │ │ │ │ │數位年代款│ │ │ │ │ │ │ │項,未附請│ │ │ │ │ │ │ │款憑證,欠│ │ │ │ │ │ │ │缺申請人簽│ │ │ │ │ │ │ │名,且欠缺│ │ │ │ │ │ │ │相關核決部│ │ │ │ │ │ │ │門之簽核,│ │ │ │ │ │ │ │又未依規定│ │ │ │ │ │ │ │製作轉帳傳│ │ │ │ │ │ │ │票,卻將款│ │ │ │ │ │ │ │項存入數位│ │ │ │ │ │ │ │年代公司帳│ │ │ │ │ │ │ │戶。 │ ├──┼────┼─────┼────┼─────┼────┼─────┤ │20 │93.12.1 │600萬 │明細傳票│午○○ │P116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付│ │ │ │ │ │ │ │數碼戲胞公│ │ │ │ │ │ │ │司,未附請│ │ │ │ │ │ │ │款憑證,欠│ │ │ │ │ │ │ │缺申請人簽│ │ │ │ │ │ │ │名,且欠缺│ │ │ │ │ │ │ │相關核決部│ │ │ │ │ │ │ │門之簽核,│ │ │ │ │ │ │ │,又未製作│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仍簽核仍簽│ │ │ │ │ │ │ │核該筆支出│ │ │ │ │ │ │ │之明細傳票│ │ │ │ │ │ │ │。 │ ├──┼────┼─────┼────┼─────┼────┼─────┤ │21 │93.12.3 │100萬 │1.請款單│午○○ │P117 │未經公司授│ │ │ │ │ 及支出│ │P118 │權而提出申│ │ │ │ │ 傳票 │ │ │請,請款單│ │ │ │ │2.明細傳│午○○ │ │及支出傳票│ │ │ │ │ 票 │ │ │,用途僅記│ │ │ │ │ │ │ │載暫付數位│ │ │ │ │ │ │ │年代款項,│ │ │ │ │ │ │ │未附請款憑│ │ │ │ │ │ │ │證,且欠缺│ │ │ │ │ │ │ │相關核決部│ │ │ │ │ │ │ │門之簽核,│ │ │ │ │ │ │ │又未製作轉│ │ │ │ │ │ │ │帳傳票下,│ │ │ │ │ │ │ │仍簽核仍簽│ │ │ │ │ │ │ │核該筆支出│ │ │ │ │ │ │ │之明細傳票│ │ │ │ │ │ │ │。 │ ├──┼────┼─────┼────┼─────┼────┼─────┤ │22 │93.12.9 │2,000萬 │1.請款單│午○○ │P120 │未經公司授│ │ │ │ │ 及支出│ │P121 │權而提出申│ │ │ │ │ 傳票 │ │ │請,請款單│ │ │ │ │2.明細傳│ │ │及支出傳票│ │ │ │ │ 票 │ │ │,用途僅記│ │ │ │ │ │ │ │載東風暫借│ │ │ │ │ │ │ │款,未附請│ │ │ │ │ │ │ │款憑證,且│ │ │ │ │ │ │ │欠缺相關核│ │ │ │ │ │ │ │決部門之簽│ │ │ │ │ │ │ │核,又未依│ │ │ │ │ │ │ │規定製作轉│ │ │ │ │ │ │ │帳傳票,仍│ │ │ │ │ │ │ │簽核該筆支│ │ │ │ │ │ │ │出之明細傳│ │ │ │ │ │ │ │票。 │ ├──┼────┼─────┼────┼─────┼────┼─────┤ │23 │93.12.13│4,000萬 │1.請款單│午○○ │P123 │未經公司授│ │ │ │ │ 及支出│ │P124 │權而提出申│ │ │ │ │ 傳票 │ │ │請,請款單│ │ │ │ │2.明細傳│ │ │及支出傳票│ │ │ │ │ 票 │ │ │用途僅記載│ │ │ │ │ │ │ │暫付東風款│ │ │ │ │ │ │ │項,未附請│ │ │ │ │ │ │ │款憑證,且│ │ │ │ │ │ │ │欠缺相關核│ │ │ │ │ │ │ │決部門之簽│ │ │ │ │ │ │ │核,又未依│ │ │ │ │ │ │ │規定製作轉│ │ │ │ │ │ │ │帳傳票,仍│ │ │ │ │ │ │ │簽核該筆支│ │ │ │ │ │ │ │出之明細傳│ │ │ │ │ │ │ │票。 │ ├──┼────┼─────┼────┼─────┼────┼─────┤ │24 │94.1.4 │1,200萬 │1.請款單│午○○ │P127 │未經公司授│ │ │ │ │ 及支出│ │P129 │權而提出申│ │ │ │ │ 傳票 │ │ │請,請款單│ │ │ │ │2.明細傳│ │ │及支出傳票│ │ │ │ │ 票 │ │ │,用途僅記│ │ │ │ │ │ │ │載暫付數位│ │ │ │ │ │ │ │年代款項,│ │ │ │ │ │ │ │申請人簽名│ │ │ │ │ │ │ │及所附請款│ │ │ │ │ │ │ │憑證不合規│ │ │ │ │ │ │ │定,且欠缺│ │ │ │ │ │ │ │相關核決部│ │ │ │ │ │ │ │門之簽核,│ │ │ │ │ │ │ │又未依規定│ │ │ │ │ │ │ │製作轉帳傳│ │ │ │ │ │ │ │票,仍簽核│ │ │ │ │ │ │ │該筆支出之│ │ │ │ │ │ │ │明細傳票。│ ├──┼────┼─────┼────┼─────┼────┼─────┤ │25 │94.1.5 │393萬5,000│1.請款單│午○○ │P133 │未經公司授│ │ │ │ │ 及支出│ │P135 │權而提出申│ │ │ │ │ 傳票 │ │ │請,請款單│ │ │ │ │2.明細傳│ │ │及支出傳票│ │ │ │ │ 票 │ │ │,用途僅記│ │ │ │ │ │ │ │載暫付數位│ │ │ │ │ │ │ │年代款項,│ │ │ │ │ │ │ │申請人簽名│ │ │ │ │ │ │ │及所附請款│ │ │ │ │ │ │ │憑證不合規│ │ │ │ │ │ │ │定,且欠缺│ │ │ │ │ │ │ │相關核決部│ │ │ │ │ │ │ │門之簽核,│ │ │ │ │ │ │ │又未依規定│ │ │ │ │ │ │ │製作轉帳傳│ │ │ │ │ │ │ │票,仍簽核│ │ │ │ │ │ │ │該筆支出之│ │ │ │ │ │ │ │明細傳票。│ ├──┼────┼─────┼────┼─────┼────┼─────┤ │26 │93.11.16│1,435萬353│轉帳傳票│午○○ │P137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年代│ │ │ │ │ │ │ │投資預付長│ │ │ │ │ │ │ │投,申請人│ │ │ │ │ │ │ │簽名不合規│ │ │ │ │ │ │ │定,未附請│ │ │ │ │ │ │ │款憑證,欠│ │ │ │ │ │ │ │缺相關核決│ │ │ │ │ │ │ │部門之簽核│ │ │ │ │ │ │ │,仍於轉帳│ │ │ │ │ │ │ │傳票上簽核│ │ │ │ │ │ │ │,而將款項│ │ │ │ │ │ │ │匯入第三人│ │ │ │ │ │ │ │陳正強帳戶│ │ │ │ │ │ │ │。 │ ├──┼────┼─────┼────┼─────┼────┼─────┤ │27 │93.11.18│500萬 │轉帳傳票│午○○ │P140 │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付│ │ │ │ │ │ │ │吳董款項,│ │ │ │ │ │ │ │未附請款憑│ │ │ │ │ │ │ │證,欠缺相│ │ │ │ │ │ │ │關核決部門│ │ │ │ │ │ │ │之簽核,仍│ │ │ │ │ │ │ │於轉帳傳票│ │ │ │ │ │ │ │上簽核,而│ │ │ │ │ │ │ │將款項匯入│ │ │ │ │ │ │ │第三人黃銘│ │ │ │ │ │ │ │洲帳戶。 │ ├──┼────┼─────┼────┼─────┼────┼─────┤ │28 │93.11.18│500萬 │轉帳傳票│午○○ │P143-144│請款單及支│ │ │ │ │ │ │ │出傳票用途│ │ │ │ │ │ │ │僅記載暫付│ │ │ │ │ │ │ │吳董款項,│ │ │ │ │ │ │ │未附請款憑│ │ │ │ │ │ │ │證,欠缺申│ │ │ │ │ │ │ │請人及相關│ │ │ │ │ │ │ │核決部門之│ │ │ │ │ │ │ │核決,仍於│ │ │ │ │ │ │ │轉帳傳票上│ │ │ │ │ │ │ │簽核,而將│ │ │ │ │ │ │ │款項匯入第│ │ │ │ │ │ │ │三人黃銘洲│ │ │ │ │ │ │ │帳戶。 │ └──┴────┴─────┴────┴─────┴────┴─────┘ 【附表3】 ┌──┬────┬─────┬────┬─────┬────┬─────┐ │編號│作帳時間│金額(元) │會計憑證│簽核者 │出處 │備註 │ ├──┼────┼─────┼────┼─────┼────┼─────┤ │1 │93.6.9 │500萬80元 │轉帳傳票│庚○○ │(以下除 │欠缺請款單│ │ │ │ │ │ │編號3外 │及支出傳票│ │ │ │ │ │ │,均為調│。 │ │ │ │ │ │ │查局北機│ │ │ │ │ │ │ │組案卷三│ │ │ │ │ │ │ │)P97 至 │ │ │ │ │ │ │ │99 │ │ ├──┼────┼─────┼────┼─────┼────┼─────┤ │2 │93.6.30 │250萬 │轉帳傳票│庚○○ │P100至 │欠缺請款單│ │ │ │ │ │ │102 │及支出傳票│ │ │ │ │ │ │ │,僅憑簽呈│ │ │ │ │ │ │ │記載購買新│ │ │ │ │ │ │ │泰伸公司股│ │ │ │ │ │ │ │票。 │ ├──┼────┼─────┼────┼─────┼────┼─────┤ │3 │93.8.27 │5,000萬 │1.轉帳傳│庚○○ │調查局 │欠缺請款單│ │ │ │ │ 票 │ │北機組 │及支出傳票│ │ │ │ │2.現金支│ │案卷一 │,僅憑簽呈│ │ │ │ │ 出傳票│ │P157至 │記載暫借數│ │ │ │ │ │ │161 │碼戲胞公司│ │ │ │ │ │ │ │,而將該筆│ │ │ │ │ │ │ │款項以統振│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名義匯入│ │ │ │ │ │ │ │數碼戲胞公│ │ │ │ │ │ │ │司帳戶 │ ├──┼────┼─────┼────┼─────┼────┼─────┤ │4 │93.10.7 │1,000萬 │轉帳傳票│庚○○ │P103、 │欠缺請款單│ │ │ │ │ │ │106 │及支出傳票│ │ │ │ │ │ │ │ │ ├──┼────┼─────┼────┼─────┼────┼─────┤ │5 │93.10.7 │1,350萬 │轉帳傳票│庚○○ │P105、 │ │ │ │ │ │ │ │107 │ │ │ │ │ │ │ │ │ │ ├──┼────┼─────┼────┼─────┼────┼─────┤ │6 │93.10.14│500萬 │轉帳傳票│庚○○ │P109、 │欠缺請款單│ │ │ │ │ │ │111、113│及支出傳票│ │ │ │ │ │ │ │ │ ├──┼────┼─────┼────┼─────┼────┼─────┤ │7 │93.10.18│ 1000萬 │轉帳傳票│庚○○ │P114至 │欠缺請款單│ │ │ │ │ │ │116 │及支出傳票│ ├──┼────┼─────┼────┼─────┼────┼─────┤ │8 │93.11.4 │1,350萬 │現金收入│庚○○ │P117 │ │ │ │ │ │傳票 │ │ │ │ │ │ │ │ │ │ │ │ ├──┼────┼─────┼────┼─────┼────┼─────┤ │9 │93.11.9 │3,000萬 │轉帳傳票│庚○○ │P119、 │欠缺請款單│ │ │ │ │ │ │120、122│及支出傳票│ ├──┼────┼─────┼────┼─────┼────┼─────┤ │10 │93.12.7 │1,000萬 │現金收入│庚○○ │P135 │ │ │ │ │ │傳票 │ │ 136 │ │ ├──┼────┼─────┼────┼─────┼────┼─────┤ │11 │93.12.9 │3,000萬 │轉帳傳票│庚○○ │P130、 │欠缺請款單│ │ │ │ │ │ │132、134│及支出傳票│ ├──┼────┼─────┼────┼─────┼────┼─────┤ │12 │93.12.9 │2,000萬 │現金收入│庚○○ │P137、 │ │ │ │ │ │傳票 │ │138 │ │ ├──┼────┼─────┼────┼─────┼────┼─────┤ │13 │94.1.3 │2250萬 │現金支出│庚○○ │P153至 │欠缺請款單│ │ │ │ │傳票 │ │155 │及支出傳票│ │ │ │ │ │ │ │,仍擅自將│ │ │ │ │ │ │ │款項匯入第│ │ │ │ │ │ │ │三人白錫松│ │ │ │ │ │ │ │帳戶 │ ├──┼────┼─────┼────┼─────┼────┼─────┤ │14 │94.1.3 │2,000萬 │轉帳傳票│庚○○ │P186至 │欠缺請款單│ │ │ │ │ │ │188 │及支出傳票│ │ │ │ │ │ │ │,仍擅自將│ │ │ │ │ │ │ │款項匯入第│ │ │ │ │ │ │ │三人康淑惠│ │ │ │ │ │ │ │帳戶 │ ├──┼────┼─────┼────┼─────┼────┼─────┤ │15 │94.1.5 │5000萬 │現金支出│庚○○ │P192至 │擅自匯款與│ │ │ │ │傳票 │ │194 │第三人 │ ├──┼────┼─────┼────┼─────┼────┼─────┤ │16 │94.1.6 │7400萬 │現金支出│庚○○ │P195至 │擅自匯款與│ │ │ │ │傳票 │ │197 │第三人 │ ├──┼────┼─────┼────┼─────┼────┼─────┤ │17 │94.1.6 │1,000萬 │現金支出│庚○○ │P139至 │欠缺請款單│ │ │ │ │傳票 │ │141 │及支出傳票│ │ │ │ │ │ │ │ │ └──┴────┴─────┴────┴─────┴────┴─────┘ 【附表4】經午○○簽核之支出款項 註:未註明案卷之證據均存於調查局卷1 ┌─┬──────┬───────────┬──────┬────────┐ │編│請款單之時間│ 會計憑證及相關文件 │請款單是否經│ 實際匯款情形 │ │號│、原因及金額│ │年代網際董事│ │ │ │ │ │長丁○○簽核│ │ ├─┼──────┼───────────┼──────┼────────┤ │1 │93年9月15 日│請款單 第40頁│是。 │《匯款人》 │ │ │ │轉帳傳票 第41頁│ │ 年代網際 │ │ │暫借數位年代│明細傳票 第42頁│ │《受款人》 │ │ │2000萬 │ │ │ 己○○ │ │ │ │ │ │誠泰銀行建成分行│ │ │ │ │ │0000000000000 │ │ │ │ │ │《金額》2000萬 │ │ │ │ │ │《憑據》 │ │ │ │ │ │93.9.16 │ │ │ │ │ │臺灣銀行匯出匯款│ │ │ │ │ │回條聯(第43頁)│ ├─┼──────┼───────────┼──────┼────────┤ │2 │93年8月27 日│請款單 第50頁│否。 │《匯款人》 │ │ │ │轉帳傳票 第51頁│ │年代網際 │ │ │借支數位年 │明細傳票 第52頁│ │《受款人》 │ │ │代3000萬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 │ │ │ │ │ │2000萬、1000萬 │ │ │ │ │ │《憑據》 │ │ │ │ │ │93.8.27 │ │ │ │ │ │陽信銀行匯款收執│ │ │ │ │ │聯2張(第53頁) │ ├─┼──────┼───────────┼──────┼────────┤ │3 │93年9月3日 │請款單 第54頁│是。 │《匯款人》 │ │ │ │數位年代簽呈 第55頁│ │年代網際 │ │ │暫借數位年代│年代網際簽呈 第56頁│ │《受款人》 │ │ │1000萬 │轉帳傳票 第58頁│ │數位年代 │ │ │ │明細傳票 第59頁│ │《金額》 │ │ │ │ │ │600萬、400萬 │ │ │ │ │ │《憑據》 │ │ │ │ │ │93.9.3 │ │ │ │ │ │數位年代電匯收入│ │ │ │ │ │之交易紀錄 │ │ │ │ │ │本院卷2 第20頁 │ ├─┼──────┼───────────┼──────┼────────┤ │4 │93年9月9日 │請款單 第60頁│是。 │《匯款人》 │ │ │ │申請書 第61頁│ │年代網際 │ │ │暫借數位年代│年代網際簽呈 第62頁│ │《受款人》 │ │ │1200萬 │轉帳傳票 第63頁│ │數位年代 │ │ │ │明細傳票 第64頁│ │《金額》 │ │ │ │ │ │800萬、180萬、 │ │ │ │ │ │150萬、70萬 │ │ │ │ │ │《憑據》 │ │ │ │ │ │93.9.9 │ │ │ │ │ │第一銀行存款存根│ │ │ │ │ │聯(第65、68頁)│ │ │ │ │ │誠泰銀行及中國信│ │ │ │ │ │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 │(第66、67頁) │ ├─┼──────┼───────────┼──────┼────────┤ │5 │93年9月15日 │請款單 第69頁│是。 │① │ │ │ │年代網際簽呈 第70頁│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暫借數位年代│轉帳傳票 第71頁│ │票號:0000000 │ │ │500萬 │明細傳票 第72頁│ │發票日:93.9.15 │ │ │預計9.17還款│支票應付票據明細表 │ │面額:250萬 │ │ │ │ 第73頁│ │受款人:數位年代│ │ │ │ │ │本院卷2 第301 頁│ │ │ │ │ │② │ │ │ │ │ │《匯款人》 │ │ │ │ │ │年代網際 │ │ │ │ │ │《受款人》 │ │ │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250萬 │ │ │ │ │ │《憑據》 │ │ │ │ │ │93.9.15 │ │ │ │ │ │年代網際公司活存│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之交易紀錄 │ │ │ │ │ │本院卷2 第171 頁│ ├─┼──────┼───────────┼──────┼────────┤ │6 │93年10月1日 │請款單 第74頁│否。 │《匯款人》 │ │ │ │明細傳票 第75頁│ │年代網際 │ │ │暫借數位年代│ │ │《受款人》 │ │ │1050萬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105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0.4 │ │ │ │ │ │中國信託匯款申請│ │ │ │ │ │書(第76頁) │ ├─┼──────┼───────────┼──────┼────────┤ │7 │93年10月5日 │請款單 第77頁│是。 │《匯款人》 │ │ │ │數位年代簽呈 第78頁│ │年代網際 │ │ │暫借數位年代│明細傳票 第79頁│ │《受款人》 │ │ │1000萬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 │ │ │ │ │ │800萬、20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0.5 │ │ │ │ │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 │ │ │ │ │聯、第一銀行存款│ │ │ │ │ │存根聯(第80頁)│ ├─┼──────┼───────────┼──────┼────────┤ │8 │93年10月13日│請款單 第81頁│是。 │《匯款人》 │ │ │ │數位年代簽呈 第82頁│ │年代網際 │ │ │ │明細傳票 第83頁│ │《受款人》 │ │ │暫借數位年代│ │ │數位年代 │ │ │500萬 │ │ │《金額》50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0.14 │ │ │ │ │ │第一銀行存款存根│ │ │ │ │ │聯(第83頁) │ ├─┼──────┼───────────┼──────┼────────┤ │9 │93年10月13日│請款單 第85頁│是。 │《匯款人》 │ │ │ │明細傳票 第86頁│ │年代網際 │ │ │暫借數位年代│ │ │《受款人》 │ │ │250萬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25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0.14 │ │ │ │ │ │第一銀行存款存根│ │ │ │ │ │聯(第86頁) │ ├─┼──────┼───────────┼──────┼────────┤ │10│93年10月18日│請款單 第87頁│是。 │《匯款人》 │ │ │ │明細傳票 第88頁│ │年代網際 │ │ │暫借數位年代│ │ │《受款人》 │ │ │1000萬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70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0.18 │ │ │ │ │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 │ │ │ │ │聯(第89頁) │ ├─┼──────┼───────────┼──────┼────────┤ │11│93年10月20日│請款單 第90頁│是。 │① │ │ │ │明細傳票 第91頁│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暫借數位年代│應付票據明細表 第92頁│ │票號:0000000 │ │ │2500萬 │ │ │發票日:93.10.20│ │ │ │ │ │金額:1900萬 │ │ │ │ │ │受款人:數位年代│ │ │ │ │ │本院卷2 第303 頁│ │ │ │ │ │② │ │ │ │ │ │《匯款人》 │ │ │ │ │ │年代網際 │ │ │ │ │ │《受款人》 │ │ │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60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0.20 │ │ │ │ │ │數位年代公司活存│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之交易紀錄(本院│ │ │ │ │ │卷2 第21至22頁)│ ├─┼──────┼───────────┼──────┼────────┤ │12│93年11月2日 │請款單 第93頁│是。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 │明細傳票 第94頁│ │予王應傑 │ │ │向王應傑暫借│應付票據明細表 第95頁│ │票號:0000000 │ │ │款200萬 │ │ │發票日:93.11.09│ │ │ │ │ │金額:200萬 │ │ │ │ │ │受款人:王應傑 │ │ │ │ │ │本院卷2 第305 頁│ ├─┼──────┼───────────┼──────┼────────┤ │13│93年11月3日 │請款單 第96頁│是。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 │明細傳票 第97頁│ │票號:0000000 │ │ │暫付數位年代│應付票據明細表 第98頁│ │發票日:93.11.04│ │ │200萬 │ │ │金額:200萬 │ │ │ │ │ │受款人:數位年代│ │ │ │ │ │本院卷2 第305 頁│ ├─┼──────┼───────────┼──────┼────────┤ │14│93年11月11日│請款單 第 99頁│由子○○代簽│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 │明細傳票 第100頁│ │票號:0000000 │ │ │暫付數位年代│應付票據明細表 第101頁│ │發票日:93.11.11│ │ │350萬 │ │ │金額:350萬 │ │ │ │ │ │受款人:數位年代│ │ │ │ │ │本院卷2 第306 頁│ ├─┼──────┼───────────┼──────┼────────┤ │15│93年11月15日│請款單 第102頁│否。 │《匯款人》 │ │ │ │明細傳票 第103頁│ │年代網際 │ │ │暫借數位年代│ │ │《受款人》 │ │ │100萬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100萬 │ │ │ │ │ │93.11.15 │ ├─┼──────┼───────────┼──────┼────────┤ │16│93年11月16日│請款單 第104頁│是。 │① │ │ │ │明細傳票 第105頁│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暫付數位年代│應付票據明細表 第106頁│ │票號:0000000 │ │ │3000萬 │ │ │發票日:93.11.16│ │ │ │ │ │金額:600萬 │ │ │ │ │ │本院卷2 第306 頁│ │ │ │ │ │② │ │ │ │ │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 │ │ │票號:0000000 │ │ │ │ │ │發票日:93.11.16│ │ │ │ │ │金額:1400萬 │ │ │ │ │ │③《匯款人》 │ │ │ │ │ │年代網際 │ │ │ │ │ │《受款人》 │ │ │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55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1.16 │ │ │ │ │ │年代網際活存帳號│ │ │ │ │ │00000000000 之交│ │ │ │ │ │易紀錄(本院卷2 │ │ │ │ │ │第177 頁) │ │ │ │ │ │④《匯款人》 │ │ │ │ │ │年代網際 │ │ │ │ │ │《受款人》 │ │ │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200萬 │ │ │ │ │ │⑤《匯款人》 │ │ │ │ │ │年代網際 │ │ │ │ │ │《受款人》 │ │ │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 │ │ │ │ │ │250萬15元 │ │ │ │ │ │《憑據》 │ │ │ │ │ │年代網際活存帳號│ │ │ │ │ │00000000000 之交│ │ │ │ │ │易紀錄(本院卷2 │ │ │ │ │ │第503 頁) │ ├─┼──────┼───────────┼──────┼────────┤ │17│93年11月16日│請款單 第107頁│是。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暫付年代投資│ │ │票號:0000000 │ │ │ │ │ │發票日:93.11.17│ │ │ │ │ │金額:1300萬 │ │ │ │ │ │受款人:年代投資│ ├─┼──────┼───────────┼──────┼────────┤ │18│93年11月19日│請款單 第109頁│是。 │《匯款人》 │ │ │ │明細傳票 第110頁│ │年代網際 │ │ │暫支款300萬 │ │ │《受款人》 │ │ │ │ │ │己○○ │ │ │ │ │ │《金額》30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1.19 │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 │單(第110頁) │ ├─┼──────┼───────────┼──────┼────────┤ │19│93年11月29日│請款單 第111頁│否。 │① │ │ │ │明細傳票 第112頁│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暫付數位年代│ │ │票號:0000000 │ │ │1850萬 │ │ │發票日:93.11.29│ │ │ │ │ │金額:1450萬 │ │ │ │ │ │受款人:數位年代│ │ │ │ │ │《憑據》 │ │ │ │ │ │數位年代第一銀行│ │ │ │ │ │存款存根聯(第 │ │ │ │ │ │113 頁) │ │ │ │ │ │年代網際第一銀行│ │ │ │ │ │支存帳戶交易紀錄│ │ │ │ │ │本院卷2 第307 頁│ │ │ │ │ │②《匯款人》 │ │ │ │ │ │年代網際 │ │ │ │ │ │《受款人》 │ │ │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40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1.29 │ │ │ │ │ │數位年代存款存根│ │ │ │ │ │聯(第113頁) │ ├─┼──────┼───────────┼──────┼────────┤ │20│93年12月1日 │請款單 第115頁│是。 │①《匯款人》 │ │ │ │明細傳票 第116頁│ │年代網際 │ │ │暫付數碼戲 │ │ │《受款人》 │ │ │胞600萬 │ │ │數碼戲胞 │ │ │ │ │ │《金額》130萬 │ │ │ │ │ │93.12.01 │ │ │ │ │ │②《匯款人》 │ │ │ │ │ │年代網際 │ │ │ │ │ │《受款人》 │ │ │ │ │ │數碼戲胞 │ │ │ │ │ │《金額》13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2.01 │ │ │ │ │ │年代網際活存帳號│ │ │ │ │ │00000000000 之交│ │ │ │ │ │易紀錄(本院卷2 │ │ │ │ │ │第508 頁) │ │ │ │ │ │③《匯款人》 │ │ │ │ │ │年代網際 │ │ │ │ │ │《受款人》 │ │ │ │ │ │數碼戲胞 │ │ │ │ │ │《金額》23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2.01 │ │ │ │ │ │年代網際活存帳號│ │ │ │ │ │00000000000 之交│ │ │ │ │ │易紀錄(本院卷2 │ │ │ │ │ │第179 頁) │ │ │ │ │ │④ │ │ │ │ │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 │ │ │票號:0000000 │ │ │ │ │ │發票日:93.12.01│ │ │ │ │ │金額:100萬10元 │ │ │ │ │ │受款人:數碼戲胞│ │ │ │ │ │本院卷2 第308 頁│ ├─┼──────┼───────────┼──────┼────────┤ │21│93年12月3日 │請款單 第117頁│是。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 │明細傳票 第118頁│ │票號:0000000 │ │ │暫借數位年代│應付票據明細表 第119頁│ │發票日:93.12.03│ │ │100萬 │ │ │金額:100萬 │ │ │ │ │ │受款人:數位年代│ │ │ │ │ │本院卷2 第309 頁│ ├─┼──────┼───────────┼──────┼────────┤ │22│93年12月9日 │請款單 第120頁│否。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 │明細傳票 第121頁│ │票號:0000000 │ │ │暫借東風衛星│應付票據明細表 第122頁│ │發票日:93.12.09│ │ │公司2000萬 │ │ │金額:2000萬 │ │ │ │ │ │受款人:東風衛星│ │ │ │ │ │本院卷2 第309 頁│ ├─┼──────┼───────────┼──────┼────────┤ │23│93年12月13日│請款單 第123頁│否。 │《匯款人》 │ │ │ │明細傳票 第124頁│ │年代網際 │ │ │暫付東風衛星│應付票據明細表 第125頁│ │《受款人》 │ │ │4000萬 │ │ │東風衛星 │ │ │(東風資金用│ │ │《金額》1740萬 │ │ │途為還僑銀企│ │ │《憑據》 │ │ │業(股)公司│ │ │93.12.13. │ │ │11/30 借款,│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11/30 資金用│ │ │單(第126頁) │ │ │途為發放11月│ │ │ │ │ │份集團員工薪│ │ │ │ │ │資) │ │ │ │ ├─┼──────┼───────────┼──────┼────────┤ │24│94年1月4日 │請款單 第127頁│否。 │① │ │ │ │年代網際簽呈 第128頁│ │年代網際簽發支票│ │ │暫付數位年代│明細傳票 第129頁│ │票號:0000000 │ │ │1200萬 │應付票據明細表 第132頁│ │發票日:94.01.04│ │ │ │ │ │金額:400萬 │ │ │ │ │ │受款人:數位年代│ │ │ │ │ │(第130 頁、本院│ │ │ │ │ │卷2 第312 頁) │ │ │ │ │ │② │ │ │ │ │ │《匯款人》 │ │ │ │ │ │年代網際 │ │ │ │ │ │《受款人》 │ │ │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 │ │ │ │ │ │270萬15元 │ │ │ │ │ │530萬15元 │ │ │ │ │ │《憑據》 │ │ │ │ │ │94.1.4 │ │ │ │ │ │年代網際第一銀行│ │ │ │ │ │取款憑條(第130 │ │ │ │ │ │頁) │ ├─┼──────┼───────────┼──────┼────────┤ │25│94年1月5日 │請款單 第133頁│否。 │《匯款人》 │ │ │ │年代網際簽呈 第134頁│ │年代網際 │ │ │暫付數位年代│明細傳票 第135頁│ │《受款人》 │ │ │393萬5000元 │ │ │數位年代 │ │ │ │ │ │《金額》 │ │ │ │ │ │293萬5000元 │ │ │ │ │ │《憑據》 │ │ │ │ │ │94.1.5 │ │ │ │ │ │中國農民銀行匯款│ │ │ │ │ │回條(第135頁) │ ├─┼──────┼───────────┼──────┼────────┤ │26│93年11月16日│請款單 第136頁│是。 │《匯款人》 │ │ │ │轉帳傳票 第137頁│ │年代投資 │ │ │年代投資預付│ │ │《受款人》 │ │ │長期投資1435│ │ │陳正強 │ │ │萬353元 │ │ │《金額》 │ │ │ │ │ │1435萬353元 │ │ │ │ │ │《憑據》 │ │ │ │ │ │93.11.16 │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 │單(第138頁) │ ├─┼──────┼───────────┼──────┼────────┤ │27│93年11月18日│請款單 第139頁│否。 │《匯款人》 │ │ │ │轉帳傳票 第140頁│ │全球文化 │ │ │暫付吳董500 │ │ │《受款人》 │ │ │萬 │ │ │黃銘洲(吳董) │ │ │ │ │ │《金額》50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1.18 │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 │單(第141頁) │ ├─┼──────┼───────────┼──────┼────────┤ │28│93年11月18日│請款單 第142頁│否。 │《匯款人》 │ │ │ │轉帳傳票 第143頁│ │年代電通 │ │ │暫付吳董500 │轉帳單 第144頁│ │《受款人》 │ │ │萬 │ │ │黃銘洲(吳董) │ │ │ │ │ │《金額》500萬 │ │ │ │ │ │《憑據》 │ │ │ │ │ │93.11.18 │ │ │ │ │ │年代電通帳號 │ │ │ │ │ │00000000000之存 │ │ │ │ │ │摺內頁(第145頁 │ │ │ │ │ │)、第一銀行匯款│ │ │ │ │ │通知單(第146 頁│ │ │ │ │ │) │ └─┴──────┴───────────┴──────┴────────┘ 【附表5】經庚○○簽核之支出款項 註:未註明案卷之證據均存於調查局卷3 ┌─┬──────┬────────────┬────────┐ │編│請款單之時間│ 會計憑證及相關文件 │ 實際匯款情形 │ │號│、原因及金額│ │ │ ├─┼──────┼────────────┼────────┤ │1 │93年6月9日 │數位年代簽呈 第98頁│①《匯款人》 │ │ │ │轉帳傳票 第97、100頁│數位年代 │ │ │暫借數碼戲胞│ │《受款人》 │ │ │400萬 │ │數碼戲胞 │ │ │申購新泰伸公│ │《金額》400萬 │ │ │司股票100 萬│ │②《匯款人》 │ │ │ │ │數位年代 │ │ │ │ │《受款人》 │ │ │ │ │新泰伸 │ │ │ │ │《金額》100萬 │ │ │ │ │①、②《憑據》 │ │ │ │ │93.6.10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單(第99頁) │ ├─┼──────┼────────────┼────────┤ │2 │93年6月30日 │數位年代簽呈 第101頁│《匯款人》 │ │ │ │轉帳傳票 第100頁│數位年代 │ │ │申購新泰伸公│ │《受款人》 │ │ │司股票250 萬│ │新泰伸 │ │ │ │ │《金額》250萬 │ │ │ │ │《憑據》 │ │ │ │ │93.6.30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單(第102 頁) │ ├─┼──────┼────────────┼────────┤ │3 │93年8月27日 │數位年代簽呈 │《匯款人》 │ │ │ │(調查局卷1第156頁) │數位年代 │ │ │暫借數碼戲胞│轉帳傳票 │《受款人》 │ │ │款5000萬 │(調查局卷1第157頁) │數碼戲胞 │ │ │ │ │《金額》 │ │ │ │ │①1797萬8187元 │ │ │ │ │93.8.27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單(調查卷1 第 │ │ │ │ │159 頁) │ │ │ │ │②366 萬2345元 │ │ │ │ │93.8.27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單(調查卷1 第 │ │ │ │ │159 頁) │ │ │ │ │③2055萬9468元 │ │ │ │ │93.8.27 │ │ │ │ │第一銀行存款憑條│ │ │ │ │調查卷1 第160 頁│ │ │ │ │93年8月27日 │ │ │ │ │華南銀行存摺內頁│ │ │ │ │轉帳支出780 萬 │ │ │ │ │調查卷1 第161 頁│ ├─┼──────┼────────────┼────────┤ │4 │93年10月8日 │數位年代簽呈 第106頁 │《匯款人》 │ │ │ │轉帳傳票 第103頁 │數位年代 │ │ │申購新泰伸公│新泰伸公司繳款通知書 │《受款人》 │ │ │司股票1000萬│ 第108頁 │新泰伸公司 │ │ │並於93年11月│新泰伸公司 │《金額》1000萬 │ │ │4 日贖回全部│面額350 萬、1000萬 │《憑據》 │ │ │投資之股票 │支票影本 第107頁 │93.10.5 │ │ │(即贖回編號│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1、2、4) │ │單(第104頁) │ ├─┼──────┼────────────┼────────┤ │5 │編號4 新泰伸│數位年代簽呈 第106頁│新泰伸公司簽發支│ │ │公司用以贖回│轉帳傳票 第105頁│票2張 │ │ │股票之支票 │新泰伸公司支票影本 │① │ │ │ │ 第107頁│票號:YMA0000000│ │ │ │ │發票日:93.11.4 │ │ │ │ │面額:350萬 │ │ │ │ │受款人:數位年代│ │ │ │ │② │ │ │ │ │票號:YMA0000000│ │ │ │ │發票日:93.11.4 │ │ │ │ │面額:1000萬 │ │ │ │ │受款人:數位年代│ ├─┼──────┼────────────┼────────┤ │6 │93年10月14日│數位年代簽呈 第111頁│《匯款人》 │ │ │ │轉帳傳票 第109頁│數位年代 │ │ │申購新泰伸公│ │《受款人》 │ │ │司股票500 萬│ │新泰伸公司 │ │ │ │ │《金額》500萬 │ │ │ │ │《憑據》 │ │ │ │ │93.10.14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單(第110頁) │ ├─┼──────┼────────────┼────────┤ │7 │93年10月18日│數位年代簽呈 第115頁│《匯款人》 │ │ │ │轉帳傳票 第114頁│數位年代 │ │ │申購新泰伸公│ │《受款人》 │ │ │司股票1000萬│ │新泰伸公司 │ │ │ │ │《金額》1000萬 │ │ │ │ │《憑據》 │ │ │ │ │93.10.18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單(第116 頁) │ ├─┼──────┼────────────┼────────┤ │8 │編號5 之支票│現金收入傳票 第117頁│《匯款人》 │ │ │兌現 │(93.11.4) │新泰伸公司 │ │ │ │數位年代公司存摺內頁影本│《受款人》 │ │ │ │ 第118頁│數位年代 │ │ │ │ │《日期》93.11.4 │ │ │ │ │《金額》 │ │ │ │ │1000萬、350萬 │ ├─┼──────┼────────────┼────────┤ │9 │93年11月9日 │數位年代簽呈 第120頁│數位年代簽發支票│ │ │ │轉帳傳票 第119頁│票號:UA0000000 │ │ │投資新泰伸公│開立支票控制表 第121頁│發票日:93.11.16│ │ │司股票3000萬│ │面額:3000萬 │ │ │ │ │受款人:新泰伸 │ │ │ │ │(第122頁) │ ├─┼──────┼────────────┼────────┤ │10│新泰伸公司贖│現金收入傳票 第135頁│《匯款人》 │ │ │回股票1000萬│(93.12.7) │新泰伸公司 │ │ │ │數位年代公司存摺內頁影本│《受款人》 │ │ │ │ 第136頁│數位年代 │ │ │ │ │《日期》93.12.7 │ ├─┼──────┼────────────┼────────┤ │11│93年12月9日 │數位年代簽呈 第132頁│數位年代簽發支票│ │ │ │轉帳傳票 第130頁│票號:UA0000000 │ │ │投資新泰伸公│ │發票日:93.12.16│ │ │司股票3000萬│ │金額:3000萬 │ │ │ │ │受款人:新泰伸 │ │ │ │ │(第134頁) │ ├─┼──────┼────────────┼────────┤ │12│新泰伸公司贖│現金收入傳票 第137頁│《匯款人》 │ │ │回股票2000萬│數位年代公司存摺內頁影本│新泰伸公司 │ │ │ │ 第138頁│《受款人》 │ │ │ │ │數位年代 │ │ │ │ │《日期》93.12.9 │ │ │ │ │《金額》2000萬 │ ├─┼──────┼────────────┼────────┤ │13│94年1月3日 │數位年代簽呈 第154頁│《匯款人》 │ │ │ │現金支出傳票 第153頁│數位年代 │ │ │償還股東邱復│ │《受款人》 │ │ │生225 萬(理│ │戊○○ │ │ │由書誤載為 │ │《金額》225萬 │ │ │2250萬) │ │《憑據》 │ │ │ │ │94.1.3 │ │ │ │ │第一行匯款通知單│ │ │ │ │(第155 頁) │ ├─┼──────┼────────────┼────────┤ │14│94年1月3日 │數位年代簽呈 第188頁│《匯款人》 │ │ │ │數碼戲胞公司簽呈 第189頁│數位年代 │ │ │償還股東邱復│轉帳傳票 第186頁│《受款人》 │ │ │生2000萬 │ │康淑惠 │ │ │ │ │《金額》2000萬 │ │ │ │ │《憑據》 │ │ │ │ │94.1.3 │ │ │ │ │臺灣中小企銀匯款│ │ │ │ │入戶申請書(第 │ │ │ │ │187 頁) │ ├─┼──────┼────────────┼────────┤ │15│94年1月5日 │數位年代簽呈 第193頁│①《匯款人》 │ │ │ │(與第196頁相同) │數位年代 │ │ │償還股東邱復│現金支出傳票 第192頁│《受款人》 │ │ │生1億2400萬 │(5000萬) │耀動科技公司 │ │ │ │ │《金額》3000萬 │ │ │ │ │《憑據》 │ │ │ │ │94.1.5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單(第194 頁) │ │ │ │ │②《匯款人》 │ │ │ │ │數位年代 │ │ │ │ │《受款人》 │ │ │ │ │康淑惠 │ │ │ │ │《金額》2000萬 │ │ │ │ │《憑據》 │ │ │ │ │94.1.5 │ │ │ │ │第一銀行匯款申請│ │ │ │ │書代收入傳票(第│ │ │ │ │194 頁) │ ├─┼──────┼────────────┼────────┤ │16│與編號15同一│數位年代簽呈 第193頁│①《匯款人》 │ │ │筆 │(與第196頁相同) │數位年代 │ │ │ │現金支出傳票 第195頁│《受款人》 │ │ │ │(7400萬) │林秀璘 │ │ │ │ │《金額》3000萬 │ │ │ │ │《憑據》 │ │ │ │ │94.1.6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單(第197 頁) │ │ │ │ │②《匯款人》 │ │ │ │ │數位年代 │ │ │ │ │《受款人》 │ │ │ │ │康淑惠 │ │ │ │ │《金額》400萬 │ │ │ │ │《憑據》 │ │ │ │ │94.1.6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單(第197 頁) │ │ │ │ │③《匯款人》 │ │ │ │ │數位年代 │ │ │ │ │《受款人》 │ │ │ │ │康明輝 │ │ │ │ │《金額》4000萬 │ │ │ │ │《憑據》 │ │ │ │ │94.1.6 │ │ │ │ │第一銀行存款存根│ │ │ │ │聯(第197 頁) │ ├─┼──────┼────────────┼────────┤ │17│94年1月6日 │數位年代簽呈 第140頁│《匯款人》 │ │ │ │現金支出傳票 第139頁│數位年代 │ │ │申購新泰伸公│ │《受款人》 │ │ │司股票1000萬│ │新泰伸公司 │ │ │ │ │《金額》 │ │ │ │ │1000萬 │ │ │ │ │《憑據》 │ │ │ │ │94年1月6日 │ │ │ │ │第一銀行匯款通知│ │ │ │ │單(第141頁) │ └─┴──────┴────────────┴────────┘ 【附表6】數位年代與新泰伸公司匯款往來情形 ┌──┬────┬────┬──────────┬────┬────┬──────┐ │編號│ 日期 │ 匯款人 │ 受款人 │數位年代│ 新泰伸 │卷證頁碼 │ │ │ │ │ │匯出金額│匯出金額│ │ ├──┼────┼────┼──────────┼────┼────┼──────┤ │ 1 │96.06.10│數位年代│新泰伸 上海商銀│ 100萬│ │調查局卷3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第99頁 │ ├──┼────┼────┼──────────┼────┼────┼──────┤ │ 2 │93.06.30│數位年代│新泰伸 上海商銀│ 250萬│ │調查局卷3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第102頁 │ ├──┼────┼────┼──────────┼────┼────┼──────┤ │ 3 │93.10.05│數位年代│新泰伸 上海商銀│ 1000萬│ │調查局卷3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第104頁 │ ├──┼────┼────┼──────────┼────┼────┼──────┤ │ 4 │93.10.14│數位年代│新泰伸 上海商銀│ 500萬│ │調查局卷3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第110頁 │ ├──┼────┼────┼──────────┼────┼────┼──────┤ │ 5 │93.10.18│數位年代│新泰伸 上海商銀│ 1000萬│ │調查局卷3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第116頁 │ ├──┼────┼────┼──────────┼────┼────┼──────┤ │ 6 │93.11.04│新泰伸 │簽發受款人數位年代之│ │ 1350萬│調查局卷3 │ │ │ │ │支票2張 │ │ │第107、118頁│ │ │ │ │YMA0000000,350 萬 │ │ │ │ │ │ │ │YMA0000000,1000萬 │ │ │ │ ├──┼────┼────┼──────────┼────┼────┼──────┤ │ 7 │93.11.16│數位年代│簽發受款人為新泰伸之│ 3000萬│ │調查局卷3 │ │ │ │ │支票(UA0000000) │ │ │第122頁 │ ├──┼────┼────┼──────────┼────┼────┼──────┤ │ 8 │93.11.23│新泰伸 │數位年代 第一銀行│ │ 1500萬│調查局卷3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第129頁 │ ├──┼────┼────┼──────────┼────┼────┼──────┤ │ 9 │93.11.26│數位年代│開支票,受款人為新泰│ 2000萬│ │調查局卷3 │ │ │ │ │伸,票號:UA0000000 │ │ │第125頁 │ ├──┼────┼────┼──────────┼────┼────┼──────┤ │ 10 │93.12.07│新泰伸 │數位年代 第一銀行│ │ 1000萬│調查局卷3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第138頁 │ ├──┼────┼────┼──────────┼────┼────┼──────┤ │ 11 │93.12.09│新泰伸 │數位年代 第一銀行│ │ 2000萬│調查局卷3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第137頁 │ ├──┼────┼────┼──────────┼────┼────┼──────┤ │ 12 │93.12.16│數位年代│開支票,受款人為新泰│ 3000萬│ │調查局卷3 │ │ │ │ │伸,票號:UA0000000 │ │ │第134頁 │ ├──┼────┼────┼──────────┼────┼────┼──────┤ │ 13 │93.12.20│新泰伸 │數位年代 第一銀行│ │ 2000萬│調查局卷4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第94頁 │ ├──┼────┼────┼──────────┼────┼────┼──────┤ │ 14 │93.12.29│數位年代│開支票,受款人為新泰│ 2000萬│ │調查局卷3 │ │ │ │ │伸,票號:UA0000000 │ │ │第142~144頁│ ├──┼────┼────┼──────────┼────┼────┼──────┤ │ 15 │93.12.30│新泰伸 │數位年代 第一銀行│ │ 2000萬│調查局卷4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第97頁 │ ├──┼────┼────┼──────────┼────┼────┼──────┤ │ 16 │93.12.30│新泰伸 │數位年代 第一銀行│ │ 2000萬│調查局卷4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第97頁 │ ├──┼────┼────┼──────────┼────┼────┼──────┤ │ 17 │93.12.30│新泰伸 │數位年代 第一銀行│ │ 1000萬│調查局卷4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第96頁 │ ├──┼────┼────┼──────────┼────┼────┼──────┤ │ 18 │94.01.06│數位年代│新泰伸 上海商銀│ 1000萬│ │調查局卷3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第141頁 │ └──┴────┴────┴──────────┴────┴────┴──────┘ 【附表7】年代集團與己○○匯款往來情形 ┌──┬────┬───────┬──────────┬──────┬──────┬─────┐ │編號│日期 │匯款人 │受款人 │ 年代集團 │ 己○○ │卷證頁碼 │ │ │ │ │ │ 匯出金額 │ 匯還金額 │ │ ├──┼────┼───────┼──────────┼──────┼──────┼─────┤ │ 1 │93.11.16│年代投資 │陳立強 │ 1435萬353元│ │調查局卷1 │ │ │ │第一銀行帳號:│臺南區中小企銀帳號:│ │ │第138頁 │ │ │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 │ 2 │93.11.18│年代全球文化 │黃銘洲 │ 500萬│ │調查局卷1 │ │ │ │第一銀行帳號:│誠泰銀行帳號: │ │ │第141頁 │ │ │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 │ │ │ ├──┼────┼───────┼──────────┼──────┼──────┼─────┤ │ 3 │93.11.18│年代電通 │黃銘洲 │ 500萬│ │調查局卷1 │ │ │ │第一銀行帳號:│誠泰銀行帳號: │ │ │第146頁 │ │ │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 │ │ │ ├──┼────┼───────┼──────────┼──────┼──────┼─────┤ │ 4 │93.11.19│年代網際 │己○○ │ 300萬│ │調查局卷1 │ │ │ │第一銀行帳號:│中國農民銀行帳號: │ │ │第110頁 │ │ │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 │ │ │ ├──┼────┼───────┼──────────┼──────┼──────┼─────┤ │ 5 │93.11.19│歡樂線上 │己○○ │ 200萬│ │調查局卷2 │ │ │ │第一銀行帳號:│中國農民銀行帳號: │ │ │第81頁 │ │ │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 │ │ │ ├──┼────┼───────┼──────────┼──────┼──────┼─────┤ │ 6 │93.12.07│己○○ │年代全球文化 │ │ 500萬│調查局卷3 │ │ │ │寶華銀行 │第一銀行帳號: │ │ │第75頁 │ │ │ │ │00000000000 │ │ │ │ ├──┼────┼───────┼──────────┼──────┼──────┼─────┤ │ 7 │93.12.07│己○○ │年代網際 │ │ 300萬│調查局卷3 │ │ │ │寶華銀行 │第一銀行帳號: │ │ │第76頁 │ │ │ │ │00000000000 │ │ │ │ ├──┼────┼───────┼──────────┼──────┼──────┼─────┤ │ 8 │93.12.07│己○○ │歡樂線上 │ │ 200萬│調查局卷3 │ │ │ │寶華銀行 │第一銀行帳號: │ │ │第77頁 │ │ │ │ │00000000000 │ │ │ │ ├──┼────┼───────┼──────────┼──────┼──────┼─────┤ │ 9 │93.12.09│己○○ │年代投資 │ │ 1435萬353元│調查局卷3 │ │ │ │寶華銀行 │第一銀行帳號: │ │ │第78頁 │ │ │ │ │00000000000 │ │ │ │ ├──┼────┼───────┼──────────┼──────┼──────┼─────┤ │ 10 │93.12.09│己○○ │年代電通 │ │ 500萬│調查局卷3 │ │ │ │寶華銀行 │第一銀行帳號: │ │ │第78頁 │ │ │ │ │00000000000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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