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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郭惠玲呂政燁李明益

  • 當事人
    丙○崴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原   告 丙○(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被   告 崴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賢 被   告 戊○○ 己○○ 乙○○ 庚○○ 甲○○ 陳村泚(原名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6年度重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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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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