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
- 原告
- 丙○(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謨律師
- 被告
- 崴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賢
- 被告
- 戊○○
己○○
乙○○
庚○○
甲○○
陳村泚(原名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6年度重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