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原 告 丙○(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被 告 崴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賢 被 告 戊○○ 己○○ 乙○○ 庚○○ 甲○○ 陳村泚(原名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6年度重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