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之9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義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