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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劉方慈林庚棟沈君玲

原告
乙○○
原告
被告
全國科技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飛翔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字第10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全國科技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飛翔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甲○○所涉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自字第106號判決自訴不受理,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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