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坤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晨曦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二七六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辯論終結,而原告並未於本院宣告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遲至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下午始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用之收狀戳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