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約拿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龍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被告
- 名美針織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丙○○
- 被告
- 崙堡有限公司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附民字406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
觀諸前開法條即明,如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無罪,則原
告對於刑事訴訟之被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以判決駁
回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六
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對於本案刑事訴訟被告所提起之前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