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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劉方慈陳勇松江俊彥

原告
學聯留學代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翠玲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被告
肯耘留學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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