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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因通姦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梁耀鑌許泰誠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律師
被告
甲○○原名施建良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自字第130號通姦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通姦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余明賢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因通姦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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