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63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文律師
- 被告
- 甲○○原名施建良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自字第130號通姦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通姦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